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以减缓特朗普走向独裁的步伐。但他们首先必须做一件令人不安的事
Slate.com 法律专栏(Jurisprudence)
律师可以减缓特朗普走向独裁的步伐。但他们首先必须做一件令人不安的事。
作者:弗兰克·鲍曼(Frank Bowman)
2025年3月17日 • 下午5:36 PM
唐纳德·特朗普想要将自己塑造成民选独裁者,唯有摧毁美国的法治才能成功。特朗普已经通过将拥有两院多数席位的共和党降格为一群惊恐不安的追随者,事实上消弭了国会作为独立立法机构的作用。在行政部门,他宣称自己是法律唯一权威的解释者,并系统性地解雇任何持不同意见或有潜在可能持不同意见的人,将“元首原则”(Führerprinzip)变成法律决策的准则。
目前,各方都在关注联邦司法系统对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私人主体就特朗普政府众多非法举措提出之挑战的审理。传统观点认为,法官是捍卫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庭默认特朗普攫取独裁权力,或者如果特朗普干脆无视法院命令(他可能已在上周末开始这样做),那么特朗普就会大获全胜。
联邦司法系统当然至关重要,但若把法官视为独立存在则是一种误区。真正横亘在特朗普与独裁之间的障碍,并非仅仅是法官,而是整个法律体系以及所有法律从业者——法官与律师共同构成的整体。
在特朗普的第一任期内,法律和律师为其最大的挫败推波助澜:律师说服法官阻止了特朗普最糟糕的一些行政举措;律师也说服法官驳回了特朗普关于2020年选举遭“操纵”的虚假主张。同样重要却鲜被注意的是,美国联邦政府内部那些坚守原则的律师们,他们提供了诚实合法的意见建议,并多次拒绝执行非法命令。
然而这一次,特朗普对整个法律职业发起了攻击。他和他的追随者贬低法官,并可能已经开始公开藐视法院。他解雇或恐吓行政部门中坚持正直的律师;与此同时,他正试图胁迫私人执业律师——从在以往就曾与他对抗的知名律所如 Perkins Coie、Covington & Burling 和 Paul Weiss 起步——让他们在现在或将来不再愿意代理对他不利的案件。
法律界必须整体反击。若愿意行动,法律界是有方法去应对的。比如,如何应对那些加入特朗普阵营、协助其破坏法治的政府律师?
有三个关键点需要牢记:
1. 特朗普需要大量政府律师与他站在同一阵营。目前,他需要这些律师为其攻击宪法秩序的具体动作进行辩护;如果他成功将美国转变为事实上的独裁政权,他还需要律师为仅存的“空壳”法律体系提供人手。所有现代独裁政权都会维持法律的形式,将其当作掩盖极权犯罪的合法外衣——希特勒的德国、苏联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如此。
2. 法律本身是一个有誓言约束、自我监管的行业。在美国任何地方,从为一家理发店提供合同建议到代表美国政府出庭联邦法庭,无不要求律师首先须被至少一个州的律师协会接纳,并宣誓支持与捍卫宪法。州律师资格的授予由州法院和州律师协会依据各自的合作机制来掌控;同理,各州也各有程序来惩戒在职业道德或法律层面违规的律师。
3. 联邦法官拥有决定谁可在其所在法院执业的权力,包括设立执业所需的一般条件,也包括对于违反法律或职业道德规范的律师采取纪律措施。
总会有一些律师愿意追随专制者,主要是一些愚蠢之辈、懦夫、不择手段的野心家,以及某些真诚且坚决的法西斯支持者。此外,还有一些人或许并不完全属于上述类别,但却会说服自己“对当事人尽心尽职”的职业义务意味着可以歪曲或掩盖事实,或者提出他们内心也认为荒谬危险的法律理论。
诚然,鉴于美国法律制度对抗制的特点,律师在其中负有竭诚代理的职责,这一点会使得让法律界“对替一个极权主义政府辩护的政府律师采取积极措施”这件事复杂化。但在我看来,政府律师的行为依旧存在某些不应跨越的底线;也有某些不可逾越的底线。
首先,就那些政府律师而言,如果他们明知某些立场虽可通过对宪法和法律进行牵强附会的解读来勉强自圆,但实质上明显有损于美国宪政根基与其所提供的基本保障,那么他们不应继续推进这样的立场。虽然就此而言,他们不应受到职业纪律的惩罚,但他们应——而且我认为他们将会——被法律界普遍排斥。对于那些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的律师,他们必须明白:一旦特朗普时代结束,他们的职业之路会异常坎坷,也不会被坚信法治的人士重新接纳。
更可行的是,对于违法或违背职业道德的政府律师而言,法律界有更具体的应对措施。但要让法官和律师协会切实采取这些措施,需要让习惯于“三思而行”的法律人认识到国家所面临的是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举个例子:代理副司法部长埃米尔·博夫(Emil Bove)在处理对纽约市长埃里克·亚当斯(Eric Adams)的腐败案时所作所为。拜登政府时期,司法部曾以公共腐败罪名起诉亚当斯;亚当斯在之后亲近特朗普,包括转变其对移民执法的公开立场。当特朗普上台后,博夫就命令曼哈顿的美国检察官办公室撤销对亚当斯的全部指控(形式上是不予起诉),博夫在信中声称,这样做是因为亚当斯的起诉与即将开始的庭审会影响到他“支持”联邦“阻止非法大规模移民及安置”工作的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撤诉的形式是不带“有偏见”(with prejudice)的——这意味着一旦亚当斯在移民执法或其他问题上无法满足白宫的要求,政府还可以随时重新起诉他,从而达到持续制衡他的目的。
2月13日,曼哈顿代理美国检察官丹妮尔·萨苏恩(Danielle Sassoon)辞职以抗议此做法。她在给司法部长潘·邦迪(Pam Bondi)的一封信中指出,博夫所提出的这个“和解”方式并不合法。纽约南区检察官办公室的另外六名联邦检察官也陆续辞职,拒绝参与博夫的交易。
随后,博夫将此案转交给司法部华盛顿的公共廉政科(Public Integrity Section)。然而,该部门代理负责人及另外三名高级检察官同样拒绝撤销对亚当斯的指控,并因此辞职。第二天,在一次与公共廉政科剩余检察官的视频通话中,博夫命令其中有人在一小时内签署撤诉申请。一位高级律师为了替其他同事保住饭碗签了字,然而这个牺牲最终并无效果。周二,公共廉政科——联邦反腐的核心部门——因为其对撤诉的抵制而被解散。
总而言之,一共有十一名联邦检察官因博夫提出的交易辞职,而司法部一个关键部门在随后的风波中被彻底摧毁。
博夫的交易明显违反了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美国律师协会《检察职能标准》(ABA Standards for the Prosecution Function)第3-4.4条明文禁止基于“党派或其他不当政治……考量”而行使检察权。此外,正如萨苏恩在信中指出的,司法部自身的《联邦检察原则》(Principles of Federal Prosecution)第9-27.260节也禁止基于被告的“政治立场、活动或信仰”来决定是否起诉。更进一步,博夫与亚当斯之间的撤诉协议有可能构成18 U.S.C. 第201(b)(2)条下的刑事贿赂行为。
如今,戴尔·E·何(Dale E. Ho)法官正在审理博夫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8条提出的“无偏见撤诉”动议。何法官指派外部顾问保罗·克莱门特(Paul Clement)就此进行陈述。
克莱门特在其法律意见书中指出,虽然法院可以否决检方的撤诉请求,但并无权强迫司法部继续起诉。因此,他建议法官应同意撤诉,但要以“有偏见”(with prejudice)方式进行,从而取消特朗普政府对市长在未来继续施压的可能性。
就撤诉动议本身而言,这当然是一个合乎法律思维的解决建议。然而,克莱门特进而主张法庭应当避免举行任何听证会来核实博夫与辞职检察官之间事实陈述上的冲突,因为“双方分歧的本质已十分明显”。在这里,克莱门特却完全忽视了此案的真正重点,或者说故意对其价值与意义置若罔闻。
本案涉及的事实争议,绝非什么关于认罪协议小条款或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微观层面存在的琐碎分歧,更不是司法部不同层级对于政策取舍的合理争议。而是包括纽约和华盛顿的多名高级联邦检察官在内的人士——他们要么以措辞谨慎的书面声明形式、要么以毅然辞职的实际行动,明确指控司法部二号人物存在政治偏颇、职业失格乃至违法犯罪的行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何法官不能再依靠“司法部独立于总统”这一传统,也不能假定部门律师具备基本的诚实操守或是任何严重的职业不当都会被部门内部的道德机制及时处理、更无法指望某位特别检察官对包含潜在犯罪行为在内的指控展开调查。事实上,博夫在亚当斯案中的所作所为已经表明,司法部确实存在自上而下、试图将其转变成“赏罚分明”的总统私人工具之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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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何法官和其他面临类似案件的法官而言,他们必须摒弃把自己仅仅视为处理个案的单一法官的惯性思维,而应当意识到他们同时也是司法系统和法律职业的一分子,如今面临的,是对法治公然而全面的挑战。当政府律师行为不当时,联邦法官应当更坚决地行使自己在司法权与律师职业纪律体系中同时具有的权力。
若面对政府律师的明显不当行为或对法院命令的明显违抗,法官应该首先做的正是克莱门特所建议放弃的事情——坚持查明事实。不要接受那些含糊其辞且无宣誓保证的陈词滥调。应要求相关证人(包括律师)在法庭上宣誓作证,并允许对政府持对立立场的律师进行质询。如果案件类似亚当斯案——即政府可能与被告方串通——那么法官可以自行提问并作出事实认定。仅此一点就能产生极大价值:让公众了解法官对政府违规行为的看法。
其次,在合适情况下,法官应当及时且果断地运用民事藐视法庭的权力。正如我在其他文章中所言,令人担忧的是,美国法警局(Marshals Service)是否会执行针对行政部门官员的藐视法庭裁定还存在疑问。然而,我们必须进行尝试。最坏的情况是,行政部门直接无视法官的藐视法庭令,但至少这会让公众更加看清特朗普政权的真实面目。
最后,一旦有合理依据认为政府律师在向法庭陈述事实时存在不实之处,或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法官应当立即把相关人士移交给法院或所在州的律师纪律部门处理。正如最高法院在 Imbler v. Pachtman 一案中的裁决指出,政府律师“在所有可剥夺他人宪法权利的官员中或许是独一无二的,因为他要受到同行所组成的专业协会的职业纪律管辖。”一旦法官移送了涉嫌违规的政府律师,律师协会也应毫不迟疑地进行调查、并在确有其事的情况下作出严厉处分。即便是那些冷漠或胆怯的律师,一旦发现非法违规将可能毁掉其职业生涯,也会对不当行为望而却步。
美国的法治正面临危机。宪法所建立起来的几个维护法治的正式机构已经动摇。然而,“法律而非个人主宰一切”这一理念比宪法更为悠久;它理应是法律职业最根本的信念。我们这些律师常常口口声声将其宣扬,尤其是在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时。如今的问题在于:法律界是否会运用其对从业者自身的管理权,确保法治能够延续下去?
律师可以减缓特朗普走向独裁的步伐。但他们首先必须做一件令人不安的事。
作者:弗兰克·鲍曼(Frank Bowman)
2025年3月17日 • 下午5:36 PM
唐纳德·特朗普想要将自己塑造成民选独裁者,唯有摧毁美国的法治才能成功。特朗普已经通过将拥有两院多数席位的共和党降格为一群惊恐不安的追随者,事实上消弭了国会作为独立立法机构的作用。在行政部门,他宣称自己是法律唯一权威的解释者,并系统性地解雇任何持不同意见或有潜在可能持不同意见的人,将“元首原则”(Führerprinzip)变成法律决策的准则。
目前,各方都在关注联邦司法系统对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私人主体就特朗普政府众多非法举措提出之挑战的审理。传统观点认为,法官是捍卫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庭默认特朗普攫取独裁权力,或者如果特朗普干脆无视法院命令(他可能已在上周末开始这样做),那么特朗普就会大获全胜。
联邦司法系统当然至关重要,但若把法官视为独立存在则是一种误区。真正横亘在特朗普与独裁之间的障碍,并非仅仅是法官,而是整个法律体系以及所有法律从业者——法官与律师共同构成的整体。
在特朗普的第一任期内,法律和律师为其最大的挫败推波助澜:律师说服法官阻止了特朗普最糟糕的一些行政举措;律师也说服法官驳回了特朗普关于2020年选举遭“操纵”的虚假主张。同样重要却鲜被注意的是,美国联邦政府内部那些坚守原则的律师们,他们提供了诚实合法的意见建议,并多次拒绝执行非法命令。
然而这一次,特朗普对整个法律职业发起了攻击。他和他的追随者贬低法官,并可能已经开始公开藐视法院。他解雇或恐吓行政部门中坚持正直的律师;与此同时,他正试图胁迫私人执业律师——从在以往就曾与他对抗的知名律所如 Perkins Coie、Covington & Burling 和 Paul Weiss 起步——让他们在现在或将来不再愿意代理对他不利的案件。
法律界必须整体反击。若愿意行动,法律界是有方法去应对的。比如,如何应对那些加入特朗普阵营、协助其破坏法治的政府律师?
有三个关键点需要牢记:
1. 特朗普需要大量政府律师与他站在同一阵营。目前,他需要这些律师为其攻击宪法秩序的具体动作进行辩护;如果他成功将美国转变为事实上的独裁政权,他还需要律师为仅存的“空壳”法律体系提供人手。所有现代独裁政权都会维持法律的形式,将其当作掩盖极权犯罪的合法外衣——希特勒的德国、苏联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如此。
2. 法律本身是一个有誓言约束、自我监管的行业。在美国任何地方,从为一家理发店提供合同建议到代表美国政府出庭联邦法庭,无不要求律师首先须被至少一个州的律师协会接纳,并宣誓支持与捍卫宪法。州律师资格的授予由州法院和州律师协会依据各自的合作机制来掌控;同理,各州也各有程序来惩戒在职业道德或法律层面违规的律师。
3. 联邦法官拥有决定谁可在其所在法院执业的权力,包括设立执业所需的一般条件,也包括对于违反法律或职业道德规范的律师采取纪律措施。
总会有一些律师愿意追随专制者,主要是一些愚蠢之辈、懦夫、不择手段的野心家,以及某些真诚且坚决的法西斯支持者。此外,还有一些人或许并不完全属于上述类别,但却会说服自己“对当事人尽心尽职”的职业义务意味着可以歪曲或掩盖事实,或者提出他们内心也认为荒谬危险的法律理论。
诚然,鉴于美国法律制度对抗制的特点,律师在其中负有竭诚代理的职责,这一点会使得让法律界“对替一个极权主义政府辩护的政府律师采取积极措施”这件事复杂化。但在我看来,政府律师的行为依旧存在某些不应跨越的底线;也有某些不可逾越的底线。
首先,就那些政府律师而言,如果他们明知某些立场虽可通过对宪法和法律进行牵强附会的解读来勉强自圆,但实质上明显有损于美国宪政根基与其所提供的基本保障,那么他们不应继续推进这样的立场。虽然就此而言,他们不应受到职业纪律的惩罚,但他们应——而且我认为他们将会——被法律界普遍排斥。对于那些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的律师,他们必须明白:一旦特朗普时代结束,他们的职业之路会异常坎坷,也不会被坚信法治的人士重新接纳。
更可行的是,对于违法或违背职业道德的政府律师而言,法律界有更具体的应对措施。但要让法官和律师协会切实采取这些措施,需要让习惯于“三思而行”的法律人认识到国家所面临的是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举个例子:代理副司法部长埃米尔·博夫(Emil Bove)在处理对纽约市长埃里克·亚当斯(Eric Adams)的腐败案时所作所为。拜登政府时期,司法部曾以公共腐败罪名起诉亚当斯;亚当斯在之后亲近特朗普,包括转变其对移民执法的公开立场。当特朗普上台后,博夫就命令曼哈顿的美国检察官办公室撤销对亚当斯的全部指控(形式上是不予起诉),博夫在信中声称,这样做是因为亚当斯的起诉与即将开始的庭审会影响到他“支持”联邦“阻止非法大规模移民及安置”工作的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撤诉的形式是不带“有偏见”(with prejudice)的——这意味着一旦亚当斯在移民执法或其他问题上无法满足白宫的要求,政府还可以随时重新起诉他,从而达到持续制衡他的目的。
2月13日,曼哈顿代理美国检察官丹妮尔·萨苏恩(Danielle Sassoon)辞职以抗议此做法。她在给司法部长潘·邦迪(Pam Bondi)的一封信中指出,博夫所提出的这个“和解”方式并不合法。纽约南区检察官办公室的另外六名联邦检察官也陆续辞职,拒绝参与博夫的交易。
随后,博夫将此案转交给司法部华盛顿的公共廉政科(Public Integrity Section)。然而,该部门代理负责人及另外三名高级检察官同样拒绝撤销对亚当斯的指控,并因此辞职。第二天,在一次与公共廉政科剩余检察官的视频通话中,博夫命令其中有人在一小时内签署撤诉申请。一位高级律师为了替其他同事保住饭碗签了字,然而这个牺牲最终并无效果。周二,公共廉政科——联邦反腐的核心部门——因为其对撤诉的抵制而被解散。
总而言之,一共有十一名联邦检察官因博夫提出的交易辞职,而司法部一个关键部门在随后的风波中被彻底摧毁。
博夫的交易明显违反了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美国律师协会《检察职能标准》(ABA Standards for the Prosecution Function)第3-4.4条明文禁止基于“党派或其他不当政治……考量”而行使检察权。此外,正如萨苏恩在信中指出的,司法部自身的《联邦检察原则》(Principles of Federal Prosecution)第9-27.260节也禁止基于被告的“政治立场、活动或信仰”来决定是否起诉。更进一步,博夫与亚当斯之间的撤诉协议有可能构成18 U.S.C. 第201(b)(2)条下的刑事贿赂行为。
如今,戴尔·E·何(Dale E. Ho)法官正在审理博夫依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8条提出的“无偏见撤诉”动议。何法官指派外部顾问保罗·克莱门特(Paul Clement)就此进行陈述。
克莱门特在其法律意见书中指出,虽然法院可以否决检方的撤诉请求,但并无权强迫司法部继续起诉。因此,他建议法官应同意撤诉,但要以“有偏见”(with prejudice)方式进行,从而取消特朗普政府对市长在未来继续施压的可能性。
就撤诉动议本身而言,这当然是一个合乎法律思维的解决建议。然而,克莱门特进而主张法庭应当避免举行任何听证会来核实博夫与辞职检察官之间事实陈述上的冲突,因为“双方分歧的本质已十分明显”。在这里,克莱门特却完全忽视了此案的真正重点,或者说故意对其价值与意义置若罔闻。
本案涉及的事实争议,绝非什么关于认罪协议小条款或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微观层面存在的琐碎分歧,更不是司法部不同层级对于政策取舍的合理争议。而是包括纽约和华盛顿的多名高级联邦检察官在内的人士——他们要么以措辞谨慎的书面声明形式、要么以毅然辞职的实际行动,明确指控司法部二号人物存在政治偏颇、职业失格乃至违法犯罪的行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何法官不能再依靠“司法部独立于总统”这一传统,也不能假定部门律师具备基本的诚实操守或是任何严重的职业不当都会被部门内部的道德机制及时处理、更无法指望某位特别检察官对包含潜在犯罪行为在内的指控展开调查。事实上,博夫在亚当斯案中的所作所为已经表明,司法部确实存在自上而下、试图将其转变成“赏罚分明”的总统私人工具之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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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何法官和其他面临类似案件的法官而言,他们必须摒弃把自己仅仅视为处理个案的单一法官的惯性思维,而应当意识到他们同时也是司法系统和法律职业的一分子,如今面临的,是对法治公然而全面的挑战。当政府律师行为不当时,联邦法官应当更坚决地行使自己在司法权与律师职业纪律体系中同时具有的权力。
若面对政府律师的明显不当行为或对法院命令的明显违抗,法官应该首先做的正是克莱门特所建议放弃的事情——坚持查明事实。不要接受那些含糊其辞且无宣誓保证的陈词滥调。应要求相关证人(包括律师)在法庭上宣誓作证,并允许对政府持对立立场的律师进行质询。如果案件类似亚当斯案——即政府可能与被告方串通——那么法官可以自行提问并作出事实认定。仅此一点就能产生极大价值:让公众了解法官对政府违规行为的看法。
其次,在合适情况下,法官应当及时且果断地运用民事藐视法庭的权力。正如我在其他文章中所言,令人担忧的是,美国法警局(Marshals Service)是否会执行针对行政部门官员的藐视法庭裁定还存在疑问。然而,我们必须进行尝试。最坏的情况是,行政部门直接无视法官的藐视法庭令,但至少这会让公众更加看清特朗普政权的真实面目。
最后,一旦有合理依据认为政府律师在向法庭陈述事实时存在不实之处,或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法官应当立即把相关人士移交给法院或所在州的律师纪律部门处理。正如最高法院在 Imbler v. Pachtman 一案中的裁决指出,政府律师“在所有可剥夺他人宪法权利的官员中或许是独一无二的,因为他要受到同行所组成的专业协会的职业纪律管辖。”一旦法官移送了涉嫌违规的政府律师,律师协会也应毫不迟疑地进行调查、并在确有其事的情况下作出严厉处分。即便是那些冷漠或胆怯的律师,一旦发现非法违规将可能毁掉其职业生涯,也会对不当行为望而却步。
美国的法治正面临危机。宪法所建立起来的几个维护法治的正式机构已经动摇。然而,“法律而非个人主宰一切”这一理念比宪法更为悠久;它理应是法律职业最根本的信念。我们这些律师常常口口声声将其宣扬,尤其是在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时。如今的问题在于:法律界是否会运用其对从业者自身的管理权,确保法治能够延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