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民主社會概論

作者 中國網友 寫於 二零一八年

 關於公民的基本概念
  公民社會是以公民權利平等為基礎,以自治和開放為特征的多元社會。自治、開放和多元,這些也許是很麻煩的概念,但是公民這以概念絕對不是很麻煩的。首先是公民,然後是社會,才有公民社會,這樣理解大概沒有錯。
  壹般來說人們是這樣定義公民的:公民,指具有壹個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規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但是這樣壹個定義似乎不夠,因為在專制國家裏生活的人,他們也有壹個國籍,也有該國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壹個國民,不可能壹點權利都沒有,中國大陸國民也是有那麽壹點點法律權利的,卡紮菲統治下的利比亞國民也是有那麽壹點點法律權利的,甚至北朝鮮國民也是有那麽壹點點法律權利的,但他們都不是現代公民。在現代文明中,公民權利必須是平等的權利,只有背負這樣的公民權利,才能稱得上公民。如果人的法律權利不平等,就意味著壹部分人在法律上已經居人之下了,他們必須被人統治,被人壓迫,當然,現在都美其名曰“被人領導”或者“被人代表”,而另壹部分人則具有法律規定的“領導地位”和“代表地位”。
  人如果在法律上就處於被統治和被壓迫的狀態,那顯然就是被奴役狀態,揭開漂亮的詞語包裝,就這麽簡單。人如果被奴役,就與現代公民無緣了。打個比方來說,如果妳在法律是就是壹個“被領導”的低級地位,而且上位的機會被法律永遠排除,那麽妳就成了“領導者”英明背後的花絮,妳就成了“領導者”的工具,而人壹旦成為永久的工具,就是被奴役。對不關心政治的人,這個比方可能有些難懂,那麽再打個比方:如果妳是個四處漂泊的農民工,那麽妳的工資待遇、社保醫保和其他待遇就會比城市工人差壹些,雖然妳們幹的都是壹樣的活,但因為體制給妳們的身份不同,妳的待遇就是差壹些,這說明了什麽呢?
  這說明了妳的壹部分勞動被別人制度化搶劫了,那麽很顯然,在進行這壹部分勞動的時候,妳就是壹個不帶枷鎖的奴隸。
  在歷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現在古希臘的雅典和古羅馬的城邦時期,這期間,雖然奴隸被排除在公民之外,但是只要具有公民身份,大家的權利大致都是平等的,也就有了公民壹說。歐洲中世紀時期,奴隸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的民主革命勝利以後,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國憲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而且隨著時代的進步,公民這壹概念內涵外延也有所變化。在現代民主社會中,公民作為壹個法律概念,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公民以壹個國家的成員的身份成為國家事務的決定著和管理者,此為現代公民。從其產生來看,公民作為壹個法律概念,從來都是和民主政治緊密相連的。專制制度下也有公民壹說,但這通常屬於盜用,目的就是為了欺騙。比如金日成憲法中的朝鮮公民,有具有什麽公民的意義呢?也許在金家父子的眼裏他們連壹件武器的重要性都不如。
  根據以上所述,在民主制度下的法治精神中,我們才能找到現代公民。沒有權利平等這壹起點,就沒有現代公民。也就是說,在專制國家中,沒
  有公民,只有老百姓。但是,專制國家的統治者從來不承認自己是專制國家,他們往往說自己的國家是更民主的國家,或者是特色民主的國家,他們總是壹口咬定自己的國家裏也有“公民”,因為他們那裏也有憲法,對公民權利也有相關的規定,甚至花樣繁多,比美國憲法規定的權利還要多。但是,仔細觀察壹些專制國家的憲法權利,看看人們行使這些權利的實際情況,也能撥開雲霧,初見端倪。
  下面,我們根據憲法權利的落實情況來看看,妳是否是壹個真正的現代公民,妳是否生活在壹個民主國家。第壹例:如果憲法的制定和妳無關,或者不是妳委托的議員制定的,或者是壹個黨派厚顏無恥地代表妳制定的,那妳不是壹個真正的公民;第二例:馬克思寫了壹本《共產黨宣言》,它還是鼓吹暴力推翻資產階級專政的,但它能出版於黑暗的資本主義初期,而妳寫了壹本《自由黨宣言》,卻不能在妳所在的國度裏出版,那妳所看見的憲法規定的出版自由就是假的,妳就不是壹個真正的公民;第三例:如果憲法規定妳有集會自由,但是妳只能在壹個主義、壹個黨和壹個領袖的前提下開會,而妳要集會,卻不予批準,甚至會勞教妳,這種情況下,憲法給妳的集會自由也是假的,妳就不是壹個真正的公民;第四例:
  如果憲法規定妳有結社自由,但妳只能搞旅遊社壹類,想搞真正獨立的組織尤其是政治性的,那就會進監獄,在這樣虛偽的憲法權利面前,妳就不是壹個真正的公民;第五例:憲法規定妳有遊行示威的自由,但是妳連進京上訪都會被關進黑監獄,那麽妳就不是壹個真正的公民。
  中國政府在最近的壹次修憲時,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憲法,也就是人們常稱的“人權入憲”。憲法第二章是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其中確定了壹系列不可侵犯的公民基本人權。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其中第三十三條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這是保障中國公民享受人權和基本自由的重要原則之壹。除了平等權之外,憲法對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進行了詳盡的規定。但是,從憲法權利的具體落實情況來看,中國人距離公民這壹神聖身份還很遙遠。別的不說,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五條,再看看自己,什麽都能明白。
  中國距離公民社會太遙遠,中國人距離公民身份太遙遠,簡直和幻想家的共產主義幻想壹樣遙遠。
  問題在那? 首要的就是利益,在專制下受益的那些人、那些組織、那些政黨、不願意放棄自己的即得利益,就和全體想做壹個真公民的人對抗。
  如果社會上分成主子和奴隸,傻瓜都知道做主子比做奴隸好,誰不想做主子,那真的是傻瓜。我們中國就是想做主子的人太多,做不了主子,也想做主子的狗,做不了狗,就做狗腿子。但是,都是想做其他那些奴隸的主子,而不是做自己的主子。這就是大問題,因為有這個大問題,所以,中國根本就還沒解放。人要解放自己,就要做自己的主子,而不是在相互的奴役中給自己戴上枷鎖。 其次的還是利益,主子堅決要做主子,主子的狗也堅決要做狗,這是壹個原因。還有壹個原因,就是在主子的長期淫威下,奴才也太多,而且都甘心做奴才。中國何以有主子,這和奴才太多也有重大幹系。奴才為什麽就願意做奴才呢?
  這和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傳統就有點關系,因為這些傳統,中國人裏的好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做自己的主子是什麽滋味。明明憲法規定的有選舉權,壹輩子沒見過壹個選票,也懶得去問,這樣的人多了。人家說代表他利益,並且是根本利益,他還歡呼雀躍,高興啊,終於有了好的主子了。
  所以,中國要走向公民社會,首先要讓那些主子放下身份,做壹個公民,其次是讓那些奴才提高壹下覺悟,也去做壹個公民。再其次,也是很關鍵的,就是喜歡做主子的狗和狗腿子的那些人,也要做壹個公民,不要做狗和狗腿子了。不管妳是什麽官,也不管妳是什麽幕僚,也不管妳有多少文化,如果妳能說:“從前是百姓,如今做公民”,那這個社會就真的會改變不少了。如果每壹個人渴望做壹個真正的公民,那麽通往公民社會的道路就會越走越近,而不是漸行漸遠。
  關於私有制的基本概念
  重視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是民主制度的重要特色,也是最具實質性的原則。從 18—19 世紀以來,各民主國家都在憲法中明示:私有財產不可侵犯。
  最早是 1789 年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第 17條之即“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但法國1793 年重新頒布的《人權宣言》中“神聖”二字刪除了,因為財產權在法律上是對所有人開放的,但在財產的實際占有上,不可能人人平等。這壹部分人的財產權可能和另壹部分人生存權、平等權發生沖突,可能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發生沖突,在這種沖突中,財產權並不具有絕對的至上性,需要權利之間的妥協,需要各種作出限制。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被視為後自由主義憲法的藍
  本,其 153 條規定:“所有權,受憲法之保障”。
  美國憲法表述比較具體,第四條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第五條修正案規定:“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
  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
  從歷史上看,西方國家幾次大的革命都與捍衛私有財產權有關。英國的第壹部憲法性文件《大憲章》就是貴族為了限制王權特別是征稅權而同國王鬥爭的結果。法國的波旁王朝可以任意沒收工商業界的財產歸國王所有或者賞賜給他們的寵
  臣、情婦,所以,1789 年的法國革命首次提出“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口號。18 世紀美國的獨立戰爭就是因為英國殖民者頒布《印花稅法案》
  等法令,侵犯了民眾的財產權和既得利益而導致北美殖民地人民的反抗。民主革命的偉大成果之壹就是用法治的精神確定了私有財產地位,以致各民主國家的憲法中都有了關於私有財產的條
  款。各民主國家的憲法對私有財產的規定綜合起來有三層意思:壹是政府承諾並且保護私有財產。
  二是不絕對排斥征收私有財產,按照憲法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服私有財產,如遷受災害、戰爭。三是可以征收私人財產,但不是隨意的,必須依法進行,即必須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並且是有償的。
  保護私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就是規定了政府公權力的範圍,為私人保留了自治領域。私有財產權是抵制政府權力擴張的堅固盾牌,因為它是政府權力不可逾越的領域。按照啟蒙思想家的理論,政府存在的正當理由就是保護公民的包括財產權在內的各種權利。人如果沒有權利占有和支配自己勞動的成果,也就失去了維護生命的正當手段。人的生存就失去了動力和條件。所以,財產權是永恒的。哲學家吳德曾經說過,沒有財產權與經濟自然,國家便成了唯壹的老板。不論妳名義上有多少政治自由,如果沒有財產權就沒有條件去行使這些自由,有了財產權,公民就有了改進生存條件,追求幸福,追求自由的權利。從另壹角度說,如果以政府的名義剝奪人們的私人財富,最終也必然會把人們的自由和生命強制性“充公”,因為離開了人以後,“公家”並不能再做什麽,財富的再生產需要由具體的人來進行,這樣壹來人就不得不成為生產工具的壹部分,也就不可能成為自己的主人。現在可以回頭去看看共產極權時代的經濟理論,在那些文字裏,人早已被描述為生產力的壹部分。當然,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家說人是生產力中最能動的壹部分,但這又有什麽用呢?把人當做經濟發展的工具,這本身就已經不人道了。當前的中國不多談這些傳統的理論了,但是問題依然如故,執政者滿口都是發展經濟,而對人權狀況淡然視之,實際上是傳統理論的延續。
  公民存在的前提,必須以生命、自由和財產的存在為前提,對生命的自主權,對生活方式的自由選擇權,人如果沒有這兩樣就與牲畜相似了,談不上公民。奴隸制度下的奴隸,說白了,也就是這樣。北朝鮮人說:“生命屬於金日成將軍”,這話壹出口,他就已經成了奴隸。好,現在再來談財產。生命不是靜止的,是壹個過程,這個過程主要就是支配財產的過程,只有對財產具有自由支配權,才能自由選擇生活方式。生命、自由和財產在人類活動中本來就是三位壹體的概念。
  如果勞動成果不歸妳所有,妳沒有任何自有財產,不能支配任何財產,那麽自由對妳而言也就根本談不上。中國的“人民公社”時期,農民的農具、牲口和家用鍋碗瓢盆都被公社化了,他們連吃飯喝熱水都不得不在公社食堂,他們還能有什麽自由?
  我創造的財產屬於我所有,由我來做主,由我以各種合法的方式使用和享用,這樣壹種說法顯然是合理的,但這本質上就是私有制。共產主義者認為私有制是壹切罪惡和不平等的根源,這在壹定意義上是對的,從歷史來看,人類幾乎所有的罪惡都是為財富而來。但是,人類為了自身能夠更好地生活下去,也不得不追求更多的利益和財富,而利益與財富就這樣成了人類進步的動力。
  連恩格斯也說:“文明時代從它的存在的第壹日起直至今日的起推動作用的靈魂:財富、財富、第三還是財富,——不是社會的財富,而是微不足道的單個的個人的財富,這就是文明時代唯壹的、具有決定意義的目的”。按照恩格斯的說法也可以這樣說,如果剝奪了微不足道的個人財富,就等於去掉了文明時代的推動力,也就等於進入了壹個野蠻時代。果然,從列寧開始創立無產階級專政以來,共產極權制度以各種方式開始剝奪人們微不足道的個人財富,使部分國家的人類文明在壹瞬間掉入到中世紀以來最黑暗的野蠻時
  刻。因為剝奪了個人財富,連人們對食物的使用權都被剝奪,蘇聯、中國和朝鮮等各主要的極權國家都發生過大饑荒,中國為此死亡數千萬人。
  從人類精神文明的發展來講,財產權既是推動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推進器,同時,它也是構成政治文明的核心內容。私有財產權是指個人擁有的全部的財產所有權,不僅包括物權(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還包括債權、營業權以及無形財產權(特許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甚至還包括思想權和知識權。在共產極權制度下,政府可以沒收物權(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還包括債權、營業權以及無形財產權(特許權、專利權、著作權等),但是它們難以沒收思想權和知識權,因為思想和知識這類財富存在於人們的頭腦中。在這樣的情況下,思想和知識如果不能被用來歌頌政府就成了極權政府的敵人,於是對知識份子的大規模戧殺就成為必然。中國的“反右運動”就把幾十萬有獨立想法的知識分子揪出來批鬥,或者送去勞改。柬埔寨的波爾布特幹脆把大批有“不良思想”的知識份子從肉體上加以消滅。在鄧小平時代的中國,人們對“知識越多越反動”這壹說法進行了壹些反省,但是極權制度本身不會從根本進行反省的,它只會換壹種方式對抗各種思想的威脅。所以直到現在,眾多的異議人士僅僅因為思想和觀點,還是會被關進監獄。
  民主制度大概是這樣的,在私人領域實行自治管理,算是私有制,而在公共領域實行公共管理,算是公有制。妳看民主國家就是這樣,妳自己的事情就自己做主,壹票制;如果是大家的事情,大家壹起做主,壹人壹票制。專制制度恰恰與此相反的,個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被統治者以“公有制”的名義剝奪了,妳的言論自由被言論審查限制了,妳的遷徒自由被戶籍制度限制了,妳家的房子也隨時會被人家拆掉。但是,專制制度下的統治者卻在公共領域卻實行了私有制,也即公共權力私有化,他們不允許妳參與競選,他們不允許妳組織政黨,他們甚至不允許妳遊行示威和罷工。對個人的財富剝奪以後,必須用專政的手段保護這種剝奪,這就必然導致政治上的專制,這已經被歷史反復證明。再換壹個角度說,因為沒有政治上那壹票的權利,專制制度下的所謂“公有制”根本也不是什麽公有制,只能是政府所有制,或者官有制。妳連壹票的權利都沒有,對妳來說哪裏有“公有”?政府所有制在經歷了反復的分配之後,壹定會演變成權貴所有制。也就是說,誰有更多的權力,這些被剝奪來的財富最終就是誰的。中國共產黨在建政之後對社會進行了壹輪又壹輪的改造,資本家、地主和農民的財富都被聚集在政府手中,然後呢,大家都明白,鄧小平讓壹部分人先富起來,而最容易富裕起來的人就是大權在握的那些人和他們的孩子,終於,中國社會的大部分財富又合法地裝進幾百個家庭的私人腰包裏了。所以說,共產極權之下沒有任何公有制。
  世界上有沒有公有制這種東西呢?有。在民主國家,山脈和海洋有可能是公有的,公路可能是公有的,機場也可能是公有的,火箭和衛星可能是公有的,軍隊是公有的,甚至很多企業也可能是公有的。但是,民主國家的這種公有制建立在壹人壹票的基礎上,這種公有制是建立在政府公有的基礎之上,正因為如此,民主國家的公有財產最終在所有的公民那裏都有平等的決定權和管理權,是私有制的壹種升華,而不是對私有制的背叛。
  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個人對很多事情是無能為力的,個人對財富的掌握和使用從來就不是無限的。財產權往往伴隨著社會責任和社會義務,它的使用也往往應服務於公共福利。在個人無能為力、難以進入的領域和不樂意進入的領域,為了公共福利的需要,公共事業就是必要的,公共財富的積累就是必要的,比如在航天領域,比如在環保領域,都是必要的。在今後的文明進程中,個人無能為力、難以進入的領域和不樂意進入的領域也許會越來越多,公共財富的積累也許會越來越多,按照社會主義理論來講,民主國家的社會主義程度也會越來越高,但公共福利最終也是為個人生活服務的,它沒有任何理由對個人生活進行非法侵犯。真正的公有制必然伴隨著政治上的平等,必然是壹人壹票,就這麽簡單。
  關於主權在民的基本概念
  最初提出主權在民這樣壹種觀點的是17時機英國思想家霍布斯,但他並不主張民主。霍布斯認為:
  人民把權力交給主權者,人民則成為臣民;主權者享有無限的權力,權力神聖不可侵犯,臣民在政治上思想上都要絕對服從,對“元首”的命令,要象醫生開了藥片壹樣,整片地吞下去,不能品嘗,也不能分析檢查,否則就可能發生謬誤,也可能發現真理,發現謬誤會引起的懷疑,發展真理會激動感情,兩者都可能破壞和平安全,他甚至主張,為了和平,必須犧牲真理;主權是不能分割的,必須由君主獨裁,“權分則國分,國分則不成其為國”。霍布斯用他獨特的主權在民理論維護君主專制的,但他的著作在君主專政復辟的時代被政府下令燒毀,這是專制制度對他的嘲笑。
  主權,通常是指國家固有的對內對外保護獨立自由的權力,是對最終統治權力的高度抽象。從這個意義上講,主權更重要的是指壹種觀念、壹種理論、壹種原則。主權在民,又稱“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它集中表達了政府權力來源於人民並服務於人民的政治理念,確立了人民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主體地位。
  明確提出主權在民並進行系統闡說的是法國思想家盧梭(1712~1778)。盧梭認為,主權意味著執行公意,主權者是由組成國家的個人組成的。
  當國家根據社會契約建立之後,所有公民的壹致同意便是公意的表示。由於國家是契約的產物,那麽國家權力只能來源於人民的授權和認同,這才是政府及其權力存在的唯壹合法依據,政府行為壹旦違背人民的授權和公意,就失去了統治的合法性。
  1776 年 6 月 12 日通過的《弗吉尼亞權利法案》說:
  “所有的權力都屬於人民,因而也來自人民”。
  1776 年 7 月 4 日通過的的《獨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當權利,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壹旦對這些目標(指天賦人權)的實現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予以更換或廢除,以建立壹個新的政府”。這就是“主權在民”原則的具體運用。1863 年林肯在葛底斯堡陣亡將士墓前用六個字概括了主權在民,這兩個字就是“民有、民治、民享”:“我們要使這個國家在上帝的福佑下得到自由的新生,要使這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世長存”。林肯用“民有、新治、民享”這三句話來說明“主權在民”的全部含義,這種解釋,成為西方國家普遍流行的定義。這壹定義,在民主國家的政治制度中得到了最好的詮釋。
  主權在民論宣告了君主、貴族對於國家所有權的破產。此後,主權在民就成了民主政治的第壹原則。它始終站在政治倫理的最高點,對壹切政治行為進行道德審視。自 1789 年法國《人權宣言》
  宣示“國民是壹切主權之源;任何個人或任何集團都不具有任何不是明確地從國民方面取得的權力”以來,主權在民在各民主國家的憲法中以得到普遍認同,成為各國憲政制度構建的根本價值取向。美國憲法在其序言中開宗明義寫道:“我們美國人民為美國制訂並確立了這種憲法”。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主權屬於人民,人民通過自己的代表和通過公民復決來行使國家主權”,以天皇為國家象征的日本國憲法第壹條也規定:“天皇的地位”基於主權所存在之日本全日本國民。1947 年 12 月 22 日通過的意大利憲法第壹條規定:“意大利是壹個建立在勞動基礎上的民主共和國。主權屬於人民,人民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和形式內行使主權”。2002 年意大利憲法法院宣布:根據憲法第 1 條,唯壹的主權主體是人民,而非國家。1975 年 6 月 7 日通過的希臘共和國憲法規定:主權在民為政府的基礎。
  壹切權力來自人民和民族,並依照憲法的規定行使。1976 年 4 月 2 日頒布的葡萄牙共和國憲法規定:統壹而不可分的主權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憲法規定行使主權。1978 年 12 月 6 日西班牙公民投票批準的西班牙憲法規定:國家主權屬於西班牙人民,國家權力蓋源於此。1982 年 11 月 7 日公民投票通過的土耳其憲法第六條規定:主權無條件地屬於全體國民。1986 年菲律賓憲法規定:菲律賓是壹個民主共和國,其主權屬於人民,政府的壹切權力來源於人民。1987 年 10 月 29 日公民投票通過的大韓民國憲法第壹條規定:大韓民國是民主共和國;大韓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壹切權力來自國民。
  上面所講的,即是說明主權在民首先是壹種理論,這種理論提出後,隨著民主制度的發展不斷豐富和完善,最終,主權在民原則變成了制度化的社會實踐,成了壹種看得見和摸得著的事情。
  從法律的含義來看,主權在民意味著每個公民都平等地擁有國家主權的壹部分,對於國家事務有同等的發言權。但是,從管理的角度看,主權不可能由所有公民共同行使,無論是美國這樣的大國,還是梵蒂岡這樣的小國,都只能由公民中的壹部分專門人才和專門機構來代行主權在民,即通過“授權”的形式來解決這壹問題。公民通過自由公正的選舉,依照正當程序把自己的權力授予代表,由這些代表行使制定法律、執行法律的權力,人民享有國家主權的“所有權”,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罷免不稱職的代表或其它政府官員,這就是主權在民原則制度化的過程。在不同的民主國家,這個過程不完全壹樣,但從大的方面來講,則是壹樣的。既:經過人民授權,政府才有最終的合法性。
  在當今世界,民主國家與專制國家並存,便有壹個有趣的現象。在通常情況下,民主國家的公民們並不討論人權更高還是主權更高的問題,因為主權在民已經制度化地融入了自己的生活過程,他們有權決定私人領域的壹切事情,也有權依照正當程序決定並參與公共管理,在他們那裏主權和人權通常不發生沖突。但是在專制國家,人們總能碰到人權更高還是主權更高的問題,人權和主權在這裏經常發生沖突,為什麽會發生衝突?因為在專制制度下,國家的主權並不完全屬於人民,同時人們也缺少人權,這就使得主權和人權都不在實際的生活過程中,而人們面對虛無縹緲的東西時最容易發生辯論。更為重要的原因是,民主國家是國際社會的主流,各種侵犯人權的現象經常引起民主國家的批評,但專制國家的統治者往往拒絕國際社會的批評,並美其名曰“事關主權,決不讓步。”以主權為幌子,在國際上行騙,已經難以為繼,但在國內,該騙術還有壹定市場。
  人權本來就是先於主權和政權的,沒有人權,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主權和政權。如果主權在民得以制度化實現,並浸透在人們的生活點滴中,那麽人權和主權並無高下之分,只有先後之別。結論就是如此。
  關於有限政府的基本概念
  政府,俗稱“官府”、“衙門”、“公家”等,是壹個政治體系,於某個區域訂立、執行法律和管理的壹套機構。廣義的政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狹義的政府僅指行政機關。壹個國家的政府通常還分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規模、職能、權力和行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會的嚴格限制和有效制
  約。法治的最重要的政治職能就是鏟除無限政府,確立和維持壹個在權力、作用和規模上都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的“有限的政府”。與有限的政府相對立的是無限的政府。
  有限政府的第壹層意思就是,政府的權力必須來源於人民,必須經過人民的授權。公民通過自由公正的選舉,依照正當程序把自己的權力授予代表,由這些代表行使制定法律、執行法律的權力,人民享有國家主權的“所有權”,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罷免不稱職的代表或其它政府官員,這就是主權在民原則制度化的過程。在不同的民主國家,這個過程不完全壹樣,但從大的方面來講,則是壹樣的。既:經過人民授權,政府才有最終的合法性。當今世界,依照國際法具有主體地位的政府有二百多個,有民主政府,也有專制政府,這些政府只要得到國際社會的任何,在國際法領域就是合法政府,可以在國際舞臺上縱橫馳騁。但是在國際法上合法的政府,並不是這裏所說的合法政府。在國際上,壹個政府是否合法,不看它是否得到了本國人民的授權,而是看它是否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承認,尤其是看它是否得到了主流大國的承認。這裏所說的合法政府是壹個政治概念,是指那些得到本國人民授權的政府。前者講的是“承認”,後者講的是“授權”,就這麽壹點點區別。
  當今世界,任何壹個政權在其初建階段有獨特的過程,也許是革命的過程,也許是改良的過程,也許是革命與改良混雜的過程,甚至可能是軍事政變的過程,從歷史上看,這些過程都有其必然性與合理性,任何政權的更叠都不是空穴來風的,而是有復雜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原因的。
  也就是說,任何政權更叠的背後都有強大社會力量的支撐。但是,不論革命、改良,還是政變,政治家和政黨在政治變動之後應該把權力還給人民,建立憲政民主制度,保障公民權利,通過自由公正的普選獲得人民的授權,才是合法的。在政治上來說,壹個政府如果要自稱合法,其權力的來源是有條件限制的,這個條件就是得到人民的授權。列寧和俄共在十月革命勝利後先是參與立憲會議,後因立憲會議的多數人不同意他們的主張就破壞立憲會議,拒絕憲政民主,實行壹黨專政,侵犯俄人權利,所以列寧和俄共的政府在政治上是非法的,它沒有得到俄國人民的授權。
  中國共產黨在 1949 年革命勝利後,也是違背了建政前的民主承諾,拒絕憲政民主,實行壹黨專政,通過鎮壓反革命等壹系列政策在全社會制造恐怖氣氛,從來沒有搞過自由公正的普選,所以中共政權在政治上也是非法的。非法的政權是槍桿子裏出來的,合法的政權是選票中出來的,槍桿子裏出來的政權要想合法化,必須通過自由公正的普選這壹關。可惜在二十壹世紀的今天,中國社會的政治思維依然相對落後,甚至有禦用文人司馬南跳出來說:要想輪流執政,請拿 3000 萬人頭來換。真是中華民族的悲哀。
  有限政府的第二層意思在時間上體現,政府必須定期更換,定期獲得人民重新授權。其他的政治人士被制度化地排除,而壹部分政治領袖和他們的後人持續把持公共權力,這就不是有限政府;其他的政黨被制度化地排除,而只允許壹個政黨組建政府,這就不是有限政府。在專制制度下,壹個政治領袖或者壹個政黨數十年把持政權,生殺予奪,這在當今國際政治現實中也是司空見慣的。北朝鮮共產黨領導人金日成把國家元首的位置傳給兒子,兒子又要傳給孫子,在這樣的景象下,北朝鮮政府就不是有限政府。相比之下,毛澤東身後的中國共產黨就要比北朝鮮共產黨好很多,但中共依然不是有限政府,因為中國共產黨還沒有搞自由公正的普選,而是換了壹種叫做“集體接班”的傳宗接代方式。毛澤東等前壹輩革命家已經相繼故去,但現政權中當家人的主要還是老壹輩革命家的兒孫,或者是和他們有裙帶關系的人。中國大陸不實行普選,但每過五年就要“選舉”壹次,實際上是任命和推選。在“兩會”召開的時候,妳觀察參會名單就容易發現,投票“選舉”的是那壹撥人,“候選人”也是那壹撥人,而平時主理政務的也是那壹撥人,換來換去就那壹撥人。內部循環而已。
  有限政府的第三層意思在空間上體現,政府必須有所不為,甚至有些領域永遠不能進入。在文明政治中有這樣壹種精神,對政府而言,法無授權即違法;對公民而言,法無限制即自由。政府的規模有多大,機構設置有多少,職能範圍有多廣,立法要合乎什麽程序,執法要合乎什麽規範,違法了要受到什麽懲罰,這些都有明確而嚴格的法律條文做出有效限制,這就是有限政府。在當今中國大陸,“對政府而言,法無授權即違法;對公民而言,法無限制即自由”這樣壹種理念近年來也得到了廣泛的傳播,尤其是在《行政許可法》
  頒布以後。但是壹紙《行政許可法》並不能在中國大陸建立有限政府,許多基礎性的工作遠遠沒
  有完成,有些根本沒有進行,尤其是行政管理的理念、方法、制度等都存在諸多問題。在政府的實際工作中往往還是這樣,既:“對政府而言,法無限制即自由;對公民而言,法無授權即違法”,與普世價值正好相反。特別是基層政府,它們做什麽事情首先考慮的不是法律是否授權的問題,而是政治是否正確的問題,這就必然造成對普通國民的人權傷害。在壹黨專制之下,雖然也會有諸多法律條文限制政府的行政權力,但是因為政治高於法律,所以法律的有效性就打了折扣。
  當然,有限政府,不是僅僅是說法律能夠有效約束它,沒有這麽簡單。有限政府最前置的含義是說,有壹些東西它不能侵犯。就是:生命、自由和財產。美國《獨立宣言》對“自然權利”作了這樣解釋:“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有從他們“造物主”那邊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必須註意,這些權利是不可轉讓的,公民不能把這些權利轉讓出去,政府也不能侵犯這些權利。美國憲法通過修正案的方式確定:“聯邦議會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動自由;不得立法剝奪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向政府請願、表達不滿、要求申冤的權利”。這就是著名的“不得立法”條款,它用最簡單最直截了當的語言規定,國會不得起草通過可能侵犯民眾個人基本權利的法律。國會萬壹“壹不留神”通過了有可能侵犯民眾個人權利的法案,那就是違反了憲法,這樣的立法行為和由此立出的法,就是非法的,就不能成立。這就是“非法之法不是法”的意思。很顯然,這壹條款的矛頭不是對準政府的,而是對準國會的。這倒也不是什麽新鮮事,憲法正文中已經有過類似條款了。
  美國憲法第 1 條第 9 款規定,聯邦議會“不得通過任何褫奪公權和追溯既往的法案”。緊接著,在第 10 款中,惜墨如金的美國憲法又重復了壹遍,規定各州也不得通過這樣的法案或法律。可見,這是美國憲法壹以貫之的精神,但也正是我們中國大陸所缺少的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經常通過壹些侵犯民眾基本權利的法律和文件,比如通過壹個《決定》的方式立法禁止某種宗教活動。
  再比如,在 2011 年的大學生運動會前夕,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在官網公布文件規定,5 月 1 日至 9月 30 日,嚴禁農民工通過群體性上訪等非正常手段討要工資,否則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追究其刑事責任。有法律專家評論說:禁止上訪討薪,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任何權力禁止上訪。但有什麽辦法?這就
  是中國。
  有些人認為有限政府會妨礙決策的有效性,這是錯誤的看法。有限的政府與有效的政府並不對立,相反,有限的政府是有效的政府的前提。希特勒的獨裁政府不是有限政府,看起來決策很快很有效,想對誰發動戰爭就隨意發動,但最終給德國人民帶來了深重的苦難,並導致了德國的戰敗,這不是真正的有效;斯大林的極權政府搞個“肅反”決策也很快,斯大林個人說了就算,但是導致千萬人頭落地,這也不是真正的有效;毛澤東的極權政府根據毛澤東的個人意圖馬上就能做出決策搞個“大躍進”,然後幾千萬人餓死,這也不是真正的有效。事實已經證明,無限政府是什麽事情都做得出來,而且往往很快見效,人民也很快遭殃,大躍進、文革之類的“偉業”,就是這類政府的最典型的註腳。沒有限制的權力,必然要導致對權力的濫用,從而敗壞了政府的能力,甚至導致政府被革命力量顛覆,蘇聯東歐是例子,薩達姆和卡紮菲也是例子,也是前車之鑒。
  真正有效的政府,必然是有限的政府。有限的政府,它的權力界限非常清晰,不該它做的,它就不必要去做,人民知道它沒有相關權力,也就不會責怪它。如果壹個政府的權力很大,邊界也不清晰,該不該它做的事情,它都要去做,最終就是很多事情都做不好,而民眾知道它的權力很大,就會責怪它。比如各國共產黨就是這樣,壹旦政權在握,總是要領導壹切,人們的油鹽醬醋、衣食住行、婚喪嫁娶、生老病死,它什麽都想管,壹旦管不好,人們就會罵它,甚至想把它轟下臺去。在共產黨執政的國家往往就有這樣的現象,工作不順心都會大罵共產黨,當然是悄悄罵,人們大多不敢公開罵。反過來再看有限政府,有限的政府責任非常明確,不該它做的事,它可以不做,但該它做的事情大多也做得很快很好,很有效率。妳看日本政府救災快不快?妳看法國政府轟炸卡紮菲快不快?妳看美國政府斬首拉登快不快?都很快。所以應該有這樣的結論:壹個合理的政府,理所當然地只能是有限的政府,不僅因為它政治合法,而且因為它真正有效。
  有些樂於為專制制度辯護的人可能會說;絕對的無限政府是不存在的。那麽最後有必要說明壹下:
  判斷有限政府與無限政府的尺度在於,壹個政府或者壹個政權在權力、職能、規模上是否受到來自法律的明文限制;是否公開願意接受社會的監督與制約;政府的權力和規模在越出其法定疆界時,是否得到及時有效的糾正。
  關於三權分立的基本概念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於壹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三權分立亦稱三權分治,是民主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則。其核心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制衡。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三權分立具體到做法上,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權力分屬三個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機構,由三者互相制衡,是當前世界上各民主國家廣泛認可的壹種民主政治思想。 三權分立原則最初在亞裏士多德的思想中有明確表述,在古希臘的政治生活中也有所實踐。在近代歷史上,孟德斯鳩在總結前人思想和歷史經驗的基礎上,對三權分立作了系統的闡述。
  啟蒙思想家的主權在民和三權分立理論,在 18 世紀的西方引起重大的社會反響。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權力,美國比較徹底地接納了孟德斯鳩的想法,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根據美國 1787 年聯邦憲法,聯邦政府由國會、總統和聯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國會由參、眾兩院組成,是最高立法機構,有權彈核總統和聯邦法官;總統是國家元首和行政首腦,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行政高級官員、執行各項立法,擁有軍事統帥權和外交權,總統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總統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長不對國會負責,在緊急狀態下總統可采取憲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聯邦法院由若幹終身任期的大法官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門,對憲法和各項法案有最終解釋權,有權裁決涉及國家和各州之間的重要案例。
  在當時這種憲制是前所未有的嶄新嘗試。至今美國聯邦政府的三權分立,仍然是眾多民主政體中比較徹底的。而美國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憲制架構。
  1863 年林肯在葛底斯堡陣亡將士墓前用六個字概括了主權在民,這兩個字就是“民有、民治、民享”:“我們要使這個國家在上帝的福佑下得到自由的新生,要使這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世長存”。林肯用“民有、新治、民享”這三句話來說明“主權在民”的全部含義,這種解釋,成為西方國家普遍流行的定義。這壹定義,在民主國家的政治制度中得到了最好的詮釋。主權在民論宣告了君主、貴族對於國家所有權的破產。
  主權在民就成了民主政治的第壹原則。它始終站在政治倫理的最高點,對壹切政治行為進行道德審視。主權在民就要求建立壹個有限政府,而有限政府就是說政府不能侵犯人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它只能為著保護人們的權利而成立,並且人們能夠通過法律有效約束它。怎麽才能有效約束呢?就是從技術上把政治權力分開,使之相互制衡,也就是三權分立。在民主國家,人民有最終的主權,他們能決定、選擇和參與公共事務,政府依照公民的需要而成立,但是政府掌握了權力以後就會變成壹個強大的身外之物,壹旦遇到各種機緣,它就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權利,那麽在選票之外,也就需要對政府做出更有效的限制。經過千百年的政治實踐,人們發現了這個竅門,要想對政府做出更有效的限制,就是把它們的權力分開,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然後再共同服務於全體公民。
  三權分立的基本政治功能,就是在技術上實現主權在民的民主制度,並且能有效防止權力自我擴張導致專制回潮的問題。在現代政治文明中,所謂政治民主的重要內容之壹就是“三權分立”的制度。“三權分立”對於國內社會秩序的穩定,對於避免專權現象和減少腐敗,對於促進地方政權的建設,對於保證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對於政黨和非政府組織推動社會進步等等,都起了很大的作用。三權分立制度在各民主國家的具體模式不盡相同,但體現的基本精神是壹致的,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國家職能部門分別擁有其特定的權力,並在相互牽制中達到權力的平衡。現在,不少國家根據自己國情,積極吸取三權分立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努力建成高效、廉價的國家政治體制。權力制衡思想根源來自壹種理念:即便掌權者是由人民選出來的,但他們也可能是不可靠的!可以這麽說,權力就象病毒壹樣,受到的制約越少,病毒就復制傳播更快。三權分立就是在國家的權力體系內建立免疫機制,每壹種權力都是另壹種權力成為病毒後的抗體,這樣才能保證權力體系的基本健康。
  壹個簡單的問題,壹張大餅需要由三個人來分,如何作到盡可能的公平呢?最好的選擇當然是讓公眾選擇三個人去做這件事,並讓這三個人都站在公眾的視線內,接受公眾的監督。但是,這還不夠,必須讓他們三個人分工,壹個人負責提分餅的方案,壹個人負責切餅,萬壹分餅的人和切餅的人相互勾結起來營私舞弊,就有第三個人根據公眾的要求做出公正的評判。這樣,他們三個人做的這件事才能在符合公眾利益的前提下達成壹致,從而保證了餅分配的公正性。這個問題說明了什麽?它展示了從人民主權到有限政府,再到三權分立的邏輯,也形象地表現了權力制衡的重要性!
  當壹個人,壹個機構或著壹個組織權力無邊的時候,它對人民利益的侵害也許就會隨之而來。那怎麽辦呢?惟有走分權之路,並讓不同的國家權力機構相互制衡,不讓壹方過於強大,在制度內容設計的時候,保證司法機關的獨立,讓立法和行政機關相互制約。這樣,當壹個國家機關發生侵權時,另壹個國家機關可能會制衡它,並糾正它,而公民可向另壹國家機關尋求保護。血的事實告訴我們:在權力受到有效控制的情況下,公民才是安全的;權力自由了,人民就有禍了。分權制的實質就是限制權力、防止權力過分集中,防止強人獨裁專斷以保障“有限政府”,並實現“人民主權”的目標。
  古往今來的歷史證明:在和平的環境下,對人民造成最大傷害的不是殺人的強盜,也非不可抵抗的天災,而是人禍,人禍就是權力沒有受到制約的統治集團,其可怕後果就是千萬人死於非命,至於公民的財產權和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例子就不勝枚舉。這世界上沒有壹個人是大救星,也沒
  有壹個政黨是救世主,人們不能期盼壹群“純潔的公仆”來“為人民服務”,而必須讓權力出自人們的選票,必須著眼於來自權力機構內部的免疫機制。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制度保障,“人民公仆”是不存在的,只有新式的帝王將相,如此而已。
  在壹個民主國家的權力體系中,至少要體現出現任政府和國會之間的制衡,並且保證司法權的獨立。但是,民主國家的權力分立顯然不是三權分立這麽簡單,它包括各種權力的分立和制衡。不承認任何絕對的權力,這是民主國家政治制度的設計思路。所以,民主國家不僅有三權分立,還有地方自治與中央權力的制衡,還有執政黨與在野黨的相互制衡,還有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制衡,還有宗教社會與世俗社會的制衡,還有媒體與社會的制衡,還有上議院和下議院的制衡,還有律師和檢察官的抗衡,還有陪審團與檢察官的抗衡,甚至還有人民武裝與國家武裝之間的制衡。這些制衡構成了民主制度更加健全的免疫系統,使民主社會產生了強大的免疫力、活力和發展力。在民主社會在與專制社會的競爭中,民主社會依靠強大的免疫力、活力和發展力,已經把專制社會的價值觀逐漸拋在了人類文明進程之外。
  中國大陸當前的政治制度也借鑒了民主國家三權分立的壹些經驗,立法權由人大掌握,政府部門行使行政權,而司法權由法院來完成,那麽這是民主制度下的三權分立嗎?顯然不是,因為在中國,不管是人大,政府或法院他們並不能獨立存在,都必須服從淩駕於司法權,立法權和行政權之上的中共黨委。中國實行的是執政黨任命官員制度,司法,立法和行政機構的首腦必先是中共黨委班子成員。我們可以看到,在中國,不管是司法,立法或行政機關都無法單獨行使其權力,而中共的最高機構是政治局,換句話說:壹切權力歸政治局!三權分立的精髓是不承認絕對的權力,但中國的政治體系中存在壹個領導壹切的絕對權力。
  中國的政治體系不是分權制衡,而是分工負責,所有的權力機構都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序言之精神,但是這就出現了權力的核心,出現了不受制約的絕對權力。打個比方,人大,政府和法院,在加上壹個只能出主意的政協,其作用不過是壹個公司的四個部門,他們上面都有個共同的法人代表——中國共產黨。而民主國家實行三權分立的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的行使機構則是三個獨立的法
  人,它們依據民意產生,相互制衡,對人民負責,最終實現了人民主權這壹政治原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權力機構,但這個最高權力機構也要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但是,如果沒有共產黨的領導,中國也不應該存在壹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這本身就意味著壹種不受約束的國家權力可以合法存在。誰控制了這壹不受約束的權力,誰就必然成為專制統治者。所以我們的憲法不僅是序言的問題,也有條文的問題。
  關於普選的基本概念
  在人類歷史上,民主是在民主運動的推動下逐步完善起來的,普選也是在普選運動的推動下逐步成熟起來的。19 世紀中期,英國有以男性普選權為主要訴求的憲章運動,提倡無論男性的種族、階級都有參政選舉的權利。19 世紀的民主運動自由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尤其在北歐,使用了口號“均等共有選舉權”。許多社會原先都對投票權有種族要求。比如,非白種人不能在種族隔離 制度的南非投票,這種情況在 1994 年多黨選舉後才結束。在民權運動之前,美國南方黑人只是在理論上有投票權,但有很多手段使他們無法實現普選權。3K 黨 在美國內戰之後成立,很大程度是要求脅迫阻止黑人投票。從全民普選的歷史看來,雖然不同地方的制度或多或少有制度上的問題,人為的黑幕和貪汙,但全民普選仍然是最尊重最多數人的,比較公平的方法,文明的象征,也是全球各國的發展趨勢。根據瑞典壹個國際組織的紀錄和研究,至 2007 年,全球已有 185 個國家的人民可投票選舉國會,包括埃及、印度、南非、以色列等,更有 108 個國家的人民可投票選舉國家最高領導人,包括總統、總理、首相等。
  在民主國家,每到普選的日子無異人民盛大的節日,人民不僅要選舉包括總統在內的國家行政機構的官員;他們不僅決定新壹任的中央官員,也同時決定各級的地方官員。普選的日子往往也是人民最揚眉吐氣的日子,他們用壹張張的選票,決定新壹屆的政府或立法單位的成員,充分實現了當家作主的願望。“如果妳不為民服務,我們就用選票罷免妳;如果妳工作不盡心,我們就用選票撤換妳”。各國人民這種對參與國家管理和決定自己前途命運的熱情,在選舉的時候通過壹張張選票充分的體現出來。普選依據的是壹個樸素的民主原則:無選舉不成代表!如果承認政府不過是實現公共事務管理的服務機構的話,那麽民眾選舉政府官員就是順利成章的事情。
  在現代社會裏,專制國家在制度建設方面也借鑒壹些民主制度的經驗,但基本都是“掛羊頭,賣狗肉”,專制國家通常也有所謂的人民代表,但專制國家的人民代表通常是官僚系統的壹部分,他們的產生過程基本上和官員壹樣,是由“上級”
  決定的,都是任命制的產物。所以,這樣的人民代表是虛偽的人民代表,所以他們最大的作用不是代表民意,而是強奸民意,他們在黨國需要的時候,唯壹要做的就是把右手或左手舉起來做機械運動。不妨想想中國大陸的人大代表,當妳認真去想的時候,妳也許想不起來誰是妳選的代表,妳也許想不起來妳是否投過票,妳也許想不起來有哪位人大代表主動找妳聽取過意見,妳也許不知道怎麽聯系所在社區的人大代表,妳也許不知道他們能為妳解決什麽問題,當然,妳更不知道自己為什麽不能成為人民代表候選人,或者市長候選人。
  專制國家的官員實行的任命制,壹個官員的產生是由他的上級決定,他要做的不是對人民負責,而是對上級負責。專制制度下的官員,無法真正做到盡全力為人民服務。上級任命制決定他首先要負責的是其上級主管,上級的喜怒哀樂決定了下級的前途,所有的下級官員們都是唯上是從。
  上級需要畝產壹萬斤的政績,那麽他們就拿出畝產十萬斤的“政績”,至於這種政績使多少人家破人亡,他們往往不管。
  我們做學生的時候,班上有個叫班長的學生官。
  壹般說來,當班長是由老師直接指定的,班長往往不能服眾,甚至和同學們有對立情緒,還有些喜歡去給老師打小報告,小小年紀就學會謅上欺下。這種班長壹般對同學的指責不是很在意,往老師那兒跑的很勤快。但當出現幾個班長候選人,班長要由全體同學選舉產生的時候,氣象又不同了。幾位班長候選人大概都會不約而同的把同學們放在主體地位,他們“競選”的口頭語往往是:
  如果我當了班長,我壹定為同學們……怎麽著,怎麽著,這種“民選”班長對“輿情”和“規則”
  都十分看重,如果有人對他的工作提出質疑,他便會耐心辯解,並按照“規則”改進工作。選舉和任命的區別有多少呢?這個小例子就能多少說明點問題。從班長選舉的這個例子,見微知著,人們可以推論出下面兩個非常重要的觀點:第壹,只有普選產生的官員才能得到認可,才能解決合法性的問題;第二,只有人民選舉的官員才能對人民負責,為人民服務。
  普選也許不能選出光榮、正確、偉大的政治家,它甚至會選出平庸的政治家,但是普賢將徹底消除專制制度下那種官員由上級任命所造成的各種災禍。普選會讓當選的官員真正發自內心地認識到自己手中的權力來自人民,自己是得到人民信任才被人民委托去行使這種權力的,壹旦人民不再信任妳的時候,人民將隨時收回這種權力,尋找新的代表去履行這種職責。因此,當選官員將不得不隨時考慮到這點,其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得不以人民的利益為依歸。普選作為民主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之壹,它發展迄今的歷史有力的證明這樣壹個真理:選舉是人民保障自身最有效的制度武器,沒有自由公正的普選,權力系統就不可能對人民畢恭畢敬。因為不需要對人民負責,而只需對上級負責,所以當官員面對人民質問時,這壹類的話自然會脫口而出:“妳們算個屁”,好,上面的話似乎是說中國大陸也沒有實行普選制度,是這樣嗎?是的。我們必須搞清楚這樣的道理,並不是有投票就是選舉,並不是有選舉就是普選。所謂普選,就是指所有公民不受歧視性限制,在平等權利的基礎上,通過壹人壹票的方式,自由而公正地選舉官員,普選包括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周期性活動。按照這個定義人們可以發現,壹黨專政的國家並不存在普選。蘇聯不曾存在過,中國大陸也不曾存在過,北朝鮮更不曾存在過。壹黨專政的國家,貌似有投票但沒有選舉,貌似有選舉但沒有普選。蘇聯、中國和北朝鮮大概都有壹下的特征:第壹,部分人被統治者列入“敵人”的行列,他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受到限制;第二,壹個農民往往只有十分之壹票,或四分之壹票,政治權利低於城市市民;第三,選舉活動不是自由的而是被迫的,人們投了反對票往往會受到迫害;第四,人們只有被迫進行“選舉”的權利,而沒有參與競選的權利。
  按照當今世界許多民主國家的選舉制度,只要投票結果壹公布,這場選舉便圓滿結束了,得票多少就是最權威的說明。然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選舉制度卻不壹樣,首先選舉結果需要是上級審批,批準了,選舉方能生效,不批準,壹切就白搭,得票再多也無濟於事。這種情況在地方和基層極為普遍。更為可惡的是,投入眾多人力,花費巨額資財,耗費諸多數日,進行了“選舉”,最後往往被壹紙調令化為烏有。這個領導比較如心?調令壹來他就走了;那個領導落選了?調令壹來他就異地做官了。“黨管幹部”這壹組織原則其實就是對中國“選舉制度”最大的否定。黨管幹部的原則就是黨任命幹部,人大履行程序,沒有其他解釋。所以腐敗分子張國光能當選為湖北省省長,黑社會老大也能當選人大代表——比如劉湧。
  在現代民主制度下,選舉活動的點點滴滴都要體現平等與公正的法治精神,任何選舉活動都會依照細致而明確的法律進行,最終,普選就是自由而公正的選舉方式。普選既然是自由和公正的,那麽合法公民的選舉權利就不會受到限制,也不會選票比別人的效用低,也不會被強迫參加選舉,也不會因為投反對票受到迫害,也不會限制公民參與競選。當然,更不會出現這樣的荒誕現象,紐約人民被選出的市長被調到華盛頓上任,而華盛頓人民選出的市長卻調到加利福尼亞上任。
  更為重要的是,普選是壹種周期性的活動,只有普選制度才能真正杜絕“領導幹部終身制”。有了這樣的制度,壹個人壟斷國家政權數十年,到死方休,這樣壹種現象才能杜絕,不會再出現斯大林和毛澤東式的老朽政治家;有了這樣的制度,壹個家族或者壹些家族壟斷國家政權上百年的現象才能終止,不會出現金家王朝和太子黨;有了這樣的制度,壹個政黨實行專政的局面才能扭
  轉。1776 年 7 月 4 日通過的的《獨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當權利,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
  任何形式的政府壹旦對這些目標(指天賦人權)的實現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予以更換或廢除,以建立壹個新的政府”。這就是“主權在民”
  原則的具體運用。
  有些人也許會說,美國等民主國家也沒有真正的普選,因為那裏也有些人沒有參加選舉,投票率不是百分之百。其實,在平等權利的基礎上,壹部分人拒絕參加選舉也是自由和民主的體現,只要達到了法定投票率,民主國家的選舉就是有效的。北朝鮮的投票率歷來是百分之百,贊成票也是百分之百,這恰恰說明它是專制的。也許有人會說,某民主國家的總理是間接選舉出來的,不算普選。這鐘說法也不對,比如德國的總理是幾百人的議會選舉出來的,照樣有政治合法性,因為德國的議員都是壹人壹票選舉出來的,而且德國人民同意代議制度的政治安排。也許有人會說,民主國家的普選並沒有尊重少數人的意見。是的,民主制度就是要在最大程度上尋找社會共識,它也會通過投票否決少數人的意見,但民主制度絕不會侵犯少數人的權利和自由,這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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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评论

中國沒有民主社會,中國屬於共產極權國家。
中國應該存在民主社會,中國應該成為民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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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長期在馬克思主義與民主社會主義以及社會民主主義還有社會自由主義之間徘徊,反對毛左共產極權與鄧右共產極權的反共異議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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