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要不大家想辦法請願,讓ROC TW落實該法律?
剛看了這篇帖子:
https://pincong.rocks/question/24013 @自由民主
其實我想起了這個法律,中華民國有這個法律,只是不肯執行,是不是能夠發起請願讓它執行?
有法不執行也屬於違法的,就像ROC憲法其實必須包括大陸,目前台灣沒廢止中華民國的話,也就是說大陸仍然是淪陷區。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不知是否能讓在世界各國的大陸籍人士能夠取得台灣的護照,即便不需要移民台灣,也不需要前往台灣,只要有台灣護照,對我來說就足夠了。這樣不會給台灣增加社會負擔,求求台灣當局做個順水人情?
請注意看第十六條。

原文鏈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30016
https://pincong.rocks/question/24013 @自由民主
其實我想起了這個法律,中華民國有這個法律,只是不肯執行,是不是能夠發起請願讓它執行?
有法不執行也屬於違法的,就像ROC憲法其實必須包括大陸,目前台灣沒廢止中華民國的話,也就是說大陸仍然是淪陷區。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不知是否能讓在世界各國的大陸籍人士能夠取得台灣的護照,即便不需要移民台灣,也不需要前往台灣,只要有台灣護照,對我來說就足夠了。這樣不會給台灣增加社會負擔,求求台灣當局做個順水人情?
請注意看第十六條。

原文鏈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30016
175 个评论
在外交部的問答集中有回答過這個問題,回覆內容如下
另外你可以看到條例的的用字,是用"得"這個字,代表有裁量空間給主管機關去進行判斷是否可通過申請
中華民國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因此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為首次申請護照之最基本要件。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護照條例第六條)
審酌現行兩岸條例有關身分單一性之法律架構及其立法精神,申請人為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果符合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1及第2款規定者,仍需依照第3款規定,經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是以,當事人縱具有前述申請護照之資格要件並提出申請,除非經過中華民國內政部及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我護照之必要,原則上不予核發護照。
申請人倘無前揭特殊考量,應依相關規定(即「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轉換身分為在臺有戶籍國民後,再申辦中華民國護照。
另外你可以看到條例的的用字,是用"得"這個字,代表有裁量空間給主管機關去進行判斷是否可通過申請
第 16 條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