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自由民主人權概論 民主論
作者 關敏
民主
英國首相邱吉爾說:“人類歷史上,民主制度有很多缺點,但還沒有比民主制度更好的制度”。1944年前清舉人黃炎培訪問延安時,曾問毛澤東:中國歷史上各朝各代,興起也快,腐敗衰亡也快,妳用什麽辦法跳出這個周期律呢?毛澤東回答:靠民主!可悲的是,毛澤東並沒有弄清何謂民主。 1998年克林頓到北京大學演講,壹北大學生忿忿不平地責問克林頓:“江澤民主席作為客人訪問哈佛大學時,竟遭遇示威抗議,今天您在這裏作客,如果也允許向妳示威抗議,妳會作何感想呢?”克林頓從容地答道:“我會與示威者見面,聽取意見;實際上我常常遇到人民的抗議。”作為中國自由民主思想的發詳地的北京大學,已經搞不清什麽是民主。
古典民主
民主的英語是democracy,源自希臘語 dêmokratia,dêmos表示“人民、村民、公民”, -kratia表示“政體、社會、統治”。民主政治就是人民的統治。在古希臘,民主體現為“全體人民的統治”,即“自治”。民主社會的權力不是屬於某壹個人或某壹部分人;而是屬於每壹個人,更確切地說屬於大多數人。民主的最大特點在於,它以公民的意誌作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礎:政治決策以公民的意見為最終依據。 民主是自由平等原則在政治上體現,也是自由平等的政治保證。人人有均等的參政權利和參政機會是民主政治的靈魂。按希臘人的看法,民主政體的公民資格擴大到本邦血統的普通平民,公民內部實現了政治權利的平等,通過公民大會等機構討論和決定城邦重大事務,貴族或富人的特權基本消失,普通公民有資格也有平等的機會擔任各種公職。為了體現機會均等的原則,壹些城邦還實行公職人員的抽簽選舉。古希臘政治思想家亞裏士多德甚至把抽簽選舉視為民主政體的標誌。 古希臘城邦的民主制度實踐,是全部現代西方政治制度的源頭。希臘城邦民主制的萌芽於邁錫尼時代的公民軍制度,該制度規定:軍中的重大事情要召開全軍大會來宣布。有“萬民之王”之稱的亞加米農,為了解決繼續圍城還是解圍撤兵的問題,就召集了壹個由各軍首領們參加的會議,來進行討論並作出決策,這可能是最早見於記載的議事會形式。但真正作為政治制度的民主形式的形成,還是要等古希臘雅典城邦時代的到來。 雅典最後壹個國王科德羅斯於公元前1068年死後,因無德高望重者繼承,便從貴族中選出終身職執政官代替。前752年,執政官改為十年壹任;前683年,改為壹年壹任,執政官人數增至3人。公元前7世紀中葉,執政官人數增為9人,任職期滿後進入貴族會議。 雅典商人因出身平民,在政治上受貴族歧視,他們便和農民聯合起來,與貴族進行鬥爭。公元前632年,發生基倫暴動。公元前621年,在平民的壓力下,貴族會議被迫委托司法執政官德拉古編定成文法典。但德拉古的立法有利於放高利貸的貴族,平民難以接受。平民與貴族的鬥爭更加激烈,這使雅典面臨暴動的危險,救治的辦法是推舉壹位各方都滿意的立法官來改革。於是,公元前594年出現了世界史上著名的梭侖改革,雅典由此而進入民主。 梭倫是雅典貴族,他曾領導了雅典對麥加拉的戰爭,並奪回了薩米拉,以公正和智慧而聞名。梭倫以整個城邦的利益為重,采取不偏不倚的立場:“我始終站在他們中間,用有力的盾牌遮擋著兩邊,不讓任何壹邊不公正地壓倒另壹邊。”公元前594年,他被選為雅典城邦的首席執政官,並被授予擁有仲裁者和立法者權力的“民選調解官”的職權。 梭倫當權後,首先頒布旨在解除貴族對貧民債務的“解負令”;然後通過立法承認私有財產的合法性,允許土地的轉讓和分割;又廢除貴族在政治上的世襲特權,而代之以財產法定資格;並建立壹個由400人組成的議事會,騎士級以上有資格成為其成員;同時建立規範的公民大會制度,城邦的重大問題由議事會經過討論後形成議案,提交公民大會表決。執政官與其他執政人員均由公民投票選出,公民還同時選出壹個由11人組成的最高法庭,負責審理對執政官所作出判決不服的上訴,以防止執政官執政過程中的專斷和獨裁;另外還成立壹個具有行政監督職能的元老院。梭倫並首創了陪審法庭制度和立遺囑制度等。 梭倫改制的成果,經過庇色斯特拉托僭政時期的進壹步推行而得於鞏固。公元前509年,克利斯提尼當選為雅典執政官,進壹步對梭倫政制進行改革和完善。其要點:1)將梭倫的400人議事會改為500 人議事會,500人分別由10個部落選出,每個部落50人。部落內代表人數按村社大小分配,選舉按抽簽辦法進行,每個年滿20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這徹底根除了梭倫制度的金權政治特征,使得雅典公民第壹次獲得真正完全平等的公民權。2)500人議事會再選出50人的議事長委員會,然後將議事長委員會分成10個組,每組5人,輪流主持日常政務 35—36天。在議事會的壹年任期內,每個議事長委員都有機會成為主持政務的5議長之壹。3)每個部落選出壹個將軍,組成“十將軍委員會”,負責統帥全雅典的公民軍。4)實行陶片放逐法, 每年春季召開壹次非常公民大會,決定公民中是否有人危害了公民的自由,若有就再召開壹次公民大會,投票表決認定那些已被在陶片或貝殼上寫上其罪行的人的罪行,多數投票贊成,被判決有罪的人就要離開雅典,為期10年。 公元前462年,厄菲阿爾特利用公民大會通過決議,對元老院進行改革,使元老院僅保留審理殺人放火等案件和監督宗教儀式的權力。同時,將立法權賦予公民大會,使“主權在民”原則進壹步得到落實。所有城邦事務都由公民大會來決定,政府不過是壹種由非職業官員所組成的“業余政府”。由於戰爭的需要,“十將軍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但執政官則需要每年壹換,於是“十將軍委員會”的地位上升,後改由公民大會來選舉將軍。這樣使得多次連任的將軍委員會主席,事實上取代了執政官的地位。伯裏克利便是這種連任達30年之久的首席將軍,因而稱這壹時期為伯裏克利(公元前443-429年在位)時期。 伯裏克利時期,執政官向所有公民開放由抽簽產生,所有的成年男性公民皆可參加公民大會討論議案。普通公民和公共官員之間不存在權利區別。除與戰爭有關的職務外,同壹公民不能多於兩次擔任同壹官職,而且所有官職都有任期限制的。每年年初從全體公民中通過抽簽選出6000名陪審員,審案時隨機從這6000人中擇出201—1001不等的人組成陪審團, 受理某些特殊案件,並通過投票對案件實施判決,這種司法民主在人類史上極為罕見。 國家各機關的公職實行津貼費制。在梭侖和克裏斯提尼時期就無公薪,所以普通公民無力參政。為了改變這種狀況,伯裏克利規定公職人員實行津貼費制,這有助於普通公民參政。每個公職人員每天是4個奧波爾(執政官亦如此),當他執勤那天是5個奧波爾。陪審員每參審壹次是兩個奧波爾,公民參加壹次會議是1個奧波爾,相當於壹天的夥食費,服役的戰士和水手每天3個奧波爾。據記載,當時領取津貼費者不下2萬人(《雅典政治》中譯本29頁),占到所有公民的1/2以上。所有公職中,十將軍和財政官無薪金,不搞抽簽制。另有觀劇津貼,資助貧民參加城邦的文化生活。 伯裏克利時期的制度文明,帶來了雅典城邦的強盛和繁榮,她吸引了壹大批詩人、哲人、建築家、藝術家來到雅典,從而使雅典變成為古希臘文明的中心,並為人類留下了燦爛輝煌的神話、詩歌、雕塑、建築等壹大批不朽之作。活躍的政治生活又培育了公民們的參與意識,並因此而發展了他們的語言表達藝術,從而誕生了雄辯術,這為蘇格拉底、柏拉圖、亞裏士多德等壹代哲學巨匠的誕生奠定了基礎。 雅典民主屬於直接民主。直接民主指的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身份的重合,公民作為國家的主人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務,而不通過中介和代表。雅典民主是整個國家在體制上的直接民主。梭侖時期,公民大會每年召開4次,克裏斯提尼時每年召開10次,伯裏克利時則擴大到每年召開40次,平均9天壹次。國家的內政、外交、戰爭、購和,以及高級官員的任免等壹系列重大問題,均由公民大會討論決定。公民大會的參加者是年滿20歲的男性公民,他們對提交公民大會的壹切議案有權自由發表意見和參加表決,表決方式采用公開投票(舉手)或秘密投票(投貝殼、石子於壺中)。這充分體現了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全體公民的原則,是直接民主制。 雅典民主制有四個特征。第壹,主權在民。由全體公民組成的公民大會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政事裁決於大多數人的意誌,大多數人的意誌就是正義”。就象伯裏克利在著名的“葬禮上的演說詞”中說:“我們的政治制度所以被稱為民主政治,是因為政權是在全體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 古雅典城邦民主制所體現出來的,不是口頭上對民意的尊重,而是行動上對民意的服從。因為談尊重民意者,是以主權擁有者的身份,居高臨下地來看待民意,在他說要尊重民意的背後,預設了他有不尊重民意的權力。但服從民意則不同,這時民意與統治者之間的關系是壹種主從關系,民意為主、為大,而統治者只是執行民意的工具,只具有服從民意的義務,而沒有半點挑戰民意的權力。否則,就得下臺。只有在這種意義下,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主權在民”,才能夠稱得上“民主”。 第二,權力制約。公民大會是最高立法機關,凡公民大會通過的法律議案,不僅要有嚴肅性和可靠性,同時還要經陪審法庭專門委員會批準即成為國家法律。任何壹位公民都能挑戰公民大會所批準的任何政令的合憲性,他所提出的申訴將被壹個規模在500至1500人的陪審團所聽取,這些人是從那些願意加入的公民中隨機選擇出來的。在這個論壇上,政令和政體憲法的壹致性可受到進壹步爭論與決定,如果被認為侵犯了憲法秩序的話就被取消。 公民大會的常設機構是議事會,它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職能的權力機構,但要受到公民大會的制約;同時,公民大會也受議事會的制約,公民大會不能通過未經議事會準備和未經主席團事先以書面公布的任何法案;議事會還要受法院的制約,法院對官吏和法律進行監督和控制。 第三,法律至上。雅典人視憲法為最高法律,神聖不可侵犯。從梭倫開始的每次改革無不以修憲為起點,隨後便以執行和捍衛憲法為基本職責。享有很大權力的法院的基本任務之壹就是審查某項法律是否違憲。公民大會通過的決議若有違憲,法院可宣布撤消該項決議。官吏必須秉公執法、不圖私利、不徇私情,壹旦觸犯法律,便要受到懲處。
第四,公民意識。由於任用官職不再受財產和門第的限制,人人皆可為政,貴族和平民的對立狀態隨之消失。統壹的公民集體得以形成。對雅典人來說,公民和公民權是至關重要的;關心雅典、參與政治、輪番理政,是雅典人心目中神聖的事情;城邦至上、政治為本,成為雅典人的共識。 缺乏憲政框架支持是雅典民主的缺陷。古雅典公民大會後期常被壹小部分有影響力的家族所控制,而且時常出現許多非理性、感情用事而產生的專制或多數的暴政。典型例子是公元前406 年六位雅典將軍被公民大會宣判死刑壹案。在那時,雅典海軍打了壹場大勝仗。然而,勝利是以許多雅典士兵傷亡為代價的。統帥遠征軍的八位將軍(其中兩位戰後沒有回希臘)被指控不必要地讓士兵在殘破的小艇中溺亡。壹些不懷好意者煽動民眾的情緒,導致公民大會違反了數條正當審判的程序;最終那六位將軍未經正當的司法審判程序,甚至沒有機會陳述而被宣判死刑。雅典人很快對這壹判決感到後悔,並對那些欺騙了大家的人提出控訴。後來,為了防止匆忙的壞決定,許多制度性制約機制在雅典民主結構中建立起來。 西方學者指出,由於民主風氣的盛行,強調平等和個人的權利,導致了政府權威的削弱;個人與社會集團對政府的要求越來越多,而且總認為政府有責任滿足這些要求,使政府背上了“過重的負荷”;民主社會壹方面要協調各種利益、以建立共同目標,但公民大眾意願的充份表達往往使目標分散化,如此等等。總之,“過份的民主意味著統治能力的匱乏,統治能力的疲軟表明民主的不完善”。傳統意義上的民主被闡釋為“多數人的統治”、視多數人的意誌為正義,這就容易忽視少數人的意見和利益;而真理往往是由少數人發現的,如果壹概按照多數人的意見行事、壓制少數人的意見,勢必會阻礙思想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
代議制民主
1.代議制民主的起因
隨著時代的發展,民主不再是“人民的統治”,而是有權選舉和替換自己的統治者,直接民主變成間接民主即代議制民主。
美國憲法的主要締造者之壹詹姆斯.麥迪遜認為,代議制度是克服派系鬥爭問題的最佳工具。他說,派系指“壹定數量的公民擁有共同的情感或利益,團結在壹起並威脅其他公民的權利或社會長遠的、整體的利益”。顯然,如果壹個派系僅是少數派,問題就不會存在,因為公平投票的民主程序可以保證多數人擊敗少數派系的“危險觀點”。如果壹個派系占據多數,問題就出現了。在這種情況下,民主的政治方式就會容許多數派系“犧牲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權利來實現自己的統治野心和私利”。這壹問題常被稱為“多數的暴政”。
要解決“多數的暴政”問題,麥迪遜認為必須有壹種特殊的憲政安排,其核心是代議政府體制和壹個龐大的選民群體。代議制的壹個優點在於它提供了壹種機制,這種機制“將公眾的觀點通過壹個選舉出來的公民代表團體來提煉及補充。公民代表的優點在於他們代表了國家的真正利益,他們的愛國心和正義感使其最大程度上地避免采納短期的、具有派別偏見的意見。通過公民代表的闡述,公眾的意見比人們自己直接的表達更接近公共利益。”
約瑟夫.熊彼特(J.Schumpeter)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1942年出版)中說:1)民主僅僅是壹種手段和方法,本身不構成目的,這是所有民主理論的出發點。民主是壹種競爭政治領導權的方法;只要存在著選舉產生政治領導人的程序,只要每隔壹段時期公民可以選舉或罷免統治者,民主就是充分的和完善的。2)民主是政治家競取領導權的過程,民主的標誌是競選。他把這壹過程和市場經濟相提並論。選民就像消費者,他的“貨幣”就是選票。選民們用選票“購買”合意的商品——政治家的政治主張。政治家像企業主,他們的政綱或許諾就像企業的產品,他們帶著這些政綱和許諾來到政治市場,通過政黨、競選班子、大眾傳媒等工具,利用廣告宣傳來爭取人們的選票,得到或保護已得到的政治權力。選民帶著選票來到政治市場以換取政治的承諾。民主的真諦不在於是否由人民自己治理,而在於是否有適當的方式產生人民信任的領導者,並能有效地控制其行為。
熊彼特為“民主”定義如下:(民主方法)是“壹些人通過競爭人民選票來獲得(公共)決策權的制度安排”,某些人通過競取人民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他批評了古典民主觀:“民主不是、也不能意味著任何明顯意義上的‘人民的統治’,民主僅僅意味著人民有機會接受或拒絕想統治他們的人。……民主即侯選人自由競爭人民的選票”。從這壹定義可以清楚看到,對熊彼特來說,除了代議制,民主沒有別的合理的組織方式。
達爾認為,民主可以定義為“多重少數人的統治”。民主就總是“壹種強化共識、促進緩和、保持社會和平的比較有效的制度” 。
達爾認為政治平等是壹種相信“所有社會組織成員都具有足夠素質與其他人壹起平等地參與治理該組織、沒有個別或少數成員具有絕對治理素質的優勢,因此任何個人或少數人都不被允許成為當然的統治者”的觀念。只有民主政府才符合這種政治平等理念。
達爾指出,判斷壹個制度是否民主有五個標準:平等投票權、有效參與、了解真相、控制日程安排以及全體成年公民共同參與決策過程。這五個標準的滿足使民主過程完全符合政治平等邏輯。對這五者中任何壹個標準的破壞不僅是非民主的,而且與政治平等邏輯相悖。
塞繆爾.亨廷頓說:“評判壹個二十世紀的政治體制是否民主所依據的標準是看其中最有影響的集體決策者是否通過公平、誠實和定期的選舉產生,在這種選舉中候選人可以自由地競爭選票,而且基本上所有的成年人都可以參加選舉。用這種方式來界定,民主政治涉及到兩個維度,壹個是競爭,壹個是參與。借助這些基準點,我們能夠判斷政治體制到什麽程度就是民主的。例如,壹個體制若是不允許反對黨存在,或是反對黨的報紙被檢查、或被關閉,或是選票被操縱、或被錯誤統計的程度,那麽,這種體制就是不民主的。……如果用普選的方式產生最高決策者是民主的實質,那麽民主化過程的關鍵點就是用在自由、公開和公平的選舉中產生的政府來取代那些不是通過這種方法產生的政府。”
2.代議制民主
代議制度是西方民主的核心和主要標誌。在代議制民主中,人民通過選舉出來的代表掌握立法和統治權。代議制度的核心是由經普選產生的代表所組成的議會。
議會享有立法權、預算的通過與監督權和行政監督權。大多數民主國家都實行兩院制。兩院制有更多的優越性,在大國尤其如此。兩院制比壹院制有更大的代表性,能充分代表不同地區、不同人口和不同的職業的利益要求。兩院間在立法上的配合與牽制,使得立法機構能夠勝任現代社會繁重的立法任務,又通過賦予上院以壹定的復議權來避免草率立法。實行兩院制還可以防止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因立場分歧出現的僵局,因為兩院中總有壹院可以發揮協調作用。由於議員行使立法權、財政權和監督權,就要求議員必須具備立法知識和參政議政的能力,善於歸納和反映選民的利益與要求,能代表人民行使“人民主權”。
大國應通過代議制即選舉代表、組成議會來決定國家大事;這樣,全體國民的事可由少數人來管理,而公民依然保有自己的自由權利。代議民主並不能獨自保護自由,現代自由是以憲政來保障的,它意味著“法上有法”,民選的政府也不得制定違背保障自由的憲法。
3.間接民主
代議制民主是間接民主。間接民主是公民通過選舉代表來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務。間接民主常被稱為代議制民主,即人民通過其代表來進行統治,而不是直接進行統治。在間接民主下,主人與主事是分離的。由於人民並不親自主事,所以間接民主要求有壹整套的監督機構來對人民的代表及由此產生的政府進行監督和防範,以免仆人濫用權力變成主人。
間接選舉並不等同於間接民主,因為間接選舉出來的代表未必真的有權參政議政。精英政治也未必是間接民主,因為這些精英未必是通過自由公平的選舉產生的,他們的權力未必受到人民的監督。
直接民主是代議民主的基礎。直接民主是通過自由大選、全民公決、遊行示威、言論自由等形式表現的。把直接民主貶斥為“大民主”是不妥的。只有相信孔子“上智下愚”而不相信人民判斷力的人才會反對普選和“公投”,這些不相信人民的官老爺怎能代表人民呢?直接民主是代議民主的基礎,沒有真實的直接民主,代議民主就會成為騙局。
間接民主產生於17、18世紀的英國和美國。今天,凡實現了民主的國家,都是間接民主國家。即使作為直接民主發源地的希臘今日也改行代議民主。代議民主的優點有:
1)間接民主切實可行,生和諧,易妥協,成本低,更理性。間接民主與直接民主相比成功地解決了規模問題,其解決的手段除借助代議制外,還借助聯邦制、分權制衡、司法獨立和違憲審查制度。這樣,作為間接民主的代議民主大大地擴展了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空間,成功地解決了民主在現代社會和大國所面臨的難題,由於間接民主允許通過代表來參與政治,於是政黨政治應運而生。
2)間接民主依托市場社會,維護個人自由。有史以來,沒有壹個實行代議民主的國家不采行市場經濟。經濟自由、財產權、政治自由和參政權提供了堅固的依托。間接民主不排斥個人的自由,而且為個人的自由提供了牢固的保障。由於在間接民主中,有壹個龐大的、不受政府幹預的、在民主管轄之外的私人領域,為市民社會和包括政黨在內的民間組織的發育創造了充分的條件,從而很好地有效地克服了直接民主下政治民主與個人自由的尖銳對立,使得代議式的間接民主真正成為自由的民主。
3)間接民主比直接民主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國家體制上的間接民主可以允許在其內部有直接民主因素(如公民表決)的存在,而不會妨礙其在體制上的間接民主的性質。
4)間接民主通過程序化,既依歸民意,又能防止多數暴政。間接民主是程序民主,通過引入糾錯機制,使得民主難以蛻變成專制和暴政。間接民主通過壹級壹級的代表機構和代議程序對民意進行壹層層壹道道過濾,從而可以有效地克服民意中的非理性的情緒,避免決策受大眾壹時情緒的支配,壹蹴而就,倉促行事。此外,為了防止對少數的壓制,間接民主還通過法治、分權制衡、違憲審查和輿論監督來防止多數人的意誌變成專橫的意誌,從而有效地避免了民主淪為多數人的專政。間接民主在認可多數決定的民主政治核心原則的同時,特別要對多數的權力加以控制。
民主的功能
金大中說:“隨著1991年蘇聯瓦解,社會主義思潮低落了。有人得出結論說,蘇聯的崩潰是資本主義戰勝社會主義的結果。但是我認為它象征了民主對專制的勝利。實行民主資本主義或者民主社會主義的國家,盡管也會遇到暫時的挫折,但是都蒸蒸日上”。這是因為: 1.民主能保護人權維護正義 民主社會的運行機制是:人權→民意→政府→人權。民主的目的或本質就是保護人權。民主的目的在於防止壞的、不勝任的官員對公民的人權、利益造成過多的損害。 1988年5月31日,美國總統裏根在莫斯科國立大學演說道“民主與其說是壹個政府體制,不如說是壹個限制政府、使其不能侵犯人權的制度”。 民主制度與專制體制相比,人的基本權利可以得到更多的保護。民主保證社會的相對公正。在壹個民主社會中,具有不同利益的群體可以通過公開爭論、協商、談判機制來協調利益,達到相對公平。在壹個專制社會中,弱勢團體的利益很容易受到損害。在中國,利益受損最大的是農民。農民沒有自己的政治代表,農民也沒有通過談判來維護自己利益的可能。 肯尼迪總統在推動美國黑人民權運動時說:推動民權運動不是為了經濟的發展,不是為了社會的穩定,而是為了道義。與此相仿,中國需要民主的理由不是為了抑制腐敗,不是為了選拔人才,不是為了發展經濟,而是為了維護基本人權,保證社會的相對公正。 2.民主導致和諧社會 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時,首選的是民主的手段。人在追求改善自身狀況的熱情得不到保證時,就會選擇非民主的手段。民主權利長期被壓制的結果,只能導致人們對抗情緒抗,甚至產生過激行為和混亂。某村,哥哥在村裏壹幹就是十幾年。弟弟當村長的呼聲很高,可哥哥不讓。結果,兄弟相殘,弟弟把哥哥給捅了。有壹個地方,兩個家族爭壹個村長,爭相賄賂鄉領導。結果,兩個家族大打出手,有兩人被殺,十幾人受傷。如果在民主的基礎上,根本用不著暴力,就可以解決權力交接問題。 如果壹個國家的政治是民主自由的、公平正義的,她能引導整個國家走上壹條向上的路;反之,如果這個國家的政治是自私兇殘的、泯滅人性的、腐敗的,那麽她會成為教唆犯,他會教唆整個民族墮落。而後壹種情況恰恰正在中國發生。 民主能抑制腐敗。有了民主,人們有批評的權力,新聞有監督的自由,腐敗就會受到抑制,貪官就會有所收斂。同時,民主可以使最優秀的人掌握權力。 3.民主提高效率 民主體制更有效率,這為200多年的人類歷史進程所不斷驗證了的。確實,西德、南韓的經濟發展比東德、北韓高,臺灣的經濟發展水平也高於專制的大陸。 俄國自彼得大帝學習西方起到今天已300多年,2004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約4000美元;美國建國才228年,美國2003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為38620美元。造成如此大的差距的原因是什麽?答:主要的原因是民主。 民主能促進生產力的發展;而且能監督政府,減少官員的貪汙浪費,減輕人民的稅收負擔[消費者都納了稅],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2003年捷克人的 GDP已達到7800美元,匈牙利的人均 GDP則竄升至8000美元。 當公民可以壹人壹票地選擇官員時,官員的榮辱得失就由人民來決定。在這種壓力下,民之所欲,官必從之。為官者定會千方百計地滿足國民的溫飽。所以說:民主可以當飯吃!而且當官員不再僅向上司負責而且向國民負責的時候,國民得到的何止是溫飽? 俄羅斯通過《土地法》、《農用土地法》等壹系列法律的實施,私人農場、畜牧業生產、肉、奶制品的生產加工業都呈增長態勢。谷物、蔬菜、植物油等生活必需品都穩定增產。壹向滯後的大農業連續取得好收成,每年的谷物產量超過了7000萬噸,年均增長了25%左右。好年份的糧食產量達到了8310萬噸;令人頭痛的“面包問題”不再依賴進口解決。相反,從2002年開始,部分糧食出口,恢復了十月革命前土地大國糧食出口的歷史傳統。 “民主效率低下,辦不了大事”是鄧小平拒斥民主的主要借口之壹。實際上民主比“專制”更有效率。民主政治在提高效率方面有四大優點: 1)經過民主程序的決定,失誤的可能性較小,即使有失誤也不會壹錯到底,比較容易糾正。民主是往往不很輕易地“集中力量辦大事”(也有例外如美國二戰時以舉國之力造原子彈的“曼哈頓工程”)的,但民主可以絕對地避免“集中力量辦錯事或壞事”。在民主制下像“大躍進”(9000萬人上山去大煉鋼鐵)“文革”這樣的大錯事,是沒有任何出現的可能性的。民主體制既然可以避免極端的破壞和絕大的浪費,當然就是更有效率的。 民主的決策過程盡管冗長甚至困難,但能夠集思廣益,盡可能的在事先避免了疏漏;各方利益會得到充分的表達和反映;民主體制下做出的決策往往能夠得到較廣泛的認同與接受,實行起來阻力小而助力大。非民主體制決策很方便,只要最高權力者壹拍板就算定案了。但卻常常是“三拍”決策(拍腦袋決定,拍胸口保證,搞錯了拍屁股走人),即使是正確的決策,由於事先溝通不夠,執行起來也問題多多。所以,民主體制下的“決策難,實行易”比起非民主體制下的“決策易、常出錯、執行難”,還是更有效率的。 2)效率的基礎在於公共事務的具體承擔者的積極性和創意,而民主程序為個人的主動參與和自我實現提供了更大的空間;專制必須每時每刻地依靠鎮壓和欺瞞手段才能維持統治,專制就是強制,強扭的瓜不甜,捆綁難成夫妻,怎麽會有創造和效率呢? 3)民主程序的開放性使決策機構變成了“智慧的競技場”,使得政府及政黨能不間斷從民間吸收最優秀的人才和最新穎的建議;民主只要依賴普通人的共識就可以正常的運行,內耗較少;專制內耗大、耍兩面派、勾心鬥角不已。 4)作為民主程序重要組成部份的各種監督機制,特別是司法審查制度以及大眾傳媒的揭露和批評;刺激了政府的進取心,提高了決策的透明度和質量。在效率方面,民主體制是“邁小步、不停步、更不開倒車”; 專制往往“進壹步、退兩步”,壹次集中力量辦的大事如果錯了,前面所有的努力成果都將化為烏有還不夠。 民主不是最好的制度,而只能說是最不壞的制度。民主不是沒有缺點,而是缺點少壹些而已。所以,民主政治是壹個需要我們不斷追求、不斷完善、不斷捍衛的東西,而不是壹個可以讓我們壹勞永逸的東西。 英語格言說,最好的東西是好東西的敵人。文化心態上的完美主義傾向是十分可怕的東西,它是專制主義重要的心理根源。“當(自認為)選擇了壹個‘完美的’制度之後,妳是不能夠批評它的。‘完美的’東西怎麽可以批評?‘最好的’制度是排它的,因為‘最好的’東西在世界上只可能有壹個”。對民主政治持過於理想化的態度,不可避免地為專制主義準備了土壤。
中國民主的實踐與障礙
1.民主是保障利益的制衡機制
人民的統治比少數人的統治者能更好地保衛每個人的利益。民主制度並不要求公民個個是滿腹經綸,高瞻遠矚的哲人賢士,有多高的覺悟,有多深的見解,只要能認識自己的利益、能盡自己的義務即可。人們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從事的公共事務活動就是政治。只要是壹個健全的人,壹個能夠意識到他的利益所在的人,就有能力參與政治。民主是要使每個人利益在社會中得到充份表達和保護。選舉的目的在於能通過公民最廣泛的參與,選出代表多數人利益的人出來組成政治機構。 如果民主與利益相關,人們就熱心參與。在山西省下豐村,壹名全身癱瘓的村裏能人,躺在輪床上讓人擡到選舉現場競選村委會主任並當選。群眾中蘊藏著巨大的民主熱情,壹旦選舉能真正聯系他們的利益,他們的熱情就會迸發出來,而且表現出很高的選舉藝術。 決定人們參與選舉的主要動因是:第壹,選舉出的機構有作用。第二﹐選舉程序公正﹐人們對選舉公正有信心。第三,選舉行為與選舉者有利害關系。選舉沒有利益動機,再高素質的人也不會為純粹的政治概念去投票。利益動機是選民參選、投票的決定因素。如果選舉制度缺少上述三種因素,那麽這種選舉就完全失去對選民的吸引力,變成了壹種負擔,要靠行政強制或靠經濟利誘才會去投票。 所有的調查都表明,農民的選舉參與意識比城市市民的選舉意識要強,比大學生的積極性要高。無論是選舉意識,選舉參與程度,對選舉改革的態度等等方面,農民都比城市居民和大學生的積極性要高。因為選舉同農民的利益相關。
2.農村民主實踐
1981年,卡特應鄧小平邀請訪問中國。卡特還表示,希望中國加快民主選舉進程,讓人民直接選舉自己的領導人,至少首先直接選舉地方領導人,並且提出他本人願意為中國的選舉提供有益的經驗和具體幫助。鄧小平表示,我們將在時機成熟的時候讓人民直接選舉自己的領導人,這要有壹個過程,將在下個世紀,經過半個世紀的努力,最終實行普選。 1991年,鄧小平以私人朋友的名義邀請卡特訪問中國。經過中國政府同意,卡特中心還專門在北京設立了辦事機構。從1991年到2003年,卡特中心先後向中國國家民政部提供了1000多萬元人民幣資助,用於完善村委會選舉和村民自治項目,主要包括:對完善選舉提出意見和建議;建立村民委員會選舉數據統計系統;培訓地方選舉幹部;安排中國官員到美國觀摩選舉;宣傳介紹中國的村民自治。建立電子網絡,共享研究成果。 1998年5月克林頓訪問中國西安,聽取了村民海選的情況後,他將中國的村民自治稱為“自由的微風”。2001年9月前總統卡特先生觀摩了江蘇昆山市周莊鎮全旺村的村民選舉。2003年年初,歐盟又投入了約9400萬元人民幣幫助中國政府對“從事村務管理工作的官員、當選的村委會幹部以及村民提供相關培訓和信息”,以加速中國農村民主改革進程。 卡特中心 (The Carter Center) 是由美國前總統吉米.卡特於1982年創立的非盈利、非政府組織。卡特中心位於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隸屬美國南方名校愛墨蕾大學(Emory University)。卡特中心的宗旨是為和平奮鬥、與疾病抗爭、打造希望。卡特總統和夫人帶領中心的工作人員活躍與世界的各個角落,消滅了在非洲肆虐的多種寄生蟲病,調節了在海地、北韓、前南斯拉夫出現的危機,觀摩了幾十個國家的總統和議會選舉,為許多國家的農業發展和經濟騰飛獻策獻力。卡特本人因此獲得2002年度的諾貝爾和平獎。 姚立法13年來四次自薦參選基層人大代表,98年當選,形成“姚現象”,零三年被圍剿最終敗選。姚立法1998年當選湖北潛江市人大代表的經歷在當地農村產生了大的影響,他給當地農民講法,教給他們民主選舉的方法。
農民說:“本來我們選了村長,好的很,但鎮裏不久把他給免了,換了他們的人,壞得狠!”姚立法說:“當官的不是妳們選出來的,而是鎮裏派的,他好壞、升降都由鎮裏管,怎麽可能為妳們辦好事呢?妳們自己選的人好得狠,這說明只有妳們選出來的人才會給妳們辦事;辦得不好,大家就把他給免了!在外國,當官的,就連他們的總統都是老百姓選的,都給老百姓辦事,妳看人家生活的多好。”農民們紛紛說:“那當然好啦!” 姚立法說:“不要相信任何領頭的,咱們自己就是領頭的;誰當官由咱們決定,幹的不好或者不老實,咱就免了他。這就叫民主,不是別人給咱做主,是咱老百姓自己做主!” 2002年海內外媒體披露了潛江市人大代表姚立法自費3000元對全市的村委會成員被鄉鎮政府非法撤換情況的調查,該市第四屆村委會換屆以來,80%以上的村委會幹部被鄉鎮黨委、政府非法撤換。 2003年潛江32位自薦者參與競選市人大代表,董灘壹個村就有10人。在董灘村,有817名選民聯合簽名按上了手印,要求罷免不合法產生的村委會,當罷免案無人理睬,農民自費到縣裏、省裏、到北京上訪告狀。當他們的正當要求被壹再拒絕後,村民們請求法律幫助,向記者求援,並壹再簽名要求行使罷免權。當他們取得勝利後,群眾的手掌拍紅了,村頭有人放了壹萬響的鞭炮。同樣的故事也發生在許多地方。 農民在個人利益上是壹盤散沙,但是在爭取民主選舉權上又顯得那麽團結,那麽充滿激情,這充份反映中國人民迫切需要民主,而且也有能力行使好民主權利。因為民主對他們來說不是玄虛的理論,而是爭取切身利益的手段。 3.民主的障礙 “黨的領導”,阻礙農村民主化。1998年11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即黨支部)要“發揮核心作用”。因為有了這個規定,很多村的黨支部都要操縱控制村委會選舉,壹旦村支書沒有選上村委會主任,在壹個小小的村莊就會出現兩個中心。 村民問:“為什麽由多數村民選舉的村委會必須接受由少數黨員選出來的黨支部領導?如果村支書是鐵定的‘第壹把手’,那麽選舉村主任這個‘第二把手’又有什麽實際意義?何必興師動眾耗費精力搞選舉?” 不少村民認為“上千村民選舉的村主任自然比幾十名甚至幾名黨員選出的村支書要有權威”。 民選的村長權力不夠,村長的權力小於村支書的權力,作用有限。該法規定,鄉、鎮政府有權指導村委會工作。這明顯和自治的涵義向悖,“自治”只對選民負責,不必服從上級。可見,村沒有獲得自治的法律地位,法律沒有劃出屬於村專有的自治範圍,與鄉、縣、省和國家無清晰的分權關系,村民根本無權拒絕上級的苛捐雜稅和瞎指揮。造成今日農民之困境的表面原因在基層幹部,真正的根原在那些縱容基層幹部的高層,而根本原因則是束縛農民的大壹統體制。黨治不走,自治不彰,負擔益重。 黨支部與村委會關系不甚協調。2001年,山東棲霞市4個鎮57名村委會成員集體要求辭職,因為“村黨支部和鎮黨委、政府片面強調黨領導壹切,采取支部包辦代替村委會的做法”,剝奪了民選村官的權力。 個別嚴重的竟到了妳死我活的地步。譬如:2001年,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馬軍寨村村委會改選中落選的黨支部書記謝國維,感到新村委會主任彭自然處處跟自己作對,便雇人將彭殺死;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槐樹凹村黨支部書記付富貴雇兇殺死了村委會副主任。這兩起事屬於個別現象。但兩委不和具有壹定的普遍性。 民政部門曾對發生過兩委關系不和的村作過初步統計。村委會過度“自治”,支部放棄領導的比例,只占11.8%;兩委互不相讓,村級組織癱瘓的也只占7.2%;而黨支部包辦村委,村民自治功能弱化的則占81%。因此,兩委不和的主要癥結,在村黨支部壹方。 廣東省民政廳的壹位官員說:“是村支書大,還是村主任大?村支書有權搞腐敗,而且腐敗得越嚴重,就越是高唱共產黨領導。”這位官員披露,有個村的農民到民政廳集體上訪,說他們村黨支部賣土地賣了1個億,而村民只見到90萬元,其余不知哪裏去了。上訪農民留下了壹句硬話:“為什麽上級總愛把‘紅帽子’(指黨書記)戴在這些‘吸血鬼’的頭上?我們祖祖輩輩留下的土地呀,就這樣給毀了。”毫無疑問,農民不可能認同這樣的村支書,如果讓村民自由公開地選舉,他們會毫不猶豫地把這些“剝削者”趕下臺。 2002年7月18日《中國青年報》報道:距離北京160公裏的河北唐山市豐潤縣大令公莊的100多名村民,在1994年的村委會選舉中因沒有把選票投給上級指定的候選人,事後有數十人被縣政法機關和村幹部打傷、打殘,多人遭非法拘禁。從那時到現在7年來,村民賣房子、賣牲口、賣糧食來上訪申冤。省市縣的調查組、工作組在耗費了令人砸舌的開銷之後,村民得到的是這樣的“徹底解決”:當年打人的治保主任,在縣裏派出的“穩定工作隊”的工作之下,“合法”地成為了村裏的新任黨支部書記;而7 年來賣房子、牲口、糧食的村民們為告狀已經花費了18萬元,而討個說法的簡單要求還是沒有指望。 2005年4月,山東臨清市歇馬亭104口人的“芝麻村”,由於村支書、主任的玩忽職守,致使村財務20余萬下落不明,村民們依照《城市居民組織法》第十條的規定,召開居民會議,76人法定具備選舉被選舉權的居民中,有54名表決撤消原主任的資格,並遞交給大辛莊辦事處,而且程序合法,其結果辦事處居然置之不理,直到今日。 有許多“村”[居]官是法盲或者是膽大妄為的地方“村霸”,只要有損他們的利益,他們就把村民[居民]的據法抗爭當作遊戲,因為村的上級和他們是壹個集團,他們共同的目的就是剝削村民。於是,就不擇手段地對村民們的合法行動進行打擊報復。 有壹個鄉黨委書記親自去壹個村主持村委會換屆選舉,暗裏卻派人到會場搗亂;他正主持著的時候,他的幾個人過來把票箱砸了。黨委書記則借機發話:村民素質這麽低,選舉沒法正常舉行、拖壹拖再說。書記說,要想控制選舉很容易,想讓誰當誰就能當。 民主不是由素質決定的,民主是壹種利益關系。農民素質低,難道比非洲的素質還低嗎?中國的識字率遠遠高於印度、非洲,印度和非洲可以選總統、選國家領導人,我們的農民難道連壹個村主任還選不了?中國的識字率完全可以勝任現行的選舉。 壹個人從壹出生,作為家庭的壹個成員,就必然面臨著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這種關系甚至在現代政治、在政黨政治中壹樣發生作用。共產黨的卡斯特羅選擇了他的弟弟,金日成選擇了他兒子;美國選了200多年,布什上臺,還要找他父輩的人幫忙;即使在高層也不能擺脫家族關系,為什麽非要苛求我們的農民利利索索地擺脫家族關系。鄉鎮的工作人員大部分都是姻親關系,“老子坐車兒子開車”,妳有什麽理由抓住農民的宗族意識不放?實踐證明,大多數宗族關系在選舉中並不起作用,農民更關心的是個人的切身利益。當然也有少數情況是宗族關系影響了選舉,但不能因噎廢食。 目前大陸的民主選舉質量,是隨著政府層級的提高而遞減,也就是說,政府級別越高,選舉就越不民主。選得最好的不是縣級、市級和省級人大代表選舉或行政首長選舉,更不是中共十六大,而是處於中國社會最底層、經濟最不發達、教育最不普及、環境最為蔽塞的村民委員會,這不能不說是壹大中國特色的政治“文明”。 在壹些村委會選舉中,允許“海選”,即任何人都可以自薦和推薦候選人,差額選舉的比例達50%;而十六大的中央委員卻是等額提名,代表們沒有權利自主提名。村的正式候選人須向選民發表演說;而十六大的中央委員、政治局委員和常委完全沒有任何演說,那怕在選前與十六大代表見面的安排也沒有,只是在當選後九個常委做了壹個象征性的亮相。這絕不是現代選舉制度上的選後“謝票”,而有點類似古代帝王制下的“皇恩浩蕩”。村的選舉設計和安排了秘密劃票間,旨在維護獨立投票和秘密投票的基本原則;十六大和其它在人民大會堂的選舉,大都使用公開的按鈕器投票或在各自的座位上公開劃票,既難獨立,更不能保證秘密。村裏的計票、唱票和公布選票結果,都是公開、公正地進行;而十六大中央委員、政治局委員、尤其是政治局常委的得票情況卻是絕對秘密,外界不得與聞。 中共壹方面強調黨要在壹切方面“以身作則”、起領導帶頭作用,而在民主選舉方面,中共卻甘於落後普通的村民?這是否猶如當初在鄧小平時代人們所諷刺的八十歲老人召集七十歲老人,討論六十老人的退休問題壹樣,如今則是威權的黨中央,要求集權的省、市、縣、鄉政府官員,推動村長的全民普選和直選?這能實現民主嗎? 中國近年來出現了“村級民主”改善村治,這與促進國家民主不是壹回事。並不存在“社區民主”發展為國家民主的邏輯聯系。在公元二世紀,羅馬帝國的每壹個城市都有它自己的地方自治,都有它本地的政治生活,都有它自己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在所有城市之上,有壹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沙皇俄國的“村社民主”與沙皇專制並存,傳統波蘭的基層農奴制與貴族民主性質的“自由選王制”並存,都是長達幾百年的穩定傳統。因此,不僅要搞基層民主,更要搞中高層的民主。否則,基層民主會被中高層的專制所扼殺。
民主化
民主化,是指以民主為目標的政治變革過程,其內涵是:由較少負責任的政府到較多負責任的政府、由沒有競爭的選舉到較為自由公正的競爭性選舉、由壓制人權到較好地保障這些權利、由沒有自治團體到擁有很多自治團體的過程。
17-18世紀的英國革命、北美革命和法國革命是現代民主化浪潮的第壹波最強勁的沖擊,它摧毀了傳統的等級制和個人專制的社會結構,平民開始登上政治舞臺。整個19世紀直到20世紀初是民主化改革的時代,改革的目標指向參政權的擴大。參政權逐漸向下層擴充,直到最貧窮的下層平民甚至黑奴都獲得了選舉權。
亨廷頓認為,人類已經經歷了三次民主化浪潮。1828-1926年,第壹次長期的民主化浪潮,約有33個國家建立了民主,其民主屬原生型的。1943-1962年,第二次短促的民主化浪潮,約有40個國家建立了民主。從1974年起開始了第三次民主化浪潮。第三次民主化潮流橫掃了南歐,席卷了拉美,波及到亞洲,摧毀了蘇聯集團的專制,從而形成壹波全球性的民主化浪潮。第三次浪潮還在繼續擴張,進入90年代以後,多黨民主的浪潮幾乎席卷了整個撒哈拉以南的非洲。貧困落後的黑非洲對民主化潮流反應之敏感,其政治變革的深度和廣度,是亨廷頓也始料不及的。
民主自由國家陣營在不斷擴大:1800年,3個;1900年,13個;2000年,120多個。
民主化作為歷史潮流的突出表現之壹,是當今國際社會已普遍認同民主價值。幾乎所有國家都確認了民主原則或以民主制度為目標。民主已經成為這個時代唯壹受到尊重的政治制度。世界上的所有國家都聲稱自己是民主制度。有時軍人以暴力攫取了國家權力,但它缺乏明確的合法性,常常宣稱他們清洗國家為的是制止混亂和腐敗,恢復公正的民主秩序。其它政體也裝作建立了更高的或更真實的民主。純粹的神權政體、“家天下”的政治結構、赤裸裸的個人獨裁已基本消失,它們都程度不同地摻上了“民主”的配料,披上民主的外衣。
主權在民或多數原則。
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或經人民的同意就是主權在民。政府的權力是人民授予的,不是政府自有的,也不是少數人授予的。政府的統治是基於被統治者的同意。
在政治活動中,人民統治的實質是多數人的統治。多數原則指少數服從多數,即按多數人的意誌決定政府的組成與變更並進行其它政治活動,數人頭而毋須砍頭。多數原則是民主制的靈魂,比如:全民公決、立法、官員的任免、司法等活動中都實行多數原則。
在有關公共生活的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按多數人意願行事,但不要求少數跟在多數後面,可以和多數唱反調。在中國,少數的權利往往受到蔑視,甚至遭到迫害。因此,在重大事務中的決定中,往往出現“壹致通過”的局面。這種現象是“少數屈從多數”。
沒有多數原則就沒有民主。少數服從多數是行動的原則,不是思想的原則。在采取共同行動時,多數決定是合法的,少數決定是不合法的。多數的意見即使不正確,多數決定仍是合法的;少數的意見即使正確,少數強加於多數仍然是不合法的[參考民主集中制批判]。
為什麽不能以服從正確代替服從多數?因為民主是政治,政治計較利害得失。民主追求的是合法;所謂合法就是按多數人的意誌協調利害得失。合法≠正確。民主的錯誤,民主自身可以糾正。獨裁的錯誤,獨裁自身是不能糾正的,只有等獨裁者身亡或被人打倒才算了結。錯誤的東西只要它有存在的權利是不應被消滅的。強制服從正確,恰恰是錯的。
如果以“錯誤”和“壞”為理由侵犯權利,就是破壞民主原則;而民主原則壹旦破壞,正確的東西、好的東西存在的權利也就沒有保障。民主只公平競爭,讓正確的東西克服錯誤的東西、好的東西克服壞的東西。所以,實行民主要有寬容精神。
保護少數不是“服從正確”,而是為了保護天賦人權。天賦人權說“人人生而平等”,既然人人平等,誰也不服從誰,也就是說傻子無須服從聰明者,人無須服從“正確者”。
既然人無須服從“正確者”,那社會豈不亂套?為了給社會壹個都能遵守的秩序,所以確定了多數原則。多數原則是說,只要多數同意並遵循多數人同意的規則,社會就會形成秩序!服從多數的原則來源於天賦人權並保護天賦人權!
正確本身是相對的概念。自然科學的正確有壹套邏輯和實驗檢驗的標準。社會領域的正確往往因人而異,其實無所謂正確。譬如,從交通規則看,靠左或右走本身就無所謂正確,只要多數人同意哪壹邊走哪邊即為正確。馬路上大家都靠右走,這就形成交通秩序;在英國、日本,馬路上大家都靠左走,這也形成交通通暢的秩序。孔子規定:男走左邊,女走右邊,這也是壹種秩序。孔子的秩序會造成交通混亂,只是古代人少出門,混亂很少發生!
日本的憲法伊拉克的憲法都是全民投票多數人同意的結果,惟獨極少數國家沒這麽做,他們唯壹的借口就是“朕乃正確”,妳必須服從朕[正]!“服從正確”是極權者的借口,實質就是“咱要咱整就咱整”!柏拉圖的哲學王、孔子的聖王統治以及馬克思所說的先進性的黨統治強調的都是正確,最終卻是極權統治。從漢武帝到斯大林莫不如此!
古人講善、說集最大善者就是聖。牛頓科學革命以來,善與聖已經讓位於正確或科學等詞了。某黨常說馬主義是人類最科學最正確的理論,按它的指示辦無往不勝,結果成了人類最大的笑柄。服從正確必然走向唯我獨正、唯我獨尊,毛賊東就是如此!
服從正確=“畏聖人之言”,小民要服從聖人的思想獨裁,真理都在[孔]聖人那裏,這就是真理壟斷!真理壟斷壹成功,老百姓就成了雞犬不如的螺絲釘!
少數原則與共和主義
1.人權原則或少數原則
尊重個人,被稱為人權原則或少數原則。這條原則也被稱為個人主義,正好與國家主義相對立,即個人的利益、理性和訴求都應該受到社會和政府的尊重,而不能以任何的國家利益的名義去任意的剝奪個人的自由、權利和財產。
每個人的人權似乎互不相幹,實際上全體公民的人權是壹個共同體,它象堤壩,只要出現壹個漏洞,就會崩塌,“千裏之堤,潰於蟻穴”。“人民”是每個人的集合,每壹個人都是人民的壹分子。保衛每壹個人的基本權利,也就是保衛人民所共有的權利。渺視和否定每壹個人的基本權利,也就是渺視和否定人民所共有的基本權利。因此,無論執法者踐踏哪壹個人的人權,都是在踐踏了人類的人權,決不能袖手旁觀,必須起來戰鬥。否則,厄運會降臨到自己頭上。海明威說:“喪鐘為誰而鳴?喪鐘為我們自己而鳴。無論他是誰,每個人的死亡都使我們受損。”作為個體的權利和自由依賴於人們要去捍衛它們的決心和勇氣。
阿克頓說:“自由,意指這樣壹種自信:每個人在做他自己份內事時都將受到保護,而不受權力、多數派、習慣和輿論的影響。我們判斷壹個國家是否真正自由,最可靠的檢驗,是看少數人享有多少安全。”由此可得出壹個基本等價的判斷:“以全體人民和最大多數、最強有力階級的統治而剝奪少數人的權利;如同君主專制,是同樣性質的罪惡”。
托克維爾說:“沒有比以人民的名義發號施令的政府更難抗拒的了,因為它可以假借大多數人的意誌所形成的道義力量,堅定地、迅速地和頑固地去實現獨夫的意誌。”
哈耶克認為,民主並不是多數人的主權,多數人的主權實際上很可能與專制或寡頭政體壹樣。單講“多數統治”,不講被統治者的同意,必然導致多數人的暴政。
在多元民族的國家,宗教少數派和少數族裔應能自由使用自己的語言和維護自己的傳統,不必擔心受到多數派的責難。政府應該在尊重多數人意願的同時,承認少數派的權利。
保護少數是民主制的壹項重要原則。民主制度下的自由和寬容,就是保護少數異見,允許他們宣傳自己的意見。因為多數的決定不壹定正確,真理有時掌握在少數人手裏。保護少數有利於創新、有利於進步,科學文明的開拓者從來都是少數。少數的意見即使是錯的,意味著做此事的機會越小,它所提供的經驗與教訓就越難得,那麽它對整個社會就更加珍貴。
現代民主奉行“多數”與“少數”並重的原則,它不要求少數絕對地服從多數。考茨基認為:“保護少數派是民主發展的必不可缺的條件,其重要性並不亞於多數派的統治。”至於在文藝、學術、信仰等領域,就更不能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了。
為避免多數迫害少數,必須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講,民主的真正內涵是保護少數。多數是不需要保護的,因為多數人的力量大,少數人欺壓不了他們。多數人專少數人的政是錯誤的,哪怕用任何科學、民主做借口。需要保護的是少數人,最少的少數是壹個人。從法律的原則講,少數人的權利應優先於多數人權利,少數人的權利應受到更多的保護;在他們沒有威脅到別人的時候,即使是引起強烈的反應,他們的權利仍受法律的保護。
保護少數人權利,就是保護每個人的基本人權。因為,妳在這個問題上是多數, 但在另壹個問題上可能是少數。今天是多數, 明天可能就會變成少數。對權利的侵犯往往是從少數人開始的。如果在侵犯少數人的權利時不予制止,發展下去,必將殃及多數人甚至殃及自己。不明白多數應該保護少數,到後來反遭滅頂之災的例子比比皆是。如法國大革命時的雅各布布賓派首領羅伯斯庇爾,就曾挾“多數”之勢、以“公意”的名義,處決了大批異己份子,連著名革命家丹東都未能幸免。後來,羅氏被“請君入甕”,自己也被送上了斷頭臺。如果不能保障少數人的基本權利,最後也不能保護國家主席的權利。
2.共和主義
共和要義有三:壹曰公、二曰共、三曰和;就是“天下為公、政權共享、和平共處”。“天下為公”不是要廢除財產私有制,而是確認國家權力乃天下之公器,必須共享共治;參與政治事務和處理政治糾紛的方式必須是和平的。這就是“共和”。
要共和,就必須限政,即不允許任何人、任何機構獨自坐大或者壹統天下。共和講權力制衡,民主講公民參與。共和強調要有三極世界:即選民的權力、州政府的權力、聯邦政府的權力,以及中央級司法、立法、行政之間的分權制衡。沒有共和思想,它容易形成兩極:即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兩極鬥爭起來,不是革命就是暴政,而三極就比較穩定。
從2000年美國總統選舉看,很多人以為這是美國民主的失敗,實際上他們不了解美國的政治制度。美國的眾議院代表著民主,按人口數產生,卻要受不按選民人數選出的參議院的制衡;參議院代表共和,是每州出兩名參議員組成的。選總統的選舉團人數是由參院、眾院兩院的總人數決定。所以,總統選舉是上院與下院的折衷、民主與共和的折衷、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的折衷。總統大選是壹場在50個州中爭奪多數的角逐,目標是奪得每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的選舉團票。這些分開進行的“贏者囊括壹切”的角逐,突出了國家的聯邦性質,迫使候選人從地域角度而不單純從選民人口結構來考慮問題。這意味著少數派可能占上風,布什是少數,在選舉中的獲勝正說明了共和主義可壓倒民主主義。
民主是少數服從多數,而共和則要保護少數,二者是有沖突的。古希臘在實行民主的多數原則的時候,還沒有少數原則作補充,由此出現了判處哲學家蘇格拉底和在伯羅奔尼撒半島戰爭中吃敗仗的十大將軍死刑之類的多數暴政事件。
共和主義起源於古羅馬。古典共和主義並不強調“民治”(rule by the people)或政治平等(古典民主正強調這兩點),而是主張自治(self-government )、混合憲法及壹種不僅反映“多數”的意見,而且也反映“壹人”(君主)和“少數”(貴族)利益的政府──後兩者在前現代被認為是除人民(多數)之外的兩個不同階層。
柏拉圖在晚年從哲學王政府的盡情冥想中回到現實中來,認為切實可行的最好政體是將君主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結合起來的政體。亞裏斯多德主張將民主制與寡頭制結合起來。他說這樣構成的國家強烈傾向於民主制時就叫自由國家,強烈傾向於寡頭制時則是貴族政體。兩者中貴族制更好,因為美德、財富和自由都得到了代表。波利比阿研究歷史發現,君主制、貴族制、民主制這三種成份適度結起來是“最好”“最穩定”的政體。西塞羅沿襲了波利比阿三種政體相互循環的思想,這樣稱贊混合均衡政體:它融匯了“君主對臣民的父愛、貴族議政的智慧和人民對自由的渴望”。
古代共和主義的政制方案是:1、國家由幾個分離的機構共同治理、彼此牽制,它們分別代表社會的幾個基本成份即君主、貴族和平民,2、合議制機構即貴族議事會作為審議和決策的中心,擔當立法的重任;3、公民,(男性)組成民眾大會,選行政、司法首腦和其他官員,批準貴族議事會、行政官員為其準備的提案,作為國家事務的最後控制機關;4、行政、司法首腦執行貴族議事會及民眾大會的決議與立法。
民主
英國首相邱吉爾說:“人類歷史上,民主制度有很多缺點,但還沒有比民主制度更好的制度”。1944年前清舉人黃炎培訪問延安時,曾問毛澤東:中國歷史上各朝各代,興起也快,腐敗衰亡也快,妳用什麽辦法跳出這個周期律呢?毛澤東回答:靠民主!可悲的是,毛澤東並沒有弄清何謂民主。 1998年克林頓到北京大學演講,壹北大學生忿忿不平地責問克林頓:“江澤民主席作為客人訪問哈佛大學時,竟遭遇示威抗議,今天您在這裏作客,如果也允許向妳示威抗議,妳會作何感想呢?”克林頓從容地答道:“我會與示威者見面,聽取意見;實際上我常常遇到人民的抗議。”作為中國自由民主思想的發詳地的北京大學,已經搞不清什麽是民主。
古典民主
民主的英語是democracy,源自希臘語 dêmokratia,dêmos表示“人民、村民、公民”, -kratia表示“政體、社會、統治”。民主政治就是人民的統治。在古希臘,民主體現為“全體人民的統治”,即“自治”。民主社會的權力不是屬於某壹個人或某壹部分人;而是屬於每壹個人,更確切地說屬於大多數人。民主的最大特點在於,它以公民的意誌作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礎:政治決策以公民的意見為最終依據。 民主是自由平等原則在政治上體現,也是自由平等的政治保證。人人有均等的參政權利和參政機會是民主政治的靈魂。按希臘人的看法,民主政體的公民資格擴大到本邦血統的普通平民,公民內部實現了政治權利的平等,通過公民大會等機構討論和決定城邦重大事務,貴族或富人的特權基本消失,普通公民有資格也有平等的機會擔任各種公職。為了體現機會均等的原則,壹些城邦還實行公職人員的抽簽選舉。古希臘政治思想家亞裏士多德甚至把抽簽選舉視為民主政體的標誌。 古希臘城邦的民主制度實踐,是全部現代西方政治制度的源頭。希臘城邦民主制的萌芽於邁錫尼時代的公民軍制度,該制度規定:軍中的重大事情要召開全軍大會來宣布。有“萬民之王”之稱的亞加米農,為了解決繼續圍城還是解圍撤兵的問題,就召集了壹個由各軍首領們參加的會議,來進行討論並作出決策,這可能是最早見於記載的議事會形式。但真正作為政治制度的民主形式的形成,還是要等古希臘雅典城邦時代的到來。 雅典最後壹個國王科德羅斯於公元前1068年死後,因無德高望重者繼承,便從貴族中選出終身職執政官代替。前752年,執政官改為十年壹任;前683年,改為壹年壹任,執政官人數增至3人。公元前7世紀中葉,執政官人數增為9人,任職期滿後進入貴族會議。 雅典商人因出身平民,在政治上受貴族歧視,他們便和農民聯合起來,與貴族進行鬥爭。公元前632年,發生基倫暴動。公元前621年,在平民的壓力下,貴族會議被迫委托司法執政官德拉古編定成文法典。但德拉古的立法有利於放高利貸的貴族,平民難以接受。平民與貴族的鬥爭更加激烈,這使雅典面臨暴動的危險,救治的辦法是推舉壹位各方都滿意的立法官來改革。於是,公元前594年出現了世界史上著名的梭侖改革,雅典由此而進入民主。 梭倫是雅典貴族,他曾領導了雅典對麥加拉的戰爭,並奪回了薩米拉,以公正和智慧而聞名。梭倫以整個城邦的利益為重,采取不偏不倚的立場:“我始終站在他們中間,用有力的盾牌遮擋著兩邊,不讓任何壹邊不公正地壓倒另壹邊。”公元前594年,他被選為雅典城邦的首席執政官,並被授予擁有仲裁者和立法者權力的“民選調解官”的職權。 梭倫當權後,首先頒布旨在解除貴族對貧民債務的“解負令”;然後通過立法承認私有財產的合法性,允許土地的轉讓和分割;又廢除貴族在政治上的世襲特權,而代之以財產法定資格;並建立壹個由400人組成的議事會,騎士級以上有資格成為其成員;同時建立規範的公民大會制度,城邦的重大問題由議事會經過討論後形成議案,提交公民大會表決。執政官與其他執政人員均由公民投票選出,公民還同時選出壹個由11人組成的最高法庭,負責審理對執政官所作出判決不服的上訴,以防止執政官執政過程中的專斷和獨裁;另外還成立壹個具有行政監督職能的元老院。梭倫並首創了陪審法庭制度和立遺囑制度等。 梭倫改制的成果,經過庇色斯特拉托僭政時期的進壹步推行而得於鞏固。公元前509年,克利斯提尼當選為雅典執政官,進壹步對梭倫政制進行改革和完善。其要點:1)將梭倫的400人議事會改為500 人議事會,500人分別由10個部落選出,每個部落50人。部落內代表人數按村社大小分配,選舉按抽簽辦法進行,每個年滿20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這徹底根除了梭倫制度的金權政治特征,使得雅典公民第壹次獲得真正完全平等的公民權。2)500人議事會再選出50人的議事長委員會,然後將議事長委員會分成10個組,每組5人,輪流主持日常政務 35—36天。在議事會的壹年任期內,每個議事長委員都有機會成為主持政務的5議長之壹。3)每個部落選出壹個將軍,組成“十將軍委員會”,負責統帥全雅典的公民軍。4)實行陶片放逐法, 每年春季召開壹次非常公民大會,決定公民中是否有人危害了公民的自由,若有就再召開壹次公民大會,投票表決認定那些已被在陶片或貝殼上寫上其罪行的人的罪行,多數投票贊成,被判決有罪的人就要離開雅典,為期10年。 公元前462年,厄菲阿爾特利用公民大會通過決議,對元老院進行改革,使元老院僅保留審理殺人放火等案件和監督宗教儀式的權力。同時,將立法權賦予公民大會,使“主權在民”原則進壹步得到落實。所有城邦事務都由公民大會來決定,政府不過是壹種由非職業官員所組成的“業余政府”。由於戰爭的需要,“十將軍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但執政官則需要每年壹換,於是“十將軍委員會”的地位上升,後改由公民大會來選舉將軍。這樣使得多次連任的將軍委員會主席,事實上取代了執政官的地位。伯裏克利便是這種連任達30年之久的首席將軍,因而稱這壹時期為伯裏克利(公元前443-429年在位)時期。 伯裏克利時期,執政官向所有公民開放由抽簽產生,所有的成年男性公民皆可參加公民大會討論議案。普通公民和公共官員之間不存在權利區別。除與戰爭有關的職務外,同壹公民不能多於兩次擔任同壹官職,而且所有官職都有任期限制的。每年年初從全體公民中通過抽簽選出6000名陪審員,審案時隨機從這6000人中擇出201—1001不等的人組成陪審團, 受理某些特殊案件,並通過投票對案件實施判決,這種司法民主在人類史上極為罕見。 國家各機關的公職實行津貼費制。在梭侖和克裏斯提尼時期就無公薪,所以普通公民無力參政。為了改變這種狀況,伯裏克利規定公職人員實行津貼費制,這有助於普通公民參政。每個公職人員每天是4個奧波爾(執政官亦如此),當他執勤那天是5個奧波爾。陪審員每參審壹次是兩個奧波爾,公民參加壹次會議是1個奧波爾,相當於壹天的夥食費,服役的戰士和水手每天3個奧波爾。據記載,當時領取津貼費者不下2萬人(《雅典政治》中譯本29頁),占到所有公民的1/2以上。所有公職中,十將軍和財政官無薪金,不搞抽簽制。另有觀劇津貼,資助貧民參加城邦的文化生活。 伯裏克利時期的制度文明,帶來了雅典城邦的強盛和繁榮,她吸引了壹大批詩人、哲人、建築家、藝術家來到雅典,從而使雅典變成為古希臘文明的中心,並為人類留下了燦爛輝煌的神話、詩歌、雕塑、建築等壹大批不朽之作。活躍的政治生活又培育了公民們的參與意識,並因此而發展了他們的語言表達藝術,從而誕生了雄辯術,這為蘇格拉底、柏拉圖、亞裏士多德等壹代哲學巨匠的誕生奠定了基礎。 雅典民主屬於直接民主。直接民主指的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身份的重合,公民作為國家的主人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務,而不通過中介和代表。雅典民主是整個國家在體制上的直接民主。梭侖時期,公民大會每年召開4次,克裏斯提尼時每年召開10次,伯裏克利時則擴大到每年召開40次,平均9天壹次。國家的內政、外交、戰爭、購和,以及高級官員的任免等壹系列重大問題,均由公民大會討論決定。公民大會的參加者是年滿20歲的男性公民,他們對提交公民大會的壹切議案有權自由發表意見和參加表決,表決方式采用公開投票(舉手)或秘密投票(投貝殼、石子於壺中)。這充分體現了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全體公民的原則,是直接民主制。 雅典民主制有四個特征。第壹,主權在民。由全體公民組成的公民大會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政事裁決於大多數人的意誌,大多數人的意誌就是正義”。就象伯裏克利在著名的“葬禮上的演說詞”中說:“我們的政治制度所以被稱為民主政治,是因為政權是在全體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 古雅典城邦民主制所體現出來的,不是口頭上對民意的尊重,而是行動上對民意的服從。因為談尊重民意者,是以主權擁有者的身份,居高臨下地來看待民意,在他說要尊重民意的背後,預設了他有不尊重民意的權力。但服從民意則不同,這時民意與統治者之間的關系是壹種主從關系,民意為主、為大,而統治者只是執行民意的工具,只具有服從民意的義務,而沒有半點挑戰民意的權力。否則,就得下臺。只有在這種意義下,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主權在民”,才能夠稱得上“民主”。 第二,權力制約。公民大會是最高立法機關,凡公民大會通過的法律議案,不僅要有嚴肅性和可靠性,同時還要經陪審法庭專門委員會批準即成為國家法律。任何壹位公民都能挑戰公民大會所批準的任何政令的合憲性,他所提出的申訴將被壹個規模在500至1500人的陪審團所聽取,這些人是從那些願意加入的公民中隨機選擇出來的。在這個論壇上,政令和政體憲法的壹致性可受到進壹步爭論與決定,如果被認為侵犯了憲法秩序的話就被取消。 公民大會的常設機構是議事會,它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職能的權力機構,但要受到公民大會的制約;同時,公民大會也受議事會的制約,公民大會不能通過未經議事會準備和未經主席團事先以書面公布的任何法案;議事會還要受法院的制約,法院對官吏和法律進行監督和控制。 第三,法律至上。雅典人視憲法為最高法律,神聖不可侵犯。從梭倫開始的每次改革無不以修憲為起點,隨後便以執行和捍衛憲法為基本職責。享有很大權力的法院的基本任務之壹就是審查某項法律是否違憲。公民大會通過的決議若有違憲,法院可宣布撤消該項決議。官吏必須秉公執法、不圖私利、不徇私情,壹旦觸犯法律,便要受到懲處。
第四,公民意識。由於任用官職不再受財產和門第的限制,人人皆可為政,貴族和平民的對立狀態隨之消失。統壹的公民集體得以形成。對雅典人來說,公民和公民權是至關重要的;關心雅典、參與政治、輪番理政,是雅典人心目中神聖的事情;城邦至上、政治為本,成為雅典人的共識。 缺乏憲政框架支持是雅典民主的缺陷。古雅典公民大會後期常被壹小部分有影響力的家族所控制,而且時常出現許多非理性、感情用事而產生的專制或多數的暴政。典型例子是公元前406 年六位雅典將軍被公民大會宣判死刑壹案。在那時,雅典海軍打了壹場大勝仗。然而,勝利是以許多雅典士兵傷亡為代價的。統帥遠征軍的八位將軍(其中兩位戰後沒有回希臘)被指控不必要地讓士兵在殘破的小艇中溺亡。壹些不懷好意者煽動民眾的情緒,導致公民大會違反了數條正當審判的程序;最終那六位將軍未經正當的司法審判程序,甚至沒有機會陳述而被宣判死刑。雅典人很快對這壹判決感到後悔,並對那些欺騙了大家的人提出控訴。後來,為了防止匆忙的壞決定,許多制度性制約機制在雅典民主結構中建立起來。 西方學者指出,由於民主風氣的盛行,強調平等和個人的權利,導致了政府權威的削弱;個人與社會集團對政府的要求越來越多,而且總認為政府有責任滿足這些要求,使政府背上了“過重的負荷”;民主社會壹方面要協調各種利益、以建立共同目標,但公民大眾意願的充份表達往往使目標分散化,如此等等。總之,“過份的民主意味著統治能力的匱乏,統治能力的疲軟表明民主的不完善”。傳統意義上的民主被闡釋為“多數人的統治”、視多數人的意誌為正義,這就容易忽視少數人的意見和利益;而真理往往是由少數人發現的,如果壹概按照多數人的意見行事、壓制少數人的意見,勢必會阻礙思想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
代議制民主
1.代議制民主的起因
隨著時代的發展,民主不再是“人民的統治”,而是有權選舉和替換自己的統治者,直接民主變成間接民主即代議制民主。
美國憲法的主要締造者之壹詹姆斯.麥迪遜認為,代議制度是克服派系鬥爭問題的最佳工具。他說,派系指“壹定數量的公民擁有共同的情感或利益,團結在壹起並威脅其他公民的權利或社會長遠的、整體的利益”。顯然,如果壹個派系僅是少數派,問題就不會存在,因為公平投票的民主程序可以保證多數人擊敗少數派系的“危險觀點”。如果壹個派系占據多數,問題就出現了。在這種情況下,民主的政治方式就會容許多數派系“犧牲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權利來實現自己的統治野心和私利”。這壹問題常被稱為“多數的暴政”。
要解決“多數的暴政”問題,麥迪遜認為必須有壹種特殊的憲政安排,其核心是代議政府體制和壹個龐大的選民群體。代議制的壹個優點在於它提供了壹種機制,這種機制“將公眾的觀點通過壹個選舉出來的公民代表團體來提煉及補充。公民代表的優點在於他們代表了國家的真正利益,他們的愛國心和正義感使其最大程度上地避免采納短期的、具有派別偏見的意見。通過公民代表的闡述,公眾的意見比人們自己直接的表達更接近公共利益。”
約瑟夫.熊彼特(J.Schumpeter)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1942年出版)中說:1)民主僅僅是壹種手段和方法,本身不構成目的,這是所有民主理論的出發點。民主是壹種競爭政治領導權的方法;只要存在著選舉產生政治領導人的程序,只要每隔壹段時期公民可以選舉或罷免統治者,民主就是充分的和完善的。2)民主是政治家競取領導權的過程,民主的標誌是競選。他把這壹過程和市場經濟相提並論。選民就像消費者,他的“貨幣”就是選票。選民們用選票“購買”合意的商品——政治家的政治主張。政治家像企業主,他們的政綱或許諾就像企業的產品,他們帶著這些政綱和許諾來到政治市場,通過政黨、競選班子、大眾傳媒等工具,利用廣告宣傳來爭取人們的選票,得到或保護已得到的政治權力。選民帶著選票來到政治市場以換取政治的承諾。民主的真諦不在於是否由人民自己治理,而在於是否有適當的方式產生人民信任的領導者,並能有效地控制其行為。
熊彼特為“民主”定義如下:(民主方法)是“壹些人通過競爭人民選票來獲得(公共)決策權的制度安排”,某些人通過競取人民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他批評了古典民主觀:“民主不是、也不能意味著任何明顯意義上的‘人民的統治’,民主僅僅意味著人民有機會接受或拒絕想統治他們的人。……民主即侯選人自由競爭人民的選票”。從這壹定義可以清楚看到,對熊彼特來說,除了代議制,民主沒有別的合理的組織方式。
達爾認為,民主可以定義為“多重少數人的統治”。民主就總是“壹種強化共識、促進緩和、保持社會和平的比較有效的制度” 。
達爾認為政治平等是壹種相信“所有社會組織成員都具有足夠素質與其他人壹起平等地參與治理該組織、沒有個別或少數成員具有絕對治理素質的優勢,因此任何個人或少數人都不被允許成為當然的統治者”的觀念。只有民主政府才符合這種政治平等理念。
達爾指出,判斷壹個制度是否民主有五個標準:平等投票權、有效參與、了解真相、控制日程安排以及全體成年公民共同參與決策過程。這五個標準的滿足使民主過程完全符合政治平等邏輯。對這五者中任何壹個標準的破壞不僅是非民主的,而且與政治平等邏輯相悖。
塞繆爾.亨廷頓說:“評判壹個二十世紀的政治體制是否民主所依據的標準是看其中最有影響的集體決策者是否通過公平、誠實和定期的選舉產生,在這種選舉中候選人可以自由地競爭選票,而且基本上所有的成年人都可以參加選舉。用這種方式來界定,民主政治涉及到兩個維度,壹個是競爭,壹個是參與。借助這些基準點,我們能夠判斷政治體制到什麽程度就是民主的。例如,壹個體制若是不允許反對黨存在,或是反對黨的報紙被檢查、或被關閉,或是選票被操縱、或被錯誤統計的程度,那麽,這種體制就是不民主的。……如果用普選的方式產生最高決策者是民主的實質,那麽民主化過程的關鍵點就是用在自由、公開和公平的選舉中產生的政府來取代那些不是通過這種方法產生的政府。”
2.代議制民主
代議制度是西方民主的核心和主要標誌。在代議制民主中,人民通過選舉出來的代表掌握立法和統治權。代議制度的核心是由經普選產生的代表所組成的議會。
議會享有立法權、預算的通過與監督權和行政監督權。大多數民主國家都實行兩院制。兩院制有更多的優越性,在大國尤其如此。兩院制比壹院制有更大的代表性,能充分代表不同地區、不同人口和不同的職業的利益要求。兩院間在立法上的配合與牽制,使得立法機構能夠勝任現代社會繁重的立法任務,又通過賦予上院以壹定的復議權來避免草率立法。實行兩院制還可以防止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因立場分歧出現的僵局,因為兩院中總有壹院可以發揮協調作用。由於議員行使立法權、財政權和監督權,就要求議員必須具備立法知識和參政議政的能力,善於歸納和反映選民的利益與要求,能代表人民行使“人民主權”。
大國應通過代議制即選舉代表、組成議會來決定國家大事;這樣,全體國民的事可由少數人來管理,而公民依然保有自己的自由權利。代議民主並不能獨自保護自由,現代自由是以憲政來保障的,它意味著“法上有法”,民選的政府也不得制定違背保障自由的憲法。
3.間接民主
代議制民主是間接民主。間接民主是公民通過選舉代表來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務。間接民主常被稱為代議制民主,即人民通過其代表來進行統治,而不是直接進行統治。在間接民主下,主人與主事是分離的。由於人民並不親自主事,所以間接民主要求有壹整套的監督機構來對人民的代表及由此產生的政府進行監督和防範,以免仆人濫用權力變成主人。
間接選舉並不等同於間接民主,因為間接選舉出來的代表未必真的有權參政議政。精英政治也未必是間接民主,因為這些精英未必是通過自由公平的選舉產生的,他們的權力未必受到人民的監督。
直接民主是代議民主的基礎。直接民主是通過自由大選、全民公決、遊行示威、言論自由等形式表現的。把直接民主貶斥為“大民主”是不妥的。只有相信孔子“上智下愚”而不相信人民判斷力的人才會反對普選和“公投”,這些不相信人民的官老爺怎能代表人民呢?直接民主是代議民主的基礎,沒有真實的直接民主,代議民主就會成為騙局。
間接民主產生於17、18世紀的英國和美國。今天,凡實現了民主的國家,都是間接民主國家。即使作為直接民主發源地的希臘今日也改行代議民主。代議民主的優點有:
1)間接民主切實可行,生和諧,易妥協,成本低,更理性。間接民主與直接民主相比成功地解決了規模問題,其解決的手段除借助代議制外,還借助聯邦制、分權制衡、司法獨立和違憲審查制度。這樣,作為間接民主的代議民主大大地擴展了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空間,成功地解決了民主在現代社會和大國所面臨的難題,由於間接民主允許通過代表來參與政治,於是政黨政治應運而生。
2)間接民主依托市場社會,維護個人自由。有史以來,沒有壹個實行代議民主的國家不采行市場經濟。經濟自由、財產權、政治自由和參政權提供了堅固的依托。間接民主不排斥個人的自由,而且為個人的自由提供了牢固的保障。由於在間接民主中,有壹個龐大的、不受政府幹預的、在民主管轄之外的私人領域,為市民社會和包括政黨在內的民間組織的發育創造了充分的條件,從而很好地有效地克服了直接民主下政治民主與個人自由的尖銳對立,使得代議式的間接民主真正成為自由的民主。
3)間接民主比直接民主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國家體制上的間接民主可以允許在其內部有直接民主因素(如公民表決)的存在,而不會妨礙其在體制上的間接民主的性質。
4)間接民主通過程序化,既依歸民意,又能防止多數暴政。間接民主是程序民主,通過引入糾錯機制,使得民主難以蛻變成專制和暴政。間接民主通過壹級壹級的代表機構和代議程序對民意進行壹層層壹道道過濾,從而可以有效地克服民意中的非理性的情緒,避免決策受大眾壹時情緒的支配,壹蹴而就,倉促行事。此外,為了防止對少數的壓制,間接民主還通過法治、分權制衡、違憲審查和輿論監督來防止多數人的意誌變成專橫的意誌,從而有效地避免了民主淪為多數人的專政。間接民主在認可多數決定的民主政治核心原則的同時,特別要對多數的權力加以控制。
民主的功能
金大中說:“隨著1991年蘇聯瓦解,社會主義思潮低落了。有人得出結論說,蘇聯的崩潰是資本主義戰勝社會主義的結果。但是我認為它象征了民主對專制的勝利。實行民主資本主義或者民主社會主義的國家,盡管也會遇到暫時的挫折,但是都蒸蒸日上”。這是因為: 1.民主能保護人權維護正義 民主社會的運行機制是:人權→民意→政府→人權。民主的目的或本質就是保護人權。民主的目的在於防止壞的、不勝任的官員對公民的人權、利益造成過多的損害。 1988年5月31日,美國總統裏根在莫斯科國立大學演說道“民主與其說是壹個政府體制,不如說是壹個限制政府、使其不能侵犯人權的制度”。 民主制度與專制體制相比,人的基本權利可以得到更多的保護。民主保證社會的相對公正。在壹個民主社會中,具有不同利益的群體可以通過公開爭論、協商、談判機制來協調利益,達到相對公平。在壹個專制社會中,弱勢團體的利益很容易受到損害。在中國,利益受損最大的是農民。農民沒有自己的政治代表,農民也沒有通過談判來維護自己利益的可能。 肯尼迪總統在推動美國黑人民權運動時說:推動民權運動不是為了經濟的發展,不是為了社會的穩定,而是為了道義。與此相仿,中國需要民主的理由不是為了抑制腐敗,不是為了選拔人才,不是為了發展經濟,而是為了維護基本人權,保證社會的相對公正。 2.民主導致和諧社會 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時,首選的是民主的手段。人在追求改善自身狀況的熱情得不到保證時,就會選擇非民主的手段。民主權利長期被壓制的結果,只能導致人們對抗情緒抗,甚至產生過激行為和混亂。某村,哥哥在村裏壹幹就是十幾年。弟弟當村長的呼聲很高,可哥哥不讓。結果,兄弟相殘,弟弟把哥哥給捅了。有壹個地方,兩個家族爭壹個村長,爭相賄賂鄉領導。結果,兩個家族大打出手,有兩人被殺,十幾人受傷。如果在民主的基礎上,根本用不著暴力,就可以解決權力交接問題。 如果壹個國家的政治是民主自由的、公平正義的,她能引導整個國家走上壹條向上的路;反之,如果這個國家的政治是自私兇殘的、泯滅人性的、腐敗的,那麽她會成為教唆犯,他會教唆整個民族墮落。而後壹種情況恰恰正在中國發生。 民主能抑制腐敗。有了民主,人們有批評的權力,新聞有監督的自由,腐敗就會受到抑制,貪官就會有所收斂。同時,民主可以使最優秀的人掌握權力。 3.民主提高效率 民主體制更有效率,這為200多年的人類歷史進程所不斷驗證了的。確實,西德、南韓的經濟發展比東德、北韓高,臺灣的經濟發展水平也高於專制的大陸。 俄國自彼得大帝學習西方起到今天已300多年,2004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約4000美元;美國建國才228年,美國2003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為38620美元。造成如此大的差距的原因是什麽?答:主要的原因是民主。 民主能促進生產力的發展;而且能監督政府,減少官員的貪汙浪費,減輕人民的稅收負擔[消費者都納了稅],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2003年捷克人的 GDP已達到7800美元,匈牙利的人均 GDP則竄升至8000美元。 當公民可以壹人壹票地選擇官員時,官員的榮辱得失就由人民來決定。在這種壓力下,民之所欲,官必從之。為官者定會千方百計地滿足國民的溫飽。所以說:民主可以當飯吃!而且當官員不再僅向上司負責而且向國民負責的時候,國民得到的何止是溫飽? 俄羅斯通過《土地法》、《農用土地法》等壹系列法律的實施,私人農場、畜牧業生產、肉、奶制品的生產加工業都呈增長態勢。谷物、蔬菜、植物油等生活必需品都穩定增產。壹向滯後的大農業連續取得好收成,每年的谷物產量超過了7000萬噸,年均增長了25%左右。好年份的糧食產量達到了8310萬噸;令人頭痛的“面包問題”不再依賴進口解決。相反,從2002年開始,部分糧食出口,恢復了十月革命前土地大國糧食出口的歷史傳統。 “民主效率低下,辦不了大事”是鄧小平拒斥民主的主要借口之壹。實際上民主比“專制”更有效率。民主政治在提高效率方面有四大優點: 1)經過民主程序的決定,失誤的可能性較小,即使有失誤也不會壹錯到底,比較容易糾正。民主是往往不很輕易地“集中力量辦大事”(也有例外如美國二戰時以舉國之力造原子彈的“曼哈頓工程”)的,但民主可以絕對地避免“集中力量辦錯事或壞事”。在民主制下像“大躍進”(9000萬人上山去大煉鋼鐵)“文革”這樣的大錯事,是沒有任何出現的可能性的。民主體制既然可以避免極端的破壞和絕大的浪費,當然就是更有效率的。 民主的決策過程盡管冗長甚至困難,但能夠集思廣益,盡可能的在事先避免了疏漏;各方利益會得到充分的表達和反映;民主體制下做出的決策往往能夠得到較廣泛的認同與接受,實行起來阻力小而助力大。非民主體制決策很方便,只要最高權力者壹拍板就算定案了。但卻常常是“三拍”決策(拍腦袋決定,拍胸口保證,搞錯了拍屁股走人),即使是正確的決策,由於事先溝通不夠,執行起來也問題多多。所以,民主體制下的“決策難,實行易”比起非民主體制下的“決策易、常出錯、執行難”,還是更有效率的。 2)效率的基礎在於公共事務的具體承擔者的積極性和創意,而民主程序為個人的主動參與和自我實現提供了更大的空間;專制必須每時每刻地依靠鎮壓和欺瞞手段才能維持統治,專制就是強制,強扭的瓜不甜,捆綁難成夫妻,怎麽會有創造和效率呢? 3)民主程序的開放性使決策機構變成了“智慧的競技場”,使得政府及政黨能不間斷從民間吸收最優秀的人才和最新穎的建議;民主只要依賴普通人的共識就可以正常的運行,內耗較少;專制內耗大、耍兩面派、勾心鬥角不已。 4)作為民主程序重要組成部份的各種監督機制,特別是司法審查制度以及大眾傳媒的揭露和批評;刺激了政府的進取心,提高了決策的透明度和質量。在效率方面,民主體制是“邁小步、不停步、更不開倒車”; 專制往往“進壹步、退兩步”,壹次集中力量辦的大事如果錯了,前面所有的努力成果都將化為烏有還不夠。 民主不是最好的制度,而只能說是最不壞的制度。民主不是沒有缺點,而是缺點少壹些而已。所以,民主政治是壹個需要我們不斷追求、不斷完善、不斷捍衛的東西,而不是壹個可以讓我們壹勞永逸的東西。 英語格言說,最好的東西是好東西的敵人。文化心態上的完美主義傾向是十分可怕的東西,它是專制主義重要的心理根源。“當(自認為)選擇了壹個‘完美的’制度之後,妳是不能夠批評它的。‘完美的’東西怎麽可以批評?‘最好的’制度是排它的,因為‘最好的’東西在世界上只可能有壹個”。對民主政治持過於理想化的態度,不可避免地為專制主義準備了土壤。
中國民主的實踐與障礙
1.民主是保障利益的制衡機制
人民的統治比少數人的統治者能更好地保衛每個人的利益。民主制度並不要求公民個個是滿腹經綸,高瞻遠矚的哲人賢士,有多高的覺悟,有多深的見解,只要能認識自己的利益、能盡自己的義務即可。人們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從事的公共事務活動就是政治。只要是壹個健全的人,壹個能夠意識到他的利益所在的人,就有能力參與政治。民主是要使每個人利益在社會中得到充份表達和保護。選舉的目的在於能通過公民最廣泛的參與,選出代表多數人利益的人出來組成政治機構。 如果民主與利益相關,人們就熱心參與。在山西省下豐村,壹名全身癱瘓的村裏能人,躺在輪床上讓人擡到選舉現場競選村委會主任並當選。群眾中蘊藏著巨大的民主熱情,壹旦選舉能真正聯系他們的利益,他們的熱情就會迸發出來,而且表現出很高的選舉藝術。 決定人們參與選舉的主要動因是:第壹,選舉出的機構有作用。第二﹐選舉程序公正﹐人們對選舉公正有信心。第三,選舉行為與選舉者有利害關系。選舉沒有利益動機,再高素質的人也不會為純粹的政治概念去投票。利益動機是選民參選、投票的決定因素。如果選舉制度缺少上述三種因素,那麽這種選舉就完全失去對選民的吸引力,變成了壹種負擔,要靠行政強制或靠經濟利誘才會去投票。 所有的調查都表明,農民的選舉參與意識比城市市民的選舉意識要強,比大學生的積極性要高。無論是選舉意識,選舉參與程度,對選舉改革的態度等等方面,農民都比城市居民和大學生的積極性要高。因為選舉同農民的利益相關。
2.農村民主實踐
1981年,卡特應鄧小平邀請訪問中國。卡特還表示,希望中國加快民主選舉進程,讓人民直接選舉自己的領導人,至少首先直接選舉地方領導人,並且提出他本人願意為中國的選舉提供有益的經驗和具體幫助。鄧小平表示,我們將在時機成熟的時候讓人民直接選舉自己的領導人,這要有壹個過程,將在下個世紀,經過半個世紀的努力,最終實行普選。 1991年,鄧小平以私人朋友的名義邀請卡特訪問中國。經過中國政府同意,卡特中心還專門在北京設立了辦事機構。從1991年到2003年,卡特中心先後向中國國家民政部提供了1000多萬元人民幣資助,用於完善村委會選舉和村民自治項目,主要包括:對完善選舉提出意見和建議;建立村民委員會選舉數據統計系統;培訓地方選舉幹部;安排中國官員到美國觀摩選舉;宣傳介紹中國的村民自治。建立電子網絡,共享研究成果。 1998年5月克林頓訪問中國西安,聽取了村民海選的情況後,他將中國的村民自治稱為“自由的微風”。2001年9月前總統卡特先生觀摩了江蘇昆山市周莊鎮全旺村的村民選舉。2003年年初,歐盟又投入了約9400萬元人民幣幫助中國政府對“從事村務管理工作的官員、當選的村委會幹部以及村民提供相關培訓和信息”,以加速中國農村民主改革進程。 卡特中心 (The Carter Center) 是由美國前總統吉米.卡特於1982年創立的非盈利、非政府組織。卡特中心位於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隸屬美國南方名校愛墨蕾大學(Emory University)。卡特中心的宗旨是為和平奮鬥、與疾病抗爭、打造希望。卡特總統和夫人帶領中心的工作人員活躍與世界的各個角落,消滅了在非洲肆虐的多種寄生蟲病,調節了在海地、北韓、前南斯拉夫出現的危機,觀摩了幾十個國家的總統和議會選舉,為許多國家的農業發展和經濟騰飛獻策獻力。卡特本人因此獲得2002年度的諾貝爾和平獎。 姚立法13年來四次自薦參選基層人大代表,98年當選,形成“姚現象”,零三年被圍剿最終敗選。姚立法1998年當選湖北潛江市人大代表的經歷在當地農村產生了大的影響,他給當地農民講法,教給他們民主選舉的方法。
農民說:“本來我們選了村長,好的很,但鎮裏不久把他給免了,換了他們的人,壞得狠!”姚立法說:“當官的不是妳們選出來的,而是鎮裏派的,他好壞、升降都由鎮裏管,怎麽可能為妳們辦好事呢?妳們自己選的人好得狠,這說明只有妳們選出來的人才會給妳們辦事;辦得不好,大家就把他給免了!在外國,當官的,就連他們的總統都是老百姓選的,都給老百姓辦事,妳看人家生活的多好。”農民們紛紛說:“那當然好啦!” 姚立法說:“不要相信任何領頭的,咱們自己就是領頭的;誰當官由咱們決定,幹的不好或者不老實,咱就免了他。這就叫民主,不是別人給咱做主,是咱老百姓自己做主!” 2002年海內外媒體披露了潛江市人大代表姚立法自費3000元對全市的村委會成員被鄉鎮政府非法撤換情況的調查,該市第四屆村委會換屆以來,80%以上的村委會幹部被鄉鎮黨委、政府非法撤換。 2003年潛江32位自薦者參與競選市人大代表,董灘壹個村就有10人。在董灘村,有817名選民聯合簽名按上了手印,要求罷免不合法產生的村委會,當罷免案無人理睬,農民自費到縣裏、省裏、到北京上訪告狀。當他們的正當要求被壹再拒絕後,村民們請求法律幫助,向記者求援,並壹再簽名要求行使罷免權。當他們取得勝利後,群眾的手掌拍紅了,村頭有人放了壹萬響的鞭炮。同樣的故事也發生在許多地方。 農民在個人利益上是壹盤散沙,但是在爭取民主選舉權上又顯得那麽團結,那麽充滿激情,這充份反映中國人民迫切需要民主,而且也有能力行使好民主權利。因為民主對他們來說不是玄虛的理論,而是爭取切身利益的手段。 3.民主的障礙 “黨的領導”,阻礙農村民主化。1998年11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即黨支部)要“發揮核心作用”。因為有了這個規定,很多村的黨支部都要操縱控制村委會選舉,壹旦村支書沒有選上村委會主任,在壹個小小的村莊就會出現兩個中心。 村民問:“為什麽由多數村民選舉的村委會必須接受由少數黨員選出來的黨支部領導?如果村支書是鐵定的‘第壹把手’,那麽選舉村主任這個‘第二把手’又有什麽實際意義?何必興師動眾耗費精力搞選舉?” 不少村民認為“上千村民選舉的村主任自然比幾十名甚至幾名黨員選出的村支書要有權威”。 民選的村長權力不夠,村長的權力小於村支書的權力,作用有限。該法規定,鄉、鎮政府有權指導村委會工作。這明顯和自治的涵義向悖,“自治”只對選民負責,不必服從上級。可見,村沒有獲得自治的法律地位,法律沒有劃出屬於村專有的自治範圍,與鄉、縣、省和國家無清晰的分權關系,村民根本無權拒絕上級的苛捐雜稅和瞎指揮。造成今日農民之困境的表面原因在基層幹部,真正的根原在那些縱容基層幹部的高層,而根本原因則是束縛農民的大壹統體制。黨治不走,自治不彰,負擔益重。 黨支部與村委會關系不甚協調。2001年,山東棲霞市4個鎮57名村委會成員集體要求辭職,因為“村黨支部和鎮黨委、政府片面強調黨領導壹切,采取支部包辦代替村委會的做法”,剝奪了民選村官的權力。 個別嚴重的竟到了妳死我活的地步。譬如:2001年,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馬軍寨村村委會改選中落選的黨支部書記謝國維,感到新村委會主任彭自然處處跟自己作對,便雇人將彭殺死;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槐樹凹村黨支部書記付富貴雇兇殺死了村委會副主任。這兩起事屬於個別現象。但兩委不和具有壹定的普遍性。 民政部門曾對發生過兩委關系不和的村作過初步統計。村委會過度“自治”,支部放棄領導的比例,只占11.8%;兩委互不相讓,村級組織癱瘓的也只占7.2%;而黨支部包辦村委,村民自治功能弱化的則占81%。因此,兩委不和的主要癥結,在村黨支部壹方。 廣東省民政廳的壹位官員說:“是村支書大,還是村主任大?村支書有權搞腐敗,而且腐敗得越嚴重,就越是高唱共產黨領導。”這位官員披露,有個村的農民到民政廳集體上訪,說他們村黨支部賣土地賣了1個億,而村民只見到90萬元,其余不知哪裏去了。上訪農民留下了壹句硬話:“為什麽上級總愛把‘紅帽子’(指黨書記)戴在這些‘吸血鬼’的頭上?我們祖祖輩輩留下的土地呀,就這樣給毀了。”毫無疑問,農民不可能認同這樣的村支書,如果讓村民自由公開地選舉,他們會毫不猶豫地把這些“剝削者”趕下臺。 2002年7月18日《中國青年報》報道:距離北京160公裏的河北唐山市豐潤縣大令公莊的100多名村民,在1994年的村委會選舉中因沒有把選票投給上級指定的候選人,事後有數十人被縣政法機關和村幹部打傷、打殘,多人遭非法拘禁。從那時到現在7年來,村民賣房子、賣牲口、賣糧食來上訪申冤。省市縣的調查組、工作組在耗費了令人砸舌的開銷之後,村民得到的是這樣的“徹底解決”:當年打人的治保主任,在縣裏派出的“穩定工作隊”的工作之下,“合法”地成為了村裏的新任黨支部書記;而7 年來賣房子、牲口、糧食的村民們為告狀已經花費了18萬元,而討個說法的簡單要求還是沒有指望。 2005年4月,山東臨清市歇馬亭104口人的“芝麻村”,由於村支書、主任的玩忽職守,致使村財務20余萬下落不明,村民們依照《城市居民組織法》第十條的規定,召開居民會議,76人法定具備選舉被選舉權的居民中,有54名表決撤消原主任的資格,並遞交給大辛莊辦事處,而且程序合法,其結果辦事處居然置之不理,直到今日。 有許多“村”[居]官是法盲或者是膽大妄為的地方“村霸”,只要有損他們的利益,他們就把村民[居民]的據法抗爭當作遊戲,因為村的上級和他們是壹個集團,他們共同的目的就是剝削村民。於是,就不擇手段地對村民們的合法行動進行打擊報復。 有壹個鄉黨委書記親自去壹個村主持村委會換屆選舉,暗裏卻派人到會場搗亂;他正主持著的時候,他的幾個人過來把票箱砸了。黨委書記則借機發話:村民素質這麽低,選舉沒法正常舉行、拖壹拖再說。書記說,要想控制選舉很容易,想讓誰當誰就能當。 民主不是由素質決定的,民主是壹種利益關系。農民素質低,難道比非洲的素質還低嗎?中國的識字率遠遠高於印度、非洲,印度和非洲可以選總統、選國家領導人,我們的農民難道連壹個村主任還選不了?中國的識字率完全可以勝任現行的選舉。 壹個人從壹出生,作為家庭的壹個成員,就必然面臨著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這種關系甚至在現代政治、在政黨政治中壹樣發生作用。共產黨的卡斯特羅選擇了他的弟弟,金日成選擇了他兒子;美國選了200多年,布什上臺,還要找他父輩的人幫忙;即使在高層也不能擺脫家族關系,為什麽非要苛求我們的農民利利索索地擺脫家族關系。鄉鎮的工作人員大部分都是姻親關系,“老子坐車兒子開車”,妳有什麽理由抓住農民的宗族意識不放?實踐證明,大多數宗族關系在選舉中並不起作用,農民更關心的是個人的切身利益。當然也有少數情況是宗族關系影響了選舉,但不能因噎廢食。 目前大陸的民主選舉質量,是隨著政府層級的提高而遞減,也就是說,政府級別越高,選舉就越不民主。選得最好的不是縣級、市級和省級人大代表選舉或行政首長選舉,更不是中共十六大,而是處於中國社會最底層、經濟最不發達、教育最不普及、環境最為蔽塞的村民委員會,這不能不說是壹大中國特色的政治“文明”。 在壹些村委會選舉中,允許“海選”,即任何人都可以自薦和推薦候選人,差額選舉的比例達50%;而十六大的中央委員卻是等額提名,代表們沒有權利自主提名。村的正式候選人須向選民發表演說;而十六大的中央委員、政治局委員和常委完全沒有任何演說,那怕在選前與十六大代表見面的安排也沒有,只是在當選後九個常委做了壹個象征性的亮相。這絕不是現代選舉制度上的選後“謝票”,而有點類似古代帝王制下的“皇恩浩蕩”。村的選舉設計和安排了秘密劃票間,旨在維護獨立投票和秘密投票的基本原則;十六大和其它在人民大會堂的選舉,大都使用公開的按鈕器投票或在各自的座位上公開劃票,既難獨立,更不能保證秘密。村裏的計票、唱票和公布選票結果,都是公開、公正地進行;而十六大中央委員、政治局委員、尤其是政治局常委的得票情況卻是絕對秘密,外界不得與聞。 中共壹方面強調黨要在壹切方面“以身作則”、起領導帶頭作用,而在民主選舉方面,中共卻甘於落後普通的村民?這是否猶如當初在鄧小平時代人們所諷刺的八十歲老人召集七十歲老人,討論六十老人的退休問題壹樣,如今則是威權的黨中央,要求集權的省、市、縣、鄉政府官員,推動村長的全民普選和直選?這能實現民主嗎? 中國近年來出現了“村級民主”改善村治,這與促進國家民主不是壹回事。並不存在“社區民主”發展為國家民主的邏輯聯系。在公元二世紀,羅馬帝國的每壹個城市都有它自己的地方自治,都有它本地的政治生活,都有它自己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在所有城市之上,有壹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沙皇俄國的“村社民主”與沙皇專制並存,傳統波蘭的基層農奴制與貴族民主性質的“自由選王制”並存,都是長達幾百年的穩定傳統。因此,不僅要搞基層民主,更要搞中高層的民主。否則,基層民主會被中高層的專制所扼殺。
民主化
民主化,是指以民主為目標的政治變革過程,其內涵是:由較少負責任的政府到較多負責任的政府、由沒有競爭的選舉到較為自由公正的競爭性選舉、由壓制人權到較好地保障這些權利、由沒有自治團體到擁有很多自治團體的過程。
17-18世紀的英國革命、北美革命和法國革命是現代民主化浪潮的第壹波最強勁的沖擊,它摧毀了傳統的等級制和個人專制的社會結構,平民開始登上政治舞臺。整個19世紀直到20世紀初是民主化改革的時代,改革的目標指向參政權的擴大。參政權逐漸向下層擴充,直到最貧窮的下層平民甚至黑奴都獲得了選舉權。
亨廷頓認為,人類已經經歷了三次民主化浪潮。1828-1926年,第壹次長期的民主化浪潮,約有33個國家建立了民主,其民主屬原生型的。1943-1962年,第二次短促的民主化浪潮,約有40個國家建立了民主。從1974年起開始了第三次民主化浪潮。第三次民主化潮流橫掃了南歐,席卷了拉美,波及到亞洲,摧毀了蘇聯集團的專制,從而形成壹波全球性的民主化浪潮。第三次浪潮還在繼續擴張,進入90年代以後,多黨民主的浪潮幾乎席卷了整個撒哈拉以南的非洲。貧困落後的黑非洲對民主化潮流反應之敏感,其政治變革的深度和廣度,是亨廷頓也始料不及的。
民主自由國家陣營在不斷擴大:1800年,3個;1900年,13個;2000年,120多個。
民主化作為歷史潮流的突出表現之壹,是當今國際社會已普遍認同民主價值。幾乎所有國家都確認了民主原則或以民主制度為目標。民主已經成為這個時代唯壹受到尊重的政治制度。世界上的所有國家都聲稱自己是民主制度。有時軍人以暴力攫取了國家權力,但它缺乏明確的合法性,常常宣稱他們清洗國家為的是制止混亂和腐敗,恢復公正的民主秩序。其它政體也裝作建立了更高的或更真實的民主。純粹的神權政體、“家天下”的政治結構、赤裸裸的個人獨裁已基本消失,它們都程度不同地摻上了“民主”的配料,披上民主的外衣。
主權在民或多數原則。
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或經人民的同意就是主權在民。政府的權力是人民授予的,不是政府自有的,也不是少數人授予的。政府的統治是基於被統治者的同意。
在政治活動中,人民統治的實質是多數人的統治。多數原則指少數服從多數,即按多數人的意誌決定政府的組成與變更並進行其它政治活動,數人頭而毋須砍頭。多數原則是民主制的靈魂,比如:全民公決、立法、官員的任免、司法等活動中都實行多數原則。
在有關公共生活的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按多數人意願行事,但不要求少數跟在多數後面,可以和多數唱反調。在中國,少數的權利往往受到蔑視,甚至遭到迫害。因此,在重大事務中的決定中,往往出現“壹致通過”的局面。這種現象是“少數屈從多數”。
沒有多數原則就沒有民主。少數服從多數是行動的原則,不是思想的原則。在采取共同行動時,多數決定是合法的,少數決定是不合法的。多數的意見即使不正確,多數決定仍是合法的;少數的意見即使正確,少數強加於多數仍然是不合法的[參考民主集中制批判]。
為什麽不能以服從正確代替服從多數?因為民主是政治,政治計較利害得失。民主追求的是合法;所謂合法就是按多數人的意誌協調利害得失。合法≠正確。民主的錯誤,民主自身可以糾正。獨裁的錯誤,獨裁自身是不能糾正的,只有等獨裁者身亡或被人打倒才算了結。錯誤的東西只要它有存在的權利是不應被消滅的。強制服從正確,恰恰是錯的。
如果以“錯誤”和“壞”為理由侵犯權利,就是破壞民主原則;而民主原則壹旦破壞,正確的東西、好的東西存在的權利也就沒有保障。民主只公平競爭,讓正確的東西克服錯誤的東西、好的東西克服壞的東西。所以,實行民主要有寬容精神。
保護少數不是“服從正確”,而是為了保護天賦人權。天賦人權說“人人生而平等”,既然人人平等,誰也不服從誰,也就是說傻子無須服從聰明者,人無須服從“正確者”。
既然人無須服從“正確者”,那社會豈不亂套?為了給社會壹個都能遵守的秩序,所以確定了多數原則。多數原則是說,只要多數同意並遵循多數人同意的規則,社會就會形成秩序!服從多數的原則來源於天賦人權並保護天賦人權!
正確本身是相對的概念。自然科學的正確有壹套邏輯和實驗檢驗的標準。社會領域的正確往往因人而異,其實無所謂正確。譬如,從交通規則看,靠左或右走本身就無所謂正確,只要多數人同意哪壹邊走哪邊即為正確。馬路上大家都靠右走,這就形成交通秩序;在英國、日本,馬路上大家都靠左走,這也形成交通通暢的秩序。孔子規定:男走左邊,女走右邊,這也是壹種秩序。孔子的秩序會造成交通混亂,只是古代人少出門,混亂很少發生!
日本的憲法伊拉克的憲法都是全民投票多數人同意的結果,惟獨極少數國家沒這麽做,他們唯壹的借口就是“朕乃正確”,妳必須服從朕[正]!“服從正確”是極權者的借口,實質就是“咱要咱整就咱整”!柏拉圖的哲學王、孔子的聖王統治以及馬克思所說的先進性的黨統治強調的都是正確,最終卻是極權統治。從漢武帝到斯大林莫不如此!
古人講善、說集最大善者就是聖。牛頓科學革命以來,善與聖已經讓位於正確或科學等詞了。某黨常說馬主義是人類最科學最正確的理論,按它的指示辦無往不勝,結果成了人類最大的笑柄。服從正確必然走向唯我獨正、唯我獨尊,毛賊東就是如此!
服從正確=“畏聖人之言”,小民要服從聖人的思想獨裁,真理都在[孔]聖人那裏,這就是真理壟斷!真理壟斷壹成功,老百姓就成了雞犬不如的螺絲釘!
少數原則與共和主義
1.人權原則或少數原則
尊重個人,被稱為人權原則或少數原則。這條原則也被稱為個人主義,正好與國家主義相對立,即個人的利益、理性和訴求都應該受到社會和政府的尊重,而不能以任何的國家利益的名義去任意的剝奪個人的自由、權利和財產。
每個人的人權似乎互不相幹,實際上全體公民的人權是壹個共同體,它象堤壩,只要出現壹個漏洞,就會崩塌,“千裏之堤,潰於蟻穴”。“人民”是每個人的集合,每壹個人都是人民的壹分子。保衛每壹個人的基本權利,也就是保衛人民所共有的權利。渺視和否定每壹個人的基本權利,也就是渺視和否定人民所共有的基本權利。因此,無論執法者踐踏哪壹個人的人權,都是在踐踏了人類的人權,決不能袖手旁觀,必須起來戰鬥。否則,厄運會降臨到自己頭上。海明威說:“喪鐘為誰而鳴?喪鐘為我們自己而鳴。無論他是誰,每個人的死亡都使我們受損。”作為個體的權利和自由依賴於人們要去捍衛它們的決心和勇氣。
阿克頓說:“自由,意指這樣壹種自信:每個人在做他自己份內事時都將受到保護,而不受權力、多數派、習慣和輿論的影響。我們判斷壹個國家是否真正自由,最可靠的檢驗,是看少數人享有多少安全。”由此可得出壹個基本等價的判斷:“以全體人民和最大多數、最強有力階級的統治而剝奪少數人的權利;如同君主專制,是同樣性質的罪惡”。
托克維爾說:“沒有比以人民的名義發號施令的政府更難抗拒的了,因為它可以假借大多數人的意誌所形成的道義力量,堅定地、迅速地和頑固地去實現獨夫的意誌。”
哈耶克認為,民主並不是多數人的主權,多數人的主權實際上很可能與專制或寡頭政體壹樣。單講“多數統治”,不講被統治者的同意,必然導致多數人的暴政。
在多元民族的國家,宗教少數派和少數族裔應能自由使用自己的語言和維護自己的傳統,不必擔心受到多數派的責難。政府應該在尊重多數人意願的同時,承認少數派的權利。
保護少數是民主制的壹項重要原則。民主制度下的自由和寬容,就是保護少數異見,允許他們宣傳自己的意見。因為多數的決定不壹定正確,真理有時掌握在少數人手裏。保護少數有利於創新、有利於進步,科學文明的開拓者從來都是少數。少數的意見即使是錯的,意味著做此事的機會越小,它所提供的經驗與教訓就越難得,那麽它對整個社會就更加珍貴。
現代民主奉行“多數”與“少數”並重的原則,它不要求少數絕對地服從多數。考茨基認為:“保護少數派是民主發展的必不可缺的條件,其重要性並不亞於多數派的統治。”至於在文藝、學術、信仰等領域,就更不能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了。
為避免多數迫害少數,必須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講,民主的真正內涵是保護少數。多數是不需要保護的,因為多數人的力量大,少數人欺壓不了他們。多數人專少數人的政是錯誤的,哪怕用任何科學、民主做借口。需要保護的是少數人,最少的少數是壹個人。從法律的原則講,少數人的權利應優先於多數人權利,少數人的權利應受到更多的保護;在他們沒有威脅到別人的時候,即使是引起強烈的反應,他們的權利仍受法律的保護。
保護少數人權利,就是保護每個人的基本人權。因為,妳在這個問題上是多數, 但在另壹個問題上可能是少數。今天是多數, 明天可能就會變成少數。對權利的侵犯往往是從少數人開始的。如果在侵犯少數人的權利時不予制止,發展下去,必將殃及多數人甚至殃及自己。不明白多數應該保護少數,到後來反遭滅頂之災的例子比比皆是。如法國大革命時的雅各布布賓派首領羅伯斯庇爾,就曾挾“多數”之勢、以“公意”的名義,處決了大批異己份子,連著名革命家丹東都未能幸免。後來,羅氏被“請君入甕”,自己也被送上了斷頭臺。如果不能保障少數人的基本權利,最後也不能保護國家主席的權利。
2.共和主義
共和要義有三:壹曰公、二曰共、三曰和;就是“天下為公、政權共享、和平共處”。“天下為公”不是要廢除財產私有制,而是確認國家權力乃天下之公器,必須共享共治;參與政治事務和處理政治糾紛的方式必須是和平的。這就是“共和”。
要共和,就必須限政,即不允許任何人、任何機構獨自坐大或者壹統天下。共和講權力制衡,民主講公民參與。共和強調要有三極世界:即選民的權力、州政府的權力、聯邦政府的權力,以及中央級司法、立法、行政之間的分權制衡。沒有共和思想,它容易形成兩極:即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兩極鬥爭起來,不是革命就是暴政,而三極就比較穩定。
從2000年美國總統選舉看,很多人以為這是美國民主的失敗,實際上他們不了解美國的政治制度。美國的眾議院代表著民主,按人口數產生,卻要受不按選民人數選出的參議院的制衡;參議院代表共和,是每州出兩名參議員組成的。選總統的選舉團人數是由參院、眾院兩院的總人數決定。所以,總統選舉是上院與下院的折衷、民主與共和的折衷、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的折衷。總統大選是壹場在50個州中爭奪多數的角逐,目標是奪得每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的選舉團票。這些分開進行的“贏者囊括壹切”的角逐,突出了國家的聯邦性質,迫使候選人從地域角度而不單純從選民人口結構來考慮問題。這意味著少數派可能占上風,布什是少數,在選舉中的獲勝正說明了共和主義可壓倒民主主義。
民主是少數服從多數,而共和則要保護少數,二者是有沖突的。古希臘在實行民主的多數原則的時候,還沒有少數原則作補充,由此出現了判處哲學家蘇格拉底和在伯羅奔尼撒半島戰爭中吃敗仗的十大將軍死刑之類的多數暴政事件。
共和主義起源於古羅馬。古典共和主義並不強調“民治”(rule by the people)或政治平等(古典民主正強調這兩點),而是主張自治(self-government )、混合憲法及壹種不僅反映“多數”的意見,而且也反映“壹人”(君主)和“少數”(貴族)利益的政府──後兩者在前現代被認為是除人民(多數)之外的兩個不同階層。
柏拉圖在晚年從哲學王政府的盡情冥想中回到現實中來,認為切實可行的最好政體是將君主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結合起來的政體。亞裏斯多德主張將民主制與寡頭制結合起來。他說這樣構成的國家強烈傾向於民主制時就叫自由國家,強烈傾向於寡頭制時則是貴族政體。兩者中貴族制更好,因為美德、財富和自由都得到了代表。波利比阿研究歷史發現,君主制、貴族制、民主制這三種成份適度結起來是“最好”“最穩定”的政體。西塞羅沿襲了波利比阿三種政體相互循環的思想,這樣稱贊混合均衡政體:它融匯了“君主對臣民的父愛、貴族議政的智慧和人民對自由的渴望”。
古代共和主義的政制方案是:1、國家由幾個分離的機構共同治理、彼此牽制,它們分別代表社會的幾個基本成份即君主、貴族和平民,2、合議制機構即貴族議事會作為審議和決策的中心,擔當立法的重任;3、公民,(男性)組成民眾大會,選行政、司法首腦和其他官員,批準貴族議事會、行政官員為其準備的提案,作為國家事務的最後控制機關;4、行政、司法首腦執行貴族議事會及民眾大會的決議與立法。
3 个评论
古典共和主義主張壹個政府向它所統治的公民負責。自治的可行性和制度建設是古典共和主義的核心。在“自治”理念中也隱含著壹定的“人民主權”概念,從而顯示出共和主義與民主主義之間必然的聯系。 古典共和主義主張是政府權力應來自最大多數公民,而不是來自上帝或享有特權的個人。由於共和政府向社會全體公民負責,它的權力也必須來自社會全體。古典共和主義認為政府必須有壹個混合憲法以確保其合法性和穩定性。那種由“個人”(君主制)、“少數”(貴族制)或“多數”(民主制)控制的政府都不具有合法性,因為它們中沒有壹個能代表社會整體。只有壹個整合了所有群體利益的政府才是真正合法的。這種政府被稱為共和政府。共和政府具有穩定性,其原因很簡單──在這樣的政體下很少人會抱怨他們的意見不獲關註。 古典共和主義和古典民主理論之間的最大區別是他們設計的到達理想社會的路徑不同。共和主義強調壹個整合各種不同社會群體偏好(意味著最大多數)的混合政府的重要性,而民主則集中關註群眾(“多數”)的利益偏好。換言之,古典共和主義要求自治政府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它認為任何壹個階級的統治都是非法的,也是不穩定的。古典民主倚重群眾(“多數”)對政治過程的參與,並集中關註自由和政治平等的理想。 古典共和主義在對人性的預設上接近現代自由主義,即人是自私自利的、易沖動的,並易卷入派系鬥爭。因此,古典共和主義的壹項主要任務就是設計壹個混合政府體制,以利於各種利益的平衡及公民道德的維持。 現代共和主義強調政府權力的廣泛社會基礎。正如詹姆斯□麥迪遜在其著名的《聯邦黨人文集》第39章中所述,共和政府就是“壹個權力直接或間接取自最大多數人民的、由壹些任期有限、或在行為良好時有終身任期的官員管理的政府。” 在現代語境中,共和主義與民主主義已經不易區分了。當代民主已發展成為民主與共和的混合體。共和強調平衡與和諧。為了實現“共”(合眾)與“和”(和諧相處),必須在民主的基礎上對多數人的權力加以限制,這就需要憲政和法治、需要規則至上。 《走向共和》第59集結尾孫先生的演講全文:共和的觀念是自由、平等、 博愛嘛。民國應該是自由之國!可民國六年來,我們看到的是什麽?只有當權者的自由,權力大的有權力大的自由,權力小的有權力小的自由。民眾沒有權力,沒有自由。 民國應是博愛之國!可民國六年來我們又看到的是什麽? 是只有民眾對當權者恐懼的愛,而當權者對民眾只有口頭上虛偽的愛。 民國應是法制之國!可民國六年來我們看到的是行政權力壹次有壹次地肆無忌憚地幹涉立法。妳不聽話,我就收買妳;妳不服從,我就逮捕妳。各級官員都視法律為糞土,民眾仍被奴役著。妳們都知道司法是裁判吧,這個裁判的原則是壹部主權在民的憲法。可民國六年來我們根本沒有看到這麽壹部憲法,就那部不成熟的《臨時約法》也壹次又壹次地被強奸。 行政應是服務於國民行共和之政。可民國六年來我們看到的是什麽?是壹個打著共和旗幟的家天下。在這個家天下的行政中,我們根本看不到透明的行政程序,更看不到監督之制。那些行政官員是如何花掉民眾的血汗錢?民眾不知道那些行政官員把多少錢揣進了自己的腰包。妳們不知道吧?我也不知道。我希望共和不僅是壹個名詞壹句空話,要讓它成為我們實實在在的生活方式,讓它成為我們牢不可破的信念。 在大陸,自由、平等、 博愛曾遭受過毀滅性的批判,至今都未反正,倒退了上百年。 第八節 程序原則 程序原則指民主政治的決策、選舉等壹系列的活動都必須遵守法定程序,這些規則和程序通常由憲法和其它法律來決定。多數人的意誌要通過法定程序,才能保證得到表現和承認。在專制崩潰而又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應依多數同意的原則制定臨時憲法,然後依法辦事。 程序原則在於保證機會平等。即每個公民都有追求自由和幸福的同等權利,在政治、經濟、法律、身份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機會和權利。 西方民主政治競爭機制有兩個特點:壹是程序的確定性;二是結果的不確定性。換句話說,競爭的遊戲規則是公開的、確定的,而競爭的結果在競爭(如大選)發生之前對當事人和局外人來說都是完全不確定的。例如,在美國,競爭總統職位的程序是公開明確的,但候選人中究竟誰能當選,在大選舉行之前是完全不確定的。 西方人從古希臘廣場民主時代就開會決議軍政大事了,那時嗓門比道理的效力要大。1876年《羅伯特議事規則》正式出版,成為美國民眾開會的標準手冊。這樣的“遊戲規則”,對於民主理念的具體實現和操作,常常具有決定成敗的重要性。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內容非常詳細,包羅萬象,有些是針對會議主持的規則,有些是針對會議秘書的規則,當然,大多是有關普通與會者的規則。比如,有關動議、附議、反對和表決的壹些規則是為了避免爭執。原則上,現在美國的國會。法院和大大小小的會議上,在規範的制約下,是不允許爭執的。如果我對某動議有不同意見,怎麽辦呢?我首先必須想到的,按規則是不是還有我的發言時間?第二,當我表達我的意見時,我是向會議主持者說話,而不是向持不同意見的對手說話。不同意見的對手之間直接對話,是規則所禁止的。 在國會辯論的時候就是這樣。不同意見的議員在規定的時間裏,只能向主持的議長或委員會主席說話,而不能向自己的對手“叫板”。發言的時候不能拖堂延時,不能強行要求發言,在別人發言的時候不能插嘴,因為這都是規則所禁止的。美國的法庭上也是這樣,當事雙方的律師是不能直接對話的,因為壹對話必吵無疑,法庭就會變成吵架的場所。規則規定,律師只能和法官對話,向陪審團呈示證據,而陪審團按照規則自始至終是“啞巴”。不同觀點和不同利益之間的針鋒相對。就是這樣在規則的約束下,間接地實現的。 這樣的技術細節,是民主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否則的話,發生分歧就互不相讓,各持己見,爭吵得不亦樂乎,很可能永遠達不成統壹的決議,什麽事也辦不成。即使能夠得出可行的結果,效率也將十分低下。羅伯特議事規則,就像壹臺設計良好的機器,能夠有條不紊地讓各種意見得以表達,用規則來壓制沖動,找到求同存異的地方,然後按規則表決,保障了民主程序的效率。 孫中山是第壹個擺脫封建帝王傳統而篤信“民主”的政治家,他搞民權的第壹步就是讓人們知道如何開會。孫中山親自翻譯了《羅伯特議事規則》,名之曰《民權初步》。胡適說,孫中山的《民權初步》的重要性遠勝過《建國方略》、《三民主義》,然而,卻被人們忽略了。英語民族在搞政治的優越性就在於他們會開會,開會是認真的,程序正義保證了結果正義。說到底,民主政治其實就是壹種程式性的東西,就是壹套議事決策的程式規範。 1988年3月臺灣人黃順興首次出席全國人代大會,第壹次發言就提出投票應設秘密的“圈票處”、主席團推薦的各種候選人應有復數人選等有關民主程序的意見。 1989年3月,全國人大就深圳經濟特區的授權法案(授予深圳立法權而廣東省卻沒有)表決時,大會主持人詢問代表對“決議草案”是否有意見。黃順興發表了反對意見,這是人代會史上的第壹次。直到今天,“全國人大”的“全體大會”仍然是個“啞巴會議”。 1992年3月,7屆人大5次會議提出建三峽大壩的議案。黃順興對三峽議案完全不符合民主程序大聲抗議。同年9月中共在全面壓制反對意見後,強行付諸表決,黃順興根據議事規則,提出臨時動議案,要求將三峽提案作為“重大議案”而重新考慮。黃順興的提案以2/3的多數票通過,但會議主席完全不理睬這壹合法的投票結果,拒絕給黃順興發言權。在表決前的最後壹刻,他從自己的位子上站起來堅決要求發言,此時,全場擴音系統關閉了。黃順興等25名代表以退場、不按表決器表示抗議。他在人民大會堂外面召開記者招待會抗議,結果被剝奪了人大委員連同代表的資格,共產黨連對統戰對象許諾的“肝膽相照、榮辱與共”也置諸腦後了。人命關天的三峽案就這樣在完全沒有公開辯論的情況下強行通過,贊成票1767票,占出席人數(2633人)的67%;反對177票;棄權664票;未按表決器的25票,1/3的人大委員投了反對票或者棄權票,這是中共政治史上第壹次投票危機。
選舉罷免制
1.選舉制 選舉制指官員、議員、代表在自由的、周期性的和競爭性的選舉中由選民選舉產生,對選民負責[不必服從上級],由選民罷免的制度。 美國的選舉,多如牛毛。美國人壹年中有五、六次投票機會,每張選票上有著角逐各層次政府的各種職務的候選人。從總統、聯邦議員、州長、州議員、縣議員、市長、法官、警察局長到學區教育委員會委員等公職人員的選舉,全由公民主導。 2.競選的作用。 1)競選確保了社會的平等,競選產生了公正的公權力,使得社會公開、公平、公正不言自明,社會不治自定,各種不良現象無法存身,已經存在的不良現象也會被公正、合符時宜的公權力及時修正。 若沒有民主選舉的過程,“三權分立”的基礎就會完全動搖,獨裁者會不斷利用手中的權力對司法和議會橫加幹預,甚至透過掌管的警察和軍隊迫使其稱臣。 民主選舉使當選政黨被授予權力的同時也限制了政府的權力。這是日本司法機關能夠獨立審判田中角榮、中曾根康宏和金丸信這些日本的首相的原因。1990年代,日本首相的得意親信中村不法收取政治獻金曝光。中村以為有首相撐腰,竟在國會眾院叫囂“最高裁判所若有本領明日可在國會議員面前當眾拘捕本人”。次日晨東京最高裁判在國會眾院黨者首相在內所有議員和新聞媒介的面正式了拘捕了中村。首相只能苦笑著對媒介說“本人完全尊重司法當局對中村的處置”。首相不是不想救他,實在是怕得罪民意而失掉下次選舉。 印度的國大黨和加拿大的自由黨都曾經長期執政,這些政黨都是可上可下隨從民意,不象壹黨專制下某壹政黨要永遠坐莊,誰有異議就大刑伺候。這樣,區別長期“壹黨執政”和“壹黨專制”就非常容易了。民主政治的精義是最高領導人的多黨大選。 2)最大限度地調動民眾議政、參政、主政的積極性,增強社會各階層的溝通與合作,是迄今為止最現實的平等與最大範圍的民主政治。 3)最大限度地降低維護國家權力的制度成本,是迄今為止最牢固的政權組織制度。 4)最便捷地了解社會各階層的需求與疾苦,選舉是各種集團、各種力量以及各種利益之間的極其復雜的平衡過程,是迄今為止效率最高的社會自我修正機制。 5)最長效地激勵、約束公權力的運作,是迄今為止效率最高的社會自我發展機制。 所以,我們要堅持政權“人民主權——即人民同意性”原則!由誰來治理國家,應由周期性的人民自由選舉或罷免說了算。 3.罷免制 公民和當權者的關系不是父子關系,而是法律關系。人民不需要“父母官”,人民也不需要“兒子”。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法律的程序把自己的權力委托給政府,政府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否則,人民就可更換政府。 在專制政治制度中,臣民只有信任君王[聖王]的義務,沒有不信任的權利;在民主政治制度中,公民對自己的首長有不信任的權利和罷免的權利。 罷免制起源於古代希臘。雅典於公元前500年創制“陶片放逐法”,以保障民主政體不變色。對那些搞獨裁搞寡頭政治和僭主政治的人物,公民可以將應被放逐者的姓名書於陶片而投入陶罐中。陶片滿6000,即通過壹件放逐案。該法先是規定放逐期為10年,後又改為5年。敘拉古的“欖葉放逐律”規定,公民可將應被放逐者的姓名寫在欖葉上,達到壹定數目時即通過放逐案,放逐期為5年。亞裏士多德認為陶片放逐律不失為壹種政治補救辦法,相對於輪番為治的良好的城邦體系而言,這是壹種不得已而求其次的手段。直接罷免也是古希臘各邦的全體公民大會議決罷免官吏的壹種重要制度。 在現代憲政國家中,直接罷免制已經成為壹項極為重要的民主憲政制度。許多國家的憲法都規定公民有直接罷免的權利。直接罷免是指公民有權利要求付諸公民投票,罷免失職的國家官吏,當此種要求達到壹定人數時,必須將此提案交付全民公決。2003年美國加州州長被選民罷免並選出了新州長斯瓦辛格,就是加州全民投票的結果。這次加州選票上的候選人多達135個,有在校大學生、餐館老板、演員、公司經理,還有色情雜誌的發行人等。它再次體現了:在美國人人都有機會接受人民的選擇,做管理者、做“平凡領袖”。 直接罷免制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壹是直接罷免議會議員的制度。直接罷免制適用於議會議員,這在現代憲政國家已成為非常普遍的做法。適用於議會議員的直接罷免制又可以分為兩種形式:壹種形式是針對議會個別議員曲直接罷免制,另壹種形式是針對議會全體成員的直接罷免制。 針對議會議員的直接罷免制是指,承認壹個選區中的選民,滿法定人數時,對於該選區選出的議員,得要求該選區選民全體投票,以罷免其職務,另選他人補充。例如日本地方自治法第80-84條規定的針對議員和首長的罷免投票即是此種直接罷免制。直接罷免制在日本也稱為“召回制”。美國各州憲法中規定的針對議員所采用的直接罷免制均屬於此種制度。 針對議會全體的直接罷免制是指,承認選民達到法定人數時,可以要求全體選民投票罷免議會全體,實行重新選舉。針對議會全體的直接罷免制實際上是公民解散議會的制度。瑞士各州也普遍實行針對州議會全體的直接罷免制。 二是直接罷免行政官員的制度。此種制度承認公民有權利要求付諸公民投票罷免行政官員。此種制度又可以分為針對政府全體(行政部門)的直接罷免制和針對行政官員個人的直接罷免制。就針對行政官員個人的直接罷免制而言,又可以分為針對民選行政官員的直接罷免制和針對非民選行政官員的直接罷免制。 三是直接罷免法院法官的制度。此種制度承認公民有權利要求付諸公民投票表決罷免法院法官。目前,世界各國直接罷免法官的制度並不普遍。美國的壹些州對於由選舉產生的法官實行直接罷免制。在美國,有的州還實行“直接撤銷判決”的制度。公民對於司法判決,可以要求付諸公民投票,加以撤銷。直接撤銷判決制實際上在壹定程度上也起到直接罷免法官制的作用。
分權制
1.為什麽要將權力分散開來並加以制衡? 用“切餅與分餅”作比喻:有十個人,只有壹塊餅,大家分著吃。如果找壹個人切餅、分餅,可能會出現什麽情況呢?他可能先把餅切成十塊,九塊是小的,壹塊是大的,然後由他來分。他可能分給別人九塊小的,自己留下那塊大的。這就導致了不公平。 如果將遊戲規則稍作調整,用兩個人,壹個專門切餅,另壹個專門分餅,即把切餅與分餅的權力分開。這樣切餅的人就想:假如切的大小不壹,分餅的又不是我,我得到最小的壹塊怎麽辦?為了防止得到最小的壹塊,切餅的那位只能壹個辦法,就是將餅切成均勻的十塊。妳看:分權的結果,導致了利益公平的分配。 在政府結構中,負責切餅的是立法機構,專門制定利益分配準則、制定法律。 執行分餅的是行政機構,其職能是執行法律。行政機構為了效率,壹般不采用民主決策形式,而是從上到下的命令形式。行政機構的民主保證,壹是采用民主形式產生官員來保證,二是采用民主監督來保證。 司法獨立是另外壹項特別重要的設計。假如切餅的和分餅的互相勾結,專把小塊餅分給老百姓怎麽辦?在這種情況發生時,老百姓需要壹個裁判主持公道,並有控告切餅者和分餅者的權力,讓他們交出侵占的利益。這個裁判就是法官,必須是獨立的,均不受切餅者和分餅者的管制,即不受立法機構的和行政機構的左右。否則無法公正地判案。裁判機關就是法院。法院有解釋法律的權力和審判裁決的權力。 為什麽民主國家實行三權分立,而不是兩權、四權或五權分立?因為立法、行政和司法,分別對應於行為的事前、事中和事後三個階段,這就是三權分立的邏輯。立法--事前先定出規矩,行政--按這些規矩辦事,司法--檢查這些事有無違反規矩,有則糾正(處罰)。 2.分權思想的來龍去脈 分權制衡的思想源於古希臘羅馬的混合政體論思想。“混合均衡政體”是社會幾個基本成份共同組成政府、彼此制衡的壹種政體。現代共和制度系由混合均衡制演化出來,由混和均衡政制轉化為與分權均衡政制。 古希臘每個城邦都有三種政治機構:由成年男子構成的公民大會、(元老院)議事會和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這是現代三權分立制度的雛形。 公元前5世紀羅馬共和國的主要政府機構有元老院、執政官和民眾大會。元老院是最高決策機關;執政官是國王的替代物,行使軍事、行政、司法權;民眾大會選舉執政官等官員,其中的平民大會後來還取得了通過與元老院決義效力相等的議案的權力。此外,還有專門的保民官,可以否決執政官侵犯平民利益的政令。 歐洲中世紀的城市國家,曾實行共和制,最高權力由市民選舉產生的市議會或其他形式的集體機構掌握。雖然當時也出現過壹些獨裁者,但人們不管他們是否開明,壹律把這些獨裁者叫僭主,即不合法的統治者。我們該為中國幾千年來對明君的頌揚和盼望感到羞恥! 洛克認為,權力集中會促使主權者去攫取權力,以使自己不受法律的限制,並在立法和執行法律時只考慮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要加強對執掌國家公共政治權力的執政者的手中所擁有的權力進行限制,否則,人們境遇將要比在自然狀態下更為惡劣。為此,洛克提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立的構想。 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創立了“三權分立”學說。他認為,“壹切有權力的人都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壹條經驗”;“如果同壹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裁決私人犯罪或訴訟權,則壹切都完了。”他特別指出,在壹切權力合而為壹的地方,“雖然沒有專制君主的外觀,但人們卻時時感到君主制的存在”。 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中任何兩者不能同時集中在壹個人或同壹個機關(無論是貴族或人民的機構)之手,自由將不復存在;三權不僅要分立,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分權防止權力的濫用,“以權力制約權力”。 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與制約學說,被譽為人類政治生活中的“牛頓定理”,並被美國憲法的制訂者們加以應用和完善,形成美國現實政治生活中的“權力制衡”。美國憲法所設計的政府結構是壹個權力平衡的結構,它既要防範人性固有的弱點和缺陷,以避免強人專政的危險,又要限制某種壓倒優勢的利益集團的操縱,以避免多數暴政對個人自由的摧殘。
3.分權制衡 從歷史來看,任何王朝的統治者總是喜歡把權力抓的死死的,搞權力集中化、絕對化、壟斷化,把政治視為自己的“家事”,不許旁人“誹謗”。也許真的是因為“絕對權力”或者皇冠的誘惑太大了吧。然而,沒有哪個王朝能保證自己不受害於官僚集團的絕對權力,並最終在絕對權力的侵蝕下走向腐敗和覆滅。因此,不能有效克服和消解官僚集團的絕對權力,就無法跳出“其興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歷史周期律。古今中外概莫能為。中國幾千年歷史上有多少王朝不斷更叠、灰飛煙滅?曾經不可壹世的蘇聯還不是照樣解體崩潰嗎?過分集中權力,抓著權力不放,絕不是壹件好事情,對自身也絕沒有多少好處。歷史的經驗教訓不能不吸取。“絕對權力”好比是毒品,廢黜“絕對權力”就是戒毒。 為避免權力的腐敗、專制和不當行為,必須對權力進行合理的配置,使各種權力能相互牽制、相互平衡,分權是為了制衡。普京總統斷言:“權力的有效監督是以權力分開為前提”。分權制的實質就是限制權力、防止權力過分集中,防止強人獨裁專斷以保障“有限政府”。這樣,當壹個國家機關發生侵權時,公民可向另壹國家機關尋求保護。 權力分立也不能理解為是對各種政治權力的“絕對分開”,而是既分立又互相制約,並保持平衡狀態。國家權力必須實行橫向分權,由平行的國家機關分別獨立行使,各自對憲法負責,它們互不隸屬、且牽制平衡,這就有了將立法、行政和司法分開來的“三權分立制”,以及參議院、眾議院分別立法的“參、眾兩院制”。 同時實行地方自治的縱向分權制,即中央與地方的層層分權,象美國就是中央、州、縣各自自治,無需上級來指手畫腳,各自的權限都有法律規定,都不能越權行事。 專制國家所有的官方政治理論都是為統治者服務的,專制者特別討厭法治和三權分立,原因是這些制度對當權者沒有好處。他們掌權就是為了享受天下最好的東西,如果權力遭到制約,他們就沒有特權了。在中國歷史上,皇帝也搞過“分權”,那只是對大臣權力的制約,防止臣奴們對皇權構成威脅;不少皇帝都對相權進行分解和限制,其目的是預防相權危及皇權,不僅對皇權毫無損傷,而且還要把皇權擴充到極致,結果是強化了最高統治者的權力,皇帝無法無天、“朕即法律”、“朕即國家”、“朕即天下”。 權力分立不同於“權力分工”。徐水良說西周的“三公”權力的劃分就是三權分立,比西方早多了。徐混淆了權力分工與權力分立的區別:權力分工是在皇帝或核心領導下的相互監督與分工;權力分立意味著沒有最高統治者,各權力機關分工制衡,只服從人民認可的憲法;中國壹直存在著皇帝或“核心”,法律壹直小於皇帝或“核心”,何來三權分立?
自治與聯邦
個人自治是地方自治的基礎。地方自治是地方公民自治而不是地方政府自治,也就是說首先在地方實現民主,建立地方民主政府。地方民主政府聯合為民主聯邦政府或其它形式的聯合政府,軍隊由聯邦政府或聯合政府統壹領導,以保障聯邦內所有個人的安全。
1.自由城市
公元1000—1348年黑死病大災難前夕,西方國家開始出現國王、諸候、其他封建領主和教會頒發自治特許狀的熱潮,絕大多數城市和幾乎全部的大學獲得了自治權。
1129年,英王亨利壹世頒發給倫敦的特許證規定;“市民們……應從他們當中選擇任何人任命為法官來受理王室訴訟和所發生的與他們相關的訴訟……允許所有倫敦人及其財產避開和免除通行稅、過路費、度量費以及整個英格蘭和海港的所有其他關稅。”後來,倫敦還獲得了選舉市長的權利,其他的壹些城市也相繼獲得了或多或少的自治權。任何人只要在城市裏呆上壹年零壹天即可獲得自由,城市市民的自由身份促進了契約精神和平等精神的發達,從內部逐步瓦解了封建社會的身份關系。中世紀有諺語雲“城市的空氣使人自由”。
自治的城鎮,既不同於王宮所在的都市,也不同於貴族領主的城堡,它是有自由身份的商人、手藝人、文人們自願的聚居地。西方城鎮的居民壹方面向國王納稅完賦,壹方面自己管理自己。現代民主政體的很多基本程式和規則,比如行政長官的直選、代議制、全民公投、文官體系等,都是從自治城鎮發端的。自治城鎮是處於國家和個人之間的最重要的中間體。在西方國家建立的歷史中,這樣的中間體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沒有它,個人的生活就無遮擋地暴露在國家強權之下,是根本抵擋不住強權侵犯的。
2.鄉鎮自治
根據人民主權論,人民主權不能完全授予代表機關行使;人民通過選舉組成政府,並未把所有的權利都交出去;只將壹部分權利讓出去,自己依然保留大部分權利。怎樣才能保住大部分權利呢?就是爭取自治——通過建立各種自治組織,來承擔盡可能多的社會管理的責任。美國經驗證明:主權在民的人民主權原則在美國首先體現為鄉鎮自治。
18世紀的美國鄉鎮的人口規模大約在2~3千,立法與行政工作幾乎完全是在被治者面前完成的,沒有鄉鎮議會。鄉鎮的官員要按照鎮民早先通過的規則辦事。但若想對既定的事項作出更改,或希望擬辦壹項新事業,這些官員就要請示他們權力的授予者。比如,他們打算創辦壹所學校,幾位行政委員就要找壹個日子,在事先確定的地方召集全體選民大會。在大會上,由行政委員提出具體事項,然後由大會對所有問題進行討論和表決,確定辦事規則、地點及經費的籌集等等,然後交由行政委員去執行。
托克維爾說:在各種自由中最難實現的鄉鎮自由,也最容易受到國家政權的侵犯。全靠自身維持的鄉鎮組織,絕對鬥不過龐大的中央政府。為了進行有效地防禦,鄉鎮組織必須全力發展自己,使鄉鎮自由為全國人民的思想和習慣所接受。因此,只要鄉鎮自由還未成為民情,它就易於被摧毀,但只要它被長期寫入法律之後,就能成為民情的壹部分。
托克維爾觀察到,在美國,幾乎所有的行政工作都劃歸鄉鎮,無論是在鄉鎮或是在它的上級單位,都見不到行政等級森嚴的痕跡。美國不存在行政集權。壹切個人或民間組織可以做好的事情,政府都不要插手。美國的鄉鎮民主是壹切走向民主的國家可資借鑒的範例。
3.自治理論
“自治(self-governance)”壹詞與古希臘的“民主”同義,就是自我管理。民主社會就是自治社會,就是公民自己管理自己、就是個人自主的社會。
個人自主的基礎是每個人享有同等自由與做人的尊嚴,每個人享有同等而獨特的價值。自由是不受幹預地選擇妳的生活道路的創造性權利。個人的自主意味著:自己主宰自己;別人不能主宰自己。我不受他人的操控,也不屈從他人的意誌。當個人把對自己的主權讓渡給他人,尤其是統治者時,他就不再是自主的人。
個人自主與社會合作是高度壹致的。社會合作只有在每個人處於充分自主下才有可能。個人自主高度依賴社會合作。壹個不能自主的人,首先就被剝奪了通過結社與他人進行社會合作的權利,也無法在合作中承擔相應的責任。壹個不能自已做主、被剝奪結社自由的社會,即便是用保甲聯成片,或用單位把個人穿成串,也仍然是壹盤散沙的社會。
集體自治是個人自主的延伸。在政治中,自治指個人和團體免受外部力量(尤其是國家權力)的強制。自治體的成員有權制定和修改包括憲法在內的所有法律,有權對大大小小的公共事務作出決定,不必接受任何行政單位或政黨組織的領導或指導。地方自治是地方自行行使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選舉和更換自己的領導人而不必受到外界或上壹級權威的日常幹預。在這樣的社會中,每個人是他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沒有任何人強制他。
衡量壹個地方自治的標準:第壹,公民是否有權在保障自治的法律之內享有對地方事務的排他性的自主治理權,中央政府不可過問,自治體在自治範圍之內有權不接受上壹級和中央政府的領導與指導;第二,領導人由自治體內自行選舉產生,若其領導人由中央政府任命,或需要得到中央政府認證與批準的地方政府都不是自治的。
在自治社會中,政治秩序是由下至上逐級構成的。每壹級政府的合法性均來自下壹級和每個社會成員。政府的合法性來自於每個人的自願同意。
在非自治的和部分自治的社會,國家的權力要麽來自最高領導人,要麽來自執政黨的意識形態和最高領導人的學說。在這樣的社會,要麽國家權力完全粉碎了個人主權,要麽追求自主的個人把專制的政府推翻。
壹個自治的社會是壹個開放的社會,人們通過公共審議和自由討論的方式來管理公共事務,這要求人們充分的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基本的自由。
壹個自治的社會是壹個“多中心治理”(polycentric governance)的社會,這就要求壹個聯邦制的、分權的,而不是單壹制的、中央集權的社會。
自治的天敵是中央集權,因為中央集權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民主機制,忽略地方的差異和多樣性,傾向於用壹種命令與控制的方式進行治理。
4.聯邦主義——地方自治
阿克頓發現:“自由建構於權力之間勢均力敵的相互鬥爭和對峙的基礎上。權力之間的相互制衡使自由得以安然無恙”。自由的惟壹希望是權力的分散與制衡。在大國,聯邦主義是必不可少的解決方案。“聯邦主義提供的制衡成了最高的保證。它是壹個國家(權力)不能為所欲為的壹種形態。”
聯邦主義實現了自由與秩序的恰當平衡,其方法是限制壹切權力,遏制了中央集權。通過分權制衡來約束政府的權力,為自由提供綜合的制度保障。作為分權的縱向形式,聯邦制度是自由的有效保障。它通過把權力合理分布於中央、各成員體和地方政府,不僅促進政府提高效率,而且通過各地各級政府互相牽制,進壹步降低了權力濫用的可能性。
聯邦政府不能像中央集權那樣通過領導人的專橫意誌和人事控制,來直接支配地方政府;各級地方政府完全獨立於聯邦政府。聯邦政府對地方的制衡只能通過法律來實現。為了保障各級地方政府的權力,聯邦憲法通常對聯邦政府的權力加以嚴格的限制。
聯邦主義通過橫向分權、縱向分權和任期限制的三維制度性分權制衡結構杜絕了產生壹元化絕對權力的可能性。由於在聯邦制度下各地的政府有充分的自治權;同時民主政府也與選民更為接近,聯邦主義擴大了人民對各地政治的直接參預。
阿克頓認為:聯邦主義是權力之間的並列關系,而不是權力之間的從屬關系;它是壹種平等的聯盟,而不是上下之間等級森嚴的秩序;它是權力之間的相互平衡。因此,自由出現在其中。自由有賴於權力的分立,壹個嚴格的聯邦制就是制約權力集中和集權制的可行方法。
當今約200個國家中,有28個聯邦制國家,占了世界1/2的土地和1/3的人口。世界領土面積排名前7位的國家,俄、加、中、美、巴西、澳大利亞、印,除中國外都是聯邦制國家。世界人口排名前7位的國家,中、印、美、印尼、俄、巴西,有5個是聯邦制國家。此外,非洲面積最大的國家(蘇丹)和人口最多的國家(尼日利亞),歐洲人口最多的國家(德國),也都是聯邦制國家。
聯邦主義用主權分享來平衡少數民族的主權獨立要求與整個國家的統壹要求。主權在聯邦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分享,不論何民族,通過保留壹部分主權來維護自己的獨特性,並實行地方自治,這就大大緩解了他們的獨立沖動;另壹方面,將壹部分主權讓渡給聯邦政府,使各個民族聯合起來組成壹個政治共同體--國家,使國家統壹的原則得以貫徹。
聯邦制指兩個以上有獨立權限的成員(邦、州等),聯合組成的國家。聯邦制的特征是:聯邦及其成員邦,都有自己的憲法;其公民具有聯邦公民和邦、州公民的雙重身份,不同成員單位的公民,在權利義務待遇上也有所不同,如美國有些州有死刑,有些州沒有死刑;聯邦權力遍及全國,但聯邦及其成員邦之間的權力劃分,由憲法規定。未經絕大多數成員單位(美國是四分之三的州)同意,聯邦無權改變。
這壹制度的基本特征:壹是分權,即中央和地方政府各有劃分明確的事務範圍,並在各自事務範圍內,享有充分自主權;二是制衡,即地方政府有足夠的憲政保障或政治實力,可以反制中央的幹預,使之不能單方面削減地方政府的自主權;三是合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某些事項上聯合作業或混合財政。
在美國,州享有很大的自主權力,聯邦政府的權力則受到很多限制。美國憲法中第四條,各州必須對其他州的公共法案、記錄和司法程式予以完全信賴和尊重。壹些自願生活在某個州,某個社區的人們,他們有權決定自己以什麽樣的方式生活,這是他們的自由。因此,直至今日,美國人生活中的大量決策權仍在各州、各個城市和村鎮,甚至社區手中,聯邦政府是無權幹涉的。美國人不追求政府的高效率,他們擔心高效率的政府更容易獨斷專行。
美國的City都是自治組織。與Governor(州長)沒有直接統屬關系。City Council(市議會)就像是業主委員會;Mayor(市長)就是業主委員會的主席;Vice Mayor(副市長)由Councilman(市議員)輪流擔任。所有成員都是兼職,壹年拿不到兩萬美元。但是City Manager(經理)可拿到十幾萬。City police(警察)相當於中國的保安,由County授權執行任務,治安是County的責任。有少數的City因為經費短缺而沒有警察。了解美國的自治社會,就曉得為什麽美國會有5000人的市了,而我們常常忽略了County的權威性。
澳洲除了聯邦政府和省(州)政府外,市壹級(包括悉尼市)均無工資。政府每周給政務官300澳元的補貼,用於車費和誤餐補貼。300澳元遠不夠,所以,官員們每周都要抽出壹定的時間去打理各自的企業或店鋪。而政府雇員(government job),不論誰來當政,其工資比較高而且穩定。澳洲的平均工資達到880澳元/周,300澳元/周補貼當個市長確實物非所值。
《我在美國當市長助理》壹書中說:有壹天,他(書的作者)看新聞,得知美國副總統戈爾到了紐海文市。但市長JohnDestefano置若罔聞。他驚奇地問市長:“戈爾來,妳為什麽不出面?”不想市長更驚奇地反問他:“我為什麽要出面?”
在美國,下級官員根本沒有恭迎上級官員到來、給上級官員安排食宿、陪同檢查壹說。就是總統來了,市長也不出面,而市民要見市長卻並不太難。首先個人提出申請,只要市長有時間,市民就可進市長辦公室談情況。還有,公益活動市長卻格外有興趣參加,比如富人區學校和窮人區學校搞聯誼活動這樣的事,市長十分熱心,又是交談,又是合影。衛生組織搞乳腺癌防治活動這種事,他也十分看重,壹定要親自參加……
在中國,上級領導來了,當地官員不只是緊隨其後,前護後擁,甚至還要到地界迎駕,有警車開道,走到哪兒清場到哪兒。壹句話,上級領導的到來,是下級官員天大的事,要放下手中壹切工作,甚至提前數十天準備匯報材料和研究接待方案,讓時間和精力等壹切都圍繞著上領導的活動來進行。官方的報紙常說:領導幹部都是“人民的勤務員”。在這時候,人們更多地看到的是,所有下級官員和相關的機關幹部都成了上級領導的勤務員。警車開道群眾都靠邊了,能了解什麽情況?這些領導同誌還不如封建王朝的康熙、乾隆。當壹個人能長期意識到享受了比其它人更高的待遇並逐漸以此為正常,那便是有了特權意識。所以,向“官車”敬禮、予以優先放行、輔以警車開道等,其實便是培育乘車人特權意識的過程。
1998年克林頓在陜西歷史博物館看見站在兩米高臺子上的小姑娘壯壯,等她走下後,克林頓握住她的手問她為什麽站那麽高的地方。壯壯說:“只有站在那兒才能看見妳”。克林頓笑著問:“妳很想看見我嗎?”壯壯說:“是的,因妳是美國總統。”“妳知道美國總統是做的什麽的嗎?”“美國總統是管美國人的,權力很大。” 當時,克林頓正因自身的問題被弄得焦頭爛額,聽了這話,不免觸動了心事。於是他說:“不對,應是美國人民管美國總統。”
這個中國孩子,小小的年紀,當奴隸的思想已經深深印在他的腦子裏了。可不是嗎?美國總統管美國人民,中國的官老爺管中國人民,老百姓只有被管的份,只有當官的才可以胡作非為,遊離於法律之外。這管與被管之間,哪裏有什麽公正和平等可言。這種根深蒂固的等級(奴隸)觀念,雖然與現代文明相悖,但在中國人當中卻表現得非常自然,以至於壹個小孩子可以順口說出。這是中國人的恥辱!壹個只知權力壓倒壹切的民族是可悲的。
選舉罷免制
1.選舉制 選舉制指官員、議員、代表在自由的、周期性的和競爭性的選舉中由選民選舉產生,對選民負責[不必服從上級],由選民罷免的制度。 美國的選舉,多如牛毛。美國人壹年中有五、六次投票機會,每張選票上有著角逐各層次政府的各種職務的候選人。從總統、聯邦議員、州長、州議員、縣議員、市長、法官、警察局長到學區教育委員會委員等公職人員的選舉,全由公民主導。 2.競選的作用。 1)競選確保了社會的平等,競選產生了公正的公權力,使得社會公開、公平、公正不言自明,社會不治自定,各種不良現象無法存身,已經存在的不良現象也會被公正、合符時宜的公權力及時修正。 若沒有民主選舉的過程,“三權分立”的基礎就會完全動搖,獨裁者會不斷利用手中的權力對司法和議會橫加幹預,甚至透過掌管的警察和軍隊迫使其稱臣。 民主選舉使當選政黨被授予權力的同時也限制了政府的權力。這是日本司法機關能夠獨立審判田中角榮、中曾根康宏和金丸信這些日本的首相的原因。1990年代,日本首相的得意親信中村不法收取政治獻金曝光。中村以為有首相撐腰,竟在國會眾院叫囂“最高裁判所若有本領明日可在國會議員面前當眾拘捕本人”。次日晨東京最高裁判在國會眾院黨者首相在內所有議員和新聞媒介的面正式了拘捕了中村。首相只能苦笑著對媒介說“本人完全尊重司法當局對中村的處置”。首相不是不想救他,實在是怕得罪民意而失掉下次選舉。 印度的國大黨和加拿大的自由黨都曾經長期執政,這些政黨都是可上可下隨從民意,不象壹黨專制下某壹政黨要永遠坐莊,誰有異議就大刑伺候。這樣,區別長期“壹黨執政”和“壹黨專制”就非常容易了。民主政治的精義是最高領導人的多黨大選。 2)最大限度地調動民眾議政、參政、主政的積極性,增強社會各階層的溝通與合作,是迄今為止最現實的平等與最大範圍的民主政治。 3)最大限度地降低維護國家權力的制度成本,是迄今為止最牢固的政權組織制度。 4)最便捷地了解社會各階層的需求與疾苦,選舉是各種集團、各種力量以及各種利益之間的極其復雜的平衡過程,是迄今為止效率最高的社會自我修正機制。 5)最長效地激勵、約束公權力的運作,是迄今為止效率最高的社會自我發展機制。 所以,我們要堅持政權“人民主權——即人民同意性”原則!由誰來治理國家,應由周期性的人民自由選舉或罷免說了算。 3.罷免制 公民和當權者的關系不是父子關系,而是法律關系。人民不需要“父母官”,人民也不需要“兒子”。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法律的程序把自己的權力委托給政府,政府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否則,人民就可更換政府。 在專制政治制度中,臣民只有信任君王[聖王]的義務,沒有不信任的權利;在民主政治制度中,公民對自己的首長有不信任的權利和罷免的權利。 罷免制起源於古代希臘。雅典於公元前500年創制“陶片放逐法”,以保障民主政體不變色。對那些搞獨裁搞寡頭政治和僭主政治的人物,公民可以將應被放逐者的姓名書於陶片而投入陶罐中。陶片滿6000,即通過壹件放逐案。該法先是規定放逐期為10年,後又改為5年。敘拉古的“欖葉放逐律”規定,公民可將應被放逐者的姓名寫在欖葉上,達到壹定數目時即通過放逐案,放逐期為5年。亞裏士多德認為陶片放逐律不失為壹種政治補救辦法,相對於輪番為治的良好的城邦體系而言,這是壹種不得已而求其次的手段。直接罷免也是古希臘各邦的全體公民大會議決罷免官吏的壹種重要制度。 在現代憲政國家中,直接罷免制已經成為壹項極為重要的民主憲政制度。許多國家的憲法都規定公民有直接罷免的權利。直接罷免是指公民有權利要求付諸公民投票,罷免失職的國家官吏,當此種要求達到壹定人數時,必須將此提案交付全民公決。2003年美國加州州長被選民罷免並選出了新州長斯瓦辛格,就是加州全民投票的結果。這次加州選票上的候選人多達135個,有在校大學生、餐館老板、演員、公司經理,還有色情雜誌的發行人等。它再次體現了:在美國人人都有機會接受人民的選擇,做管理者、做“平凡領袖”。 直接罷免制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壹是直接罷免議會議員的制度。直接罷免制適用於議會議員,這在現代憲政國家已成為非常普遍的做法。適用於議會議員的直接罷免制又可以分為兩種形式:壹種形式是針對議會個別議員曲直接罷免制,另壹種形式是針對議會全體成員的直接罷免制。 針對議會議員的直接罷免制是指,承認壹個選區中的選民,滿法定人數時,對於該選區選出的議員,得要求該選區選民全體投票,以罷免其職務,另選他人補充。例如日本地方自治法第80-84條規定的針對議員和首長的罷免投票即是此種直接罷免制。直接罷免制在日本也稱為“召回制”。美國各州憲法中規定的針對議員所采用的直接罷免制均屬於此種制度。 針對議會全體的直接罷免制是指,承認選民達到法定人數時,可以要求全體選民投票罷免議會全體,實行重新選舉。針對議會全體的直接罷免制實際上是公民解散議會的制度。瑞士各州也普遍實行針對州議會全體的直接罷免制。 二是直接罷免行政官員的制度。此種制度承認公民有權利要求付諸公民投票罷免行政官員。此種制度又可以分為針對政府全體(行政部門)的直接罷免制和針對行政官員個人的直接罷免制。就針對行政官員個人的直接罷免制而言,又可以分為針對民選行政官員的直接罷免制和針對非民選行政官員的直接罷免制。 三是直接罷免法院法官的制度。此種制度承認公民有權利要求付諸公民投票表決罷免法院法官。目前,世界各國直接罷免法官的制度並不普遍。美國的壹些州對於由選舉產生的法官實行直接罷免制。在美國,有的州還實行“直接撤銷判決”的制度。公民對於司法判決,可以要求付諸公民投票,加以撤銷。直接撤銷判決制實際上在壹定程度上也起到直接罷免法官制的作用。
分權制
1.為什麽要將權力分散開來並加以制衡? 用“切餅與分餅”作比喻:有十個人,只有壹塊餅,大家分著吃。如果找壹個人切餅、分餅,可能會出現什麽情況呢?他可能先把餅切成十塊,九塊是小的,壹塊是大的,然後由他來分。他可能分給別人九塊小的,自己留下那塊大的。這就導致了不公平。 如果將遊戲規則稍作調整,用兩個人,壹個專門切餅,另壹個專門分餅,即把切餅與分餅的權力分開。這樣切餅的人就想:假如切的大小不壹,分餅的又不是我,我得到最小的壹塊怎麽辦?為了防止得到最小的壹塊,切餅的那位只能壹個辦法,就是將餅切成均勻的十塊。妳看:分權的結果,導致了利益公平的分配。 在政府結構中,負責切餅的是立法機構,專門制定利益分配準則、制定法律。 執行分餅的是行政機構,其職能是執行法律。行政機構為了效率,壹般不采用民主決策形式,而是從上到下的命令形式。行政機構的民主保證,壹是采用民主形式產生官員來保證,二是采用民主監督來保證。 司法獨立是另外壹項特別重要的設計。假如切餅的和分餅的互相勾結,專把小塊餅分給老百姓怎麽辦?在這種情況發生時,老百姓需要壹個裁判主持公道,並有控告切餅者和分餅者的權力,讓他們交出侵占的利益。這個裁判就是法官,必須是獨立的,均不受切餅者和分餅者的管制,即不受立法機構的和行政機構的左右。否則無法公正地判案。裁判機關就是法院。法院有解釋法律的權力和審判裁決的權力。 為什麽民主國家實行三權分立,而不是兩權、四權或五權分立?因為立法、行政和司法,分別對應於行為的事前、事中和事後三個階段,這就是三權分立的邏輯。立法--事前先定出規矩,行政--按這些規矩辦事,司法--檢查這些事有無違反規矩,有則糾正(處罰)。 2.分權思想的來龍去脈 分權制衡的思想源於古希臘羅馬的混合政體論思想。“混合均衡政體”是社會幾個基本成份共同組成政府、彼此制衡的壹種政體。現代共和制度系由混合均衡制演化出來,由混和均衡政制轉化為與分權均衡政制。 古希臘每個城邦都有三種政治機構:由成年男子構成的公民大會、(元老院)議事會和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這是現代三權分立制度的雛形。 公元前5世紀羅馬共和國的主要政府機構有元老院、執政官和民眾大會。元老院是最高決策機關;執政官是國王的替代物,行使軍事、行政、司法權;民眾大會選舉執政官等官員,其中的平民大會後來還取得了通過與元老院決義效力相等的議案的權力。此外,還有專門的保民官,可以否決執政官侵犯平民利益的政令。 歐洲中世紀的城市國家,曾實行共和制,最高權力由市民選舉產生的市議會或其他形式的集體機構掌握。雖然當時也出現過壹些獨裁者,但人們不管他們是否開明,壹律把這些獨裁者叫僭主,即不合法的統治者。我們該為中國幾千年來對明君的頌揚和盼望感到羞恥! 洛克認為,權力集中會促使主權者去攫取權力,以使自己不受法律的限制,並在立法和執行法律時只考慮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因此要加強對執掌國家公共政治權力的執政者的手中所擁有的權力進行限制,否則,人們境遇將要比在自然狀態下更為惡劣。為此,洛克提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立的構想。 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創立了“三權分立”學說。他認為,“壹切有權力的人都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壹條經驗”;“如果同壹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裁決私人犯罪或訴訟權,則壹切都完了。”他特別指出,在壹切權力合而為壹的地方,“雖然沒有專制君主的外觀,但人們卻時時感到君主制的存在”。 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中任何兩者不能同時集中在壹個人或同壹個機關(無論是貴族或人民的機構)之手,自由將不復存在;三權不僅要分立,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分權防止權力的濫用,“以權力制約權力”。 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與制約學說,被譽為人類政治生活中的“牛頓定理”,並被美國憲法的制訂者們加以應用和完善,形成美國現實政治生活中的“權力制衡”。美國憲法所設計的政府結構是壹個權力平衡的結構,它既要防範人性固有的弱點和缺陷,以避免強人專政的危險,又要限制某種壓倒優勢的利益集團的操縱,以避免多數暴政對個人自由的摧殘。
3.分權制衡 從歷史來看,任何王朝的統治者總是喜歡把權力抓的死死的,搞權力集中化、絕對化、壟斷化,把政治視為自己的“家事”,不許旁人“誹謗”。也許真的是因為“絕對權力”或者皇冠的誘惑太大了吧。然而,沒有哪個王朝能保證自己不受害於官僚集團的絕對權力,並最終在絕對權力的侵蝕下走向腐敗和覆滅。因此,不能有效克服和消解官僚集團的絕對權力,就無法跳出“其興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歷史周期律。古今中外概莫能為。中國幾千年歷史上有多少王朝不斷更叠、灰飛煙滅?曾經不可壹世的蘇聯還不是照樣解體崩潰嗎?過分集中權力,抓著權力不放,絕不是壹件好事情,對自身也絕沒有多少好處。歷史的經驗教訓不能不吸取。“絕對權力”好比是毒品,廢黜“絕對權力”就是戒毒。 為避免權力的腐敗、專制和不當行為,必須對權力進行合理的配置,使各種權力能相互牽制、相互平衡,分權是為了制衡。普京總統斷言:“權力的有效監督是以權力分開為前提”。分權制的實質就是限制權力、防止權力過分集中,防止強人獨裁專斷以保障“有限政府”。這樣,當壹個國家機關發生侵權時,公民可向另壹國家機關尋求保護。 權力分立也不能理解為是對各種政治權力的“絕對分開”,而是既分立又互相制約,並保持平衡狀態。國家權力必須實行橫向分權,由平行的國家機關分別獨立行使,各自對憲法負責,它們互不隸屬、且牽制平衡,這就有了將立法、行政和司法分開來的“三權分立制”,以及參議院、眾議院分別立法的“參、眾兩院制”。 同時實行地方自治的縱向分權制,即中央與地方的層層分權,象美國就是中央、州、縣各自自治,無需上級來指手畫腳,各自的權限都有法律規定,都不能越權行事。 專制國家所有的官方政治理論都是為統治者服務的,專制者特別討厭法治和三權分立,原因是這些制度對當權者沒有好處。他們掌權就是為了享受天下最好的東西,如果權力遭到制約,他們就沒有特權了。在中國歷史上,皇帝也搞過“分權”,那只是對大臣權力的制約,防止臣奴們對皇權構成威脅;不少皇帝都對相權進行分解和限制,其目的是預防相權危及皇權,不僅對皇權毫無損傷,而且還要把皇權擴充到極致,結果是強化了最高統治者的權力,皇帝無法無天、“朕即法律”、“朕即國家”、“朕即天下”。 權力分立不同於“權力分工”。徐水良說西周的“三公”權力的劃分就是三權分立,比西方早多了。徐混淆了權力分工與權力分立的區別:權力分工是在皇帝或核心領導下的相互監督與分工;權力分立意味著沒有最高統治者,各權力機關分工制衡,只服從人民認可的憲法;中國壹直存在著皇帝或“核心”,法律壹直小於皇帝或“核心”,何來三權分立?
自治與聯邦
個人自治是地方自治的基礎。地方自治是地方公民自治而不是地方政府自治,也就是說首先在地方實現民主,建立地方民主政府。地方民主政府聯合為民主聯邦政府或其它形式的聯合政府,軍隊由聯邦政府或聯合政府統壹領導,以保障聯邦內所有個人的安全。
1.自由城市
公元1000—1348年黑死病大災難前夕,西方國家開始出現國王、諸候、其他封建領主和教會頒發自治特許狀的熱潮,絕大多數城市和幾乎全部的大學獲得了自治權。
1129年,英王亨利壹世頒發給倫敦的特許證規定;“市民們……應從他們當中選擇任何人任命為法官來受理王室訴訟和所發生的與他們相關的訴訟……允許所有倫敦人及其財產避開和免除通行稅、過路費、度量費以及整個英格蘭和海港的所有其他關稅。”後來,倫敦還獲得了選舉市長的權利,其他的壹些城市也相繼獲得了或多或少的自治權。任何人只要在城市裏呆上壹年零壹天即可獲得自由,城市市民的自由身份促進了契約精神和平等精神的發達,從內部逐步瓦解了封建社會的身份關系。中世紀有諺語雲“城市的空氣使人自由”。
自治的城鎮,既不同於王宮所在的都市,也不同於貴族領主的城堡,它是有自由身份的商人、手藝人、文人們自願的聚居地。西方城鎮的居民壹方面向國王納稅完賦,壹方面自己管理自己。現代民主政體的很多基本程式和規則,比如行政長官的直選、代議制、全民公投、文官體系等,都是從自治城鎮發端的。自治城鎮是處於國家和個人之間的最重要的中間體。在西方國家建立的歷史中,這樣的中間體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沒有它,個人的生活就無遮擋地暴露在國家強權之下,是根本抵擋不住強權侵犯的。
2.鄉鎮自治
根據人民主權論,人民主權不能完全授予代表機關行使;人民通過選舉組成政府,並未把所有的權利都交出去;只將壹部分權利讓出去,自己依然保留大部分權利。怎樣才能保住大部分權利呢?就是爭取自治——通過建立各種自治組織,來承擔盡可能多的社會管理的責任。美國經驗證明:主權在民的人民主權原則在美國首先體現為鄉鎮自治。
18世紀的美國鄉鎮的人口規模大約在2~3千,立法與行政工作幾乎完全是在被治者面前完成的,沒有鄉鎮議會。鄉鎮的官員要按照鎮民早先通過的規則辦事。但若想對既定的事項作出更改,或希望擬辦壹項新事業,這些官員就要請示他們權力的授予者。比如,他們打算創辦壹所學校,幾位行政委員就要找壹個日子,在事先確定的地方召集全體選民大會。在大會上,由行政委員提出具體事項,然後由大會對所有問題進行討論和表決,確定辦事規則、地點及經費的籌集等等,然後交由行政委員去執行。
托克維爾說:在各種自由中最難實現的鄉鎮自由,也最容易受到國家政權的侵犯。全靠自身維持的鄉鎮組織,絕對鬥不過龐大的中央政府。為了進行有效地防禦,鄉鎮組織必須全力發展自己,使鄉鎮自由為全國人民的思想和習慣所接受。因此,只要鄉鎮自由還未成為民情,它就易於被摧毀,但只要它被長期寫入法律之後,就能成為民情的壹部分。
托克維爾觀察到,在美國,幾乎所有的行政工作都劃歸鄉鎮,無論是在鄉鎮或是在它的上級單位,都見不到行政等級森嚴的痕跡。美國不存在行政集權。壹切個人或民間組織可以做好的事情,政府都不要插手。美國的鄉鎮民主是壹切走向民主的國家可資借鑒的範例。
3.自治理論
“自治(self-governance)”壹詞與古希臘的“民主”同義,就是自我管理。民主社會就是自治社會,就是公民自己管理自己、就是個人自主的社會。
個人自主的基礎是每個人享有同等自由與做人的尊嚴,每個人享有同等而獨特的價值。自由是不受幹預地選擇妳的生活道路的創造性權利。個人的自主意味著:自己主宰自己;別人不能主宰自己。我不受他人的操控,也不屈從他人的意誌。當個人把對自己的主權讓渡給他人,尤其是統治者時,他就不再是自主的人。
個人自主與社會合作是高度壹致的。社會合作只有在每個人處於充分自主下才有可能。個人自主高度依賴社會合作。壹個不能自主的人,首先就被剝奪了通過結社與他人進行社會合作的權利,也無法在合作中承擔相應的責任。壹個不能自已做主、被剝奪結社自由的社會,即便是用保甲聯成片,或用單位把個人穿成串,也仍然是壹盤散沙的社會。
集體自治是個人自主的延伸。在政治中,自治指個人和團體免受外部力量(尤其是國家權力)的強制。自治體的成員有權制定和修改包括憲法在內的所有法律,有權對大大小小的公共事務作出決定,不必接受任何行政單位或政黨組織的領導或指導。地方自治是地方自行行使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選舉和更換自己的領導人而不必受到外界或上壹級權威的日常幹預。在這樣的社會中,每個人是他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沒有任何人強制他。
衡量壹個地方自治的標準:第壹,公民是否有權在保障自治的法律之內享有對地方事務的排他性的自主治理權,中央政府不可過問,自治體在自治範圍之內有權不接受上壹級和中央政府的領導與指導;第二,領導人由自治體內自行選舉產生,若其領導人由中央政府任命,或需要得到中央政府認證與批準的地方政府都不是自治的。
在自治社會中,政治秩序是由下至上逐級構成的。每壹級政府的合法性均來自下壹級和每個社會成員。政府的合法性來自於每個人的自願同意。
在非自治的和部分自治的社會,國家的權力要麽來自最高領導人,要麽來自執政黨的意識形態和最高領導人的學說。在這樣的社會,要麽國家權力完全粉碎了個人主權,要麽追求自主的個人把專制的政府推翻。
壹個自治的社會是壹個開放的社會,人們通過公共審議和自由討論的方式來管理公共事務,這要求人們充分的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基本的自由。
壹個自治的社會是壹個“多中心治理”(polycentric governance)的社會,這就要求壹個聯邦制的、分權的,而不是單壹制的、中央集權的社會。
自治的天敵是中央集權,因為中央集權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民主機制,忽略地方的差異和多樣性,傾向於用壹種命令與控制的方式進行治理。
4.聯邦主義——地方自治
阿克頓發現:“自由建構於權力之間勢均力敵的相互鬥爭和對峙的基礎上。權力之間的相互制衡使自由得以安然無恙”。自由的惟壹希望是權力的分散與制衡。在大國,聯邦主義是必不可少的解決方案。“聯邦主義提供的制衡成了最高的保證。它是壹個國家(權力)不能為所欲為的壹種形態。”
聯邦主義實現了自由與秩序的恰當平衡,其方法是限制壹切權力,遏制了中央集權。通過分權制衡來約束政府的權力,為自由提供綜合的制度保障。作為分權的縱向形式,聯邦制度是自由的有效保障。它通過把權力合理分布於中央、各成員體和地方政府,不僅促進政府提高效率,而且通過各地各級政府互相牽制,進壹步降低了權力濫用的可能性。
聯邦政府不能像中央集權那樣通過領導人的專橫意誌和人事控制,來直接支配地方政府;各級地方政府完全獨立於聯邦政府。聯邦政府對地方的制衡只能通過法律來實現。為了保障各級地方政府的權力,聯邦憲法通常對聯邦政府的權力加以嚴格的限制。
聯邦主義通過橫向分權、縱向分權和任期限制的三維制度性分權制衡結構杜絕了產生壹元化絕對權力的可能性。由於在聯邦制度下各地的政府有充分的自治權;同時民主政府也與選民更為接近,聯邦主義擴大了人民對各地政治的直接參預。
阿克頓認為:聯邦主義是權力之間的並列關系,而不是權力之間的從屬關系;它是壹種平等的聯盟,而不是上下之間等級森嚴的秩序;它是權力之間的相互平衡。因此,自由出現在其中。自由有賴於權力的分立,壹個嚴格的聯邦制就是制約權力集中和集權制的可行方法。
當今約200個國家中,有28個聯邦制國家,占了世界1/2的土地和1/3的人口。世界領土面積排名前7位的國家,俄、加、中、美、巴西、澳大利亞、印,除中國外都是聯邦制國家。世界人口排名前7位的國家,中、印、美、印尼、俄、巴西,有5個是聯邦制國家。此外,非洲面積最大的國家(蘇丹)和人口最多的國家(尼日利亞),歐洲人口最多的國家(德國),也都是聯邦制國家。
聯邦主義用主權分享來平衡少數民族的主權獨立要求與整個國家的統壹要求。主權在聯邦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分享,不論何民族,通過保留壹部分主權來維護自己的獨特性,並實行地方自治,這就大大緩解了他們的獨立沖動;另壹方面,將壹部分主權讓渡給聯邦政府,使各個民族聯合起來組成壹個政治共同體--國家,使國家統壹的原則得以貫徹。
聯邦制指兩個以上有獨立權限的成員(邦、州等),聯合組成的國家。聯邦制的特征是:聯邦及其成員邦,都有自己的憲法;其公民具有聯邦公民和邦、州公民的雙重身份,不同成員單位的公民,在權利義務待遇上也有所不同,如美國有些州有死刑,有些州沒有死刑;聯邦權力遍及全國,但聯邦及其成員邦之間的權力劃分,由憲法規定。未經絕大多數成員單位(美國是四分之三的州)同意,聯邦無權改變。
這壹制度的基本特征:壹是分權,即中央和地方政府各有劃分明確的事務範圍,並在各自事務範圍內,享有充分自主權;二是制衡,即地方政府有足夠的憲政保障或政治實力,可以反制中央的幹預,使之不能單方面削減地方政府的自主權;三是合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某些事項上聯合作業或混合財政。
在美國,州享有很大的自主權力,聯邦政府的權力則受到很多限制。美國憲法中第四條,各州必須對其他州的公共法案、記錄和司法程式予以完全信賴和尊重。壹些自願生活在某個州,某個社區的人們,他們有權決定自己以什麽樣的方式生活,這是他們的自由。因此,直至今日,美國人生活中的大量決策權仍在各州、各個城市和村鎮,甚至社區手中,聯邦政府是無權幹涉的。美國人不追求政府的高效率,他們擔心高效率的政府更容易獨斷專行。
美國的City都是自治組織。與Governor(州長)沒有直接統屬關系。City Council(市議會)就像是業主委員會;Mayor(市長)就是業主委員會的主席;Vice Mayor(副市長)由Councilman(市議員)輪流擔任。所有成員都是兼職,壹年拿不到兩萬美元。但是City Manager(經理)可拿到十幾萬。City police(警察)相當於中國的保安,由County授權執行任務,治安是County的責任。有少數的City因為經費短缺而沒有警察。了解美國的自治社會,就曉得為什麽美國會有5000人的市了,而我們常常忽略了County的權威性。
澳洲除了聯邦政府和省(州)政府外,市壹級(包括悉尼市)均無工資。政府每周給政務官300澳元的補貼,用於車費和誤餐補貼。300澳元遠不夠,所以,官員們每周都要抽出壹定的時間去打理各自的企業或店鋪。而政府雇員(government job),不論誰來當政,其工資比較高而且穩定。澳洲的平均工資達到880澳元/周,300澳元/周補貼當個市長確實物非所值。
《我在美國當市長助理》壹書中說:有壹天,他(書的作者)看新聞,得知美國副總統戈爾到了紐海文市。但市長JohnDestefano置若罔聞。他驚奇地問市長:“戈爾來,妳為什麽不出面?”不想市長更驚奇地反問他:“我為什麽要出面?”
在美國,下級官員根本沒有恭迎上級官員到來、給上級官員安排食宿、陪同檢查壹說。就是總統來了,市長也不出面,而市民要見市長卻並不太難。首先個人提出申請,只要市長有時間,市民就可進市長辦公室談情況。還有,公益活動市長卻格外有興趣參加,比如富人區學校和窮人區學校搞聯誼活動這樣的事,市長十分熱心,又是交談,又是合影。衛生組織搞乳腺癌防治活動這種事,他也十分看重,壹定要親自參加……
在中國,上級領導來了,當地官員不只是緊隨其後,前護後擁,甚至還要到地界迎駕,有警車開道,走到哪兒清場到哪兒。壹句話,上級領導的到來,是下級官員天大的事,要放下手中壹切工作,甚至提前數十天準備匯報材料和研究接待方案,讓時間和精力等壹切都圍繞著上領導的活動來進行。官方的報紙常說:領導幹部都是“人民的勤務員”。在這時候,人們更多地看到的是,所有下級官員和相關的機關幹部都成了上級領導的勤務員。警車開道群眾都靠邊了,能了解什麽情況?這些領導同誌還不如封建王朝的康熙、乾隆。當壹個人能長期意識到享受了比其它人更高的待遇並逐漸以此為正常,那便是有了特權意識。所以,向“官車”敬禮、予以優先放行、輔以警車開道等,其實便是培育乘車人特權意識的過程。
1998年克林頓在陜西歷史博物館看見站在兩米高臺子上的小姑娘壯壯,等她走下後,克林頓握住她的手問她為什麽站那麽高的地方。壯壯說:“只有站在那兒才能看見妳”。克林頓笑著問:“妳很想看見我嗎?”壯壯說:“是的,因妳是美國總統。”“妳知道美國總統是做的什麽的嗎?”“美國總統是管美國人的,權力很大。” 當時,克林頓正因自身的問題被弄得焦頭爛額,聽了這話,不免觸動了心事。於是他說:“不對,應是美國人民管美國總統。”
這個中國孩子,小小的年紀,當奴隸的思想已經深深印在他的腦子裏了。可不是嗎?美國總統管美國人民,中國的官老爺管中國人民,老百姓只有被管的份,只有當官的才可以胡作非為,遊離於法律之外。這管與被管之間,哪裏有什麽公正和平等可言。這種根深蒂固的等級(奴隸)觀念,雖然與現代文明相悖,但在中國人當中卻表現得非常自然,以至於壹個小孩子可以順口說出。這是中國人的恥辱!壹個只知權力壓倒壹切的民族是可悲的。
中國根本不是民主國家,中國人屬於政治奴隸。
中國是共產極權國家,共產極權統治否定了民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