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一个关于台湾的《集会游行法》的问题?
我刚才比较了一下两岸的集会游行相关的法律,发现台湾现行的《集会游行法》的第四条规定:
集会游行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
既然不能主张共产主义和分裂国土,为什么很多台独组织都在游行?为什么爱国同心会也在到处游行?
为什么警察没有逮捕他们?
谢谢
集会游行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
既然不能主张共产主义和分裂国土,为什么很多台独组织都在游行?为什么爱国同心会也在到处游行?
为什么警察没有逮捕他们?
谢谢
*****由於聲望不夠,我就在這邊回覆
@吓创之护
在2016年時內政部提交集會法的修正草案,到現在還未排入立法議程,所以已經在立法院躺了三年多.
修正要點的第一點就是"一、 為落實憲法對表現自由之保障,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
******
1988年制定集會遊行法,那時還屬於動員戡亂時期,因此在暫不變《中華民國憲法》的範圍內,給予政府以臨時應變之權力,使之不受《中華民國憲法》本文規定之限制,所以第四條的規定屬於合理.
1991年動員戡亂結束,
1998年時大法官對"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違憲?"作出釋字第445號解釋,
解釋文的連結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45
主要提到第四條的內容在第二段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我個人的解讀是,假如違反第四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不允許該遊行的舉辦,但是若要確定該遊行是否有違反第四條的話,得對人民進行思想的審查,所以該法律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表達自由,因此在這解釋文發布之後該條法律失去效力.
由於我不是法律專業,若有問題歡迎指出,謝謝.
***補充一下,可能是那時的現實環境等因素,大法官沒有對第四條是否違憲作出解釋,是針對第十一條的遊行集會的是否可被允許舉辦的條例作解釋
"第十一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所以即使該遊行違反第四條規定,但沒有條例可以對該遊行或遊行群眾進行處罰
@吓创之护
在2016年時內政部提交集會法的修正草案,到現在還未排入立法議程,所以已經在立法院躺了三年多.
修正要點的第一點就是"一、 為落實憲法對表現自由之保障,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
******
1988年制定集會遊行法,那時還屬於動員戡亂時期,因此在暫不變《中華民國憲法》的範圍內,給予政府以臨時應變之權力,使之不受《中華民國憲法》本文規定之限制,所以第四條的規定屬於合理.
1991年動員戡亂結束,
1998年時大法官對"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違憲?"作出釋字第445號解釋,
解釋文的連結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45
主要提到第四條的內容在第二段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我個人的解讀是,假如違反第四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不允許該遊行的舉辦,但是若要確定該遊行是否有違反第四條的話,得對人民進行思想的審查,所以該法律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表達自由,因此在這解釋文發布之後該條法律失去效力.
由於我不是法律專業,若有問題歡迎指出,謝謝.
***補充一下,可能是那時的現實環境等因素,大法官沒有對第四條是否違憲作出解釋,是針對第十一條的遊行集會的是否可被允許舉辦的條例作解釋
"第十一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所以即使該遊行違反第四條規定,但沒有條例可以對該遊行或遊行群眾進行處罰
可能关键在于“国土是否包含大陆”吧,或者再细一步,“国土是法律规定之国土还是实际控制的国土”。
总之都可以“拗”的
总之都可以“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