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最近台灣政府,對於二次元色情作品,採嚴格鐵拳重擊?
如題,依近期台灣法院對於二次元色情作品的判例:
(一)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等
截錄部分內容:
由上開96年7 月4 日修正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立法理由一之2「兒童色情圖片對慾望的刺激是有關聯性的,觀看之後可能會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及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條文將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之「圖片」修正為「圖畫、照片」可知,上開條文係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於觀看後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或少年,應認該色情圖畫中之兒童或少年縱使是虛擬人物,亦屬該條規範之對象
(二)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110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節錄部分內容:
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條文將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之「圖片」修正為「圖畫、照片」,通體觀察,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 情之題材而助長性差別待遇意識,造成兒童及少年身心之不良影響,亦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於觀看後採取實際行動去侵害兒童或少年,提高犯罪之危險性,應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第38條所定之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當包含描繪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為性的露骨行為之素描、漫畫、繪畫等色情圖畫,至所描繪之兒童或少年,是否確有其人,則非所問
小結:台灣的法官們認為,二次元未成年色情作品,會讓觀看的人,實際上對現實的未成年出手,先不論到底有無科學跟據,但僅憑這點就要將販賣、持有、散布的人依刑法去處罰,感覺有種針對思想犯去處罰的感覺。
那麼是否也可以反證,如果我因為看了三次元的電車癡漢系列AV全集,所以我會在電車上強姦女性? 針對還沒做的事情,就論斷我會受到某虛擬作品影響而去犯罪? 那麼毛澤東主義是否也要全面禁止閱讀,畢竟毛澤東主義可是實實在在的影響眾多紅衛兵們。
此外即使做好年齡分級,只要作品涉集二次元未成年,依然還是會受罰:
成人專區賣色情漫畫 網拍珍藏被判刑
https://www.google.com/am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paper/1182268
台中市吳姓男子把珍藏多年的9本色情漫畫刊物上網拍賣,卻被警察買下法辦,台中地院一
審卻認為,吳男透過露天拍賣的「成人專區」販售,已採取不讓未成年男女觀賞購買的適當
安全隔絕措施,據此判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卻認為,吳男賣色情書刊雖不構
成刑法販售陳列猥褻物之罪,卻有2本漫畫,有未成年男女學生猥褻圖畫,觸犯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特別法」,據此撤銷無罪原判,改判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
以上案例想跟各位蔥友們討論,如果已經善盡年齡分級,以及成人專區的限制,在沒有受害人(全都是二次元角色),且故事內容不涉及現實案件的情況下,是否贊成台灣政府依:因為看了某作品,所以有性侵現實未成年人的危險,所以要事先依刑法處罰,這種論點呢? 請問各位認為如何?
(一)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等
截錄部分內容:
由上開96年7 月4 日修正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立法理由一之2「兒童色情圖片對慾望的刺激是有關聯性的,觀看之後可能會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及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條文將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之「圖片」修正為「圖畫、照片」可知,上開條文係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於觀看後採取實際的行動去傷害兒童或少年,應認該色情圖畫中之兒童或少年縱使是虛擬人物,亦屬該條規範之對象
(二)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110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節錄部分內容:
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條文將原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 項之「圖片」修正為「圖畫、照片」,通體觀察,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 情之題材而助長性差別待遇意識,造成兒童及少年身心之不良影響,亦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於觀看後採取實際行動去侵害兒童或少年,提高犯罪之危險性,應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第38條所定之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當包含描繪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為性的露骨行為之素描、漫畫、繪畫等色情圖畫,至所描繪之兒童或少年,是否確有其人,則非所問
小結:台灣的法官們認為,二次元未成年色情作品,會讓觀看的人,實際上對現實的未成年出手,先不論到底有無科學跟據,但僅憑這點就要將販賣、持有、散布的人依刑法去處罰,感覺有種針對思想犯去處罰的感覺。
那麼是否也可以反證,如果我因為看了三次元的電車癡漢系列AV全集,所以我會在電車上強姦女性? 針對還沒做的事情,就論斷我會受到某虛擬作品影響而去犯罪? 那麼毛澤東主義是否也要全面禁止閱讀,畢竟毛澤東主義可是實實在在的影響眾多紅衛兵們。
此外即使做好年齡分級,只要作品涉集二次元未成年,依然還是會受罰:
成人專區賣色情漫畫 網拍珍藏被判刑
https://www.google.com/am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paper/1182268
台中市吳姓男子把珍藏多年的9本色情漫畫刊物上網拍賣,卻被警察買下法辦,台中地院一
審卻認為,吳男透過露天拍賣的「成人專區」販售,已採取不讓未成年男女觀賞購買的適當
安全隔絕措施,據此判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卻認為,吳男賣色情書刊雖不構
成刑法販售陳列猥褻物之罪,卻有2本漫畫,有未成年男女學生猥褻圖畫,觸犯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特別法」,據此撤銷無罪原判,改判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
以上案例想跟各位蔥友們討論,如果已經善盡年齡分級,以及成人專區的限制,在沒有受害人(全都是二次元角色),且故事內容不涉及現實案件的情況下,是否贊成台灣政府依:因為看了某作品,所以有性侵現實未成年人的危險,所以要事先依刑法處罰,這種論點呢? 請問各位認為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