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之际的兵制与地方秩序——以错役制度为中心(转)
作者
殷守甫
摘要:曹魏有士兵不得在家人居住地区服役之规定, 或可称为错役制度。文章旨在梳理错役制度在魏晋之际的变迁, 并以之为切入, 尝试探索不同群体对地方秩序之构想。
关键词:魏晋错役制度兵制嬗变地方秩序
曹魏时期的兵制以所谓士家制度为基础, 其间细节前人考论已详, 而规定士兵不得在家人居处服兵役的“错役”制度也早已为学者所注意。对于错役制度在魏晋间的嬗变, 相关梳理仍较为疏阔, 正史所见材料中关于错役的诸多记载尚有考辨推敲的余地。本文重新梳理错役制度在魏晋间的嬗变, 希望指出司马氏在野时期对于改革错役的构想以及司马氏执政之后改革错役的举措与局限。
兵士服役的地区取决于战争的需要, 因之士兵离开家人服役并非特殊现象。曹氏错役所以为一值得注意之现象, 在于曹氏执政者刻意分离士兵及其家人, 将兵士家人羁留于京畿或内地, 以实现控制远戍兵士之目的。基于此, 周一良早已指出曹魏错役制度的推行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其推行的地区大体在新征服地域, 或是边境强兵所在之地;除此以外的地方, 尤其是封建王国, 则没有推行的必要, “兵士也一定全家住在境内”[1] 。根据今存史籍, 这一结论是较为妥当的。然而就魏晋间错役制度的嬗变而言, 周先生的结论还有可商榷的余地。
首先, 他认为“西晋初对于新征服的地方还沿袭曹氏‘人役户居各在一方’的办法”[2] , 其所依据的材料即《晋书·刘颂传》所见刘颂上疏:
“昔魏武帝分离天下, 使人役居户, 各在一方, 既事势所须, 且意有曲为, 权假一时, 以赴所务, 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 积年未改, 百姓虽身丁其困, 而私怨不生, 诚以三方未悉荡并, 知时未可以求安息故也。是以甘役如归, 视险若夷。至于平吴之日, 天下怀静, 而东南二方, 六州郡兵, 将士武吏, 戍守江表, 或给京城运漕, 父南子北, 室家分离, 咸更不宁。又不习水土, 运役动瘁, 并有死亡之患, 势不可久。此宜大见处分, 以副人望。魏氏错役, 亦应改旧。”[3]
诚然, 刘颂指出西晋平吴之后江北六州将士戍守江南, 因而被迫与北方的家人分开。但刘颂所概括的曹氏错役“逡巡至今”则未必属实。如《晋书·王濬传》中即有与刘颂论述相龃龉的记载:
“郡边吴郡, 兵士苦役, 生男多不养。浚乃严其科条, 宽其傜课, 其产育者皆与修复, 所全或者数千人。”[4]
此时在王濬任巴郡太守之时, 迁广汉太守 (272年) 之前, 平蜀不久, 而巴郡又为边郡重地。无论如何, 是曹魏应该施行错役制度的代表性地区, 但兵士在当地生养已是事实。因此, 西晋对新征服的边境地区并非一并施行错役。在有其他材料可以反映魏晋间错役制度的前提下是不应该采纳刘颂所谓“曹氏错役”“积年未改”的说法的。
除了刘颂的上疏外, 周一良另举了三则史料以说明魏晋错役的连续性, 而这三则材料所反映出的西晋兵制仍有值得推敲的空间。其一, 周一良注意到了在《晋书·刘卞传》中刘卞的兄长服役洛阳时, 刘卞本人在东平须昌为县小吏。根据这一现象, 他认为这是曹魏错役制度的一种体现。[5] 然而地方上的兵员前往京师服役是汉以来的惯例, 这与家人质留京师或内地而兵丁在其他地方服役的做法恰恰相反。因而此则材料并不说明西晋初错役的施行。其二, 根据《晋书·杜预传》所见晋武帝“徙 (东吴) 将士屯戍之家”, 周先生认为平吴后原先东吴的士兵也被迫室家分离。这其中的关键是迁徙的对象到底是原先东吴的士兵还是士兵及其家人。[6] 从下文“以实江北故地, 各树之长吏来看……吴人赴之者如归”[7] , 似乎原先东吴的士兵及其家人一并被迁往江北, 因此恰恰是未行错役的例证。最后, 周先生征引了《三国志·魏志·牵招传》裴松之注引荀绰《冀州记》所载“ (王) 恺讽司隶荀恺奏秀夜在道中载高平国守士田兴妻。”[8] 这则史料中士兵田兴服役的地方在高平国而他的妻子当时似在洛阳, 因而周先生认为这是西晋间错役制度的另一个实例。这一说法或者不错。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当时高平国是高平公陈蹇的封地, 高平国的守士也即陈蹇所领公国的守军。相对于曹氏在封建王国不行错役而言, 西晋在封建公国施行错役事实上与曹魏已经有所不同。要之, 周一良所引史料中事实上已经反映出魏晋错役制度的一些变化, 有必要引起充分重视。
周一良之后, 高敏对魏晋兵制又有新的整理。就错役制度而言, 高敏承认“士兵的家人同士兵分离的情况在日益改变中”, 但认为 “就整体而言, 还不能说以兵士家属集中居住为人质的做法已经改变。”[9] 其说可分为两部分加以考察。其一为曹氏错役之“日益改变”。高敏例举史籍所见三名兵士, 因其于一段时间之内未与家人分开居住之故, 认为错役制度于当时必定发生了变化。然而, 即使错役制度之下, 兵士也可以休假回家, 因而高敏所举兵士一时与家人在一起居住完全可能是兵士休假的结果, 而与错役制度的变迁无关。换而言之, 如果要指出错役制度发生了变化, 不能只寻找士兵未与家人分居的个案, 其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整体性。这就涉及到了高敏结论的另一部分, 即魏晋之际的错役是否有整体上改变的迹象。笔者认为至少有两条线索值得注意。
首先是魏晋之际出现的“田兵” (或作“佃兵”) 现象。简言之, 田兵隶属兵籍, 其所从事的屯田理论上说即是军屯。然而田兵并不像普通军屯士兵那样从军府获得生产工具, 并上交其全部收获。相反, 他们可以和从事民屯的农夫一样拥有一定的生产工具, “其收获物则以定额或分成的方式向官府缴纳地租” [10] 。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者习惯将这种耕作的形式称为“租佃型”军屯, 并且指出在这种军屯中士兵是“带家属”的, 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进行生产的。[11] 这一说法是合理的。事实上, 对于一般的军屯而言兵士的家属被集中于洛阳或邺城, 因此军屯的兵士并没有按比例留下一部份收获的必要;换而言之, 如果说田兵屯田时有留下一部份收获的必要, 那么其家属至少应该在附近的地区。因此可以说田兵的出现不仅仅意味着另一种军屯形式的出现, 也意味着错役制度的开始发生变化。因之, 田兵出现的具体地点与时间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就其时间而言, 《晋书·傅玄传》所见傅玄上疏提供了一条线索:
“旧兵持官牛者, 官得六分, 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 与官中分, 施行来久, 众心安之。今一朝减持官牛者, 官得八分, 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 官得七分, 士得 三分, 人失其所, 必不欢乐。臣愚以为宜佃兵持官牛者与四分, 持私牛与官中分, 则天下兵作欢然悦乐, 爱惜成谷, 无有损弃之忧。”[12]
傅玄上疏时间在泰始四年 (268) 而田兵的制度已经“施行来久”。考诸《晋书·慕容皝载记》, “魏、晋虽道消之世, 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 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 百姓得四分, 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 百姓安之, 人皆悦乐”[13] , 可知田兵的出现必然在晋移魏祚以前, 然而是否早于高平陵之变则难有确解。考察田兵的分布, 史籍中则有三条材料较为明晰。其一, 《三国志·魏志·诸葛诞传》载诸葛诞所领部队中又“扬州新附胜兵者四五万人”[14] 。 所谓扬州新附应该是原属于孙权而投奔曹魏的兵士, 这些士兵一开始就与家人一起屯田江北。他们投奔诸葛诞之后也应该以田兵的形式继续存在, 故257年左右的淮南就已有不少田兵存在。其二, 《晋书·食货志》中载晋武帝咸宁三年 (277) 所下诏书:“可分种牛三万五千头, 以付二州将士庶吏, 使及春耕, 谷登之后, 头责二百斛”[15] 。 晋武帝将耕牛租给兖州豫州军民, 可见在此二州田兵已经较为普遍。其三, 同在咸宁三年, 益州刺史王濬在西蜀发佃兵造船, 《华阳国志·后贤志·何樊》载“别驾何樊以为佃兵但五、六百人, 无所办, 宣召诸休兵, 借诸郡武吏并万人造作”[16] 。可知当时西川也有田兵。
要之, 就现有材料而言, 田兵分布甚广, 然出现时间不早于257年。换而言之, 田兵大范围推广之时间定在高平陵事件之后当无问题。
关于废除错役的另一条线索是晋武帝时期的两道诏书, 即泰始元年之“罢部曲将、长吏以下质任”以及咸宁五年之“降除部曲督以下质任”。[17] 所谓罢除质任即不再将军人的家属羁留在京畿或内地作为人质, 因而问题在于这两道诏书免除的是哪些军人的质任义务。长期以来, 学者认为这两条诏书只是免除了 “中下级军官”之质任“而不涉及一般兵户”[18] , 但若考察诏书中所涉及的武职, 此说似难以成立。早先, 唐长孺已经指出“部曲这个名辞所包含的内容可能是异常广泛的……但可以明确部曲对于将领具有私属的关系。”[19] 汉末拥有私人部曲的个人一旦投奔某个特定的政权便被授予“部曲将”, 而西晋在部曲将之上有部曲督, 总领各部曲将。值得注意的是部曲将 (督) 所部队就是原本归附于之的宗族男丁或额外吸纳的流民, 因此人数不定, 往往也不会很多。如《三国志·魏志·李典传》有李典帅“宗族部曲三千余家”, 则其中的军人大概也在数千之数。[20] 因之, 部曲督将都是基层的武官, 《通典》谓其官品为第七、第八, 亦是一证。[21] 诏书中同时提及“长吏”, 汉代县有“丞、尉, 秩四百石至二百石, 是为长吏。”[22] 《晋书·职官志》谓“县百户置吏一人”。部曲本来为宗族之武装, 本来即以以户 (家) 为单位, 或因之设置“长吏”。部曲将与部曲长吏之关系, 今不能详考;然而, 由于“将”与长吏皆为基层官职, 其属下当为普通士兵, 《搜神记》所见“部曲士孝灵”即是其例。[23] 因之, 所谓“罢部曲将长吏以下质任”的实质, 即免除部曲武装之错役。
就以上两条线索而言, 司马氏确有整体上改变错役之措施。然而同样应承认的是这些措施虽有地域上之整体性却并不彻底, 在田兵与部曲武装之外的军队中错役制度似未有改变。不仅司马炎平吴之后主动施行错役, 杜预攻破山夷之后也有“错至屯营”[24] 分离兵民的举措。但无论如何, 西晋错役并非对曹魏简单地继承。司马氏既有沿用错役之事实, 又不乏改革错役之政策。现下学者普遍假设司马氏执政者以沿袭曹氏错役为基本立场, 因而反映未行错役的史料只能作为例中之外而另加讨论, 如推广田兵以囤积军粮, 废除部曲质任以激励士气等等。然而此说的问题在于, 以司马氏并无废除错役之意愿为前提, 而这一前提与史实尚有扞格之处。
《三国志·司马朗传》载:
“朗以为天下土崩之势, 由秦灭五等之制, 而郡国无搜狩习战之备故也。今虽五等未可复行, 可令州郡并置兵, 外备四夷, 内威不轨, 于策为长。又以为宜复井田。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 难中夺之, 是以至今。今承大乱之后, 民人分散, 土业无主, 皆为公田, 宜及此时复之。议虽未施行, 然州郡领兵, 朗本意也。”
这其中的“令州郡并置兵”给学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例如, 高敏认为无论司马朗说的“州郡并置兵”还是陈寿提到的“州郡领兵”说的是使“州刺史、郡太守加军号”或“以将军兼领州剌史、郡太守”。这一说法带来了一个问题:曹操起兵之后, 将军兼领地方牧守或是地方太守兼领将军号已是惯例。换而言之, 这一意义上的“州郡并置兵”在当时已经是既成事实, 司马朗不可能再将此作为建议提出。这一点, 高敏本人也注意到了, 他认为司马朗所说是希望“将此制度化而已”[25] 。不过, 既然州刺史或郡太守兼领本地军事已经是惯例, 也就不再有制度化的必要。
事实上, “州郡并置兵”的确解还应在语境中加以寻找。司马朗所说的“州郡并置兵”不仅是五等爵暂时“未可复行”之前提下的权宜之计, 更是与井田制相匹配的军事制度。其最终目的, 不仅是使地方有常设的武备, 更是恢复古典的乡里秩序。因之, 其所针对的只能是曹氏军制兵制中 “父南子北, 室家分离”的现实。而其所指, 应当是由本地男丁构成地方军事力量, 也即后来刘颂所谓“百役不出其国, 兵备待侍其乡”。这一旨在废除错役制度、重建古典地方秩序的议论在曹魏的现实政治中当然也就无法施行了。
如果说曹操主政时期司马朗的私下议论废除错役而未能实现, 那么魏明帝与司马懿的问对便另有深意。《晋书·宣帝纪》载:
“时边郡新附, 多无户名, 魏朝欲加隐实。属帝于京师, 天子访之于帝。帝对曰:‘贼以密网束下, 故下弃之。宜弘以大纲, 则自然安乐。’”
所谓边境新附, 魏兴、新城、上庸三郡之孟达余部及蜀汉将领姚静、郑他部曲。其人在蜀汉当然也属于兵籍, 投奔曹魏之初还没有被列入兵籍, “魏朝欲加隐实”实际上就是希望把他们正式列入曹魏的兵籍序列。司马懿以蜀汉兵家制度对属下约束过严为由, 反对将其编入同样严苛的曹魏兵籍。蜀汉兵家入魏后不入兵籍, 则不仅不需服兵役, 更无须被错置。换而言之, 司马懿也不主张以错役制度约束兵家。值得注意的是司马懿的说法在刘颂上疏中又得到了重申。刘颂所谓“故善为政者纲举而网疏”, 与司马懿持论如出一辙。
如果将司马懿所说“弘以大纲”与司马朗所论“州郡置兵”, 以及司马炎时期废除部曲督将质任等措施相系联, 不能不认为司马氏于错役制度之态度有其一致性。司马朗在司马家族在野时期, 就提出了一种构想, 即建立基于五等爵的地方秩序, 以本地兵役代替错役, 并以井田制为其经济基础。司马懿于曹魏明帝时期, 位在宰辅, 重申了司马家族的基本立场, 即采取宽松的地方治理, 以进一步争取士家大族的支持。司马昭主政时期, 五等爵颁布, 其实质相比先秦五等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但不能不说是司马氏在野时期政治理想的延续。无独有偶, 相对于民屯而言, 司马炎所颁布的占田制亦是井田制理想的一种现实版本。由此, 错役制度的逐渐废除自然是司马氏地方治理构想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而其掌握实权之后开始逐步废除错役制度就在情理之中了。
然而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司马氏执政后的身份转变。古典的地方秩序虽然是司马氏对于天下的许诺, 然而登上皇权之后的司马炎必须出于现实的需要而有所调整。建立五等爵之后, 司马氏立即对开国公侯封地的守军采取了错役制度, 加以羁縻。平吴之后, 为了防范世袭领兵的东吴贵族, 司马炎又令驻守北方的士兵移驻江南。换而言之, 古典的地方理想在皇权需要之处不得不被牺牲。西晋统治时期错役制度之行与废也是司马氏在皇权与士族、现实与理想之间的权衡。基于此, 刘颂上疏所及魏晋错役的连续性也就可以理解。刘颂世为名族, 其关于地方治理的基本立场与主政之前的司马家族是相符合的。在司马氏转化为皇权的代表之后, 刘颂注意到司马氏有了背离早先古典地方治理理想的倾向。如果说施行错役是司马氏基于皇权而采取的“权制”, 那么废除错役制度的提议则是士族群体之地方理想的重申。
要之, 错役制度因其涉及当时大量地方人口的日常生活, 其行其废意味着地方秩序的巨大变化, 因而也成为不同群体关注之焦点。而从地方性与社会史之视角挖掘军制史中所包含的历史信息, 仍有更为广阔的空间, 值得进一步开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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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高敏.魏晋南北朝兵制研究[M].大象出版社, 1998:145, 32.
[10]高敏.《晋书.傅玄传》中所见军屯制度辨析[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1984 (3) :17.
[11]柳春藩.也谈曹魏西晋军屯的两种类型[J].许昌师专学报 (社会科学版) , 1991 (4) :21.
[14]三国志[M].中华书局, 1981:636, 462.
[16]华阳国志[M].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7:649.
[18]周士龙.试论魏晋的质任制[J].天津师大学报, 1987 (3) :84.
[19]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J].三联书店, 1959:197.
[20]三国志[M].中华书局, 1981:462, 另见第277页.
[21]《通典》, 第1003页。
[22]《汉书》, 第911页。
[23]《新辑搜神记[J].中华书局, 2005:311.
殷守甫
摘要:曹魏有士兵不得在家人居住地区服役之规定, 或可称为错役制度。文章旨在梳理错役制度在魏晋之际的变迁, 并以之为切入, 尝试探索不同群体对地方秩序之构想。
关键词:魏晋错役制度兵制嬗变地方秩序
曹魏时期的兵制以所谓士家制度为基础, 其间细节前人考论已详, 而规定士兵不得在家人居处服兵役的“错役”制度也早已为学者所注意。对于错役制度在魏晋间的嬗变, 相关梳理仍较为疏阔, 正史所见材料中关于错役的诸多记载尚有考辨推敲的余地。本文重新梳理错役制度在魏晋间的嬗变, 希望指出司马氏在野时期对于改革错役的构想以及司马氏执政之后改革错役的举措与局限。
兵士服役的地区取决于战争的需要, 因之士兵离开家人服役并非特殊现象。曹氏错役所以为一值得注意之现象, 在于曹氏执政者刻意分离士兵及其家人, 将兵士家人羁留于京畿或内地, 以实现控制远戍兵士之目的。基于此, 周一良早已指出曹魏错役制度的推行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其推行的地区大体在新征服地域, 或是边境强兵所在之地;除此以外的地方, 尤其是封建王国, 则没有推行的必要, “兵士也一定全家住在境内”[1] 。根据今存史籍, 这一结论是较为妥当的。然而就魏晋间错役制度的嬗变而言, 周先生的结论还有可商榷的余地。
首先, 他认为“西晋初对于新征服的地方还沿袭曹氏‘人役户居各在一方’的办法”[2] , 其所依据的材料即《晋书·刘颂传》所见刘颂上疏:
“昔魏武帝分离天下, 使人役居户, 各在一方, 既事势所须, 且意有曲为, 权假一时, 以赴所务, 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 积年未改, 百姓虽身丁其困, 而私怨不生, 诚以三方未悉荡并, 知时未可以求安息故也。是以甘役如归, 视险若夷。至于平吴之日, 天下怀静, 而东南二方, 六州郡兵, 将士武吏, 戍守江表, 或给京城运漕, 父南子北, 室家分离, 咸更不宁。又不习水土, 运役动瘁, 并有死亡之患, 势不可久。此宜大见处分, 以副人望。魏氏错役, 亦应改旧。”[3]
诚然, 刘颂指出西晋平吴之后江北六州将士戍守江南, 因而被迫与北方的家人分开。但刘颂所概括的曹氏错役“逡巡至今”则未必属实。如《晋书·王濬传》中即有与刘颂论述相龃龉的记载:
“郡边吴郡, 兵士苦役, 生男多不养。浚乃严其科条, 宽其傜课, 其产育者皆与修复, 所全或者数千人。”[4]
此时在王濬任巴郡太守之时, 迁广汉太守 (272年) 之前, 平蜀不久, 而巴郡又为边郡重地。无论如何, 是曹魏应该施行错役制度的代表性地区, 但兵士在当地生养已是事实。因此, 西晋对新征服的边境地区并非一并施行错役。在有其他材料可以反映魏晋间错役制度的前提下是不应该采纳刘颂所谓“曹氏错役”“积年未改”的说法的。
除了刘颂的上疏外, 周一良另举了三则史料以说明魏晋错役的连续性, 而这三则材料所反映出的西晋兵制仍有值得推敲的空间。其一, 周一良注意到了在《晋书·刘卞传》中刘卞的兄长服役洛阳时, 刘卞本人在东平须昌为县小吏。根据这一现象, 他认为这是曹魏错役制度的一种体现。[5] 然而地方上的兵员前往京师服役是汉以来的惯例, 这与家人质留京师或内地而兵丁在其他地方服役的做法恰恰相反。因而此则材料并不说明西晋初错役的施行。其二, 根据《晋书·杜预传》所见晋武帝“徙 (东吴) 将士屯戍之家”, 周先生认为平吴后原先东吴的士兵也被迫室家分离。这其中的关键是迁徙的对象到底是原先东吴的士兵还是士兵及其家人。[6] 从下文“以实江北故地, 各树之长吏来看……吴人赴之者如归”[7] , 似乎原先东吴的士兵及其家人一并被迁往江北, 因此恰恰是未行错役的例证。最后, 周先生征引了《三国志·魏志·牵招传》裴松之注引荀绰《冀州记》所载“ (王) 恺讽司隶荀恺奏秀夜在道中载高平国守士田兴妻。”[8] 这则史料中士兵田兴服役的地方在高平国而他的妻子当时似在洛阳, 因而周先生认为这是西晋间错役制度的另一个实例。这一说法或者不错。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当时高平国是高平公陈蹇的封地, 高平国的守士也即陈蹇所领公国的守军。相对于曹氏在封建王国不行错役而言, 西晋在封建公国施行错役事实上与曹魏已经有所不同。要之, 周一良所引史料中事实上已经反映出魏晋错役制度的一些变化, 有必要引起充分重视。
周一良之后, 高敏对魏晋兵制又有新的整理。就错役制度而言, 高敏承认“士兵的家人同士兵分离的情况在日益改变中”, 但认为 “就整体而言, 还不能说以兵士家属集中居住为人质的做法已经改变。”[9] 其说可分为两部分加以考察。其一为曹氏错役之“日益改变”。高敏例举史籍所见三名兵士, 因其于一段时间之内未与家人分开居住之故, 认为错役制度于当时必定发生了变化。然而, 即使错役制度之下, 兵士也可以休假回家, 因而高敏所举兵士一时与家人在一起居住完全可能是兵士休假的结果, 而与错役制度的变迁无关。换而言之, 如果要指出错役制度发生了变化, 不能只寻找士兵未与家人分居的个案, 其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整体性。这就涉及到了高敏结论的另一部分, 即魏晋之际的错役是否有整体上改变的迹象。笔者认为至少有两条线索值得注意。
首先是魏晋之际出现的“田兵” (或作“佃兵”) 现象。简言之, 田兵隶属兵籍, 其所从事的屯田理论上说即是军屯。然而田兵并不像普通军屯士兵那样从军府获得生产工具, 并上交其全部收获。相反, 他们可以和从事民屯的农夫一样拥有一定的生产工具, “其收获物则以定额或分成的方式向官府缴纳地租” [10] 。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者习惯将这种耕作的形式称为“租佃型”军屯, 并且指出在这种军屯中士兵是“带家属”的, 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进行生产的。[11] 这一说法是合理的。事实上, 对于一般的军屯而言兵士的家属被集中于洛阳或邺城, 因此军屯的兵士并没有按比例留下一部份收获的必要;换而言之, 如果说田兵屯田时有留下一部份收获的必要, 那么其家属至少应该在附近的地区。因此可以说田兵的出现不仅仅意味着另一种军屯形式的出现, 也意味着错役制度的开始发生变化。因之, 田兵出现的具体地点与时间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就其时间而言, 《晋书·傅玄传》所见傅玄上疏提供了一条线索:
“旧兵持官牛者, 官得六分, 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 与官中分, 施行来久, 众心安之。今一朝减持官牛者, 官得八分, 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 官得七分, 士得 三分, 人失其所, 必不欢乐。臣愚以为宜佃兵持官牛者与四分, 持私牛与官中分, 则天下兵作欢然悦乐, 爱惜成谷, 无有损弃之忧。”[12]
傅玄上疏时间在泰始四年 (268) 而田兵的制度已经“施行来久”。考诸《晋书·慕容皝载记》, “魏、晋虽道消之世, 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 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 百姓得四分, 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 百姓安之, 人皆悦乐”[13] , 可知田兵的出现必然在晋移魏祚以前, 然而是否早于高平陵之变则难有确解。考察田兵的分布, 史籍中则有三条材料较为明晰。其一, 《三国志·魏志·诸葛诞传》载诸葛诞所领部队中又“扬州新附胜兵者四五万人”[14] 。 所谓扬州新附应该是原属于孙权而投奔曹魏的兵士, 这些士兵一开始就与家人一起屯田江北。他们投奔诸葛诞之后也应该以田兵的形式继续存在, 故257年左右的淮南就已有不少田兵存在。其二, 《晋书·食货志》中载晋武帝咸宁三年 (277) 所下诏书:“可分种牛三万五千头, 以付二州将士庶吏, 使及春耕, 谷登之后, 头责二百斛”[15] 。 晋武帝将耕牛租给兖州豫州军民, 可见在此二州田兵已经较为普遍。其三, 同在咸宁三年, 益州刺史王濬在西蜀发佃兵造船, 《华阳国志·后贤志·何樊》载“别驾何樊以为佃兵但五、六百人, 无所办, 宣召诸休兵, 借诸郡武吏并万人造作”[16] 。可知当时西川也有田兵。
要之, 就现有材料而言, 田兵分布甚广, 然出现时间不早于257年。换而言之, 田兵大范围推广之时间定在高平陵事件之后当无问题。
关于废除错役的另一条线索是晋武帝时期的两道诏书, 即泰始元年之“罢部曲将、长吏以下质任”以及咸宁五年之“降除部曲督以下质任”。[17] 所谓罢除质任即不再将军人的家属羁留在京畿或内地作为人质, 因而问题在于这两道诏书免除的是哪些军人的质任义务。长期以来, 学者认为这两条诏书只是免除了 “中下级军官”之质任“而不涉及一般兵户”[18] , 但若考察诏书中所涉及的武职, 此说似难以成立。早先, 唐长孺已经指出“部曲这个名辞所包含的内容可能是异常广泛的……但可以明确部曲对于将领具有私属的关系。”[19] 汉末拥有私人部曲的个人一旦投奔某个特定的政权便被授予“部曲将”, 而西晋在部曲将之上有部曲督, 总领各部曲将。值得注意的是部曲将 (督) 所部队就是原本归附于之的宗族男丁或额外吸纳的流民, 因此人数不定, 往往也不会很多。如《三国志·魏志·李典传》有李典帅“宗族部曲三千余家”, 则其中的军人大概也在数千之数。[20] 因之, 部曲督将都是基层的武官, 《通典》谓其官品为第七、第八, 亦是一证。[21] 诏书中同时提及“长吏”, 汉代县有“丞、尉, 秩四百石至二百石, 是为长吏。”[22] 《晋书·职官志》谓“县百户置吏一人”。部曲本来为宗族之武装, 本来即以以户 (家) 为单位, 或因之设置“长吏”。部曲将与部曲长吏之关系, 今不能详考;然而, 由于“将”与长吏皆为基层官职, 其属下当为普通士兵, 《搜神记》所见“部曲士孝灵”即是其例。[23] 因之, 所谓“罢部曲将长吏以下质任”的实质, 即免除部曲武装之错役。
就以上两条线索而言, 司马氏确有整体上改变错役之措施。然而同样应承认的是这些措施虽有地域上之整体性却并不彻底, 在田兵与部曲武装之外的军队中错役制度似未有改变。不仅司马炎平吴之后主动施行错役, 杜预攻破山夷之后也有“错至屯营”[24] 分离兵民的举措。但无论如何, 西晋错役并非对曹魏简单地继承。司马氏既有沿用错役之事实, 又不乏改革错役之政策。现下学者普遍假设司马氏执政者以沿袭曹氏错役为基本立场, 因而反映未行错役的史料只能作为例中之外而另加讨论, 如推广田兵以囤积军粮, 废除部曲质任以激励士气等等。然而此说的问题在于, 以司马氏并无废除错役之意愿为前提, 而这一前提与史实尚有扞格之处。
《三国志·司马朗传》载:
“朗以为天下土崩之势, 由秦灭五等之制, 而郡国无搜狩习战之备故也。今虽五等未可复行, 可令州郡并置兵, 外备四夷, 内威不轨, 于策为长。又以为宜复井田。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 难中夺之, 是以至今。今承大乱之后, 民人分散, 土业无主, 皆为公田, 宜及此时复之。议虽未施行, 然州郡领兵, 朗本意也。”
这其中的“令州郡并置兵”给学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例如, 高敏认为无论司马朗说的“州郡并置兵”还是陈寿提到的“州郡领兵”说的是使“州刺史、郡太守加军号”或“以将军兼领州剌史、郡太守”。这一说法带来了一个问题:曹操起兵之后, 将军兼领地方牧守或是地方太守兼领将军号已是惯例。换而言之, 这一意义上的“州郡并置兵”在当时已经是既成事实, 司马朗不可能再将此作为建议提出。这一点, 高敏本人也注意到了, 他认为司马朗所说是希望“将此制度化而已”[25] 。不过, 既然州刺史或郡太守兼领本地军事已经是惯例, 也就不再有制度化的必要。
事实上, “州郡并置兵”的确解还应在语境中加以寻找。司马朗所说的“州郡并置兵”不仅是五等爵暂时“未可复行”之前提下的权宜之计, 更是与井田制相匹配的军事制度。其最终目的, 不仅是使地方有常设的武备, 更是恢复古典的乡里秩序。因之, 其所针对的只能是曹氏军制兵制中 “父南子北, 室家分离”的现实。而其所指, 应当是由本地男丁构成地方军事力量, 也即后来刘颂所谓“百役不出其国, 兵备待侍其乡”。这一旨在废除错役制度、重建古典地方秩序的议论在曹魏的现实政治中当然也就无法施行了。
如果说曹操主政时期司马朗的私下议论废除错役而未能实现, 那么魏明帝与司马懿的问对便另有深意。《晋书·宣帝纪》载:
“时边郡新附, 多无户名, 魏朝欲加隐实。属帝于京师, 天子访之于帝。帝对曰:‘贼以密网束下, 故下弃之。宜弘以大纲, 则自然安乐。’”
所谓边境新附, 魏兴、新城、上庸三郡之孟达余部及蜀汉将领姚静、郑他部曲。其人在蜀汉当然也属于兵籍, 投奔曹魏之初还没有被列入兵籍, “魏朝欲加隐实”实际上就是希望把他们正式列入曹魏的兵籍序列。司马懿以蜀汉兵家制度对属下约束过严为由, 反对将其编入同样严苛的曹魏兵籍。蜀汉兵家入魏后不入兵籍, 则不仅不需服兵役, 更无须被错置。换而言之, 司马懿也不主张以错役制度约束兵家。值得注意的是司马懿的说法在刘颂上疏中又得到了重申。刘颂所谓“故善为政者纲举而网疏”, 与司马懿持论如出一辙。
如果将司马懿所说“弘以大纲”与司马朗所论“州郡置兵”, 以及司马炎时期废除部曲督将质任等措施相系联, 不能不认为司马氏于错役制度之态度有其一致性。司马朗在司马家族在野时期, 就提出了一种构想, 即建立基于五等爵的地方秩序, 以本地兵役代替错役, 并以井田制为其经济基础。司马懿于曹魏明帝时期, 位在宰辅, 重申了司马家族的基本立场, 即采取宽松的地方治理, 以进一步争取士家大族的支持。司马昭主政时期, 五等爵颁布, 其实质相比先秦五等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但不能不说是司马氏在野时期政治理想的延续。无独有偶, 相对于民屯而言, 司马炎所颁布的占田制亦是井田制理想的一种现实版本。由此, 错役制度的逐渐废除自然是司马氏地方治理构想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而其掌握实权之后开始逐步废除错役制度就在情理之中了。
然而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司马氏执政后的身份转变。古典的地方秩序虽然是司马氏对于天下的许诺, 然而登上皇权之后的司马炎必须出于现实的需要而有所调整。建立五等爵之后, 司马氏立即对开国公侯封地的守军采取了错役制度, 加以羁縻。平吴之后, 为了防范世袭领兵的东吴贵族, 司马炎又令驻守北方的士兵移驻江南。换而言之, 古典的地方理想在皇权需要之处不得不被牺牲。西晋统治时期错役制度之行与废也是司马氏在皇权与士族、现实与理想之间的权衡。基于此, 刘颂上疏所及魏晋错役的连续性也就可以理解。刘颂世为名族, 其关于地方治理的基本立场与主政之前的司马家族是相符合的。在司马氏转化为皇权的代表之后, 刘颂注意到司马氏有了背离早先古典地方治理理想的倾向。如果说施行错役是司马氏基于皇权而采取的“权制”, 那么废除错役制度的提议则是士族群体之地方理想的重申。
要之, 错役制度因其涉及当时大量地方人口的日常生活, 其行其废意味着地方秩序的巨大变化, 因而也成为不同群体关注之焦点。而从地方性与社会史之视角挖掘军制史中所包含的历史信息, 仍有更为广阔的空间, 值得进一步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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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三国志[M].中华书局, 1981:462, 另见第277页.
[21]《通典》, 第1003页。
[22]《汉书》, 第911页。
[23]《新辑搜神记[J].中华书局, 200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