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C-142】管理员弹劾规则
变更内容
习惯法增加管理员弹劾规则,规则如下:
除【直接取消管理员权限】外,弹劾操作应由品葱法庭投票审理,需超过1/2票数赞同才可弹劾。
变更理由
参考各位提出的建议后,本RFC正式进入投票环节,详情见【提议】管理员弹劾规则讨论。
截止时间
2020年1月1日
习惯法增加管理员弹劾规则,规则如下:
- 习惯法违规:一月内累计违反任意习惯法超过三次者,将被取消管理员权限。违反习11【禁钓鱼令】和习18【禁教唆自杀他杀令】者,直接取消管理员权限。
- 长期无管理操作:三个月内没有参与任何管理相关事宜者,直接取消管理员权限。管理事宜的范围包括: 推荐、变更分类、锁帖、提升下沉、标记(禁止登录)、封删、置顶、变更用户组、编辑管理话题、参与RFC/品葱法庭投票
- 大量恶意操作:恶意使用管理员权限(如被盗号而进行大量进行无意义管理员操作)者,直接取消管理员权限。
- 无故删除:超级管理员无理由删除/编辑其他用户主题与回复者直接取消管理员权限。
- 申请赦免:因2(长期无管理操作)被弹劾管理员可直接向其他管理申请恢复管理权限。因其他理由被弹劾的管理员应通过品葱法庭投票申请赦免,需超过2/3票数且投票人数不得少于弹劾议会。
除【直接取消管理员权限】外,弹劾操作应由品葱法庭投票审理,需超过1/2票数赞同才可弹劾。
变更理由
参考各位提出的建议后,本RFC正式进入投票环节,详情见【提议】管理员弹劾规则讨论。
截止时间
2020年1月1日
47 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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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内没有参与任何管理相关事宜者,直接取消管理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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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当在因符合本条即将取消管理员权限前夕(如24小时前)由admin向该id发送私信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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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当在因符合本条即将取消管理员权限前夕(如24小时前)由admin向该id发送私信以提醒?
一个月内没有参与任何管理相关事宜者,直接取消管理员权限。-----------是否应当在因符合本条即...
所有弹劾都会在弹劾公示帖由记录并@被弹劾用户。因私信7天后将自动删除,所以将会以@的方式通知用户。因无管理操作而被弹劾的管理员可以向任意比自己声望高的管理员申请恢复管理员权限。
一个月有点短,两至三个月如何?
另外,假如A这个周期只做了一件事,A他封禁了一个五毛,但同时B也执行了封禁操作,那么两人是否都属于执行了有效操作
另外,假如A这个周期只做了一件事,A他封禁了一个五毛,但同时B也执行了封禁操作,那么两人是否都属于执行了有效操作
支持!!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现在已经基本做到了管理的公平公开,接下来对管理员的限制措施也有了。品葱在“透明化”的道路上面一去不复返啊😂
现在已经基本做到了管理的公平公开,接下来对管理员的限制措施也有了。品葱在“透明化”的道路上面一去不复返啊😂
个人认为非常有必要通过管理员守则和弹劾条例,不然的话管理员就是无限制的权力了。无限制的权力就必然造成滥用。
弹劾管理员需不需要陪审团?
弹劾管理员需不需要陪审团?
一个月有点短,两至三个月如何?另外,假如A封禁了一个五毛,但同时B也执行了封禁操作,那么两人是否都属...
后台将自动检查,所以只要有记录(帖子修改记录、管理操作记录、站务发言记录)就算管理操作。
个人认为非常有必要通过管理员守则和弹劾条例,不然的话管理员就是无限制的权力了。无限制的权力就必然造成...
现在已将管理员指南部分内容整合入习惯法,具体针对管理员的习惯法有:
4. 【避嫌令】发生争执(如辱骂、人身攻击、引战等)时,当事方一方若为管理员其不得参与标记、封禁、拉黑另一方,需@第三方前台管理员参与,也可以举报相关内容由其他管理员审理。当事人的定义为参与导致争执事件对话的人物。一方违反【禁碰瓷规则】时不在列。
19. 【多人协商规则】发生处理争议时,管理员应与其他管理商议而不是单独操作。若争议较大,应将处理提议交由“封禁法庭”审理。
20. 【封禁理由透明规则】在用户违规言论难以寻找的情况下,需在标记理由处给出「违规发言链接」或「违规发言摘录」。
不说,我找不到有什么问题,我🙋
反对第二。
应该改为3个月没有在品葱发言则直接取消管理员权限。
应该改为3个月没有在品葱发言则直接取消管理员权限。
所有弹劾都会在弹劾公示帖由记录并@被弹劾用户。因私信7天后将自动删除,所以将会以@的方式通知用户。因...
已经删除的私信没法恢复吗...??。。。
反对2.
我个人经常因为某些原因,持续几个月保持网络静默。
我个人经常因为某些原因,持续几个月保持网络静默。
对了,关于编辑的使用理由,我觉得除了安全因素之外,其他都不能构成理由。
有些人不想做管理员,但想看一些点赞送赞的信息。是不是可以有见习用户,普通用户,高级用户,一般管理员,高级管理员,超级管理员?
说说我自己的建议吧
如果什么东西都按指标来做的话,就会造成过度执法。
举一个例子,文革期间就是按指标来抓坏分子反革命分子的,结果很多无辜的群众也会被抓去批斗
如果什么东西都按指标来做的话,就会造成过度执法。
举一个例子,文革期间就是按指标来抓坏分子反革命分子的,结果很多无辜的群众也会被抓去批斗
反对2,有点太短了,起码要改到3个月。
1. 习惯法违规:违反任意习惯法超过三次者,将被取消管理员权限。违反习11【禁钓鱼令】和习18【禁教唆自杀他杀令】者,直接取消管理员权限。
有些疑惑,管理员处罚用户不当,是否算作违反习惯法呢?
如果不算的话,目前的几条规则,似乎没有一条退出通道,针对【真诚参与管理、但确实不合适】的情况。社区内引发争议的,往往是这种本人真诚地自认为没有过错的滥权。
如果算的话,应当添加期限。多做多错,一个积极参与维护秩序的管理员,累计犯错次数,必定高于一个半个月参与一次的管理员,然而前者才是我们应当鼓励的。类比一下驾照扣分制度,也是要定期重新计数的。
吼哇 兹瓷
對大致上的規則無異議。不過細項可再斟酌,如次數與時間。
比較擔心仍然是通過後,實際落地的問題。畢竟品蔥所有管理職,仍是義務勞動,且是收贊上升而來。撤除權限,不代表驅逐或排擠,而只是該用戶行為不適任管理而已。這點需要管理與Admin間的合作
比較擔心仍然是通過後,實際落地的問題。畢竟品蔥所有管理職,仍是義務勞動,且是收贊上升而來。撤除權限,不代表驅逐或排擠,而只是該用戶行為不適任管理而已。這點需要管理與Admin間的合作
无异议,第二条可适当延长时间。如果在技术上可以做到长期不活动自动撤销管理权限的话就比较好了,靠人工毕竟还是有点困难。
有些疑惑,管理员处罚用户不当,是否算作违反习惯法呢?如果不算的话,目前的几条规则,似乎没有一条退出通...
处理用户不当,不应算作违反习惯法。”处理用户不当“这个行为本身就很难界定,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多做事的管理员肯定容易引起争议,等于变相鼓励碰瓷。应该做的是界定什么是滥权,而不是用息事宁人的态度。
有些疑惑,管理员处罚用户不当,是否算作违反习惯法呢?如果不算的话,目前的几条规则,似乎没有一条退出通...
有道理,已经修改期限为一月内三次违反习惯法。习惯法内有三条针对管理员错误行使权力的规范,已包含入本规则第一条。
@姨湃湖岩 @Ambulance @令狐冲 @马拉糕
@末代皇帝习禁评 @niubility
已修改第二条期限至三个月,请重新投票,谢谢。
@末代皇帝习禁评 @niubility
已修改第二条期限至三个月,请重新投票,谢谢。
赞成。
赞同。
赞同
同意,有必要规范管理员的权力
同意
我的看法是這個規則有些條令化。其實管理員彈劾規則可以參考美國律師協會(ABA)的法官行為職守:
(原文:Model Code of Judicial Conduct)
CANON 1
A judge shall uphold and promote the independence, integrity, and impartiality of the judiciary, and shall avoid impropriety and the appearance of impropriety.
CANON 2
A judge shall perform the duties of judicial office impartially, competently, and diligently.
CANON 3
A judge shall conduct the judge’s personal and extrajudicial activities to minimize the risk of conflict with the obligations of judicial office.
CANON 4
A judge or candidate for judicial office shall not engage in political or campaign activity that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independence, integrity, or impartiality of the judiciary.
(原文:Model Code of Judicial Conduct)
@Ambulance 我十分赞同你在【提议】管理员弹劾规则讨论的这段话,想听听你对目前第一条规则尺度的看法:
首先,当管理员违反习惯法的禁止条文时,对管理员的判罚尺度应当比普通用户更加严格,即和观察期用户处于同一标准上。例如,观察期用户辱骂引战一般会立即封禁,有必要对管理员实行同样严格的标准,如果出现类似情况哪怕一次,就应当弹劾管理员权限。
原因是,管理员作为高威望用户,其权力并不仅仅是封禁人的实际管理权限,其发表的言论同样也是权力的一种,足以影响论坛的氛围。如果不严格要求,管理员本身的权利和义务就是不对等的,相对而言更容易造成滥权的问题。另外,目前管理员本身就拥有违反规定后先被弹劾成为普通用户的“免死金牌”,对管理员的弹劾也需要走一定时间的程序,有可能不通过,在实质上比普通用户更加“安全”,因此对管理员有更严格的要求,并不过分。
我十分赞同你在的这段话,想听听你对目前第一条规则尺度的看法:
我认为管理员公开辱骂他人的话,也应该跟第一条里面提到违反习11和习18一样,考虑从严处理。但目前这个尺度我觉得是OK的,因为以上只是我个人观点,如果为了这个去特地反对第一条的话没有必要。
我认为管理员公开辱骂他人的话,也应该跟第一条里面提到违反习11和习18一样,考虑从严处理。但目前这个...
我自己对这个尺度是可以接受的。at你来,是因为admin做出过修改,而修改内容其实只有我一个人提出了,讨论不是很多。暂时没有人反对,说明尺度没有显得过于严格,因此想看看对管理员严格要求的人是否会认为尺度过松。如果你认为没有必要微调,那么第一条的尺度可以算是达成平衡,有希望平稳地通过。
滋瓷。
1 是否可以说明包括管理员操作失当。例如在申诉帖中裁定管理操作错误、违反《管理员守则》。
还有就是[发起弹劾资格]和[弹劾程序],是否任何用户,都能负责搜证(搜索该管理员一个月内有没有被其他人投诉成功),然后汇总证据发帖弹劾。
是否与现在的申诉程序类似。就是发帖申诉或者弹劾,是第一级,有超管愿意开品葱法庭处理申诉或者弹劾,才是第二级。还是一旦有弹劾贴就直接上法庭。
1 是否可以说明包括管理员操作失当。例如在申诉帖中裁定管理操作错误、违反《管理员守则》。
还有就是[发起弹劾资格]和[弹劾程序],是否任何用户,都能负责搜证(搜索该管理员一个月内有没有被其他人投诉成功),然后汇总证据发帖弹劾。
是否与现在的申诉程序类似。就是发帖申诉或者弹劾,是第一级,有超管愿意开品葱法庭处理申诉或者弹劾,才是第二级。还是一旦有弹劾贴就直接上法庭。
赞同。
赞成
滋瓷
可以直接放棄權限嗎,我覺得我不是能管理糾紛的人才,也不能中立辨別粉紅五毛,更不熱衷管理工作,就擅長水水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