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勞動權利常識 剝削行為
作者 景祥 寫於 二零一八年
雇主常見弊端
前言
本冊以雇主和企業常見問題的方式,介紹關於強迫勞動和販運人口的信息。它包含了非常豐富的主題,諸如強迫勞動的形式;國際上關於強迫勞動和販運人口的最新統計數據;雇主組織和企業在處理上述問題時扮演的角色;相關的國際標準,如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和聯合國關於人口販運問題的巴勒莫議定書;監獄工人;以及在雇傭中使用債務束縛和其他形式的脅迫。本手冊的最後收錄了資源列表和網站地址方便讀者查詢更多的信息。或者可以查閱第壹冊:《簡介和概述》 ,關於強迫勞動和販運人口的壹般信息,和第五冊:《采取行動的指導》 ,關於雇主和企業可采取的行動的詳細信息。請註意本冊中的有些信息也會在其它手冊中提及。
打擊強迫勞動:雇主和企業的角
色1
如何解決強迫勞動的問題?
根除強迫勞動需要多方面的行動。首先,要對在不同的環境下強迫勞動是怎樣進行的有更清楚的認識,還要了解有誰且是如何受到了影響。其次,國家要采用和實施強有力的法律和政策,取締各種形式的強迫勞動,保護受害人,對違法者加以其應得的懲罰。同時,壹系列適應國情和強迫勞動問題類型的實際行動也是必要的,包括提高公眾對於強迫勞動的風險意識;為潛在非正規移民工人提供可選的當地就業機會和技能培訓;教育工人了解自身的權利,嚴格執行法律,監督和規範職業介紹機構、勞務承包商和雇主的行為;幫助被救出的強迫勞動受害者康復和重新融合。長期來看,預防強迫勞動要依靠目標明確的消除貧困的行動,如增收措施、小額保險項目、保證所有工人有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在打擊強迫勞動和販運人口方面雇主和企業可以扮演什麽樣的角色?
雇主和企業在打擊強迫勞動和販運人口方面扮演著關鍵的角色。事實上壹些企業領導在這些問題上已經實施了重大舉措。但是,企業的角色不能和其他重要參與者分開,即政府和社會夥伴。基於這樣的認識並出於幫助指導企業行為的目的,國際勞工組織制定了《企業領導打擊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十項原則》。這些原則概述了公司和雇主針對這些問題可以采取的壹些步驟:
● 確立清晰透明的公司政策,制定預防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措施。明確指出該政策適用於涉及公司產品生產和供應鏈中的所有企業;
● 培訓審計人員,人力資源部人員和合規管理專員,使其能鑒別強迫勞動行為並尋求合適的補救措施;
● 定期為利益相關者和潛在投資商提供信息,以具有明確的長期商業道德承諾(包括防止強迫勞動)的產品和服務吸引他們;● 促進各產業部門(如農業、建築業和紡織業)內部的協議和行為準則,鑒別存在強迫勞動風險的領域並采取合適的補救措施;● 公平對待移民工人。仔細監督提供合同工的職介機構,尤其是涉及跨國行為的,並且將有惡劣行為和強迫勞動的機構列入黑名單;
● 確保所有工人都有書面合同,合同應使用他們易於理解的語言,就工資支付、超時工作、扣押身份文件及其它與防止強迫勞動有關的問題明確他們的權利;
● 鼓勵企業間的國內和國際活動,鑒別存在潛在問題的領域並交流良好行為;
● 通過職業培訓和其他適當措施,為幫助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受害人的方案和項目作出貢獻;
● 在政府、工人、執法機構、勞動監察部門之間搭建橋梁,促進打擊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行動間的合作;
● 與媒體合作,尋求創造性的方法來獎勵良好行為。
怎樣確認公司運作中是否存在強迫勞動?
壹些值得註意的跡象包括:
● 負債工人。已負債或可能負債的工人可能會被脅迫為某個雇主工作以償還債務;
● 監獄勞動。使用服刑人員本身並非強迫勞動。但是,服刑人員須是自願受聘於公司工作,同時其工資、福利、職業安全和衛生等條件應和自由勞工相當;
● 企業所在國的國家權力機構出於發展目的而強迫人民參與建築業、農業和其他公共行業的工作;
● 剝削行為,如強迫超時工作或要求雇傭保證(以經濟或個人身份文件的形式);
● 移民工人特別容易成為強迫勞動的受害者;● 沒有簽訂合同的工人,他們很可能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包括終止雇傭的權利;
● 最後,鑒別潛在強迫勞動的實用清單可為雇主和企業提供有用的工具。
公司和雇主怎樣避免販以強迫勞動為目的的販運人口的風險?
現代社會勞動力市場靈活快速的運作,對於依靠第三方招募工人的雇主是不利因素。如果企業中有移民工人,特別是委托第三方聘入的,那公司應該了解他們是誰,來自哪裏,同時確保他們是通過完全公開的招聘進入公司的,不存在欺騙和脅迫。此外,制定相關政策作為公司招聘移民工人的指導,及只委托信譽良好的招聘和就業機構也很重要。
強迫勞動的形式
什麽是強迫勞動?
強迫或強制勞動是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的壹切勞動或服務。若國家、私營企業或個人出於意願和權力而強加給工人殘酷的剝奪,如人身暴力或性虐待,則此時的勞動是被強迫的。強迫勞動包括如下行為:限制個人行動;扣押工資或個人文件以強迫工人繼續工作;或者是讓工人陷入欺騙性的債務中無法逃脫。強迫勞動是壹種刑事犯罪,是違反基本人權的。
國際勞工組織第29號公約中,強迫或強制勞動定義的關鍵要素包括:
1. 以懲罰相威脅。 這種懲罰可能是刑罰制裁或是剝奪權利或特權。報復威脅可能以不同的形式體現,從最明顯的,包括使用暴力、人身強迫甚至是死亡威脅,到比較微妙的,心理上的,如以向政府當局舉報非法移民工人相威脅。
2. 非自願的工作或服務。 任何工作關系都應該建立在合同雙方共同意願的基礎上,這項原則也意味著雙方在符合國家法律或者集體協議情況下,做出合理通告後,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如果工人因害怕遭受懲罰,而不能更改自己的意願,這種情況可能被視為強迫勞動。這種非自願可能來自外部的、間接的壓力,如克扣工人的部分工資或扣留工人的身份文件。
3. 所有工作或服務。 這包含了所有類型的工作、服務和職業,涵蓋所有行業、部門和職務,既包括合法正規的雇傭也包括非法非正規的雇傭。
4. 任何人。 既包括成人也包括兒童,無論其所屬國籍,且與受害人是否有強迫勞動被發生國的國籍無關。
在第29號公約中,“以任何懲罰相威脅”
由哪些內容構成?
第29號公約(1930年)定義強迫勞動為:“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的壹切勞動或服務”在該定義中,“以任何懲罰相威脅”不僅指刑罰制裁,也指權利或特權的喪失。就實際情況而言,可能存在很多人身和/或心理的形式,如:
● 對工人,其家屬或關系密切者的人身暴力;● 性暴力;
● 拘禁或其他人身限制;
● 經濟懲罰;
● 向當局(警察局、移民局等)舉報並驅逐,如非法受雇的移民工人的情況;
● 排除未來就業的可能;
● 排除在社區和社會生活外;
● 剝奪權利或特權;
● 剝奪食宿,或其他生活必需品;
● 更換到更差的工作條件;
● 失去社會地位。
有多少人被困在強迫勞動中?
國際勞工組織估計全球範圍內至少有1230萬強迫勞動受害者。其中,980萬受害人被私營雇主和企業剝削,這其中超過240萬是被販運的人口。剩余的250萬被國家或是反政府武裝團體強迫參加勞動。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占到了全部被強迫勞動者的40-50%。幾乎所有的強迫商業性性剝削的受害者都是女性,她們也占到了經濟剝削受害者的56%。
亞太地區是強迫勞動者分布最多的地區(占總數的77%),其次是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11%)。工業化國家大概有3%的強迫勞動受害人,其中四分之三是被販運的2。
2 這些數據來源於:《國際勞工組織:全球反強迫勞動聯盟:國際勞工組織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的後續全球報告》2005年,日內瓦。關於得出這些數字的方式的討論,見Patrick Belseret.al,的《國際勞工組織對全球強迫勞工的最低估算》2005年,日內瓦。
3 關於強迫勞動的不同形式的更多信息,參見第壹分冊《簡介和概述》 。
強迫勞動和販運的強迫勞工的地區分布
強迫勞動總數 人口販運總數
亞洲及太平洋 9 490 000 1 360 000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 1 320 000 250 000
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 660 000 130 000
工業化國家 360 000 270 000
中東和北非 260 000 230 000
轉型國家 210 000 200 000
全球 12 300 000 2 450 000*
* 註:由於四舍五入,數字相加不等於總數
強迫勞動有哪些不同的形式3?
強迫勞動有很多的形式—其中部分是國家強迫的,但是絕大部分存在於私營經濟中。強迫勞動可能是販運人口和非法移民所致,這個問題日見嚴重並影響到世界上各個地區。強迫的方式包括債務束縛,奴隸制,濫用習俗和欺騙性的招聘體系。壹些最為常見的強迫勞動形式包括:
債務導致的強迫勞動: 在南亞存在最為普遍,通常被稱為“債務勞動”,也被稱為“債務束縛”。在不同經濟部門,包括農業、造磚業、礦業和其他行業中都存在,常常是和長期的歧視聯系在壹起的。受害人通常是社會中最為貧困的人員,在某些地區,土著或部落人民最容易受影響。個人抵押自己或者家人的勞務給放貸人來償還貸款或預支的工資便產生了“債務束縛”。
監獄強迫勞動: 國際法壹般不認為監獄勞動就是強迫勞動。但是,未經法庭宣判的服刑人員的非自願的且沒有公共機構監督的勞動被認為是強迫勞動。相似地,服刑人員為私營企業提供的非自願勞動也是強迫勞動。
人口販運導致的強迫勞動: 人口販運,或販賣人口,常常和強迫勞動聯系在壹起。有組織的犯罪網絡或個人助長著人口販運,同時販運也涉及了以勞動剝削為目的的欺騙性招聘,詐騙和敲詐。
與勞動合同體系中的剝削相關的強迫勞動: 現在,世界上幾乎任何壹個地方都存在這種現象。比如,移民工人發現因為高額費用的收取,他們被“捆綁”於勞動合同,壹旦到達目的國,更換雇主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哪些工人最有被強迫勞動的“風險”?
強迫勞動是壹種全球性現象,影響到各個地區、國家和經濟部門,及正規和非正規雇傭關系中的工人。但是,某些類型的工人更加容易成為脅迫的受害者。有些是因其種族背景,相對貧窮或非法居留狀態而尤其處於危險:
● 那些屬於長期遭受歧視群體的工人,如拉丁美洲的土著和部落人群,南亞的下層種姓階級,特別是這些群體中的婦女;● 移民工人,尤其是沒有合法身份的,很容易被脅迫受剝削;● 非正規企業就業人員,包括為家庭作坊工人,在邊遠農村地區,處於正規經濟邊緣的工人;
● 青年和無技能或不識字的工人,對自己合法權利的認識會比年長、有技能和受過更好教育的者要少。
另外,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被強迫在不同部門勞動,也包括強迫商業性性剝削(影響的基本都是女性)。
強迫勞動的原因有哪些?
強迫勞動絕大部分根源於貧困、不公平和歧視,以弱勢和無保護的工人為代價,追求經濟利益。立法不足和執法不嚴使得違法者很少受到指控和處罰。在這樣的情況下,對壹小部分不良雇主、中介和販運人口者而言,強迫勞動潛在的收獲大於可視的風險。國際勞工組織估計從被販運強迫勞動者身上榨取的年收益是316億美元,其中壹半是在工業化國家獲得的。強迫勞動同時也受政治因素的激發。
強迫勞動與專制國家的關聯難道不是更甚於其與私營部門的關聯嗎?
直接由國家導致的強迫勞動始終值得關註。但據國際勞工組織估計,大多數的強迫勞動受害人是被私營機構剝削的。強迫或強制勞動是壹個國際現象,在所有的地區存在,不管是發達還是發展中國家,正規還是非正規經濟,跨國企業的全球供應鏈還是中小型企業。並且,強迫或強制勞動廣泛分布於不同產業,如農業、制造業和服務業。在世界範圍內,傳統的奴隸制和國家支持的強迫勞動在日益減少,但私營經濟部門下其他形式的強迫勞動卻正處於上升趨勢中。
打擊強迫勞動的
國際標準4
關於消除強迫勞動有什麽國際文書?
國際勞工組織通過了兩個關於強迫勞動的公約(對批準了的成員國有法律約束力)。第壹個是《強迫勞動公約》,即1930年第29號公約,要求消除所有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1957年又補充了《廢除強迫勞動公約》(第105號)。後者是在因政治目的而越來越多地使用強迫勞動的時期通過的,要求制止以下用途的強迫勞動:
● 政治脅迫或教育,或對發表政治言論的制裁● 為經濟發展組織動員勞動力
● 勞動紀律
● 對參與罷工的制裁
● 種族、社會、民族或宗教歧視
這兩個強迫勞動公約屬於國際勞工組織得到最廣泛批準的公約,也被認為是“基礎性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這意味著免於強迫勞動、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消除童工,以及消除工作中的歧視,是實現體面勞動必不可少的四個基本點。另外,1998年通過的《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要求所有成員國,包括尚未正式批準公約的成員國,也要尊重並倡導消除強迫勞動。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中對強迫勞動的定
義有沒有例外?
第29號公約將強迫勞動廣泛定義為“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的壹切勞動或服務”。但是,公約同樣明確以下形式的強迫勞動不屬於該定義的範圍:
● 義務兵役法要求的純軍事性質的工作和服務;● 完全自治國的公民正常民事義務工作和服務的組成部分,如陪審義務及救助危難人員義務;
● 經法庭宣判後的人提供的工作和服務,但必須在公共權威的監督和控制下進行,且該人並未受聘或受控於私營個人、企業,或協會;
● 緊急情況下的工作和服務,如戰爭或災難,後者諸如洪災、地震、饑荒或任何危及全體或部分人民生命和安康的情況;● 由社區成員為本社區直接利益提供的壹些輕微的社區服務,如日常維護工作、衛生工作,或是維護村莊內的道路以及水利設施。
國際法是怎樣處理人口販運問題的?
新出臺的打擊人口販運的國際和地區性文書反映了對人口販運問題日益增長的重視,如《聯合國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公約》(2000年),又稱《巴勒莫議定書》,以及《歐洲理事會打擊人口販運行動議定書》(2005年)。這些新的國際文書傳達了壹種日益增長的共識,即販運人口可包括,可導致或可被用於強迫勞動,奴隸制和奴役。這些國際文書的通過和批準在很多國家促進了立法和實踐的迅速變化,並促成了在該領域中新政策的采用。
監獄勞動
監獄勞動是否作為強迫勞動的壹種形式被禁止?
國際勞工組織的強迫勞動公約(第29號和第105號)沒有禁止使用監獄勞動,但對其使用做出了明確限制。監獄勞動只能針對經法庭宣判的服刑人員,而候審拘留人員,及由行政決定被監禁的人員不能被強迫勞動。服刑人員的工作必須得到公共監獄管理局監督,並且服刑人員不得被強迫為監獄內外的私營企業工作。
然而, 即使在上述情況下, 第105號公約還是禁止出於以下目的使用監獄勞動:
● 政治脅迫或教育,或作為對發表政治言論的制裁● 為經濟發展組織動員勞動力
● 勞動紀律
● 對參與罷工的制裁
● 種族,社會,民族或宗教歧視
當監獄勞動與監獄內外的私營商業活動相連時,工作不能是強制的。服刑人員必須是自願接受雇傭,並且如果公司使用監獄勞動,應保證服刑人員的工作條款和條件與相關行業中自由工人的相當。
在什麽條件下監獄勞動是被允許的?
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 經法庭宣判的人員提供的,且由政府監督和控制完成的工作或服務,不被認為是強迫勞動。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以確保此類監獄勞動不被認為是強迫的:
● 此人已被認定違法,且判決是由獨立的法庭按照司法程序宣布的。被拘留尚未被定罪的人,例如正在等待審判或未經審判拘留的人,沒有勞動的義務;但是,如果他們要求,這並不妨礙為其提供工作並在自願的基礎上完成。
● 工作由公共權威監督和控制。在國家監獄中,公共權威通常由監獄管理機構代表。
● 服刑人員不能受雇或受控於私營個人、企業或協會。
在私營部門,強制監獄勞工受控於私營個人或公司是違反國際準則的。但是私營企業或個人可以雇傭自願為他們工作的服刑人員。雇傭服刑人員在監獄內外為其工作的公司應保證服刑人員的工作條款和條件與相關行業中自由雇傭關系下的工人相當。公司還應確認這些工人已同意為私營雇主工作。
壹些關於監獄勞動會如何與私營部門關聯的例子,包括:
● 作為教育或培訓計劃的壹部分,服刑人員與私人實體合作;● 服刑人員在獄中的車間工作,其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出售給私營實體;
● 作為保釋計劃的壹部分,服刑人員在監獄外為私營實體工作;● 服刑人員壹般是在監獄裏勞動, 為由私營實體管理的勞改機構的運作而服務;
● 有些服刑人員白天在監獄外為私營公司工作,晚上回到監獄。
確保監獄裏的工作是在類似於“自由勞動關系”
條件下進行的是什麽意思?
如果企業使用監獄勞動, 建議應保證服刑人員的工作條款和條件與相關經濟行業中自由雇傭的工人的相當。特別是,服刑人員應享有同自由工人壹樣的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並具有相當的工資標準及社會保險福利;允許有食宿費用的扣減。還建議公司確保服刑人員是自願工作,而未遭受壓力或懲罰的威脅,例如在監獄裏失去權利或特權。以確保起見的壹種方法就是讓監獄工人提供同意工作的書面文件。
脅迫
如果壹個雇員口頭或書面表示同意工作, 那怎麽會有強迫勞動的問題?
雇員正式的同意並不能保證都是出自其自由的意願。例如當在懲罰的威脅(例如暴力威脅)下同意工作,雇員是不可能“自願提供”的。在這種情況下, 外來的約束或間接的脅迫都幹涉了工人自願工作的自由。這種約束可能來自權威機構的行為,例如法律條款,或者可能來自於雇主的手段,例如移民工人被欺騙性的虛假承諾誘惑並以及被扣留身份文件或者被強迫繼續受控於雇主。按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定義,這些行為都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在雇傭期間扣留個人文件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嗎?
不壹定。但如果工人無法自由得到這些文件,而且他們感到壹旦終止雇傭,就有喪失這些文件的風險,那麽扣留身份文件或者其他個人貴重物品就可以被認為有強迫勞動的跡象。在許多情況下,沒
有這些文件,雇員就無法找到另壹份工作,甚至無法作為公民享受某些服務。
為滿足生產最後期限而強制超時工作是否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如果是在國家法律允許範圍內或集體協議中同意的,那超時工作的義務不被認為是強迫勞動。這意味著,根據國際標準, 強迫勞動只發生在強制加班超出每周或每月法律允許的範圍時,無論以何種理由超時。當雇主要求雇員在明顯違反了有關工時的法律的條件下工作, 並以懲罰相威脅,就可能出現強迫勞動。
但是, 在壹些情況下,由於害怕被解雇,雇員們超出國家法律規定範圍進行超時工作, 而在其它情況下,工人們不得不進行多於法定最長時間的工作,因為這是唯壹能掙得最低工資的方法 (例如,工資是根據產量指標計算的)。在上述情況中, 即使工人理論上能拒絕工作, 但其弱勢地位使他們別無選擇,為了掙得最低工資或保住工作(或者兩者兼有)而不得不超時加班。國際勞工組織實施公約和建議書專家委員會認為,這成為了壹種以懲罰相威脅強制工作的情況,因此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如果我提供全額工資和福利, 會出現強迫勞動的問題嗎?
如果工人在懲罰的威脅下沒有終止雇傭的自由就構成強迫勞動,無論妳是否提供工資或其它形式的補貼。
什麽是債務束縛和債役勞動?
債務導致的強迫勞動,在南亞通常稱為“債役勞動”,但也被廣泛稱為“債務束縛”。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調查, 債役勞動存在於農業、磚窯、大米磨坊以及南亞和拉丁美洲的其他經濟活動中。也有可能出現在皮革業、漁業和地毯工廠中。受害者通常是社會中最貧窮的人, 大多是文盲並很容易被欺騙,且對自身的權利壹無所知; 如果他們試圖脫離雇傭,壹般會被抓住並強制遣回。在壹些地區, 土著和部落居民受影響最嚴重。
債務束縛在《聯合國廢除奴隸制補充公約》中被法定為:“因債務人典質將其本人或受其控制之第三人之勞務充作債務之擔保,所服勞務之合理固定價值並不作為清償債務計算,或此種勞務之期間及性質未經分別限制及訂明,所引起之地位或狀況”。
當男性的壹家之主為從雇主處預支工資或必要時貸款,而抵押了自己及其家庭成員的勞動力時,債役會影響整個家庭。債務束縛(及其他形式的脅迫)通常建立在由承包商和分包商構成的復雜體系中,他們都從債務勞工身上分取壹份利益, 有些工人工作了多年都得不到任何實質收入。
人們是如何被脅迫從事強迫勞動的?
很多強迫勞動情況中的關鍵因素是:當人們沒有自由同意工作時。對其脅迫誘使。有很多脅迫的形式是您應該意識到的:
● 出生/後裔成為“奴隸”或受債役;
● 誘拐或綁架;
● 販賣人口;
● 在工作場所限制人身自由;
● 心理強制, 如:以懲罰相威脅命令工作;
● 債務陷阱(虛假的帳目,膨脹的價格,貶值的貨物等);● 關於工作種類和條款的欺騙或虛假承諾;
● 扣押或者不發工資;
● 扣留身份文件或者其他個人貴重物品。
有時人們是自由接受工作合同, 但是當他們改變主意卻無法離開。這樣也構成了脅迫。
如果公司要求雇員工作到規定的期限,以收回培訓相關的費用,這被認為是強迫勞動嗎?
公司有時會投資大筆的資金來提高其雇員的技能和知識, 特別是當培訓只有國外才有的時候。他們可能會與受培訓的雇員簽訂協議,該雇員需為公司工作壹定的時間,以此收回公司的投資成本。這類的協議削減了受培訓工人終止雇傭關系的自由,因此在壹些情況下就可能上升為強迫勞動。但是當決定該情況是否構成強迫勞動的時候有幾個因素應該被列入考慮範圍, 例如:
● 受培訓工人接受培訓後在公司工作的時限;● 收回培訓成本所需時限, 並要考慮到培訓時間和費用,該時限是否合理;
● 如果受培訓工人償付壹部分培訓費用後,是否能辭職。
為了防盜和保障我雇員的人身以及財產安全, 我聘請了保安人員,並將工作場所的門鎖起來,這是否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正如扣押個人文件壹樣, 鎖門可以被認為是強迫或強制勞動的壹種跡象。它限制了工人的行動自由並涉及了雇傭自願性的問題。但是,這裏的要點是:強迫勞動的特點是以懲罰相威脅,涉及到非自願提供的工作或服務。如果沒有以懲罰相威脅,而且工作是自願進行的,這就不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類似地, 出於安全原因在工廠出口設置保衛人員不被認為是強迫勞動。但是,不適當的使用保安人員可能成為強迫勞動的征兆,因此需要避免這點並且小心對待。
壹個為免遭貧窮或饑餓而被迫工作的人是否是強迫勞動的受害者?
不是。壹個人為維持生活不得不工作的事實並不會把工作或服務變成強迫勞動, 只要此人能夠接受和終止工作(給雇主合適的通告)而不用害怕受懲罰。但是,如果雇主利用這樣的經濟狀況而提供過低的工資, 就可能出現強迫勞動的情況。
如果雇主得到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能否認為該未成年人自願接受工作?
大多數國家都對簽訂勞動合同規定了最小年齡, 可能與義務教育結束的年齡相配合。但是可能會危害健康、安全或有損精神狀況的工作壹般是禁止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參加的,所以未成年人自己或其父母同意接受此類雇傭都是不生效的。
人口販運和強迫勞動
什麽是人口販運?
人口販運,或販運人口,可能會導致強迫勞動。它涉及以剝削為目的的人口遷移,通常是跨國界的。近幾年, 販賣人口有了些新的形式和規模, 通常與信息技術、交通以及跨國有組織犯罪的發展有關。其來源國、中轉國和目的國牽涉到發展中國家、轉型國家、以及具備市場經濟的工業化國家。在作為《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2000年) 5 之補充協議的《防止、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公約》(又稱《巴勒莫議定書》)中有人口販運的法定定義。定義強調以下重點:
● 人口販運涉及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等活動;● 其手段包括強迫,欺騙,誘拐,脅迫,欺詐,威脅,濫用權力或脆弱境況;
● 其目的被定義為剝削,包括強迫勞動或服務, 奴隸制或類似做法,以及奴役。
此外,《巴勒莫議定書》中對販賣兒童(18歲以下)和成年人做出了區分。任何以上提到的不法的行為在販賣兒童中都不適用的。販賣兒童也被國際勞工組織182號公約定義為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的壹種。
人口販運是如何與強迫勞動相聯的?
強迫勞動也可能發生在被誘騙移民,進而遭受商業或性剝削的人身上。人口販運可從聯系提供境外工作的職業介紹所開始,壹旦被運送到目的地國家,雇傭條件就改變了,個人文件也被扣留,並出現脅迫。結果即是強迫勞動。
這類強迫勞動也可能出現在當個人,有時是兒童,被綁架,拐騙或者“出售”的情況下。這些強迫勞工大都從業於家政、農業、街頭販賣、性產業,及制造業的血汗工廠。
販運人口的原因有哪些?
有許多因素可以被看作是販運人口的原因,並在導致近些年販運人口增長中起重要作用:
● 國家之間和國家內部日益增長的不平等;
● 缺乏對人口販運危險的了解;
● 缺少安全移民機會的信息;
● 人員和貨物流動障礙降低,更先進的和更便宜的跨國運輸方式;● 合法移民到工業化國家的壁壘增多;
● 勞動力市場管理不佳,例如不健全的勞動法、勞工管理發展水平較低,包括低水平的勞動監察服務等;
● 勞動力及性剝削的利潤吸引了犯罪集團的興趣;● 移民渴望更好的生活,和對人口販運及其結果的無知。
國際勞工組織估計由人口販運而致的強迫勞動受害者的數量在全球達到了240萬。下表顯示了按區域劃分的數據:
人口販運導致的強迫勞動人數
亞太地區 1 360 000
工業化國家 270 000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 250 000
中東地區和北非 230 000
轉型國家 200 000
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 130 000
全世界 2 450 000*
* 由於四舍五入,數字相加不等於總數
更多信息和資料
關於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可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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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從網站: www.ilo.org/forcedlabour 上獲得更多關於強迫勞動、人口販運和國際勞工組織行動的信息,或直接與國際勞工組織反強迫勞動特別行動計劃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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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可以參閱以下重要文獻和網站:
國際勞工組織報告和調查
● 國際勞工組織:反強迫勞動國際聯盟, 日內瓦,2005● 國際勞工組織:消除強迫勞動,日內瓦,2007● 國際勞工組織:反人口販運行動, 日內瓦,2008● 國際勞工組織:以強迫勞動為目的的人口販運:如何監督對移民工人的招募,日內瓦,2006
● 國際勞工組織: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給勞動監察人員的手冊,日內瓦,2008
● 國際勞工組織:信息指南:防止對婦女移民工人的歧視,剝削和虐待,日內瓦,2003
國際雇主組織政策聲明
● 國際雇主組織, 非正規經濟: 雇主的方法,日內瓦,2006● 國際雇主組織,企業在社會中的作用,日內瓦,2005● 國際雇主組織, 企業社會責任: 國際雇主組織的方法,日內瓦,2003
● 國際雇主組織, 行為準則: 國際雇主組織立場文件,日內瓦,1999
其它相關資料
● 反奴隸制國際(Anti-Slavery International),發展受制:21世紀的歧視和奴隸制,倫敦,2008
● 反奴隸制國際(Anti-Slavery International),債務束縛,倫敦,1998
● 美國國務院,2008年人口販運報告. http://www.state.gov/g/tip/rls/tiprpt/2008/
網站
● www.ioe-emp.org
● www.unglobalcompact.org
● www.ungift.org
● www.antislavery.org
● www.ciett.org
● www.freetheslaves.net
反強迫勞動的指導原則
監獄勞動
i) 只有已被法庭宣判了的服刑人員才能被要求提供勞動或服務。這類工作或服務要在政府機構的監督下進行,如國有的監獄管理機構。服刑人員不得被聘或被安置到私營個體、公司或組織。不允許強制服刑人員在監獄內外或私人管理的監獄內為私營企業提供勞動或服務。
ii) 服刑人員提供給私營企業的勞動或服務必須是自願的,是其自由決定且不受到威脅或懲罰,包括在獄中權利和特權的喪失。
iii) 自願為私營企業工作的服刑人員的工作條件應與自由工人的相當。服刑人員的工資水平、社會保障福利以及職業安全和衛生標準都應與自由工人的相似。因扣除食宿而造成的, 合理的工資水平差異是可以接受的。
脅迫
i) 雇傭自由: 所有工人都有不受被懲罰的威脅,自願和自由接受雇傭的權利。
ii) 結束雇傭: 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符合國家法律或集體協議)提出通知後,可自由隨時結束不定期或長期的雇傭關系,而不受懲罰。規定了合同期限的工人,在合同到期後,不得被要求提供超期服務。雇主不得采取手段限制工人終止合同,如:要求保證金,扣押雇員文件,威脅或使用暴力,進行經濟制裁或要求償付招聘費用。
iii) 暴力威脅、騷擾和恐嚇: 雇主不得以任何懲罰威脅任何人為其提供勞動或服務。包括對工人、其家屬或關系密切者使用或威脅使用人身或性暴力、騷擾和恐嚇,以達到脅迫的目的。
iv) 以工資償付相威脅,包括債務束縛和抵押勞役:
a) 須按時發放工資,禁止使用剝奪工人實際終止雇傭可能性的工資支付方式,工資支付不得拖延或拖欠積累。
b) 工資須直接支付給工人,且要使用法定貨幣支付,或使用得到法律、集體協議準許或個人同意的支票或匯票支付。禁止以代金券,優惠券或期票支付。
c) 不得以貨物或服務的形式,作“以貨代款”支付,以造成工人對雇主的依附狀況。“以貨代款”支付只能在確保工人未被完全剝奪現金薪酬,且得到國家法律法規或集體協議允許的情況下,部分支付。
d) 以業績評定或按計件工資計算的工人收入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e) 雇主不得以債務束縛或強迫勞動的方式讓工人償還其欠下的或繼承的債務。
f) 工資欺騙、預支工資和給雇員借貸不得被用作扣留工人工作的手段。預支和借貸及扣減工資還債,都不得超過國家法律規定的限額。工人須被充分告知預支和借貸的發放及償還條款和條件。
g) 不得以讓工人陷入債務並將其約束為目的而扣減工資,且須采取措施限制工資扣減以防此類情況發生。工人須被告知工資扣減的條件和範圍,且只能在得到國家法律、集體協議或仲裁允許的範圍內扣減。
h) 不得強迫工人使用與企業掛鉤的商店或服務。在不可能使用其它商店或服務的情況下,雇主須確保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價格公正合理,目的不是讓工人陷入債務或脅迫相關工人。
v) 紀律措施:
a) 紀律規章措施中不得包括導致被迫勞動的制裁。
b) 不得采用強制勞動約束工人或作為其參加罷工的處罰。
vi) 強制超時勞動:
a) 不得以懲罰威脅工人進行超過國家法定和集體協議規定的工時的工作,如以解雇相威脅。
b) 不得在懲罰的威脅下,利用工人的弱勢地位讓其在正常日常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動或服務。如,雇主不得因工人需要掙到最低工資,而設定需超過正常工時才能完成的績效目標。
vii) 行動自由: 不得使用脅迫手段將工人限制或監禁在工作場地或有關場所(如雇主經營的居所)。不得在雇傭條件中強行要求工人居住在雇主經營的居所。
viii) 與技能發展和職業培訓相關的條件: 提供給雇員的培訓機會應基於自願。提供此類機會的雇主不得強加不合理的工作或服務,作為壹種收回培訓費用的方式。
人口販運和強迫勞動
i) 雇傭移民:
a) 移民工人,無論其法律地位如何,都應得到公正對待,應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導致脅迫及販運剝削勞動的惡劣條件和欺詐行為。
b) 移民工人應享受至少於當地工人相當的工作條件,並有權在合理期限內(符合國家法律或集體協議)提出通知後,自由隨時接受或結束雇傭關系,而不受被懲罰的威脅。
c) 雇主不得用向當局舉報來威脅非法移民工人或其家屬,脅迫此類工人接受或繼續工作。
ii) 招聘移民工人: 除非得到國家法律允許,否則不得直接或間接收取工人全部或部分招聘費用,包括辦理官方文件和工作簽證的相關費用。如果是合法的收費,這類費用應加以規範和公開,應有保障措施保護工人不受剝削。
iii) 扣押文件:
a) 禁止諸如沒收或扣押工人身份文件或其它貴重物品(如工作許可和旅行證件)的行為。
b) 但是,如工人要求,雇主可為這些文件提供安全保管。工人可根據需求隨時自由存取。
c) 雇主不得以約束工人為目的而扣押其個人文件。
iv) 私營職業介紹所: 委托私營職介所為其招聘員工的雇主,應在其影響範圍內並盡其能力采取措施以:
a) 確保這些職介所沒有把工人置於強迫勞動和販賣剝削勞工的危險中的欺詐行為。
b) 防止這些職介所濫用合同,如確認這些工人在工資有關的事項、工時、超時和其它工作條件上得到足夠的保護。
c) 盡最大可能保證招聘費和與招聘相關的費用由用人公司而非工人支付。
d) 只委托得到主管機構許可或認證的職介所。
v) 雇傭合同: 雇主須給移民工人提供書面雇傭合同,使用工人易懂的語言,明確指出他們在工資支付、工作時間、終止合同的正當理由,及其它防止強迫勞動相關問題上的權利和責任。
最惡劣形式童工
i) 雇主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包括債務束縛、奴役、強迫或強制勞動,及所有形式的奴隸制或類似奴隸制的作法,如出售和販賣兒童。
ii) 委托私營職介所招聘的雇主須確認這些職介所沒有用上述最惡劣童工的形式雇傭童工。
守法評估清單和指南
引言
這份清單樣本是為社會責任審計人員和公司內部或為公司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機構的社會責任審計人員而設計的。它在第三小冊《反強迫勞動的指導原則》 的基礎上列出了壹系列的問題和技術、政策指導:
本清單旨在幫助社會審計人員更好地進行評估*。這種評估是履行企業行為準則的關鍵環節,同時也使審計人員能在企業範圍及全球供應鏈上識別強迫勞動。從廣義上講,有效的社會監察可以為查明、防止和消除強迫勞動作出重要的貢獻。
本清單按專題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 監獄勞動
● 脅迫勞動
● 人口販運及強迫勞動
每壹個主題都包含壹個主要問題,內含壹個或若幹個子問題。問題之後是根據《反強迫勞動的指導原則》總結的政策指導,以及盡可能的舉例說明。然後就是壹些關於評估方法的建議, 包括:
● 對有關公司和員工材料的審查
● 對工作場所和相關設施(如宿舍)的檢查
● 對工人以及其代表進行現場和非現場訪談
● 訪談不同的管理人員代表
這個清單上設計的問題不是直接對管理者和工人提出的;而信息應該利用上面提到的方法去搜集,審計員應相互參照數據,以確保其準確性。
雖然此清單主要是為社會審計人員設計的,但也可以被雇主組織及其成員有效地加以利用,作為對企業運作評估的第壹步。例如,為滿足成員需要,雇主組織可使用清單,以幫助成員們更有效地鑒別可能存在的強迫勞動。與此同時,使用這裏提供的問題和指導進行定期評估,既可以成為雇主組織采取的更廣泛的預防措施的壹部分,又可以作為提供給其成員的壹項服務。
這份清單與本套手冊中的第1,2,3分冊配合使用效果更佳。
如果您不熟悉以下用到的術語中的任何壹個,請查詢配套的《介紹和概述》 及《雇主常見問題》 。 進壹步的政策指導,可參考《打擊強迫勞動的指導原則》 和國際勞工組織的相關標準。
清單及評估指導
監獄勞動
1. 雇主有沒有使用服刑人員?
如果服刑人員為私營雇主工作,這些服刑人員是否是自願工作而不是受威脅或被懲罰?
如果服刑人員為私營雇主工作,其工作條件是否和其他自由工人相當?
服刑人員在私營企業裏提供的勞動和服務,必須是出於自願,工人是自由決定而未受到威脅或懲罰,包括在監獄中喪失權利和特權。私人雇主應為他們提供和其他自由工人相當的條件。例如,二者的工資水平、社會保障福利以及職業安全和衛生標準都應壹致。因扣除食宿而造成的合理的工資水平差異是可以接受的。
● 考察服刑人員是否是自由接受和自願的。
● 可能的話,與服刑人員面談,並審查其書面同意表。
● 審查服刑人員的工資記錄,以確認在合法扣除外,其工資和其它自由工人相當。
● 通過檢查監獄內外的工作場所評估其職業安全與衛生狀況。
● 和雇主交流有關服刑人員的雇傭政策和做法,以及與監獄簽訂工作和服務合同的相關內容。
● 確保沒有服刑人員因拒絕為私營雇主工作而喪失任何權力或特權。
● 在相關的情況下,審查監獄和企業就使用服刑人員而簽訂的合同。
● 盡可能確保通過和服刑人員會談而收集到的信息是匿名和保密的。
● 采取適當措施查清被訪對象是否已被事先訓練。
脅迫
自由就業和終止雇傭
是不是所有的工人都有不被威脅懲罰,自願和自由接受雇用的權利?
是否有證據表明在招聘時存在脅迫工人或強迫工人同意的現象,比如施壓或威脅?
工人是否有在任何時候終止雇傭關系且不受處罰的自由?
是否有證據表明雇主妨礙了雇員隨時依法終止勞動合同?
所有工人都有不受威脅處罰,並考慮到雇傭雙方的法律責任和權利,自願自由接受或解除雇用關系的權利。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以威脅和施壓來脅迫工人接受或繼續工作。雇主不得利用工人的弱勢地位來提供低於法定最低標準的工作條件,且應避免任何限制工人終止雇傭能力的做法。例如:
● 扣押雇員身份證件,包括護照;
● 對工人處以罰款;
● 延遲或拒付工資;
● 以暴力威脅工人。
● 和有關管理人員談論雇傭政策,並檢查這些政策的副本文件。
● 查閱國家法律和雇傭合同,考慮關於終止無限期和固定限期合同的通知時限的規定。
● 和工人們談論他們的合法權利和責任,以確認他們是否是在沒有受到任何威脅的情況下自由接受雇傭並可自由解除雇傭關系。確保選擇和有代表性的工人面談,包括那些簽約形式不同的工人。
暴力威脅、騷擾和恐嚇
是否有證據表明,對工人及其家屬、或關系密切者,使用或威脅使用人身或性暴力 、騷擾或恐嚇?
不得對工人及其家屬、或關系密切者威脅使用或使用暴力 、騷擾或恐嚇,不得以此為手段恐嚇個別雇員或雇員整體。
● 單獨和工人談話,並記住這壹問題的敏感性。特別註意確保這些面談的保密性,以保護工人免遭報復。可能的話,在廠區外面談。
● 與雇主討論針對在工作場所的暴力、騷擾和恐嚇制定的公司政策,並查閱這些政策的副本。
● 查閱司法記錄,比如在勞資仲裁處,是否有任何針對公司的未決的投訴或訴訟,以確定其是否曾被指控過強迫勞動。
工資支付中的脅迫,包括債役和奴役
雇主是否通過不按規定支付、拖欠、延付或拒付工資的形式來約束工人為其工作?
雇主是否采用了非現金和“以貨代款”方式支付工資,以此構成工人對其的依賴性?
是否有證據顯示工人的工資是以禮品券、 優惠券或期票的形式發放的?
以業績評定或按計件工資計算的工人收入是否達到法定最低工資?
是否有證據顯示工人被要求付保證金,或為使其陷入債務而被非法或未經授權的扣減工資?
預付給工人的工資或提供給工人的貸款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工人是否被強迫工作以償還其欠下的或繼承的債務?
工資支付中不符合規定的做法,如拖延或不按規定支付,不被自動認為是強迫勞動。然而,某些濫用行為,特別是與其他形式的剝削壹起可以構成雇傭關系中的脅迫和強迫勞動。
應定期、直接地向工人支付法定貨幣形式的工資,“以貨代款”方式如果得到法律允許,只能部分支付。不能用非現金支付方式使工人負債,禁止以禮品券和期票的形式支付工資,因為這些支付形式有意或無意地剝奪了工人終止雇傭的能力。工人不應為償付其欠下的或繼承的債務而受到債務束縛或被強迫勞動。工資預付和貸款(以及相關利率)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範圍。不得濫用手段束縛工人受雇,包括移民工人和其他土著、部落工人。這種濫用行為,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 收取額外招聘費用;
● 延遲或不支付工資,並累積拖欠;
● 在計算和支付工資時進行欺騙,包括工資扣減;● 要求工人支付保證金;
● 惡意進行工資預付或提供貸款,並收取過高的利率。
● 審查工資單,以確定在任何支付或不支付工資時,是否存在脅迫,以及是否存在不合法或原因不明的扣減。審查工資記錄,考察領計件工資的工人是否獲得法定最低工資。
● 向工人了解工資的支付情況(如:工資是否及時、準確支付,加班和法定扣減計算是否正確),他們是如何被招聘的,是否被要求支付保證金或招聘費用給雇主或第三方。
● 確保對多層次有代表性的工人進行訪談,比如那些持無限期和固定限期合同的工人,以及鐘點工和計件工。
● 向經理和人力資源部人員及了解招聘和工資支付的政策與做法。
● 確認是否以出售公司的產品、工具或制服,作為使員工依賴雇主的壹種手段。
● 必要的話,審查工資預付和貸款的記錄。
● 隨機選擇工資單及和工資相關的記錄,審查是否存在不當行為。采取適當措施,確保公司沒有使用“雙重賬簿”誤導審計員。
● 考慮是否應特別註意土著、部落工人和/或移民工人的權利。采取適當措施確認,公司是否給分包任務給債役和奴役勞工風險性較高的非正規作坊。
● 如果雇主通過私人職介所雇傭工人,向管理人員了解相關政策。可能的話,會見這些職介機構的代表,討論有關招聘政策和程序。
● 交叉檢查這些管理人員和工人提供的信息,以確保其有效性。
紀律措施
是否有證據表明紀律制裁要求或導致了工作的義務?
從廣義上講,在工作場所的紀律措施不得包括以額外的工作相懲罰,強迫和強制勞動不得被用作紀律或對工人參與罷工的懲罰。對違紀處以貨幣性質的制裁, 而非強加工作義務的制裁,壹般不被視為違反國際相關強迫或強制勞動標準。
● 和廣泛層次的工人交談,以確認紀律措施是否要求或導致了義務工作,特別是努力去查明和會談那些因不同類型的違規行為被懲戒的工人。
● 如果最近發生過罷工,向參加或領導這次罷工的工人了解,確認他們是否因為罷工而面臨懲罰,以及這些懲罰是否涉及義務工作。
● 審查公司有關紀律措施和制裁的文件(如公司的政策和程序;給予工人的書面警告或譴責),以確定公司是否把工作作為壹種對工人的約束手段。
● 和管理人員交流有關紀律措施,特別是管理部門應對罷工的政策。還要努力向監督人員了解,確認對工人的紀律措施是否導致額外的工作義務。
強制超時工作
員工是否在處罰的威脅下,被迫進行超過國家法律或相關集體協議(若有的話)允許範圍的超時工作?
是否有證據表明雇主利用工人的弱點和使用威脅,讓其在正常工時之外進行工作或服務?(例如威脅解雇或經濟制裁)工人是否被強迫參加超過法律或集體協議規定範圍的超時工作,以獲取法定最低工資?
與超時相關的惡劣工作條件並不自動被認為是強迫勞動。然而,如果是在以處罰為威脅的條件下,雇員被要求在法律或集體協議(如果有集體協議)允許範圍之外超時工作,就可能成為強迫勞動,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工人因為害怕被解雇而超時工作,他們的加班時間遠遠超過了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而在其他情況下,工人的報酬是基於生產指標而定,他們不得不超時工作,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獲得最低工資。這些情況下的工人理論上可以拒絕加班,然而,如果他們處在壹個弱勢地位,這可能意味著,實際上他們沒有選擇而不得不工作,以保住工作或賺取最低工資,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工作是建立在利用工人的弱點之上,以懲罰,解雇、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水平的工資相威脅,這就不僅僅是壹個工作條件惡劣的問題,而構成了強迫或強制勞動。
● 向工人詢問他們是否被要求在每天、每周或每月的法定加班時間之外進行超時工作。審查雇用合同中與工作和加班時間相關的規定,並與員工討論這些規定。
● 考察是否使用了威脅手段來強迫工人工作,例如以解雇相威脅。
● 考察工人是否因拒絕參加超出法定最長工時的加班而受到任何類型的懲罰。
● 審查具有代表性的每日工作時間記錄單樣本,並與生產日誌相互對照,以確定員工是否超時工作。
● 與管理人員交流加班勞動使用情況,尤其在生產最後期限時。考慮管理人員是否知道有關超時工作的法律規定。
● 審查公司有關超時工作的政策。
● 審查工人的工作時間記錄單,確保審查了具有代表性的不同類型的以及不同合同形式工人的工作記錄單。
● 在下班時間查訪工作場所,考察工人是否超時工作。
行動自由
是否有證據表明,工人在工作時間以外被限制在工作場所或雇主經營的居所?
是否有證據表明有任何其它對工人行動自由的限制?
工人無論是否在工作時間,都不應被限制,監禁或以其他方式被扣留在工作場所或雇主經營的居所。禁止對工人行動自由的非法限制。然而,作為工作場所的相關紀律,於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對行動進行合理限制是允許的。
● 與管理人員和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談論有關雇主經營的居所的公司制度,並審查這些政策。
● 考察公司的安全措施,特別是保衛人員的角色和責任。考慮是否有使用保安在工作場所內外限制工人行動的不當行為。
● 與工人談論有關在工作場所、在宿舍及宿舍周圍的行動自由情況。
● 考慮使用場地監控,用來審查工作場所和雇主經營的居所。
與技能發展和職業培訓相關的條件
如果雇主提供培訓機會,是否工人隨後被要求工作壹段既定的時間讓雇主收回成本?
工人是否有權在到期前終止雇傭合同,而不必償還公司的培訓費用?
提供給工人的培訓機會應是工人自願參與的。提供這些機會的雇主不應強加不合理的工作或服務做為收回相關成本的手段。這裏的關鍵原則是工人終止雇傭合同的自由,建議雇主不要規定工人在償清培訓成本之前不能終止合同。
● 審查工資記錄是否有培訓費用的扣減。
● 審查雇傭合同中關於培訓機會及相關付款安排的條款。
● 找出在培訓中受益的工人並同其交談,確定他們是在何種條件下得到並參加了這種培訓。
● 同管理層談論關於培訓政策和自由終止雇傭合同的相關事宜。審查培訓和終止合同的政策。
人口販運和強迫勞動
以就業為目的的移民和對移民工人的招聘
移民工人是否得到公平的對待,他們的工作條件是否與當地工人的相當?
是否有證據表明,移民工人或其家屬受到向當局告發的威脅,由此被脅迫接受或維持雇傭?
工人是否被要求向雇主或中介支付費用而得到工作?
是否有證據表明工人在被雇傭時交納了保證金?
如果國家法律允許向工人收取招聘費,工人是否有自由隨時終止合同,而不受威脅被處以罰金?
工人是否掌握其私人證件(如出生證明、護照、工作許可、居留證或身份證) ?
是否有證據表明雇主扣留或沒收工人的身份證件?
如果工人出於安全或其他原因要求雇主保存其個人文件,工人可以隨時要求要回這些文件嗎?
雇主是否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導致脅迫和販賣剝削勞工的惡劣條件和欺詐行為?
移民工人無論其法律地位如何,都應得到公平對待,且應享受與本地工人相當的工作條件。他們有權(在按國家法律或集體協議作出合理通知後)自願和自由地接受和終止雇傭,而不受任何威脅。雇主應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導致脅迫和販賣剝削勞工的惡劣條件和欺詐行為。非法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員不應受到向當局告發的威脅,或以其它方式脅迫受雇。
禁止諸如沒收或扣押工人身份文件的行為。但是,如果員工要求,雇主可提供安全地點存儲這些文件,工人可隨時自由存取。雇主也可以向工人提供原始文件的復印件,並開具“收據”列出交給雇主保管的文件清單。
● 考查移民工人的工作條件是否與本地員工相當。
● 審查工資記錄,確保移民工人和本地員工具有同等的工資水平。
● 審查公司的政策和移民工人的合同,並考查接受和終止雇傭的相關條款。
● 詢問移民工人是如何被招募的,他們是否向雇主或中介機構支付了費用或保證金。如果工人支付招聘費,考查他們是否可以自由終止合同。
● 如果工人要求管理人員為其保存身份文件,審查這些文件的保存地點,詢問工人是否可以隨時存取這些證件,並和管理人員或人力資源部人員談論公司的政策和程序。詢問工人在哪些條件下可獲得他們的個人文件。
● 同管理人員探討所采取的和移民工人有關的防止惡劣條件和欺詐行為的措施。
● 考查是否應特別註意土著人、部落人和/或移民工人的權利。交叉檢查,移民工人的護照或任何合同文件是否被雇主以“安全保管”為由取走。
私營職業介紹機構和雇傭合同
是否有證據表明,委托私營職介機構的雇主,已采取措施監督這些機構並預防和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相關的惡劣行為?
是否只委托那些經國家主管當局許可或認可的職介機構?
雇主是否能確保那些通過職業介紹機構聘用的工人沒有支付招聘費用給職介機構?
給所有工人提供的書面雇傭合同是否使用他們容易理解的語言?
雇傭合同是否就工資、工作時間、終止雇傭的正當理由及其它與強迫勞動有關的問題明確了工人的的權利和責任?
招聘的有關費用和成本不應直接或間接地,全部或部分地向工人收取,而應該由公司或雇主承擔。直接委托私營職介所招募工人的企業,應確保這些工人在最低工資、工作時間、加班及其他和防止強迫勞動有關的條件方面得到充分保護。
雇主應提供書面雇傭合同,使用所有工人容易理解的語言,並就工資、工作時間、終止雇傭的正當理由及其它與強迫勞動有關的問題
明確工人的權利和責任。
● 同那些通過私營職介機構招募的或職介機構直接雇傭的工人交談,識別出移民工人並與其談話,特別要問他們是在何種條件下被聘用的。
● 審查移民工人,及通過私營職介機構招募或職介機構直接雇傭的工人的雇傭合同。
● 考查這些職介機構所雇傭工人的雇傭條件,特別是有關工資支付,工作時間,超時,和其他相關問題。
● 審查工資單中是否存在原因不明的或非法的工資扣減。
● 同被委托的職介機構代表談論招聘程序,審查有關的公司政策。
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
是否有證據表明兒童被置於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例如,債務束縛,強迫或強制勞動,奴役或出售及販運兒童)?
兒童從事債役,奴役,強迫或強制勞動,以及所有形式的奴隸制和類似奴隸制的做法,比如出售和販賣兒童,都是嚴格禁止的。雇主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消除這些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並設法確保他們委托的任何私營職介機構沒有參與這些行為。
● 制定措施來鑒別工作場所中的童工,方法可以是采取有效的年齡估測技術和相互對照信息,這些信息來自於現場考察,對工人的詢問,審查相關公司和工人檔案,以及同管理人員談話。
● 同跨部門具有代表性的工人交談,討論工作條件,特別是招聘,以確定是否具有防止和消除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的保障。要註意這壹話題的敏感性質,務必與那些妳認為可能是兒童的工人交談。
● 同管理人員探討有關童工勞動及其最惡劣形式的政策,審查這些政策,並詢問關於防止在公司運作中和通過私營職介機構招聘或使用童工的具體措施。並討論措施立即解救並保護所發現的處於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的兒童。
雇主常見弊端
前言
本冊以雇主和企業常見問題的方式,介紹關於強迫勞動和販運人口的信息。它包含了非常豐富的主題,諸如強迫勞動的形式;國際上關於強迫勞動和販運人口的最新統計數據;雇主組織和企業在處理上述問題時扮演的角色;相關的國際標準,如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和聯合國關於人口販運問題的巴勒莫議定書;監獄工人;以及在雇傭中使用債務束縛和其他形式的脅迫。本手冊的最後收錄了資源列表和網站地址方便讀者查詢更多的信息。或者可以查閱第壹冊:《簡介和概述》 ,關於強迫勞動和販運人口的壹般信息,和第五冊:《采取行動的指導》 ,關於雇主和企業可采取的行動的詳細信息。請註意本冊中的有些信息也會在其它手冊中提及。
打擊強迫勞動:雇主和企業的角
色1
如何解決強迫勞動的問題?
根除強迫勞動需要多方面的行動。首先,要對在不同的環境下強迫勞動是怎樣進行的有更清楚的認識,還要了解有誰且是如何受到了影響。其次,國家要采用和實施強有力的法律和政策,取締各種形式的強迫勞動,保護受害人,對違法者加以其應得的懲罰。同時,壹系列適應國情和強迫勞動問題類型的實際行動也是必要的,包括提高公眾對於強迫勞動的風險意識;為潛在非正規移民工人提供可選的當地就業機會和技能培訓;教育工人了解自身的權利,嚴格執行法律,監督和規範職業介紹機構、勞務承包商和雇主的行為;幫助被救出的強迫勞動受害者康復和重新融合。長期來看,預防強迫勞動要依靠目標明確的消除貧困的行動,如增收措施、小額保險項目、保證所有工人有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在打擊強迫勞動和販運人口方面雇主和企業可以扮演什麽樣的角色?
雇主和企業在打擊強迫勞動和販運人口方面扮演著關鍵的角色。事實上壹些企業領導在這些問題上已經實施了重大舉措。但是,企業的角色不能和其他重要參與者分開,即政府和社會夥伴。基於這樣的認識並出於幫助指導企業行為的目的,國際勞工組織制定了《企業領導打擊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十項原則》。這些原則概述了公司和雇主針對這些問題可以采取的壹些步驟:
● 確立清晰透明的公司政策,制定預防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的措施。明確指出該政策適用於涉及公司產品生產和供應鏈中的所有企業;
● 培訓審計人員,人力資源部人員和合規管理專員,使其能鑒別強迫勞動行為並尋求合適的補救措施;
● 定期為利益相關者和潛在投資商提供信息,以具有明確的長期商業道德承諾(包括防止強迫勞動)的產品和服務吸引他們;● 促進各產業部門(如農業、建築業和紡織業)內部的協議和行為準則,鑒別存在強迫勞動風險的領域並采取合適的補救措施;● 公平對待移民工人。仔細監督提供合同工的職介機構,尤其是涉及跨國行為的,並且將有惡劣行為和強迫勞動的機構列入黑名單;
● 確保所有工人都有書面合同,合同應使用他們易於理解的語言,就工資支付、超時工作、扣押身份文件及其它與防止強迫勞動有關的問題明確他們的權利;
● 鼓勵企業間的國內和國際活動,鑒別存在潛在問題的領域並交流良好行為;
● 通過職業培訓和其他適當措施,為幫助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受害人的方案和項目作出貢獻;
● 在政府、工人、執法機構、勞動監察部門之間搭建橋梁,促進打擊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行動間的合作;
● 與媒體合作,尋求創造性的方法來獎勵良好行為。
怎樣確認公司運作中是否存在強迫勞動?
壹些值得註意的跡象包括:
● 負債工人。已負債或可能負債的工人可能會被脅迫為某個雇主工作以償還債務;
● 監獄勞動。使用服刑人員本身並非強迫勞動。但是,服刑人員須是自願受聘於公司工作,同時其工資、福利、職業安全和衛生等條件應和自由勞工相當;
● 企業所在國的國家權力機構出於發展目的而強迫人民參與建築業、農業和其他公共行業的工作;
● 剝削行為,如強迫超時工作或要求雇傭保證(以經濟或個人身份文件的形式);
● 移民工人特別容易成為強迫勞動的受害者;● 沒有簽訂合同的工人,他們很可能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包括終止雇傭的權利;
● 最後,鑒別潛在強迫勞動的實用清單可為雇主和企業提供有用的工具。
公司和雇主怎樣避免販以強迫勞動為目的的販運人口的風險?
現代社會勞動力市場靈活快速的運作,對於依靠第三方招募工人的雇主是不利因素。如果企業中有移民工人,特別是委托第三方聘入的,那公司應該了解他們是誰,來自哪裏,同時確保他們是通過完全公開的招聘進入公司的,不存在欺騙和脅迫。此外,制定相關政策作為公司招聘移民工人的指導,及只委托信譽良好的招聘和就業機構也很重要。
強迫勞動的形式
什麽是強迫勞動?
強迫或強制勞動是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的壹切勞動或服務。若國家、私營企業或個人出於意願和權力而強加給工人殘酷的剝奪,如人身暴力或性虐待,則此時的勞動是被強迫的。強迫勞動包括如下行為:限制個人行動;扣押工資或個人文件以強迫工人繼續工作;或者是讓工人陷入欺騙性的債務中無法逃脫。強迫勞動是壹種刑事犯罪,是違反基本人權的。
國際勞工組織第29號公約中,強迫或強制勞動定義的關鍵要素包括:
1. 以懲罰相威脅。 這種懲罰可能是刑罰制裁或是剝奪權利或特權。報復威脅可能以不同的形式體現,從最明顯的,包括使用暴力、人身強迫甚至是死亡威脅,到比較微妙的,心理上的,如以向政府當局舉報非法移民工人相威脅。
2. 非自願的工作或服務。 任何工作關系都應該建立在合同雙方共同意願的基礎上,這項原則也意味著雙方在符合國家法律或者集體協議情況下,做出合理通告後,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如果工人因害怕遭受懲罰,而不能更改自己的意願,這種情況可能被視為強迫勞動。這種非自願可能來自外部的、間接的壓力,如克扣工人的部分工資或扣留工人的身份文件。
3. 所有工作或服務。 這包含了所有類型的工作、服務和職業,涵蓋所有行業、部門和職務,既包括合法正規的雇傭也包括非法非正規的雇傭。
4. 任何人。 既包括成人也包括兒童,無論其所屬國籍,且與受害人是否有強迫勞動被發生國的國籍無關。
在第29號公約中,“以任何懲罰相威脅”
由哪些內容構成?
第29號公約(1930年)定義強迫勞動為:“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的壹切勞動或服務”在該定義中,“以任何懲罰相威脅”不僅指刑罰制裁,也指權利或特權的喪失。就實際情況而言,可能存在很多人身和/或心理的形式,如:
● 對工人,其家屬或關系密切者的人身暴力;● 性暴力;
● 拘禁或其他人身限制;
● 經濟懲罰;
● 向當局(警察局、移民局等)舉報並驅逐,如非法受雇的移民工人的情況;
● 排除未來就業的可能;
● 排除在社區和社會生活外;
● 剝奪權利或特權;
● 剝奪食宿,或其他生活必需品;
● 更換到更差的工作條件;
● 失去社會地位。
有多少人被困在強迫勞動中?
國際勞工組織估計全球範圍內至少有1230萬強迫勞動受害者。其中,980萬受害人被私營雇主和企業剝削,這其中超過240萬是被販運的人口。剩余的250萬被國家或是反政府武裝團體強迫參加勞動。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占到了全部被強迫勞動者的40-50%。幾乎所有的強迫商業性性剝削的受害者都是女性,她們也占到了經濟剝削受害者的56%。
亞太地區是強迫勞動者分布最多的地區(占總數的77%),其次是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11%)。工業化國家大概有3%的強迫勞動受害人,其中四分之三是被販運的2。
2 這些數據來源於:《國際勞工組織:全球反強迫勞動聯盟:國際勞工組織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的後續全球報告》2005年,日內瓦。關於得出這些數字的方式的討論,見Patrick Belseret.al,的《國際勞工組織對全球強迫勞工的最低估算》2005年,日內瓦。
3 關於強迫勞動的不同形式的更多信息,參見第壹分冊《簡介和概述》 。
強迫勞動和販運的強迫勞工的地區分布
強迫勞動總數 人口販運總數
亞洲及太平洋 9 490 000 1 360 000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 1 320 000 250 000
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 660 000 130 000
工業化國家 360 000 270 000
中東和北非 260 000 230 000
轉型國家 210 000 200 000
全球 12 300 000 2 450 000*
* 註:由於四舍五入,數字相加不等於總數
強迫勞動有哪些不同的形式3?
強迫勞動有很多的形式—其中部分是國家強迫的,但是絕大部分存在於私營經濟中。強迫勞動可能是販運人口和非法移民所致,這個問題日見嚴重並影響到世界上各個地區。強迫的方式包括債務束縛,奴隸制,濫用習俗和欺騙性的招聘體系。壹些最為常見的強迫勞動形式包括:
債務導致的強迫勞動: 在南亞存在最為普遍,通常被稱為“債務勞動”,也被稱為“債務束縛”。在不同經濟部門,包括農業、造磚業、礦業和其他行業中都存在,常常是和長期的歧視聯系在壹起的。受害人通常是社會中最為貧困的人員,在某些地區,土著或部落人民最容易受影響。個人抵押自己或者家人的勞務給放貸人來償還貸款或預支的工資便產生了“債務束縛”。
監獄強迫勞動: 國際法壹般不認為監獄勞動就是強迫勞動。但是,未經法庭宣判的服刑人員的非自願的且沒有公共機構監督的勞動被認為是強迫勞動。相似地,服刑人員為私營企業提供的非自願勞動也是強迫勞動。
人口販運導致的強迫勞動: 人口販運,或販賣人口,常常和強迫勞動聯系在壹起。有組織的犯罪網絡或個人助長著人口販運,同時販運也涉及了以勞動剝削為目的的欺騙性招聘,詐騙和敲詐。
與勞動合同體系中的剝削相關的強迫勞動: 現在,世界上幾乎任何壹個地方都存在這種現象。比如,移民工人發現因為高額費用的收取,他們被“捆綁”於勞動合同,壹旦到達目的國,更換雇主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哪些工人最有被強迫勞動的“風險”?
強迫勞動是壹種全球性現象,影響到各個地區、國家和經濟部門,及正規和非正規雇傭關系中的工人。但是,某些類型的工人更加容易成為脅迫的受害者。有些是因其種族背景,相對貧窮或非法居留狀態而尤其處於危險:
● 那些屬於長期遭受歧視群體的工人,如拉丁美洲的土著和部落人群,南亞的下層種姓階級,特別是這些群體中的婦女;● 移民工人,尤其是沒有合法身份的,很容易被脅迫受剝削;● 非正規企業就業人員,包括為家庭作坊工人,在邊遠農村地區,處於正規經濟邊緣的工人;
● 青年和無技能或不識字的工人,對自己合法權利的認識會比年長、有技能和受過更好教育的者要少。
另外,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被強迫在不同部門勞動,也包括強迫商業性性剝削(影響的基本都是女性)。
強迫勞動的原因有哪些?
強迫勞動絕大部分根源於貧困、不公平和歧視,以弱勢和無保護的工人為代價,追求經濟利益。立法不足和執法不嚴使得違法者很少受到指控和處罰。在這樣的情況下,對壹小部分不良雇主、中介和販運人口者而言,強迫勞動潛在的收獲大於可視的風險。國際勞工組織估計從被販運強迫勞動者身上榨取的年收益是316億美元,其中壹半是在工業化國家獲得的。強迫勞動同時也受政治因素的激發。
強迫勞動與專制國家的關聯難道不是更甚於其與私營部門的關聯嗎?
直接由國家導致的強迫勞動始終值得關註。但據國際勞工組織估計,大多數的強迫勞動受害人是被私營機構剝削的。強迫或強制勞動是壹個國際現象,在所有的地區存在,不管是發達還是發展中國家,正規還是非正規經濟,跨國企業的全球供應鏈還是中小型企業。並且,強迫或強制勞動廣泛分布於不同產業,如農業、制造業和服務業。在世界範圍內,傳統的奴隸制和國家支持的強迫勞動在日益減少,但私營經濟部門下其他形式的強迫勞動卻正處於上升趨勢中。
打擊強迫勞動的
國際標準4
關於消除強迫勞動有什麽國際文書?
國際勞工組織通過了兩個關於強迫勞動的公約(對批準了的成員國有法律約束力)。第壹個是《強迫勞動公約》,即1930年第29號公約,要求消除所有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1957年又補充了《廢除強迫勞動公約》(第105號)。後者是在因政治目的而越來越多地使用強迫勞動的時期通過的,要求制止以下用途的強迫勞動:
● 政治脅迫或教育,或對發表政治言論的制裁● 為經濟發展組織動員勞動力
● 勞動紀律
● 對參與罷工的制裁
● 種族、社會、民族或宗教歧視
這兩個強迫勞動公約屬於國際勞工組織得到最廣泛批準的公約,也被認為是“基礎性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這意味著免於強迫勞動、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消除童工,以及消除工作中的歧視,是實現體面勞動必不可少的四個基本點。另外,1998年通過的《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要求所有成員國,包括尚未正式批準公約的成員國,也要尊重並倡導消除強迫勞動。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中對強迫勞動的定
義有沒有例外?
第29號公約將強迫勞動廣泛定義為“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的非本人自願的壹切勞動或服務”。但是,公約同樣明確以下形式的強迫勞動不屬於該定義的範圍:
● 義務兵役法要求的純軍事性質的工作和服務;● 完全自治國的公民正常民事義務工作和服務的組成部分,如陪審義務及救助危難人員義務;
● 經法庭宣判後的人提供的工作和服務,但必須在公共權威的監督和控制下進行,且該人並未受聘或受控於私營個人、企業,或協會;
● 緊急情況下的工作和服務,如戰爭或災難,後者諸如洪災、地震、饑荒或任何危及全體或部分人民生命和安康的情況;● 由社區成員為本社區直接利益提供的壹些輕微的社區服務,如日常維護工作、衛生工作,或是維護村莊內的道路以及水利設施。
國際法是怎樣處理人口販運問題的?
新出臺的打擊人口販運的國際和地區性文書反映了對人口販運問題日益增長的重視,如《聯合國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公約》(2000年),又稱《巴勒莫議定書》,以及《歐洲理事會打擊人口販運行動議定書》(2005年)。這些新的國際文書傳達了壹種日益增長的共識,即販運人口可包括,可導致或可被用於強迫勞動,奴隸制和奴役。這些國際文書的通過和批準在很多國家促進了立法和實踐的迅速變化,並促成了在該領域中新政策的采用。
監獄勞動
監獄勞動是否作為強迫勞動的壹種形式被禁止?
國際勞工組織的強迫勞動公約(第29號和第105號)沒有禁止使用監獄勞動,但對其使用做出了明確限制。監獄勞動只能針對經法庭宣判的服刑人員,而候審拘留人員,及由行政決定被監禁的人員不能被強迫勞動。服刑人員的工作必須得到公共監獄管理局監督,並且服刑人員不得被強迫為監獄內外的私營企業工作。
然而, 即使在上述情況下, 第105號公約還是禁止出於以下目的使用監獄勞動:
● 政治脅迫或教育,或作為對發表政治言論的制裁● 為經濟發展組織動員勞動力
● 勞動紀律
● 對參與罷工的制裁
● 種族,社會,民族或宗教歧視
當監獄勞動與監獄內外的私營商業活動相連時,工作不能是強制的。服刑人員必須是自願接受雇傭,並且如果公司使用監獄勞動,應保證服刑人員的工作條款和條件與相關行業中自由工人的相當。
在什麽條件下監獄勞動是被允許的?
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 經法庭宣判的人員提供的,且由政府監督和控制完成的工作或服務,不被認為是強迫勞動。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以確保此類監獄勞動不被認為是強迫的:
● 此人已被認定違法,且判決是由獨立的法庭按照司法程序宣布的。被拘留尚未被定罪的人,例如正在等待審判或未經審判拘留的人,沒有勞動的義務;但是,如果他們要求,這並不妨礙為其提供工作並在自願的基礎上完成。
● 工作由公共權威監督和控制。在國家監獄中,公共權威通常由監獄管理機構代表。
● 服刑人員不能受雇或受控於私營個人、企業或協會。
在私營部門,強制監獄勞工受控於私營個人或公司是違反國際準則的。但是私營企業或個人可以雇傭自願為他們工作的服刑人員。雇傭服刑人員在監獄內外為其工作的公司應保證服刑人員的工作條款和條件與相關行業中自由雇傭關系下的工人相當。公司還應確認這些工人已同意為私營雇主工作。
壹些關於監獄勞動會如何與私營部門關聯的例子,包括:
● 作為教育或培訓計劃的壹部分,服刑人員與私人實體合作;● 服刑人員在獄中的車間工作,其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出售給私營實體;
● 作為保釋計劃的壹部分,服刑人員在監獄外為私營實體工作;● 服刑人員壹般是在監獄裏勞動, 為由私營實體管理的勞改機構的運作而服務;
● 有些服刑人員白天在監獄外為私營公司工作,晚上回到監獄。
確保監獄裏的工作是在類似於“自由勞動關系”
條件下進行的是什麽意思?
如果企業使用監獄勞動, 建議應保證服刑人員的工作條款和條件與相關經濟行業中自由雇傭的工人的相當。特別是,服刑人員應享有同自由工人壹樣的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並具有相當的工資標準及社會保險福利;允許有食宿費用的扣減。還建議公司確保服刑人員是自願工作,而未遭受壓力或懲罰的威脅,例如在監獄裏失去權利或特權。以確保起見的壹種方法就是讓監獄工人提供同意工作的書面文件。
脅迫
如果壹個雇員口頭或書面表示同意工作, 那怎麽會有強迫勞動的問題?
雇員正式的同意並不能保證都是出自其自由的意願。例如當在懲罰的威脅(例如暴力威脅)下同意工作,雇員是不可能“自願提供”的。在這種情況下, 外來的約束或間接的脅迫都幹涉了工人自願工作的自由。這種約束可能來自權威機構的行為,例如法律條款,或者可能來自於雇主的手段,例如移民工人被欺騙性的虛假承諾誘惑並以及被扣留身份文件或者被強迫繼續受控於雇主。按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定義,這些行為都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在雇傭期間扣留個人文件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嗎?
不壹定。但如果工人無法自由得到這些文件,而且他們感到壹旦終止雇傭,就有喪失這些文件的風險,那麽扣留身份文件或者其他個人貴重物品就可以被認為有強迫勞動的跡象。在許多情況下,沒
有這些文件,雇員就無法找到另壹份工作,甚至無法作為公民享受某些服務。
為滿足生產最後期限而強制超時工作是否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如果是在國家法律允許範圍內或集體協議中同意的,那超時工作的義務不被認為是強迫勞動。這意味著,根據國際標準, 強迫勞動只發生在強制加班超出每周或每月法律允許的範圍時,無論以何種理由超時。當雇主要求雇員在明顯違反了有關工時的法律的條件下工作, 並以懲罰相威脅,就可能出現強迫勞動。
但是, 在壹些情況下,由於害怕被解雇,雇員們超出國家法律規定範圍進行超時工作, 而在其它情況下,工人們不得不進行多於法定最長時間的工作,因為這是唯壹能掙得最低工資的方法 (例如,工資是根據產量指標計算的)。在上述情況中, 即使工人理論上能拒絕工作, 但其弱勢地位使他們別無選擇,為了掙得最低工資或保住工作(或者兩者兼有)而不得不超時加班。國際勞工組織實施公約和建議書專家委員會認為,這成為了壹種以懲罰相威脅強制工作的情況,因此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如果我提供全額工資和福利, 會出現強迫勞動的問題嗎?
如果工人在懲罰的威脅下沒有終止雇傭的自由就構成強迫勞動,無論妳是否提供工資或其它形式的補貼。
什麽是債務束縛和債役勞動?
債務導致的強迫勞動,在南亞通常稱為“債役勞動”,但也被廣泛稱為“債務束縛”。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調查, 債役勞動存在於農業、磚窯、大米磨坊以及南亞和拉丁美洲的其他經濟活動中。也有可能出現在皮革業、漁業和地毯工廠中。受害者通常是社會中最貧窮的人, 大多是文盲並很容易被欺騙,且對自身的權利壹無所知; 如果他們試圖脫離雇傭,壹般會被抓住並強制遣回。在壹些地區, 土著和部落居民受影響最嚴重。
債務束縛在《聯合國廢除奴隸制補充公約》中被法定為:“因債務人典質將其本人或受其控制之第三人之勞務充作債務之擔保,所服勞務之合理固定價值並不作為清償債務計算,或此種勞務之期間及性質未經分別限制及訂明,所引起之地位或狀況”。
當男性的壹家之主為從雇主處預支工資或必要時貸款,而抵押了自己及其家庭成員的勞動力時,債役會影響整個家庭。債務束縛(及其他形式的脅迫)通常建立在由承包商和分包商構成的復雜體系中,他們都從債務勞工身上分取壹份利益, 有些工人工作了多年都得不到任何實質收入。
人們是如何被脅迫從事強迫勞動的?
很多強迫勞動情況中的關鍵因素是:當人們沒有自由同意工作時。對其脅迫誘使。有很多脅迫的形式是您應該意識到的:
● 出生/後裔成為“奴隸”或受債役;
● 誘拐或綁架;
● 販賣人口;
● 在工作場所限制人身自由;
● 心理強制, 如:以懲罰相威脅命令工作;
● 債務陷阱(虛假的帳目,膨脹的價格,貶值的貨物等);● 關於工作種類和條款的欺騙或虛假承諾;
● 扣押或者不發工資;
● 扣留身份文件或者其他個人貴重物品。
有時人們是自由接受工作合同, 但是當他們改變主意卻無法離開。這樣也構成了脅迫。
如果公司要求雇員工作到規定的期限,以收回培訓相關的費用,這被認為是強迫勞動嗎?
公司有時會投資大筆的資金來提高其雇員的技能和知識, 特別是當培訓只有國外才有的時候。他們可能會與受培訓的雇員簽訂協議,該雇員需為公司工作壹定的時間,以此收回公司的投資成本。這類的協議削減了受培訓工人終止雇傭關系的自由,因此在壹些情況下就可能上升為強迫勞動。但是當決定該情況是否構成強迫勞動的時候有幾個因素應該被列入考慮範圍, 例如:
● 受培訓工人接受培訓後在公司工作的時限;● 收回培訓成本所需時限, 並要考慮到培訓時間和費用,該時限是否合理;
● 如果受培訓工人償付壹部分培訓費用後,是否能辭職。
為了防盜和保障我雇員的人身以及財產安全, 我聘請了保安人員,並將工作場所的門鎖起來,這是否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正如扣押個人文件壹樣, 鎖門可以被認為是強迫或強制勞動的壹種跡象。它限制了工人的行動自由並涉及了雇傭自願性的問題。但是,這裏的要點是:強迫勞動的特點是以懲罰相威脅,涉及到非自願提供的工作或服務。如果沒有以懲罰相威脅,而且工作是自願進行的,這就不被認為是強迫勞動。
類似地, 出於安全原因在工廠出口設置保衛人員不被認為是強迫勞動。但是,不適當的使用保安人員可能成為強迫勞動的征兆,因此需要避免這點並且小心對待。
壹個為免遭貧窮或饑餓而被迫工作的人是否是強迫勞動的受害者?
不是。壹個人為維持生活不得不工作的事實並不會把工作或服務變成強迫勞動, 只要此人能夠接受和終止工作(給雇主合適的通告)而不用害怕受懲罰。但是,如果雇主利用這樣的經濟狀況而提供過低的工資, 就可能出現強迫勞動的情況。
如果雇主得到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能否認為該未成年人自願接受工作?
大多數國家都對簽訂勞動合同規定了最小年齡, 可能與義務教育結束的年齡相配合。但是可能會危害健康、安全或有損精神狀況的工作壹般是禁止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參加的,所以未成年人自己或其父母同意接受此類雇傭都是不生效的。
人口販運和強迫勞動
什麽是人口販運?
人口販運,或販運人口,可能會導致強迫勞動。它涉及以剝削為目的的人口遷移,通常是跨國界的。近幾年, 販賣人口有了些新的形式和規模, 通常與信息技術、交通以及跨國有組織犯罪的發展有關。其來源國、中轉國和目的國牽涉到發展中國家、轉型國家、以及具備市場經濟的工業化國家。在作為《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2000年) 5 之補充協議的《防止、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公約》(又稱《巴勒莫議定書》)中有人口販運的法定定義。定義強調以下重點:
● 人口販運涉及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等活動;● 其手段包括強迫,欺騙,誘拐,脅迫,欺詐,威脅,濫用權力或脆弱境況;
● 其目的被定義為剝削,包括強迫勞動或服務, 奴隸制或類似做法,以及奴役。
此外,《巴勒莫議定書》中對販賣兒童(18歲以下)和成年人做出了區分。任何以上提到的不法的行為在販賣兒童中都不適用的。販賣兒童也被國際勞工組織182號公約定義為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的壹種。
人口販運是如何與強迫勞動相聯的?
強迫勞動也可能發生在被誘騙移民,進而遭受商業或性剝削的人身上。人口販運可從聯系提供境外工作的職業介紹所開始,壹旦被運送到目的地國家,雇傭條件就改變了,個人文件也被扣留,並出現脅迫。結果即是強迫勞動。
這類強迫勞動也可能出現在當個人,有時是兒童,被綁架,拐騙或者“出售”的情況下。這些強迫勞工大都從業於家政、農業、街頭販賣、性產業,及制造業的血汗工廠。
販運人口的原因有哪些?
有許多因素可以被看作是販運人口的原因,並在導致近些年販運人口增長中起重要作用:
● 國家之間和國家內部日益增長的不平等;
● 缺乏對人口販運危險的了解;
● 缺少安全移民機會的信息;
● 人員和貨物流動障礙降低,更先進的和更便宜的跨國運輸方式;● 合法移民到工業化國家的壁壘增多;
● 勞動力市場管理不佳,例如不健全的勞動法、勞工管理發展水平較低,包括低水平的勞動監察服務等;
● 勞動力及性剝削的利潤吸引了犯罪集團的興趣;● 移民渴望更好的生活,和對人口販運及其結果的無知。
國際勞工組織估計由人口販運而致的強迫勞動受害者的數量在全球達到了240萬。下表顯示了按區域劃分的數據:
人口販運導致的強迫勞動人數
亞太地區 1 360 000
工業化國家 270 000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 250 000
中東地區和北非 230 000
轉型國家 200 000
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 130 000
全世界 2 450 000*
* 由於四舍五入,數字相加不等於總數
更多信息和資料
關於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可以在哪
裏查到更多信息?
可從網站: www.ilo.org/forcedlabour 上獲得更多關於強迫勞動、人口販運和國際勞工組織行動的信息,或直接與國際勞工組織反強迫勞動特別行動計劃聯系:
Email: forcedlabour@ilo.org
傳真: +41 22 799 65 61
您也可以參閱以下重要文獻和網站:
國際勞工組織報告和調查
● 國際勞工組織:反強迫勞動國際聯盟, 日內瓦,2005● 國際勞工組織:消除強迫勞動,日內瓦,2007● 國際勞工組織:反人口販運行動, 日內瓦,2008● 國際勞工組織:以強迫勞動為目的的人口販運:如何監督對移民工人的招募,日內瓦,2006
● 國際勞工組織: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給勞動監察人員的手冊,日內瓦,2008
● 國際勞工組織:信息指南:防止對婦女移民工人的歧視,剝削和虐待,日內瓦,2003
國際雇主組織政策聲明
● 國際雇主組織, 非正規經濟: 雇主的方法,日內瓦,2006● 國際雇主組織,企業在社會中的作用,日內瓦,2005● 國際雇主組織, 企業社會責任: 國際雇主組織的方法,日內瓦,2003
● 國際雇主組織, 行為準則: 國際雇主組織立場文件,日內瓦,1999
其它相關資料
● 反奴隸制國際(Anti-Slavery International),發展受制:21世紀的歧視和奴隸制,倫敦,2008
● 反奴隸制國際(Anti-Slavery International),債務束縛,倫敦,1998
● 美國國務院,2008年人口販運報告. http://www.state.gov/g/tip/rls/tiprpt/2008/
網站
● www.ioe-emp.org
● www.unglobalcompact.org
● www.ungift.org
● www.antislavery.org
● www.ciett.org
● www.freetheslaves.net
反強迫勞動的指導原則
監獄勞動
i) 只有已被法庭宣判了的服刑人員才能被要求提供勞動或服務。這類工作或服務要在政府機構的監督下進行,如國有的監獄管理機構。服刑人員不得被聘或被安置到私營個體、公司或組織。不允許強制服刑人員在監獄內外或私人管理的監獄內為私營企業提供勞動或服務。
ii) 服刑人員提供給私營企業的勞動或服務必須是自願的,是其自由決定且不受到威脅或懲罰,包括在獄中權利和特權的喪失。
iii) 自願為私營企業工作的服刑人員的工作條件應與自由工人的相當。服刑人員的工資水平、社會保障福利以及職業安全和衛生標準都應與自由工人的相似。因扣除食宿而造成的, 合理的工資水平差異是可以接受的。
脅迫
i) 雇傭自由: 所有工人都有不受被懲罰的威脅,自願和自由接受雇傭的權利。
ii) 結束雇傭: 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符合國家法律或集體協議)提出通知後,可自由隨時結束不定期或長期的雇傭關系,而不受懲罰。規定了合同期限的工人,在合同到期後,不得被要求提供超期服務。雇主不得采取手段限制工人終止合同,如:要求保證金,扣押雇員文件,威脅或使用暴力,進行經濟制裁或要求償付招聘費用。
iii) 暴力威脅、騷擾和恐嚇: 雇主不得以任何懲罰威脅任何人為其提供勞動或服務。包括對工人、其家屬或關系密切者使用或威脅使用人身或性暴力、騷擾和恐嚇,以達到脅迫的目的。
iv) 以工資償付相威脅,包括債務束縛和抵押勞役:
a) 須按時發放工資,禁止使用剝奪工人實際終止雇傭可能性的工資支付方式,工資支付不得拖延或拖欠積累。
b) 工資須直接支付給工人,且要使用法定貨幣支付,或使用得到法律、集體協議準許或個人同意的支票或匯票支付。禁止以代金券,優惠券或期票支付。
c) 不得以貨物或服務的形式,作“以貨代款”支付,以造成工人對雇主的依附狀況。“以貨代款”支付只能在確保工人未被完全剝奪現金薪酬,且得到國家法律法規或集體協議允許的情況下,部分支付。
d) 以業績評定或按計件工資計算的工人收入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e) 雇主不得以債務束縛或強迫勞動的方式讓工人償還其欠下的或繼承的債務。
f) 工資欺騙、預支工資和給雇員借貸不得被用作扣留工人工作的手段。預支和借貸及扣減工資還債,都不得超過國家法律規定的限額。工人須被充分告知預支和借貸的發放及償還條款和條件。
g) 不得以讓工人陷入債務並將其約束為目的而扣減工資,且須采取措施限制工資扣減以防此類情況發生。工人須被告知工資扣減的條件和範圍,且只能在得到國家法律、集體協議或仲裁允許的範圍內扣減。
h) 不得強迫工人使用與企業掛鉤的商店或服務。在不可能使用其它商店或服務的情況下,雇主須確保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價格公正合理,目的不是讓工人陷入債務或脅迫相關工人。
v) 紀律措施:
a) 紀律規章措施中不得包括導致被迫勞動的制裁。
b) 不得采用強制勞動約束工人或作為其參加罷工的處罰。
vi) 強制超時勞動:
a) 不得以懲罰威脅工人進行超過國家法定和集體協議規定的工時的工作,如以解雇相威脅。
b) 不得在懲罰的威脅下,利用工人的弱勢地位讓其在正常日常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動或服務。如,雇主不得因工人需要掙到最低工資,而設定需超過正常工時才能完成的績效目標。
vii) 行動自由: 不得使用脅迫手段將工人限制或監禁在工作場地或有關場所(如雇主經營的居所)。不得在雇傭條件中強行要求工人居住在雇主經營的居所。
viii) 與技能發展和職業培訓相關的條件: 提供給雇員的培訓機會應基於自願。提供此類機會的雇主不得強加不合理的工作或服務,作為壹種收回培訓費用的方式。
人口販運和強迫勞動
i) 雇傭移民:
a) 移民工人,無論其法律地位如何,都應得到公正對待,應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導致脅迫及販運剝削勞動的惡劣條件和欺詐行為。
b) 移民工人應享受至少於當地工人相當的工作條件,並有權在合理期限內(符合國家法律或集體協議)提出通知後,自由隨時接受或結束雇傭關系,而不受被懲罰的威脅。
c) 雇主不得用向當局舉報來威脅非法移民工人或其家屬,脅迫此類工人接受或繼續工作。
ii) 招聘移民工人: 除非得到國家法律允許,否則不得直接或間接收取工人全部或部分招聘費用,包括辦理官方文件和工作簽證的相關費用。如果是合法的收費,這類費用應加以規範和公開,應有保障措施保護工人不受剝削。
iii) 扣押文件:
a) 禁止諸如沒收或扣押工人身份文件或其它貴重物品(如工作許可和旅行證件)的行為。
b) 但是,如工人要求,雇主可為這些文件提供安全保管。工人可根據需求隨時自由存取。
c) 雇主不得以約束工人為目的而扣押其個人文件。
iv) 私營職業介紹所: 委托私營職介所為其招聘員工的雇主,應在其影響範圍內並盡其能力采取措施以:
a) 確保這些職介所沒有把工人置於強迫勞動和販賣剝削勞工的危險中的欺詐行為。
b) 防止這些職介所濫用合同,如確認這些工人在工資有關的事項、工時、超時和其它工作條件上得到足夠的保護。
c) 盡最大可能保證招聘費和與招聘相關的費用由用人公司而非工人支付。
d) 只委托得到主管機構許可或認證的職介所。
v) 雇傭合同: 雇主須給移民工人提供書面雇傭合同,使用工人易懂的語言,明確指出他們在工資支付、工作時間、終止合同的正當理由,及其它防止強迫勞動相關問題上的權利和責任。
最惡劣形式童工
i) 雇主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包括債務束縛、奴役、強迫或強制勞動,及所有形式的奴隸制或類似奴隸制的作法,如出售和販賣兒童。
ii) 委托私營職介所招聘的雇主須確認這些職介所沒有用上述最惡劣童工的形式雇傭童工。
守法評估清單和指南
引言
這份清單樣本是為社會責任審計人員和公司內部或為公司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機構的社會責任審計人員而設計的。它在第三小冊《反強迫勞動的指導原則》 的基礎上列出了壹系列的問題和技術、政策指導:
本清單旨在幫助社會審計人員更好地進行評估*。這種評估是履行企業行為準則的關鍵環節,同時也使審計人員能在企業範圍及全球供應鏈上識別強迫勞動。從廣義上講,有效的社會監察可以為查明、防止和消除強迫勞動作出重要的貢獻。
本清單按專題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 監獄勞動
● 脅迫勞動
● 人口販運及強迫勞動
每壹個主題都包含壹個主要問題,內含壹個或若幹個子問題。問題之後是根據《反強迫勞動的指導原則》總結的政策指導,以及盡可能的舉例說明。然後就是壹些關於評估方法的建議, 包括:
● 對有關公司和員工材料的審查
● 對工作場所和相關設施(如宿舍)的檢查
● 對工人以及其代表進行現場和非現場訪談
● 訪談不同的管理人員代表
這個清單上設計的問題不是直接對管理者和工人提出的;而信息應該利用上面提到的方法去搜集,審計員應相互參照數據,以確保其準確性。
雖然此清單主要是為社會審計人員設計的,但也可以被雇主組織及其成員有效地加以利用,作為對企業運作評估的第壹步。例如,為滿足成員需要,雇主組織可使用清單,以幫助成員們更有效地鑒別可能存在的強迫勞動。與此同時,使用這裏提供的問題和指導進行定期評估,既可以成為雇主組織采取的更廣泛的預防措施的壹部分,又可以作為提供給其成員的壹項服務。
這份清單與本套手冊中的第1,2,3分冊配合使用效果更佳。
如果您不熟悉以下用到的術語中的任何壹個,請查詢配套的《介紹和概述》 及《雇主常見問題》 。 進壹步的政策指導,可參考《打擊強迫勞動的指導原則》 和國際勞工組織的相關標準。
清單及評估指導
監獄勞動
1. 雇主有沒有使用服刑人員?
如果服刑人員為私營雇主工作,這些服刑人員是否是自願工作而不是受威脅或被懲罰?
如果服刑人員為私營雇主工作,其工作條件是否和其他自由工人相當?
服刑人員在私營企業裏提供的勞動和服務,必須是出於自願,工人是自由決定而未受到威脅或懲罰,包括在監獄中喪失權利和特權。私人雇主應為他們提供和其他自由工人相當的條件。例如,二者的工資水平、社會保障福利以及職業安全和衛生標準都應壹致。因扣除食宿而造成的合理的工資水平差異是可以接受的。
● 考察服刑人員是否是自由接受和自願的。
● 可能的話,與服刑人員面談,並審查其書面同意表。
● 審查服刑人員的工資記錄,以確認在合法扣除外,其工資和其它自由工人相當。
● 通過檢查監獄內外的工作場所評估其職業安全與衛生狀況。
● 和雇主交流有關服刑人員的雇傭政策和做法,以及與監獄簽訂工作和服務合同的相關內容。
● 確保沒有服刑人員因拒絕為私營雇主工作而喪失任何權力或特權。
● 在相關的情況下,審查監獄和企業就使用服刑人員而簽訂的合同。
● 盡可能確保通過和服刑人員會談而收集到的信息是匿名和保密的。
● 采取適當措施查清被訪對象是否已被事先訓練。
脅迫
自由就業和終止雇傭
是不是所有的工人都有不被威脅懲罰,自願和自由接受雇用的權利?
是否有證據表明在招聘時存在脅迫工人或強迫工人同意的現象,比如施壓或威脅?
工人是否有在任何時候終止雇傭關系且不受處罰的自由?
是否有證據表明雇主妨礙了雇員隨時依法終止勞動合同?
所有工人都有不受威脅處罰,並考慮到雇傭雙方的法律責任和權利,自願自由接受或解除雇用關系的權利。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以威脅和施壓來脅迫工人接受或繼續工作。雇主不得利用工人的弱勢地位來提供低於法定最低標準的工作條件,且應避免任何限制工人終止雇傭能力的做法。例如:
● 扣押雇員身份證件,包括護照;
● 對工人處以罰款;
● 延遲或拒付工資;
● 以暴力威脅工人。
● 和有關管理人員談論雇傭政策,並檢查這些政策的副本文件。
● 查閱國家法律和雇傭合同,考慮關於終止無限期和固定限期合同的通知時限的規定。
● 和工人們談論他們的合法權利和責任,以確認他們是否是在沒有受到任何威脅的情況下自由接受雇傭並可自由解除雇傭關系。確保選擇和有代表性的工人面談,包括那些簽約形式不同的工人。
暴力威脅、騷擾和恐嚇
是否有證據表明,對工人及其家屬、或關系密切者,使用或威脅使用人身或性暴力 、騷擾或恐嚇?
不得對工人及其家屬、或關系密切者威脅使用或使用暴力 、騷擾或恐嚇,不得以此為手段恐嚇個別雇員或雇員整體。
● 單獨和工人談話,並記住這壹問題的敏感性。特別註意確保這些面談的保密性,以保護工人免遭報復。可能的話,在廠區外面談。
● 與雇主討論針對在工作場所的暴力、騷擾和恐嚇制定的公司政策,並查閱這些政策的副本。
● 查閱司法記錄,比如在勞資仲裁處,是否有任何針對公司的未決的投訴或訴訟,以確定其是否曾被指控過強迫勞動。
工資支付中的脅迫,包括債役和奴役
雇主是否通過不按規定支付、拖欠、延付或拒付工資的形式來約束工人為其工作?
雇主是否采用了非現金和“以貨代款”方式支付工資,以此構成工人對其的依賴性?
是否有證據顯示工人的工資是以禮品券、 優惠券或期票的形式發放的?
以業績評定或按計件工資計算的工人收入是否達到法定最低工資?
是否有證據顯示工人被要求付保證金,或為使其陷入債務而被非法或未經授權的扣減工資?
預付給工人的工資或提供給工人的貸款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工人是否被強迫工作以償還其欠下的或繼承的債務?
工資支付中不符合規定的做法,如拖延或不按規定支付,不被自動認為是強迫勞動。然而,某些濫用行為,特別是與其他形式的剝削壹起可以構成雇傭關系中的脅迫和強迫勞動。
應定期、直接地向工人支付法定貨幣形式的工資,“以貨代款”方式如果得到法律允許,只能部分支付。不能用非現金支付方式使工人負債,禁止以禮品券和期票的形式支付工資,因為這些支付形式有意或無意地剝奪了工人終止雇傭的能力。工人不應為償付其欠下的或繼承的債務而受到債務束縛或被強迫勞動。工資預付和貸款(以及相關利率)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範圍。不得濫用手段束縛工人受雇,包括移民工人和其他土著、部落工人。這種濫用行為,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 收取額外招聘費用;
● 延遲或不支付工資,並累積拖欠;
● 在計算和支付工資時進行欺騙,包括工資扣減;● 要求工人支付保證金;
● 惡意進行工資預付或提供貸款,並收取過高的利率。
● 審查工資單,以確定在任何支付或不支付工資時,是否存在脅迫,以及是否存在不合法或原因不明的扣減。審查工資記錄,考察領計件工資的工人是否獲得法定最低工資。
● 向工人了解工資的支付情況(如:工資是否及時、準確支付,加班和法定扣減計算是否正確),他們是如何被招聘的,是否被要求支付保證金或招聘費用給雇主或第三方。
● 確保對多層次有代表性的工人進行訪談,比如那些持無限期和固定限期合同的工人,以及鐘點工和計件工。
● 向經理和人力資源部人員及了解招聘和工資支付的政策與做法。
● 確認是否以出售公司的產品、工具或制服,作為使員工依賴雇主的壹種手段。
● 必要的話,審查工資預付和貸款的記錄。
● 隨機選擇工資單及和工資相關的記錄,審查是否存在不當行為。采取適當措施,確保公司沒有使用“雙重賬簿”誤導審計員。
● 考慮是否應特別註意土著、部落工人和/或移民工人的權利。采取適當措施確認,公司是否給分包任務給債役和奴役勞工風險性較高的非正規作坊。
● 如果雇主通過私人職介所雇傭工人,向管理人員了解相關政策。可能的話,會見這些職介機構的代表,討論有關招聘政策和程序。
● 交叉檢查這些管理人員和工人提供的信息,以確保其有效性。
紀律措施
是否有證據表明紀律制裁要求或導致了工作的義務?
從廣義上講,在工作場所的紀律措施不得包括以額外的工作相懲罰,強迫和強制勞動不得被用作紀律或對工人參與罷工的懲罰。對違紀處以貨幣性質的制裁, 而非強加工作義務的制裁,壹般不被視為違反國際相關強迫或強制勞動標準。
● 和廣泛層次的工人交談,以確認紀律措施是否要求或導致了義務工作,特別是努力去查明和會談那些因不同類型的違規行為被懲戒的工人。
● 如果最近發生過罷工,向參加或領導這次罷工的工人了解,確認他們是否因為罷工而面臨懲罰,以及這些懲罰是否涉及義務工作。
● 審查公司有關紀律措施和制裁的文件(如公司的政策和程序;給予工人的書面警告或譴責),以確定公司是否把工作作為壹種對工人的約束手段。
● 和管理人員交流有關紀律措施,特別是管理部門應對罷工的政策。還要努力向監督人員了解,確認對工人的紀律措施是否導致額外的工作義務。
強制超時工作
員工是否在處罰的威脅下,被迫進行超過國家法律或相關集體協議(若有的話)允許範圍的超時工作?
是否有證據表明雇主利用工人的弱點和使用威脅,讓其在正常工時之外進行工作或服務?(例如威脅解雇或經濟制裁)工人是否被強迫參加超過法律或集體協議規定範圍的超時工作,以獲取法定最低工資?
與超時相關的惡劣工作條件並不自動被認為是強迫勞動。然而,如果是在以處罰為威脅的條件下,雇員被要求在法律或集體協議(如果有集體協議)允許範圍之外超時工作,就可能成為強迫勞動,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工人因為害怕被解雇而超時工作,他們的加班時間遠遠超過了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而在其他情況下,工人的報酬是基於生產指標而定,他們不得不超時工作,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獲得最低工資。這些情況下的工人理論上可以拒絕加班,然而,如果他們處在壹個弱勢地位,這可能意味著,實際上他們沒有選擇而不得不工作,以保住工作或賺取最低工資,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工作是建立在利用工人的弱點之上,以懲罰,解雇、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水平的工資相威脅,這就不僅僅是壹個工作條件惡劣的問題,而構成了強迫或強制勞動。
● 向工人詢問他們是否被要求在每天、每周或每月的法定加班時間之外進行超時工作。審查雇用合同中與工作和加班時間相關的規定,並與員工討論這些規定。
● 考察是否使用了威脅手段來強迫工人工作,例如以解雇相威脅。
● 考察工人是否因拒絕參加超出法定最長工時的加班而受到任何類型的懲罰。
● 審查具有代表性的每日工作時間記錄單樣本,並與生產日誌相互對照,以確定員工是否超時工作。
● 與管理人員交流加班勞動使用情況,尤其在生產最後期限時。考慮管理人員是否知道有關超時工作的法律規定。
● 審查公司有關超時工作的政策。
● 審查工人的工作時間記錄單,確保審查了具有代表性的不同類型的以及不同合同形式工人的工作記錄單。
● 在下班時間查訪工作場所,考察工人是否超時工作。
行動自由
是否有證據表明,工人在工作時間以外被限制在工作場所或雇主經營的居所?
是否有證據表明有任何其它對工人行動自由的限制?
工人無論是否在工作時間,都不應被限制,監禁或以其他方式被扣留在工作場所或雇主經營的居所。禁止對工人行動自由的非法限制。然而,作為工作場所的相關紀律,於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對行動進行合理限制是允許的。
● 與管理人員和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談論有關雇主經營的居所的公司制度,並審查這些政策。
● 考察公司的安全措施,特別是保衛人員的角色和責任。考慮是否有使用保安在工作場所內外限制工人行動的不當行為。
● 與工人談論有關在工作場所、在宿舍及宿舍周圍的行動自由情況。
● 考慮使用場地監控,用來審查工作場所和雇主經營的居所。
與技能發展和職業培訓相關的條件
如果雇主提供培訓機會,是否工人隨後被要求工作壹段既定的時間讓雇主收回成本?
工人是否有權在到期前終止雇傭合同,而不必償還公司的培訓費用?
提供給工人的培訓機會應是工人自願參與的。提供這些機會的雇主不應強加不合理的工作或服務做為收回相關成本的手段。這裏的關鍵原則是工人終止雇傭合同的自由,建議雇主不要規定工人在償清培訓成本之前不能終止合同。
● 審查工資記錄是否有培訓費用的扣減。
● 審查雇傭合同中關於培訓機會及相關付款安排的條款。
● 找出在培訓中受益的工人並同其交談,確定他們是在何種條件下得到並參加了這種培訓。
● 同管理層談論關於培訓政策和自由終止雇傭合同的相關事宜。審查培訓和終止合同的政策。
人口販運和強迫勞動
以就業為目的的移民和對移民工人的招聘
移民工人是否得到公平的對待,他們的工作條件是否與當地工人的相當?
是否有證據表明,移民工人或其家屬受到向當局告發的威脅,由此被脅迫接受或維持雇傭?
工人是否被要求向雇主或中介支付費用而得到工作?
是否有證據表明工人在被雇傭時交納了保證金?
如果國家法律允許向工人收取招聘費,工人是否有自由隨時終止合同,而不受威脅被處以罰金?
工人是否掌握其私人證件(如出生證明、護照、工作許可、居留證或身份證) ?
是否有證據表明雇主扣留或沒收工人的身份證件?
如果工人出於安全或其他原因要求雇主保存其個人文件,工人可以隨時要求要回這些文件嗎?
雇主是否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導致脅迫和販賣剝削勞工的惡劣條件和欺詐行為?
移民工人無論其法律地位如何,都應得到公平對待,且應享受與本地工人相當的工作條件。他們有權(在按國家法律或集體協議作出合理通知後)自願和自由地接受和終止雇傭,而不受任何威脅。雇主應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導致脅迫和販賣剝削勞工的惡劣條件和欺詐行為。非法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員不應受到向當局告發的威脅,或以其它方式脅迫受雇。
禁止諸如沒收或扣押工人身份文件的行為。但是,如果員工要求,雇主可提供安全地點存儲這些文件,工人可隨時自由存取。雇主也可以向工人提供原始文件的復印件,並開具“收據”列出交給雇主保管的文件清單。
● 考查移民工人的工作條件是否與本地員工相當。
● 審查工資記錄,確保移民工人和本地員工具有同等的工資水平。
● 審查公司的政策和移民工人的合同,並考查接受和終止雇傭的相關條款。
● 詢問移民工人是如何被招募的,他們是否向雇主或中介機構支付了費用或保證金。如果工人支付招聘費,考查他們是否可以自由終止合同。
● 如果工人要求管理人員為其保存身份文件,審查這些文件的保存地點,詢問工人是否可以隨時存取這些證件,並和管理人員或人力資源部人員談論公司的政策和程序。詢問工人在哪些條件下可獲得他們的個人文件。
● 同管理人員探討所采取的和移民工人有關的防止惡劣條件和欺詐行為的措施。
● 考查是否應特別註意土著人、部落人和/或移民工人的權利。交叉檢查,移民工人的護照或任何合同文件是否被雇主以“安全保管”為由取走。
私營職業介紹機構和雇傭合同
是否有證據表明,委托私營職介機構的雇主,已采取措施監督這些機構並預防和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相關的惡劣行為?
是否只委托那些經國家主管當局許可或認可的職介機構?
雇主是否能確保那些通過職業介紹機構聘用的工人沒有支付招聘費用給職介機構?
給所有工人提供的書面雇傭合同是否使用他們容易理解的語言?
雇傭合同是否就工資、工作時間、終止雇傭的正當理由及其它與強迫勞動有關的問題明確了工人的的權利和責任?
招聘的有關費用和成本不應直接或間接地,全部或部分地向工人收取,而應該由公司或雇主承擔。直接委托私營職介所招募工人的企業,應確保這些工人在最低工資、工作時間、加班及其他和防止強迫勞動有關的條件方面得到充分保護。
雇主應提供書面雇傭合同,使用所有工人容易理解的語言,並就工資、工作時間、終止雇傭的正當理由及其它與強迫勞動有關的問題
明確工人的權利和責任。
● 同那些通過私營職介機構招募的或職介機構直接雇傭的工人交談,識別出移民工人並與其談話,特別要問他們是在何種條件下被聘用的。
● 審查移民工人,及通過私營職介機構招募或職介機構直接雇傭的工人的雇傭合同。
● 考查這些職介機構所雇傭工人的雇傭條件,特別是有關工資支付,工作時間,超時,和其他相關問題。
● 審查工資單中是否存在原因不明的或非法的工資扣減。
● 同被委托的職介機構代表談論招聘程序,審查有關的公司政策。
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
是否有證據表明兒童被置於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例如,債務束縛,強迫或強制勞動,奴役或出售及販運兒童)?
兒童從事債役,奴役,強迫或強制勞動,以及所有形式的奴隸制和類似奴隸制的做法,比如出售和販賣兒童,都是嚴格禁止的。雇主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消除這些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並設法確保他們委托的任何私營職介機構沒有參與這些行為。
● 制定措施來鑒別工作場所中的童工,方法可以是采取有效的年齡估測技術和相互對照信息,這些信息來自於現場考察,對工人的詢問,審查相關公司和工人檔案,以及同管理人員談話。
● 同跨部門具有代表性的工人交談,討論工作條件,特別是招聘,以確定是否具有防止和消除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的保障。要註意這壹話題的敏感性質,務必與那些妳認為可能是兒童的工人交談。
● 同管理人員探討有關童工勞動及其最惡劣形式的政策,審查這些政策,並詢問關於防止在公司運作中和通過私營職介機構招聘或使用童工的具體措施。並討論措施立即解救並保護所發現的處於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的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