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油事件中衍生的一点提问 为何您支对校园霸凌一直都是零作为?

如果说霸凌者是有权有势的家庭也就算了
但是如果都是老鼠人 同阶级互害的情况下 处理任何人都不会给学校带来什么压力的情况下 您支依然没任何作为

前者不做讨论 因为没有什么需要探讨的空间
那么对于后者而言 老鼠人互相杀 在您支官方看来是一件完全不值得浪费时间去关注的事情?
当然如果是这样那也可以理解了 毕竟您支比被霸凌的个人而言 范围更大的社会食品安全问题都采取了类似的态度 所以也就不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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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次问题升级很明显是您支基层公安整活不行
警察公布的通告为‘双方矛盾'
在我市一楼房无人区域,对赖某某进行辱骂、威胁和殴打。同行人员在现场围观并拍摄视频,后被上传网络。殴打造成赖某某头皮、双膝等多处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目前,全部涉案人员均已到案,相关部门同时积极介入,及时安抚慰问受害人及其家属,开展心理疏导。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甲、彭某某作出治安处罚的决定;对刘某乙及其余围观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事实则是强奸 抢劫等其他行为 警察连提都没提
我想如果基层警察愿意动动键盘 让deepseek去写一篇警察通报都不止于此

由于事件当中被霸凌女孩的父母亲为残障人士 当天还跑到政府大楼去讨说法
但是官老爷的态度自然可以想象 我不在乎支那人的死活 因为我是支黑
官老爷不在乎支那人的死活 因为他们是父母官
由于官老爷这种非常爱民的行为 导致当地出现民愤 进而引发了群众运动

所以说 对您支基层与中层官员的办事能力 估计还真的不如deepseek
起码deepseek不会写出这种弱智一样的警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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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5-08-05

53 个评论

>> 还在打太极你举的案例强调暴力索债非法 所以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吧但是 它并未否认暴力索赔在满...

打太极? 我是直面问题。你觉得打太极,要么是你理解力有问题,要么就是纯粹在扔对方负面词汇。

最后再给你一个案例,看懂,看不懂就它了。我不会再就此问题继续 和你说了

1998年4月份,国家明令取缔传销活动后,蒋志华多次找其上线罗耀钦等人退还传销款未果。

1998年6月30日晚8时许,被告人蒋志华又来到罗涛增家找其子要求罗耀钦退还欠款,恰巧罗耀钦不在家。蒋志华便质问罗涛增退钱一事怎么办,并要求罗涛增帮其子偿还“欠款”。罗涛增以传销退款一事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付款。蒋志华即从罗家房内拿出一把菜刀,持刀问罗涛增要钱,又遭到罗的拒绝,蒋便朝罗身上连砍数刀。罗涛增之妻刘凤英见状呼喊求救,蒋志华在逃跑时又将刘推倒在地致其跌伤。经法医鉴定,罗涛增右手前臂尺骨开放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属轻伤,为九级伤残;刘凤英左桡骨远端骨折,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属轻伤,为十级伤残。罗涛增住院15天,共花费医疗费5931.79元,其中其单位已为其报销了2890.01元。刘凤英花费医疗费349.22元,后医院出具了其需卧床休息3个月的证明。伤残鉴定费共200元。被告人蒋志华在侦查期间已垫付部分医疗费2000元。
吉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志华与罗涛增之间并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向罗涛增索要钱财的行为即属非法,在索要不成后又持刀架在罗涛增的脖子上实施暴力威胁,继而又当场实施暴力砍伤被害人罗涛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罪名起诉,定性不准,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就是你的判断,构成了抢劫罪。 否定了检察院的指控:故意伤害罪。不过一院法院隐含的意思就是如果存在真实的债务关系,那可以不构成抢劫罪。

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蒋志华虽与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罗涛增无债权债务关系,与其子罗耀钦也无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但鉴于本案发生属事出有因,上诉人因传销纠纷,而持刀威胁并伤害他人,造成二人轻伤并致残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将上诉人蒋志华自行处理传销纠纷过程中伤害他人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定性不当。

二审法院 ,直接否定掉了一审的抢劫罪认定。

释法:
裁判理由

(一)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蒋志华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抢劫罪.一、二审法院见解不一。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构成抢劫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抢劫行为,即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侵犯人身的方法。

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其财物或当场夺走其财物;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抢劫的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认定抢劫罪是不难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暴力、胁迫等行为,而其主观上却不具备典型的,甚至根本就不具有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时,如为讨回合法债务,债权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夺走债务人的钱物等,该如何定性呢?对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人的认识上还是比较模糊,有必要加以澄清。以债权人当场使用暴力夺走债务人钱财的行为为例,债权人在客观上虽然针对债务人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并夺走债务人的财物,但其主观上只是想收回自己的合法债权,债权人的私力救济行为虽不合法,但又明显不具有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抢劫故意和目的,因此,对该债权人的行为显然不能以抢劫罪论处,否则,必将冤及无辜。进一步地说,如果债权人为抢走债务人的钱财而当场实施的暴力行为,已实际造成债务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反之,则属无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不能以绑架罪论处,正是这种原因。、

美国法律也是类似 强调 抢劫时你必须 intent to st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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