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譚惠珠稱強化本港自治權 陳弘毅指主動權在法院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港區國安法》釋法。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釋法強化了香港自治權。委員陳弘毅就指,主動權在法院。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解釋草案,指第14條條文列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即國安委的職責,包括推動國安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建設,其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而第47條列明,法院審理案件中,若遇上有行為是否涉及國安,或證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釋法並沒就聘用海外律師作任何決定,亦沒針對或批評法庭的判決,只是釐清國家安全政策及如何推行,說明權在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都不可干預國安委的工作及決定。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確實這些權已經給予香港,只是我們第一次遇到這情況,自己在香港各方面,對於行政權及司法權有些混淆不清。任何一個國家去到國家安全問題,甚麼是有利國家安全或不利於國家安全、訂甚麼政策去保護國家安全,是行政的權,不是司法的權,不是由法官審判時作決定的。」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是否要向特首申請證明書,由律政司提出,再由法庭決定。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說:「主動權在法院,根據我們訴訟制度,法院會聽取訴訟各方的代表律師意見,才處理這類問題。以後如果要適用47條,我相信由政府向法院提出一個論點,指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問題,應提請行政長官去發證明書,法院決定是否接受論點。」
如果法庭拒絕向特首申請證明書,國安委可否介入?陳弘毅認為,要再交由人大常委會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解釋草案,指第14條條文列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即國安委的職責,包括推動國安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建設,其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而第47條列明,法院審理案件中,若遇上有行為是否涉及國安,或證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釋法並沒就聘用海外律師作任何決定,亦沒針對或批評法庭的判決,只是釐清國家安全政策及如何推行,說明權在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都不可干預國安委的工作及決定。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確實這些權已經給予香港,只是我們第一次遇到這情況,自己在香港各方面,對於行政權及司法權有些混淆不清。任何一個國家去到國家安全問題,甚麼是有利國家安全或不利於國家安全、訂甚麼政策去保護國家安全,是行政的權,不是司法的權,不是由法官審判時作決定的。」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是否要向特首申請證明書,由律政司提出,再由法庭決定。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說:「主動權在法院,根據我們訴訟制度,法院會聽取訴訟各方的代表律師意見,才處理這類問題。以後如果要適用47條,我相信由政府向法院提出一個論點,指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問題,應提請行政長官去發證明書,法院決定是否接受論點。」
如果法庭拒絕向特首申請證明書,國安委可否介入?陳弘毅認為,要再交由人大常委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