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企业家捐款4300万,反倒成了“老赖”
男子捐款4300万,为何成了失信被执行人?
2021-09-24 00:36 王波水律师
捐款4300万,结果成了失信被执行人和“老赖”,你敢信?
烟台男子常德的爸爸常宗琳,被誉为“中国农民经营国际海运第一人”,2009年去世的时候,他持有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1%的股份。
他在遗嘱中明确,这些股份由儿子常德和女儿们共同继承,但是他作为烟台市牟平区新牟里村的老支书,先富不忘后富,临终之际,仍然关心着新牟里村乡亲们的生活。希望子女们届时能拿出部分资产,对新牟里村乡亲们扶贫济幼,共同富裕。

但是他没想到的是,正是他这一遗愿,让儿子常德成了失信被执行人,上了黑名单。
儿子常德继承股份后,由于个人原因出售了股份,但是对老爸的遗愿并不敢忘。2011年,他向东润公司出具承诺书,要用继承股权中的15.92%设立“常宗琳福利基金”,用于新牟里村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
为了把好事办好,防止款项无序使用,得到有效监管,他和烟台牟平区宁海街道办,在中行烟台分行,特意开立AB两个共管帐户。
其运作流程为,常德将捐款先打入A帐户,然后再由A帐户打入B帐户,两个帐户均属于共管帐户。
A帐户的共管人是常德本人和宁海街道办,B帐户的共管人是常德的妈妈姜宗美女士和宁海街道办,村民福利基金在常宗琳基金成立后,最后应是从B帐户支出。
结果常德在将4300万元打入A帐户大约一年后,吃惊地得知,该款项已经被宁海街道办单方提取,打给了新牟里村村委会,其中3433万元直接发放给了村民。
常德认为自己作为共管帐户人,在银行也预留了个人印章,印章也一直在自己手上,宁海街道办是如何把钱全部转走的?
为此,他向烟台中院起诉了宁海街道办,结果中院以宁海街道办有理由相信可以代理此事为由,驳回了诉请。二审山东高院以同样理由维持原判!
这还没完,新牟里村村委会根据计算15.92%的收益,结合个人所得税法,说常德捐的不够,按道理应当再付2855万才对!
村委会还上了烟台中院去讨要这个2855万,烟台中院认为本案属于有效的无名合同,认为常德还欠村委会2855万!

常德为此又上诉到山东高院,结果高院以常德二审时不在国外和他的代理律师因病因事未来,把他的上诉按撤诉处理了。常德就此成了失信被执行人。
这个案件其实案情与法律关系并不复杂
首先,既然设立了共管帐户,常德与宁海街道办均为共管人,不存在什么宁海街道办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的问题。
在共管帐户使用上,常德与宁海街道办不存在谁代理谁的问题,本案不具有适用委托代理的空间。
宁海街道办明知道其与常德属于帐户共管人,动用帐户资金应当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如果宁海街道办认为自己单方即可动用,必须要拿出常德本人的授权动用的委托书或者双方对共管达成新的协议。
而且按照宁海街道办的解释,设立B共管帐户,岂不成了多此一举?

据悉动用此款中,出现过常德私章一枚,但常德称该私章系伪造,并有相关鉴定为据。
先不论该章真伪,显然该章并非常德所盖,那么宁海街道办必须要对章从何来、又去了何处、章是谁盖的、当时各方如何谈的,应当查清说明。
本案也不存在什么有效的无名合同,案涉事宜,依照当时的合同法,就是一个赠与合同关系,该合同不属于不可撤销的,常德无义务继续所谓的捐赠,村委会对此无诉权。
另外,中行烟台支行亦涉嫌失职失察,共管帐户形同虚设!
https://www.163.com/dy/article/GKM7A27Q0548A7FI.html
2021-09-24 00:36 王波水律师
捐款4300万,结果成了失信被执行人和“老赖”,你敢信?
烟台男子常德的爸爸常宗琳,被誉为“中国农民经营国际海运第一人”,2009年去世的时候,他持有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1%的股份。
他在遗嘱中明确,这些股份由儿子常德和女儿们共同继承,但是他作为烟台市牟平区新牟里村的老支书,先富不忘后富,临终之际,仍然关心着新牟里村乡亲们的生活。希望子女们届时能拿出部分资产,对新牟里村乡亲们扶贫济幼,共同富裕。

但是他没想到的是,正是他这一遗愿,让儿子常德成了失信被执行人,上了黑名单。
儿子常德继承股份后,由于个人原因出售了股份,但是对老爸的遗愿并不敢忘。2011年,他向东润公司出具承诺书,要用继承股权中的15.92%设立“常宗琳福利基金”,用于新牟里村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
为了把好事办好,防止款项无序使用,得到有效监管,他和烟台牟平区宁海街道办,在中行烟台分行,特意开立AB两个共管帐户。
其运作流程为,常德将捐款先打入A帐户,然后再由A帐户打入B帐户,两个帐户均属于共管帐户。
A帐户的共管人是常德本人和宁海街道办,B帐户的共管人是常德的妈妈姜宗美女士和宁海街道办,村民福利基金在常宗琳基金成立后,最后应是从B帐户支出。
结果常德在将4300万元打入A帐户大约一年后,吃惊地得知,该款项已经被宁海街道办单方提取,打给了新牟里村村委会,其中3433万元直接发放给了村民。
常德认为自己作为共管帐户人,在银行也预留了个人印章,印章也一直在自己手上,宁海街道办是如何把钱全部转走的?
为此,他向烟台中院起诉了宁海街道办,结果中院以宁海街道办有理由相信可以代理此事为由,驳回了诉请。二审山东高院以同样理由维持原判!
这还没完,新牟里村村委会根据计算15.92%的收益,结合个人所得税法,说常德捐的不够,按道理应当再付2855万才对!
村委会还上了烟台中院去讨要这个2855万,烟台中院认为本案属于有效的无名合同,认为常德还欠村委会2855万!

常德为此又上诉到山东高院,结果高院以常德二审时不在国外和他的代理律师因病因事未来,把他的上诉按撤诉处理了。常德就此成了失信被执行人。
这个案件其实案情与法律关系并不复杂
首先,既然设立了共管帐户,常德与宁海街道办均为共管人,不存在什么宁海街道办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的问题。
在共管帐户使用上,常德与宁海街道办不存在谁代理谁的问题,本案不具有适用委托代理的空间。
宁海街道办明知道其与常德属于帐户共管人,动用帐户资金应当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如果宁海街道办认为自己单方即可动用,必须要拿出常德本人的授权动用的委托书或者双方对共管达成新的协议。
而且按照宁海街道办的解释,设立B共管帐户,岂不成了多此一举?

据悉动用此款中,出现过常德私章一枚,但常德称该私章系伪造,并有相关鉴定为据。
先不论该章真伪,显然该章并非常德所盖,那么宁海街道办必须要对章从何来、又去了何处、章是谁盖的、当时各方如何谈的,应当查清说明。
本案也不存在什么有效的无名合同,案涉事宜,依照当时的合同法,就是一个赠与合同关系,该合同不属于不可撤销的,常德无义务继续所谓的捐赠,村委会对此无诉权。
另外,中行烟台支行亦涉嫌失职失察,共管帐户形同虚设!
https://www.163.com/dy/article/GKM7A27Q0548A7F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