民主中国新宪法(完整版)
序言
中国是以普世价值为基础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
第一章 总纲
第1条 中国是共和国,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
第2条 拥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
第3条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①全国分为省和直辖市;②省分为市;③市分为区和县。
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4条 公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5条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公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和处罚。
第6条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第7条 公民的私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8条 公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讲学、秘密通讯、迁徙、出入境、移民的自由。
第9条 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
第10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有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直接制定法律。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否决各级议会制定的法律。
第11条 公民有依法照章纳税的义务。
第12条 公民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被中央政府剥夺的时候,公民有使用一切方式反抗中央政府的权利。
第三章 总统
第13条 总统每届任期为五年,不得连任。
第14条 总统根据国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戒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15条 总统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国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16条 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国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
第17条 总统根据各级议会的决定,解散各级议会。
第三章 立法
第18条 各级议会是中国的各级行政区域的立法机关。各级议会由各级选区的公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各级议会议员代表该选区的公民行使立法权。
各级议会分别为国家议会(国会)、省议会、市议会、县议会或者区议会。
第19条 各级议会议员半数为区域议员,通过单名选区选出。另一半的议员为不分区议员,通过名单比例代表制选出。
国会区域议员的选区人口不得多于一百万人,不得少于五十万人。省议会区域议员的选区人口不得多于二十万,不得少于十万。市议会区域议员的选区人口不得多于四万,不得少于两万。区(县)议会区域议员的选区人口不得多于一万,不得少于五千。
第20条 各级议会议员的任期是五年,但是议会解散时,其任期在期满前告终。
第21条 各级议会议长由议员互相选举产生。议会副议长、议会秘书长由议会议长提名,经过半数议员同意后出任。
各级议会议员得经全体议会议员十分之一以上连署,既可成为议长候选人。议长选举通过记名选举产生,获得过半数议员支持的议长候选人当选。
各级议会议员有权力罢免该级议会议长。国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议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48小时后,议会应于24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国会议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议长应于72小时内向总统提出辞职,并由国会副议长代理,隔日既进行议长选举。
第22条 总统由国会选举产生,国会议员有对总统的选举权和罢免权。
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得经全体国会议员十分之一以上连署,再经本人同意后,既成为总统候选人。
总统由国会议员通过记名选举产生,获得过半数议员支持的总统候选人当选。
国会议员有权力罢免总统。国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48小时后,国会应于24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国会议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总统应于72小时内向总统提出辞职,并由国会议长代理,隔日既进行总统选举。
第23条 各级政府行政首长由该级议会议员互相选举产生。
各级议会议员得经该级议会议员十分之一以上连署,既可成为该级政府行政首长的候选人。行政首长选举通过记名选举产生,获得过半数议员支持的行政首长候选人当选。
各级议会议员有权力罢免该级政府行政首长。
各级议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该级政府的行政首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三日后,议会应于两日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议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行政首长应该于五日后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议会,总统在收到呈请的七日后,得应宣布解散议会。议会解散后,隔日进行议员选举,并于选举结果确认后五日内自行集会,其任期重新起算。
第24条 国会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修改宪法案以及其他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权力。
第25条 国会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各种委员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
第26条 各级议会开会时,关系行政首长、行政部门官员等其他相关公务人员得列席陈述意见。
第27条 各级议会的法案通过后,转移总统,总统应该受到后两日内公布。
第28条 各级议会的议员在议会开会时的言论和表决,对议会之外不负责。各级议会议员除现行犯之外,不得逮捕或者拘留。
第29条 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行政副首长、行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兼任该级议会议员。
第30条 国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31条 国会负责制定外交、国防、国籍、司法制度、航空、国道、铁路、邮政、航政、国税、国营企业、刑事、民事、商事、中央财政、度量衡、教育制度、行政划分、警察制度、银行制度、交通制度、劳动制度、人力资源制度、移民制度、公共卫生、社会福利和货币相关的立法。
第32条 省议会负责制定该省的教育、卫生、交通、公共财产、市政、农业、水利、渔业、牧业、省税、省债、省警政体制相关的法律。
第33条 县(区)议会负责制定该县的卫生、交通、公共财产、县税、县债的相关法律。
第34条 省、市、县、区的法规与国家法律抵触者无效,市、县、区的法规与该省法律抵触者无效,县、区的法规与该市法律抵触者无效。
第五章 行政
第35条 各级政府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
第36条 中央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中央政府设立总理一人,副总理一人或者若干人,中央政府秘书长一人,各部部长若干人。
第37条 中央政府总理是国家最高行政首长。中央政府副总理、秘书长、各部部长由总理提名,经国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第38条 中央政府设最高行政会议,由中央政府总理、副总理、秘书长、各部部长组成,以总理为主席。
第39条 中央政府依据国会制定的法律处理政务。
第40条 省政府是各省的行政机关。省政府设立省长一人,副省长一人或者若干人,省政府秘书长一人,各厅厅长若干人。
第41条 省长是各省最高行政首长。省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由省长提名,经省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第42条 省政府设省务行政会议,由省政府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组成,以省长为主席。
第43条 省政府依据国会和省议会制定的法律处理政务。
第44条 市政府是各市的行政机关。市政府设立市长一人,副市长一人或者若干人,市政府秘书长一人,各局局长若干人。
第45条 市长是各省的行政首长。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由市长提名,经市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第46条 市政府设市务行政会议,由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组成,以市长为主席。
第47条 市政府依据国会、省议会和市议会制定的法律处理政务。
第48条 县(区)政府是各省的行政机关。县(区)政府设立县(区)长一人,副县(区)长一人或者若干人,县(区)政府秘书长一人,各局局长若干人。
第49条 县(区)长是各区(县)的行政首长。县(区)政府副区长、秘书长、各局局长由县(区)长提名,经县(区)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第50条 县(区)政府设县(区)务行政会议,由县(区)政府县(区)长、副(区)长、秘书长、各县县(区区)长组成,以县(区)长为主席。
第51条 县(区)政府依据国会、省议会、市议会、县(区)议会制定的法律处理政务。
第六章 司法
第52条 最高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以及公务员的惩戒。
第53条 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权力。
第54条 最高法院设十五名大法官。大法官由中央政府总理提名,经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五年,不得连任。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由大法官互选之。
第55条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54条 法官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第七章 附则
第55条 宪法的修改共有两种方式:
①由国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
②由全国总人口百分之五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九十天后,应该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56条 《中国公务人员选举和罢免法》、《中国公民投票法》为特殊法案,特殊法案的修改需经过三分之二的国会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会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后生效。
第57条 各级议会制定同级别议会的《议事规则》、同级别政府的《组织法》、同级别法院的《组织法》。各级议会《议事规则》、各级政府《组织法》、各级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需经该级议会超过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才可通过。
第58条 各级政府行政首长缺位时,其职务由行政副首长暂时代理,并且在该级议会三日内重新进行行政首长的选举。
第59条 各级议会议长缺位时,其职务由议会副议长暂时代理,并且在该级议会三日内重新进行议会议长的选举。
第60条 各级议会议员有权力要求解散国会。议会全体议员五分之一提议,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即可呈请总统解散国会。总统收到议会呈请十二日后,宣布解散该议会。
中国是以普世价值为基础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
第一章 总纲
第1条 中国是共和国,中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公民。
第2条 拥有中国国籍者为中国公民。
第3条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①全国分为省和直辖市;②省分为市;③市分为区和县。
第二章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4条 公民无分性别、民族、职业、信仰,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5条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依法定程序,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公民实施监禁、拘留、审讯和处罚。
第6条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任何机构非依法律程序不得入内搜查。
第7条 公民的私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8条 公民有言论、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讲学、秘密通讯、迁徙、出入境、移民的自由。
第9条 公民有对任何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
第10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有对各级议会议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有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直接制定法律。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通过公民投票的方式否决各级议会制定的法律。
第11条 公民有依法照章纳税的义务。
第12条 公民参与公民投票的权利被中央政府剥夺的时候,公民有使用一切方式反抗中央政府的权利。
第三章 总统
第13条 总统每届任期为五年,不得连任。
第14条 总统根据国会的决定,公布法律,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戒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15条 总统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国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16条 总统缺位的时候,由国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国会议长暂时代理总统职位。
第17条 总统根据各级议会的决定,解散各级议会。
第三章 立法
第18条 各级议会是中国的各级行政区域的立法机关。各级议会由各级选区的公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各级议会议员代表该选区的公民行使立法权。
各级议会分别为国家议会(国会)、省议会、市议会、县议会或者区议会。
第19条 各级议会议员半数为区域议员,通过单名选区选出。另一半的议员为不分区议员,通过名单比例代表制选出。
国会区域议员的选区人口不得多于一百万人,不得少于五十万人。省议会区域议员的选区人口不得多于二十万,不得少于十万。市议会区域议员的选区人口不得多于四万,不得少于两万。区(县)议会区域议员的选区人口不得多于一万,不得少于五千。
第20条 各级议会议员的任期是五年,但是议会解散时,其任期在期满前告终。
第21条 各级议会议长由议员互相选举产生。议会副议长、议会秘书长由议会议长提名,经过半数议员同意后出任。
各级议会议员得经全体议会议员十分之一以上连署,既可成为议长候选人。议长选举通过记名选举产生,获得过半数议员支持的议长候选人当选。
各级议会议员有权力罢免该级议会议长。国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议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48小时后,议会应于24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国会议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议长应于72小时内向总统提出辞职,并由国会副议长代理,隔日既进行议长选举。
第22条 总统由国会选举产生,国会议员有对总统的选举权和罢免权。
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得经全体国会议员十分之一以上连署,再经本人同意后,既成为总统候选人。
总统由国会议员通过记名选举产生,获得过半数议员支持的总统候选人当选。
国会议员有权力罢免总统。国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总统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48小时后,国会应于24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国会议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总统应于72小时内向总统提出辞职,并由国会议长代理,隔日既进行总统选举。
第23条 各级政府行政首长由该级议会议员互相选举产生。
各级议会议员得经该级议会议员十分之一以上连署,既可成为该级政府行政首长的候选人。行政首长选举通过记名选举产生,获得过半数议员支持的行政首长候选人当选。
各级议会议员有权力罢免该级政府行政首长。
各级议会得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该级政府的行政首长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三日后,议会应于两日内以记名投票表决。如经全体议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行政首长应该于五日后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议会,总统在收到呈请的七日后,得应宣布解散议会。议会解散后,隔日进行议员选举,并于选举结果确认后五日内自行集会,其任期重新起算。
第24条 国会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修改宪法案以及其他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权力。
第25条 国会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各种委员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
第26条 各级议会开会时,关系行政首长、行政部门官员等其他相关公务人员得列席陈述意见。
第27条 各级议会的法案通过后,转移总统,总统应该受到后两日内公布。
第28条 各级议会的议员在议会开会时的言论和表决,对议会之外不负责。各级议会议员除现行犯之外,不得逮捕或者拘留。
第29条 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行政副首长、行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兼任该级议会议员。
第30条 国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31条 国会负责制定外交、国防、国籍、司法制度、航空、国道、铁路、邮政、航政、国税、国营企业、刑事、民事、商事、中央财政、度量衡、教育制度、行政划分、警察制度、银行制度、交通制度、劳动制度、人力资源制度、移民制度、公共卫生、社会福利和货币相关的立法。
第32条 省议会负责制定该省的教育、卫生、交通、公共财产、市政、农业、水利、渔业、牧业、省税、省债、省警政体制相关的法律。
第33条 县(区)议会负责制定该县的卫生、交通、公共财产、县税、县债的相关法律。
第34条 省、市、县、区的法规与国家法律抵触者无效,市、县、区的法规与该省法律抵触者无效,县、区的法规与该市法律抵触者无效。
第五章 行政
第35条 各级政府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
第36条 中央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中央政府设立总理一人,副总理一人或者若干人,中央政府秘书长一人,各部部长若干人。
第37条 中央政府总理是国家最高行政首长。中央政府副总理、秘书长、各部部长由总理提名,经国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第38条 中央政府设最高行政会议,由中央政府总理、副总理、秘书长、各部部长组成,以总理为主席。
第39条 中央政府依据国会制定的法律处理政务。
第40条 省政府是各省的行政机关。省政府设立省长一人,副省长一人或者若干人,省政府秘书长一人,各厅厅长若干人。
第41条 省长是各省最高行政首长。省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由省长提名,经省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第42条 省政府设省务行政会议,由省政府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组成,以省长为主席。
第43条 省政府依据国会和省议会制定的法律处理政务。
第44条 市政府是各市的行政机关。市政府设立市长一人,副市长一人或者若干人,市政府秘书长一人,各局局长若干人。
第45条 市长是各省的行政首长。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由市长提名,经市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第46条 市政府设市务行政会议,由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组成,以市长为主席。
第47条 市政府依据国会、省议会和市议会制定的法律处理政务。
第48条 县(区)政府是各省的行政机关。县(区)政府设立县(区)长一人,副县(区)长一人或者若干人,县(区)政府秘书长一人,各局局长若干人。
第49条 县(区)长是各区(县)的行政首长。县(区)政府副区长、秘书长、各局局长由县(区)长提名,经县(区)议会过半数议员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第50条 县(区)政府设县(区)务行政会议,由县(区)政府县(区)长、副(区)长、秘书长、各县县(区区)长组成,以县(区)长为主席。
第51条 县(区)政府依据国会、省议会、市议会、县(区)议会制定的法律处理政务。
第六章 司法
第52条 最高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以及公务员的惩戒。
第53条 最高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权力。
第54条 最高法院设十五名大法官。大法官由中央政府总理提名,经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为五年,不得连任。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由大法官互选之。
第55条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54条 法官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
第七章 附则
第55条 宪法的修改共有两种方式:
①由国会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生效。
②由全国总人口百分之五以上的公民联署成案,公告九十天后,应该与三个月内由全体中国公民投票,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56条 《中国公务人员选举和罢免法》、《中国公民投票法》为特殊法案,特殊法案的修改需经过三分之二的国会议员提议,经过全国各省省议会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后生效。
第57条 各级议会制定同级别议会的《议事规则》、同级别政府的《组织法》、同级别法院的《组织法》。各级议会《议事规则》、各级政府《组织法》、各级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需经该级议会超过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才可通过。
第58条 各级政府行政首长缺位时,其职务由行政副首长暂时代理,并且在该级议会三日内重新进行行政首长的选举。
第59条 各级议会议长缺位时,其职务由议会副议长暂时代理,并且在该级议会三日内重新进行议会议长的选举。
第60条 各级议会议员有权力要求解散国会。议会全体议员五分之一提议,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后,即可呈请总统解散国会。总统收到议会呈请十二日后,宣布解散该议会。
91 个评论
作者还在吗?
看完了整个宪法诞生的心路历程,真的是心血之作啊。。。只希望作者对自己的事业有信心,撰写一部宪法绝不是什么空中楼阁:迄今为止多少政变都因为对未来政治发展考虑不周而失败了,如果我们现在不去思考那些可能遇上的困难的话,改善现有的政治就不可能,历史就必定会重演了。希望大家都能更考虑政治的实践而不是起义的实践,这也是我的一个心愿
看完了整个宪法诞生的心路历程,真的是心血之作啊。。。只希望作者对自己的事业有信心,撰写一部宪法绝不是什么空中楼阁:迄今为止多少政变都因为对未来政治发展考虑不周而失败了,如果我们现在不去思考那些可能遇上的困难的话,改善现有的政治就不可能,历史就必定会重演了。希望大家都能更考虑政治的实践而不是起义的实践,这也是我的一个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