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民国国籍法中,拥有华人血统的外国公民的国籍认定的法律条文解释 @东国小魔女
《中华民国国籍法》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
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
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婚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
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东国小魔女
俺老胡总结一下,其基本身份信息如下(删除部分无关内容):
0. 此人的父亲于1940年生于印尼的巨港,2013年去世。其父使用荷属东印度和印尼签发的身份证件。
1. 此人于1978年生于东帝汶包考(可能是出生后即具有印尼国籍——俺老胡注)。
2. 2009年此人加入东帝汶国籍。
3. 2012年印尼国籍因未向领事馆声明保留国籍而丧失(也可能2009年即已丧失)。”
下面是俺老胡对此人身份的基本分析:
1. 其爷爷在1920年移居海外时,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但是否持用中华民国护照?俺老胡不清楚。但即使拥有中华民国护照,目前也无法继承给其父亲。因为其父亲已经去世了。去世的人无法继承国籍身份,而且其爷爷也没有大清国的出生证,无法证明其在大清国出生的身份。
2. 此人的父亲没有中华民国国籍,仅具有印尼(荷属东印度)国籍。因为其父亲出生在印尼,而其爷爷的中华民国国籍身份,并没有继承给其父亲,故其父亲只使用荷属东印度和印尼签发的身份证件,并没有申请中华民国护照和国籍。所以此人父亲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
3. 此人原本拥有印尼国籍,东帝汶独立后,又申请了东帝汶国籍。而后,印尼国籍失效。所以只具有东帝汶国籍。
4.即使其父亲声称其拥有中华民国国籍,也无法证明其爷爷在中国大陆出生(因为没有大清国出生证)。
5.根据国籍法第11条第三款之规定,此人已经取得印尼国籍,又变更为东帝汶国籍,因此已经认同两个外国国籍。因此,内政部可以即行认定其丧失中华民国国籍。
内政部及侨委会解释有误,@东国小魔女 你的情况不适用中华民国无户籍侨民的授予情况。请不要误导葱油。
总结一下,根据[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30004][/url]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30016
对于外国国籍华裔人士,中华民国国籍的授予,仅使用以下情况:
1. 父母拥有中华民国国籍,或者父母在去世前拥有中华民国国籍(祖父母的中华民国国籍不可计入)。
2. 本人具有大陆国籍,且符合该办法第16条之规定者。
第 16 條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制度,須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二、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已在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以上;或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女者。
三、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或在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或對我國有特殊貢獻,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推薦。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
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
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婚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
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东国小魔女
俺老胡总结一下,其基本身份信息如下(删除部分无关内容):
0. 此人的父亲于1940年生于印尼的巨港,2013年去世。其父使用荷属东印度和印尼签发的身份证件。
1. 此人于1978年生于东帝汶包考(可能是出生后即具有印尼国籍——俺老胡注)。
2. 2009年此人加入东帝汶国籍。
3. 2012年印尼国籍因未向领事馆声明保留国籍而丧失(也可能2009年即已丧失)。”
下面是俺老胡对此人身份的基本分析:
1. 其爷爷在1920年移居海外时,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但是否持用中华民国护照?俺老胡不清楚。但即使拥有中华民国护照,目前也无法继承给其父亲。因为其父亲已经去世了。去世的人无法继承国籍身份,而且其爷爷也没有大清国的出生证,无法证明其在大清国出生的身份。
2. 此人的父亲没有中华民国国籍,仅具有印尼(荷属东印度)国籍。因为其父亲出生在印尼,而其爷爷的中华民国国籍身份,并没有继承给其父亲,故其父亲只使用荷属东印度和印尼签发的身份证件,并没有申请中华民国护照和国籍。所以此人父亲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
3. 此人原本拥有印尼国籍,东帝汶独立后,又申请了东帝汶国籍。而后,印尼国籍失效。所以只具有东帝汶国籍。
4.即使其父亲声称其拥有中华民国国籍,也无法证明其爷爷在中国大陆出生(因为没有大清国出生证)。
5.根据国籍法第11条第三款之规定,此人已经取得印尼国籍,又变更为东帝汶国籍,因此已经认同两个外国国籍。因此,内政部可以即行认定其丧失中华民国国籍。
内政部及侨委会解释有误,@东国小魔女 你的情况不适用中华民国无户籍侨民的授予情况。请不要误导葱油。
总结一下,根据[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30004][/url]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30016
对于外国国籍华裔人士,中华民国国籍的授予,仅使用以下情况:
1. 父母拥有中华民国国籍,或者父母在去世前拥有中华民国国籍(祖父母的中华民国国籍不可计入)。
2. 本人具有大陆国籍,且符合该办法第16条之规定者。
第 16 條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制度,須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二、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已在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以上;或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女者。
三、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比賽或活動;或在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或對我國有特殊貢獻,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推薦。
41 个评论
法律終究是要看文件來證明
無法考究視同沒有
如果要申請為「中華民國」籍,反倒因為其祖父缺乏「中華民國」國籍文件反而難以認定,更別說是出身自印尼的父親
現有東帝汶國籍,當初我一看就覺得,這個如果要認證「中華民國」籍反而困難....
最後台灣內政部移民局辦事沒那麼快,怎麼也得拖個一禮拜,跑完公文才能回覆吧?
無法考究視同沒有
如果要申請為「中華民國」籍,反倒因為其祖父缺乏「中華民國」國籍文件反而難以認定,更別說是出身自印尼的父親
現有東帝汶國籍,當初我一看就覺得,這個如果要認證「中華民國」籍反而困難....
最後台灣內政部移民局辦事沒那麼快,怎麼也得拖個一禮拜,跑完公文才能回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