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校園霸凌概論 中國社會防止校園霸凌的可行方法

作者 王慶民

  如果寬容處置之後能讓這些流氓混子學生改過自新那也好,但是由於寬容處置之後缺乏後續的教育、引導機制,除了“寬容”卻沒有通過教育輔導改變他們的價值觀、家庭環境、交往人員,自然導致他們不斷重犯以前的錯誤,把批評當耳邊風、我行我素。這就說明通過從寬的處理並沒有“感化”他們,反而讓他們有恃無恐(就像新聞報道過的北京壹群未成年飛車黨打架、襲擊路人,嘴裏還喊著“我是未成年人”(河南某地壹個老師因為阻止未成年人小便被打傷,民警來了,他們也是滿不在乎的說“俺們是未成年人”),很囂張,現實裏我也親眼見過很多類似的這種因為自己是未成年人所以有恃無恐的人)。而且這也導致被欺負的學生更不想通過合法渠道解決問題(告了狀解決不了問題還被人看不起,甚至被打擊報復),有可能忍氣吞聲,也可能去拉幫結派,找“大哥”尋求保護或者報復,或者“鍛煉身體”變成加害者壹類,這樣單方面的欺淩就會演變成雙方打架鬥毆,對社會治安、學校秩序、這些參與學生以及旁觀學生的成長造成更負面的影響。

    而且,如果不積極處理這些違紀乃至違法的學生,不盡可能改變他們的思想、行為,以後還和加害者在同壹個學校同壹個班級,那他(她)們怎麽相處?施暴者每天還是橫行霸道的,受害者只能想辦法躲避了,那這還有天理嗎?(舉例,可參考東方衛視《東方直播室》20150713期提到的吳起縣高中女生圍毆事件)。

    此外,正規處理的謹慎、從輕性和現實的校園暴力殘忍性、嚴峻性對比鮮明。就像印度強奸案頻發,而大多數嫌犯都因為過輕的刑罰(而且還有監獄比貧民窟條件還好很多,刑期還短,還過度保障犯人各種權益,讓他們過得比在外面還好,有免費又幹凈又衛生的吃住,甚至還有豐富多彩的娛樂體育活動。印度黑公交輪奸案裏三次強奸、兩次用鋼管插入被強奸女性下體的未成年人只被判三年管教)甚至因為對證據要求過嚴以及審判時間過長而導致罪犯沒有被定罪(有些強奸案過了五六年還沒審完,發達國家也有,像日本操縱性工作者並且用殘忍手段殺死揭露內幕的女性的黑社會大佬後藤忠政(見《東京罪惡》壹書))。

    同樣,很多發展中國家都存在為了保障罪犯“人權”而顛倒施暴者和受害者處境的狀況。很多罪犯不僅被保障安全和基本衣食住,有些比他們原本生活條件還好,而受害者家庭則壹貧如洗沒人管,受害者本人(假如沒死亡)可能壹輩子身體殘疾或者得精神病,受害者家屬或是為了照顧受害者天天累的天昏地暗,或是承受喪親之痛無人幫助……這是公平的嗎?壹個罪犯不僅沒有以同樣的痛苦相抵,有時候反而得到比不犯罪還好的待遇,或者懲罰遠遠輕於他做的罪孽,很多人出獄之後甚至還能繼續保持大佬地位甚至發財致富,登堂入室(像臺灣江南案直接兇手,“竹聯幫”大佬陳啟禮、吳敦(比較知名的,還有更多知名度沒有他們高的),其他很多發展中國家更多了,有相當壹部分地方富人、控制利潤豐厚的各類商業的地頭蛇都有黑社會背景(《南風窗》就有過不少基層黑惡勢力的報道,還有如電視劇《使命》也很生動的講了地方黑勢力頭目成為富豪、企業家)),那麽那些因為他們犯的罪行而家人死亡或者殘疾,或者被威脅和壓迫的人卻只能沈默接受,這又是什麽天理呢?而且,要讓善良的普通納稅人為罪犯的生活支付代價已經是不得已,而讓這些罪犯過得遠比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屬好的生活更是令人惡心。

    總之,壹旦罪行嚴重程度和懲罰力度嚴重不匹配,就導致法律威懾力的下降、社會秩序的約束力下降、社會不公程度的加劇、弱勢群體受害的可能性增大和受害程度的加深。而校園暴力問題也是壹樣,雖然當今文明社會不提倡同態復仇,但是至少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要保持公允、平衡,讓違法者得到懲罰和約束、讓受害者天理得還、讓守法者感到安全。對於造成受害者身體的輕傷以上、長期性欺侮導致受害者心理受創甚至心理扭曲化的校園暴力行為,如果法律礙於“未成年人”不懲治,那豈不是宣揚弱肉強食,讓受害壹方認為只有以牙還牙才能解決,去找“大哥”或者拉幫結派去鬥毆嗎。或者客觀上等於是在鼓吹“社會本來就應該是有些人欺負人,有些人生來就被欺負,這是天經地義”,讓人忍耐欺辱、默認不平,那這算什麽正常教育呢?還有就是前面提到的,未成年人的這種狀況會影響到成年之後的狀況,校園的這種人際關系會影響到未來社會的發展程度。總之,對於青少年違法犯罪,不能壹“寬”了事,撒手不管,也不能息事寧人、敷衍塞責。

    三者,往往欺淩壹方人數較多,而且有些人很兇惡,家庭背景硬、在外拉幫結派等原因,因此老師或者其他教職工、公安司法人員等出於“法不責眾”和“看人下菜碟”等因素也不願意去得罪他們。相反,受欺淩者往往勢單力孤、缺乏來自家庭的支持和保護、不受老師待見等因素,導致老師和壹些其他機構的人員並不願意全心全意幫助他們,更不願意因為他們而去得罪兇暴又有勢力的欺淩者。像很多時候打人都是幾個人壹起上去踢打、侮辱甚至被欺淩者根本看不清都有誰參與(現實裏見過很多這種群毆,還有比較知名的新聞,例如韓國密陽未成年人集體輪奸事件),而且“為了壹兩個人”壹下子處理(甚至開除)了七八個甚至十幾個人,就等於得罪了十幾個學生乃至他們的家長,而且可能導致這些家人來學校鬧事。

    在以利益和穩定(而非公平正義)為主要權衡標準的思想影響下,當然希望息事寧人(像江西余幹許多村莊幾乎全村詐騙,為了避免抓走所有犯罪嫌疑人導致罪犯家屬尤其其中的老弱婦孺阻攔、上訪、鬧事“影響社會穩定”,政府讓5000多名罪犯簽了個“不再行騙保證書”就放了,至於那些被騙得傾家蕩產、衣食無著的受害者(這些被騙者往往都是文化水平較低者,很多人把壹輩子積蓄都投了進去)的正義卻被拋在壹邊;“廣州毒品村”博社村也是只抓了主要制販毒人員,其他很多參與運輸、外圍生產、銷售、知情包庇的村民恐怕也不追究。還有現在普遍存在的對購買被拐婦女兒童的買方普遍不予法律制裁,也是怕“民風彪悍”,連警車都開不進村。而那些被拐婦女(有些被解救了也被強奸甚至生子了)和孩子以及她(他)們的家長的痛苦又有誰管呢?雖然他們大多數是成年人,但是其實這就是法不責眾的大環境、大風氣,對於校園暴力問題也壹樣)。這種做法某種程度確實是對於壹些教職工、司法人員個人是最有利的選擇,也有利於保持“大局”穩定,只是公平正義、天理王法被擠壓的所剩無幾了,受害者的身體受到的傷害、精神創傷、經濟利益損失乃至生命安全被威脅就無人負責了。

  在校園暴力猖獗、暴力犯罪日益低齡化的情況下,必須改變現在公安司法機關輕易不介入校園暴力的現狀,對於造成嚴重後果、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屢教不改的未成年人犯罪必須從嚴從重打擊。法律上也應該修改承擔刑事責任年齡,可將承擔刑事責任年齡降低至9-11歲(13歲殺人強奸淩虐的案件新聞媒體已經爆出壹些,現在的14歲才負壹定刑責不合理,可參考英國的“惡意補足年齡原則”--主觀惡意大、有很成熟思考能力的10歲男孩犯罪即可按已滿14歲懲罰--南方周末《兒童犯罪不能壹放了之》壹文),而且可參考香港的對於殺人、強奸、致人重傷等嚴重犯罪行為,並不給予未成年人大幅減輕刑罰的特權,而是和成年人適用同樣的法律。而且對於很多出獄後由於家庭、學校等大環境未變很可能二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判處長期徒刑讓其在監獄度過青春比出來危害更多人要好的多。

    而對壹部分罪惡極大的未成年人處以死刑,對受害者是告慰、對社會上是正義得到伸張、對其他遵紀守法的人是保護,對他本人是壹種懲罰也是解脫。至少將判處死刑最低年齡降至14歲。死刑可以徹底摧毀壹個嚴重犯罪並且很可能重復犯罪的單人源頭,也可以對黑惡勢力等有組織犯罪集團造成極大打擊,對社會中潛在的違法犯罪分子產生巨大威懾。面對服刑人員二次犯罪較多且往往更殘忍,死刑是很有效的措施。當然,對於確實罪不至死但是卻有長期危害性的(例如不搞死人但是經常性威脅、騷擾他人且屢教不改,但尚未造成極嚴重後果的),可以實行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用最嚴厲的限制措施(例如相對於壹般罪犯,給這樣的人更少的被外人探視的機會、關押於特別監區),將其與社會永久隔離。如果只管放人而沒有後續管教、更生措施,這些人只會再次犯罪。就像河南省壹個死緩罪犯通過不斷減刑服刑20多年出獄,結果出獄後56天就殺死了壹個未成年少女。還有山東臨沂壹個13歲少年殺人後只被判六年管教,結果出了管教所,就夥同其他三人闖入壹家剛結婚的民宅,當著新婚妻子丈夫的面強奸了她,最終還將夫妻二人殺死。這種例子不勝枚舉(公安系統的人對這種累犯問題有詳細數據,很多公安人員也對這種二次乃至多次犯罪者的前因後果有較深了解),所以有時候死刑是徹底阻絕壹個人再次嚴重傷害他人的非常有作用的手段。而且很多違法犯罪集團往往利用未成年人不判死刑以及減輕刑罰的法律規定,故意派未成年人執行殺人、運毒、打擊報復他人等活動,讓未成年人去直接做最惡劣的事,而主使之人則在幕後操縱,出了事可以撇的壹幹二凈,讓未成年罪犯死扛然後因未成年而輕判。或者在黑惡勢力大佬犯罪後由幫派內未成年人“頂包”,不僅使得很多違法犯罪分子因此逃脫懲罰或減輕了被懲罰的程度,使得他們從事犯罪活動時更為囂張和肆無忌憚,也導致原本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規定變成加劇犯罪集團尤其黑惡勢力招募引誘未成年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誘因。這與很多殘疾人被犯罪分子利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動機和危害如出壹轍。

    對於認為刑事處罰“毀了”孩子的論調,前面已經講了很多了,保護未成年人,要著重保護遵紀守法、不傷害他人的那些未成年人,而不是本末倒置,容忍壹些人傷害他人,給他人帶來無可挽回的身心傷害,而這些加害者在這種欺淩他人過程中“積累人生經驗”、成長起來,“慢慢變好”。如果壹部分具有侵略性的人成長要靠犧牲另壹部分本本分分、遵紀守法的人,那德國屠殺猶太人、日本侵略中國也是合理的嗎(按照壹些納粹和日本右翼的邏輯,這種屠殺和入侵是“不可避免的”,是“優等民族”擴大生存空間的必須和國際競爭的必然)?

    難道受欺淩的學生就應該像731部隊用作人體實驗的“馬路大”、“原木”壹樣,讓如同日軍壹樣的欺淩者通過欺淩,如同通過對活人進行化武實驗、註射病毒乃至活體解剖得到的研究成果壹樣獲取人生的“成長經驗”?難道壹些人走上人生正軌就要通過踐踏他人的尊嚴乃至前途命運來實現嗎?這種通過欺淩他人滿足自己心理快感、發泄情緒的行為,就如古代男性(尤其有身份地位的男性)納妾、臨幸女仆人、甚至侵犯民女、強奸婦女,在得到極大滿足之後再安心“修身齊家平天下”壹樣;也正如古代貴族可以任意使喚、剝削、欺淩(包括辱罵、毆打乃至殺害)仆傭、農奴乃至平民,自己可以免於勞動、重刑(例如即便犯平民可以被判死罪的罪行,對貴族最嚴重的往往也只流放)以及做各種瑣碎的、不體面的事情,可以任意毆打平民而不受處罰,靠被自己在地位上(也在精神上)踩在腳下的千萬“下等人”維持他們高貴典雅的氣質、寬厚仁慈的態度,以“下等人”的不體面換取自己的體面,以加重平民百姓的負擔來減輕自己的勞苦,用老百姓的委瑣(要辛苦勞作,並且替代貴族們做壹切不體面的事情)彰顯自己的不猥瑣乃至優雅壹樣,以損害他人尊嚴以“提高”自己自尊心的行為,是對校園暴力中被欺淩者的壹種精神剝削。靠壓倒別人以得到自己尊嚴的滿足,就是自古以來弱肉強食的叢林社會的余毒,是人身上殘存的獸性的表露。

    當然對於未成年人刑事處罰,應該集中於嚴重侵害他人利益的暴力犯罪,對於其他方面的例如經濟犯罪可以比較寬松,以拯救可以拯救的未成年人。畢竟沒有涉及直接嚴重傷害他人的犯罪還是可以多給改過自新的機會的(因為其並未嚴重毀傷他人的身體和精神並造成不可逆的後果)。此外對於少年監獄(少管所)的管理應該更加嚴格和透明,進行適當教育、對部分可改造者與不可救藥者隔離關押,打擊壹部分拯救壹部分,避免監獄變成滋生更嚴重犯罪的溫床和各種惡習交叉感染區。雖然這些人有機會出獄可能還危害社會,而且可能因入過監獄更兇悍殘忍,但是至少比壹直在外面組成幫派,在學校內外威脅、毆打、勒索、欺淩他人,讓大多數遵紀守法的學生處於恐懼和擔憂之中要好很多。

尤為重要的壹點是,無論學校處分學生還是公安司法機關懲治涉嫌違法犯罪的校園暴力施虐者,都要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如果根據學生家庭背景不同、關系後臺的大小親疏、老師個人好惡的區別等標準而非學生本身犯錯或犯罪的輕重進行懲罰,那不僅對受害者不公,還將社會上的不正之風傳入未成年人之中,讓學校也變得藏汙納垢、充滿醜惡。這些不良狀況必然導致未成年人有樣學樣、恃強淩弱、崇拜權錢、熱衷“拼爹”。

    所以保證學校以及公安司法機關公平公正處理校園暴力問題及其他校園沖突問題,不僅是保護學生安全、促進校園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也是讓未成年人懂得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序良俗、樹立公平公正、平等法治、自由有序觀念的深刻實踐教育。只有讓好人得到應有的保護和慰藉,讓壞人得到懲治,每個人為自己的錯誤乃至違法犯罪承擔責任,而且懲罰程度與做的壞事嚴重程度相匹配,才能讓人人都根據道理對錯而非強弱與否做事待人,才能讓人人都氣順心平,受欺淩者惡氣得出,欺淩他人者從內心真正認錯改過,事情才能真正得到解決、平息。

    當然這就需要處置過程有公開性和充分監督。對於未成年人名譽保護所以不適宜公開的情況,可以采取小範圍監督方式,由學校、學生、家長和有信用和責任感的社會工作者適度參與,保護所有未成年人(無論是被欺淩者還是應受懲罰的欺淩者,當然也要註意不要顛倒輕重,不能把保護加害者作為重點)的權益,保證這些處置行之有效、公平公正,起到維護校園安全和改造學生的作用。

    此外,對於日益突出的網絡霸淩問題,國家應該通過積極立法的方式規範互聯網言論,對於造謠中傷、誇大、扭曲、渲染他人言行、傳播他人隱私、使用各種侮辱性言辭多次、長期攻擊他人並造成較嚴重後果(這壹點很重要,當然具體程度輕重的裁量需要被重視和規範)等行為,應該通過追究其民事責任(罰款、賠償精神損失費),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方式進行懲戒。此外,對於散布他人不實信息等也應該有登報或者其他在公共場合公開道歉、說明實情等方式挽回受害者名譽。

    雖然我國有壹些相關法律法規,但是還不夠健全,最重要的是執行力度微乎其微,這需要從執法理念、執法投入各方面改進(可參考臺灣的經驗,臺灣近十幾年在民事糾紛法制化上發展很快,例如網絡上名譽權損害很多對簿公堂的例子,很多都進行了民事賠償,刑事罪往往也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有利於判案但又不至於刑罰過重,畢竟因言入獄太重了),對於規範互聯網言論有很強的震懾作用)。當然,互聯網有其特殊性,太較真也不可能,平常口角沖突並不必要鬧到司法機關,但是至少要規範到壹個合理的區間,在限定條件下可以相互有言語沖突,但是不能突破底線,不能造成嚴重後果,給他人及親屬、朋友帶來嚴重的傷害。當然學校也應該有合適的介入措施,老師在不幹涉學生上網自由和不滲入學生網絡隱私的前提下對學生之間的網上沖突以及網絡霸淩要有合理的幹預,通過談話等方式阻止事態擴大,減少對被霸淩學生的名譽毀損和精神傷害。

    再次強調,對於治理網絡暴力,最重要壹點是需要嚴格執法,尤其要嚴懲每次網絡暴力活動帶頭的、最囂張的成員,不能因為法不責眾或因為互聯網相對隱蔽性導致的未能嚴格執法甚至完全不作為。

    不過有壹點需要註意,就是無論對學校領導、老師以及公檢法機關,不能簡單的以量化方式評價治理校園暴力的成果並進行獎懲。因為如果以校園暴力發案率高低、相關責任事故多少等進行相關評定,會導致更嚴重的瞞報、漏報和為處理而處理的現象。如今成年人社會各種截訪事件就充分說明,簡單的以發生率作為評價責任人的標準,會導致受害者的冤情更難以得到社會、上級機關的了解,因為這會導致相關責任人為自己的政績、聲譽、前途竭力阻止受害者上訪或者曝光。

    如果在學校實行這種扭曲化的責任制,會導致校園暴力受害學生不僅要面對流氓惡棍學生的攻擊報復,還要面對由學校領導、老師以及上級教育部門組成的圍墻,使得這些受害者面臨更大的困境。而且這種方式客觀上也確實導致老師尤其擔任班主任的教師面臨的責任增大,在沒有相應的待遇提高以及其他防治校園暴力的輔助人員以及機制到位前,會影響到這些教師的授課和增大壓力,不利於正常教育工作的順利開展。而對於公檢法機關也是類似。

    所以,壹方面我們要在學校建立壹套防治校園暴力的體制機制,堅決懲治制造校園暴力的違紀違法學生,另壹方面不能簡單的派指標、下任務、劃各種線,尤其不能把發案率高低作為評價校園暴力嚴重程度及進行獎懲的標準,而應該更重視在防治校園暴力過程中的具體作為,把學校領導、任課教師在防治校園暴力過程中的實際付出、所做的工作的質量作為評價標準。雖然這樣確實不易,因為很多是非量化的措施,實踐起來困難很多。但是只有這樣,才能讓這些教職工不去選擇隱瞞而是著力解決校園暴力,讓學生有更通暢的渠道反映問題、解決問題。

    需要單獨強調的是,對校園暴力加害方進行經濟處罰是防治校園暴力的壹個必須且關鍵的舉措。它既是對於學校紀律處罰、國家刑事處罰的補充,更是文明化社會給予傷害他人者最適當的懲戒方式。這種經濟處罰應該由學校和公安司法機關共同決定和執行,並由國家機關、全校師生、學生家長、新聞媒體、民間組織進行監督。

    在如今的校園暴力處置過程中,口頭的批評教育是最多的。這種批評幾乎不會給加害者以任何實質性的損傷,甚至加害者被批評次數越多,對這種批評越麻木、不在乎。即便進行紀律處分,對於壹些參與校園暴力的“老油條”也不能形成實質威懾。而且許多加害者背過處分,也就不怕再多背幾個(如果還不足以開除的話)。更糟糕的是,這種只影響其名譽而不觸及其實際利益的處罰方式,只對於相對更有良心、有悔過心的加害者有“損傷”,讓這些並不很壞的人感到慚愧。而對於那些兇頑暴戾,甚至惡貫滿盈的校園暴力加害者們,反而幾乎沒有任何損傷,甚至壹些人還以此為榮,把面對老師批評和校規校紀處分當成壹種“榮耀”,當成壹種自己大膽無畏、叛逆勇敢的展示。而如果對這些人進行經濟處罰(當然絕大多數賠償金都由其監護人負擔),就使對他們的處罰不再只停留於口頭、名義上,而是影響他們的實際生活,令其付出實際的代價。相對而言,自然後者更具威懾力、會起到更明顯的作用。而現今校園暴力事件中也有壹部分涉及經濟賠償,但是並沒有制度化,是否賠償、賠償數額更多受雙方當事人以及家長的實力、受害者追責的決心、事件曝光度以及其他隨機性、與事件本身嚴重性無關的因素影響,這種經濟處罰(賠償)嚴重缺乏公正性、法治性。更重要的是,其實現今大多數造成較嚴重後果甚至極嚴重後果的校園暴力事件,加害者都未賠償給受害者壹分錢。尤其如校園暴力中的網絡暴力以及歧視、侮辱等冷暴力,雖造成嚴重後果,但幾乎沒有幾例受害者獲得賠償的情形。

    經濟處罰針對的校園欺淩行為應包括肢體暴力,也包括嚴重的語言暴力、網絡暴力。處罰的輕重應兼顧主觀惡性、實施過程、客觀後果。處罰對象應該包括所有參與者,並且要避免出現責任分散問題(假如壹個人欺淩造成的後果應索賠1萬元,那麽10個人欺淩造成同樣後果的話,他們每人都應該賠償5000-10000而非每人賠1000元),以加強對集體欺淩的威懾力。至於處罰的具體金額,個人認為應在500-100000之間(造成特別嚴重的傷害的,就不在這個範圍之內了)。此外,還要對累犯者實行“超額累進罰款”,而對於經濟條件好且不畏懼壹般性經濟處罰(例如覺得“老子有錢,欺負妳了反正我交罰款就是,然後繼續欺負妳,反正我有的是錢”)的欺淩者,可以處以正常罰款5-20倍乃至更多的懲罰性罰款。

    而具體如何進行經濟處罰,對於處罰的實際影響至關重要。首先,就處罰金額來說,1.應根據不同地域制定不同標準,因地制宜2.以加害者家庭收入比例進行處罰 3.處罰金額的區間應該較大,但要對每層次的處罰有清晰的規定

    由於不同區域、不同階層的國民收入差別巨大,實行統壹的處罰標準顯然既不合理也不合情。而且如果對於貧窮家庭和富裕家庭罰款相同,自然導致對富裕家庭出身的加害者缺乏威懾,又對於過於貧窮的家庭造成巨大經濟負擔(甚至幹脆賠不起,使得無法真正實施處罰)。所以,必須像征收個人所得稅與社會撫養費壹樣,對校園暴力加害者(監護人)實施比例罰款。當然,這與征收個稅壹樣,都需要更完善的個人收入申報與核查制度,以保障公平公正。

  此外,對於造成嚴重後果尤其長期性傷害(例如致使受害者患上中度以上的抑郁癥、甚至精神病,或者退學、影響學業與工作)的校園暴力,可以嘗試“青債成還”的方式,即學生在青春期傷害別人,在長大成人懂事並且工作之後,需要將收入的壹部分賠償給受其嚴重傷害的校園暴力受害者,這既有力的懲罰了校園暴力加害者,也讓因校園暴力身心受創的受害者在成年後不至於過於困頓,不至於因為抑郁癥、精神疾病而難以正常工作而窮困潦倒,最大限度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而且這種方式相對於簡單的重罰加害者(例如投入監獄),更能改善受害者境遇,也給予未成年加害者改過自新的機會,減少防治校園暴力的阻力,更有利於社會和諧、包容,導人向善,推動社會的良性發展與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良性循環。

    經濟處罰不僅是為了懲治和威懾校園暴力的加害者,也是為保護遵紀守法的未成年人、並對受校園暴力傷害的同學進行實質性的彌補,以維護校園內外的公平正義。經濟處罰的罰金,應該以以下幾種方式分配和使用:1.直接發給校園暴力受害者(及其監護人)。2.作為學校(或整個市區、縣域)防治校園暴力的基金,用於支付防治校園暴力的各種投入,例如用於支付專職管理校園暴力的保安人員、心理咨詢師、以及相關管理老師的工資與獎金(當然他們的工資變動不應過於受罰金多少影響,國家負責撥款為主,罰金作為補充);用於學校設計與購買防治校園暴力的宣傳材料、舉辦與防治校園暴力相關的各種活動的經費;為學生配備反校園暴力器材(例如女生防身的自衛噴霧);還有例如安裝與運轉更多的監控系統、取證和偵測設備的使用、學校與公安、法院等機關、新聞媒體、家長協調所需要的各種費用。3.作為相關專家學者研究防治校園暴力問題的經費。4.用於為校園暴力受害者的身體與心理傷害進行專業的、長期的治療(不包含於直接賠償)。5.為受校園暴力嚴重傷害導致其家庭陷入困境的學生及其家人提供經濟幫助;對因家庭不幸、家庭暴力使其在學校又導致校園暴力傷害(例如沒家長關心的孩子容易被欺負)的孩子提供基本的生活費用、甚至必要情況下提供安全住所。6.為與學校合作的相關社會公益機構提供經費。7.用於其他與防治校園暴力有關的開支。對校園暴力罰金、基金的使用,應該效仿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壹樣,強制化、制度化、普適化,全民(全體學生)覆蓋,並且應與這些社會保險壹樣,把公平性、扶弱性作為必須具備的特征。讓全體國民為保護自己的孩子的青春期共同埋單,讓參與校園暴力的加害者(包括詆毀、侮辱、歧視、排擠等冷暴力)付出沈重的經濟代價,讓受校園暴力傷害的學生得到實質的補償。

    對於善款的使用和監督同樣重要。壹旦涉及金錢、利益,就不可避免的出現腐敗和濫用職權;只要涉及管理與服務,就難以回避官僚主義、怠政懶政、不作為亂作為。所以,對校園暴力的經濟處罰(包括罰金的管理與使用)過程,乃至整個防治校園暴力的管理與服務的體系,都需要來自各方的監督。無論是學生家長(包括校園暴力受害者也包括施暴者的家長),還是全體學生,以及所有老師,都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以學校為軸線的防治校園暴力的體系的運作。他們應對校園暴力的管理過程尤其經濟處罰的罰金使用與管理情況有充分的知情權,有提出質疑、了解具體運作內情的表達權和參與權,以及對該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不法行為向上級單位、司法機關、新聞媒體進行舉報的權利。他們是直接利益相關方,當然有這些合法的權利。

    而政府、司法機關、學校同級及上級黨委、新聞媒體、社會公益組織等,都應該發揮各自的優勢、履行相關職能,盡到應有的責任,共同參與校園暴力的防治工作,共同監督經濟處罰的執行情況。它們既要相互配合,發揮各自的長處,又要相互監督、督促、制衡,增進監督體系的透明度與公正度。

    對於校園暴力慣犯,安裝如性侵犯罪犯戴的定位器(甚至可以戴能夠監控其說話、舉動的監視器)也是壹個辦法。為保護其隱私,可以讓他們把設備戴在身體隱蔽部位,只有警方和壹些學校工作人員可以知悉其行動軌跡,便於了解其行蹤,使其在試圖欺淩他人時被及早發現和制止,也便於發生欺淩行為後固定證據,進行懲罰。對於團夥式的校園幫派,更需要由警方、學校的強力威壓,從重懲治,並輔以調整班級打散團夥、監控有欺淩前科者的通信(包括互聯網、電話等線上通信和面對面的線下交往)等方式震懾他們。警方和學校老師也應該將遵紀守法的同學們組織起來,互幫互助,共同抗拒這種流氓團夥,而不是同學被欺淩卻做壁上觀。在這個過程中還可以培養學生與惡勢力作鬥爭的勇氣與塑造堅持正義的品質。

    嘗試對校園暴力加害者實行藥物治療與生化類懲戒,也是很有必要的。對於那些天生或後天暴力環境下形成的頻繁使用暴力傷害他人,具有強烈的攻擊性、侵略性,並以欺淩他人為榮、在欺淩團夥中充當骨幹分子的校園暴力加害者,可以采用類似於對性侵犯罪犯進行“化學閹割”的方式,以藥物摧毀其暴戾、兇悍的精神品性,擊垮其邪惡的意誌,令其不再有黑社會大佬的邪惡魅力(如希特勒那樣的雖然作惡卻能夠讓許多德國人崇拜的魅力),削弱其號召力、挑釁他人的能力。

    雖然某種程度這樣有些違背人道,但是當這些流氓惡棍黑惡勢力已經通過欺淩他人讓許多普通學生身心受創,如戰爭中被淩虐的平民甚至“慰安婦”壹樣終生生活在校園暴力的陰影中,那麽如此對待他們也是天經地義、天道好還。現代醫學似乎還沒有非常完美的精神控制類藥物,但是已經有了許多抗狂躁等精神類的藥物,如果多加研究,應該不難研制出抑制人的暴力行為、攻擊與挑釁行為的藥物。即便使用這種藥物對其精神產生傷害,也比他們傷害他人要好。我們應該加快相關的醫學科研工作,用生物化學手段促進校園暴力的防治。當然,這類藥物僅用於有嚴重暴力傾向、經常性欺淩他人並造成嚴重後果、屢教不改、猖狂兇頑,並且往往是惡勢力團夥的首要分子和骨幹的人身上,並且要有壹套嚴格的程序。在保障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強制其服用或註射相應藥物的方式,讓其精神被摧毀,意誌被粉碎,如枯萎的樹木、瀕死的動物壹樣,再無欺淩他人的念頭和能力。

    很需要註意的壹點是,這種“藥物懲戒”與針對校園暴力施暴者的“藥物治療”既有區別又有共性。前者更強調“懲戒”,即通過強制其服用或註射藥物來摧毀其犯罪的意願與能力,對其身心造成壹定損傷;而後者更著重於“治療”,即通過包括藥物在內的多種醫療手段診治與矯正其心理與生理中存在的的異常、傷害他人的病癥,使其重新回歸社會(或繼續禁錮但仍需通過治療以改造)。

    此外,對於校園暴力的治理,要秉承預防為主、以保護遵紀守法的學生(尤其弱勢學生)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隱患險於明火,防範勝於救災”的法則同樣適用於校園暴力問題。簡單的懲治有時會加劇社會暴力,例如制造更多的少年犯,使得更多的服刑人員出獄危害社會。因此,壹方面打擊校園暴力不能手軟,還要建立更好的能讓罪犯既受到懲罰又不會導致在監獄“進化”為更兇殘的罪犯的獄政體系;另壹方面要註意把保護普通學生尤其弱勢學生作為防治校園暴力的重點。例如韓國就有對壹些校園暴力受害者配備保鏢,或者委托警方介入,這都是值得中國借鑒的。相關開支應該有國家撥款、對校園暴力加害者的罰款、相關社會機構和熱心人士的捐助來共同負擔。對壹些並無什麽過錯卻因身體弱、舉止不合群等易受欺淩的學生,學校及警方應該做重點保護,甚至將其與壹些警察、老師結成對子,對其進行壹對壹的保護。而學生家長也應該與學校老師、警方積極配合,組成防止校園暴力傷害的鏈條,捍衛學生們在校內外的安全。我們應該讓每個學生都能感到安全、安心,讓他(她)們沒有校園暴力的威脅下學習和生活,可以在合法範圍內做任何事而不需要擔心別人的威脅,不需要時時刻刻明哲保身、不需要看人說話、不需要因恐懼他人的不滿而退讓、更不需要以討好、逢迎來換取自己的安全。

    總之,校園絕不應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絕不應是法外之人。

 

    要建立專門的校園暴力舉報機構、建立預防和打擊校園欺淩的快速反應機制、善後機制、長效處理機制。

    對於該機構的職能,有兩種可能的類型:壹是僅僅負責對校園暴力的應急處置,主要職責也僅限於對校園暴力具體事件本身的初步處理,尤其是為學生提供壹個舉報平臺,而其他涉及校園暴力防治的問題交給教育、公安、民政、司法等機構處理。二是將該機構打造為以防治校園暴力為主要職能、包含青少年反校園暴力宣傳與預防;以及為青少年提供心理輔導、長期庇護、法律援助、生活救濟等;負責轄區內青少年安全和反黑惡、幫派勢力對校園滲透;成為學校、學生與學生家長、教育、公安機關參與防治校園暴力的橋梁,為各方提供平臺和各種力所能及的支持。

    無論建立哪種機構,教育部門都應該會同公安部門共同建立壹個具有執法權的,專門打擊包括直接暴力、冷暴力、網絡暴力在內的各種校園暴力行為的政府機構,名稱可定名為“青少年安全保障委員會(國家級為委員會,各地為廳、局、所之類(或均稱“青少年安全委員會”),至少與國家統計局、知識產權局同級為副部級)”、“反校園暴力委員會”或“青少年安全保衛工作執法局”(以下用第壹個名稱的簡稱“青安委”)。該機構既可如審計局那樣獨立於其他機構之外(但直屬於國務院),也可以由教育部或公安部負責管轄。至於是獨立機構還是歸屬於教育或公安部門,各有利弊,應經過相關專家學者、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教育公安等相關政府機構人員、社會公眾各方通過科學論證做出選擇。

    該機構應建立電話、網絡舉報和直接當面舉報等多種舉報渠道。工作分為校園暴力應急幹預和其他日常工作兩大部分。

    應急幹預工作職責:青安委接到舉報或通過其他途徑得知校園暴力事件後,應在第壹時間采取措施,包括派遣執法人員制止尚未發生或已經發生但未停止的校園暴力、阻嚇與遏制潛在可能發生的校園暴力、將已發生的校園暴力事件做初步調查、將校園暴力事件根據情況嚴重性和必要性通知學校、相關學生家長(包括欺淩者和受害者)、公安機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控制校園暴力施暴者並解送公安機關、給予校園暴力受害者提供人身保護(包括提供臨時居所、提供短時間內(如7天)的基本衣食住行需求)和心理疏導、對校園暴力事件當事人、現場進行初步調查取證、固定證據等。該委員會可以對壹些不需公安介入的輕度校園暴力直接進行處理(當然需要相關立法配合,不僅要立法使其有執法權,還要具體規定其執法範圍、權限、手段),並由學校等機構與個人服從並執行,對於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若歸屬公安部,則直接擁有這些權力)

    對於網絡暴力,青安委應該與公安、國安部門更緊密結合,將通過QQ、微信、貼吧、微博等多種方式進行網絡暴力的信息、證據進行固定,通過調查實名制信息、綁定的手機號信息、登錄IP等各種手段,查出發出相關信息的人,及時制止網絡暴力的繼續發展和蔓延,並給予當事人合理合法的懲戒,並追究造成嚴重惡劣影響的網絡暴力參與者的刑事責任。

   

    對於青安委建立與運作,有以下幾點需要得到重視:

    1.必須保障舉報渠道暢通,有人24小時接聽電話,區縣級青安委24小時有人在舉報單位值班(包括接受舉報和做出反應人員),並及時做出反應。校園暴力可能發生於壹年內任何壹天、壹天內任何時段,因此必須保障隨時有人接聽並記錄、做出反應。

    2.該機構人員必須有壹定程度文化素養,尤其要有對弱者的同情心同理心,能夠對校園暴力問題有正確的、較深的認識,並根據舉報者陳述情況對每個校園暴力事件能夠做出壹個較合理判斷,以便於做出正確的反應。此外,應該保障有壹定比例工作人員是曾經的校園暴力受害者,曾經的受害者相對而言更能對舉報者情況感同身受,也更具責任感去解決問題。壹定要杜絕反校園暴力機構執法人員“城管化”,以較高薪水聘任有良好文化素養和道德水準的人任職,堅持高薪引才、高薪養廉。他們的社會地位應與教師、民警相當,是國家發展的引擎、是社會穩定的中流砥柱、是人民的守護神。當然,崇高的地位、較高的薪水也伴隨著相對於普通人而言更大的責任、更多的義務,還有更多的道德要求。

    3.要賦予其國家法律規定的執法權,地位類似於教育、公安、消防等政府機構,其在法律範圍內有權對學生、學校、學生監護人做出處罰、訓誡的權力,有將校園暴力加害者短時拘禁、扭送和移交公安機關的權力。對於暴力抗法者、毆打、恐嚇該機構執法人員的,類同於襲警罪處理。

    4.對於虛報案情要有處罰機制。有的出於惡作劇虛報校園暴力的,應該罰款和訓誡;對於校園暴力欺淩者通過惡意舉報來幹擾、破壞正常工作的、試圖麻痹舉報機構、混淆是非的,類同於報假警進行處理,包括罰款、拘留乃至移交法院判處其徒刑。但是壹定要註意壹點,就是有些校園暴力受害者確實因為個人能力所限、欺淩者陰險狡詐、環境條件等限制缺乏證據,因此在對舉報內容分辨時要耐心細心,不能對於沒有證據的壹概認為是虛報。這也要求該機構、教育、公安部門必須加大投入,在合情推理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技偵手段,包括增加監控錄像覆蓋範圍、強制調取疑似欺淩者網上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查找證據,得出結論。

    5.最重要壹點是,青安委必須明確其職能,並與其他教育、公安、司法部門劃分清楚各自具體的分工,建立分工明確、權責統壹的反校園暴力體系,切忌出現“都有權管但都可以不管”,然後互相推諉扯皮,導致求助者四處奔波,求助無門的情況出現。而且在學校的反校園暴力教育中,也要將不同的防治校園暴力的機構各自的職能向學生講清,避免學生面對眾多相關機構,不知應該求助於誰的情況發生。且面對非常急迫的校園暴力事件,所有相關單位都有責任第壹時間記錄、做力所能及的幫助、上報,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學生的求助。

    6.青安委需要接受學生及家長、司法機關、上級部門、媒體和其他社會輿論、非政府組織等各方面的監督。對於機構內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甚至與校園暴力欺淩者、黑惡勢力勾結的情況,應嚴懲不貸。

    對於青春期學生暴力傾向要有壹個合適的替代手段予以排解。例如大公司為了解決壓力組織員工摔盤子,這就是壹種排解形式。當然,學校不必要具體學這個。增加各種文化、體育活動就是壹個很好的選擇,讓豐富多彩的活動填滿日常學校生活。除此之外,要對學生觀看帶有暴力內容的電影、玩帶有暴力內容的遊戲有壹個正確的引導,不應該堵塞,但是也要通過指導,讓他們區分開虛擬與現實,讓這些娛樂成為壹種暴力“替代”和情緒轉移,讓這些影視劇和遊戲排遣他們的暴力傾向,而非變成他們實踐於現實的教科書。這需要很有經驗和能力的教師介入,在課堂內外有所講解和討論,以及在合適場合細心的輔導。

    除此之外,學校在性問題上也應該更加開放和坦誠。無論是家長還是老師,都應該尊重學生發展合適的戀愛關系,14歲以上的性行為方面也不應該壹味制止而應當合理引導,進行積極且開放的性教育,提供安全保護和技術指導。例如紐約市政府對中學生發放避孕套之類就是壹個可以效仿的例子。此外,對於青少年主動購買性(而非反過來從事性工作)也應該持包容、開放、理解的態度,不加以過度制止,只註意強調節制。這樣也能減輕校園性騷擾或者其他間接引發的校園暴力行為。

    性壓抑本來就是暴力存在的壹個重要原因,青春期對性的需求與環境的禁錮形成尖銳的矛盾,保守的制度和環境(包括學校環境及家庭環境)對性的天性的壓制,都制約了青春期男女學生的幸福感。青春期的性解放,既符合天性,又有利於促進校園和社會和諧。而且這原本也是已經具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的權利。

    此外,像吸煙之類雖然有害健康但沒有直接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不應該壹味堵塞,否則會導致逆反心理,很多學生知道老師和父母不允許他們吸煙,他們心理的反叛意識和表達個性的思想會反彈,會瘋狂的沒有節制的吸煙。只有真正講解了吸煙的具體危害,甚至可以允許他們在不打擾他人(不讓其他人吸二手煙)情況下去嘗試吸煙,破除了這種禁忌,才能遏止逆反下吸煙等現象反而更為嚴重的情況。在不直接或間接侵犯他人利益(也不誘發侵犯他人利益的行為)的領域應該盡可能開放,減少管制。當然,減輕學生學業負擔,不被高壓的學習搞得渾身難受,自然也對學生身心健康,包括減少暴力沖動很有意義。給予學生更多在不損害他人利益類領域的自由,不僅有利於防治校園暴力,也維護了學生合理合法的正當權益,讓男女學生的中學時代更加充實和多彩。

    要建立在教職工指導下的班級、校級學生自治組織,在校園內外進行各種社會實踐活動、增強學生自主參與能力,引導學生更好的、不傷害他人的參與和融入集體生活、樹立正確的人際觀,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網絡,構建安全、和諧、自由、公正的校園環境。

    要想建立和諧安寧、充滿友情的同學關系,需要創造條件、機會促進學生之間正常的人際交往,讓每個學生都有壹個共同參與的平臺進行交流互動,在平等、有序的環境下展示個人的個性,管理師生共有的學校,通過溝通盡可能減少沖突、歧視、對立,讓大家知道群己權界,尊重不傷害他人和集體利益前提下的個性和獨特言行,勸導和阻止損人利己或者黨同伐異的沖突,壓制那種耀武揚威、橫行霸道的“刺頭”乃至流氓式學生,通過學生調解方式解決部分沖突和隔閡,老師可以適當指導。而且學校也應該有這種由老師支援的學生糾察隊,負責制止校園欺淩問題,至少防止各種沖突擴大化。

    如果在校內外出現造謠中傷、人身攻擊等,自治會也應該及時勸導調解,或者讓雙方開誠布公談判,不至於讓同學利益受害。主要工作要由負責任、品質良好的學生擔任,其他同學合理參與,老師壹定要主持公道,發現會議變味(例如不公正甚至被壹些人控制當成黨同伐異工具,糾察隊拉偏架)可以立即中止。當然,除了防治校園欺淩以及調節各種同學關系,自治會也可以進行其他很多活動(這個就不多講了)。對網絡霸淩問題,自治會同樣也應該參與構建和諧的班級網絡朋友圈,把現實裏的部分職責也在互聯網虛擬空間中履行。同學之間因為對某事某人意見不和乃至爭論並不可怕,但是如果讓爭論變成欺淩就不好了。

    雖然自治會不壹定能徹底解決這些問題,但是至少可以給同學們壹個共同交流、治理班級以及學校的平臺,把課堂品德教育的東西實踐出來,減少壹些相互的誤解和歧視。當然如果這些也做不到,那再不濟也聊勝於無吧。而且成立校園自治組織並非完全是為了防治校園暴力,更重要的是培養學生的公共參與意識和能力,養成社會責任意識,讓學校真正成為進入社會的“預科”,為成年後成為能夠積極理性有序參與公民社會建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並參與政治與社會生活打下基礎。

    對於家庭教育缺失或者扭曲化(例如留守兒童、父母工作太忙無暇照顧、家庭暴力頻發或者家長品德敗壞、家長教育方式嚴重不當等),學校與社會應該有壹個合理的補充撫養、教育機制,對於因為經濟壓力或者家庭不良的教育觀念而輟學或者不能安心學習的學生應該由學校和社會機構對學生進行幫助和拯救。

    現在校園暴力的施虐者、受害者中,大多數家庭都不美滿(前面提到過了),不是父母不在或者太忙,就是不會教育子女,而這成了“培養”經常違反校規校紀、騷擾他人、打架鬥毆、參與不良團體(各種幫派、黑社會)甚至違法犯罪等行為的中學生的溫床。現在留守兒童有6100萬,還有3100多萬“流動兒童”(跟隨父母打工,輟學或者在條件極差的打工子弟學校學習),這裏邊大多數人都存在以上問題。至於其他非留守或者流動兒童,家庭教育方式不當甚至家庭暴力頻發的也有壹定的比例。除此之外,大量寄宿生也存在以上留守兒童和家庭教育缺失的青少年所存在的問題(主要強調從農村來縣城或者市區學習的寄宿生,離家很遠,往往半個月乃至壹個多月才能回家壹次,而且往往也就能回去呆壹兩天。在比較陌生地方過集體生活,除了盡力謹小慎微、明哲保身以避免攤上事惹上人,往往就是自己也拉幫結派,或者找“大哥”庇護。還有就是經濟條件差(家庭不富裕或者拒絕給足夠的生活費)導致只好通過結成幫派“互助”、輟學、通過犯罪獲得金錢、在貧困情況下產生壓力和痛苦並且因此欺淩別人來發泄。課外生活往往貧乏、扭曲。壹些人跟著“老油條”去吃喝玩樂,學不良習慣、染上吸煙喝酒甚至沾上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所以綜合起來,這個數字是驚人的。

  對於這個龐大的“非正常環境”下的中學生群體,必須要有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盡最大可能彌補因為上述原因產生的教育缺失、人格缺失,以及蕩滌、阻止他(她)們染上的不良習慣。壹方面,在物質上要盡可能提供不低於基本需要(最好能夠達到中學生平均生活消費水平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經濟支持,讓他們不至於因為衣食住行的不足而造成痛苦,以至於違法犯罪、加入幫派團體“互助”、破罐破摔影響、傷害他人。有了基本的生活費用,也能讓他(她)們有尊嚴的生活,而不是產生自卑、仇富、極端、貪婪等不良思想,也不會因為貧窮變得麻木不仁,不想學習,自生自滅。

    在保障這些孩子基本物質需要的同時,也要教他(她)們合理的理財能力,而不是給了生活費了事,否則反而可能讓壹些人吃飽撐的沒事幹,甚至拿錢去結交“朋友”,四處尋釁滋事,就像我前面提到的很多校霸流氓的頭目往往家庭條件是比較好的,甚至家境很富裕,自己生活費也很多,這樣他才有財力拉攏“弟兄”,變成流氓惡棍學生的“領袖”,成為制造校園暴力的主犯。

    另壹方面,要有為數眾多、素質不太低的教師進行教育,並在校園之內或學校系統之外建立壹套與學校課堂教育相輔相成的青少年社會救助、幫扶、更生機構,不僅保障他(她)們學校教育的完整性,也要盡可能彌補部分家庭教育的缺失和糾正社會“教育”的扭曲,像第三條壹樣,讓他們有平等、自由、公正這些理念,有基本的愛心、同情心、同理心,至少有基本的是非觀,把他(她)們從混跡城中村、鄉下各種娛樂廳,組成幫派尋釁滋事、白天黑夜四處遊蕩甚至違法犯罪的狀態中解救出來。對於壹部分因為家庭原因已經出現心理問題的,應該有相關心理輔導人員幹預。壹方面要耐心輔導,把道理講通、講實,而不是空話套話,通過溝通讓他們遵守校規校紀、遵紀守法,不影響他人;還要盡可能解決能夠解決的他(她)們具體困難,提供物質、精神等各種幫助,提高其學習能力、適應社會能力,尤其培養其健全的人格和自尊心。

    此外,相關機構也要和公安機關合作,對於已經用盡溫和手段、仁至義盡但是還是不思悔改,影響他人,甚至發生嚴重的校園暴力,欺淩他人的未成年人,應該嚴懲,通過公開逮捕、公開判決方式,震懾其他同齡人(即使這些被捕的毀了那也沒辦法,否則會影響、傳染更多人),在這類學生經常聚集地方多安裝監控錄像,在保護其個人隱私基礎上監護,保護好學生,拯救可拯救學生,打擊張狂兇殘、強兇霸道的學生。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學生之間壞習慣乃至惡行的“交叉感染”以及對學校整體秩序的破壞(雖然關進監獄或者開除也會造成其他地方的“交叉感染”,但是處罰只要限定在少數人,而且有其他配套(改善管教所、監獄狀況、出獄善後),而且對嚴重違法犯罪的學生處以長期徒刑乃至無期徒刑、死刑就可以減少這種危害)。通過軟硬兼施、務實理性、保護最大多數遵守紀律和法律、不侵害他人利益的學生,最大限度保障這些非正常環境下成長的子女能夠和其他同齡人壹樣,能夠有壹個安全、平等、公正、幸福的學習環境,成長為同樣具有尊嚴、自信、愛心的國家公民。具體來說,還有壹點就是給留守兒童壹個良好的居住環境,如果家裏太簡陋而且離學校過遠,最好是建很多非集體性的二三人的宿舍甚至單人宿舍,給他(她)們更多自由空間和靠近學校且安全的學習環境,以便於更好的學習生活。

    當然,以上所有這些都需要國家和地方政府投入巨資(這些均納入政府公共財政支出中的科教文衛支出中,也就是政府必須提高支出額度,優化支出結構,並且保有余而補不足,促進各地區教育資源分配均等化),不僅要建設優良的校園基礎設施,還要有大量師資投入,以及學校周邊的居住、飲食、治安設施投入。當然,也要在這些物質投入基礎上建立壹套高效、人性化、符合現實的運作機制,讓這些投入真正能夠用在這些急需幫助的學生身上,而不是事倍功半甚至變成形式。

  要盡可能縮小不同地域、城鄉、重點與非重點學校的教育環境差距,改善教師工資和福利待遇。

  根據我親身經歷以及各種新聞報道,絕大多數校園欺淩(尤其是手段殘忍、造成嚴重後果的事件)都是在內地、縣城或者鄉村學校、非重點學校、農村戶籍學生為主的學校、重點中學的分校等。相反,發達地區、大城市、重點中學本部、以城市市區戶籍學生為主的學校則很少有校園暴力問題,而且出現的校園欺淩事件嚴重程度往往也較輕。這除了生源質量本身導致的良性循環(總體上,入學的遵守紀律安靜正派的成績較優良學生構建較良好氛圍)和惡性循環(大致上,入學時候就已經有各種不良習慣的學生相互影響導致環境較差)之外,師資質量、其他教職工素質、硬件投入、教育理念等也是重要原因(前面已經詳細敘述了)。

    雖然說世界上任何國家都沒有做到所有國內中學教育水平相同,即便西歐北歐也不能做到,但是把差距縮小到合理的範圍內、並且有兜底機制(最差的學校不能糟糕的太過分)還是很應該的。前面已經詳細講了如何通過各種物質投入和體制改革來改善校園環境,那麽對於這些條件較差學校,並不是壹定要搞得和人大附中、北京四中那種學校的教育質量壹樣,但是至少要有思想正派、有基本教育素質的教師,有基本的讀書、娛樂設施和完整的人文教育體制,校園暴力應該控制在低水平。這也是前面已經提到的要財政巨資投入、教育資源分配公平、和其他相關體制改革才能實現。

    要對校園暴力施暴者和受害者進行持續性管控和心理輔導,並且教會欺淩者和被欺淩者以後如何正確的為人處世,糾正不良且有損他人利益的言行。在處理校園暴力之後要有接續的配套措施,在學校編制中增加心理咨詢師、學生沖突和校園欺淩調解員、機動性保安人員等,分擔老師的相關責任和工作。無論是從輕還是從嚴處理,無論是對單方面的校園欺淩還是雙方對抗的學生沖突,都應該有後續的措施、對受害者的關懷。

    壹方面,要堅決避免已經處理之後,受害者、舉報者被打擊報復這種情況,給予有效的後續保護(尤其校內外安全,加強聯絡,和家長結合、溝通)。然後,應該通過講道理讓加害者真正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而不是表面聽從老師批評處理,心裏卻充滿對告發者、受害者、老師的怨恨,以及繼續重犯老的錯誤。第三,對於因校園欺淩身心嚴重受創的(例如被在廁所暴打和侮辱、拍裸照或者其他長期被欺侮、被在互聯網上大肆詆毀中傷而名譽嚴重受損等),應該由心理醫生、班主任以及家長各方想方設法排解與治療,而且盡全力避免這些事件繼續發生在他(她)們身上。對已經發生的侵害要盡力制止和挽回,例如要求學生刪除相關侮辱性照片和言論。此外,也應該調解雙方沖突,好言相勸,讓雙方在已經承擔自己責任前提下相互諒解,至少讓雙方以後天天見面或者共同學習、居住時候不再繼續有那些激烈矛盾,不至於“仇人見面分外眼紅”。對於以前矛盾過於激烈調解不開,或者欺淩、暴力傷害已經有極嚴重的後果,但是又不夠開除處分的學生,應該采取調換班級等手段(而且給予受害者壹方調換選擇優先權,受害方可選擇自行調走或者讓加害者離開本班去別的地方),將矛盾復發性降到最低。還有就是要讓加害者發自內心的知道欺淩別人是不對的,而不是被批評教育、處分之後產生逆反心理壹味簡單粗暴的批評,越是不讓他們欺淩別人,他們反而越這麽幹。只有疏通好思想,在學生內心深處明白欺淩他人和偷盜、搶劫、強奸壹樣是很壞的行為,並且不被“犯罪英雄化”這種社會評議所“鼓舞”,而是因為犯這些錯誤丟人、羞愧,才能避免校園欺淩在高壓下反而出現逆反的發案。

    當然,最重要的目的是保護受害者不受二次乃至更多次傷害,也避免出現再次被欺侮後激烈的報復(在老家就聽說過壹個農村孩子因為長年被欺負,最後拿刀殺了欺淩者的事情),產生更嚴重的後果。像“放學之後在外面等著妳”可不是壹句玩笑話,對於真正經歷這種情況的被欺淩者就是噩夢。對這種可能如果沒有善後處理,就可能導致向老師尋求保護的被欺淩學生受到二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程度更嚴重的傷害。這些也都需要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還有教育理念的轉變、教育體制的人性化。

    學生和學校、地區的“自由”“自主”、“尊重多元和差異”往往和無序、放任自流、無視不公和條件、環境差別相混淆。這需要強化中央對地方、管理機構對學校、學校對學生的合理管控和限制,以及前面提到的改變教育資源分配不均以及教育理念差別過大等情況。讓所有區域、所有學校、所有學生在遵循最基本的正常的“普遍價值”與保護學生基本權利,不能扭曲過度。

    現在社會上盛行“人各有各的活法,別亂評價和幹擾別人”這種思潮。其實這往往忽視了“自由”、“多元”的真正內涵,忽視了群己權界,把無害他人的自由生活與對他人、社會利益有害的“自由”混為壹談。就像人不能有殺人、搶劫、強奸、欺詐、偷盜等的自由壹樣。

    我們也不能把區域地方、單位(學校)和“小集體”的“自由”和每個個體的自由劃等號。就像不能說伊斯蘭教有戴面紗、不許婦女有平等地位、不允許她們拋頭露面這些習俗的自由,所以就去允許伊斯蘭教有實行伊斯蘭教法、原教旨教育的自由,用來壓制每個婦女個體的自由選擇的權利自由壹樣。每個學生應該有更多自由選擇的機會去選擇學習內容(科目)、學習方式(緊跟老師還是自主學習、課外閱讀等)、參與學校團體和參與社會活動(公益活動、維權活動等)、談戀愛、適度上網娛樂、表現的內向或外向、興趣愛好以及其他不危害他人(也不嚴重危害自身的生活方式。但是每個學生都不能以個人自由為由去尋釁滋事、破壞公物和校園社會秩序、“看不慣”其他人無害舉動而去“收拾他”、強行和他人套近乎、對其他男女學生做出各種流氓舉動,以及嚴重酗酒、吸毒等必然害人害己的行為。老師和家長、社會機構也不能以“尊重學生個人生活”、“保護未成年人個性自由”等理由對這些放任自流。

    而像錄取率低的省份被迫采取應試教育(死記硬背、填鴨、題海戰術)應該表示理解,但是不應該合理化它們,而是想方設法通過疏導和調整改變這種狀況。至於貧窮、落後、保守情況籠罩的很多貧困地區的糟糕的教育軟硬件設施、滯後甚至有害的教育理念(例如灌輸弱肉強食、唯利是圖、講厚黑學等這些理念),也應該通過教育投入改變、雖反感但同情,而不是按壹些人認為的“窮人有窮人的活法,富人有富人的活法”來淡化教育資源不公導致的學生生活條件的巨大差異和考好大學機會的嚴重不平等。那些說“窮人有煩惱痛苦,富人也有煩惱痛苦”的人有幾個樂意去當窮人呢?既然“都壹樣,都差不多”,為什麽絕大多數人還追逐財富,計較工資多少、住房條件、社保水平、治安條件,而不願意“高風亮節”的少拿工資、挑最差的分配房、隨便挑個破地方居住然後把省下的錢都捐獻了呢?這種心靈雞湯和自我安慰就是十足的精神鴉片。

    而且,放任之後往往並不是每個人可以隨便幹自己喜歡的事,而是被其他力量(素質較差的家長、品質惡劣的朋友甚至黑幫大哥、能力和素養不是很好的教師等)主導的不良思想、手段、以及構造的大環境影響和控制。就像很多南亞東南亞國家,例如印度,國家對國民生活的管控和影響小了,並沒有讓廣大人民尤其平民階層都能自由發展和無拘無束的生活,反而導致底層叢林法則、弱肉強食,地方黑幫、大財團、大地主、宗族頭人或者宗教甚至邪教頭目控制了基層社會,對人民進行控制、壓迫和奴役。女性和貧民、低種姓人群受到各種暴力侵害和經濟、身體剝削,像強奸案頻發也是國家治安力量不足和警察權力太小導致(當然警權擴大要有良好的監督機制、高薪制等方式保障其不濫用權力)。即使在發達國家和地區,放任壹些組織和個人對其他人實行特殊“教育”和“過特殊生活”也會導致各種悲劇(如美國的大衛教派事件中壹些教徒被控制奴役,壹些未成年人被“教主”性侵。政府長期不幹預,最後鬧出人命才出兵,結果過程中又導致大量傷亡;臺灣“莊靜潔事件”中女生莊靜潔被誘導參加所謂“靈修”團體用“神術”治病,結果導致她死亡。這些都是放任民眾“自由選擇”情況下個人的真正自由被剝奪,被他人控制和壓迫,給受害者帶來極大傷害的例子)。此外給予人以自由的前提是也同時使其擁有合理使用和享受自由的能力和素養,通過教育讓他(她)能夠真正正確、有效的行使自由。雖說“天賦自由”,但是如前面所述,自由受制於各種現實因素,很容易跑偏了。否則只可能導致濫用自由,甚至違法犯罪。壹些國家民粹主義大行其道就有這種因素。
0
分享 2021-01-05

2 个评论

共匪不會防止校園霸凌,因為參與校園霸凌的人就是共匪維持統治的統治基礎,共匪的基層成員本身就來自於參與校園霸凌的人,共匪依靠歷史社會條件的差異安排社會角色,如果沒有了劣質的學校與校園霸凌,就沒有大量的被馴化的韭菜了。
共匪不會改善基層人民的歷史社會條件,共匪不會防止校園霸凌。

要发言请先登录注册

要发言请先登录注册

发起人

長期在馬克思主義與民主社會主義以及社會民主主義還有社會自由主義之間徘徊,反對毛左共產極權與鄧右共產極權的反共異議人士。

状态

  • 最新活动: 2021-01-06
  • 浏览: 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