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陸配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逾期可除戶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04080141.aspx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8日電)移民署今天表示,依兩岸條例規定,為免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形,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3個月內繳附,逾期未補者可撤銷定居許可和除戶。

移民署強調,對於在台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的陸籍身分者,若有文件申請的實質上困難,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政府絕對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

針對近日有陸配收到移民署通知書,要求3個月內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公證書」等相關文件。陸委會主委邱垂正今天在立法院受訪表示,依現行兩岸條例規定,陸配要取得台灣的身分證,必須依規定放棄中國大陸戶籍跟身分,把證明交回移民署,才算完成整個法定程序。

移民署中午也透過新聞稿指出,目前已獲准在台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經清查發現多數均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但有部分在台定居對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經瞭解可能是因疫情或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大陸辦理。

為避免民眾同時具有兩岸戶籍情事,移民署表示,近期已陸續通知具陸籍身分且未曾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者,於合理期限內(3個月內)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一切均是在法律規範下,合理依序的依法行政作為。

據瞭解,收到通知書者需於3個月內補附;逾期未補者,恐被撤銷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台灣戶籍,但經撤銷戶籍後,若當事人原居留事由仍存在,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1條第3項規定,重新申請長期居留。

因兩岸關係是以單一戶籍為有序交流之依據,移民署表示,在民國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的兩岸條例第9條之1定有規範,要求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避免雙重身分而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也是為維繫兩岸人員往來秩序的重要基礎。

移民署強調,已陸續接獲受通知對象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針對部分個案,若有實際上無法克服的困難,導致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妥適的解決方案。(編輯:林恕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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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5-04-08

31 个评论

>> 我就直說了,不少人包含我,希望的是:全部離開。這些人從小到大受的教育和台灣格格不入,這些年這些...


那你就應該說要改成全部驅逐
否則照你之前說的做法
這些人中
留在台灣的
支持中共的比例只會更多

另外如果要支持全面驅逐的話
需要連陸配的丈夫、妻子、孩子與台灣籍的親人與朋友都驅除
否則這些人也有可能因為
沒有合理的理由就驅逐自己的配偶而不滿
或是自己配偶、親人被中共威脅
反而改變立場支持中共
雖然就算是目前的這條件
大概還是會有不理性的人
因此對政府不滿而支持中共
但起碼還有個理由
讓其中講道理的不會變成那樣
這樣因此通共的人數可以降低很多

當然更好的方法是
要是可以的話
把他們送到其他中國管不到的國家
這樣風險就最小了

另外什麼中華民國派不是問題(雖然我對那個沒啥興趣,也不支持)
有問題的是拿中華民國當遮羞布
實際上行親共之實的人
支持中華民國跟反共不是必然相斥的
只是親共者愛拿這個當親共藉口而已
只知道對著遮羞布攻擊
卻對親共本身視而不見
正是中共想要的
也是遮羞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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