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杀人应该偿命吗?
一个很严肃的话题。谋杀他人应该抵命吗?韭菜很坚持这个理念。但是西方谋杀也是重罪。当然,赵家老爷比如秦始皇杀几个没啥事。我说的民间杀人。但杀人本来也很复杂,涉及到一个自然权利问题。
“自然法”是谁规定的?如果说是上帝规定的,那作为个体即便是杀恶人也是犯法。
出埃及记11-15节:后来,摩西长大,他出去到他弟兄那里,看他们的重担,见一个埃及人打希伯来人的一个弟兄。他左右观看,见没有人,就把埃及人打死了,藏在沙土里。第二天他出去,见有两个希伯来人争斗,就对那欺负人的说:『你为什么打你同族的人呢?』那人说:『谁立你作我们的首领和审判官呢?难道你要杀我,像杀那埃及人吗?』摩西便惧怕,说:『这事必是被人知道了。』法老听见这事,就想杀摩西,但摩西躲避法老,逃往米甸地居住。
然后是犹大书9节:天使长米迦勒为摩西的尸首与魔鬼争辩的时候,尚且不敢用毁谤的话罪责牠,只说:『主责备你吧!』。
魔鬼能控告摩西,说明摩西的行为确实在上帝看来是有罪的,是属魔鬼的。要没有救赎主他也是要灭亡的
出埃及记11-15节:后来,摩西长大,他出去到他弟兄那里,看他们的重担,见一个埃及人打希伯来人的一个弟兄。他左右观看,见没有人,就把埃及人打死了,藏在沙土里。第二天他出去,见有两个希伯来人争斗,就对那欺负人的说:『你为什么打你同族的人呢?』那人说:『谁立你作我们的首领和审判官呢?难道你要杀我,像杀那埃及人吗?』摩西便惧怕,说:『这事必是被人知道了。』法老听见这事,就想杀摩西,但摩西躲避法老,逃往米甸地居住。
然后是犹大书9节:天使长米迦勒为摩西的尸首与魔鬼争辩的时候,尚且不敢用毁谤的话罪责牠,只说:『主责备你吧!』。
魔鬼能控告摩西,说明摩西的行为确实在上帝看来是有罪的,是属魔鬼的。要没有救赎主他也是要灭亡的
死刑不一定能保护活着的人,因为当杀人必偿命的时候,那么抓捕杀人犯就成了一项不亚于缉毒警察的工作,破案成本瞬间就提高了。而且凶手知道自己必死,就更容易破罐子破摔。本来邮递员杀了自己领导只是个人恩怨,然而如果他知道自己必死,很容易一不做二不休把目击者全杀了,然后逃到深山老林多活一天都是赚。你这项法律本意是震慑杀人犯,但是实际反而加大了无辜者的伤亡。
你不能只想着你搞酷刑大家就害怕不犯法了,你也要考虑到无论多重的处罚都一定会有人杀人,你的法律还要尽量将杀人者造成的社会破坏降低到最小。秦法严苛,但并没有阻止陈胜吴广造反,反而是因为随意判死刑之后大家破罐子破摔。
而且每个人杀人的原因不同,如果一律死刑也不公平,有的人是公司被领导欺负了气不过,于是打击报复把人杀了,有的人是单纯嫉妒别人比自己过得好,怀疑别人瞧不起自己。前者一定比后者判得轻,你现在要求统一处罚,怎么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你不能只想着你搞酷刑大家就害怕不犯法了,你也要考虑到无论多重的处罚都一定会有人杀人,你的法律还要尽量将杀人者造成的社会破坏降低到最小。秦法严苛,但并没有阻止陈胜吴广造反,反而是因为随意判死刑之后大家破罐子破摔。
而且每个人杀人的原因不同,如果一律死刑也不公平,有的人是公司被领导欺负了气不过,于是打击报复把人杀了,有的人是单纯嫉妒别人比自己过得好,怀疑别人瞧不起自己。前者一定比后者判得轻,你现在要求统一处罚,怎么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說實話,所謂的殺人償命只是一種幻想,也不能稱為自然權利。
只要想想現今有多少國家仍然支持死刑而非廢除死刑就可窺見一斑了。
不過如果你假定的是一個法律失效的場合,讓殺人者付出性命為代價是否妥當,我認為這其實也是為了建立起某種秩序採取的手段。
換言之,如果某個人有「殺人就該償命」的見解,那麼我認為那個人也是在追求某種遏阻殺人行徑的秩序。
最後,如果不要拘泥於「殺人就該償命」的考量,只著眼於殺人是否不對的話,我認為那在於自己是否能夠接受吧?
就像是《奇諾之旅》的「能殺人之國」,想要奪走他人性命的犯罪者也會被他人奪走性命。
也就是說,如果你認為殺人沒有錯的話,你也必須做好總有一天會被殺的心理準備。
我認為就是這樣而已。
只要想想現今有多少國家仍然支持死刑而非廢除死刑就可窺見一斑了。
不過如果你假定的是一個法律失效的場合,讓殺人者付出性命為代價是否妥當,我認為這其實也是為了建立起某種秩序採取的手段。
換言之,如果某個人有「殺人就該償命」的見解,那麼我認為那個人也是在追求某種遏阻殺人行徑的秩序。
最後,如果不要拘泥於「殺人就該償命」的考量,只著眼於殺人是否不對的話,我認為那在於自己是否能夠接受吧?
就像是《奇諾之旅》的「能殺人之國」,想要奪走他人性命的犯罪者也會被他人奪走性命。
也就是說,如果你認為殺人沒有錯的話,你也必須做好總有一天會被殺的心理準備。
我認為就是這樣而已。
你这个问题太大了,应该精细一点。
杀人分很多种情况:出于自卫的,无意造成的,蓄意的。。。。。。
蓄意还有很多种情况:战争目的,革命目的,报复目的,抢劫财产。。。。。。
杀人分很多种情况:出于自卫的,无意造成的,蓄意的。。。。。。
蓄意还有很多种情况:战争目的,革命目的,报复目的,抢劫财产。。。。。。
杀一个人是杀人犯,杀百万人是革命家,毛腊肉有偿命吗
老是搬圣经的人不知道你们怎么想的。有这工夫不如去直接看《神学大全》。圣阿奎那引经据典的论证相当精彩所以娱乐性要强得多。《神学大全》第六十四题就是论杀人。一共有八个小题:第一是否可杀动物和植物?第二是否可杀罪人?第三无公权力的私人是否有权杀人?第四圣职人员能否杀人?第五人是否可以自杀?第六是否可杀无辜之人?第七是否可因自卫杀人?第八过失杀人算什么罪?顺便搬一下圣阿奎那自己的回答,第二小题:可以且应该。第三小题:无权。所以答案是公权力可以且应该为了社会全体的利益而杀罪孽深重的人(不限于杀人犯)。这是一种结合了自然法理论以及功利主义的非常有个性的思想,对后世的影响之大自然不必说。
殺人償命符合邏輯
但實際操作上有很大的問題
簡單來說,既然殺一個人也是死,殺兩個人也是,那我已經殺一個人了,何不破罐子破摔?
但實際操作上有很大的問題
簡單來說,既然殺一個人也是死,殺兩個人也是,那我已經殺一個人了,何不破罐子破摔?
不同文化时代这个答案不一样
等解放军开枪打死和平游行的人以后你去杀开枪的人应该少有争议
等解放军开枪打死和平游行的人以后你去杀开枪的人应该少有争议
杀人是否应该偿命,只有受害人家庭有权决定。旁人既无权索命,也无权饶恕。这才是正义的来源。
法律只能承认天赋人权,不能赋予人权。在杀人是否偿命的问题上,法律必须得到受害人的授权,这才是封建传统正义。离开了这个出发点,就会陷入绝对主义。
法律只能承认天赋人权,不能赋予人权。在杀人是否偿命的问题上,法律必须得到受害人的授权,这才是封建传统正义。离开了这个出发点,就会陷入绝对主义。
_ _ 我只説 "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 那可是漢謨拉比法典上的, 這法典約公元前1754年頒布. 它本身就是奴隸制法典, 我不知道爲何有人要在現今運用它上面的條文. 難道運用者周遭文明崩到公元前一千七百多年前了嗎?
比如说复仇。古代儒家就是说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如果司法不公,韭菜执行自然法律,杀了加害人。这个真的罪大恶极吗?比如说被欺压。没人管被绑架比如妇女被囚禁在洛阳性游戏地窖,杀了那个淫贼。那么如何看?比如杀了暴君隋炀帝的那个人。他们都触犯王法。但真的内心邪恶应该受惩罚吗?
这是公平平等问题,不能生死问题了!杀一偿一,是从物质角度出发的公平平等,虽然不能从原由的角度处理公平平等,但是还是能遏制大部分的恶劣事件的!
中国宣扬歌颂的战斗英雄其实是地地道道杀人犯!
如果完全认定是没有精神问题、没有预谋的冲动杀人,中国我记得有案例得到家属原谅是不用死和无期。
我是真的支持罪犯信息公开,不违反人权的8小时轻工业劳改,我目的的是让没有精神问题的罪犯不必要关10年以上。罪犯信息公开是种病毒,是社会要共存适应的,适应后有好处,让人更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艾滋病没有解药前,艾滋病人信息公开很有必要。还是一句话,让社会变得更包容。不公开反而导致社会不信任
我是真的支持罪犯信息公开,不违反人权的8小时轻工业劳改,我目的的是让没有精神问题的罪犯不必要关10年以上。罪犯信息公开是种病毒,是社会要共存适应的,适应后有好处,让人更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艾滋病没有解药前,艾滋病人信息公开很有必要。还是一句话,让社会变得更包容。不公开反而导致社会不信任
长痛是大于短痛的,要看此人的精神状态以及他杀人的目的,没有该不该死的人,他的感知能达到哪些程度
1,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都是从宗教的“皆是上帝子民”推演而来,同理,上帝赋予的,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生命,正当防卫是权宜之计。
2, 人既有兽性人性神性魔性一体,依据决定论,只是环境激发了魔性或者兽性或者被魔鬼侵蚀,同样成长环境更换了人还是会犯罪,那他应该惩罚不致死刑,真正应该受惩罚的是其中的魔鬼
3,为啥离不开上帝魔鬼角度思考,离开了就是尼采的重估一切价值,不需要寻找理由和意义
2, 人既有兽性人性神性魔性一体,依据决定论,只是环境激发了魔性或者兽性或者被魔鬼侵蚀,同样成长环境更换了人还是会犯罪,那他应该惩罚不致死刑,真正应该受惩罚的是其中的魔鬼
3,为啥离不开上帝魔鬼角度思考,离开了就是尼采的重估一切价值,不需要寻找理由和意义
杀人偿命没什么意思。
这只是普天之下莫非王法的一部分。
杀人有罪,正义复仇才是天性
这只是普天之下莫非王法的一部分。
杀人有罪,正义复仇才是天性
我的理解是人作为“人”这个主体,公民让渡部分权利和自由的根本原因就是为了保卫自身和家人朋友爱人的基本生命权和健康权。注意公民从未也从不应该让渡出自己的基本生命权交由政府处置,这样就丧失了为人的根本前提。
说的通俗一点就是,从人类本性的角度来看,公权力从来就没有也不应当拥有对任何公民生命的处置权。说回题目的这个回答的“杀人该不该偿命”,不管答案如何都不应该交由政府接管和处置。就算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认为杀人应该偿命,那也应该由被害者的家庭做出决定。例如如果受害者家庭同意用刑,则自行交费和雇佣执行者,用体面的方式“偿命”。在我看来,任何用杀人偿命为借口而坚持死刑的政体都是在以堂皇的借口而公然侵犯公民权利。
说的通俗一点就是,从人类本性的角度来看,公权力从来就没有也不应当拥有对任何公民生命的处置权。说回题目的这个回答的“杀人该不该偿命”,不管答案如何都不应该交由政府接管和处置。就算一个社会的意识形态认为杀人应该偿命,那也应该由被害者的家庭做出决定。例如如果受害者家庭同意用刑,则自行交费和雇佣执行者,用体面的方式“偿命”。在我看来,任何用杀人偿命为借口而坚持死刑的政体都是在以堂皇的借口而公然侵犯公民权利。
看你堅持程序正義還是結果正義。
前者的話,沒有人有權利奪取另一個人的生命。殺人犯已經做了錯事,公權力不能靠做另一件錯事來「錯錯得對」。況且公權力也是來自於公民的讓渡,去殺它權利的來源總說不過去。
後者的話,就是樸素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漢謨拉比法典那些東西。但我覺得人類文明發展了幾千年,總要有點理性的進步才是。人不是神,很多時候沒辦法看清全部的真相,那你連事實都不清楚,追求的「復仇」又有何正義可言呢?
前者的話,沒有人有權利奪取另一個人的生命。殺人犯已經做了錯事,公權力不能靠做另一件錯事來「錯錯得對」。況且公權力也是來自於公民的讓渡,去殺它權利的來源總說不過去。
後者的話,就是樸素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漢謨拉比法典那些東西。但我覺得人類文明發展了幾千年,總要有點理性的進步才是。人不是神,很多時候沒辦法看清全部的真相,那你連事實都不清楚,追求的「復仇」又有何正義可言呢?
如果从普通法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很复杂,至少二级谋杀及以下是不适用死刑的,至于一级谋杀适不适用死刑要看相关的司法判例,如果案情复杂可能还需要大法官释法。
如果从武士或者战士的角度讲,杀人偿命和以牙还牙在遵守武士道德的基础上当然是应当的,杀人就要做好被杀的准备,所谓武士就是要临难不苟且,临财不苟得,为了坚持原则杀人或者被杀都是武士生涯的一部分没什么可抱怨的。
对于平民来说,至少目前没什么比普通法更公正的处理方式了,陪审团以自己人民的态度审判,慎用或者不用死刑都是对生命的尊重。至于受害者家属是否接受不处死刑,坦诚来说那只是司法考量的一部分,我们不要忘记加害者也是公民对于他的罪责需要公正的审判,而不是随意剥夺其生命。举个极端例子,交通肇事也导致了当事人死亡,如果被害者家属认为应该枪毙司机,法官就要判处司机死刑吗?因此普通法的制衡机制本身就是对公正的保护,罗马法也许对于法官来说更精密,但往往欠缺普通人民立场的考量而基于抽象司法理论。
对于武士来说,为了坚持理想,杀人或者被杀都是应该的,做为武士就应该有此觉悟,一个敌人本身可能是可敬的,但为了坚持原则还是要兵戎相见,这就是武士的准则,这不是对当事人本人的不尊重,恰恰相反有原则的敌人即使是敌人也应该尊重,但是杀掉敌人是武士的职责,可能被敌人杀掉是武士肩负的使命。
如果从武士或者战士的角度讲,杀人偿命和以牙还牙在遵守武士道德的基础上当然是应当的,杀人就要做好被杀的准备,所谓武士就是要临难不苟且,临财不苟得,为了坚持原则杀人或者被杀都是武士生涯的一部分没什么可抱怨的。
对于平民来说,至少目前没什么比普通法更公正的处理方式了,陪审团以自己人民的态度审判,慎用或者不用死刑都是对生命的尊重。至于受害者家属是否接受不处死刑,坦诚来说那只是司法考量的一部分,我们不要忘记加害者也是公民对于他的罪责需要公正的审判,而不是随意剥夺其生命。举个极端例子,交通肇事也导致了当事人死亡,如果被害者家属认为应该枪毙司机,法官就要判处司机死刑吗?因此普通法的制衡机制本身就是对公正的保护,罗马法也许对于法官来说更精密,但往往欠缺普通人民立场的考量而基于抽象司法理论。
对于武士来说,为了坚持理想,杀人或者被杀都是应该的,做为武士就应该有此觉悟,一个敌人本身可能是可敬的,但为了坚持原则还是要兵戎相见,这就是武士的准则,这不是对当事人本人的不尊重,恰恰相反有原则的敌人即使是敌人也应该尊重,但是杀掉敌人是武士的职责,可能被敌人杀掉是武士肩负的使命。
已隐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