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选举制度是否已经落后于时代?浅谈最公平的选举制度。
关于美国的政治极化现象的讨论早已不新鲜,在喜闻乐见的“民主指数”排行中,美国常年处于“缺陷民主”的尴尬位置。美国现行选举制度整体上采用的是单一选区的简单多数制(FPTP)和选举人团制,即一个选区中获多数选票的党派对选区内的议会席位通吃,总统选举中若获一个州多数选票则通吃该州的所有选举人票。该项制度天然形成两党制,第三方和小党派极难获得席位从而快速消亡。由于形成两党垄断,本质上这两个党都是立场对立的大意识形态阵营(立场大篷车),持有多种不同立场的中间选民只能被迫选择与自己立场相对更接近的党派,因为他们无法独立构建出一个党派获得席位来发出自己的声音。
FPTP形成的两党制垄断致使双方势均力敌,胜选者的民意难以契合大多数。以共和党为例,特朗普只需赢得大约20%的共和党MAGA选民的坚定支持,就能赢得党内初选成为总统候选人,亲近共和党立场的选民即便再看不惯特朗普,只要无法推出和特朗普一样有竞争力的人选时,也不得不选择支持特朗普,就好比马斯克一开始就支持德桑蒂斯,后面也只能特朗普。
FPTP和选举人团的缺陷还远不止:
1.票数浪费严重,未投胜选者的票毫无意义,选票的价值降低,数百万选票所代表的声音被忽视。
2.分裂选票,若出现小有影响力的相近立场的第三方参选,会分走某一方的选票,从而导致两个相近立场的党派都败选,就算这个立场的票数最多。
3.选区划分操控,由于铁票仓的存在,议会倾向重划选区偏向某个党,制造“安全席”,选举竞争性减少。
4.总统选举聚焦摇摆州,选举资源分配扭曲,忽视全国议题。
5.选民的参与意愿低迷,在铁票仓的绝大部分选票对结果无影响,导致投票率不高。
6.公平性不足,“赢者通吃”使普选多数不一定胜出,削弱胜者合法性。
尚且不论美国的先贤们是如何看待民主与选举的,因为他们最初设想的已经不能适应当代了,尤其是美国的投票权从建国初期到现在已经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拥有财产的白人男性投票权(1787)→普遍白人男性投票权(1850)→黑人男性投票权(1870)→女性投票权(1920)→到如今的普遍投票权(1965至今)。
在世界范围内,简单多数制(FPTP)早已不能满足现代公民的民主需求,在世界多次的民主化浪潮中出现了许多选举制度的创新,最出名的比如有以比利时为代表的比例代表制(PR)、德国荷兰的混合比例制(MMP)和开放名单比例代表制(List PR)、澳大利亚的排序选择投票制(RCV)和可转移单票制(STV)等等。在新型的选举制度下还可以辅以多种规则配合以确保最大的公平性和合理运作,比如现代德国设立了5%得票率的门槛,在比例制确保多党制的同时还可以有效防止小党林立。在这些新型选制中,还有两轮投票(多轮投票)和选票可转移或多票制等诸多特点,确保每一位选民的每一张选票都具有同样的分量。
在美国的个别州里,选制改革也早已开始,比如缅因州就采用了比例制的理念来分配总统的选举人票,以及在国会选举中采用了RCV。同时美国还有个2009年起草的“全国普选票州际协定”,此举旨在绕过难度巨大的修宪,以实现事实上废除选举人团制度,目前已有18个州签署该协定。
然而,有细心的朋友可能已经发现,选制一般与政体有着密切关联,以上提到的选制创新大多出现在议会制国家,那么联邦总统制的美国是否真的适用于某些创举?答案是可能的。首先我们可以排除比利时等国的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的理念可以参考,但是无法与总统制的运行逻辑相匹配,虽然比例代表制可以保证消解两党垄断,但由于美国总统制强调行政独立和强势,若国会过于分散,总统所属党派难获多数,可能会长期与国会对立导致僵局,同时美国的宪法并未对比例代表制预留空间,可行性不足。
那么,目前来说,最公平最具可行性并且最适用于美国联邦总统制的选制改革方案应该会是怎样的呢?
核心机制:排序选择投票制(RCV)+全国普选。
1.废除选举人团,总统改为全国直接普选,不再通过州级选举人票的间接决定。此举在美国有较强的民意基础,并且参考“全国普选票洲际协定”目前已有至少18个州表示支持废除。
2.实行排序选择投票制(Ranked Choice Voting, RCV),此举已在个别州市的市长选举和议员选举中实行。
基本概念:
·选民按偏好顺序排列候选人(如1、2、3...)
·若第一轮无人获得50%+1的多数票,则淘汰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将其支持者的选票转移给他们的次选,重复此过程直至有人过半胜出。
具体流程:
以总统选举为例,RCV+普选。
简化人数和候选人来进行说明:
设定——
假设品葱选站长
·葱民总数:10000
·候选人:(立场假设)
○天下无贼(保守党)
○王匪沪宁(进步党)
○尼德兰(绿党)
○OrphenOfKos(字母党)
·获胜条件需50%+1,即5001票
葱民偏好大致分布(假设他们的排序是这样的)
·4000人:1.王匪沪宁 2.OrphenOfKos 3.尼德兰 4.天下无贼
·3500人:1.天下无贼 2.尼德兰 3.王匪沪宁 4.OrphenOfKos
·1500人:1.尼德兰 2.天下无贼 3.王匪沪宁 4.OrphenOfKos
·1000人:1.OrphenOfKos 2.王匪沪宁 3.尼德兰 4.天下无贼
第一轮计票:
○王匪沪宁:4000票(40%)
○天下无贼:3500票(35%)
○尼德兰:1500票(15%)
○OrphenOfKos:1000票(10%)
结果:无人过半数,OrphenOfKos被淘汰(1000票)。
第二轮计票:
·OrphenOfKos的票数转移,1000张首选OrphenOfKos的次选是王匪沪宁。
○王匪沪宁:4000+1000=5000票(50%)
○天下无贼:3500票(35%)
○尼德兰:1500票(15%)
结果:依旧无人过半数(5001),尼德兰被淘汰(1500票)
第三轮计票:
·尼德兰的票数转移,1500张首选尼德兰的次选是天下无贼。
○王匪沪宁:5000票(50%)
○天下无贼:3500+1500=5000票(50%)
结果:此时出现一个尴尬的极端情况,依旧无人过半,但仅剩的两位候选人平手。
解决:虽然在现实中最后平票的情况极难出现,但仍可通过增加额外规则来确保唯一的总统胜选者。
(比如:若最后出现两位候选人平票,则首选票中多者获胜)
最终结果:王匪沪宁在首选票中最多,因此获胜。
以上仅为总统选举中采用RCV+普选后的模拟演练。
在国会选举中:
·保留单一选区制,但同样引入RCV,确保每个席位的胜者都有广泛支持。
·众议院435个单一选区,每区选民按偏好排序候选人,按RCV决出胜者
·参议院每州2个席位不变,但每一个席位的选举也用RCV
RCV+普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解决了票数浪费,若在FPTP下,投给失败候选人的票将会无效(无意义),而RCV则通过票数转移确保每张选票都有影响力,不被浪费,投票率大大增加。
(若在FPTP下,王匪沪宁可能40%就胜出,60%的选民都反对他,RCV机制则可让OrphenOfKos支持者次选较相近立场的王匪沪宁,次选票起到关键作用,可反映更广泛的支持。)
2.普选优先,避免出现普选输家当选,让每张选票的价值均等。
3.多数合法性,RCV保证胜选者获绝对多数支持,而非简单多数,更具代表性。
4.避免相近立场的小党派或第三方候选人来“搅局”,从而分裂选票,选民可以放心投给首选而不必次次都策略性选大党。
5.减少政治极化现象,候选人将被迫争取次选票,倾向中间温和立场,第三方选民不再被边缘化和限制选择,也不再被迫选边站,有效缓解两大党极端对立。
6.小党派虽然依旧难以获胜,但获得席位的可能性增加,可以形成多个有影响力的党派,大大挑战两党生态,极端立场难获广泛支持,跨党派合作更具优势,妥协增加,有利于第三党崛起和促进大小党的转换。
7.保留了总统制的稳定性和单一性,与美国的理念相匹配。
8.地域影响减少,摇摆州不再决定选举,总统的选举更加注重全国性议题,聚焦全体民意。
RCV+普选的可行性充足:
1.宪法兼容,国会选举仅需州法调整,RCV在美国地方上已有成功案例(如旧金山纽约,缅因州阿拉斯加州已局部使用RCV)。
2.废除选举人团需要修宪,但有方法可以绕过修宪,比如前面提到的“全国普选洲际协定”,已有18个州加入覆盖209票,若达到270票就可生效,实现事实上废除选举人团。
3.民意基础,有民调显示58%的美国人支持废除选举人团。
总而言之,美国的现行选举制度或投票制度——FPTP和选举人团缺陷巨大,已经不符合时代。
个人觉得,应尽早实施公平的选制改革,这才是让美国再次伟大的未来方向。
灯塔不是灭了,可能只是需要擦擦灰。
FPTP形成的两党制垄断致使双方势均力敌,胜选者的民意难以契合大多数。以共和党为例,特朗普只需赢得大约20%的共和党MAGA选民的坚定支持,就能赢得党内初选成为总统候选人,亲近共和党立场的选民即便再看不惯特朗普,只要无法推出和特朗普一样有竞争力的人选时,也不得不选择支持特朗普,就好比马斯克一开始就支持德桑蒂斯,后面也只能特朗普。
FPTP和选举人团的缺陷还远不止:
1.票数浪费严重,未投胜选者的票毫无意义,选票的价值降低,数百万选票所代表的声音被忽视。
2.分裂选票,若出现小有影响力的相近立场的第三方参选,会分走某一方的选票,从而导致两个相近立场的党派都败选,就算这个立场的票数最多。
3.选区划分操控,由于铁票仓的存在,议会倾向重划选区偏向某个党,制造“安全席”,选举竞争性减少。
4.总统选举聚焦摇摆州,选举资源分配扭曲,忽视全国议题。
5.选民的参与意愿低迷,在铁票仓的绝大部分选票对结果无影响,导致投票率不高。
6.公平性不足,“赢者通吃”使普选多数不一定胜出,削弱胜者合法性。
尚且不论美国的先贤们是如何看待民主与选举的,因为他们最初设想的已经不能适应当代了,尤其是美国的投票权从建国初期到现在已经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拥有财产的白人男性投票权(1787)→普遍白人男性投票权(1850)→黑人男性投票权(1870)→女性投票权(1920)→到如今的普遍投票权(1965至今)。
在世界范围内,简单多数制(FPTP)早已不能满足现代公民的民主需求,在世界多次的民主化浪潮中出现了许多选举制度的创新,最出名的比如有以比利时为代表的比例代表制(PR)、德国荷兰的混合比例制(MMP)和开放名单比例代表制(List PR)、澳大利亚的排序选择投票制(RCV)和可转移单票制(STV)等等。在新型的选举制度下还可以辅以多种规则配合以确保最大的公平性和合理运作,比如现代德国设立了5%得票率的门槛,在比例制确保多党制的同时还可以有效防止小党林立。在这些新型选制中,还有两轮投票(多轮投票)和选票可转移或多票制等诸多特点,确保每一位选民的每一张选票都具有同样的分量。
在美国的个别州里,选制改革也早已开始,比如缅因州就采用了比例制的理念来分配总统的选举人票,以及在国会选举中采用了RCV。同时美国还有个2009年起草的“全国普选票州际协定”,此举旨在绕过难度巨大的修宪,以实现事实上废除选举人团制度,目前已有18个州签署该协定。
然而,有细心的朋友可能已经发现,选制一般与政体有着密切关联,以上提到的选制创新大多出现在议会制国家,那么联邦总统制的美国是否真的适用于某些创举?答案是可能的。首先我们可以排除比利时等国的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的理念可以参考,但是无法与总统制的运行逻辑相匹配,虽然比例代表制可以保证消解两党垄断,但由于美国总统制强调行政独立和强势,若国会过于分散,总统所属党派难获多数,可能会长期与国会对立导致僵局,同时美国的宪法并未对比例代表制预留空间,可行性不足。
那么,目前来说,最公平最具可行性并且最适用于美国联邦总统制的选制改革方案应该会是怎样的呢?
核心机制:排序选择投票制(RCV)+全国普选。
1.废除选举人团,总统改为全国直接普选,不再通过州级选举人票的间接决定。此举在美国有较强的民意基础,并且参考“全国普选票洲际协定”目前已有至少18个州表示支持废除。
2.实行排序选择投票制(Ranked Choice Voting, RCV),此举已在个别州市的市长选举和议员选举中实行。
基本概念:
·选民按偏好顺序排列候选人(如1、2、3...)
·若第一轮无人获得50%+1的多数票,则淘汰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将其支持者的选票转移给他们的次选,重复此过程直至有人过半胜出。
具体流程:
以总统选举为例,RCV+普选。
简化人数和候选人来进行说明:
设定——
假设品葱选站长
·葱民总数:10000
·候选人:(立场假设)
○天下无贼(保守党)
○王匪沪宁(进步党)
○尼德兰(绿党)
○OrphenOfKos(字母党)
·获胜条件需50%+1,即5001票
葱民偏好大致分布(假设他们的排序是这样的)
·4000人:1.王匪沪宁 2.OrphenOfKos 3.尼德兰 4.天下无贼
·3500人:1.天下无贼 2.尼德兰 3.王匪沪宁 4.OrphenOfKos
·1500人:1.尼德兰 2.天下无贼 3.王匪沪宁 4.OrphenOfKos
·1000人:1.OrphenOfKos 2.王匪沪宁 3.尼德兰 4.天下无贼
第一轮计票:
○王匪沪宁:4000票(40%)
○天下无贼:3500票(35%)
○尼德兰:1500票(15%)
○OrphenOfKos:1000票(10%)
结果:无人过半数,OrphenOfKos被淘汰(1000票)。
第二轮计票:
·OrphenOfKos的票数转移,1000张首选OrphenOfKos的次选是王匪沪宁。
○王匪沪宁:4000+1000=5000票(50%)
○天下无贼:3500票(35%)
○尼德兰:1500票(15%)
结果:依旧无人过半数(5001),尼德兰被淘汰(1500票)
第三轮计票:
·尼德兰的票数转移,1500张首选尼德兰的次选是天下无贼。
○王匪沪宁:5000票(50%)
○天下无贼:3500+1500=5000票(50%)
结果:此时出现一个尴尬的极端情况,依旧无人过半,但仅剩的两位候选人平手。
解决:虽然在现实中最后平票的情况极难出现,但仍可通过增加额外规则来确保唯一的总统胜选者。
(比如:若最后出现两位候选人平票,则首选票中多者获胜)
最终结果:王匪沪宁在首选票中最多,因此获胜。
以上仅为总统选举中采用RCV+普选后的模拟演练。
在国会选举中:
·保留单一选区制,但同样引入RCV,确保每个席位的胜者都有广泛支持。
·众议院435个单一选区,每区选民按偏好排序候选人,按RCV决出胜者
·参议院每州2个席位不变,但每一个席位的选举也用RCV
RCV+普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解决了票数浪费,若在FPTP下,投给失败候选人的票将会无效(无意义),而RCV则通过票数转移确保每张选票都有影响力,不被浪费,投票率大大增加。
(若在FPTP下,王匪沪宁可能40%就胜出,60%的选民都反对他,RCV机制则可让OrphenOfKos支持者次选较相近立场的王匪沪宁,次选票起到关键作用,可反映更广泛的支持。)
2.普选优先,避免出现普选输家当选,让每张选票的价值均等。
3.多数合法性,RCV保证胜选者获绝对多数支持,而非简单多数,更具代表性。
4.避免相近立场的小党派或第三方候选人来“搅局”,从而分裂选票,选民可以放心投给首选而不必次次都策略性选大党。
5.减少政治极化现象,候选人将被迫争取次选票,倾向中间温和立场,第三方选民不再被边缘化和限制选择,也不再被迫选边站,有效缓解两大党极端对立。
6.小党派虽然依旧难以获胜,但获得席位的可能性增加,可以形成多个有影响力的党派,大大挑战两党生态,极端立场难获广泛支持,跨党派合作更具优势,妥协增加,有利于第三党崛起和促进大小党的转换。
7.保留了总统制的稳定性和单一性,与美国的理念相匹配。
8.地域影响减少,摇摆州不再决定选举,总统的选举更加注重全国性议题,聚焦全体民意。
RCV+普选的可行性充足:
1.宪法兼容,国会选举仅需州法调整,RCV在美国地方上已有成功案例(如旧金山纽约,缅因州阿拉斯加州已局部使用RCV)。
2.废除选举人团需要修宪,但有方法可以绕过修宪,比如前面提到的“全国普选洲际协定”,已有18个州加入覆盖209票,若达到270票就可生效,实现事实上废除选举人团。
3.民意基础,有民调显示58%的美国人支持废除选举人团。
总而言之,美国的现行选举制度或投票制度——FPTP和选举人团缺陷巨大,已经不符合时代。
个人觉得,应尽早实施公平的选制改革,这才是让美国再次伟大的未来方向。
灯塔不是灭了,可能只是需要擦擦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