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势力渗透不是非法的理由。
昨天在说川普购岛的问题,我那野鸡大学的朋友说,当年他上大学时,学的就是西方法学。然后说我法盲啥 的。
我说,你学的是中共版的西方法学。
其中说了几个问题。
一,他的观点,独立需要全体人民投票。
他的观点,就是把国家当成一个整体。一个地区投票,不行,需要整体投票。我是用例证反驳的,比如魁北克和北爱,他直接 不继续说这个问题了,然后法理,我就没说,这里说一下,法理就是所以是全国人投票,相当于14亿人投票决定 你的家产的如何处置。你的家产只能你来决定 。
二,他又说了魁北克和北爱是政府同意的。
他的问题就是把这种同意当成一种许可,授权。这是错的。当地人公投的权利并不是来自于国家政府的许可,而是来自于人权,即财产权。相当于你在美国可以发表任何言论,不是来自于宪法保护 ,也不是来自于政府许可,而是来自于人权。政府和宪法进行许可,这是一种"确认“。这样做只是大家面子上好看一些。你要不许可,人家可以不吊你,你要再阻止 ,那就可能是战争。
三,他又说了随便独立,战争不断,生灵涂炭。
这个当时我没看到他,打字太快。独立引发战争,不是独立引发的,而是阻止独立的人引发的。前面已经说了,独立是来自于人权,来自于自然法。这是人家行使正常权利怎么办会引发战争呢? 就好像你去吃饭,坐下来了,另一拔人,也看中这个位置,不允许你在这个桌子上吃饭。然后你们双方打起来了,能说这是你一意孤行,不让位置,引发了斗殴吗? 不能,应该说另一拔人抢位置 引发了斗殴。先行行使自主权的一方是和平的。独立战争,也是如此,不是独立产生战争,而是阻止独立引发战争。所以喽,让世界 有秩序,和平,不是禁止独立,而是禁止以法律,或者暴力手段强制反分裂。
四,他最后说了,独立我也能接受,但是你得完全自己自愿的。像有外国势力渗透 ,这种就不行。然后他说如果乌东人自己在没有俄罗斯渗透 的情况 下,要独立,他也不反对,格岛人自己要加入美国,他也不反对。
我先是举了法国煽动北美独立的事情,然后又说了美国煽动,支持得克萨斯独立的事情。告诉他,独立从来都是伴随着境外势力渗透,煽动,支持。
所以说不存在所谓自主。
为什么? 第一,很多时候你需要有人告诉你,你是屠宰场里的猪。第二,独立需要天时地利人和,国外的支持是你起事的条件之一。本身你可能觉得独立无望 ,就不想独立了。结果有人告诉你,你独立,我支持你。这时你就会去考虑独立的可行性,进行进行后续行动。
我拆解了他的思想来源。由于中共经常把一些事情,比如抗议 ,或者舆论,说成是境外势力渗透。虽然他本人可能不信这是境外势力煽动的。但是中共的宣传并不是无效,中共在不断的宣传中,把“境外势力参与”等于非法,等于不正当这个认知给烙在中国人的脑子里了。
那境外势力参与是不是非法呢?由于已经说到这一步了,他也有条件的支持住民独立了,也就说认可了人权,财产权(尤其是财产处分权)了。
那么打个比方,我们经常把国家比作物业, 那就这么说,
一个物业公司A,管理很多几个小区。你是其中一个小区的业主。这时另一个物业公司B,去你们小区说,你们中止与A公司的合同吧,你们小区来让我们公司管理,我们公司给你们提供这样,那样更好的服务,然后广告收入还给你们分成。这时你和同小区的业主一听,这个好啊。于是果断与A公司中止合同,与B公司签了合同。这就是典型的物业公司的渗透,导致本来还没想换物业的你们,下了换物业的决定 。但是这个合法吗? 合法。无论是自然法,还是成文法,这都是合法的。这就是典型的正当竞争啊。
所以说国家也一样。
A,人有财产权,土地属于人。所以领土就相当于小区里的房产。你们属于某个国家,本质上是授权给政府管理权。主权就是物业的管理权。这个权利是来源于人,而不是国家本身。国家不拥有领土,而是这个国家里的人拥有领土。通常所说的某国有多少平方公里的地方,这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就像说这东西多重一样,说的其实不重力。
B,境外势力,或者国家渗透 这相当于其它物业公司到你们小区里游说,这是正当竞争 。并不是中共告诉你的,有境外势力就不正当,不合法。说外国渗透非法,本质上就是要维护垄断。拒绝竞争 ,维护垄断才是非法的啊。
五,他还没说,但是今天估计会说,你说的都不对,国际法都不这样规定的
国际法是成文法,而自然法高于成文法。啥意思?就拿一个国家的宪法举个例来说,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说,杀人无罪。这就违背自然法了。这种就是恶法,比如说纳粹德国杀犹太人,这都是有法律的。纽伦堡审判 ,并不是认可他们在遵守并执行法律。因为这个成文法违背了自然法。也就是说自法然是宪法的上位法,宪法的宪法,与之冲突,宪法无效。
同样,国际法也要符合自然法 ,与自然法冲突时,国际法无效。这也就是恶法非法。(最近川普学习了我的贴子,说出来那句:我不需要国际法。唯一限制的是我的个人道德(自然法)和头脑(实力)。)
当然,朋友可能是法律实证主义,他会说恶法亦法。问题是恶法亦法无论从逻辑上说不通,而且也会导致 灾难性的后果,可以说恶法亦法,直接导致了,纳粹的兴起。
我说,你学的是中共版的西方法学。
其中说了几个问题。
一,他的观点,独立需要全体人民投票。
他的观点,就是把国家当成一个整体。一个地区投票,不行,需要整体投票。我是用例证反驳的,比如魁北克和北爱,他直接 不继续说这个问题了,然后法理,我就没说,这里说一下,法理就是所以是全国人投票,相当于14亿人投票决定 你的家产的如何处置。你的家产只能你来决定 。
二,他又说了魁北克和北爱是政府同意的。
他的问题就是把这种同意当成一种许可,授权。这是错的。当地人公投的权利并不是来自于国家政府的许可,而是来自于人权,即财产权。相当于你在美国可以发表任何言论,不是来自于宪法保护 ,也不是来自于政府许可,而是来自于人权。政府和宪法进行许可,这是一种"确认“。这样做只是大家面子上好看一些。你要不许可,人家可以不吊你,你要再阻止 ,那就可能是战争。
三,他又说了随便独立,战争不断,生灵涂炭。
这个当时我没看到他,打字太快。独立引发战争,不是独立引发的,而是阻止独立的人引发的。前面已经说了,独立是来自于人权,来自于自然法。这是人家行使正常权利怎么办会引发战争呢? 就好像你去吃饭,坐下来了,另一拔人,也看中这个位置,不允许你在这个桌子上吃饭。然后你们双方打起来了,能说这是你一意孤行,不让位置,引发了斗殴吗? 不能,应该说另一拔人抢位置 引发了斗殴。先行行使自主权的一方是和平的。独立战争,也是如此,不是独立产生战争,而是阻止独立引发战争。所以喽,让世界 有秩序,和平,不是禁止独立,而是禁止以法律,或者暴力手段强制反分裂。
四,他最后说了,独立我也能接受,但是你得完全自己自愿的。像有外国势力渗透 ,这种就不行。然后他说如果乌东人自己在没有俄罗斯渗透 的情况 下,要独立,他也不反对,格岛人自己要加入美国,他也不反对。
我先是举了法国煽动北美独立的事情,然后又说了美国煽动,支持得克萨斯独立的事情。告诉他,独立从来都是伴随着境外势力渗透,煽动,支持。
所以说不存在所谓自主。
为什么? 第一,很多时候你需要有人告诉你,你是屠宰场里的猪。第二,独立需要天时地利人和,国外的支持是你起事的条件之一。本身你可能觉得独立无望 ,就不想独立了。结果有人告诉你,你独立,我支持你。这时你就会去考虑独立的可行性,进行进行后续行动。
我拆解了他的思想来源。由于中共经常把一些事情,比如抗议 ,或者舆论,说成是境外势力渗透。虽然他本人可能不信这是境外势力煽动的。但是中共的宣传并不是无效,中共在不断的宣传中,把“境外势力参与”等于非法,等于不正当这个认知给烙在中国人的脑子里了。
那境外势力参与是不是非法呢?由于已经说到这一步了,他也有条件的支持住民独立了,也就说认可了人权,财产权(尤其是财产处分权)了。
那么打个比方,我们经常把国家比作物业, 那就这么说,
一个物业公司A,管理很多几个小区。你是其中一个小区的业主。这时另一个物业公司B,去你们小区说,你们中止与A公司的合同吧,你们小区来让我们公司管理,我们公司给你们提供这样,那样更好的服务,然后广告收入还给你们分成。这时你和同小区的业主一听,这个好啊。于是果断与A公司中止合同,与B公司签了合同。这就是典型的物业公司的渗透,导致本来还没想换物业的你们,下了换物业的决定 。但是这个合法吗? 合法。无论是自然法,还是成文法,这都是合法的。这就是典型的正当竞争啊。
所以说国家也一样。
A,人有财产权,土地属于人。所以领土就相当于小区里的房产。你们属于某个国家,本质上是授权给政府管理权。主权就是物业的管理权。这个权利是来源于人,而不是国家本身。国家不拥有领土,而是这个国家里的人拥有领土。通常所说的某国有多少平方公里的地方,这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就像说这东西多重一样,说的其实不重力。
B,境外势力,或者国家渗透 这相当于其它物业公司到你们小区里游说,这是正当竞争 。并不是中共告诉你的,有境外势力就不正当,不合法。说外国渗透非法,本质上就是要维护垄断。拒绝竞争 ,维护垄断才是非法的啊。
五,他还没说,但是今天估计会说,你说的都不对,国际法都不这样规定的
国际法是成文法,而自然法高于成文法。啥意思?就拿一个国家的宪法举个例来说,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说,杀人无罪。这就违背自然法了。这种就是恶法,比如说纳粹德国杀犹太人,这都是有法律的。纽伦堡审判 ,并不是认可他们在遵守并执行法律。因为这个成文法违背了自然法。也就是说自法然是宪法的上位法,宪法的宪法,与之冲突,宪法无效。
同样,国际法也要符合自然法 ,与自然法冲突时,国际法无效。这也就是恶法非法。(最近川普学习了我的贴子,说出来那句:我不需要国际法。唯一限制的是我的个人道德(自然法)和头脑(实力)。)
当然,朋友可能是法律实证主义,他会说恶法亦法。问题是恶法亦法无论从逻辑上说不通,而且也会导致 灾难性的后果,可以说恶法亦法,直接导致了,纳粹的兴起。
6 个评论
這些都可歸類為敵意行為或戰爭行為
政治滲透 貿易戰 直接衝突 本質上也是戰爭行為
戰爭並不只是暴力性也是強迫性,並沒有什麼合不合法可言,畢竟所謂的國際法戰爭法並沒有什麼約束性,戰爭就是不講道理的。冷戰中美國和蘇聯從未真正開戰但我們依然將他們稱之為冷戰。
政治滲透 貿易戰 直接衝突 本質上也是戰爭行為
戰爭並不只是暴力性也是強迫性,並沒有什麼合不合法可言,畢竟所謂的國際法戰爭法並沒有什麼約束性,戰爭就是不講道理的。冷戰中美國和蘇聯從未真正開戰但我們依然將他們稱之為冷戰。
其实就是民族自决权的问题。这个问题确实是国际法中存在的原则,但是,也是争议很大的原则。简体中文使用者更是有自己的一套理解。
民族自决和外部势力毫无关系,有或没有不影响民族自决权的行使。
理论上民族自决权之所以会被国际法接纳,主要是为了解决殖民地和被占领地的问题。一开始的目标就是如此。但问题是一旦法律外延扩展,就不可收拾。比如,中国的内蒙古地区是不是殖民地?是不是被占领区?这个议题很有意思吧。
而俄罗斯就在乌克兰东部和克里米亚两次施行了民族自决,这点中国政府连一个屁都没放,意思就是默认了民族自决权?那台湾行使民族自决权行不行?
最终这个根本就不能再国际法的框架内解决。用国际法来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一定是鸡同鸭讲,徒费功夫。最终还是大国博弈,靠实力说话。
民族自决和外部势力毫无关系,有或没有不影响民族自决权的行使。
理论上民族自决权之所以会被国际法接纳,主要是为了解决殖民地和被占领地的问题。一开始的目标就是如此。但问题是一旦法律外延扩展,就不可收拾。比如,中国的内蒙古地区是不是殖民地?是不是被占领区?这个议题很有意思吧。
而俄罗斯就在乌克兰东部和克里米亚两次施行了民族自决,这点中国政府连一个屁都没放,意思就是默认了民族自决权?那台湾行使民族自决权行不行?
最终这个根本就不能再国际法的框架内解决。用国际法来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一定是鸡同鸭讲,徒费功夫。最终还是大国博弈,靠实力说话。
>> 其实就是民族自决权的问题。这个问题确实是国际法中存在的原则,但是,也是争议很大的原则。简体中文...
民族自决权(不光殖民地),这承认天赋人权的必然。 要么不承认 天赋人权,要么承认 民族自决权。
也这就是说本质就是自然法VS弱肉强食。
哪来的外国势力?火星么?动不动甩锅外国势力😓
一个最简单的事情,法律需要有人来执法。
不管是哲学概念上的法律,还是宗教概念上的法律,都需要有人执法,它才会是法律。而自然规律不需要执法,因为它本身就不可违背(但是在英语里“法律”和“规律”共用Law这个词语,这是很蠢的)。
而像“公平”、“正义”这些东西,都只是哲学概念上的法律,它依赖于“社会”才会存在,它也需要有人来执行,它才会得以存在。而哪怕现实中无法绝对得到执行,也必须要有执行的目的,和有限的执行的手段。
就比如说基督教所谓的律法就不会是律法,因为没人执行,它只会是随机发生的社会混乱,它在中世纪结束以后就被王法完全取代了(而王法是基于某种或高或低的哲学概念建立的)。伊斯兰教所谓的律法才会是律法,因为有人想要执行。佛教所谓的比如说“因果律”也不是律,因为一样没有人执行,而且也没有规律。
而在国际事务中,没有王法,因为国际不是一个国家。但是国际依然是一个社会,“公平”、“正义”等等这些东西也还是依然存在的,也还需要、并且必须要有人来执行。“自然法”这个词语也并不准确,因为自然界中就是存在食物链的,你问什么是“自然”,就会有人告诉你自然就是“弱肉强食,物竞天择”。所以,应该用“良心法”这个词语来代替“自然法”这个词语。否则就在当下,就会被某些(主要是支那)撒旦教徒所曲解。
扩展的说,中世纪结束意味着愚昧的人们认识到真正的自然规律的存在。这导致宗教的理论光是在语言学的抽象层面、符号层面就陷入了矛盾,它的定义含糊不清,无法自圆其说。而哲学(形而上学)就不可能会陷入矛盾,因为它本身就是关于定义的学问。所有需要用到定义的,无论是数学还是物理学,其定义的部分都属于形而上学的内容[并且历史上如果没有古希腊哲学,也就不会有古希腊数学了(几何原本)]。只不过是“形而上学”这个词语在近代被很多的半吊子哲学家滥用了。他们之所以滥用这个词语(如黑格尔),本质上还是因为“宗教式的原因”,并且他们的哲学理论其实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哲学,而只是一种新的宗教。
“自然规律”虽然不可违背,但是它也不总是有规律的,它更多时候只是以“定理”的方式存在,而不是以“规律”的方式存在。而纯粹的“规律”只代表规律本身。它可以是如星球运转的自然规律,它也可以是如发动机转动的人造规律。
而所有一切似是而非的关于词语与定义上的误解,都只是历史上的半吊子学者们所造成、并积累起来的语言学上的错乱。而“诡辩”“雄辩”这些被柏拉图所唾弃的古老的行为,如果用现代哲学的话来说,就是“利用语言学上的错乱来大做文章”。
不管是哲学概念上的法律,还是宗教概念上的法律,都需要有人执法,它才会是法律。而自然规律不需要执法,因为它本身就不可违背(但是在英语里“法律”和“规律”共用Law这个词语,这是很蠢的)。
而像“公平”、“正义”这些东西,都只是哲学概念上的法律,它依赖于“社会”才会存在,它也需要有人来执行,它才会得以存在。而哪怕现实中无法绝对得到执行,也必须要有执行的目的,和有限的执行的手段。
就比如说基督教所谓的律法就不会是律法,因为没人执行,它只会是随机发生的社会混乱,它在中世纪结束以后就被王法完全取代了(而王法是基于某种或高或低的哲学概念建立的)。伊斯兰教所谓的律法才会是律法,因为有人想要执行。佛教所谓的比如说“因果律”也不是律,因为一样没有人执行,而且也没有规律。
而在国际事务中,没有王法,因为国际不是一个国家。但是国际依然是一个社会,“公平”、“正义”等等这些东西也还是依然存在的,也还需要、并且必须要有人来执行。“自然法”这个词语也并不准确,因为自然界中就是存在食物链的,你问什么是“自然”,就会有人告诉你自然就是“弱肉强食,物竞天择”。所以,应该用“良心法”这个词语来代替“自然法”这个词语。否则就在当下,就会被某些(主要是支那)撒旦教徒所曲解。
扩展的说,中世纪结束意味着愚昧的人们认识到真正的自然规律的存在。这导致宗教的理论光是在语言学的抽象层面、符号层面就陷入了矛盾,它的定义含糊不清,无法自圆其说。而哲学(形而上学)就不可能会陷入矛盾,因为它本身就是关于定义的学问。所有需要用到定义的,无论是数学还是物理学,其定义的部分都属于形而上学的内容[并且历史上如果没有古希腊哲学,也就不会有古希腊数学了(几何原本)]。只不过是“形而上学”这个词语在近代被很多的半吊子哲学家滥用了。他们之所以滥用这个词语(如黑格尔),本质上还是因为“宗教式的原因”,并且他们的哲学理论其实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哲学,而只是一种新的宗教。
“自然规律”虽然不可违背,但是它也不总是有规律的,它更多时候只是以“定理”的方式存在,而不是以“规律”的方式存在。而纯粹的“规律”只代表规律本身。它可以是如星球运转的自然规律,它也可以是如发动机转动的人造规律。
而所有一切似是而非的关于词语与定义上的误解,都只是历史上的半吊子学者们所造成、并积累起来的语言学上的错乱。而“诡辩”“雄辩”这些被柏拉图所唾弃的古老的行为,如果用现代哲学的话来说,就是“利用语言学上的错乱来大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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