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解散國會就用改選「對總統投不信任票」

檢調針對罷免民進黨立委「幽靈連署」案,今(17日)搜索國民黨台北市黨部等6處,帶回4被告、1證人。國民黨發起「戰獨裁,站出來」活動集結台北地檢署,台北市長蔣萬安傍晚到場表示,「與其讓執政的民進黨用不公不義的手段毀壞台灣,我認為立法院應該推動倒閣,如果賴清德總統因此解散國會,我們就用立法院改選,對賴清德總統進行不信任投票」。

蔣萬安說,這次他第一次到司法機關抗議,長久以來主張司法獨立、公平審判,但民進黨用司法手段打壓異己,「我們每個人都可能站在執政者的對立面,成為下個受害者」;要告訴警局同仁依法行政,「今晚我個人行為、所有責任由我自己承擔」,身為國民、市民,要站出來,「司法不獨立、不公正,就是我們必須站出來的時候」。

他說,嚴正呼籲民進黨,即刻停止濫用司法做政治追殺,同時具體主張,「與其讓執政的民進黨用不公不義的手段毀壞台灣,我認為立法院應該推動倒閣,如果賴清德總統因此解散國會,我們就用立法院改選,對賴清德總統進行不信任投票」。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2843383?&utm_source=facebook&utm_medium=fbarticlecomments&fbclid=IwY2xjawJt2MdleHRuA2FlbQIxMAABHl5hhdTHJhFz2w-14PnF17JXcExEMIaDbq5J3nqcVXD1yEzDAg1c0C8rf1oX_aem_oDQEIuLhu2qZ0KcRQiETRQ
6
分享 2025-04-17

13 个评论

不信任案不是針對行政院長的嗎?蔣萬安說「用立法院改選,對賴清德總統進行不信任投票」是什麼意思啊?用卓榮泰換國會重選嗎?他其實是內鬼吧?🤣🤣🤣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要发言请先登录注册

要发言请先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