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選罷法「排黑條款」三讀通過!犯國安、黑金、槍、毒者終生不得參選

三讀條文規定,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經有罪判決確定;曾犯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之罪,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均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另外,曾犯「搓圓仔湯」罪、包攬賄選罪、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賄選罪等,及曾犯刑法加重詐欺罪、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曾犯貪污罪等,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內政部說,曾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及資助,刺探、蒐集及洩漏國家機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或發展組織等違背國家忠誠義務者;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違法洗錢、犯刑法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詐欺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以及犯本刑七年以上之罪並遭判刑十年以上確定者,未來都不得參選公職。

感想:
這一次直接下重手,一次性的把涉黑的,以及最重要的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直接排除,終生不得參選。

且立法之快,去年12月份提的草案,今年就快速通過了,實在令人感覺奇妙,第一次看到這麼有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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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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