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民主运动中对专制政府人员进行暴力袭击是合情合理的】
最近看到不少关于民主运动中暴力抗争的讨论。有人说,民主抗争应该保持和平,如果在政府克制的情况下进行不对等的暴力抗争,民主运动便会丧失道义高地。
在本文中,我将试图证明,为民主抗争而进行的针对专制政府的暴力行为是合情合理、十分道德的。
(我发此贴,不是为鼓动当前的香港人民采取暴力的方式推翻政府,虽然以暴制暴合理,但不战而屈人之兵更好。
我的目的是想让大家认识到,如果到了不得不采取暴力抗争的境地,暴力抗争者是理应不被指责的。
我还希望,如果更多的人能认识到这一点,便可以使中共走狗假扮抗争者引发暴力冲突以抹黑民主运动的逻辑失效,最终降低暴力升级的风险
——请各位仔想想:如果公众舆论越认为暴力抗争不好、越期望香港抗争者不采取暴力的方式,中共就越认为香港人搞暴力抗争是不得人心的,就越会去假扮抗争者制造暴力事件以给自己制造镇压的借口;而假如舆论都认为暴力抗争虽然不是最优选项但并非不合乎道德情理,那么中共也就没有理由去假扮抗争者制造暴力事件了呀,请大家仔细想想是不是这个理?)
【抢劫】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被视作暴力犯罪。
【抢劫】指:用暴力威胁受害者交出财物,并据为己有。
【收税】就是一种以暴力威胁使人民交出财物的行为——人民要纳税(交出财物),不交要被抓去坐牢(暴力威胁)。
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不考虑主体是否把财物“据为己有”的情况下,【收税】和【抢劫】的含义是相同的。
【据为己有】的含义是:被【据为己有】的财物,用途完全受自己的意愿支配。
在民主制度下,纳税人有权直接或选举代表参与制定法律、选举政务官,甚至直接民主投票决定政策,也就是说,有权直接或间接参与决定税款的用途;所以,在民主制度下,政府不能仅靠自己的意愿支配所有税款;所以,在民主制度下,【收税】和【抢劫】的含义不同。
而在专制制度下,纳税人无权参与对税款的支配,税款的用途由政府自由支配;所以,在专制制度下,【收税】等于【抢劫】。
(另外,假如一个专制政府建立国企并利用行政手段垄断行业,那么这些国企从国民身上因垄断而赚取的超额利润,用亚当斯密的话来说,实际上也是一种税)
所以,在专制制度下,进行推翻专制政府的抗争,等于是对抢劫犯进行的正当防卫。
如果你认为在面对抢劫这种暴力犯罪时,可以用暴力袭击抢劫者作为正当防卫;那么你就必须认为,目标为推翻专制制度的民主抗争中,如果使用暴力,也属于正当防卫,合情、合理、合乎道德。
在本文中,我将试图证明,为民主抗争而进行的针对专制政府的暴力行为是合情合理、十分道德的。
(我发此贴,不是为鼓动当前的香港人民采取暴力的方式推翻政府,虽然以暴制暴合理,但不战而屈人之兵更好。
我的目的是想让大家认识到,如果到了不得不采取暴力抗争的境地,暴力抗争者是理应不被指责的。
我还希望,如果更多的人能认识到这一点,便可以使中共走狗假扮抗争者引发暴力冲突以抹黑民主运动的逻辑失效,最终降低暴力升级的风险
——请各位仔想想:如果公众舆论越认为暴力抗争不好、越期望香港抗争者不采取暴力的方式,中共就越认为香港人搞暴力抗争是不得人心的,就越会去假扮抗争者制造暴力事件以给自己制造镇压的借口;而假如舆论都认为暴力抗争虽然不是最优选项但并非不合乎道德情理,那么中共也就没有理由去假扮抗争者制造暴力事件了呀,请大家仔细想想是不是这个理?)
【抢劫】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被视作暴力犯罪。
【抢劫】指:用暴力威胁受害者交出财物,并据为己有。
【收税】就是一种以暴力威胁使人民交出财物的行为——人民要纳税(交出财物),不交要被抓去坐牢(暴力威胁)。
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不考虑主体是否把财物“据为己有”的情况下,【收税】和【抢劫】的含义是相同的。
【据为己有】的含义是:被【据为己有】的财物,用途完全受自己的意愿支配。
在民主制度下,纳税人有权直接或选举代表参与制定法律、选举政务官,甚至直接民主投票决定政策,也就是说,有权直接或间接参与决定税款的用途;所以,在民主制度下,政府不能仅靠自己的意愿支配所有税款;所以,在民主制度下,【收税】和【抢劫】的含义不同。
而在专制制度下,纳税人无权参与对税款的支配,税款的用途由政府自由支配;所以,在专制制度下,【收税】等于【抢劫】。
(另外,假如一个专制政府建立国企并利用行政手段垄断行业,那么这些国企从国民身上因垄断而赚取的超额利润,用亚当斯密的话来说,实际上也是一种税)
所以,在专制制度下,进行推翻专制政府的抗争,等于是对抢劫犯进行的正当防卫。
如果你认为在面对抢劫这种暴力犯罪时,可以用暴力袭击抢劫者作为正当防卫;那么你就必须认为,目标为推翻专制制度的民主抗争中,如果使用暴力,也属于正当防卫,合情、合理、合乎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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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tinga的自由意志辩护https://pincong.rocks/question/item_id-535463
上帝的全能是在逻辑之内可能而不是超越于逻辑之外。比如上帝不能创造出方形的圆,或者祂举不起来的石头——以上两者性质的内在矛盾使得它们在逻辑上不可能存在。
善与恶的存在依赖于自由意志。人因有自由意志而具有判断善恶的能力,同样,人因为自由意志也具有了行善和作恶的可能性。
这就使得“具有自由意志且永远不作恶”的人是不可能存在的,自由意志和永不作恶是互相否定的。这种不可能是一种逻辑上的不可能,因此正如同上帝不能创造出方形的圆一样,纵使上帝具有全知全能全善的属性,也不能创造出这样的世界:一个由自由的造物构成的只有善良而没有邪恶存在的世界。
上帝可以创造自由的受造物,但他不能引导或决定他们只做正确的事。因为如果他这样做了,那么造物毕竟不是自由的;他们不自由地做正确的事。
祂创造具有道德能力的造物,作为一个结果,祂必须创造能够道德邪恶的造物;祂不能给他们做恶的自由的同时阻止他们行使作恶的能力。
事实证明,可悲的是,上帝创造的一些自由造物在行使自由时出了问题。这是道德罪恶的根源。
然而,自由的受造物有时会出错,这一事实既不反对上帝的全能,也不反对祂的良善。因为只有消除道德善的可能性,祂才能阻止道德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