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五月花号公约》——美国宪政民主的奠基石
摘 要:《五月花号公约》是北美殖民地时代早期一批欧洲移民在即将登陆美洲前夕所订立的契约文件。它传播了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主权在民、依法施政等政治理念,对《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美国宪政民主制度坚实的奠基石。
《五月花号公约》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份蕴含了人民主权思想的契约性政治文件,它以简洁的文字,将信仰,自愿,自治,法律,法规……这些闪光词汇熔铸于美国的立国精神之中,并肇始了美国民主政治之进程。当初乘坐五月花号货船的移民们看似并不经意的举动,不仅改变了这块土地的命运,也因而改变了这个世界的命运。
一、《五月花号公约》的由来及意义
1620年9月6日,因躲避宗教迫害而客居荷兰的英国清教徒与来自英国本土的移民共102人一同搭乘“五月花号”货船驶往北美。1620年11月11日,在经过66天的海上漂泊之后,“五月花号”终于看到了他们希望中的大陆。移民们的目的地原本是哈德逊河口地区,他们已经申请到了移居北美弗吉尼亚殖民地的土地许可证。但由于海上的风浪使他们的船偏离了目的地,于是就在麻萨诸塞海湾东岸北端的科德角外的普利茅斯港抛锚,并决定在那里登陆。这实际上意味着移民们先前与弗吉尼亚公司签订的那个严格、详细的经济合约已经失去了效力。对于这批刚抵达北美新大陆的移民们而言,现实的考验同样严酷,他们周围满目凄凉,一片荒芜,食物储备匮乏,冰天雪地的寒冬都在挑战着生存者的意志和无法预知的未来。能否生存、以怎样的方式生存已是当务之急。上岸之前,船上的移民们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最后经共同协商,制定了一份公共社会契约,并由41名成年男性移民在该公约上签了字,史称《五月花号公约》,内容如下:
“以上帝的名义,阿门。我们这些签署人是蒙上帝保佑的大不列颠、法兰西和爱尔兰的国王——信仰和教会的捍卫者詹姆斯国王陛下的忠顺臣民。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强基督教信仰,为了提高我们国王和国家的荣誉,我们漂洋过海,在弗吉尼亚北部开发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民众自治团体。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地实施、维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而制定颁布的被认为是对这个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据此于耶稣纪元1620年11月11日,于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第十八世国王暨英格兰第五十四世国王詹姆斯陛下在位之年,我们在科德角签名如下”。①
《五月花号公约》的内容简短,但内涵丰富,折射着理性的光芒。因为它否定了长久以来根深蒂固的君权神授思想,预示了民主政治的许多基本理念:民众遵循共同信仰,以自愿原则、契约方式组成自治团体,管理者行使权力必须征得被管理者的同意,而被管理者只服从和信守那些最合乎和最有利于殖民地福利的公平而公正的法律,否认上帝之外的一切权威。它是逃离欧洲旧大陆的移民们试图按着自己的理想构建自由平等的新世界的最初呐喊,是近代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思想的理论源泉和历史凭证。
第一,以“契约精神”构筑民众自治社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彼此的约束、相互的制衡来保障信仰自由和公众利益。所谓契约,其实就是一种约定,签约者彼此间应该是平等的,契约的内容应该是众人认可的,契约的权利义务应该是明确的,违背了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和受到相应的惩罚。所谓契约,其实就是破除一切权威,就是通过具有共识性的法律,通过平等的磋商建立一个崇尚文明和理性的社会。在这个自治社会中,人们信仰的是上帝,信守的是契约,追求的是自由、平等、尊重、信任、责任和承诺。而最为重要的是,那些签约者们在后来的岁月中无论遇到怎样的困难,从没有放弃对他们所订立的契约的信任和坚守。因为人们在这种契约关系中感受到了人格的尊严和法治所带来的良好秩序和安全感。这种契约精神使得王权的威严消失了,并代之以民主的福音,而这恰恰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所要追寻的理想和目标。
第二,政府需经民选产生,其统治权的合法性需获得被统治者的认可,这既是从法理上对“君权神授”观念的大胆否定,也反映了自古希腊以来民主是关于“多数人统治”的基本内涵。签约人约定自愿组建自我治理机构,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力,他们自己任命政府官员,自己缔结和约和宣战,自己制定治安条例,自己为自己立法。“自治”意味着天赋权力和自由,其前提是以公共法律为依托的个人自主权。在自治社会中,人人皆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他人之上或臣服于某人,每个人在法律意义上都是平等的公民,均享有平等的权利与自由。每一个公民都可凭自己的权利就自治社会的一切事务提出自己的看法,表达不同的意见。自治社会的领导者不是政府任用的官员,而是经民意所选出的服务者。没有自治社会中拥有平等权利的人民的同意,政府是无法产生的,其统治权的合法性也是无法获得被统治者认可的。所以“统治者”实际上不过是代行民意的“执政者”,必须经过选举产生,这就决定了选民具有很高的知情权、参与权,他们不只是臣民,不仅是处于臣属或附庸的地位,而是作为参与者以法律为依据对统治者进行监督,执政者的权力应受到选民权利的限制,不能独揽大权,为所欲为。这里已蕴含了“人民主权”思想的萌芽,也为后来英属北美殖民地人民奋起反抗英国统治提供了强大的理论依据。
第三,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的目的既是为了公民自然权利得以确认与保障,也是公民践行承诺履行义务的体现。公约的签约人认为,一个摈弃权威,遵从法律的社会是健康有序的。法律不仅是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和体现法治社会基本内涵的重要标杆,法律也可以约束政府的任何越权行为,政府只能依据宪法赋予的权利履行自己的职能,因为法律、法规、条令是政府执法的依据也受其制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与理性有序。才能确认与保障所有公民的自然权利。而签约人在契约中承诺对依法设立的公职有遵守与服从的义务,就是对政府统治的认可和一种义务表达。法律的权威来源于民众对其正当性的认可,而服从法律的约束则完全出于自愿而不是摄于压力,双方履行责任与兑现义务都以遵从法律为标尺,除此再无其他任何标准。
二、《五月花号公约》与美国宪政民主之关联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从美国早期的建国历程可以看出,美国“国家”的出现并非遵循常态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起来的,而是由个体——社会——国家这种自下而上的方式来实现的。而《五月花号公约》恰是早期的美国人从关注个体利益入手,引入契约精神组建一个法律框架下的民选政府用以保障其自由平等之权利的努力和尝试。虽然公约只是临时为了应对突发问题而签署的契约文件,但从其内容所反映的精神实质来看,它的确为美国的宪政民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就公约所体现的契约精神而言,签约者们除了拥有与上帝之间的契约之外,还拥有与他们所在团队之间的契约。在他们看来,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暴力不能产生合法权力。因此,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的权力都应建立在人民之间相互约定的基础之上。恰是基于这种契约理念,才孕育了美国民主以及宪政法律制度的萌芽。1776年由杰斐逊所起草的《独立宣言》的内容与精神,明显继承了《五月花号公约》中所表达出来的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人民主权理论。
第一,《独立宣言》开篇即明确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这些权利是神圣的不可转让的,不能被任何政府或任何人所剥夺。这一自然权利说与《五月花号公约》中清教徒们关于人类的权利与尊严来自于上帝的宗教信仰是如此契合,它们都主张,人的自然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上帝赐予的。而非哪个政府或国家所恩赐,也就是说人权是先于社会、政府或国家而存在的。
第二,《独立宣言》同时宣称:“政府之正当权利是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性时,人民便有权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也就是说,政府是人民自愿选择的结果,没有大多数拥有平等权利的民众的认可,任何政府都会丧失其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依据。政府只能遵循相关法律行使权力,如若逾越法律或违背了人民意愿,如若政府滥用职权甚至企图将人民置于专制之下时,人民有权推翻它或选举新的政府,这也就是说,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可见,《独立宣言》所表达的人民主权理念与《五月花号公约》的宗旨也是完全一致的。
第三,《独立宣言》还宣称:“政府存在的正当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惟有这样才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因民众的自然权利先于或高于社会、政府、国家而存在,所以人民的权利制约着政府权力,政府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就在于保障民众权利的落实。人民与政府之间因义务与责任而相互承诺,人民对政府的承诺是服从管理,而政府对人民的承诺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相互遵守承诺就是兑现了彼此间的契约。这种原本体现清教徒固有品行和宗教心灵的契约精神,最终演化为神圣的社会契约。而这种社会契约论无疑与《五月花号公约》中宗教契约思想的基本精神一脉相承,如出一辙。
随着历史的演进,崇尚自由和追寻平等的殖民地人民在遭遇母国不公平的待遇时,不仅通过《独立宣言》发出独立的呐喊,不仅以四年艰苦的战争砸碎了殖民枷锁,切断了与母国的情感和政治纽带,推翻了这个违背殖民地人民意愿的大英帝国政府的合法统治,还将《五月花号公约》所体现的契约精神与人民主权思想,进而融入到了美国1787年宪法之中。1787年宪法的导言宣称:“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恩赐,特为美利坚合众国颁布和制定本宪法。”简短的导言明白无误地揭示了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一民主思想与原则,揭示了政府存在的正当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正义、自由、安宁、公共福利。宪法是人民之间的也是与政府之间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各自要依据这种约定行使权利和义务。可见,这部具有创造性的成文宪法已经将《五月花号公约》中还仅停留于社会自治层面的主权在民的理念已拓展到了国家政治层面。是美国人民根深蒂固的自然权利观、宗教道德性的信仰、对政府权力的防范意识,高度自治的民主政治,反抗外来压迫与维护内部团结的需要造就了这部西方宪法史上的典范之作。而依据宪法构建的民主共和制度也成就了美国自由与民主的乐章,稳定与繁荣的神话。
毫无疑问,美国的历史是由追求平等和信仰自由的人们所开创。从立国那天开始,美国的宪政民主政体就成了世界的榜样,成了人类自由精神的灯塔。而这一切的源头都始自392年前在五月花号货船上所订立的那份公约,它无可争议的成为美国宪政民主制度的奠基石。
注 释:
①J.艾捷尔.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M].海南:海南出版社,2000.
参考文献:
〔1〕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2〕丹尼尔·布尔斯廷.美国人:开拓历程[M].北京:三联书店,1993.
〔3〕张友伦,肖军,张聪.美国社会的悖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4〕沃浓·路易·帕灵顿.美国思想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5〕何顺果.美国历史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6〕罗荣渠.美国历史通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五月花号公约》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份蕴含了人民主权思想的契约性政治文件,它以简洁的文字,将信仰,自愿,自治,法律,法规……这些闪光词汇熔铸于美国的立国精神之中,并肇始了美国民主政治之进程。当初乘坐五月花号货船的移民们看似并不经意的举动,不仅改变了这块土地的命运,也因而改变了这个世界的命运。
一、《五月花号公约》的由来及意义
1620年9月6日,因躲避宗教迫害而客居荷兰的英国清教徒与来自英国本土的移民共102人一同搭乘“五月花号”货船驶往北美。1620年11月11日,在经过66天的海上漂泊之后,“五月花号”终于看到了他们希望中的大陆。移民们的目的地原本是哈德逊河口地区,他们已经申请到了移居北美弗吉尼亚殖民地的土地许可证。但由于海上的风浪使他们的船偏离了目的地,于是就在麻萨诸塞海湾东岸北端的科德角外的普利茅斯港抛锚,并决定在那里登陆。这实际上意味着移民们先前与弗吉尼亚公司签订的那个严格、详细的经济合约已经失去了效力。对于这批刚抵达北美新大陆的移民们而言,现实的考验同样严酷,他们周围满目凄凉,一片荒芜,食物储备匮乏,冰天雪地的寒冬都在挑战着生存者的意志和无法预知的未来。能否生存、以怎样的方式生存已是当务之急。上岸之前,船上的移民们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最后经共同协商,制定了一份公共社会契约,并由41名成年男性移民在该公约上签了字,史称《五月花号公约》,内容如下:
“以上帝的名义,阿门。我们这些签署人是蒙上帝保佑的大不列颠、法兰西和爱尔兰的国王——信仰和教会的捍卫者詹姆斯国王陛下的忠顺臣民。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强基督教信仰,为了提高我们国王和国家的荣誉,我们漂洋过海,在弗吉尼亚北部开发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民众自治团体。为了使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地实施、维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而制定颁布的被认为是对这个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据此于耶稣纪元1620年11月11日,于英格兰、法兰西、爱尔兰第十八世国王暨英格兰第五十四世国王詹姆斯陛下在位之年,我们在科德角签名如下”。①
《五月花号公约》的内容简短,但内涵丰富,折射着理性的光芒。因为它否定了长久以来根深蒂固的君权神授思想,预示了民主政治的许多基本理念:民众遵循共同信仰,以自愿原则、契约方式组成自治团体,管理者行使权力必须征得被管理者的同意,而被管理者只服从和信守那些最合乎和最有利于殖民地福利的公平而公正的法律,否认上帝之外的一切权威。它是逃离欧洲旧大陆的移民们试图按着自己的理想构建自由平等的新世界的最初呐喊,是近代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思想的理论源泉和历史凭证。
第一,以“契约精神”构筑民众自治社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彼此的约束、相互的制衡来保障信仰自由和公众利益。所谓契约,其实就是一种约定,签约者彼此间应该是平等的,契约的内容应该是众人认可的,契约的权利义务应该是明确的,违背了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和受到相应的惩罚。所谓契约,其实就是破除一切权威,就是通过具有共识性的法律,通过平等的磋商建立一个崇尚文明和理性的社会。在这个自治社会中,人们信仰的是上帝,信守的是契约,追求的是自由、平等、尊重、信任、责任和承诺。而最为重要的是,那些签约者们在后来的岁月中无论遇到怎样的困难,从没有放弃对他们所订立的契约的信任和坚守。因为人们在这种契约关系中感受到了人格的尊严和法治所带来的良好秩序和安全感。这种契约精神使得王权的威严消失了,并代之以民主的福音,而这恰恰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所要追寻的理想和目标。
第二,政府需经民选产生,其统治权的合法性需获得被统治者的认可,这既是从法理上对“君权神授”观念的大胆否定,也反映了自古希腊以来民主是关于“多数人统治”的基本内涵。签约人约定自愿组建自我治理机构,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力,他们自己任命政府官员,自己缔结和约和宣战,自己制定治安条例,自己为自己立法。“自治”意味着天赋权力和自由,其前提是以公共法律为依托的个人自主权。在自治社会中,人人皆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他人之上或臣服于某人,每个人在法律意义上都是平等的公民,均享有平等的权利与自由。每一个公民都可凭自己的权利就自治社会的一切事务提出自己的看法,表达不同的意见。自治社会的领导者不是政府任用的官员,而是经民意所选出的服务者。没有自治社会中拥有平等权利的人民的同意,政府是无法产生的,其统治权的合法性也是无法获得被统治者认可的。所以“统治者”实际上不过是代行民意的“执政者”,必须经过选举产生,这就决定了选民具有很高的知情权、参与权,他们不只是臣民,不仅是处于臣属或附庸的地位,而是作为参与者以法律为依据对统治者进行监督,执政者的权力应受到选民权利的限制,不能独揽大权,为所欲为。这里已蕴含了“人民主权”思想的萌芽,也为后来英属北美殖民地人民奋起反抗英国统治提供了强大的理论依据。
第三,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的目的既是为了公民自然权利得以确认与保障,也是公民践行承诺履行义务的体现。公约的签约人认为,一个摈弃权威,遵从法律的社会是健康有序的。法律不仅是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和体现法治社会基本内涵的重要标杆,法律也可以约束政府的任何越权行为,政府只能依据宪法赋予的权利履行自己的职能,因为法律、法规、条令是政府执法的依据也受其制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与理性有序。才能确认与保障所有公民的自然权利。而签约人在契约中承诺对依法设立的公职有遵守与服从的义务,就是对政府统治的认可和一种义务表达。法律的权威来源于民众对其正当性的认可,而服从法律的约束则完全出于自愿而不是摄于压力,双方履行责任与兑现义务都以遵从法律为标尺,除此再无其他任何标准。
二、《五月花号公约》与美国宪政民主之关联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从美国早期的建国历程可以看出,美国“国家”的出现并非遵循常态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起来的,而是由个体——社会——国家这种自下而上的方式来实现的。而《五月花号公约》恰是早期的美国人从关注个体利益入手,引入契约精神组建一个法律框架下的民选政府用以保障其自由平等之权利的努力和尝试。虽然公约只是临时为了应对突发问题而签署的契约文件,但从其内容所反映的精神实质来看,它的确为美国的宪政民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就公约所体现的契约精神而言,签约者们除了拥有与上帝之间的契约之外,还拥有与他们所在团队之间的契约。在他们看来,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暴力不能产生合法权力。因此,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的权力都应建立在人民之间相互约定的基础之上。恰是基于这种契约理念,才孕育了美国民主以及宪政法律制度的萌芽。1776年由杰斐逊所起草的《独立宣言》的内容与精神,明显继承了《五月花号公约》中所表达出来的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人民主权理论。
第一,《独立宣言》开篇即明确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这些权利是神圣的不可转让的,不能被任何政府或任何人所剥夺。这一自然权利说与《五月花号公约》中清教徒们关于人类的权利与尊严来自于上帝的宗教信仰是如此契合,它们都主张,人的自然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上帝赐予的。而非哪个政府或国家所恩赐,也就是说人权是先于社会、政府或国家而存在的。
第二,《独立宣言》同时宣称:“政府之正当权利是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性时,人民便有权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也就是说,政府是人民自愿选择的结果,没有大多数拥有平等权利的民众的认可,任何政府都会丧失其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依据。政府只能遵循相关法律行使权力,如若逾越法律或违背了人民意愿,如若政府滥用职权甚至企图将人民置于专制之下时,人民有权推翻它或选举新的政府,这也就是说,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可见,《独立宣言》所表达的人民主权理念与《五月花号公约》的宗旨也是完全一致的。
第三,《独立宣言》还宣称:“政府存在的正当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惟有这样才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因民众的自然权利先于或高于社会、政府、国家而存在,所以人民的权利制约着政府权力,政府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就在于保障民众权利的落实。人民与政府之间因义务与责任而相互承诺,人民对政府的承诺是服从管理,而政府对人民的承诺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相互遵守承诺就是兑现了彼此间的契约。这种原本体现清教徒固有品行和宗教心灵的契约精神,最终演化为神圣的社会契约。而这种社会契约论无疑与《五月花号公约》中宗教契约思想的基本精神一脉相承,如出一辙。
随着历史的演进,崇尚自由和追寻平等的殖民地人民在遭遇母国不公平的待遇时,不仅通过《独立宣言》发出独立的呐喊,不仅以四年艰苦的战争砸碎了殖民枷锁,切断了与母国的情感和政治纽带,推翻了这个违背殖民地人民意愿的大英帝国政府的合法统治,还将《五月花号公约》所体现的契约精神与人民主权思想,进而融入到了美国1787年宪法之中。1787年宪法的导言宣称:“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恩赐,特为美利坚合众国颁布和制定本宪法。”简短的导言明白无误地揭示了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一民主思想与原则,揭示了政府存在的正当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正义、自由、安宁、公共福利。宪法是人民之间的也是与政府之间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各自要依据这种约定行使权利和义务。可见,这部具有创造性的成文宪法已经将《五月花号公约》中还仅停留于社会自治层面的主权在民的理念已拓展到了国家政治层面。是美国人民根深蒂固的自然权利观、宗教道德性的信仰、对政府权力的防范意识,高度自治的民主政治,反抗外来压迫与维护内部团结的需要造就了这部西方宪法史上的典范之作。而依据宪法构建的民主共和制度也成就了美国自由与民主的乐章,稳定与繁荣的神话。
毫无疑问,美国的历史是由追求平等和信仰自由的人们所开创。从立国那天开始,美国的宪政民主政体就成了世界的榜样,成了人类自由精神的灯塔。而这一切的源头都始自392年前在五月花号货船上所订立的那份公约,它无可争议的成为美国宪政民主制度的奠基石。
注 释:
①J.艾捷尔.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M].海南:海南出版社,2000.
参考文献:
〔1〕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2〕丹尼尔·布尔斯廷.美国人:开拓历程[M].北京:三联书店,1993.
〔3〕张友伦,肖军,张聪.美国社会的悖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4〕沃浓·路易·帕灵顿.美国思想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5〕何顺果.美国历史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6〕罗荣渠.美国历史通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