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献忠出没,新型吃绝户:岳父灭门夫家,女儿继承其所有财产

简单说来,男方买了房,女方和岳父母把男方赶了出去,男方在外租房子住。

男方起诉离婚后,和父母一起去岳父母一 家住着的、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子里看望孩子,协商离婚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事宜。

洽谈期间双方起冲突,岳父杀了男方以及男方父母。

手上沾着三条人命的岳父,一审获死刑,二审获死缓。

为什么判死缓呢?自首+认罪+家属原谅(就是那个还没离婚的妻子,只剩下这一个直系亲属了)


下附案卷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能够形成证据锁锁链,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志军因家庭纠纷持尖刀连续捅刺他人胸都、腹部数刀,致被害人邹朔、杨会芬当场死亡,邹成海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张志军在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审查,张志军作为曾有从军经历的成年人,明知捅刺他人胸部、腹部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仍持利刃连续捅剌邹朔、杨会芬胸部数刀,捅刺邹成海胸腹部一刀,致三人先后死亡。张志军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具有杀
害他人的直接故意和实际后果,原判决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正确,张志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由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本案确因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在处理家庭纠纷及于女抚养方面亦有不妥,但非上诉人杀人的必然因素,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张志军具有自首等多个法定或者酌定从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对张志军不适用死刑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犯罪严重性即罪行极其严重的认定,应是对犯罪的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的综合考量,即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与主观恶性极其恶劣的犯罪才是适用死刑的最严重犯罪。在本案的客观危害后果方面,上诉人张志军因子女家庭婚姻纠纷而持刀致三名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在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方面,本案系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的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张志军作案后,在被害人邹成海被其捅伤后,一家失去反抗能力,没有继续加害。归案后如实供述,在得知他人报警后后在现场等候警察,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因此,从上诉人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张志军的主观恶性来看,极其阜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况。其具体情况,对其判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于严惩,但等十和靠正确。审判程序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决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

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款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人民法院(2019)川01刑初246

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志军志军的定罪都分及第二项,即扣押在案的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二、撇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川01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志军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级期二年执行,剩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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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1-04-11

18 个评论

>> 四川人干这事太正常了,男方父母家还是太稚嫩了,不了解枝人枝性


四川人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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