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義之下是否可以踐踏法律(由大陸近期一起案件有感)

近期大陸有新聞引發討論:大連13歲男性涉嫌殺害幼女。按照大陸法律,14歲以下不需要擔責,但是大陸警方卻可以無視法律,用“上級批准”的方式將兇嫌“收容教養”。是否應當認同這種為了大義而無視法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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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9-11-21

10 个评论

这不是为了大义,为了大义就应该修法。从法治方面来讲这是典型的行政干预司法,领导一句话大过法院判决。只能说这小屁孩爹妈地位太低。
这个根本不涉及大义的问题,法理上,无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等同猫狗伤人或者机器事故伤人,你不可能去惩罚猫狗和机器。

墙内认为14周岁以下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是完全缺乏法理的,因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14周岁以下的公民具备充分的刑事行为能力,墙内只是一味渲染被害者怎么怎么惨怎么怎么无辜,但这都不应该是否定行为人缺乏刑事行为能力的理由。

这个逻辑就相当于一味渲染反送中哪里又放火了、哪里又打人了,所以反送中就是不对的,反送中的行为是否激进可以商榷,但激进的反抗也不能成为强推恶法的合理性理由。
你十三四岁时难道控制不了自己做什么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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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看到河南那个往女同学眼睛里塞纸团的一年级男生返校被请离的新闻,现在已经在办理转学了。底下评论几乎都是活该,罪有应得,甚至还有人说应该一辈子收容??有个评论说按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不能开除学生,学校和社会应该引导他回正路。被骂圣母婊。

末法时代。
很简单的一个问题,尤其是上层,如果你觉得法不合适,要推动修法,而不是用行政干预司法。
同理如:996,要么遵守,要么修改劳动法
關於刑事責任年齡(MACR)的問題,我知道大陸設定為14,但是很多國家遠小於這個,eg UK的MACR應該是7或者10,美國個別MACR是0。很多學者的論文也探討過,10歲以上基本能夠明晰法律的含義。從大陸法律本身看確實13歲應該等同於貓狗傷人,但是從現實層面完全不相符,那麼這種因為國家不同而不用受懲處的本身是否合理呢?當然,僅僅只是探討而已,我是堅決反對這種為了追求實體正義而違反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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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我们这一代人都没有接受过正规的逻辑教育学习,戾气很重,像不像我们小时候跌倒在地上哭了,然后非要用力踩几脚地发泄一下?本质上巨婴就是如此,因为我受损失了,所以对方必须承担责任,至于你是否承担责任的主体,在所不问。反正我爽就行了,哪怕你是水泥地,害我摔倒了,我也要剁几下脚泄泄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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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刁民 黑名单 回复 zeony
這個只是論據之一,但在法理上作為14歲以下就具有刑事行為責任並不準確,由於大陸不推行邏輯學教育,在某些思想方面甚至比別人更“幼稚”,這個因素也是必須考量的。現在中國(包括兩岸三地)的情況是男生普遍晚熟(年輕男性普遍沒車沒房,成家立室晚,也導致思想上比起前代不夠成熟穩重,家庭和社會責任心不強)、女性早熟(女性接觸互聯網後思想相對開放,年輕只要不作基本都能嫁出去,成家立室早,思想通常比同齡男性成熟,家庭和社會責任心較同齡男性強),比起降低刑事行為能力,降低女性的結婚年齡我覺得更符合客觀實際。
如果有法律的话 这是法官要决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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