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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个评论
實在非常欣賞品蔥有這麼用心的貼文,在香港就很少會觸及到這麼深入的討論
樓主提出的憲法,我都細看了,有些部份我理解您的出發點,但如果放到現實中,其實會不利於新中國管治。建議您參考一下中華民國憲法、香港基本法(1997年)、歐洲人權公約。很多現實因素他們都有考慮。
以下這一些其實都不宜放進憲法:
下面議會和總統的想法就更有爭議性了,所以我先不討論。
客觀而言,前思後想、綜合考慮歷史影響和未來過渡問題的話,其實我也同意樓上幾位所說:
其實直接把「中華民國」請回大陸就已經非常足夠了。
樓主提出的憲法,我都細看了,有些部份我理解您的出發點,但如果放到現實中,其實會不利於新中國管治。建議您參考一下中華民國憲法、香港基本法(1997年)、歐洲人權公約。很多現實因素他們都有考慮。
以下這一些其實都不宜放進憲法:
- 第十五條:不允許對言論、出版,結社、集會的審查或許可 (發出許可/紀錄在案是很合理的做法,不然的話犯法也很難追究)
- 第十七條:國民享有秘密通信的權利 (基本上不會有國家明文保障這種權利,因為會有利於內奸間諜)
- 第二十七條:全體國民都有勞動的權利與義務 (義務的勞動其實和強迫勞動同一個概念,其實也不會明文規定)
- 第二十九條:禁止強迫勞動,勞動時間最長不得超過8小時,其餘有關工資、勞動時間、休息以及其他勞動條件,細則由法律規定之 (明文規定8個小時太容易令人違憲了)
- 第四十一條:任何民事、刑事案件的審理審判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細則由法律規定之 (審理刑事案件的時間包括還押和上訴嗎?如果是的話,很難明文規定6個月)
- 第四十九條:全體國民都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權利且國民不得乞討,細則由法律規定之 (不允許乞討這個似乎太嚴了, 如果有流浪者堅持要乞討, 那要罰政府還是罰乞丐呢)
- 第五十一條:國民不得濫用權利但也不得非正當理由限制國民權利 (要嚴謹定義濫用,比如說「危害社會秩序」?「影響治安」?)
下面議會和總統的想法就更有爭議性了,所以我先不討論。
客觀而言,前思後想、綜合考慮歷史影響和未來過渡問題的話,其實我也同意樓上幾位所說:
其實直接把「中華民國」請回大陸就已經非常足夠了。
- 現成的中華民國憲法
- 方便宣傳。大家只需要宣傳中華民國過去100年做過什麼實際的好事就可以了。新政體是一個假設性問題,很難讓人短時間接受
- 中華民國有非常堅定明確的「中華民族主義」意識形態,有利中國改善文化軟實力。(聽一下他們的國旗歌、看一下民國時期留下的建築物就知道了)
- 中華民國原本自帶一定的民意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