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年底四項公投的割裂與選擇
10月底罷免完立委後,接著12月18日又要進行全國性的四項公投。
上場罷免後互有勝負的藍綠兩陣營,又開始摩拳擦掌的進行準備。
藍營決定夜宿凱達格蘭大道49天,主打四個同意。
綠營則這周末開始公投的公開宣講,主打四個不同意。
而四大公投的主題是什麼?
第一個 重啟核四
主 文/「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
第二個 反對萊豬進口
主 文/「你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進口含有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相關產製品?」
第三個 公投綁大選
主 文/「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若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第四個 珍愛藻礁
主 文/「您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
四大題目從用電民生到環保、選舉制度無所不包,要經過大家充分思考牽涉層面甚廣的問題,簡化成同意或不同意。
但說實話,台灣2300萬人民除了關切相關議題的群眾,多數人對這些議題通常是本能去投票加上對藍綠的好惡來選擇,比如說民進黨反對的我同意,國民黨同意的我反對。
所以就造成上述宣傳變四個同意和四個不同意正面對決,但不用太深入思考,僅憑公投主文就會發現第一項跟第四項是互斥,如果缺電要重啟核四,但你又為了環保不蓋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大潭電廠的發電管道)。
除了互斥選項藍綠兩黨過往立場也是丕變。
藍營開放美牛,如今反對美豬。
綠營曾經護藻礁,如今為了電力,持不同意態度。
於是臺灣網路上近期就看到藍綠兩黨支持者互相挖對方的紀錄來攻擊對方。
而第三勢力小黨對於題目也是眾說紛紜。
總之四個公投,除了簡單藍綠二分法外,是否可以看出多元社會下,一個人擁有複數立場? 還是又只是場政黨動員下的選舉機制?
而繼罷免法修正後的接二連三的罷免活動外,當年被譏諷鳥籠公投的公投法在新法下,將不斷挑戰臺灣人對於直接民主的想像。
前一場直接民主,台獨、同運吞下苦澀果實,如今擁核VS反核、環保VS經濟、保護本國農民VS支持國際貿易,將迎向何種結果呢?
拭目以待。
上場罷免後互有勝負的藍綠兩陣營,又開始摩拳擦掌的進行準備。
藍營決定夜宿凱達格蘭大道49天,主打四個同意。
綠營則這周末開始公投的公開宣講,主打四個不同意。
而四大公投的主題是什麼?
第一個 重啟核四
主 文/「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
第二個 反對萊豬進口
主 文/「你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進口含有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相關產製品?」
第三個 公投綁大選
主 文/「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若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第四個 珍愛藻礁
主 文/「您是否同意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遷離桃園大潭藻礁海岸及海域?」
四大題目從用電民生到環保、選舉制度無所不包,要經過大家充分思考牽涉層面甚廣的問題,簡化成同意或不同意。
但說實話,台灣2300萬人民除了關切相關議題的群眾,多數人對這些議題通常是本能去投票加上對藍綠的好惡來選擇,比如說民進黨反對的我同意,國民黨同意的我反對。
所以就造成上述宣傳變四個同意和四個不同意正面對決,但不用太深入思考,僅憑公投主文就會發現第一項跟第四項是互斥,如果缺電要重啟核四,但你又為了環保不蓋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大潭電廠的發電管道)。
除了互斥選項藍綠兩黨過往立場也是丕變。
藍營開放美牛,如今反對美豬。
綠營曾經護藻礁,如今為了電力,持不同意態度。
於是臺灣網路上近期就看到藍綠兩黨支持者互相挖對方的紀錄來攻擊對方。
而第三勢力小黨對於題目也是眾說紛紜。
總之四個公投,除了簡單藍綠二分法外,是否可以看出多元社會下,一個人擁有複數立場? 還是又只是場政黨動員下的選舉機制?
而繼罷免法修正後的接二連三的罷免活動外,當年被譏諷鳥籠公投的公投法在新法下,將不斷挑戰臺灣人對於直接民主的想像。
前一場直接民主,台獨、同運吞下苦澀果實,如今擁核VS反核、環保VS經濟、保護本國農民VS支持國際貿易,將迎向何種結果呢?
拭目以待。
71 个评论
>> 谁能科普一下,台湾公投的议题是谁决定的,执政党能不能否决?如果是两党决定的,民进党就不应该答应...
公投就是提案人跟連署人達到規定就能提案了
這屬於基本公民權利,無法由執政黨否決
公民投票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50
第十條第一項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第十二條第一項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不過有趣的地方在於
公投法並沒有繼續規範,當行政機關沒有遵守重大政策的公投結果時,會怎麼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