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極權國家

作者 杜光 寫於 二零一零年

我國的一切權力已經屬於人民了嗎?
  吳邦國委員長的第六個「確立」是:「確立了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
  對於這個「確立」的最好評價是打一個問號:「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嗎?「公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嗎?
  不知道有多少公民會給出肯定的答覆。我認為,對於這個問題的合理提法,應當是:國家一切權力應該屬於人民,公民應該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
  從表面上看,這兩句話的邏輯聯繫是十分明顯的。它們互為因果,似乎是對同一個問題的不同表述。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也就有了國家權力;反過來說,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公民就會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但是,就在這兩句話的字面表述裏,也反映了當權者的一種根深蒂固的傳統偏見,這就是關於「人民」和「公民」的嚴格區分。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但公民並不全是人民,按照人民民主專政的理論,中國人有敵人和人民之分。在這兩句各有機鋒的話裏,前一句說的是權力只屬於人民,不屬於被認為是敵人的人;後一句說的是公民「依法」才能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
  下面我就對這兩句話作一些粗淺的分析。
  中華民國建立以來的幾部憲法,如1912 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31 年的《訓政時期約法》,1934 年和1936 年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1946 年的《中華民國憲法》,都在第二條裏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什麼是主權?按照1980 年上海辭書出版社版《辭海》的解釋,主權是「國家對內高於一切和對外保持獨立自主的固有權力」。參照有些國家的憲法,可以證明主權指的就是國家權力。如:
  1958 年通過的《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的第一章就是「主權」,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主權屬於人民,由人民通過其代表和通過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國家主權。人民中的一部分人或者任何個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國家主權。」1963 年的《義大利共和國憲法》的提法是:「主權屬於人民,由人民在憲法所規定的形式和範圍內行使之。」被稱為「威瑪憲法」的《德意志國憲法》(1919 年)的提法更簡練:「國權出自人民。」1971 年通過的《埃及共和國憲法》的表述是:「主權屬於人民,權力來源於人民,人民行使和維護主權。」《菲律賓共和國憲法》的說法是:「主權屬於人民,所有政府權力來源於人民。」
  「一切權力」的涵義當然比「主權」寬泛。我國1954 年制定憲法時採用「一切權力」,而不是「主權」,為什麼?現在已難以查考。這個微妙的區別,是否意味著權力範圍的差異?主權屬於人民,政府代表人民來行使國家主權,是在國家權力的範圍內履行它的職權。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意味著代表(或自認為代表)人民的政黨和政府可以行使超出國家主權的一切權力。主權是近現代的政治術語,它指的是現代意義上的國家職能——內則安民,外則禦敵,而且包含著這個權力必須由公民授權的涵義。由於它經常出現在西方政治學的著作裏,因而被認為是屬於資產階級的理論體系。我國的憲法裏用「一切權力」而不用「主權」,既表示擺脫傳統的資產階級政治概念,又可以對權力來源作出更寬泛、更隨意的解讀。
  但是,「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實際上也包含權力機關應該由公民授權的意思,因為憲法在這句話的後面,緊接著就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前一句話表示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間接地行使屬於自己的「一切權力」;後一句話指的是人民直接行使屬於自己的「一切權力」。1954 年、1975 年、1978 年的憲法都只有前一句而沒有後一句,1982 年的憲法才加上了人民有權管理國家事務的條文。這大概也是接受文化大革命教訓的成果吧。
  但是,寫進憲法,並不意味著這些規定已經實現,已經「確立」。關於人民間接行使國家權力的問題,我已經在前一篇關於人民代表大會的思考的文章裏作了分析,並且提出了六點建議。做到了這六點,就可以名副其實地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這裏就不再多說了。
  關於人民直接管理國家和經濟、文化、社會各領域的事務,可以同第六個「確立」的第二句話「公民依法享有廣泛的自由和權利」聯繫起來,因為管理各個領域的事務,也是公民的自由和權利。
  問題就在於「依法」二字,憲法裏的提法是「依照法律規定」。依照什麼樣的法律?就立法的原則和憲政的精神來說,法律的制訂是為了保障憲法的實現,特別是保障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實現。為此,所有的法律和法規都應該限制和排除不利於公民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種種障礙,包括濫用國家權力,而不應該設置障礙。
  遺憾的是,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裏規定的公民權利,大部分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已經頒佈的一些法規,也不是保障公民實現憲法規定的應有權利,而是限制權利的實現,最明顯的是關於結社和出版的兩個條例。我在去年1 月寫過一篇題為《必須徹底轉變立法的指導思想》
  的文章,對這個問題有所分析,現在照錄於下:
  「就拿公民的結社自由和出版自由來說,這兩項對於培育公民社會極為重要、因而對社會發展最具積極意義的公民權利,早在1954 年就已經被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但五十多年來卻從來沒有切實貫徹過。有關的條例法令一方面申述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和出版自由,但同時又規定了限制自由的條款。如1998 年10 月25 日發佈施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一條說:『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制定本條例。』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作為制定條例的根據和理由,就隱伏著限制甚至抹殺公民結社自由的意圖;保障結社自由,只不過是虛晃一槍的官樣文章。果然,第三條就規定:『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什麼是『業務主管單位』呢?第六條明確規定是指縣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門,和縣以上政府授權的組織。這就是說,要成立社會團體,必須先經過政府有關部門審查,他們審查同意了,才可以進行登記。審查、登記,實際上是剝奪結社自由的兩大關卡,能夠順利通過的,主要是體制內的的社會團體。許多民間的社會團體,還沒有成立就被扼殺在繈褓之中,以致有些熱心為社會服務的人士,不得不以企業的名義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由此引起很多不應有的困難和麻煩。像去年被查抄的『公盟』和『益仁平』,就是在工商局登記的非贏利性社會團體。
  「除了審查和登記外,還有第三道限制、扼殺結社自由的關卡,那就是年度檢查。條例第二十七規定登記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包括『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第二十八條還規定業務主管單位『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僥倖通過審查登記這兩道關卡、得以成立並開展活動的社會團體,每年還要經受業務主管單位的年檢初審和登記管理機構的終審。任何社會團體,如果有讓這兩個機關感到不滿意的地方,他們就可以勒令社會團體停業整頓,甚至處罰、取締。去年北京市律師協會改選,有些律師主張民主選舉,並且提出自己的候選人,結果北京市司法局和由司法局操縱的律師協會,就利用年檢的機會報復他們,不但剝奪了這些律師的執業資格,連他們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也被撤銷登記。這個惡性事件,充分暴露了年檢制度的專制主義本質。
  「再看2001 年12 月25 日公佈的《出版管理條例》,同前面介紹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如出一轍,也把加強管理和保障出版自由並列為條例的主旨。條例第一條說:『為了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發展和繁榮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版事業,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這兩個條例的發佈相隔不過三年,但制定條例的指導思想卻有了顯著的改變。第一,前一條例第一條的第一句話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後一條例卻是『為了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儘管所謂保障自由不過是官樣文章,但三年以後的條例卻連這樣的形式也不要了。第二,前一條例沒有提什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後一條例則把『發展和繁榮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版事業』作為管理的主旨。所謂『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際上是一個虛渺的糊塗的概念,多少御用文人、多少官方媒體反復地宣傳它,卻誰也沒有把它說清楚。正因為誰都說不清楚,誰都弄不明白,掌權者才可以隨心所欲地加以利用,為專制主義服務。條例裏有了這個絕妙的用語,無疑可以大大加強『對出版活動的管理』。第三,前一條例只說『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後一條例則說『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這就是說,保障出版自由權利的前提是你要『依法』,而在這些管理者的指導思想上,法就是專政的工具。所以,這句話的不言自明的涵義,意味著你的出版自由權利,只有在專制主義容許的範圍內才能得到保障。
  「這個涵義在條例的其他條文裏有著進一步的表述。如:
  第三條,『出版事業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第七條作出了『對涉嫌違法從事出版活動』進行查處和查封、扣押有關物品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的重大選題,都要經過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備案,連期刊的重大選題,也應辦理備案手續。第三十條還規定,從事印刷或複製出版物的單位,須向省市出版行政部門申請,經過審核許可後,再到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方可從事印刷或複製業務,而且不得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委託印刷或複製各種出版物。如此等等,分明是『依法』限制和剝奪公民出版自由的權利,哪裏有什麼『維護公民自由權利』的意思!
  「以上我通過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出版管理條例》的解剖,揭示了我國一些法令條例的非法性質。說它們非法,是因為這些法令條例違背了法律應有的『保障公民自由權利』和『規範國家權力』的基本功能,相反地,卻限制、剝奪了公民的自由權利,加強、擴大了政府的專政職能,成為專制統治的工具。」
  依照這樣的法規,人們還能「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嗎?
  出版自由和結社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人民如果沒
  有出版和結社的權利和自由,怎麼還能成為「國家一切權力」的主人呢?
  除了出版和結社的自由權利外,憲法裏規定的公民自由權利,幾乎都沒有得到應有的保障,而且近幾年來控制得越來越嚴。如集會自由,我這兩三年就有過多次會議被取消或會上有國安旁聽的經歷;又如遊行示威的自由,我至今沒有聽說過哪一次遊行示威的申請被批准,倒是耳聞多起因申請遊行示威而遭拘捕的事例;至於宗教信仰自由,可以歸納為兩句話:允許信仰宗教,但沒有信仰自由——近幾年各地的基督教家庭教會備受迫害,就是十分明顯的例證。憲法還規定「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可是傳來的資訊,卻是許多真正的愛國者被監控、被跟蹤,許多房屋被強拆。在公民自由權利遭到如此嚴重侵犯的情況下,卻要大言「公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豈不成了自欺欺人的謊話!?
  要真正實現「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就必須使人民代表大會成為確實能夠代表人民的國家權力機關,並且本著「保障公民權利、限制政府權力」的原則,在廣泛徵求公民意見和專家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憲法已經確定的公民權利法規,如《新聞法》、《出版法》、《結社法》、《遊行示威法》、《政黨法》、《宗教法》、《人身自由保障法》等等。只有建立起比較完備的公民權利法規體系,並且得到切實遵行,才有可能毫無愧色地宣稱:我國已經確立了「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的國家體制和社會秩序。

名不副實的多黨合作制
  吳邦國委員長的第七個「確立」,是「確立了中國共產黨 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 層群眾自治制度」,本文只談多黨合作制問題。 多黨合作制度是中國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在推翻國 民黨政府的民主革命中,一些中間黨派同共產黨站在一條戰 線上,反對蔣介石的獨裁統治,贊成共產黨提出的「將中國 建設成為一個獨立、自由、民主、統一和富強的新國家」的 主張,並且在團結知識份子和資本家、策反國民黨的將領和 官吏等方面,為戰爭的勝利和新國家的建立,作出了積極的 貢獻,從而奠定了同共產黨合作的基礎。 在這個多黨合作的框架裏,中國共產黨起着主要的關鍵 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在新國家的建立和建設的過程中,中 國共產黨畢竟是起着決定作用的政治力量。但是,作為政治 體制的一個構件,所謂「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在 邏輯上理論上都是一個不甚確切的概念。合作是在平等夥伴 之間進行的,不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的問題;領導和被領導之 間的關係,則是指揮和服從,而不是合作。固然,在合作的過程中會有主從首次之別,但那是在平等基礎上的分工,與 領導被領導有著本質的差別。 在共產黨和其他黨派的關係上,毛澤東在五十年代提出 「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胡耀邦在八十年代又加上「肝膽相 照,榮辱與共」。這十六字方針體現著多黨合作制的本質和精 神所在。但共產黨領導的原則,卻破壞了這個方針的貫徹。 當然,如果按照中共十三大對黨的領導所確定的涵義——「黨 的領導是政治領導」,那麼,它同十六字方針是可以相容的。 但在實際的政治生活中,由於存在着專政的領導思想和專制 的領導方法(我在「理論思考之二」裏已對此作過分析), 共產黨不但在多黨合作問題上實現着全面的領導,而且對每 個民主黨派的內部事務,也進行不必要、不應有的干涉,使 「黨的領導」成為包辦代替、強迫命令的代名詞。 要真正實現多黨合作,必須堅持兩個基本原則:黨派之 間的平等原則和黨派自身的獨立原則。長期以來,這兩個原 則始終沒有實現。中共的統戰部是中共與民主黨派進行聯繫 合作的工作部門,但實際上卻成了民主黨派的頂頭上司:民 主黨派的領導人員,要由它遴選;民主黨派的機構、經費, 要由它確定;民主黨派的重大決策,要經它同意。民主黨派 已成為中共中央統戰部的下屬,哪裏還談得上平等和獨立。 共產黨和民主黨派之間的不平等和民主黨派自身的不獨 立,使多黨合作制成為名不副實的空招牌。 八十年代末期,歷史曾經給多黨合作制度提供一個逐步 完善的機會。 1988 年10 月,北京市有關部門通過問卷調查和座談會、 個別訪問等方式,就多黨合作問題向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進行調查,並對調查結果作出分析。調查所反映的問 題,使人們警覺到加強、完善多黨合作制的必要性和迫切 性,也意識到這個政治平臺有可能成為當前政治體制改革的 一個重要突破口。因為中共十三大提出的黨政分開,雖然意 義重大,但涉及的問題過於複雜,黨政內部的利害關係錯綜 紛紜,難以着手。如黨政分開從哪裏做起,會遇到什麼困 難,什麼阻力,如何排除障礙,循序前進,等等,都需要充 分的論證和分析。相比之下,改善多黨合作制的運作就簡單 得多了,特別是在利害關係問題上,它不像黨政分開那樣會 損害許多權勢者的利益,阻力不會太大,只要共產黨的高層 領導下了決心,就不難穩步推進。 北京市的調查對於許多關切政治體制改革的人來說是一 個強烈的信號,從12 月下旬開始,統戰部門、民主黨派、科 研機關、黨校都紛紛召開座談會、討論會,回顧我國政黨制 度的發育過程及歷史特徵,從理論上、實踐上探討完善與發 展多黨合作制的途徑。我1989 年初曾在《中國政治體制改革》 第2 期上發表一篇文章,記述首都的一些會議討論多黨合作 制的主要情況。雖然事過22 年,但當年會議上對多黨合作的 情況分析和批評建議,今天仍有十分現實的意義。 我在那篇文章裏介紹說:「參加座談的許多同志異口同聲 地指出:民主黨派的存在和發展,對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 特別是民主政治建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但目前它們的作 用遠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主要表現在:第一,很少參與決策 過程,即使參與了,也多屬低層次的諮詢。在人大,民主黨 派的人民代表往往只是發表個人意見,而不是作為一個政黨 的代表起作用。政治協商則多數是通報情況,傳達文件,而徵求對重大決策的意見較少。第二,對中共與政府的監督很 不夠。由於缺乏監督機制,民主監督的程度很低。方針是相 互監督,實際上只能是共產黨監督民主黨派,民主黨派無法 監督共產黨。第三,多黨合作制缺乏法律保證。幾十年來的 歷史表明,由於沒有法律保證,民主黨派參政議政的程度, 往往取決於共產黨領導人的開明程度,帶有很大的隨意性。 領導人重視時還可以搞點合作,不重視時便被棄置一邊,根 本談不到多黨合作。第四,民主黨派在組織上仍顯得比較軟 弱,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要求很不相稱,長期以來, 各民主黨派的經費依靠國家財政撥款,它們在人大和政協的 代表由統戰部提名。這種物質上、組織上的依賴性既限制了 民主黨派自身的成長,也阻礙了多黨合作制的順利發展。」請 看,這些分析不也很符合今天的情況嗎? 在那些會議上,許多參加者指出:「要加強和完善多黨合 作制,首先要在指導思想上有所轉變。在民主黨派和共產黨 的關係上,主要矛盾在共產黨一邊,所以,要使多黨合作制 有所前進,有所突破,首先要求共產黨在認識上和做法上來 一個較大的轉變。各民主黨派是我國民主革命留下的寶貴遺 產,是政治上難得的珍寶。他們的存在本身就是我國完善政 治體制、加強民主建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優越條件,只有從 這個高度出發,才能意識到並充分發揮我國特有的這個政治 優越性,把多黨合作制推進到一個新的水準。」 大家還認為:「『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 與共』的十六字方針是平等合作的方針,要真正貫徹這個方 針,就必須把民主黨派放在平等的地位上。」同時,民主黨派 應該「獨立地發揮作用」。共產黨對多黨合作的領導「只能是政治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的領導,在憲法和法律範 圍內的領導,而不應包含組織領導、思想領導,因此,共產 黨對民主黨派的任何組織上思想上的干預都是不適宜的」。對 於民主黨派,共產黨要「從思想上平等對待,組織上放棄干 預,政治上允許競爭」。座談會上大家最關注、談得最多的是如何改善多黨合作 制。歸納起來,大體有這樣幾種意見:「第一,把開闢民主 黨派參政議政的渠道,作為加強多黨合作制的首要課題,列 入政治體制改革的議事日程。」「發揮民主黨派的參政議政功 能和制約監督的作用,是當前實現民主化和政治體制改革的 條件最有利、也最容易突破的環節。至少可以先在人大和政 協的範圍內實現更廣泛的民主,使人大和政協成為名副其實 的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第二,完善多黨合作制的根本方 向是多黨聯合執政。其實,建國初期政權機關的結構就是多 黨執政,……而現在只有一位副部長是民主黨派成員,這種 狀況亟需改變。無論是中央政府各部委,還是省市縣,都應 有一定數量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參加政權機關,經 過法定程式進入領導崗位。這既有助於推進民主政治,也符 合於當前世界政治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對於促進祖國統一也 有好處。」「第三,在完善多黨合作制的過程中,應當引入競 爭機制,才有強大的活力和動力。沒有平等就沒有真正的合 作,沒有競爭則是毫無生氣的合作。選舉是我國社會主義民 主政治建設的一條最基本的通道,競選可以說是最能體現選 舉的民主意義的手段。每個政黨都可以用自己的政治主張來 爭取人民的擁戴,讓人民作為主人來選擇自己的公僕。這對 民主黨派來說是一個參政能力的考驗,對共產黨來說既是一種挑戰,也是自我更新的良好機會。」「第四,修憲立法。」應 把多黨合作制度寫進憲法,「對民主黨派的性質和在國家政 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作出原則性的規定。以憲法為根據, 進而制定一些單行法規,如政黨法、監督法,具體規定政黨 活動的範圍和原則。」「第五,民主黨派要增強政黨意識,加 強自身建設。特別是要擺脫過分依賴共產黨的狀況。首先, 經濟上要逐漸獨立,通過創辦實業來解決經費來源問題;其 次,要有明確的獨立的政綱和鮮明的政治主張;再次,要強 化自身組織,真正成為一支獨立的政治力量。」「民主黨派的 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應由民主黨派自己選舉產生,會議期間 可有議會黨團,作為政黨來提出議案。」「第六,民主黨派應 有自己的輿論工具,…作為宣傳自己政治主張的喉舌。沒有 輿論陣地,任何一個黨派都不可能獨立地作為一個政黨來發 揮作用。……要允許民主黨派的報刊有自己的聲音,一味地 做共產黨的附庸便毫無意義了。」就在理論界的討論進入高潮的時候,中共中央統戰部的內部刊物發表了北京市的調查報告。1989 年1 月2 日,鄧小平對它作了批示:「可組織一個專門小組(成員要有民主黨派的),專門擬定民主黨派成員參政和履行監督職能的方案,並在一年內完成,明年開始實行。」
  朝野關注多黨合作制的的動態,使我萌生了對政治體制改革的樂觀期待。我把那篇文章標上《起於青萍之末的改革新風》的標題,作為《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第二期的首篇,期望這股新風能「浸淫溪谷」,「激揚飆怒」,成為促進黨政分開、撬動政治體制改革的杠杆。不幸的是,接着發生的對學生運動的大鎮壓,使政治形勢出現逆轉,政治體制改革被束之高閣。但是因為有鄧小平的批示,當年年底還是發佈了一個《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
  這個文件在文字表述上有一些可圈可點的亮點,如「民主黨派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範圍內的政治自由、組織獨立和法律地位平等。中共支援民主黨派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內部事務」;「充分發揮民主黨派參政和監督的作用」;「中共對民主黨派的領導是政治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針政策的領導」等。這些原則,特別是民主黨派的政治自由、組織獨立和地位平等,也應該是多黨合作制度的基本原則,在中共中央的文件裏作出這樣的承諾無疑是十分可貴的。遺憾的是在具體的條款裏,卻缺乏如何貫徹這三大原則的措施。雖然提出了許多具體規定,但都似乎游離于政治自由、組織獨立、地位平等的原則之外,乏善可陳。理論界所提的建議,基本上沒有被採納。文件強調: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合作的政治基礎」;「發揮
  民主黨派監督功能的總原則是:在四項基本原則的基礎上,發揚民主,廣開言路」;對民主黨派成員要「深入進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教育」等等,實際上是對「政治自由」的否定,四項基本原則成了民主黨派的緊箍咒。至於民主黨派「發展組織要堅持已協商確定的範圍和對象,堅持以大中城市、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為主」,民主黨派推薦擔任政府領導職務的成員,要經過中共統戰部門和組織部門的考察審核,則是對所謂「組織獨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的否定。吳邦國委員長所說的「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就是這樣一種民主黨派喪失了自由、獨立、平等的合作方式。在民主黨派沒
  有自由、獨立、平等的條件下,所謂的「多黨合作制度」也就成了有名無實的擺設了。
  毫無疑問,多黨合作制度應該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問題在於如何使它能夠名副其實地發揮作用,成為憲政民主的一個構件。我認為,二十多年前理論界提出的一些建議,今天仍然有着十分現實的意義,所以不厭其煩地在這裏大量摘引,希望這些建議能夠在二十多年後的今天得到應有的重視,也希望中共中央文件裏提出的關於民主黨派享有政治自由、組織獨立、地位平等的承諾,能夠切切實實地得到貫徹,讓民主黨派自由地發展組織,開展活動,獨立自主地處理內部事務,以平等的地位參與政治的合作與監督。為此,各個民主黨派應該建立自己的輿論陣地,包括報刊、通訊社、出版機構、聲像媒體等等,發出自己的聲音。
  多黨合作過程實際上也是求同存異的過程,有不同聲音的過濾,才能使執政和決策更加成熟、更加完善。如果只有一個聲音,吠聲吠影,眾口附和,就難免誤國害民,這應該是毛澤東時代給我們留下的最為沉痛的教訓。
  只有切實地把多黨合作放在政治自由、組織獨立、和地位平等的基礎上,才可以說是「確立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實現名副其實的多黨合作制,將會有力地推進政治民主化,為改革現有的政治體制增添新的動力。

以公有制為主體 錯誤理論指導下的錯誤方針
吳邦國委員長的第八個「確立」是:「確立了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本文只談「公有制為主體」,關於按勞分配問題留待下次再談。
  (一)「以公有制為主體」是阻撓改革的絆腳石「以公有制為主體」是共產黨自改革開放以來一直堅持的根本方針,從十二大提出「生產資料公有制是我國經濟的基本制度」,「社會主義國營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居於主導地位」,此後的歷次代表大會都把「以公有制為主體」列為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並且成為指導經濟體制改革的根本方針,很少有人懷疑或提出不同意見。
  但這是同經濟體制改革背道而馳的指導方針,它已經成為阻撓經濟體制改革深化的絆腳石。十多年來,經濟體制改革的停滯、倒退,都是同這個錯誤的指導方針分不開的。
  上世紀五十年代以三大改造為主要形式的「社會主義革命」,沒收了資本家、手工業者、個體戶和農民的生產資料,使全國經濟成了所謂「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一統天下。但由於中國社會根本不具備社會主義的條件,所謂的社會主義革命,實際上是一場專制主義的復辟。通過這場革命建立起來的名為社會主義、實為專制主義的社會,經濟上壟斷生產資料所有權,政治上壟斷全部國家權力,文化上壟斷輿論和真理裁判權,社會上剝奪公民的自由權利。毛澤東的獨裁統治,特別是他一手炮製的文化大革命,把中國推到瀕於崩潰的邊緣。直到毛澤東去世後,才有改革開放的社會大轉折。
  以農村的包產到戶為濫觴的經濟體制改革,就其本質來說,是一場反壟斷反專制的民主主義革命。過去我們常說,經濟體制改革就是要把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這話不能算錯,但不夠準確。準確的說法,應該是以市場經濟取代壟斷經濟。計劃經濟同市場經濟並不矛盾,因為必要的計劃和調控也是市場經濟所不可缺少的,目前國務院對房地產業的調控就是一個例證。同市場經濟對立的是壟斷經濟,因為市場經濟以自由競爭為特徵,壟斷經濟則拒絕競爭,兩者之間相互排斥,相互抵觸,存在著不可調和的矛盾。改革經濟體制,就是要發展市場經濟,壓縮壟斷經濟的範圍。換一句話說,是要拓展有利於市場經濟的社會條件和生產關係,削弱與壟斷經濟相適應的社會條件和生產關係,使壟斷經濟最終融入市場經濟,以促進市場經濟的完善與發展。
  所以,改革經濟體制的過程,就是突破壟斷經濟的過程。從農村的包產到戶,到十一屆四中全會發佈《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直到國務院近期的兩個「36 條」的發佈與貫徹,都是對壟斷經濟有所突破的體現。壟斷經濟的突破程度,是衡量經濟體制改革是否有所推進、有所深化的標誌。五十年代通過三大改造建立起來的是壟斷全社會的生產資料所有權的經濟制度,它是專制主義的經濟基礎,絕不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它以壟斷為特徵,嚴重地限制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特別是國有企業,在經過十多年的「改革」之後,壟斷的特徵更加突出,更具中國特色。國外的壟斷企業,一般說來,既是市場經濟的產物,也不能不受市場經濟的約束。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所造成的「大魚吃小魚」的環境,使一些技術先進、管理科學的企業佔有競爭的優勢,得以排擠、吞併同行業的弱勢企業,逐漸集中擴大,形成壟斷之勢。但即使是在壟斷的條件下,他們仍然要面對市場競爭的局面,更加謹慎、更加認真地按照市場規律來從事經營,以保持壟斷地位,實現壟斷利潤的最大化。他們同國家的關係,可以用若即若離來形容。國家在平時不加干預,只是在特定情況下,如出現了經濟危機,或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才出手調節,扭轉形勢。
  我國的壟斷企業則不然,它們基本上都是國家權力的產 兒,有些是解放時沒收的國民黨的官僚產業,有些是「社會 主義革命」時期改造過來的私營大企業,有些是幾十年來由 國家投資建設的。他們同國家權力機構有著千絲萬縷的聯 繫,尤其是在國有企業改革催生了權貴資產階級之後,國有 企業實際上已經成為這個橫跨政企兩界的新剝削階級的囊中 之物。他們內無追逐利潤的衝動,因為對權力和非法財富的 渴望,遠遠超過合法的市場利潤對他們的吸引;外無自由競 爭的壓力,因為他們有國家權力作後盾,可以在沒有競爭對 手的條件下,操控著市場的運轉。從表面上看,這些壟斷企 業每年都能獲得高額利潤,如《民營經濟內參》某年6月3日的一篇文章指出:僅僅中國移動和中國石油兩家,在2009 年的淨利就達2491 億元,超過民營企業500 強的淨利總和 (2179.5 億元)。但據天則經濟研究所不久前的一項研究報告 指出,這些壟斷企業的利潤,主要是依靠行政壟斷和政府補 貼才能獲得的,如果扣除這些壟斷利潤,國有企業真實的平 均淨資產收益率是個負數(2001 年至2008 年為-6.2%),這還 不算通過價格壟斷對民眾的剝削。以中國移動和中國石油兩 家來說,他們的利潤中究竟有多少來自壟斷價格,恐怕誰也 說不清了。全國工商聯主席黃孟復一針見血地指出:我國壟 斷企業「所謂的利潤只是剝奪消費者利益或者說讓消費者付 出沉重代價後而獲得的利潤,並非靠市場競爭力。」 由於壟斷企業同黨政權力機關的緊密結合,行政權力滲 透於壟斷企業的經濟活動,時時刻刻都產生着與市場規律相 悖的影響。在壟斷企業經營所涉及的領域,不是他們接受市 場規律的約束,而是把市場活動納入壟斷的潛規則,服從權 力機關的長官意志。5 月16 日出版的《新世紀》週刊第19 期刊登一篇文章,報導了我國高鐵領域的許多內幕資訊,頗 有典型意義。文章介紹:與高鐵建設相關的零部件有四五萬 個,每個零部件都會催生出一個細分市場。為了參與分享這 塊大蛋糕,許多企業爭相投入,有國有的,也有民有的。但 都必須經過鐵道部的認證。「認證成為了排除競爭、保護壟斷 的手段,鐵路系統不僅內部缺乏市場化競爭,外部人進入的 門檻更高。」即使是「大國企之間的『遊戲』亦非市場化競爭, 最後的砝碼往往是比誰的關係硬」。有一國企2010 年在某市 新建站房工程中中標,「但慶功之時接到電話要重新競標,『原 因是北京一位原高層領導打了電話』。」《新世紀》週刊的文章還引述一位企業家的話指出,像這 樣「受政策導向、商業潛規則等非市場化因素的影響很大」 的現象,「不僅是鐵路,電網、電信、石油等壟斷行業都存在 這個問題」。 正因為「非市場化因素的影響很大」,使這些壟斷行業近 幾年來得以不斷擴大,擠壓民有經濟,成為完善市場經濟、 深化體制改革的最大絆腳石。《南風窗》去年第25 期發表邢 少文的文章指出:「在396 個國民經濟行業類中,國有經濟涉 足380 個行業,行業分佈率達96%。現在,仍有40% 的國有 資本分佈在一般生產加工、商貿服務及其他行業。」《民營經 濟內參》今年4 月22 日一期上的文宗瑜文章說得更清楚:「近 年來央企憑藉與民企不平等的金融資源、土地資源、政策資 源等資源優勢,盲目擴大資產規模,不斷越界,進入了一些 本應依靠非公經濟發揮作用的領域如房地產、食品、餐飲服 務等行業。」「只要是有利可圖,都會不遺餘力地進入。」 要完善市場經濟、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就必須消除這些 「非市場化因素」,讓壟斷行業融入市場經濟,在符合市場規 律的自由競爭中經受檢驗。為此,就必須割斷他們和國家權 力的血緣聯繫,取消在企業中堅持「党管幹部」的原則,真 正做到黨企分開,政企分開。同時,開放壟斷領域,允許民 有企業進入,在自由平等的競爭中和國有企業一爭高下,讓 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律作出選擇,逼使國有企業消解壟斷性, 融進市場經濟,成為發展市場經濟的積極因素。 總之,以壟斷為特徵的國有經濟不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 濟,相反,是經濟體制改革必須突破、革除的對象。堅持 「以公有制為主體」,就必然保護甚至發展壟斷經濟,排斥改革。經濟體制改革自九十年代後走上邪路,根源就在於指導 思想上的這個理論誤區。 (二)什麼是社會主義公有制? 把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這些壟斷經濟看作社會主義公有 制經濟,是對馬克思主義的誤解。馬克思在他的著作裏,曾 經多次論述,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歷史前提是勞動者和生產 資料所有權的分離,因此,取代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社會主 義生產方式,將以每個勞動者和生產資料所有權的重新結合 為前提。它的實現形式,就是在資本主義所取得的成就的基 礎上,也就是在協作和共同佔有生產資料的基礎上,「重新建 立個人所有制」,那是「非孤立的單個人的所有制」,也就是 「聯合起來的社會個人的所有制」,勞動者在自由集體勞動的 條件下,「實現個人所有權」。 由此可見,馬克思所設想的社會主義生產方式,是勞動 者聯合佔有和個人所有的統一。具體說來,首先,勞動者共 同佔有生產資料,資本已經成為聯合起來的生產者的財產, 任何個人都無權處置。其次,在共同佔有的生產資料中,每 個勞動者都有一份屬於他個人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從而實現 由無產者向有產者的進化。第三,佔有生產資料的,是直接 使用生產資料進行聯合勞動的勞動者,而不是在企業之外、 與勞動無關的人。第四,由於勞動者佔有生產資料所有權, 他將以勞動者和資本所有者的雙重身份參加生產的全部過 程。第五,勞動者佔有生產資料所有權使他在生產中的身份 由雇傭勞動者轉變為自由勞動者,勞動的目的是共同創造財 富,利用生產資料來使他們自己的勞動增殖。第六,勞動生產所產生的剩餘價值,全部歸勞動者所有,在扣除社會公共 需要的部分之後,在包括腦力勞動者在內的全體勞動者之間 進行分配,這才是真正的按勞分配。 這種佔有方式以勞動者同生產資料所有權相結合為基本 特徵,它只能在生產高度發展、勞動者具有相應的文明程度 等的前提條件下才能實現。我國目前還很少有達到這個水準 的企業。大概只有像深圳的華為這樣的民有企業可以算是一 家,他們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全部為本企業的職工所持有。但 由於整個宏觀環境不利於這種佔有方式的存在與發展,他們 的前景如何,現在還很難說。 所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精髓是勞動者與生產資料所有 權的結合。勞動者有沒有本企業的生產資料所有權,是判斷 企業是不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最重要的標準。勞動者佔有本 企業的生產資料所有權,是他們成為企業主人、國家主人、 社會主人的經濟基礎。由於獲得生產資料所有權,勞動者 實現了由無產向有產的轉變,成為有產者,也就是財產所有 者。孟子說「有恆產者有恒心」,這裏的恆產指的是土地, 生產資料所有權則是現代的恆產。有了生產資料所有權,工 人才能成為名副其實的企業主人,才能關心企業的生產經營 和發展前景,關心與企業的盈虧成敗密切相關的國家政策走 向和社會動向,關心世界的現代化進程。這才是社會主義公 有制優越性的表現。用這個馬克思主義的標準來衡量,在我 國已存在半個多世紀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裏,勞動者既沒 有生產資料所有權,也沒有剩餘價值分配權,更沒有對企業 的管理權、監督權。而企業對資源、價格、市場等的壟斷和 政企不分、党管幹部,則使它蒙上濃重的壟斷性和專制性。
  這樣的經濟形式,同馬克思提出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相差十萬八千里,怎麼能把它說成是「社會主義公有制」,並且在堅持改革開放的同時,把它當成社會經濟結構的主體呢?
  註:關於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稱呼,頗有些人認為「公有制」的名稱不很科學。于光遠認為應該稱為「社會所有制」,為此寫過好幾篇文章;深圳萬豐村的潘強恩主張稱為「共有制」,並且組織一些專家撰寫、出版了好幾本宣傳共有制的書。我認為「社會所有制」的提法比「公
  有制」好。本文因針對「以公有制為主體」立論,所以仍然沿用公有制的提法。
  (三)關於公有制的理論誤區的由來
  把國家所有制當作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理論根源來自列寧,他在十月革命前夕所寫的小冊子《無產階級在我國革命中的任務》裏說:「人類從資本主義只能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即過渡到生產資料公有和按勞分配。」他把生產資料公有和按勞分配等同於社會主義,當然不無道理,因為生產資料公有和按勞分配是社會主義生產方式的基本形態。但他對生產資料公有和按勞分配卻作了完全與馬克思相反的解釋。他在1918 年寫的《論「左派」幼稚病和小資產階級性》
  裏說當時蘇聯有五種經濟成分,其中的社會主義經濟,指的就是國有經濟。他1919 年初在《俄共(布)黨綱草案》
  中說,要「把對資產階級的剝奪進行到底,把生產資料和流通資料變為蘇維埃共和國的財產,即變為全體勞動者的公共財產」。他認為蘇維埃國家的財產就是勞動者的公共財產,這大概是認為國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的最初源泉。斯大林當政後,隨著農業集體化的完成,有了集體農莊,被認為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另一種形式。1936 年,斯大林在同一個美國人談話時說:「蘇聯是社會主義社會,……這種社會的基礎是公有制:國家的即全民的所有制以及合作社和集體農莊的所有制。」他認為國有制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高級形式,集體農莊所有制是它的初級形式,所以後來在《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一書裏,他就提出要「把集體農莊所有制(這當然不是全民所有制)提高到全民(『國家的』)所有制的水準」。
  可見,把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當作社會主義公有制,完全是蘇聯的產物。國有經濟被加上「全民所有制」的虛號,卻排斥每個具體的勞動者的生產資料所有權,而勞動者同生產資料所有權處於分離狀態,就沒有了社會主義生產方式的基本特徵,同社會主義公有制毫不相干。把它說成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實在是對馬克思主義的褻瀆。
  為什麼馬克思關於社會主義生產方式的理論到了蘇聯和中國就變了味呢?一言以蔽之,是東西方的文化差異造成的。馬克思主義產生於經歷過文藝復興運動、宗教改革運動和啟蒙運動的西歐,這些以人的解放為核心的思想解放運動,提倡個人權利、個性解放、個人自由、人格獨立,把社會從宗教神權和封建王權桎梏中解放出來。在這個文化背景和社會基礎上產生的馬克思主義,不可避免地帶有人本主義、自由主義的深刻影響。馬克思和恩格斯張揚人的解放,在他們的一些關於未來社會的構想裏,特別強調每個人的解放,如「要不是每個人都得到解放,社會本身也不能得到解放」,「每個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生產勞動給每一個人提供全面的發展和表現自己全部的即體力和腦力的能力的機會」,「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等等。在馬克思恩格斯的視野裏,未來的社會主義社會將是社會利益和每個社會成員的利益的統一;表現在生產方式上,就是共同佔有和個人所有的統一。公有制就是聯合起來的個人所有制,是每個勞動者在共同勞動的生產資料裏佔有一份屬於自己的所有權的經濟制度。
  而在蘇聯和中國這樣的東方國家,既沒有接受過三大革命的洗禮,又沒有經歷資本主義的充分發展,因此,在觀念形態上人們普遍忽視個人權利、個人利益,推崇集中統一,迷信君主和國家,社會長期籠罩在封建專制主義的影響下。
  以這樣的文化背景和社會基礎去理解產生於西方的馬克思主義,就難免會走樣曲解。特別是在中國的文化傳統裏,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是絕對對立的,公等同於國家或政府,凡是屬於國家的,都是公的,凡是屬於個人的,都是私的。在「公」的殿堂裏,只有國家和代表國家的君主、官吏的位置,不容普通老百姓插足。這樣的文化傳統和思維方式,當然不易理解強調個人權利的馬克思主義,卻很容易接受同樣沒有經過三大革命洗禮的俄羅斯文化孕育出來的蘇聯模式的「馬克思主義」。把國有壟斷經濟看作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正是這種東方文化的產物。
  馬克思恩格斯都曾經提出,無產階級在取得政權後應該實現企業的國家所有制,但這並不意味著國有制就是社會主義公有制。恩格斯就明確地指出:「生產力的國家所有不是衝突的解決,但是它包含著解決衝突的形式上的手段,解決衝突的線索。」國家可以採取適當的手段,逐步實現勞動者與生產資料所有權的結合,把國家所有制轉變為真正的公有制;否則,就有可能隨著國家機關的腐敗而蛻化成為官僚所有制、權貴所有制。可惜,從蘇聯到所有的「社會主義國家」,都沒有採取解決衝突的正確手段,中國也不例外。
  (四)民有經濟應該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
  民有經濟是相對於國有經濟而言的概念,它不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還包括相當大量已經採取股份制或職工持股等形式,正在從私有制向公有制轉化的過渡型企業,這類企業已經不能再稱之為「私營企業」了。在近幾年報刊的報導和論文裏,民有經濟、民有企業往往被稱為民營經濟、民營企業,這是從經營形式著眼的,但我認為從佔有形式來定性經濟和企業,更為科學一些,所以我還是採用「民有企業」、「民有經濟」的提法。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鄧小平南巡講話後,我國的民有經濟得到迅速的發展。它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展現出無比強大的生命力,徹底改變了中國的落後面貌。據《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報告(2009-2010)》(以下簡稱「藍皮書」)介紹,到2010 年6 月,民有企業已有789.41 萬家,個體工商戶3328.4 萬家,兩者的從業人員共達15587.5 萬人。在全國的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民有企業從2007 年起就已經超過國有企業。經濟學家樊綱的研究表明,民有經濟對GDB 的貢獻率已達到63%(見於5 月27 日的《民營經濟參考》)。
  二十多年的曲折發展過程表明,民有經濟應該成為當代中國經濟結構的主體,成為市場經濟的主體。為什麼這樣說呢?第一,民有經濟是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因為民有經濟具有國有經濟所缺乏的優越性:一是強烈的贏利動機,驅使經營者千方百計地改善經營管理,擴大企業規模,提高產品品質,加強銷售服務。二是融入市場經濟,在自由競爭中經受優勝劣汰的考驗。據有關材料分析,民營企業每年的淘汰率約在三分之一左右,也就是說,他們的平均存在期只有三年多。在市場競爭和國有企業的擠壓下,只有優勝者才能在市場經濟中站穩腳跟。正因為如此,民有經濟才能夠以遠遠超過國有經濟的發展速度,佔有國民經濟的半壁江山。三是解決就業的主渠道。民有經濟不但吸收了大量從農業裏分離出來的勞動力,而且接受了被國有企業排擠出來的多數下崗職工和許多大學畢業生,到2010 年6 月,從業人員已達1.5 億餘人。僅2009 年一年,民有經濟的從業人員就增加了1512 萬人,城鎮的新就業者90% 以上是由民有企業吸收的。萬達公司2009 年創造了7.3 萬個就業機會,其中有1.5萬是大學生。這些對於保障數億工農民眾的生活,起了決定性的作用。我國目前社會經濟的繁榮與穩定,主要應歸功於民有經濟。四是推動新技術的應用和新產業的發展。《中共黨史研究》去年第11 期發表的高尚全的文章裏談到,賈慶林在「第三屆全國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優秀建設者表彰大會」上說:
  我國65% 的專利、75% 以上的技術創新、80% 以上的新產品開發,都是由「非公有制經濟」即民有經濟完成的。「藍皮書」指出:「民營企業機制靈活、決策快捷、資產配置效率高的特點,將使其緊跟世界新技術革命的浪潮,在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互聯網、生物工程和低碳經濟、綠色經濟等新興產業領域成為新技術的創造者、新產業的引領者。」這個分析很有道理。民有企業、特別是民有科技企業,是先進生產力的真正代表。據《深圳特區報》6 月20 日報導,華為技術公司有十一萬多員工,其中46% 是研發人員,這個資料是很能說明問題的。
  第二,民有經濟是實現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必由之路。我在前面已經指出,社會主義公有制是公共佔有和個人所有的統一。世界資本主義發展的歷史表明,生產力的迅速發展,必然會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內部萌生社會主義因素,使它一步一步地揚棄原有的資本主義特徵,向社會主義接近。馬克思把股份公司稱為由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向社會主義生產方式過渡的「過渡點」、「過渡形式」,並且認為股份公司已經從私人企業轉化為社會企業。目前在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大部分企業都已經進入這個過渡階段。我國的民有經濟復興於二十世紀的最後二十幾年,有西方幾百年的成熟經驗可資借鑒,實在是莫大的幸運。在我國的民有企業中,走在這個過渡的最前面的,首推深圳的華為技術公司。這個公司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已經百分之百地歸本企業的職工所有,公司創辦人任正非在其中只持有1.42% 的股份。美中不足的是在十一萬餘員工中,持股者僅六萬餘人,還有五萬左右的員工沒有獲得本企業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業為了留住職工,採取了股權激勵的辦法,把部分企業股權分給普通員工,如福建晉江一個服裝企業就把公司總資本的20% 送給全體員工,作為獎勵股份。這些企業為了發展生產力的需要而採取的措施,使企業向社會主義前進了一步,表明了民有企業走向勞動者有產化和企業公有化的必然趨勢。
  第三,民有經濟是培育中產階級的搖籃。中產階級指的 是掌握一定生產資料所有權的企業經營者和各類勞動者,它 的主要成分是知識份子。回顧中產階級誕育的歷史,八十年 代經商、開工廠、擺攤的,多數是城鄉無產者,知識份子很 少。八十年代末期,有些知識份子因學生運動被鎮壓,憤而 棄職下海,使民有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個小小的高潮,以致 高層有人把它說成是「值得注意的政治動向」。同時也有一 股拔地而起的反改革陰風,抑制了民有經濟的勃興。鄧小平 1992 年的南巡講話,驅散了這股反改革的復辟之風,掀起了 發展民有經濟的新高潮,同時也帶來了知識份子創業辦企業 的高潮。這些工商企業在競爭大潮的衝擊下,大浪淘沙,優 勝劣汰,失敗者陸續退出企業界,優勝者則站穩了腳跟,其 中不乏知識階層的創業者。據2003 年的《中國民營經濟發展 報告》記載,「私營企業」從1989 年的9 萬戶,到1996 年已 經猛增到82 萬戶。民有經濟的大發展,意味著市場經濟的 建立,也標誌著以知識份子為主體的中產階級的形成。由於 中產階級主要來源於知識份子,他們同知識階層之間,天然 地存在著血肉相連的親密關係。這兩大社會群體的合作與聯 盟,將會極大地影響中國未來的發展。 第四,民有經濟是公民社會的經濟基礎。公民社會是獨 立於國家權力和經濟結構之外的力量,它代表公民利益,體 現公民意願,促使公民維護權利、履行義務,從而發揮調節 社會矛盾、維持社會穩定的作用。公民社會是近代世界文明 的產物,它淵源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性、個性的解放,它 的發育有賴於公民意識的樹立和增長,有賴於公民維護權利 和恪盡義務的自覺性,而公民的權利義務觀念的樹立和增長,又以公民的豐衣足食為前提。所謂「衣食足則 知榮辱」就是這個道理。因為公民的意識和觀念,都離不開 物質條件,所謂維護公民權利,首先是維護公民的財產所有 權。財產所有權是公民的人格、個性的基礎,也是民主、自 由、平等、人權這些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的基礎。而公民能 夠普遍獲得財產權,又須以社會生產的巨大發 展為前提。所以,公民社會的發育同民有經濟的發展和公民 有產化存在着密切的聯繫。要培育公民社會,就必須大力發 展民有經濟。發達的民有經濟是摧毀專制體制的物質力量, 同時也是培育公民社會的經濟基礎。 民有經濟的這些社會功能,都是國有壟斷企業所缺乏或 是處於弱勢的。所以,只有確立以民有經濟為主體的指導思 想,才能掃除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障礙,完善市場經濟,加 快國民經濟和整個社會的發展。 (五)簡短的結語 以並非公有制的國有經濟為主體,還是以民有經濟為主 體,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指導方針。我們三十年來所進行的改 革,本質上是一場民主主義和專制主義的鬥爭;在經濟領 域,則表現為改革反改革、壟斷反壟斷的鬥爭。所謂「以社 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實際上是以國有壟斷經濟為主體,這 是同市場經濟格格不入的政策選擇。國有壟斷經濟不但不是 市場經濟的主體,而且是完善市場經濟的障礙,是經濟體制 改革的對象。以它為主體,就是維護壟斷。我們是要維護壟 斷,還是反壟斷,這是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的焦點。所謂反壟斷,一方面是要突破壟斷,讓民有企業進入壟 斷行業;另一方面是要消解壟斷,讓壟斷企業融入市場。近 幾年來,國務院連續發佈開放壟斷領域的文件,指令允許民 間資本進入某些被國有企業壟斷的行業,如2004 年7 月發佈 的《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就指出,應「允許社會資本 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 域」。2005 年2 月和2010 年5 月先後發表兩個被稱為「36 條」 的文件,都明確提出要鼓勵、支持和引導民有企業進入電 信、鐵路、民航、石油、金融及國防科技工業等壟斷行業。 這些意在突破壟斷的改革措施,幾年來卻遭到某些壟斷部門 的抵制,出現所謂「玻璃門」、「彈簧門」的現象。第一個「36 條」發佈後,有105 位毛左派人士聯名發表「新萬言書」,建 議撤銷這個文件。這就意味着,在這場改革反改革、壟斷反 壟斷的鬥爭中,權貴集團和毛左派已經結成了維護壟斷阻撓 改革的聯盟,使改革更加步履艱難。國務院去年發佈的「新 36 條」,是推動民有企業向壟斷領域進軍的又一個有力的政 策措施,一年多來雖然有所進展,卻繼續遭到消極的抗拒和 頑強的抵制。這股維護壟斷阻撓改革的力量,其思想和理論 的源泉,就是「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的指導方針。 只有在指導方針上以民有經濟為主體取代以社會主義公 有制為主體,才能實現完善市場經濟的目標,才能順利推進 經濟體制改革,使我國的經濟建設得以更加健康、更加順 利、更加迅速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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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民主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類社會的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社會主義者的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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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長期在馬克思主義與民主社會主義以及社會民主主義還有社會自由主義之間徘徊,反對毛左共產極權與鄧右共產極權的反共異議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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