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胎儿人权的态度,未来中国应当承认胎儿的人权

胎儿的人权是有争议的。在学理上,明确肯定胎儿人权的,又有以受孕(即精卵融合,《美洲人权公约》明确采此说)为起点和以着床为起点(即受精卵与子宫内膜结合,德国学者多赞成此说)的不同观点。根据前一种观点,使用宫内节育器侵害生命权,根据后一种观点,则否。各国对胎儿的人权态度主要有:

1、美洲:通常肯定胎儿的人权。

(1)《美洲人权公约》第4条第1款明文规定胎儿自受孕(西文conceptión)起享有的生命权,因此,加入该公约的美洲国家(包括巴西、阿根廷在内)都承认胎儿的生命权。

(2)巴西最高法院进一步区分胚胎(葡文embriáo)与胎儿(葡文feto),只有未来将发育成人的“胎儿”才享有生命权,而人类胚胎干细胞不享有生命权,因此对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合法(“胚胎是胚胎,胎儿是胎儿,人是人。并不存在胚胎人,只存在人的胚胎”[葡文O embrião é o embrião, o feto é o feto e a pessoa humana é a pessoa humana. Donde não existir pessoa humana embrionária, mas embriáo de pessoa humana],参见巴西最高法院ADI 3510号裁判)。

2、欧洲:对胎儿的人权存在肯定和否定的不同态度,德国、法国明确采肯定说,奥地利明确采否定说,其他国家大都没有明确态度:

(1)由于存在争议,欧洲人权法院并未回答胎儿是否享有人权的问题(参见欧洲人权法院2004年7月8日53924/00号裁判);

(2)葡萄牙宪法法院在涉及堕胎的案件中,也没有明确回答这个问题(参见葡萄牙宪法法院288/98号、617/2006号裁判);

(3)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明确承认生命权保护(参见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BVerfGE 39, 1“堕胎第一案”以及BVerfGE 88, 203, 251“堕胎第二案”),但并未明确生命权开始的时间。

(4)奥地利宪法法院在1974年一个裁判中否认了胎儿的生命权(参见奥地利宪法法院裁判VfSlg 7400/1974)。

(5)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1990年承认胎儿的生命权(参见法国最高行政法院1990年12月21日裁判)。

(6)其他欧洲国家,如荷兰、比利时、瑞士、波兰,法院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裁判。

3、亚洲:台湾、东帝汶的法院,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态度。

事实上,胎儿人权问题,常常受宗教关于堕胎的观点影响,反而复杂化。事实上胎儿的人权和堕胎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一方面,胎儿固然与母体连接在一起,但已经逐渐发育出维持自身生命的系统。仅仅因为胎儿与母体连接,无法离开母体独立生活,就一概否认胎儿的保护,可能产生是示范效应:母亲有不生孩子的权利,是不是也有不养孩子的权利?

另一方面,生命权并非优先于一切人权,母亲的人格权和胎儿的生命权,应当适当权衡。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承认胎儿生命权的基础上认为:妊娠早期,母亲堕胎的权利优先;在妊娠晚期,胎儿的生命权优先护(参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BVerfGE 88, 203, 256)。

因此,这个问题并非胎儿人权有或无的问题,而是保护程度多或少的问题。基于上述考虑,未来的中国宪法应当明确承认胎儿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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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0-02-15

47 个评论

母体生命健康权大于胎儿人权
現在很多國家都沒有明確確認,比較有代表性的例子是美國,每隔4年就必定爲了這個墮胎與否的問題大戰一番
這是個很複雜的問題,不是你這樣空汎的談一些法律就能解決的
比方説「在妊娠晚期,胎儿的生命权优先护」?廢話
在晚期,要墮胎對孕婦的身體負擔和安全風險也會明顯變大啊?這不是一個人不人權的問題,是科不科學的問題
先把科學上能不能實施是不是划算説好了,再討論人不人權
以現有人類技術來看,爲了後期孕婦才説她不想生才墮胎,可能會造成母體留下後遺症,就連生下來以後掐死還比後期墮胎划算一點。但是生下來掐死這不人權,於是只好生下來養
連已經出生的人都不當人看了,無法期待他們能夠對胎兒胚胎有人權,如果有改善的心,第一件事應該是為計劃生育中死去的那麼多胎兒道歉為他們修築碑墓.
衡量实际情况再来谈,任何时候都是。否则遭受侵害而怀孕的女人怎么办呢?
中国人打胎打的太随便了,一点道德负担都没有                                                    
问问孩子愿不愿意被生出来
然而对于中国来说:你把胎儿生下来就是最大的侵犯人权
中国人打胎打的太随便了,一点道德负担都没有                             ...

计划生育强制堕胎3.36亿,加上非强制的年均一千万,妥妥5亿了。不是恐怖能够形容的。
我這個人很簡單
所有試圖控制我的子宮的人
只要有機會我一定會選擇撲殺
現在很多國家都沒有明確確認,比較有代表性的例子是美國,每隔4年就必定爲了這個墮胎與否的問題大戰一番這...

已经明确说了,
讨论胎儿的生命权,不需要讨论堕胎。
讨论堕胎,必须首先明确胎儿有无生命权。否则无法讨论。

第一个问题确认胎儿人权有无,在确认胎儿有人权的基础上,才需要讨论胎儿人权多少的问题。
已经明确说了,讨论胎儿的生命权,不需要讨论堕胎。讨论堕胎,必须首先明确胎儿有无生命权。否则无法讨论。...

物理上不能保護的權利,討論也沒有用
人權或任何人類的概念與法律都是基於物理世界允許的前提之上的附加品
完全不同意。首先这个根本就不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其次在女权没有充分保护的中国,推行胎儿权利,实在是扯蛋的举动。
物理上不能保護的權利,討論也沒有用人權或任何人類的概念與法律都是基於物理世界允許的前提之上的附加品

美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认为,国家保护人权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事先制止,事后调查,处罚,责令赔偿。这些都可以用来保护胎儿人权。
美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认为,国家保护人权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事先制止,事后调查,处罚,责令赔偿。这些都可以...

你重新看我第一段回文,技術上能實施且成本划算的再討論下一步
完全不同意。首先这个根本就不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其次在女权没有充分保护的中国,推行胎儿权利,实在是扯蛋...
你跟他谈女权时,他说人权都没有谈什么女权;你跟他谈胎儿人权,他又说女权都没有谈什么胎儿权。操蛋的逻辑,说的就是你。最后tmd什么都别谈了
你重新看我第一段回文,技術上能實施且成本划算的再討論下一步

技术上没问题。胎儿有没有人权,法院一个判决就确认了。法律通不过可以不立法。但是出了案子法院却不能回避。
foridealworld 黑名单 回复 祖国之光 灰名单
已经明确说了,讨论胎儿的生命权,不需要讨论堕胎。讨论堕胎,必须首先明确胎儿有无生命权。否则无法讨论。...
讨论堕胎并不一定需要确认胎儿生命权。最著名的汤姆森的身体自主权论就是无论胎儿有无生命权,母亲有权利处置自己的身体将胎儿取出
我這個人很簡單所有試圖控制我的子宮的人只要有機會我一定會選擇撲殺

你如果连避孕都做不好,非得走到(非强奸、乱伦和医学原因的)堕胎的那一步,你又对自己的子宫有多少控制呢?
如果你被歹徒伤害,你是否希望有第三方能施救?当你要残害一个无辜的人类生命时,他人为什么不能出于人道阻止?当然如果你不认为堕胎有任何moral implications, 就冲着这种想法,我都会愿意支持堕胎的全面合法化,包括24周以上的晚期堕胎。
给没有知性的东西人权 最终会损害人权自身的权威性
中国弃婴那么多,这个法立了可能反而会增加弃婴的数量。

但如果这个法能对性放纵有所节制,其实也未必是坏事。

人终究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指望科技解决伦理问题,只会把伦理问题越搞越多。

14天以内的胚胎没有保护的必要。科学界也以这个为胚胎实验的阈值。

着床(implantation)失败会导致宫外孕,威胁母亲生命,因此着床前不须保护

心跳法案争议很大,根据标准和器材的不同,22天到12个星期都有可能,但女性在第一个月往往意识不到到怀孕,所以6个星期的宽限期是必须的。

12周以后,孕期进而第二阶段,胎儿开始发育,心跳明显,性别也可以侦测到,下限划在这里是合适的

21周胎儿下丘板(subplate)形成,这时胎儿会有痛觉,进行堕胎手术存在明显的伦理争议,因此这是一个推荐的阈值

体外可存活性(viability)也是一个常见的标准,现在的最低纪录是22周,而24周超过了50%的存活率。所以很多国家现在用22或24作为阈值。

28周后怀孕进入第三阶段。这时不能再进行子宫刮除手术堕胎,而只能做引产。引产出来的胎儿,清晰可见和人没有区别。这一阶段,除非胎儿对母亲造成生命威胁,强烈不建议引产。引产和分娩一样痛苦,而比生育风险更高,还容易导致不孕。因此,我对川普禁止晚期堕胎是支持的。28周应该作为上限

所以个人意见是12周以内,堕胎应该予以一定宽容,28周以上禁止堕胎是有对的。希波克拉底的誓言明确要求医生绝不做堕胎手术,可见当时的行业规范也明白这追求种利益的可怕后果。

常见问题,强奸,意外怀孕,流氓男友(丈夫)

首先,女性在三个月已经明确知道自己是否怀孕了,这时应该做出决断为自己负责,否则承担一定的后果也是合理的。

其次,因为DNA技术的出现,男性其实也跑不掉。只要确定是亲生父亲,单身妈妈的问题可以得到很大解决。但一个人如果足够流氓,即使结婚了,他可能也会跑甚至躲到国外去。这是法律也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要女生有点头脑会看人。

无解问题:精神病怀孕,堕胎权在谁?

监护人是否有权决定堕胎,还是必须堕胎,或者必须生产。这问题我觉得有点无解。监护人似乎无权决定子宫。就像一个未成年女孩如果怀孕了,父母不能不经她同意而强制她堕胎。

联系到Buck v. Bell案,这个案子里一个疯女孩被屡次强奸怀孕,当地人忍无可忍给她做了绝育手术,惹上官司。最后法官判医生无罪。这个判例也被视为美国强制性优生学绝育的代表,也被引用在我们熟知的堕胎案Roe vs Wade中。

最后,胎儿应该有权利,但不是人权。堕胎不应该被视为谋杀,但也会涉及非法经营和残害生命的问题。人杀人(homicide) 毕竟是一个法律概念,把人的概念扩充到胎儿会引起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比如意外流产可能被视作意外杀人,这显然是不对的。
你如果连避孕都做不好,非得走到(非强奸、乱伦和医学原因的)堕胎的那一步,你又对自己的子宫有多少控制呢...

世界上目前還沒有100%成功的避孕方法,你怎麼知道墮胎的人不是那零點幾?
如果有女生被強姦懷孕,你是不是也要拯救這個“無辜的人類生命”?
如果有渣男和女生上床,女生懷孕之後答應結婚,但是立刻跑路到不見人影,這個女生就要從此變成單身媽媽?
计划生育强制堕胎3.36亿,加上非强制的年均一千万,妥妥5亿了。不是恐怖能够形容的。

这个数字反映的是中国人对人命的漠视
计划生育强制堕胎3.36亿,加上非强制的年均一千万,妥妥5亿了。不是恐怖能够形容的。

计划生育本就是反人类的政策,身边居然还有人大言不惭的说为了全中国,你看现在经济增长如何如何。
我主張一個活生生的人的人權大於一個都不見得發育完全的胚胎。
也就是說,女人有絕對的自由支配自己的子宮,而不應該被別人指責。
生育是個權利,但它不是義務,更何況避孕沒有百分之百的。
首先我想知道“可能产生是示范效应:母亲有不生孩子的权利,是不是也有不养孩子的权利?“是怎么推导出来的? 除非孕晚期,否则胎儿脱离母体无法基本的生存,换句话说相当于母体身上的一块组织,如果给予胎儿“人权”我认为就是在侵犯母亲的人权。其次,这个议题讨论的主体应该是女性,因为无论是否怀孕,承不承认胎儿人权,绝大部分的后果都是有母亲自己承担,所以女性应该是牵起讨论的主体,而不是被讨论结果影响的对象。何况结合中国的情况,讨论胎儿人权是何不食肉糜,人权(包括女权在内)优先级远远高于“胎儿人权”
你被带歪了,胎儿人权这个议题的点不应该是堕胎的理由是否充足或“道德”而是女性是否对自己的身体有控制权。
首先我想知道“可能产生是示范效应:母亲有不生孩子的权利,是不是也有不养孩子的权利?“是怎么推导出来的...


公权力天然有扩大的趋势,普通人争取人权增加很困难,然而稍不留意人权就会减少。这叫做人权法上的棘轮效应。

如果按照这个理由不保障胎儿人权,那么,婴儿脱离父母也都是无法生存的。如果给予婴儿人权,要求父母承担抚养费,那么就侵害了父母的财产权。如此一步一步滑下去,最终所有人的人权都得不到保护。

所以我们要给核心利益的外围设置一层由弱到强的保护缓冲。以防核心利益被侵害。

胎儿都有生命权,早期妊娠的胎儿生命权弱,晚期妊娠的胎儿生命权强。

同样,死者也有人权。尸体不能随意买卖和使用。因为一旦允许随意使用尸体,那么下一步就要考虑临死的人是不是可以摘取器官用于移植,或者用来做活体实验。最终也会一步步滑向没有人权的地步。

最后,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动物。也是给人权一个缓冲。
你被带歪了,胎儿人权这个议题的点不应该是堕胎的理由是否充足或“道德”而是女性是否对自己的身体有控制权...

女性当然对身体有控制权,法律只会处罚那些实施堕胎手术的医生。
你跟他谈女权时,他说人权都没有谈什么女权;你跟他谈胎儿人权,他又说女权都没有谈什么胎儿权。操蛋的逻辑...


这两种说法根本是两拨对立的人提出的,怎么会有什么逻辑相悖? 麻烦搞清楚再来发言
活蹦乱跳的大人都没人权,肚子里胎儿。。。
世界上目前還沒有100%成功的避孕方法,你怎麼知道墮胎的人不是那零點幾?如果有女生被強姦懷孕,你是不...


其实今天的技术,渣男跑不掉的。DNA一测,他必须抚养的。欢迎收看You Are / Not The Father!
中国弃婴那么多,这个法立了可能反而会增加弃婴的数量。但如果这个法能对性放纵有所节制,其实也未必是坏事...

另外,现在有一派pro-choice最强调的一个概念是身体完整性(Bodily integrity),这个权利主张人对自己身体的绝对自主权不受他人干涉。但这个权利其实并不能和现实一致,比如服兵役就是典型的反例。在战场上当逃兵是不允许的。阿姨经常拿男人打仗和女人分娩作比较,其实也是有洞察力的。社会把男人当兵,女人分娩是作为义务分派下去的。
另外,现在有一派pro-choice最强调的一个概念是身体完整性(Bodily integrity)...

没有绝对不受干涉的人权。两种人权相互冲突就需要运用比例原则。为了保护另一个人的人权,而在符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干涉这个人的人权,就是合宪的。
世界上目前還沒有100%成功的避孕方法,你怎麼知道墮胎的人不是那零點幾?如果有女生被強姦懷孕,你是不...

1. 即使不是100%, 但可靠高效是完全可以达到的,你设置一个脱离实际的无法达到的标准是想证明什么?
2. 我的回复里已经限定了“非强奸、乱伦和医学原因的”,你树个稻草人来攻击又是想证明什么?
最后,在首条回复里已经声明我是支持堕胎全面合法化的,包括24周以上晚期堕胎,特别是为了这种会随意跟“渣男”上床还能被搞大肚子的类型的女性。所以你到底想怎样?麻烦先看清楚想明白再来碰瓷好么?
中国弃婴那么多,这个法立了可能反而会增加弃婴的数量。但如果这个法能对性放纵有所节制,其实也未必是坏事...

主要还是经济不好,穷得
主要还是经济不好,穷得

不见得,印度长期比中国穷,巴基斯坦阿富汗这样的穆斯林国家也都比中国穷。但人家不会像中国这样把弃婴搞成产业,还让人拍成纪录片拿各种奖。
不见得,印度长期比中国穷,巴基斯坦阿富汗这样的穆斯林国家也都比中国穷。但人家不会像中国这样把弃婴搞成...
印度的女子嫁出去要给男方嫁妆,很多人都不愿意养,还有那些国家因为更落后,有些压力反而小很多。有些印度家庭甚至七八个孩子,但在中国一个高薪白领也养不起这么多。
印度的女儿嫁出去要给南方嫁妆,很多人都不愿意养,还有那些国家因为更落后,有些压力反而小很多。

人家虽然穷,但基层共同体还存在,能够给孤儿寡妇提供必要的救济。在中国找工作都不容易,更别说当单亲妈妈了。
我去,中国人连大人都不当人看,还胎儿
先把大人的人权搞定了再说
生育自主权应在母亲手上,她有权利决定留还是不留。在不适合的情况下生孩子也是对孩子不负责。
我主张维持现状
你跟他谈女权时,他说人权都没有谈什么女权;你跟他谈胎儿人权,他又说女权都没有谈什么胎儿权。操蛋的逻辑...


胎儿人权才是真正的扯淡。明确告诉你,我不支持胎儿人权,女性环孕七个月之前应该有百分之百堕胎的权利。这也是各国自由派的共识。我是铁杆保守派,但在这点上,我站自由派。
这两种说法根本是两拨对立的人提出的,怎么会有什么逻辑相悖? 麻烦搞清楚再来发言


是啊,谁说没有人权不能谈女权了,简直莫名其妙。中国女权问题最大的表现是职业歧视,妇女拐卖,婚内财产平等,这些都是基本的人权问题。相比之下胎儿人权就是扯淡。
1. 即使不是100%, 但可靠高效是完全可以达到的,你设置一个脱离实际的无法达到的标准是想证明什么...


无论私生活多么混乱的女性,别人都无权强行命令其生子。你简直豪无人性。
无论私生活多么混乱的女性,别人都无权强行命令其生子。你简直豪无人性。

我支持堕胎全面合法化,包括24周以上的晚期堕胎。拜托看清楚再回答好嘛?
讓中國政府搞這套,只會成為侵犯人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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