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台湾的刑法禁止公民污损孙中山的画像?

《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这算不算搞个人崇拜?为孙中山造神?
腦子有問題到就連目的都搞混了

一邊毀壞要罰
一邊還天天叫他中山

支那人真他媽精神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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