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终于体会到了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了?

法治的话,那所有犯罪都要按照法律或者宪法执行。
人治的话,会根据执行者的想法去治罪,就像吊包子事如果被抓了,如果执行者想到你这是在辱骂主席,那就会轻则以通用的寻衅滋事搞你,重则以煽动颠覆国家罪搞你,当然是看执行者的想法了。
人治一定不好,因为执行者的态度会不一样,所以经常看到很多相似的案件,处罚程度完全不一样。
我们不要人治,要法治,我这算是最近文章的清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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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2-10-17

10 个评论

有一点不准确,应该是“法制”而不是“法治”。前者代表制度,后者代表治理或者说整治。
法制的含义是“约定”,法律约束一切。法治的含义是“上面写几个条约让你遵守”。中国现在应该处于法治、法制和人治三者之间。
你可能听说过法制(rule of law)和法治(rule by law)的不同


法治这一套依法治国的梁家河思想在习近平那里也是被束之高阁

比如国旗法里面党旗的位置

这反映的是作为极权国家中国的政治也是在衰败(极权国家也是有优劣的)
其实也不完全这个回事。

法治的法,不是条文律令,而类似礼。联系英美法治。

礼(习惯法),比法更具有人的特征。
在支国,所谓的法制的法是领导的想法。

在支国,小案看关系,中案看影响,大案看政治。
>>有一点不准确,应该是“法制”而不是“法治”。前者代表制度,后者代表治理或者说整治。法制的含义是“约定...


你的观点是很多人容易犯的错误。
简单说,法治是依法治国的简称,是建立法律体系,用法律来治理国家。比如,在宪法框架下建立各级政府,建立独立司法体系等等,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法制是指法律规章制度的简称,是建立起来的法律框架体系和规章制度。至于怎么用,那就是掌权者的事了。所以,中国几千年都有法律,也有法制(法家学说)但是没有法治。法律只是统治者管理国家的工具,本质上还是人治。

简单说,制度的简称是制,治理的简称是治。要依法治国,而不是把法律当工具去人治。
>>在支国,所谓的法制的发是领导的想法。在支国,小案看关系,中案看影响,大案看政治。
精辟总结。
>>在支国,所谓的法制的发是领导的想法。在支国,小案看关系,中案看影响,大案看政治。

三个基本法:领导想法、领导看法、领导说法。
Rule of law 和 Rule by law的中文翻译太差了,我怀疑有故意为了让中国人混淆这两个概念的可能。
我来大白话翻译一下吧。

Rule by law 所谓法治,我翻译为用法律来治理。这个意思是说法律只是一个工具,而统治者就是用这个工具的主人。统治者用法律治理,表面上好像是公平的。确实,如果统治者真的完全按照法律条文来治理,对于所有屁民来说确实是一视同仁的。但问题是统治者自己是高于法律的,所以在社会整体上来说,就不存在公平和一视同仁了。更有甚者,统治者可以随时修改法律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从法治滑落到人治其实也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

Rule of law 所谓法制,我翻译为法律治理所有人。这里和上面的区别在于主语不一样了。上一段法律只是工具,主语是统治者。这一段,法律本身就是主语。意思是法律本身就像天道轮回,自然规律一样作为一种超然的社会运行的"客观规律"来规范社会活动。就像生老病死,食物链这些无法违逆的自然规律规范自然界的circle of life 一样。

Rule of law 这种观念中国自古以来基本上是没有的,因为中国人一直都认为法律是人编的。"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不外乎人情"。极少数的例外可能就是周礼里面规定的嫡长子继承制,尊卑长幼等少数几条超越了好多朝代都能被政治人物拿来遵守或者做政治斗争的条款。但是哪怕这些条款,在权力大的君王那里也形同虚设。这个问题的本质原因是中国法律的来源从来都没有神圣性。中国的法律都仅仅是一些人间俗事罢了,谁拳头大,谁就有资格当家作主。

反观在西方,Rule of law 的概念却是自古以来的。自从摩西从西奈山顶捧着那两块刻着十诫的石板走下来以后,人类和上帝订立的契约就成了最核心的一个宗教和政治概念。由于十诫的约定是上帝订的,西方人才能够对此条约有和生老病死自然规律一样同等的敬畏。从上帝与摩西订立的旧约 (十诫) 到上帝通过基督和他的门徒向世人传达的新约,再到罗马教皇作为上帝在地球的代理人与中世纪世俗君主订立的各国的统治权,最后到这些通过君权神授加持的国王订立的世俗法律,完整地构成了一套法律神圣的逻辑认证链条。因为所有的法律最后都能追根溯源到上帝和人订立的契约那里去,rule of law 法律高于所有人的这个概念就变得很容易接受了。

进入近现代以后,由于宗教相对式微,科技文化大跃进,民主化的风潮席卷西方世界,法律的神圣根源也从古老的上帝转移到了千千万万的国民集体手中了。自己的国家自己有治理权,无选举不纳税,每个公民都有同等的投票权,这几个简单朴素的观念由于充分符合人们普遍的常识,符合人类对于公平和自由的向往,同时能够最大化的维持一个社会不同人群的利益公约数,所以非常成功地把法律的神圣性从上帝那里夺走,从而成为了如今民主社会最底层的基石。尽管民主的法律不是从上帝那里来的,但是既然一个法律是大家集体的共识,那么它必然也是高于任何个人或者小团体的,法律还是能够维持高于任何人的神圣超然地位。大家集体的共识,和自然规律其实也有共性,那就是理论上这个共识也不是能够被人为操纵的 (这个论点比较有争议,一直受到很多挑战,我觉得这个论点能成立是需要附加条件的,这里暂且不表)。

以上就是西方社会从古至今对于 Rule of law 的两次确立。在另一边的古老洼地,直到今天 Rule of law 还一次都没有确立过。甚至绝大部分人对这个概念都不理解。
>>在支国,所谓的法制的发是领导的想法。在支国,小案看关系,中案看影响,大案看政治。

真是总结到位
各位的基本概念可能還是有問題。

法制,是指法律制度,也就是legal system。吳邦國宣稱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已經基本建成指的就是這個制度。

依法治國,主體是治理者,法是工具,所以對應於rule by law。這其中當然暗含牧民的觀念,也就是把人民當做牛羊。

法治,主體是法,治理是法的自運行過程,對應rule of law。但是在代議制民主制度下,法是由人民選舉的代表在人民的委託下訂定的,所以仍然是一種主權在民的體現。

沒有真正的代議制民主,很難談論法治,因為一定有一個高於法卻又不是代議機關的主體。這一主體訂立法律治理人民,無非是依法治理而已,法律是手段,乃至於刀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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