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何种阶段,孕妇腹中的「生命」,才算受法律保障的「人」?堕胎是一种「杀人」吗?

美国阿拉巴州参议院。(路透)
(节录自转角国际)
「怀孕者,全面禁止堕胎——包括被迫怀孕,也不管胚胎有否心跳。」
美国阿拉巴州参议院5月14日通过了一份全美最严苛的《禁止堕胎法案》,内容无分怀孕胚胎发展阶段,无视孕妇是否因强暴、乱伦、未成年等强制因素而受迫怀孕,全州全面性地禁止施行人工流产手术。违禁令者,凡操作堕胎手术的医护人员,都将面临10年以上、99年以下有期徒刑;孕妇本人则无刑事责任。
消息传出后,全美沸腾的舆论虽一面倒地谴责阿拉巴马州「仇女疯狂」。但强推法案的共和党与反堕胎组织却直白表示:这份苛刻禁令的目的,就是要引发诉讼,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大法官们,「一举推翻保障妇女堕胎权的1973年《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
与过去诸多反堕胎保守派追求的「心跳法案」不同,阿拉巴马甫通过的这份《堕胎禁令》,堪称「全美最严苛」——根据新令,除非怀孕孕期对孕妇健康造成「直接威胁」,否则无分时间、无分理由,全州全面不得施行人工流产。
所谓的心跳法案,指的是美国「选择派」(Pro-Choice,支持开放孕妇自主选择是否怀孕)与「命权派」(Pro-Life,反对任何形式的堕胎行为)长期的争议核心——「堕胎」算不算「杀人」?怀孕要到那个阶段,孕妇腹中的「生命」才算是受法律保障的「人命」?
根据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罗诉韦德案》所提出的「三阶段标准」:在怀孕1至12周内,胚胎(10周之前)/胎儿(10周以后)无法于母体外存活,因此应由孕妇本身决定是否继续妊娠;在12至24周,胎儿的生命现象已趋明显;到24周之后,胎儿已具备母体外生存的机会。因此在「保护潜在生命利益」的状况下,除非母体安全遭受威胁,否则政府可于怀孕12周之后,视各州规定与条件「限制堕胎」。
在最近一波的「反堕胎运动」中,命权派的主张意见却强调:「胚胎在怀孕6周后就有心跳」,因此法律对于「人命」的定义,有必要更加严谨、尊重。于是自从今年开始,像是肯塔基、密西西比、俄亥俄、与乔治亚...等几个由保守派控制的州政府,皆先后通过了《胚胎心跳法案》,将堕胎禁令的施行门槛,调高至「6个星期」。
但对一般妇女来说,怀孕6周以前的孕期现象并不明显,此阶段的受孕检测误差率也比较大,许多人根本无法在6周期限内知晓自己已经怀孕;再加上实施人工流产手术,还有配合规定的谘询期与冷静期。时间零零总总相加,也极大程度地限制了受孕妇女的人工流产选择时间,是为变相的「堕胎禁令」。
然而这回阿拉巴马州的新令,比起其他州争议的《胚胎心跳法案》更为严苛——因为阿拉巴马州直接拉掉了时间选择期间,无论母体本人是否知道怀孕;只要一「受精」,孕妇与医护人员就一律不得施行人工流产——否则实施堕胎者将被判处10~99年的重刑,唯孕妇本人无刑事责任。
儘管在法案但书中,阿拉巴马州仍保留了「孕期危及母体生命时,得手术中止怀孕」;不过新法并未加注例外条款,因此无论是儿童怀孕、乱伦怀孕、还是强暴犯罪怀孕...各种受迫状况,全都不准以人工手段中止妊娠。
「贊成这项恶法的诸君...你们真的有在意过小孩生小孩,以及强暴、乱伦受害者的立场吗?」民主党籍的阿拉巴马州立参议员辛格顿(Bobby Singleton),在表决过后愤怒地表示:「你们就是一批玩弄修辞的法匠,才会用这部法案把阿拉巴马州打入万劫不復之地!」
辛格顿等民主党议员之所以如此愤怒,是因为在新法表决之前,民主党团曾试图加入「修正条文」,以排除强暴、乱伦与其他犯罪受害者「被迫产子」;但修正案却遭到共和党团强势否决,「因为加了修正条文,会减弱我们迈向『最终目的』。」
在州议会的辩论中,不少命权派的议员明白表示:他们并不是真的「要无视于乱伦与强暴的产子问题」,但这部反对堕胎新法之所以如此严苛,就是为了「保证全案争议一定会被拉到联邦最高法庭」,以期待透过大法官辩论,重新确认——甚至推翻——1973年最高法院的《罗诉韦德案》判例。在此情况之下,若是对强暴、乱伦案例「法外开恩」,对于生命派强调「生命权绝对性」的释宪诉讼或有不利。
(全文见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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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怀孕要到什麽阶段,孕妇腹中的「生命」,才能算是受法律保障的「人命」?
阿拉巴州的新令,排除了危及母体生命之外的例外条款。你支持州议会的决策吗?
许多反对者认为,堕胎法伤害女性对自己身体的合法掌控。你支持以女性自主权,作为堕胎合法化的理由吗?
堕胎是否是一种「杀人」?
这不挺符合所谓进步左派的自私本性么,反正只要自己爽就好,杀死胎儿算个P啊。
不过我确实是那种认为政府不应该介入这一领域的保守派,法不禁止即可为,事实上就是不支持政府出台堕胎禁令。
至于反堕胎成为保守派的政治主张,我想主要还是宗教因素吧,但是支持保守派的多数政见不见得就得信教。
不过我确实是那种认为政府不应该介入这一领域的保守派,法不禁止即可为,事实上就是不支持政府出台堕胎禁令。
至于反堕胎成为保守派的政治主张,我想主要还是宗教因素吧,但是支持保守派的多数政见不见得就得信教。
反对堕胎,但是基于特殊情况的堕胎可以允许。
和美国先行法律差不多。
保守党州基本不允许堕胎,但是非愿而怀孕的,例如强奸案受害者堕胎是被允许的。
---
我对生灵有基本的尊重,一个孩子不管是几个月,都是一个生命。堕胎应该被彻底禁止,特别是中共国,一个人工流产比比皆是的国家,一个彻底蔑视生命的国家。
和美国先行法律差不多。
保守党州基本不允许堕胎,但是非愿而怀孕的,例如强奸案受害者堕胎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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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生灵有基本的尊重,一个孩子不管是几个月,都是一个生命。堕胎应该被彻底禁止,特别是中共国,一个人工流产比比皆是的国家,一个彻底蔑视生命的国家。
这个,如果是畸形儿,我是赞成堕胎的,你不能因为你的道德爽了就让他人蒙受称重的经济压力,道德和经济之间必须取得平衡,
我的回答完整表述是这样:
作为一般情况的堕胎行为(也就是不附加任何其他前提的堕胎行为)是绝不能允许的,但是如果确实有合理理由(比如下文将要提到的高危孕妇和被强奸致孕者)是完全可以有豁免条款的。有些烂人攻击我们说“用別人的痛苦別人的人生來裝「好人」”,其实真有合理理由完全可以追加豁免条款,你跳个屁啊?某些人一直要把特殊情况和普通情况混为一谈,说白了就是“你们不让老娘通奸搞出来的孩子去死,那你们这些高危孕妇和被强奸者都要和老娘一起下地狱,谁都不许自救”,就是这么恶心。
在详细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厘清白左们捏造的一个谎言,否则就没有办法谈下去。那就是在危及孕妇生命前提下的堕胎并不是像白左叫嚣的那样遭到反对,而是一直都是被所有人,当然也包括保守派所允许的。即使按照一年前阿拉巴马州推出的“最严堕胎法”,这一情况仍然得到豁免,可见它从一开始就没有讨论的必要。
这里实际上隐藏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白左实际上在利用极端状况带私货,把本不该堕胎的情况和确有堕胎理由的情况混为一谈,达到瞒天过海的目的。比如在我看来,其实被强暴的女性也是可以堕胎的,如果真有什么“强暴后堕胎法”我肯定会站到保守派的对立面去。然而白左要的恰恰不是这个,他们恰恰是利用这些可怜的女性来为自己争取乱搞之后堕胎的权利,那我凭什么不反对呢?
所以那些所谓的“反堕胎者”(这里包括绝大多数保守派,虽然我们对能够接受的程度并不相同)真正反对的并不是堕胎,而是那种不分情况对堕胎一律放行的堕胎法,而白左恰恰就是刻意扭曲我们的观点,通过打稻草人的方式来实现屠杀合法化。
当然我估计“乱搞”这两个字也会激起很多人的愤怒。然后他们自然会站出来教育我他们有权利为自己的身体做主之类的鬼话。然而,传统道德之所以存在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防止你侵犯别人的权利,如果你能够在不侵犯别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违背传统道德,那当然也值得尊重。
比如说你随便和什么人上床,上了就上了,只要你搞出孩子以后乖乖的生下来,我们一样敬你是个人物。怕就怕你上床的时候不讲传统道德,搞出孩子之后又他妈去遵守传统道德了。然后那个孩子就成了代价。那凭什么你就可以两头得益,孩子就该去死呢?
所以左派说什么选择权就纯属胡扯。他们从来都拥有选择权,只不过选择的时机存在于上床之前,怀孕是上床必然伴生的风险。世间一切选择都伴生着风险。炒股可能会赔本,爬山可能会摔死,住在家里还会地震,凭什么你们上床的时候社会就要向你们保证你们一定不会有怀孕的风险,你算什么东西?
至于说这些宵小们还要拉高危孕妇和被强暴的女性来给他们当挡箭牌,吃她们的人血馒头,那就更无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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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特别讲一点,就是我为什么说被强暴的女性应该可以堕胎呢,就是因为被强暴者在被强暴的时候根本无法选择,所以事后补给一次选择是合理的,也只有这一类人才有资格谈选择权。但通奸者已经选择过了,当前一次选择的恶果已经出现,你就不能通过再加一次选择的方式来摆脱责任。
还是以爬山为例子,你可以选择要不要爬山,可以选择某条路线要不要走,但你摔下来的时候你绝对没有权利选择要不要摔。
或者以股票为例子,你的选择只存在于你投资的时刻,一旦股票下跌你就必须承认现实,不能临时把股票还回去。
但是如果你的股票是被人拿枪逼着买的呢,那你可以选择放弃非法契约,因为当初你就没选择过。
区别就在于自愿和非自愿,我也是和评论区的某人吵过之后,才发现他们居然连自愿和非自愿都要混淆。
作为一般情况的堕胎行为(也就是不附加任何其他前提的堕胎行为)是绝不能允许的,但是如果确实有合理理由(比如下文将要提到的高危孕妇和被强奸致孕者)是完全可以有豁免条款的。有些烂人攻击我们说“用別人的痛苦別人的人生來裝「好人」”,其实真有合理理由完全可以追加豁免条款,你跳个屁啊?某些人一直要把特殊情况和普通情况混为一谈,说白了就是“你们不让老娘通奸搞出来的孩子去死,那你们这些高危孕妇和被强奸者都要和老娘一起下地狱,谁都不许自救”,就是这么恶心。
在详细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厘清白左们捏造的一个谎言,否则就没有办法谈下去。那就是在危及孕妇生命前提下的堕胎并不是像白左叫嚣的那样遭到反对,而是一直都是被所有人,当然也包括保守派所允许的。即使按照一年前阿拉巴马州推出的“最严堕胎法”,这一情况仍然得到豁免,可见它从一开始就没有讨论的必要。
这里实际上隐藏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白左实际上在利用极端状况带私货,把本不该堕胎的情况和确有堕胎理由的情况混为一谈,达到瞒天过海的目的。比如在我看来,其实被强暴的女性也是可以堕胎的,如果真有什么“强暴后堕胎法”我肯定会站到保守派的对立面去。然而白左要的恰恰不是这个,他们恰恰是利用这些可怜的女性来为自己争取乱搞之后堕胎的权利,那我凭什么不反对呢?
所以那些所谓的“反堕胎者”(这里包括绝大多数保守派,虽然我们对能够接受的程度并不相同)真正反对的并不是堕胎,而是那种不分情况对堕胎一律放行的堕胎法,而白左恰恰就是刻意扭曲我们的观点,通过打稻草人的方式来实现屠杀合法化。
当然我估计“乱搞”这两个字也会激起很多人的愤怒。然后他们自然会站出来教育我他们有权利为自己的身体做主之类的鬼话。然而,传统道德之所以存在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防止你侵犯别人的权利,如果你能够在不侵犯别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违背传统道德,那当然也值得尊重。
比如说你随便和什么人上床,上了就上了,只要你搞出孩子以后乖乖的生下来,我们一样敬你是个人物。怕就怕你上床的时候不讲传统道德,搞出孩子之后又他妈去遵守传统道德了。然后那个孩子就成了代价。那凭什么你就可以两头得益,孩子就该去死呢?
所以左派说什么选择权就纯属胡扯。他们从来都拥有选择权,只不过选择的时机存在于上床之前,怀孕是上床必然伴生的风险。世间一切选择都伴生着风险。炒股可能会赔本,爬山可能会摔死,住在家里还会地震,凭什么你们上床的时候社会就要向你们保证你们一定不会有怀孕的风险,你算什么东西?
至于说这些宵小们还要拉高危孕妇和被强暴的女性来给他们当挡箭牌,吃她们的人血馒头,那就更无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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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特别讲一点,就是我为什么说被强暴的女性应该可以堕胎呢,就是因为被强暴者在被强暴的时候根本无法选择,所以事后补给一次选择是合理的,也只有这一类人才有资格谈选择权。但通奸者已经选择过了,当前一次选择的恶果已经出现,你就不能通过再加一次选择的方式来摆脱责任。
还是以爬山为例子,你可以选择要不要爬山,可以选择某条路线要不要走,但你摔下来的时候你绝对没有权利选择要不要摔。
或者以股票为例子,你的选择只存在于你投资的时刻,一旦股票下跌你就必须承认现实,不能临时把股票还回去。
但是如果你的股票是被人拿枪逼着买的呢,那你可以选择放弃非法契约,因为当初你就没选择过。
区别就在于自愿和非自愿,我也是和评论区的某人吵过之后,才发现他们居然连自愿和非自愿都要混淆。
老话题又被顶上来了,本人也随便说两句吧。本人实际上是后结构主义者,因此准备将解构应用在这个话题上。简单地说就是解构“人”和“非人”的简单粗暴二元对立,坚决拒绝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这无需用任何复杂的表述。比如这么说吧,一位女性,在她从未怀孕过的阶段,她就是“非母亲”,而在生了孩子之后就是“母亲”。那么在第一次的怀孕期间她该怎么称呼呢?很简单,是“准母亲”。这个很好理解吧。那么胚胎也是同样的道理。既不是“非人”也不是“人”,应该称作“准人”(这里请回想一下亚里士多德的entelécheia的概念)。判定准人的期间可以限定为受精的瞬间直到出生的前一刻。
那么“准人”算人吗?这里我们可以讲一个笑话。有一天某人到饭店里吃饭,点了一份鸡汤,但是喝的时候却没看见里头有鸡,也没尝到任何鸡的鲜味,他愤怒地去找厨师理论,厨师辩解称,这汤是用年幼的鸡(也就是鸡蛋)做的。如果是你的话你能接受吗?这道理应该是挺简单的。
话说回来,杀“准人”算什么罪呢?这也很简单。既然“准人”处于非人与人之间,那么处罚应该定在损坏财物和杀人之间。特定情况下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什么叫自己做主?如果你坚持自己的选择,那么带来的一切责任以及后果你也应该积极承担。
…………话虽如此,但是本人觉得这个问题并没有认真探讨的价值。本人重复一下以前曾经说过的话——瞧你们这问题讨论的,没有格局。自由重要吗?生命重要吗?和利益一比都不重要。为什么支持女性堕胎?因为胎儿可以做重要科学研究卖大钱。为什么支持男女平等?因为女性一出去工作了照看孩子的时间就少了有些人就可以趁虚而入找你孩子去了。女性的权利有什么人真在乎过呢?女性朋友们你们还是少自作多情了。真正的自由要先从自己坚决不生做起(包括防止一切意外与犯罪)。到那个时候你们就能看到无利可图的那群人突然变脸要求你们像猪像狗一样地拼命生了。See, it's a crazy world we're living in.
那么“准人”算人吗?这里我们可以讲一个笑话。有一天某人到饭店里吃饭,点了一份鸡汤,但是喝的时候却没看见里头有鸡,也没尝到任何鸡的鲜味,他愤怒地去找厨师理论,厨师辩解称,这汤是用年幼的鸡(也就是鸡蛋)做的。如果是你的话你能接受吗?这道理应该是挺简单的。
话说回来,杀“准人”算什么罪呢?这也很简单。既然“准人”处于非人与人之间,那么处罚应该定在损坏财物和杀人之间。特定情况下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什么叫自己做主?如果你坚持自己的选择,那么带来的一切责任以及后果你也应该积极承担。
…………话虽如此,但是本人觉得这个问题并没有认真探讨的价值。本人重复一下以前曾经说过的话——瞧你们这问题讨论的,没有格局。自由重要吗?生命重要吗?和利益一比都不重要。为什么支持女性堕胎?因为胎儿可以做重要科学研究卖大钱。为什么支持男女平等?因为女性一出去工作了照看孩子的时间就少了有些人就可以趁虚而入找你孩子去了。女性的权利有什么人真在乎过呢?女性朋友们你们还是少自作多情了。真正的自由要先从自己坚决不生做起(包括防止一切意外与犯罪)。到那个时候你们就能看到无利可图的那群人突然变脸要求你们像猪像狗一样地拼命生了。See, it's a crazy world we're living in.
右壬攻击左壬的一个很常见的指控就是:慷他人之慨、站着说话不腰疼。我认为这些反堕胎斗士依旧符合这个标准。每一个婴儿的出生都是成年人男女擅自的决定,婴儿是决定不了自己的命运的。如果出生就是为了受苦,不如这个婴儿一开始就不要存在。
所以,除非反对堕胎的群体可以自己出资抚养那些必定得不到正常的成长环境的孩子——不光是孤儿院那样的抚养,我认为必须得让他们得到在普通家庭相仿的生活,否则对心理的成长极其不利——否则我必须支持在任何阶段的堕胎。想想毛泽东对支那人民,习奥塞斯库对罗马尼亚人民犯下的罪行吧,他们让多少人来到这个世界就是来受难的。
另外,我认为让明确医学检测出有有遗传疾病的婴儿出生,不管能否得到抚养,都是极大的罪恶。我认为川粉们的道德偶像巴雷特法官最不能让我容忍的行为,就是以自己有唐氏综合征的子嗣而骄傲。她有让自己的子嗣一生都活在痛苦当中的资格吗,还是只是自我满足?
当然,我认为有些堕胎是完全邪恶的行为,即支那人衣逼B超检测性别专堕女婴。这一行为等于助长了支那人的恶臭仇女孔教传统,并且制造了大量必定光棍的支那雄性,这是对整个社会的犯罪。但这一行为归根结底是邓小平的计划死亡政策,和毛泽东为核战争进行的鼓励生育导致的。
所以,除非反对堕胎的群体可以自己出资抚养那些必定得不到正常的成长环境的孩子——不光是孤儿院那样的抚养,我认为必须得让他们得到在普通家庭相仿的生活,否则对心理的成长极其不利——否则我必须支持在任何阶段的堕胎。想想毛泽东对支那人民,习奥塞斯库对罗马尼亚人民犯下的罪行吧,他们让多少人来到这个世界就是来受难的。
另外,我认为让明确医学检测出有有遗传疾病的婴儿出生,不管能否得到抚养,都是极大的罪恶。我认为川粉们的道德偶像巴雷特法官最不能让我容忍的行为,就是以自己有唐氏综合征的子嗣而骄傲。她有让自己的子嗣一生都活在痛苦当中的资格吗,还是只是自我满足?
当然,我认为有些堕胎是完全邪恶的行为,即支那人衣逼B超检测性别专堕女婴。这一行为等于助长了支那人的恶臭仇女孔教传统,并且制造了大量必定光棍的支那雄性,这是对整个社会的犯罪。但这一行为归根结底是邓小平的计划死亡政策,和毛泽东为核战争进行的鼓励生育导致的。
神棍版本的回答:
复制一下微博上野生加尔文派的评论:
态度要明确,至少对基督徒来说反对堕胎一刀切是没问题的。
堕胎就是杀人。不过这种指责又有多大用?只有对害怕承担杀人罪名的人才有用。
实际上我做过极小范围的调查,别说是堕胎了,大部分被调查者下意识觉得自己哪怕生下来一个智力缺陷的孩子都不会养。其中80%比较仁慈的表示丢到孤儿院,另外20%进步主义者会认为“人道主义地处理”比较好
我当时持有进步主义立场,是接受知乎思想的狂热一神教黑。
所以自认为这个调查中我没有偏袒宗教,单纯调查了对这个问题的态度。
杀人又怎么了?杀不就杀了?几个月堕胎有什么区别?
甚至再进一步,你以为健康的婴儿就完事了吗?
中国人计划生育能搞出百日无孩,已经说明了生下来的小孩也可以杀,而且是一整个县城地杀,既然这个县城可以百日无孩,那个县城当然也基本上可以。或者至少有30%的县城都可以,这么说没错吧。
那又怎么了?人命有什么贵重的吗?
中国成天黑屁亚伯拉罕杀子献祭的无神论精英,自以为全天下最真实的就是自己对子女的爱,但是真的面对着强权,有几个敢在共产党的屠刀面前保卫自己刚出生的小宝宝?
连日内瓦神权共和国的精神都没有的基督徒,宁可跪舔性瘾爱好者和堕胎狂,也不肯遵守神的律法
还是洗洗睡吧,关心什么堕胎不堕胎的!
跟着三自不信派的现代主义者唱“圣经不反对计划生育,堕胎也是神应许的”不好吗?操什么中南海的心?
非神棍版本:
当然可以堕胎啦,女性主宰自己身体的权力是不容剥夺的!
所以任意的离婚也是可以的!结婚誓词里的疾病,贫穷,困难,忧伤,双方都也是真的可以相互抛弃的!只要接受一点财产分割时的损失就可以啦!
但是不承担某种义务,不接受某种定义,就不配有该协议下的权利。这总没错吧?
既然这么不喜欢接受宗教定义的婚姻,定义的生命,将来无论是被抛弃,被献忠掳掠,被大大割器官卖掉,又有什么资格为自己辩护呢?堕胎者如果到了被活摘器官的时候,又有什么资格指责别人侵犯了自己呢?
既然不存在超自然的道德来源,那就所有的道德来源都是人类社会的博弈,我看桂枝几千年的博弈也没产生什么人权概念呢!各位还是放下这种对“能不能堕胎”的思考,反正中国和台湾不都可以堕胎吗?就算是海华,动动脚不也堕胎了?
另外楼上那些担心乱伦强奸畸形的真是搞笑,你装什么外星人呢?大部分堕胎到底是乱伦强奸畸形还是忘了避孕的结果,心里没数?那你们倒是怎么解释百日无孩呢?
直接说吧,你们就是不觉得杀人是什么大罪。
遗弃婴儿到孤儿院怎么看也比堕胎好吧?不过我倒是知道进步主义者会认为杀掉比交给福利院养大好得多。
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
(耶利米书 1:5 和合本)
复制一下微博上野生加尔文派的评论:
@趙天為:禁止堕胎和婴儿洗都应该是一刀切不给讨论余地。否则就会出现是射精,受精,细胞分裂,还是心跳等无穷尽的扯皮;同样如果反对婴儿洗,那么是应该10岁洗,12岁洗,还是16岁洗,怎么判定孩子要求受洗是成熟的想法呢?直接婴儿洗就对了//@歌姬龙背使zero: 圣经的观点和古代教会从未假设心跳为生命证明。
态度要明确,至少对基督徒来说反对堕胎一刀切是没问题的。
堕胎就是杀人。不过这种指责又有多大用?只有对害怕承担杀人罪名的人才有用。
实际上我做过极小范围的调查,别说是堕胎了,大部分被调查者下意识觉得自己哪怕生下来一个智力缺陷的孩子都不会养。其中80%比较仁慈的表示丢到孤儿院,另外20%进步主义者会认为“人道主义地处理”比较好
我当时持有进步主义立场,是接受知乎思想的狂热一神教黑。
所以自认为这个调查中我没有偏袒宗教,单纯调查了对这个问题的态度。
杀人又怎么了?杀不就杀了?几个月堕胎有什么区别?
甚至再进一步,你以为健康的婴儿就完事了吗?
中国人计划生育能搞出百日无孩,已经说明了生下来的小孩也可以杀,而且是一整个县城地杀,既然这个县城可以百日无孩,那个县城当然也基本上可以。或者至少有30%的县城都可以,这么说没错吧。
那又怎么了?人命有什么贵重的吗?
中国成天黑屁亚伯拉罕杀子献祭的无神论精英,自以为全天下最真实的就是自己对子女的爱,但是真的面对着强权,有几个敢在共产党的屠刀面前保卫自己刚出生的小宝宝?
连日内瓦神权共和国的精神都没有的基督徒,宁可跪舔性瘾爱好者和堕胎狂,也不肯遵守神的律法
还是洗洗睡吧,关心什么堕胎不堕胎的!
跟着三自不信派的现代主义者唱“圣经不反对计划生育,堕胎也是神应许的”不好吗?操什么中南海的心?
非神棍版本:
当然可以堕胎啦,女性主宰自己身体的权力是不容剥夺的!
所以任意的离婚也是可以的!结婚誓词里的疾病,贫穷,困难,忧伤,双方都也是真的可以相互抛弃的!只要接受一点财产分割时的损失就可以啦!
但是不承担某种义务,不接受某种定义,就不配有该协议下的权利。这总没错吧?
既然这么不喜欢接受宗教定义的婚姻,定义的生命,将来无论是被抛弃,被献忠掳掠,被大大割器官卖掉,又有什么资格为自己辩护呢?堕胎者如果到了被活摘器官的时候,又有什么资格指责别人侵犯了自己呢?
既然不存在超自然的道德来源,那就所有的道德来源都是人类社会的博弈,我看桂枝几千年的博弈也没产生什么人权概念呢!各位还是放下这种对“能不能堕胎”的思考,反正中国和台湾不都可以堕胎吗?就算是海华,动动脚不也堕胎了?
另外楼上那些担心乱伦强奸畸形的真是搞笑,你装什么外星人呢?大部分堕胎到底是乱伦强奸畸形还是忘了避孕的结果,心里没数?那你们倒是怎么解释百日无孩呢?
直接说吧,你们就是不觉得杀人是什么大罪。
遗弃婴儿到孤儿院怎么看也比堕胎好吧?不过我倒是知道进步主义者会认为杀掉比交给福利院养大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