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舊文 共匪政權沒有解救中國農民
共產專制對農民的壓迫
中國的農民,始終生活在土地尋租的社會中沒有被解放,中國沒有被赤化以前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大多數農民是有私有土地的自耕農,是傳統的小農經濟,即使沒有私有土地的農民 也是有高度的經濟自由權的,可以從地主那邊承包土地耕種,打算生產哪些農產品地主是不管的,生產出來的農產品地主也無權支配,農民可以自由的支配,可以留給他們自己,也可以拿去賣給別人,只是定期要繳納土地稅而已,土地稅也是根據,承包土地的面積大小來決定的。
中共佔領中國之後,實行了純粹的農奴制,徹底的剝奪了中國的農民的經濟自由權,土地全部被沒收,農民被發配到生產隊,生產什麼,如何分配全部由中共來決定,農民除了壹年四百斤左右的口糧之外,剩下的糧食必須交給中共。
毛澤東根本沒有解放中國的農民,而是讓中國的農民成為純粹的農奴,很多時候農民連基本的口糧都無法保障,比如壹個農民壹年生產了五百斤的糧食,按理說只要繳納壹百斤糧食就好了,但是各級政府為了討好上級為了徵收更多的糧食會制定農業指標,甚至虛報農業產量,比如只有五百斤卻要上報六百近 農民原本要上繳壹百斤卻必須上繳兩百斤,很多農民因為這樣而遭受飢荒,然後餓死。
毛澤東時代的土地尋租是體現在徵收農產品上邊,按照馬克思的科學社會主義的標準,中國的農民壹直都是農奴,毛澤東時代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礎上的傳統的農奴制度,毛澤東死後中共實行的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礎上的佃農制度,毛澤東時代雖然消滅了表面上的土地尋租,但是農民徹底的失去了經濟自由權,就算不必用剩餘勞動去生產地租,但是利用農業生產資料生產出來的生活資料要被中共拿走壹大半,農民除了可以得到中共規定他們應該得到的基本口糧之外,根本沒有任何經濟自由,基本上是壹無所有的,毛澤東死後共匪實行了佃農制度,在土地全部被收歸共匪所有的基礎之上,釋放了壹部份經濟自由權給農民,但是因為農民沒有真正屬於他們自己的土地,中共對他們徵收了幾十年的農業增值稅,中共成了他們的地主,他們要向中共繳納耕地佔用稅 生豬稅 車船稅 由公積金 公益金 行管金 教育費附加 計劃生育費 民兵建設訓練費 鄉村道路建設費和優撫費組成的八項雜稅 村提留鄉統籌作為地租以及農業生產過程中針對種子 化肥 農藥徵收的實質上屬於地租的消費稅,中共依舊可以徵收土地 支配承包權 決定農業用地的用途 壟斷農產品的銷售通路,只要中共願意介入基本上農民無法阻止,中共的村書記與地方政府取代了傳統的地主,成為了土地尋租者,土地被用來作為從事資本尋租的工具的商品屬性始終還是存在的,土地的所有制還是資本尋租者的所有制。中共所謂的取消農業稅只是名義上取消了農業增值稅,可是因為中共本身擁有不受約束的可以進行權力尋租的權力,中共還是可以利用權力開設新的稅收名目掠奪中國農民的財富。因為中國的土地本質上屬於中共,所以中國農民的農業用地是不受保障的,中共可以隨時通過變更土地用途的方式掠奪中國農民的農業用地。中國的農民隨時可能被中共的公檢法稅掠奪,中國的農民的私有財產權在制度層面是沒有保障的。無論中共如何定義中國的土地性質與土地制度,中國名義上的集體土地本質上是被中共支配的,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名義上的所有者,廣大中國人民,并沒有實質上支配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權力,因為實行一黨專政的中共是中國的實際統治者。農村的集體資產的實際支配著是村書記,可以承包大量土地開辦企業的人主要是村書記的親信,普通農民通常只有口糧田,如果只是務農,很難維持生活,所以除了種田還要打工。中共長期實行戶籍制度,劃分農村人口與城市人口,農民要成為城市人口,要得到城市人口在城市的待遇,就必須放棄農民身份,必須放棄在農村的口糧田,不然即使在城市打工也只能在城市做賤民,農民長期受到這種城鄉隔離的壓迫,中共建立的戶籍制度壓迫了農民的發展。中共雖然在造反的時候反對不動產尋租,宣稱不動產尋租屬於剝奪,建國之後的很多中共貪官都擁有大量的進行不動產尋租的住宅與商鋪,只要這些貪官在政治上沒有站錯隊,就不會被清算,中共本質上是政治流氓。
根據中國農民調查的統計,共匪對農民曾經使用過的掠奪名目主要分為六大類。
集資類——鄉鎮辦公樓集資費、鄉鎮教學樓集資費、鄉鎮科技網集資費、鄉鎮醫療門診部集資費、鄉鎮黨員活動中心集資費、鄉鎮影劇院集資費、建鄉鎮企業集資費、改造鄉鎮環境以及打擊刑事犯罪經費補助集資費……。
管理類——鄉村辦公房修繕費、鄉村幹部差旅費招待費、鄉村黨團員活動費、鄉鎮黨代會人代會會議費……
教育類——民辦教師工資費、公辦教師補貼費、校舍建改造費、學校正常辦公費、報刊圖書資料費、教學儀器與文體器材設備費……
計生類——獨生子女保健費、節育手術營養費、計劃生育委員補貼費;計劃生育小分隊補貼費……
幹部類——黨支部書記補貼費、村委會主任補貼費、會計補貼費;民兵連長補貼費、治安委員補貼費、團支部書記補貼費、婦女主任補貼費、村民小組長誤工補貼費、獸醫員農技員廣播員護林員護坡員報刊
投遞員清潔衛生人員補貼費、電工水工木工瓦工以及村裏安排的壹切勤雜工的補貼費……
訓練類——民兵訓練生活補助費、民兵訓練誤工補助費、看守槍支彈藥執勤補助費……公益類——敬老院建設費、敬老院服務人員補貼費、合作醫療建設費、農村醫務人員補貼費、烈軍屬優待費、殘廢軍人優待費、現役義務兵家屬優待費、老弱病殘復員退伍軍人優待費、工傷民工照顧費、困難戶照顧費、五保戶照顧費……其他類——交通建設義務工補貼費、文明村建設用工補助費、開街建集修路費、宅基規劃費、房屋準建費、種子檢疫費、畜禽防疫費、牲畜保槽費、架設電線費、統壹滅鼠費、派出所民警購置對講機和摩托車費、司法人員服裝費……、村幹部及非生產人員支出費、計劃生育支出費、公益事業與優撫支出費、……
挖空心思類——鄉鎮學校贊助費、輔導費、試卷費、資料費、掃帚費、生豬稅、屠宰稅、增值稅、所得稅、城建稅;或不管養豬與否,壹律按人頭徵收豬頭稅;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有結婚證書工本費、介紹信費、婚姻公證費、婚前檢查費、婦幼保健費、獨生子女保證金、婚宴消費費、殺豬屠宰稅、結婚綠化費、兒童樂園籌建費、計劃生育保證金、晚育保證金、夫妻恩愛保證金、金婚保證金等14種稅費(源自陳桂棣、春桃:《中國農民調查》)毛澤東說:人的思想壹旦解放,什麼人間奇跡都能創造出來。村鄉鎮幹部能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發明“夫妻恩愛保證金”的稅費名目,真是可列入吉尼斯記錄的空前絕後奇跡。
這種暴征橫斂得以暢通無阻後,更加荒謬絕倫挖空心思的掠奪名目就會隨著任何壹項政策法令的頒行而再生。
實際上中國的農民從來就沒有被中共解放從來就沒有真正的翻身,土地尋租本身並沒有因為中共的出現而被消滅,很多的農民給他們所謂的人民政府支付完地租之後,剩下那壹點農業利潤只是勉強維持溫飽,很多人被迫要去做兼職成為廉價的勞動力人口,要去城市裡邊打工,於是形成了壹個中國特有的群體也就是農民工,農民被中共利用去打國民黨成為炮灰,死了很多的人,結果生活並沒有什麼實質上的改善,還是在底層艱苦的生活,從中國的工人與農民的處境中不難看出 即使按照共產國際的標準,中共也沒有統治中國的合法性,中國很多民運人士只是針對結束中共的壹黨專政很有興趣,對於結束中共的壹黨專政之後建立怎樣的憲法確立怎樣的社會制度缺乏設想,關於農業問題中國在結束中共的壹黨專政之後應該首先改革土地制度,在農業用地方面尊重私有產權的基礎上清除土地尋租的空間,也就是說可以購買私有土地但是不能把私有土地承包給自耕農賺取地租,絕對不允許包產到戶的行為,絕對不允許真正從事農業生產的人成為農業雇傭勞動者,絕對不允許只是佔有土地但是卻沒有使用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的人利用對土地的佔有剝削自耕農,這就從根本上消滅了土地剝削。
私有土地應該允許買賣,因為壹個自由的勞動者尤其是農民,當他們希望不再從事農業生產之後應該有出售土地的自由,但是只能保值或者是適度增值不能謀取暴利,比如某位地主最初購買土地的時候花了多少錢,那些錢相當於多少頭豬的價格土地管理部門要進行統計,比如壹塊土地相當於壹萬頭豬的價格,以後就算物價上漲土地價格上漲貨幣貶值土地出售價格上漲,那位地主出售土地之後只能完全獲得相當於壹萬頭豬的出售價格的土地交易收入,比如那位地主原先購買土地的時候花了相當於壹萬頭豬的價錢比如那個時候壹萬頭豬的售價是壹萬塊錢,等到那位地主出售土地的時候因為物價變動壹萬頭豬相當於兩萬塊錢,那麼那位地主出售土地所獲得的收入中兩萬以內的收入應該全部歸那位地主所有,從而做到不扼殺那位地主原來的奮鬥確保財產保值並且也讓那位地主可以得到壹份持有土地期間對土地的開墾以及維護所做出的貢獻的合理回報。
可是土地的增值除了作為自耕農的地主的努力之外也有社會大眾的努力所以超出兩萬塊錢的部份,剩下增值的部份可以看作是因為是社會進步土地周圍的部份被開發所造成的是社會大眾共同努力的結果所以三分之二要作為社會福利支出,地主只能獲得三分之壹這樣做符合社會公正的原則又可以防止出現土地炒作的狀況有利於避免因為土地造成貧富的兩級分化從而也保障了人民改變生活方式的經濟自由的權利,實現了這兩項政策之後就基本上完成了在社會市場經濟的基礎上重建個人所有制的工作了。
以後土地的交易將完全成為單純以改變生活方式為目的而不再具有炒作土地謀取暴利的功能了,農業用地的合理使用也有有了制度性的保障,這樣做最符合農民的利益,以後他們打算髮展合作社經濟的時候也不會出現因為沒有私有土地而淪為毛澤東時代那種生產隊的農奴了,也不會像中國改革開放之後的半農奴因為沒有私有土地所以必須向黨國支付耕地佔用稅以及購買種子 農藥 化肥過程中的消費稅了,再也不用向黨國支付八項雜費跟村提留鄉統籌了,再也不用繳納公積金、公益金、行管金、教育費附加、計劃生育費、民兵建設訓練費、鄉村道路建設費和優撫費了,也從根本上避免了自由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因為土地私有所出現的地租剝削以及土地兼併的狀況出現,這樣從根本上保證了農民可以在擁有私有土地的基礎上自由的結合,在自由的聯合的集體經濟中充份獲取利益,只有這種符合社會市場經濟原則的土地制度才可以充份的促進中國的農業經濟的進步充份的保障農民的利益。
因為土地的天然營養能力或負載功能所產生的自然收益,屬於素地租金,在中國成為農業增值稅 村提留鄉統籌被共匪佔有。因為社會進步文明發展而增加的社會收益,社會增值或者自然增值而增加的收益屬於經濟地租,在中國成為土地出讓金的收入與高房價收入,被共匪佔有。因為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投入勞動或資本所生之收益屬於改良價值所形成之收益,在中國屬於耕地佔用稅被共匪佔有。共匪根本就沒有消滅土地剝削,而是成為土地剝削的受益者。
延伸閱讀 中國學者談政治流氓對中國農民的掠奪
1953-1985年統購統銷,從農民手中至少拿走了價值58億兩黃金的財富,農民選舉權僅相當於城市公民的四分之壹甚至更少,遷徙自由被剝奪,養老沒保障,進城就業遭遇戶籍歧視。
河南省委領導到洛陽等地貧困山區調研,有村民感嘆說“過去農民種糧交稅還能為國家做點貢獻,現在什麼稅也不交了,國家還給這補貼那補貼,我現在壹點貢獻也沒有……說實話,我心裏很慚愧。”此語壹出,輿論嘩然,稱其善良者有之,認為其愚昧者也大有人在。
2006年農業稅被廢止時,國內媒體炒得沸沸揚揚,農民似乎也感激萬分。然而,為國家建設付出了60年血汗的中國農民並非像村民段中智所言“啥稅也不交了”,免除農業稅的象征意義要遠遠大於給農民帶來的實際利益,而且農民的現實處境也並非如新聞中描述的那般美妙。
壹、60多年來農民有多少財富和權利被拿走?
自新中國成立至今,農民為這個國家不知付出了多少,其勞動創造的財富幾乎全部被拿來用於支援國家建設。然而,數十年的血汗奉獻,並沒有讓他們得到更多的實惠和權利,占中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至今仍舊是“二等公民”。
(壹)60年來農民為國家貢獻了多少財富?
新中國60多年的經濟建設,從農民身上拿走了多少財富呢?恐怕誰也說不清楚,我們只能用壹些大而化之的事件和數字去估量這個群體曾經和正在付出多少東西。
1、1949-2003年農民交了近4000億元的農業稅
新中國成立最初幾年,農業收入壹度占國家財政收人的40%。僅就農業稅而言,從1949年到2003年,全國累計征收農業稅達3945.66億元。其中僅1949-1984年征收的農業稅額有1000多億元(王鋒《中國農村稅費改革分析研究》),按照當時的最低價格兌換成黃金至少11.42億兩(相當於現在10萬億人民幣)。
這還僅僅是上交給國家的農業稅,並非農民承擔的全部稅費,而在農民的稅費負擔中,農業稅是最少的,農民稱其為“頭稅”,此外還有上交集體的“三提五統”(指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農村教育統籌、計劃生育統籌、優撫對象統籌、民兵訓練費和鄉村道路建設統籌費),農民稱為“二稅”,達標集資(指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集資、攤派、罰款等)則稱為“三稅”。(楊青平《皇糧國稅——稅制流變與王朝興衰》P223)那“二稅”“三稅”到底有多少?
1957年浙江安吉縣有幹部曾形象地描述說:“壹個農民種五棵稻:壹棵是給國家種的,壹棵是給社長種的,壹棵是給會計種的,壹棵是給五保戶、公積金種的,壹棵才是給自己種的。”
1985年全國農民農業稅交了47億元,而民辦教育16億,供養五保戶10億,照顧烈軍屬5億,文化衛生20億,民工建勤義務工20億,計劃生育32億,基層於部和脫產人員補貼70億,亂收費40億,總汁257億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國農民負擔史》編輯委員會編著:《中國農民負擔史》第4卷,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4年版,第405頁)也就是說,農業稅僅僅占農民負擔的五分之壹不到,同1957年的情況差不多。
1988-1991年,全國農民人均農業稅從8.6元增長到10.5元,人均村提留和鄉統籌費則由28.86元增長到44.55元,若加上亂收費、亂罰款等社會負擔,1991年農民負擔約為90元,農業稅只占九分之壹。(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
2000年的情況據專家測算,全國農民人均繳給國家的稅約為45元,繳給鄉村集體的費約為185元,用於各種達標活動的集資約為100元.合計330元,三者比例約為1:4:2。農業稅只占農民負擔的七分之壹(楊青平《皇糧國稅——稅制流變與王朝興衰》P223)
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4000億農業稅僅僅是近60年農民付出的很小壹部分,紛繁復雜的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才是農民的主要負擔,也難怪民謠說;“頭稅輕,二稅重,三稅是個無底洞。”
2、1953-1985年統購統銷,從農民手中至少拿走了價值58億兩黃金的財富
為了保證城市的糧食供應和穩定糧價,也為了給工業發展積累資金,1953年開始政府開始實行對糧食的統購統銷,強制農民低價把糧食賣給國家,農民自己吃的糧食數量和品種也得由國家批準。國家以低於其實際價值的價格收購和出售糧食,而以高於其實際價值的價格將工業產品賣給農民,這就形成了“剪刀差”。
國家通過統購統銷的“剪刀差”從農村拿走多少財富?據王鋒博士統計,從1950年到1978年,國家從農業取得了5100億元收入(按照當時的最低價格兌換成黃金相當於至少58億兩,至少相當於現在的49萬億人民幣),平均每年176億元;1979年到1994年,國家從農業提取了15000 億元收入,平均每年937.5億元。而90 年代以來每年“剪刀差”的絕對額都在1000億元以上。(數據來自王鋒《中國農村稅費改革分析研究》P51)而據袁瑞珍統計,1953-1985年統購統銷過程中農民向國家貢獻的財富大約在7000億到8000億元。要知道,1978年中國全部國有工業固定資產也只有9600億。這種“剪刀差”讓農村壹貧如洗。
統購統銷常年過度征購農民余糧,導致農民口糧不足。即便農業大豐收,農民仍吃不飽肚子。劉少奇曾有明確說要犧牲農民保證城市糧食供應和工業建設需要 。農民將這種低價強制購糧的政策成為“暗稅”,民謠中說:“暗稅最要命”。
3、1959-1961年大饑荒:上千萬農民因為過度征糧被餓死
1959-1961年之所以會出現大饑荒,主要是因為大躍進中虛報糧食產量,導致高征購,各省為完成征購指標,逼迫農民把口糧上繳,致使大饑荒蔓延。為了完成征購指標,地方官員無所不用其極。比如安徽鳳陽“很多社、隊成立了‘查糧小組’、‘調糧突擊隊’,翻箱倒櫃戳地鑿壁,逐戶搜查,吊打群眾,結果不僅將社員自留地收的少量糧食和留下的壹點雜糧、種籽沒收,就連山芋葉子、雞蛋、藕粉、現金等亦被以‘反資本主義’為名搜走。”
同時,在人民公社體制下,基層幹部為自己享樂大肆占用農民口糧,導致農民缺糧餓死。如鳳陽縣“光大隊的幾個幹部有賬可查的就吃掉牛肉1800多斤。春天,發給病人的白米、洋面,絕大部分被他們吃掉。大隊書記陳榮付,煮牛肉沒有柴草,就把社員任光衡的房子扒掉。”
當時實行的政策是保證城市犧牲農村,比如當時京、津、滬三地糧庫告急,中央決定犧牲饑荒最嚴重的四川,讓李井泉火速向外調糧。1960年糧食部副部長趙發生說:“四川每年都要調出大量糧食支援全國各地。但四川城市人民每月只吃20斤、19斤;農村食堂每天每天吃四兩糧。四川人民把方便讓給別人。”(《全國糧食廳長會議簡報》,四川南充,1960年2月9日。)這種不顧農民死活的糧食高征購導致了四川成為是餓死人最多的省。
大饑荒中餓死的絕大多數人都是農民,這三年間農民失去了多少糧食和財富權且不論,僅僅餓死了的人數,至今仍是個謎……
4、1962年至今:農民私有土地被收歸集體所有,至今仍無土地所有權
從50年代開始,不僅農民的勞動成果被拿走,就連農民賴以為生的土地,也不再歸農民所有,而成為“集體”或國家的財產。
50年代中後期,當農民轉入高級合作社後,土改時分給農民的私有土地便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進壹步將農民的宅基地也劃歸集體所有,其第二十壹條規定:“生產隊範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宅基地等等,壹律不準出租和買賣。”
改革開放以後不僅沒恢復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反而在憲法層次上明確規定土地集體所有和國有,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至此,農民不僅在事實上,而且在法理上完全喪失對土地的所有權,從建國初期土地的主人淪落成為現在“集體”土地的雇工,這也成為如今政府和開發商圈地過程中農民無法維護自身利益,最終連土地使用權也完全喪失的根本原因。
5、1962年為了緩解城市糧食壓力,城鎮人口向農村移民2000萬
1959-1961年饑荒威脅著數億農村人的生命時,為了減輕城市的糧食供應壓力,陳雲建議中央“動員城市2000萬人下鄉”。1961-1963年,全國共精簡職工1800萬人,壓縮城市人口2600萬人。(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P30)後來毛澤東在談起這壹條措施時很感慨地說:“我們的人民好啊!幾千萬人招之即來,揮之即去。”但他卻沒有想過2000萬人會給饑荒中的農民帶來更大的生存壓力。
為了防止農村難民進入城市逃難,1959年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制止農村勞動力流動的指示》和《關於制止農村勞動力盲口外流的緊急通知》,嚴格限制農民進城。即便在大饑荒最嚴重的時候,也不允許農民逃離農村進入城市。
6、1968-1980年上山下鄉運動:知青與農民爭土地、爭工分、爭口糧
1968年毛澤東為降服紅衛兵和緩解城市勞動人口壓力,號召“知識青年到農村去,接受貧下中農的再教育”,據統計,在1962—1979年期間,全國累計下鄉的城鎮知識青年有1776萬之眾,加上幾百萬的機關幹部職工下放農村,總共有2000余萬城鎮人口流入農村。城市人口轉移到農村,必然增加農民的生存壓力,知青的到來讓農民本就貧苦的生活雪上加霜。官方資料也承認:“在那些人多地少的地區,由於安置人數過多,增加了農民負擔,形成與農民爭土地、爭工分、爭口糧的狀況,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同樣作為這場運動的受害者,知青群體或懷念或控訴,擁有強大的話語權,而農民至今仍然出於失語狀態,連表述的機會都沒有。
7、60年來農民付出的勞役不計其數
除了上述生命財富損失之外,農民還有壹部分巨額勞務付出經常被忽略,這就是攤派在每個農民身上的勞役。這些勞役付出主要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繕校舍等。
以水利建設為例,復旦大學教授張樂天說:“現在國家建水庫要投資多少億?當年都是農民幹出來的。那時建設的水利工程,其總量遠遠超過現在,因為當年遍地開花,全都在幹,像紅旗渠多著名啊。”水利工程會耗費多少人力呢?以湖北省為例,僅“大躍進”時修建丹江口水利工程就動用了17個縣的10萬名民工,依靠人力投擲的粘土、沙石,土法建成了壹道大壩。放在現在,這需要多大的投入?而在當時,這都是按照義務工攤派給農民的勞役。據統計,上世紀50-70年代,中國水利工程建設 “大躍進”,現有的8.7萬座水庫大部分建於那個時期,想想就知道當時農民付出了多少。
(二)60年來,政策歧視讓農民的公民權利喪失殆盡
農民用生命和財富為國家建設奉獻,為政策失誤買單,他們得到了什麽?“二等公民”的特殊待遇,政策上法律上福利上的各種歧視……60多年來,農民喪失了多少權利?
1、農民選舉權僅相當於城市公民的四分之壹甚至更少
建國以來,為了保證工人階級的領導地位,毛澤東強調“在立法上要講階級不平等”,從1953年《選舉法》開始,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長期以來只有“八分之壹選舉權”(1979年修改為五分之壹,1995年修改為四分之壹)。1953年制定選舉法時,全國農村人口占總人口86.7%,而所擁有的全國人大代表數僅占總人數的5%左右。
我國城鄉居民選舉權“同票不同權”的現象,直到2010年才得以在法律層面上終結。然而據統計,截至2012年2月29日,第十壹屆全國人大代表實有2978人,其中官員、公務員代表2491人,民企員工代表16人(包括農民工3人),農民代表13人(以村黨組織書記為主) 。也就是說,真正能夠代表八億農民利益的人大代表僅僅15個(如果村黨組織書記能真正代表農民利益的話),僅相當於1953年的十分之壹,而代表兩億多農民工利益的僅3人。由此可見,雖然法律已經修改,但事實上八億農民在政治參與上的處境更加邊緣化,完全處於被忽略的失語狀態。
2、 戶籍壁壘森嚴:農民淪為“二等公民”
戶籍,恐怕是農民最痛的傷口。1958年為了限制城市人口增加,防止農民進入城市,全國人大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當時的公安部長羅瑞卿解釋《條例》的制定目的說:“既不能讓城市勞動力盲目增加,也不能讓農村勞動力外流。”他還批評有的城市機關、單位讓“從農村盲目流入城市沒有戶口的人員”長期居住。
改革開放以後,城鄉戶籍鐵壁更加鞏固。國家陸續出臺政策強化對戶口遷移工作的限制,嚴格控制“農轉非”。
那麽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到底能給人們生活帶來多大差別?僅以保險福利為例:“1992年,每個有非農業戶口的中國人可以從國家那裏獲得524. 4元錢的保險福利費,若加上440 .3元的無形住房補貼,那麽市民戶口的身份價值就是964.7元。1992年中國農民的人均純收人才784元,人均消費水平才648元。也就是說。壹紙戶口要勝過農民壹年的辛勞。” (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P121)
對占人口總數80%左右的農民來說,國家福利制度幾乎是壹片空白。只有少得可憐的幾種福利形式,那是農民自辦的。“小學是民辦的,‘五保戶’是農民負擔的,修橋、鋪路等等壹切公共事業無壹不是由農民自己來集資。農民住房靠自己建,農民看病掏自己的腰包,農民上了年紀以後靠子女贍養,死亡之後由子女出喪葬費用。生老病死聽天命,衣食住行要自謀。”(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P121)
正因為如此之大的利益差別,農民們才會想方設法擠破腦袋去贏得壹個城市戶口,有些婦女甚至不惜獻出身體。據《法制日報》1993年報道,廣西壯族自治區隆安縣公安局局長陸世長1977年至1991年間以批準農轉非戶口為誘餌,先後奸淫婦女8人48次,調戲、侮辱婦女5人。這僅僅是法院調查認定的事實。而據有線索的數字,這個色魔在14年間奸淫婦女數則為100多人。(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P57)
這種情況雖然有所改善,但是戶口壁壘依然等級森嚴,特別是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這從大學生、研究生找工作時拼命地想在城市落戶就可知道其中利害。普通農民想在城市落戶,更是難上加難。而2010年廣東推行“積分入戶”和 重慶的“土地換戶口”等措施,說白了就是“要人手不要人民,要戶口得交土地”的霸王條款 。
3、1957年至今,遷徙自由被剝奪
伴隨戶籍制度的確立,農民的遷徙自由也被剝奪了。
1951年公安部頒布《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和1954年制定憲法的時候,其宗旨裏還有保障人民居住、遷徙自由的字樣。
但從1953年開始,國務院相繼發文件指示:“鐵道、交通部門在主要鐵路沿線和交通要道,要嚴格查驗車票,防止農民流入城市;民政部門應將流入城市和工礦區的農村人口遣返原籍,並嚴禁他們乞討;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戶口管理,不得讓流入城市的農民取得城市戶口;糧食部門不得供應沒有城市戶口的人員糧食……”層層設卡,想盡辦法要阻止農民進城。1957年12月13日,國務院全體會議通過《關於各單位從農村中招用臨時工的暫行規定》將農村勞動力徹底地排斥在城市大門之外。這些制度讓農民失去了在城市立足的任何可能性。195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更是從制度上否定了農民的遷徙自由權利。(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
1975修改憲法時,把54憲法所規定的“遷徙自由”直接給取消了,我國公民的遷徙自由徹底失去了憲法保障。
改革開放以後,人民依舊沒有遷徙自由。法律方面,1982憲法沒有恢復“遷徙自由”的條款。參與本次制憲的法學家吳家麟解釋說:“有些做不到的就不要寫進去。因為有法不依,不如無法。無法盼法,大家還覺得有希望;有法不依,連盼頭都沒有了。”當時的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長胡喬木則說:“不能讓農村人口自由進城。現在城市很困難,有了權利大家便都到城裏住來了,那是不能規定的。”
事實上雖然農民可以進城務工,但是無法在城市享受應有的福利待遇,連基本的子女入學權利都沒有,這種想要農民創造價值又不給農民福利待遇的“遷徙自由”,是對農民的變相掠奪。
4、農民養老沒保障,完全處於自生自滅狀態
50到80年代,國有企業職工及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金由國家財政撥款,個人不需繳納任何費用。而農民養老只能“自力更生”,只有極少數老弱孤寡殘疾才獲得集體的保障,錢還是由農民自己掏。
80年代以後公務員養老國家全包,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後,職工養老需自己繳納部分,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仍是國家全包。而農村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卻依舊是農民全部承擔養老費用。這種附加身份限定的養老保障制度,有悖於憲法精神。
5、教育上重城市輕農村,農民工子女無法上學,農村大學生比例下降
自新中國建立以來,在教育方面無論是教育經費、重點學校還是教育政策,農村都無法與城市相提並論,長期傾斜的教育政策讓占學生數量絕大多數的農村學生壹出生便“輸在了起跑線上”。
就教育經費而言,2001年我國小學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城鎮平均為95元/人,農村為28元/人,城鎮是農村的3.39倍;初中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城鎮平均是146元,農村為45元,城鎮是農村的3.24倍。國家投入的農村中小學財政預算壹般不夠發公辦教師的工資,因而教師的辦公經費、教學器具和圖書資料的購買只得由農民負擔。據估算,每年農民繳納的教育附加費達上百億元(1998年為165億元)。實際上,在教育費附加之外,農民還需要參加教育集資(1998年為53億元)、攤派和支付學校的亂收費。
由於農村教育經費長期投入不足,造成了中小學校數量不足,以致1983年至1998年,7148萬農村孩子因無校就讀而失去上初中的機會,平均每年失學量為476萬名。(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P82-88)教育投入上對農民赤裸裸的歧視,導致60%以上的農村學生在接受完義務教育後,不能接受高中和大學教育而回鄉務農或外出打工。
農民工子女的入學狀況更糟糕,由於城市學校不肯接收沒有城市戶口的農民工子女,或農民工付不起高昂的借讀費,他們只能將子女送進“打工子弟學校”,這些學校不花城市財政壹分錢,但仍不被容忍,很所城市強制取締“打工子弟學校”,僅北京市2011年8月關停的打工子弟學校,就導致3萬農民工子女失學。
教育長期的傾斜也導致了從90年代開始重點大學農村學生比例持續下降,統計顯示,2011年高等教育招生錄取的農村學生約占30%,其中重點大學的農村生比例不到兩成,中國農業大學農村生占三分之壹,北京大學在2010年只有壹成,清華大學2011年來自縣以下的學生不足兩成,而1980年代清華的農村生大約占二分之壹,“出身越底層,上的學校越差”,農民及其子女向上流動的道路越來越窄。
6、農民進城就業遭遇戶籍歧視,很多職業被禁止進入
從50年代開始,城市便封閉了就業市場,農村勞動力很難在城市找到工作。 1955年中共中央批示:“壹切部門的勞動調配必須納人計劃……不準隨便招收人員,更不準從鄉村中招收人員”。(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而農民只能安守農村,永遠從事農業生產。
改革開放以後,農民雖然被允許進城務工,但幹的都是最臟最累的行當,因為很多城市出臺政策限制農民進入某些職業,這些職業都是特意留給城市人的。比如1995年上海發布《上海市單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勞動力分類管理辦法》,將20多個職業作為“不準使用外地勞動力的行業工種”。北京1997年初也開始限制使用外來勞動力,僅有12個行業的200個工種對外來人員開放。2000年初,北京市又決定將限制行業將由過去的5個增加到8個,限制職業由過去的34個增加到103個。(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P138-163)
這種對城市居民進行保護性就業的政策至今仍沒有改善,對普通農民工就業限制之嚴尚且不說,僅就大學生就業而言,每年碰到的戶口壁壘就不計其數,據統計,“在遭遇過戶籍歧視的青年中,有57.9%是農村戶口,有78.9%是非本地戶口;而在北京地區的調查中,非本地戶口求職遭拒的比例達到了驚人的93.9%。”
此外,農民在醫療、生育、維權等方面的狀況同樣不容樂觀。
二、免除農業稅並沒有給農民減輕多少負擔
免除農業稅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但從實際效果來看,並沒有給農民減輕多少負擔,農民的處境也沒有多大改觀。
(壹)免除農業稅:象征意義大於實際意義
免除農業稅,看上去很美,其實更大程度上只具有象征性意義。2006年之前,中國是世界上唯壹專門面向農民征收農業稅的國家,當今世界上主要農產品生產國如美國、德國、法國,不僅早已免除了農民稅費,反而給予農民高額的直接補貼。因此,減免農業稅,從與國際接軌的角度看,的確可以算作壹種對農民的解放。
那麽免征農業稅到底能給農民帶來多大的好處?以河南這樣的農業大省為例,免征農業稅,全省少收稅10億元,如果加上約30%的征稅成本的話,每個農民大概少支出或者說增加了20元的收入。而2004年河南農民的平均收入是2550元,把農民的人均收入由2550元提高到2570元,增收幅度不到1%。由此可見,免除農業稅對農民增收的實際意義不大。
而且從上邊所列農民的稅費負擔看,各種雜費、雜稅,如教育附加費、屠宰稅等才是農民增收的根本障礙,這些亂收費的總額數倍於農業稅,至今仍沒有多大改善。
(二)免除農業稅不等於不交稅
河南農民段中智感嘆“現在啥稅也不交了……俺現在壹點貢獻也沒有”,其實這種看法明顯是與事實相悖的。農民的農業稅雖然免除了,但仍承擔著各種雜費雜稅。除此之外,農民實際上還承擔著很多稅種,比如說購買農資的增值稅、購買生活消費品的增值稅等,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許善達在2005年10月的講話中說:目前中國農民在購買生產資料等生產過程中交納的增殖稅,每年在4000-5000億元之間,農民人均交納的稅款在200元以上。農民僅僅在購買生產資料環節就為國家間接地承擔如此高額的稅收,怎麽說農民不是納稅人?
(三)農資價格上漲,抵消政策優惠
農業稅免除後,不少地方的農資產品價格不斷上漲,這些雖然屬於市場行為,卻與當地政府的價格管理不無關系。這在壹定程度上“吞噬”了種糧直接補貼、降低農業稅等政策實惠。僅化肥而言,據查2006年底尿素價格約為1500元/噸,2007年漲到尿素價格1700 多元/ 噸,2008年2300 多元;二銨價格則由2006年底的2000元/噸增長到了2008年的4400 多元/噸,翻了壹倍多。
如此迅猛的價格增長,農民種地的成本陡然增加,不但政策優惠被抵消,農民的隱形負擔不降反增。
(四)二元體制下農民被剝奪狀況仍未改善
實際意義不大的免除農業稅被宣傳得轟轟烈烈,而二元體制下農民被剝奪被歧視的地位基本沒有任何改變,在壹些方面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
比如近年來不斷出現的征地風波,某些以城市化名義推進的政策直指農民最後的生存資源——土地。農民“被上樓”,城市“要農民工的勞動力不要農民工,要農民的土地不要失地農民”,血拆悲劇不斷上演,農民賴以生存的最後壹點保障也被剝奪。
2004年的征地改革號稱能限制官商勾結損害國家利益,保護農民權益……然而據秦暉教授介紹:“這種改革對於國家與農民的利益分配模式沒有什麽改變,尤其是國家壟斷土地‘壹級市場’、只許官府‘征地’不許農民(甚至包括‘集體’)‘賣地’、更不許農民討價還價的規則沒有任何改變。”
現行的很多政策法律不僅剝奪農民的權利,甚至歧視農民的生命。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按照2011年的標準來算,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是21810元,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977元。僅僅因為戶籍差別,城市人口死亡賠償金就是農村人口的三倍,也就是說,城市人口壹條命的價值是農村人口的三倍。“同命不同價”,如此赤裸裸的歧視,連生命權都不能平等,何談公正?難怪早在1994年四川省合江縣壹個鎮幹部敢公然對群眾說:“死壹個農民算什麽?就如同死壹只螞蟻。”(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P124)的確,中國農民,命若螻蟻啊!
結語:
1、農民遭受了如此多的苦難,卻依舊憨厚樸實到愚昧的程度,僅僅被免除了幾十塊錢的農業稅,他們便充滿感激,這感激背後包含了多少心酸與悲涼。
2、但願有壹天國家能真正不再想方設法從農民身上牟利,能還這個群體以真正的國民地位,真正的生命和權利平等,還他們壹個公道。
民主就是允許自由的選擇生活方式
中共垮臺之後的中國可以實行分級地方自治,村 鎮 縣 市 省各級地方自治單位的人民都可以通過公投制憲的方式決定當地的經濟制度,無論是私有製為主還是公有製為主,甚至是實行混合所有制,無論是實行市場經濟還是計劃經濟,甚至是實行混合經濟,無論是土地私有還是土地公有,甚至是實行土地的混合所有制,無論是堅持按勞分配,還是堅持按生產要素分配,甚至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並存,無論是生產資料個人所有還是集體所有,甚至社會所有,無論是高稅收高福利還是低稅收低福利,人民可以隨時通過公投制憲的方式改變經濟制度。
這樣做符合中國意識形態多元,很多人未必可以接受西方自由保守主義的國情,避免深受社會主義思想與共產主義思想影響的中國民眾被中共的殘餘勢力利用,成為動搖中國民主制度的社會根基的力量。
中共長期恐嚇中國人民,宣稱如果實行民主制度可能就會出現不受限制的私有制,不受限制的私有制孕育出來的財團會壟斷整個社會。
很多人因此受到誤導,即使討厭中共還是排斥民主,如果中國的民主化是在追求讓人民充份的自由的選擇生活方式,包括自由的選擇經濟制度,深受社會主義思想與共產主義思想影響的基層人民估計也會支持中國的民主化。
這樣做不僅可以擴大並且鞏固民主制度的生存根基,防止專制復辟,同時確保了各種不同的經濟制度在民主的框架下自由的實踐,讓生活在不同地區不同意識形態結構的人民都可以得到自己希望得到的生活方式,讓共產極權主義政黨再也沒有機會用經濟因素煽動基層人民否定民主政治了,人民在自由實踐的狀態下自然會產生出適合大多數人的利益的經濟制度。
中國民運長期無法成功主要還是因為沒有一套可以應對意識形態已經多元的中國社會的民主方案,不是太偏左就是太偏右不然就是太偏向中間,左派 右派 中間派都希望讓大多數人接受自己的主張,我覺得應該讓人民根據自身情況自身的利益需要自由的選擇左中右,只有建立民主制度才可以讓中國人民自由的選擇才是中國民運需要告訴中國人民。
實際上西方民主國家的民主制度也確保了人民自由選擇經濟制度的權利,比如賦予民選的國會多數修改憲法的權利,或者賦予人民通過直接民主公投制憲的權利,西方社會的文化傳統決定了西方國家以私有製為主體以市場經濟為主體,西方人民沒有選擇讓共產黨成為執政黨,西方人民沒有運用民主制度選擇以公有製為主體以計劃經濟為主體的經濟制度,政治民主的本質是讓人民擁有選舉 罷免 創制 復決的權力,創制就是通過立法的方式選擇社會制度,某些民主國家允許共產黨合法存在,某些國家即使把共產黨定義為非法政黨,仍然允許人民通過行使創制權把共產黨定義為合法政黨,中共長期利用西方社會的這種狀態誤導中國人民,讓中國人民誤以為一人一票 三權分立 地方自治 軍隊國家化的現代民主制度是維護自由資本主義制度的工具,中國如果引進現代民主制度就意味著自由資本主義的復辟,意味著基層人民的生存壓力會增加。很多中國人因為被中共洗腦,認為西方民主國家保護私有財產就是保護階級固化,事實上西方民主國家的稅收制度非常健全,保護私有財產并不會促進階級固化,而是保護公民可以不受壓迫的支配自己的勞動報酬。
中國人民長期被中共誤導,認為民主化就是走向以私有制與自由競爭為主的更充份的弱肉強食的社會。
如果具體劃分,行政 立法 司法三權分立以及中央與地方分權屬於憲政體制的內容,思想自由 信仰自由 言論自由 結社自由 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屬於自由權利與公民權利的內容,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才是屬於政治民主的內容。
西方民主國家允許左中右不同意識形態的政黨合法存在,允許左中右不同意識形態的政黨參加選舉,允許國會多數擁有立法權實質上就是允許人民自由的選擇生活方式。很多中國人根本不了解西方民主國家實行的現代民主政治的本質,對於民主政治的認知來自於中共的宣傳,他們認為西方民主國家實行的現代民主政治就是兩個財團黨二選一,每四年選一次,西方民主國家實行的現代民主政治本質上是資產階級專政。
事實上真正的民主是把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還給人民,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私有制因為受到獨立的司法體系的約束才會遵守程序正義,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公有制才會因為受到民選國會的監督發展成民主公營事業,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市場經濟才是真正的被憲政體制約束的法治經濟,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計劃經濟才會因為受到民選國會跟直接民主的支配成為增進人民福利的宏觀調控,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土地私有制度才會真正尊重自耕農的私有產權,也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土地公有制度才會確保符合公共利益的土地使用,只有保障結社自由允許獨立工會存在的民主社會才有機會發展出產業民主,只有民主制度可以讓農民不用遭受權力尋租者的壓迫,只有民主制度可以讓自由市場經濟發展成社會市場經濟最終演變成民主計劃經濟,只有民主制度可以孕育出真正的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人類社會經歷了專制計劃經濟 權力市場經濟 自由市場經濟 社會市場經濟 民主計劃經濟之後或許會進入社會主義高級階段,進入共產主義社會,可是前提是必須建立民主制度。
存在社會分工就有不同的利益群體,存在不同的利益群體就會有利益衝突,建立在民主制度基礎上的多黨制就是調和不同的利益群體之間的利益衝突的工具,不同的利益群體投票給代表自己利益的政黨,多黨組成的國會的國會成為調和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衝突的工具,不同的政黨組成的國會的國會結構,反映了整個社會不同的利益群體所代表的群體利益的大小,國會多數決的結果代表著最大的利益群體的利益訴求,一黨專政的結果就是作為統治階級的既得利益集團作為一個利益群體,可以隨便動用不受制約的權力壓迫其他利益群體。
中國的農民,始終生活在土地尋租的社會中沒有被解放,中國沒有被赤化以前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大多數農民是有私有土地的自耕農,是傳統的小農經濟,即使沒有私有土地的農民 也是有高度的經濟自由權的,可以從地主那邊承包土地耕種,打算生產哪些農產品地主是不管的,生產出來的農產品地主也無權支配,農民可以自由的支配,可以留給他們自己,也可以拿去賣給別人,只是定期要繳納土地稅而已,土地稅也是根據,承包土地的面積大小來決定的。
中共佔領中國之後,實行了純粹的農奴制,徹底的剝奪了中國的農民的經濟自由權,土地全部被沒收,農民被發配到生產隊,生產什麼,如何分配全部由中共來決定,農民除了壹年四百斤左右的口糧之外,剩下的糧食必須交給中共。
毛澤東根本沒有解放中國的農民,而是讓中國的農民成為純粹的農奴,很多時候農民連基本的口糧都無法保障,比如壹個農民壹年生產了五百斤的糧食,按理說只要繳納壹百斤糧食就好了,但是各級政府為了討好上級為了徵收更多的糧食會制定農業指標,甚至虛報農業產量,比如只有五百斤卻要上報六百近 農民原本要上繳壹百斤卻必須上繳兩百斤,很多農民因為這樣而遭受飢荒,然後餓死。
毛澤東時代的土地尋租是體現在徵收農產品上邊,按照馬克思的科學社會主義的標準,中國的農民壹直都是農奴,毛澤東時代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礎上的傳統的農奴制度,毛澤東死後中共實行的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礎上的佃農制度,毛澤東時代雖然消滅了表面上的土地尋租,但是農民徹底的失去了經濟自由權,就算不必用剩餘勞動去生產地租,但是利用農業生產資料生產出來的生活資料要被中共拿走壹大半,農民除了可以得到中共規定他們應該得到的基本口糧之外,根本沒有任何經濟自由,基本上是壹無所有的,毛澤東死後共匪實行了佃農制度,在土地全部被收歸共匪所有的基礎之上,釋放了壹部份經濟自由權給農民,但是因為農民沒有真正屬於他們自己的土地,中共對他們徵收了幾十年的農業增值稅,中共成了他們的地主,他們要向中共繳納耕地佔用稅 生豬稅 車船稅 由公積金 公益金 行管金 教育費附加 計劃生育費 民兵建設訓練費 鄉村道路建設費和優撫費組成的八項雜稅 村提留鄉統籌作為地租以及農業生產過程中針對種子 化肥 農藥徵收的實質上屬於地租的消費稅,中共依舊可以徵收土地 支配承包權 決定農業用地的用途 壟斷農產品的銷售通路,只要中共願意介入基本上農民無法阻止,中共的村書記與地方政府取代了傳統的地主,成為了土地尋租者,土地被用來作為從事資本尋租的工具的商品屬性始終還是存在的,土地的所有制還是資本尋租者的所有制。中共所謂的取消農業稅只是名義上取消了農業增值稅,可是因為中共本身擁有不受約束的可以進行權力尋租的權力,中共還是可以利用權力開設新的稅收名目掠奪中國農民的財富。因為中國的土地本質上屬於中共,所以中國農民的農業用地是不受保障的,中共可以隨時通過變更土地用途的方式掠奪中國農民的農業用地。中國的農民隨時可能被中共的公檢法稅掠奪,中國的農民的私有財產權在制度層面是沒有保障的。無論中共如何定義中國的土地性質與土地制度,中國名義上的集體土地本質上是被中共支配的,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名義上的所有者,廣大中國人民,并沒有實質上支配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權力,因為實行一黨專政的中共是中國的實際統治者。農村的集體資產的實際支配著是村書記,可以承包大量土地開辦企業的人主要是村書記的親信,普通農民通常只有口糧田,如果只是務農,很難維持生活,所以除了種田還要打工。中共長期實行戶籍制度,劃分農村人口與城市人口,農民要成為城市人口,要得到城市人口在城市的待遇,就必須放棄農民身份,必須放棄在農村的口糧田,不然即使在城市打工也只能在城市做賤民,農民長期受到這種城鄉隔離的壓迫,中共建立的戶籍制度壓迫了農民的發展。中共雖然在造反的時候反對不動產尋租,宣稱不動產尋租屬於剝奪,建國之後的很多中共貪官都擁有大量的進行不動產尋租的住宅與商鋪,只要這些貪官在政治上沒有站錯隊,就不會被清算,中共本質上是政治流氓。
根據中國農民調查的統計,共匪對農民曾經使用過的掠奪名目主要分為六大類。
集資類——鄉鎮辦公樓集資費、鄉鎮教學樓集資費、鄉鎮科技網集資費、鄉鎮醫療門診部集資費、鄉鎮黨員活動中心集資費、鄉鎮影劇院集資費、建鄉鎮企業集資費、改造鄉鎮環境以及打擊刑事犯罪經費補助集資費……。
管理類——鄉村辦公房修繕費、鄉村幹部差旅費招待費、鄉村黨團員活動費、鄉鎮黨代會人代會會議費……
教育類——民辦教師工資費、公辦教師補貼費、校舍建改造費、學校正常辦公費、報刊圖書資料費、教學儀器與文體器材設備費……
計生類——獨生子女保健費、節育手術營養費、計劃生育委員補貼費;計劃生育小分隊補貼費……
幹部類——黨支部書記補貼費、村委會主任補貼費、會計補貼費;民兵連長補貼費、治安委員補貼費、團支部書記補貼費、婦女主任補貼費、村民小組長誤工補貼費、獸醫員農技員廣播員護林員護坡員報刊
投遞員清潔衛生人員補貼費、電工水工木工瓦工以及村裏安排的壹切勤雜工的補貼費……
訓練類——民兵訓練生活補助費、民兵訓練誤工補助費、看守槍支彈藥執勤補助費……公益類——敬老院建設費、敬老院服務人員補貼費、合作醫療建設費、農村醫務人員補貼費、烈軍屬優待費、殘廢軍人優待費、現役義務兵家屬優待費、老弱病殘復員退伍軍人優待費、工傷民工照顧費、困難戶照顧費、五保戶照顧費……其他類——交通建設義務工補貼費、文明村建設用工補助費、開街建集修路費、宅基規劃費、房屋準建費、種子檢疫費、畜禽防疫費、牲畜保槽費、架設電線費、統壹滅鼠費、派出所民警購置對講機和摩托車費、司法人員服裝費……、村幹部及非生產人員支出費、計劃生育支出費、公益事業與優撫支出費、……
挖空心思類——鄉鎮學校贊助費、輔導費、試卷費、資料費、掃帚費、生豬稅、屠宰稅、增值稅、所得稅、城建稅;或不管養豬與否,壹律按人頭徵收豬頭稅;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有結婚證書工本費、介紹信費、婚姻公證費、婚前檢查費、婦幼保健費、獨生子女保證金、婚宴消費費、殺豬屠宰稅、結婚綠化費、兒童樂園籌建費、計劃生育保證金、晚育保證金、夫妻恩愛保證金、金婚保證金等14種稅費(源自陳桂棣、春桃:《中國農民調查》)毛澤東說:人的思想壹旦解放,什麼人間奇跡都能創造出來。村鄉鎮幹部能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發明“夫妻恩愛保證金”的稅費名目,真是可列入吉尼斯記錄的空前絕後奇跡。
這種暴征橫斂得以暢通無阻後,更加荒謬絕倫挖空心思的掠奪名目就會隨著任何壹項政策法令的頒行而再生。
實際上中國的農民從來就沒有被中共解放從來就沒有真正的翻身,土地尋租本身並沒有因為中共的出現而被消滅,很多的農民給他們所謂的人民政府支付完地租之後,剩下那壹點農業利潤只是勉強維持溫飽,很多人被迫要去做兼職成為廉價的勞動力人口,要去城市裡邊打工,於是形成了壹個中國特有的群體也就是農民工,農民被中共利用去打國民黨成為炮灰,死了很多的人,結果生活並沒有什麼實質上的改善,還是在底層艱苦的生活,從中國的工人與農民的處境中不難看出 即使按照共產國際的標準,中共也沒有統治中國的合法性,中國很多民運人士只是針對結束中共的壹黨專政很有興趣,對於結束中共的壹黨專政之後建立怎樣的憲法確立怎樣的社會制度缺乏設想,關於農業問題中國在結束中共的壹黨專政之後應該首先改革土地制度,在農業用地方面尊重私有產權的基礎上清除土地尋租的空間,也就是說可以購買私有土地但是不能把私有土地承包給自耕農賺取地租,絕對不允許包產到戶的行為,絕對不允許真正從事農業生產的人成為農業雇傭勞動者,絕對不允許只是佔有土地但是卻沒有使用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的人利用對土地的佔有剝削自耕農,這就從根本上消滅了土地剝削。
私有土地應該允許買賣,因為壹個自由的勞動者尤其是農民,當他們希望不再從事農業生產之後應該有出售土地的自由,但是只能保值或者是適度增值不能謀取暴利,比如某位地主最初購買土地的時候花了多少錢,那些錢相當於多少頭豬的價格土地管理部門要進行統計,比如壹塊土地相當於壹萬頭豬的價格,以後就算物價上漲土地價格上漲貨幣貶值土地出售價格上漲,那位地主出售土地之後只能完全獲得相當於壹萬頭豬的出售價格的土地交易收入,比如那位地主原先購買土地的時候花了相當於壹萬頭豬的價錢比如那個時候壹萬頭豬的售價是壹萬塊錢,等到那位地主出售土地的時候因為物價變動壹萬頭豬相當於兩萬塊錢,那麼那位地主出售土地所獲得的收入中兩萬以內的收入應該全部歸那位地主所有,從而做到不扼殺那位地主原來的奮鬥確保財產保值並且也讓那位地主可以得到壹份持有土地期間對土地的開墾以及維護所做出的貢獻的合理回報。
可是土地的增值除了作為自耕農的地主的努力之外也有社會大眾的努力所以超出兩萬塊錢的部份,剩下增值的部份可以看作是因為是社會進步土地周圍的部份被開發所造成的是社會大眾共同努力的結果所以三分之二要作為社會福利支出,地主只能獲得三分之壹這樣做符合社會公正的原則又可以防止出現土地炒作的狀況有利於避免因為土地造成貧富的兩級分化從而也保障了人民改變生活方式的經濟自由的權利,實現了這兩項政策之後就基本上完成了在社會市場經濟的基礎上重建個人所有制的工作了。
以後土地的交易將完全成為單純以改變生活方式為目的而不再具有炒作土地謀取暴利的功能了,農業用地的合理使用也有有了制度性的保障,這樣做最符合農民的利益,以後他們打算髮展合作社經濟的時候也不會出現因為沒有私有土地而淪為毛澤東時代那種生產隊的農奴了,也不會像中國改革開放之後的半農奴因為沒有私有土地所以必須向黨國支付耕地佔用稅以及購買種子 農藥 化肥過程中的消費稅了,再也不用向黨國支付八項雜費跟村提留鄉統籌了,再也不用繳納公積金、公益金、行管金、教育費附加、計劃生育費、民兵建設訓練費、鄉村道路建設費和優撫費了,也從根本上避免了自由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因為土地私有所出現的地租剝削以及土地兼併的狀況出現,這樣從根本上保證了農民可以在擁有私有土地的基礎上自由的結合,在自由的聯合的集體經濟中充份獲取利益,只有這種符合社會市場經濟原則的土地制度才可以充份的促進中國的農業經濟的進步充份的保障農民的利益。
因為土地的天然營養能力或負載功能所產生的自然收益,屬於素地租金,在中國成為農業增值稅 村提留鄉統籌被共匪佔有。因為社會進步文明發展而增加的社會收益,社會增值或者自然增值而增加的收益屬於經濟地租,在中國成為土地出讓金的收入與高房價收入,被共匪佔有。因為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投入勞動或資本所生之收益屬於改良價值所形成之收益,在中國屬於耕地佔用稅被共匪佔有。共匪根本就沒有消滅土地剝削,而是成為土地剝削的受益者。
延伸閱讀 中國學者談政治流氓對中國農民的掠奪
1953-1985年統購統銷,從農民手中至少拿走了價值58億兩黃金的財富,農民選舉權僅相當於城市公民的四分之壹甚至更少,遷徙自由被剝奪,養老沒保障,進城就業遭遇戶籍歧視。
河南省委領導到洛陽等地貧困山區調研,有村民感嘆說“過去農民種糧交稅還能為國家做點貢獻,現在什麼稅也不交了,國家還給這補貼那補貼,我現在壹點貢獻也沒有……說實話,我心裏很慚愧。”此語壹出,輿論嘩然,稱其善良者有之,認為其愚昧者也大有人在。
2006年農業稅被廢止時,國內媒體炒得沸沸揚揚,農民似乎也感激萬分。然而,為國家建設付出了60年血汗的中國農民並非像村民段中智所言“啥稅也不交了”,免除農業稅的象征意義要遠遠大於給農民帶來的實際利益,而且農民的現實處境也並非如新聞中描述的那般美妙。
壹、60多年來農民有多少財富和權利被拿走?
自新中國成立至今,農民為這個國家不知付出了多少,其勞動創造的財富幾乎全部被拿來用於支援國家建設。然而,數十年的血汗奉獻,並沒有讓他們得到更多的實惠和權利,占中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至今仍舊是“二等公民”。
(壹)60年來農民為國家貢獻了多少財富?
新中國60多年的經濟建設,從農民身上拿走了多少財富呢?恐怕誰也說不清楚,我們只能用壹些大而化之的事件和數字去估量這個群體曾經和正在付出多少東西。
1、1949-2003年農民交了近4000億元的農業稅
新中國成立最初幾年,農業收入壹度占國家財政收人的40%。僅就農業稅而言,從1949年到2003年,全國累計征收農業稅達3945.66億元。其中僅1949-1984年征收的農業稅額有1000多億元(王鋒《中國農村稅費改革分析研究》),按照當時的最低價格兌換成黃金至少11.42億兩(相當於現在10萬億人民幣)。
這還僅僅是上交給國家的農業稅,並非農民承擔的全部稅費,而在農民的稅費負擔中,農業稅是最少的,農民稱其為“頭稅”,此外還有上交集體的“三提五統”(指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農村教育統籌、計劃生育統籌、優撫對象統籌、民兵訓練費和鄉村道路建設統籌費),農民稱為“二稅”,達標集資(指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集資、攤派、罰款等)則稱為“三稅”。(楊青平《皇糧國稅——稅制流變與王朝興衰》P223)那“二稅”“三稅”到底有多少?
1957年浙江安吉縣有幹部曾形象地描述說:“壹個農民種五棵稻:壹棵是給國家種的,壹棵是給社長種的,壹棵是給會計種的,壹棵是給五保戶、公積金種的,壹棵才是給自己種的。”
1985年全國農民農業稅交了47億元,而民辦教育16億,供養五保戶10億,照顧烈軍屬5億,文化衛生20億,民工建勤義務工20億,計劃生育32億,基層於部和脫產人員補貼70億,亂收費40億,總汁257億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國農民負擔史》編輯委員會編著:《中國農民負擔史》第4卷,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4年版,第405頁)也就是說,農業稅僅僅占農民負擔的五分之壹不到,同1957年的情況差不多。
1988-1991年,全國農民人均農業稅從8.6元增長到10.5元,人均村提留和鄉統籌費則由28.86元增長到44.55元,若加上亂收費、亂罰款等社會負擔,1991年農民負擔約為90元,農業稅只占九分之壹。(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
2000年的情況據專家測算,全國農民人均繳給國家的稅約為45元,繳給鄉村集體的費約為185元,用於各種達標活動的集資約為100元.合計330元,三者比例約為1:4:2。農業稅只占農民負擔的七分之壹(楊青平《皇糧國稅——稅制流變與王朝興衰》P223)
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4000億農業稅僅僅是近60年農民付出的很小壹部分,紛繁復雜的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才是農民的主要負擔,也難怪民謠說;“頭稅輕,二稅重,三稅是個無底洞。”
2、1953-1985年統購統銷,從農民手中至少拿走了價值58億兩黃金的財富
為了保證城市的糧食供應和穩定糧價,也為了給工業發展積累資金,1953年開始政府開始實行對糧食的統購統銷,強制農民低價把糧食賣給國家,農民自己吃的糧食數量和品種也得由國家批準。國家以低於其實際價值的價格收購和出售糧食,而以高於其實際價值的價格將工業產品賣給農民,這就形成了“剪刀差”。
國家通過統購統銷的“剪刀差”從農村拿走多少財富?據王鋒博士統計,從1950年到1978年,國家從農業取得了5100億元收入(按照當時的最低價格兌換成黃金相當於至少58億兩,至少相當於現在的49萬億人民幣),平均每年176億元;1979年到1994年,國家從農業提取了15000 億元收入,平均每年937.5億元。而90 年代以來每年“剪刀差”的絕對額都在1000億元以上。(數據來自王鋒《中國農村稅費改革分析研究》P51)而據袁瑞珍統計,1953-1985年統購統銷過程中農民向國家貢獻的財富大約在7000億到8000億元。要知道,1978年中國全部國有工業固定資產也只有9600億。這種“剪刀差”讓農村壹貧如洗。
統購統銷常年過度征購農民余糧,導致農民口糧不足。即便農業大豐收,農民仍吃不飽肚子。劉少奇曾有明確說要犧牲農民保證城市糧食供應和工業建設需要 。農民將這種低價強制購糧的政策成為“暗稅”,民謠中說:“暗稅最要命”。
3、1959-1961年大饑荒:上千萬農民因為過度征糧被餓死
1959-1961年之所以會出現大饑荒,主要是因為大躍進中虛報糧食產量,導致高征購,各省為完成征購指標,逼迫農民把口糧上繳,致使大饑荒蔓延。為了完成征購指標,地方官員無所不用其極。比如安徽鳳陽“很多社、隊成立了‘查糧小組’、‘調糧突擊隊’,翻箱倒櫃戳地鑿壁,逐戶搜查,吊打群眾,結果不僅將社員自留地收的少量糧食和留下的壹點雜糧、種籽沒收,就連山芋葉子、雞蛋、藕粉、現金等亦被以‘反資本主義’為名搜走。”
同時,在人民公社體制下,基層幹部為自己享樂大肆占用農民口糧,導致農民缺糧餓死。如鳳陽縣“光大隊的幾個幹部有賬可查的就吃掉牛肉1800多斤。春天,發給病人的白米、洋面,絕大部分被他們吃掉。大隊書記陳榮付,煮牛肉沒有柴草,就把社員任光衡的房子扒掉。”
當時實行的政策是保證城市犧牲農村,比如當時京、津、滬三地糧庫告急,中央決定犧牲饑荒最嚴重的四川,讓李井泉火速向外調糧。1960年糧食部副部長趙發生說:“四川每年都要調出大量糧食支援全國各地。但四川城市人民每月只吃20斤、19斤;農村食堂每天每天吃四兩糧。四川人民把方便讓給別人。”(《全國糧食廳長會議簡報》,四川南充,1960年2月9日。)這種不顧農民死活的糧食高征購導致了四川成為是餓死人最多的省。
大饑荒中餓死的絕大多數人都是農民,這三年間農民失去了多少糧食和財富權且不論,僅僅餓死了的人數,至今仍是個謎……
4、1962年至今:農民私有土地被收歸集體所有,至今仍無土地所有權
從50年代開始,不僅農民的勞動成果被拿走,就連農民賴以為生的土地,也不再歸農民所有,而成為“集體”或國家的財產。
50年代中後期,當農民轉入高級合作社後,土改時分給農民的私有土地便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進壹步將農民的宅基地也劃歸集體所有,其第二十壹條規定:“生產隊範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宅基地等等,壹律不準出租和買賣。”
改革開放以後不僅沒恢復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反而在憲法層次上明確規定土地集體所有和國有,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至此,農民不僅在事實上,而且在法理上完全喪失對土地的所有權,從建國初期土地的主人淪落成為現在“集體”土地的雇工,這也成為如今政府和開發商圈地過程中農民無法維護自身利益,最終連土地使用權也完全喪失的根本原因。
5、1962年為了緩解城市糧食壓力,城鎮人口向農村移民2000萬
1959-1961年饑荒威脅著數億農村人的生命時,為了減輕城市的糧食供應壓力,陳雲建議中央“動員城市2000萬人下鄉”。1961-1963年,全國共精簡職工1800萬人,壓縮城市人口2600萬人。(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P30)後來毛澤東在談起這壹條措施時很感慨地說:“我們的人民好啊!幾千萬人招之即來,揮之即去。”但他卻沒有想過2000萬人會給饑荒中的農民帶來更大的生存壓力。
為了防止農村難民進入城市逃難,1959年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制止農村勞動力流動的指示》和《關於制止農村勞動力盲口外流的緊急通知》,嚴格限制農民進城。即便在大饑荒最嚴重的時候,也不允許農民逃離農村進入城市。
6、1968-1980年上山下鄉運動:知青與農民爭土地、爭工分、爭口糧
1968年毛澤東為降服紅衛兵和緩解城市勞動人口壓力,號召“知識青年到農村去,接受貧下中農的再教育”,據統計,在1962—1979年期間,全國累計下鄉的城鎮知識青年有1776萬之眾,加上幾百萬的機關幹部職工下放農村,總共有2000余萬城鎮人口流入農村。城市人口轉移到農村,必然增加農民的生存壓力,知青的到來讓農民本就貧苦的生活雪上加霜。官方資料也承認:“在那些人多地少的地區,由於安置人數過多,增加了農民負擔,形成與農民爭土地、爭工分、爭口糧的狀況,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同樣作為這場運動的受害者,知青群體或懷念或控訴,擁有強大的話語權,而農民至今仍然出於失語狀態,連表述的機會都沒有。
7、60年來農民付出的勞役不計其數
除了上述生命財富損失之外,農民還有壹部分巨額勞務付出經常被忽略,這就是攤派在每個農民身上的勞役。這些勞役付出主要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繕校舍等。
以水利建設為例,復旦大學教授張樂天說:“現在國家建水庫要投資多少億?當年都是農民幹出來的。那時建設的水利工程,其總量遠遠超過現在,因為當年遍地開花,全都在幹,像紅旗渠多著名啊。”水利工程會耗費多少人力呢?以湖北省為例,僅“大躍進”時修建丹江口水利工程就動用了17個縣的10萬名民工,依靠人力投擲的粘土、沙石,土法建成了壹道大壩。放在現在,這需要多大的投入?而在當時,這都是按照義務工攤派給農民的勞役。據統計,上世紀50-70年代,中國水利工程建設 “大躍進”,現有的8.7萬座水庫大部分建於那個時期,想想就知道當時農民付出了多少。
(二)60年來,政策歧視讓農民的公民權利喪失殆盡
農民用生命和財富為國家建設奉獻,為政策失誤買單,他們得到了什麽?“二等公民”的特殊待遇,政策上法律上福利上的各種歧視……60多年來,農民喪失了多少權利?
1、農民選舉權僅相當於城市公民的四分之壹甚至更少
建國以來,為了保證工人階級的領導地位,毛澤東強調“在立法上要講階級不平等”,從1953年《選舉法》開始,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長期以來只有“八分之壹選舉權”(1979年修改為五分之壹,1995年修改為四分之壹)。1953年制定選舉法時,全國農村人口占總人口86.7%,而所擁有的全國人大代表數僅占總人數的5%左右。
我國城鄉居民選舉權“同票不同權”的現象,直到2010年才得以在法律層面上終結。然而據統計,截至2012年2月29日,第十壹屆全國人大代表實有2978人,其中官員、公務員代表2491人,民企員工代表16人(包括農民工3人),農民代表13人(以村黨組織書記為主) 。也就是說,真正能夠代表八億農民利益的人大代表僅僅15個(如果村黨組織書記能真正代表農民利益的話),僅相當於1953年的十分之壹,而代表兩億多農民工利益的僅3人。由此可見,雖然法律已經修改,但事實上八億農民在政治參與上的處境更加邊緣化,完全處於被忽略的失語狀態。
2、 戶籍壁壘森嚴:農民淪為“二等公民”
戶籍,恐怕是農民最痛的傷口。1958年為了限制城市人口增加,防止農民進入城市,全國人大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當時的公安部長羅瑞卿解釋《條例》的制定目的說:“既不能讓城市勞動力盲目增加,也不能讓農村勞動力外流。”他還批評有的城市機關、單位讓“從農村盲目流入城市沒有戶口的人員”長期居住。
改革開放以後,城鄉戶籍鐵壁更加鞏固。國家陸續出臺政策強化對戶口遷移工作的限制,嚴格控制“農轉非”。
那麽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到底能給人們生活帶來多大差別?僅以保險福利為例:“1992年,每個有非農業戶口的中國人可以從國家那裏獲得524. 4元錢的保險福利費,若加上440 .3元的無形住房補貼,那麽市民戶口的身份價值就是964.7元。1992年中國農民的人均純收人才784元,人均消費水平才648元。也就是說。壹紙戶口要勝過農民壹年的辛勞。” (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P121)
對占人口總數80%左右的農民來說,國家福利制度幾乎是壹片空白。只有少得可憐的幾種福利形式,那是農民自辦的。“小學是民辦的,‘五保戶’是農民負擔的,修橋、鋪路等等壹切公共事業無壹不是由農民自己來集資。農民住房靠自己建,農民看病掏自己的腰包,農民上了年紀以後靠子女贍養,死亡之後由子女出喪葬費用。生老病死聽天命,衣食住行要自謀。”(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P121)
正因為如此之大的利益差別,農民們才會想方設法擠破腦袋去贏得壹個城市戶口,有些婦女甚至不惜獻出身體。據《法制日報》1993年報道,廣西壯族自治區隆安縣公安局局長陸世長1977年至1991年間以批準農轉非戶口為誘餌,先後奸淫婦女8人48次,調戲、侮辱婦女5人。這僅僅是法院調查認定的事實。而據有線索的數字,這個色魔在14年間奸淫婦女數則為100多人。(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P57)
這種情況雖然有所改善,但是戶口壁壘依然等級森嚴,特別是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這從大學生、研究生找工作時拼命地想在城市落戶就可知道其中利害。普通農民想在城市落戶,更是難上加難。而2010年廣東推行“積分入戶”和 重慶的“土地換戶口”等措施,說白了就是“要人手不要人民,要戶口得交土地”的霸王條款 。
3、1957年至今,遷徙自由被剝奪
伴隨戶籍制度的確立,農民的遷徙自由也被剝奪了。
1951年公安部頒布《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和1954年制定憲法的時候,其宗旨裏還有保障人民居住、遷徙自由的字樣。
但從1953年開始,國務院相繼發文件指示:“鐵道、交通部門在主要鐵路沿線和交通要道,要嚴格查驗車票,防止農民流入城市;民政部門應將流入城市和工礦區的農村人口遣返原籍,並嚴禁他們乞討;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戶口管理,不得讓流入城市的農民取得城市戶口;糧食部門不得供應沒有城市戶口的人員糧食……”層層設卡,想盡辦法要阻止農民進城。1957年12月13日,國務院全體會議通過《關於各單位從農村中招用臨時工的暫行規定》將農村勞動力徹底地排斥在城市大門之外。這些制度讓農民失去了在城市立足的任何可能性。195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更是從制度上否定了農民的遷徙自由權利。(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
1975修改憲法時,把54憲法所規定的“遷徙自由”直接給取消了,我國公民的遷徙自由徹底失去了憲法保障。
改革開放以後,人民依舊沒有遷徙自由。法律方面,1982憲法沒有恢復“遷徙自由”的條款。參與本次制憲的法學家吳家麟解釋說:“有些做不到的就不要寫進去。因為有法不依,不如無法。無法盼法,大家還覺得有希望;有法不依,連盼頭都沒有了。”當時的憲法修改委員會秘書長胡喬木則說:“不能讓農村人口自由進城。現在城市很困難,有了權利大家便都到城裏住來了,那是不能規定的。”
事實上雖然農民可以進城務工,但是無法在城市享受應有的福利待遇,連基本的子女入學權利都沒有,這種想要農民創造價值又不給農民福利待遇的“遷徙自由”,是對農民的變相掠奪。
4、農民養老沒保障,完全處於自生自滅狀態
50到80年代,國有企業職工及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金由國家財政撥款,個人不需繳納任何費用。而農民養老只能“自力更生”,只有極少數老弱孤寡殘疾才獲得集體的保障,錢還是由農民自己掏。
80年代以後公務員養老國家全包,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後,職工養老需自己繳納部分,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仍是國家全包。而農村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卻依舊是農民全部承擔養老費用。這種附加身份限定的養老保障制度,有悖於憲法精神。
5、教育上重城市輕農村,農民工子女無法上學,農村大學生比例下降
自新中國建立以來,在教育方面無論是教育經費、重點學校還是教育政策,農村都無法與城市相提並論,長期傾斜的教育政策讓占學生數量絕大多數的農村學生壹出生便“輸在了起跑線上”。
就教育經費而言,2001年我國小學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城鎮平均為95元/人,農村為28元/人,城鎮是農村的3.39倍;初中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城鎮平均是146元,農村為45元,城鎮是農村的3.24倍。國家投入的農村中小學財政預算壹般不夠發公辦教師的工資,因而教師的辦公經費、教學器具和圖書資料的購買只得由農民負擔。據估算,每年農民繳納的教育附加費達上百億元(1998年為165億元)。實際上,在教育費附加之外,農民還需要參加教育集資(1998年為53億元)、攤派和支付學校的亂收費。
由於農村教育經費長期投入不足,造成了中小學校數量不足,以致1983年至1998年,7148萬農村孩子因無校就讀而失去上初中的機會,平均每年失學量為476萬名。(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P82-88)教育投入上對農民赤裸裸的歧視,導致60%以上的農村學生在接受完義務教育後,不能接受高中和大學教育而回鄉務農或外出打工。
農民工子女的入學狀況更糟糕,由於城市學校不肯接收沒有城市戶口的農民工子女,或農民工付不起高昂的借讀費,他們只能將子女送進“打工子弟學校”,這些學校不花城市財政壹分錢,但仍不被容忍,很所城市強制取締“打工子弟學校”,僅北京市2011年8月關停的打工子弟學校,就導致3萬農民工子女失學。
教育長期的傾斜也導致了從90年代開始重點大學農村學生比例持續下降,統計顯示,2011年高等教育招生錄取的農村學生約占30%,其中重點大學的農村生比例不到兩成,中國農業大學農村生占三分之壹,北京大學在2010年只有壹成,清華大學2011年來自縣以下的學生不足兩成,而1980年代清華的農村生大約占二分之壹,“出身越底層,上的學校越差”,農民及其子女向上流動的道路越來越窄。
6、農民進城就業遭遇戶籍歧視,很多職業被禁止進入
從50年代開始,城市便封閉了就業市場,農村勞動力很難在城市找到工作。 1955年中共中央批示:“壹切部門的勞動調配必須納人計劃……不準隨便招收人員,更不準從鄉村中招收人員”。(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而農民只能安守農村,永遠從事農業生產。
改革開放以後,農民雖然被允許進城務工,但幹的都是最臟最累的行當,因為很多城市出臺政策限制農民進入某些職業,這些職業都是特意留給城市人的。比如1995年上海發布《上海市單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勞動力分類管理辦法》,將20多個職業作為“不準使用外地勞動力的行業工種”。北京1997年初也開始限制使用外來勞動力,僅有12個行業的200個工種對外來人員開放。2000年初,北京市又決定將限制行業將由過去的5個增加到8個,限制職業由過去的34個增加到103個。(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P138-163)
這種對城市居民進行保護性就業的政策至今仍沒有改善,對普通農民工就業限制之嚴尚且不說,僅就大學生就業而言,每年碰到的戶口壁壘就不計其數,據統計,“在遭遇過戶籍歧視的青年中,有57.9%是農村戶口,有78.9%是非本地戶口;而在北京地區的調查中,非本地戶口求職遭拒的比例達到了驚人的93.9%。”
此外,農民在醫療、生育、維權等方面的狀況同樣不容樂觀。
二、免除農業稅並沒有給農民減輕多少負擔
免除農業稅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但從實際效果來看,並沒有給農民減輕多少負擔,農民的處境也沒有多大改觀。
(壹)免除農業稅:象征意義大於實際意義
免除農業稅,看上去很美,其實更大程度上只具有象征性意義。2006年之前,中國是世界上唯壹專門面向農民征收農業稅的國家,當今世界上主要農產品生產國如美國、德國、法國,不僅早已免除了農民稅費,反而給予農民高額的直接補貼。因此,減免農業稅,從與國際接軌的角度看,的確可以算作壹種對農民的解放。
那麽免征農業稅到底能給農民帶來多大的好處?以河南這樣的農業大省為例,免征農業稅,全省少收稅10億元,如果加上約30%的征稅成本的話,每個農民大概少支出或者說增加了20元的收入。而2004年河南農民的平均收入是2550元,把農民的人均收入由2550元提高到2570元,增收幅度不到1%。由此可見,免除農業稅對農民增收的實際意義不大。
而且從上邊所列農民的稅費負擔看,各種雜費、雜稅,如教育附加費、屠宰稅等才是農民增收的根本障礙,這些亂收費的總額數倍於農業稅,至今仍沒有多大改善。
(二)免除農業稅不等於不交稅
河南農民段中智感嘆“現在啥稅也不交了……俺現在壹點貢獻也沒有”,其實這種看法明顯是與事實相悖的。農民的農業稅雖然免除了,但仍承擔著各種雜費雜稅。除此之外,農民實際上還承擔著很多稅種,比如說購買農資的增值稅、購買生活消費品的增值稅等,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許善達在2005年10月的講話中說:目前中國農民在購買生產資料等生產過程中交納的增殖稅,每年在4000-5000億元之間,農民人均交納的稅款在200元以上。農民僅僅在購買生產資料環節就為國家間接地承擔如此高額的稅收,怎麽說農民不是納稅人?
(三)農資價格上漲,抵消政策優惠
農業稅免除後,不少地方的農資產品價格不斷上漲,這些雖然屬於市場行為,卻與當地政府的價格管理不無關系。這在壹定程度上“吞噬”了種糧直接補貼、降低農業稅等政策實惠。僅化肥而言,據查2006年底尿素價格約為1500元/噸,2007年漲到尿素價格1700 多元/ 噸,2008年2300 多元;二銨價格則由2006年底的2000元/噸增長到了2008年的4400 多元/噸,翻了壹倍多。
如此迅猛的價格增長,農民種地的成本陡然增加,不但政策優惠被抵消,農民的隱形負擔不降反增。
(四)二元體制下農民被剝奪狀況仍未改善
實際意義不大的免除農業稅被宣傳得轟轟烈烈,而二元體制下農民被剝奪被歧視的地位基本沒有任何改變,在壹些方面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
比如近年來不斷出現的征地風波,某些以城市化名義推進的政策直指農民最後的生存資源——土地。農民“被上樓”,城市“要農民工的勞動力不要農民工,要農民的土地不要失地農民”,血拆悲劇不斷上演,農民賴以生存的最後壹點保障也被剝奪。
2004年的征地改革號稱能限制官商勾結損害國家利益,保護農民權益……然而據秦暉教授介紹:“這種改革對於國家與農民的利益分配模式沒有什麽改變,尤其是國家壟斷土地‘壹級市場’、只許官府‘征地’不許農民(甚至包括‘集體’)‘賣地’、更不許農民討價還價的規則沒有任何改變。”
現行的很多政策法律不僅剝奪農民的權利,甚至歧視農民的生命。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按照2011年的標準來算,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是21810元,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977元。僅僅因為戶籍差別,城市人口死亡賠償金就是農村人口的三倍,也就是說,城市人口壹條命的價值是農村人口的三倍。“同命不同價”,如此赤裸裸的歧視,連生命權都不能平等,何談公正?難怪早在1994年四川省合江縣壹個鎮幹部敢公然對群眾說:“死壹個農民算什麽?就如同死壹只螞蟻。”(俞德鵬《城鄉社會:從隔離走向開放——中國戶籍制度與戶籍法研究》,P124)的確,中國農民,命若螻蟻啊!
結語:
1、農民遭受了如此多的苦難,卻依舊憨厚樸實到愚昧的程度,僅僅被免除了幾十塊錢的農業稅,他們便充滿感激,這感激背後包含了多少心酸與悲涼。
2、但願有壹天國家能真正不再想方設法從農民身上牟利,能還這個群體以真正的國民地位,真正的生命和權利平等,還他們壹個公道。
民主就是允許自由的選擇生活方式
中共垮臺之後的中國可以實行分級地方自治,村 鎮 縣 市 省各級地方自治單位的人民都可以通過公投制憲的方式決定當地的經濟制度,無論是私有製為主還是公有製為主,甚至是實行混合所有制,無論是實行市場經濟還是計劃經濟,甚至是實行混合經濟,無論是土地私有還是土地公有,甚至是實行土地的混合所有制,無論是堅持按勞分配,還是堅持按生產要素分配,甚至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並存,無論是生產資料個人所有還是集體所有,甚至社會所有,無論是高稅收高福利還是低稅收低福利,人民可以隨時通過公投制憲的方式改變經濟制度。
這樣做符合中國意識形態多元,很多人未必可以接受西方自由保守主義的國情,避免深受社會主義思想與共產主義思想影響的中國民眾被中共的殘餘勢力利用,成為動搖中國民主制度的社會根基的力量。
中共長期恐嚇中國人民,宣稱如果實行民主制度可能就會出現不受限制的私有制,不受限制的私有制孕育出來的財團會壟斷整個社會。
很多人因此受到誤導,即使討厭中共還是排斥民主,如果中國的民主化是在追求讓人民充份的自由的選擇生活方式,包括自由的選擇經濟制度,深受社會主義思想與共產主義思想影響的基層人民估計也會支持中國的民主化。
這樣做不僅可以擴大並且鞏固民主制度的生存根基,防止專制復辟,同時確保了各種不同的經濟制度在民主的框架下自由的實踐,讓生活在不同地區不同意識形態結構的人民都可以得到自己希望得到的生活方式,讓共產極權主義政黨再也沒有機會用經濟因素煽動基層人民否定民主政治了,人民在自由實踐的狀態下自然會產生出適合大多數人的利益的經濟制度。
中國民運長期無法成功主要還是因為沒有一套可以應對意識形態已經多元的中國社會的民主方案,不是太偏左就是太偏右不然就是太偏向中間,左派 右派 中間派都希望讓大多數人接受自己的主張,我覺得應該讓人民根據自身情況自身的利益需要自由的選擇左中右,只有建立民主制度才可以讓中國人民自由的選擇才是中國民運需要告訴中國人民。
實際上西方民主國家的民主制度也確保了人民自由選擇經濟制度的權利,比如賦予民選的國會多數修改憲法的權利,或者賦予人民通過直接民主公投制憲的權利,西方社會的文化傳統決定了西方國家以私有製為主體以市場經濟為主體,西方人民沒有選擇讓共產黨成為執政黨,西方人民沒有運用民主制度選擇以公有製為主體以計劃經濟為主體的經濟制度,政治民主的本質是讓人民擁有選舉 罷免 創制 復決的權力,創制就是通過立法的方式選擇社會制度,某些民主國家允許共產黨合法存在,某些國家即使把共產黨定義為非法政黨,仍然允許人民通過行使創制權把共產黨定義為合法政黨,中共長期利用西方社會的這種狀態誤導中國人民,讓中國人民誤以為一人一票 三權分立 地方自治 軍隊國家化的現代民主制度是維護自由資本主義制度的工具,中國如果引進現代民主制度就意味著自由資本主義的復辟,意味著基層人民的生存壓力會增加。很多中國人因為被中共洗腦,認為西方民主國家保護私有財產就是保護階級固化,事實上西方民主國家的稅收制度非常健全,保護私有財產并不會促進階級固化,而是保護公民可以不受壓迫的支配自己的勞動報酬。
中國人民長期被中共誤導,認為民主化就是走向以私有制與自由競爭為主的更充份的弱肉強食的社會。
如果具體劃分,行政 立法 司法三權分立以及中央與地方分權屬於憲政體制的內容,思想自由 信仰自由 言論自由 結社自由 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屬於自由權利與公民權利的內容,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才是屬於政治民主的內容。
西方民主國家允許左中右不同意識形態的政黨合法存在,允許左中右不同意識形態的政黨參加選舉,允許國會多數擁有立法權實質上就是允許人民自由的選擇生活方式。很多中國人根本不了解西方民主國家實行的現代民主政治的本質,對於民主政治的認知來自於中共的宣傳,他們認為西方民主國家實行的現代民主政治就是兩個財團黨二選一,每四年選一次,西方民主國家實行的現代民主政治本質上是資產階級專政。
事實上真正的民主是把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還給人民,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私有制因為受到獨立的司法體系的約束才會遵守程序正義,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公有制才會因為受到民選國會的監督發展成民主公營事業,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市場經濟才是真正的被憲政體制約束的法治經濟,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計劃經濟才會因為受到民選國會跟直接民主的支配成為增進人民福利的宏觀調控,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土地私有制度才會真正尊重自耕農的私有產權,也只有建立在民主制度之下的土地公有制度才會確保符合公共利益的土地使用,只有保障結社自由允許獨立工會存在的民主社會才有機會發展出產業民主,只有民主制度可以讓農民不用遭受權力尋租者的壓迫,只有民主制度可以讓自由市場經濟發展成社會市場經濟最終演變成民主計劃經濟,只有民主制度可以孕育出真正的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人類社會經歷了專制計劃經濟 權力市場經濟 自由市場經濟 社會市場經濟 民主計劃經濟之後或許會進入社會主義高級階段,進入共產主義社會,可是前提是必須建立民主制度。
存在社會分工就有不同的利益群體,存在不同的利益群體就會有利益衝突,建立在民主制度基礎上的多黨制就是調和不同的利益群體之間的利益衝突的工具,不同的利益群體投票給代表自己利益的政黨,多黨組成的國會的國會成為調和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衝突的工具,不同的政黨組成的國會的國會結構,反映了整個社會不同的利益群體所代表的群體利益的大小,國會多數決的結果代表著最大的利益群體的利益訴求,一黨專政的結果就是作為統治階級的既得利益集團作為一個利益群體,可以隨便動用不受制約的權力壓迫其他利益群體。
25 个评论
共匪實際上是中國農民的敵人,中國農民應該反共。
共匪就是一群黑社会流氓,一边拿着百姓的钱一边胡作非为,习包子就是黑社会老大,我草习包子全家。习公主我也想操一下,然后送到印度当妓女
两个五年计划全是优先发展重工业(马教主说过优先生产 生产资料),割了这么多农民韭菜,改开后说农业现代化,现代化了吗?没有。反倒是吸走一群青壮年,留下一批留守儿童。
人民公社本质上不就是和明代卫所差不多的玩意么,改开的时候受不了经济压力和低产量无奈放开一点食给农民吃,就这还有一大帮子的农民冒着户籍限制和压力跑去给没人性的资本家打血汗工,血汗工这种看起来毫无人性的玩意,居然比农村生活还要来的舒服,而且还让这帮韭菜养了够中共地产经济那么多年扒皮的肥。
中共表面上说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实则工农阶级是最受压迫的,干着最苦最累的活,享受的社会资源是最少的。前30年,工业原始积累全靠农民努力劳作省吃俭用上缴政府,结果饿死几千万。后30年,权贵私有化,侵吞国有/集体资产中饱私囊,造成千万工人下岗潮。现在,又通过各种政策手段驱赶大城市底层打工者,清理低端人口。医疗、教育、住房三座大山更是把底层百姓牢牢压住不堪重负。
简单的说,就是以前农民不想给这个地主打工就去找别的地主,不想做农民了在工业化浪潮中也可以去当工人,共产党带着美好的愿望一来,告诉所有人以后不用再给别人打工了,只要给国家打工就可以了,所以这个天下就只有一个地主,一个厂主了,农民工人没有去换的途径了,更别说去成为一个地主或者是厂主了
共產極權主義統治的目的是為了讓少數人壟斷社會資源,根本不是為了解放工農大眾。
中國農民做共匪的炮灰幫共匪建國,結果換來的卻是共匪用土地黨有制取代土地私有制,用權力尋租取代資本尋租。
人民公社本质上不就是和明代卫所差不多的玩意么,改开的时候受不了经济压力和低产量无奈放开一点食给农民吃...
说得太特么扎心了,我同学也说“低端人口”、“城中村”不好,我说那些低端人口宁肯忍受雾霾与拥挤生活也要离开山清水秀的农村,你当他们傻吗?那是因为农村本质属于乡野贫民窟,根本没有留恋的必要。
很多中國農民根本無法依靠口糧田維持生活,所以需要進入城市打工或者在鄉鎮企業打工,大多數農民需要兼職維持生活,這是中國特有的狀態。無產階級的暴力革命的結果往往是帶頭的少數人成為官僚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之後因為被除役 被轉業 被重新安置 被黨派去的工作人員取代所以失去國家暴力機器的基層革命者最終會被詐騙,工者有其股被按權分配的工人制度與工資制度取代,耕者有其田被土地黨有與苛捐雜稅取代,無產階級專政被專政無產階級取代,社會主義被極權計劃經濟與黨國資本主義取代,基層革命者沒有機會成為統治階級,只有利用民主制度為無產階級謀取福利的社會民主主義道路最適合無產階級。
共匪編造的經濟合法性論述是無法成立的,共匪是壓迫工農大眾的官僚資產階級。
共匪建立的土地黨有制度與權力尋租制度已經嚴重的侵犯了農民的利益,中國農民應該參加反共事業。
反正前三十年,中国农民几乎都吃不饱饭,并且有的地区生活水平还不如土改前。
反共不止是工農大眾的事情,工農大眾也需要反對共產極權。
共匪不仅在国内欺压农民工,还公然撕毁《中英联合声明》,镇压香港手足,践踏法制,甚至还想霸占台湾,奴役台湾人。共匪根本没有解放农民,反而一而再再而三的欺负农民,老家的农民都说共产党是最坏的一个党!
共匪喜歡利用社會主義口號煽動情感判斷,事實上共匪不是社會主義政黨。
共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有土地的所有者,地主沒有因為共匪的暴力革命被消滅,共匪的暴力革命讓共匪成為中國唯一的土地所有者。
这个文章粗粗看了一下,举了很多例子,我只能说中共在行为模式上是试图解放农民的,中共土地改革的逻辑是什么:
1.土地国有化,把所有的土地国有后,耕种土地收归国有
2.分地,将收归的土地分下去,这一招得到了农民的拥护,其实就是农民起义里面说的耕者有其田的意思。但是土地的性质是国家的。
3.搞公社,开始搞公社,集体土地集体耕种,农民赚工分。这相当于是把农民变成工人,帮国家打工,国家法工资给你。开设食堂,大家吃食堂,不要钱。
这个逻辑来看是有理想主义的,国家成了最大的地主,农民帮国家种地,赚了工分。由于是计划经济,粮食只能卖给国家,价格垄断后,定价较低,这就是一个大问题。假若是一个农业社会,乌托邦式的土地结构,大家在自己的土地上种地,粮食分给大家食用,这样是否就没有问题了呢?
其实也不是的。
有个有意思的事情:
那为什么个人承包制后,可以提高粮食产量了呢?因为以前的积极性不够,为什么积极性不够呢?因为农民不出力,吃大锅饭。
联产承包制度,其实还是给国家种地,所谓“交给国家的,留给集体的,剩下自己的”。这个和佃户有什么不一样呢?其实是一样的,同样的佃户也是因为缴纳固定的额度,自己也是积极性的。这就是计件工的生产效率比拿死工资的工作效率高这样的道理。
人性其实不符合原来的土地政策。
我不觉得共产党在50年代初期就是想垄断这些东西给自己,他们内心的确想兑现自己的承诺的。
1.土地国有化,把所有的土地国有后,耕种土地收归国有
2.分地,将收归的土地分下去,这一招得到了农民的拥护,其实就是农民起义里面说的耕者有其田的意思。但是土地的性质是国家的。
3.搞公社,开始搞公社,集体土地集体耕种,农民赚工分。这相当于是把农民变成工人,帮国家打工,国家法工资给你。开设食堂,大家吃食堂,不要钱。
这个逻辑来看是有理想主义的,国家成了最大的地主,农民帮国家种地,赚了工分。由于是计划经济,粮食只能卖给国家,价格垄断后,定价较低,这就是一个大问题。假若是一个农业社会,乌托邦式的土地结构,大家在自己的土地上种地,粮食分给大家食用,这样是否就没有问题了呢?
其实也不是的。
有个有意思的事情:
那为什么个人承包制后,可以提高粮食产量了呢?因为以前的积极性不够,为什么积极性不够呢?因为农民不出力,吃大锅饭。
联产承包制度,其实还是给国家种地,所谓“交给国家的,留给集体的,剩下自己的”。这个和佃户有什么不一样呢?其实是一样的,同样的佃户也是因为缴纳固定的额度,自己也是积极性的。这就是计件工的生产效率比拿死工资的工作效率高这样的道理。
人性其实不符合原来的土地政策。
我不觉得共产党在50年代初期就是想垄断这些东西给自己,他们内心的确想兑现自己的承诺的。
我認為共匪本質上是掠奪農民的政治流氓,共匪之所以沒有在一九四九年就馬上建立人民公社主要是因為當時參加革命的農民還擁有國家暴力機器,支配國家暴力機器的農民還沒有充份的被除役 被轉業 被重新安置 被職業黨員取代,共匪如果在那個時候就建立人民公社,擁有國家暴力機器的農民肯定會起來造反,共匪把土地收歸國有,可是共匪的國家根本不允許農民擁有真正的民主權利,共匪是行使國家權力的責任主體,國有就是黨有,就是共匪擁有土地所有權。改革開放之前共匪直接支配農民的糧食,改革開放之後共匪獲取地租。因為土地的天然營養能力或負載功能所產生的自然收益,屬於素地租金,在中國成為農業增值稅 村提留鄉統籌被共匪佔有。因為社會進步文明發展而增加的社會收益,社會增值或者自然增值而增加的收益屬於經濟地租,在中國成為土地出讓金的收入與高房價收入,被共匪佔有。因為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投入勞動或資本所生之收益屬於改良價值所形成之收益,在中國屬於耕地佔用稅被共匪佔有。共匪根本就沒有消滅土地剝削,而是成為土地剝削的受益者。
所以農民用工業污水種出來的糧食和蔬菜供給城市人,這在這片被詛咒的大陸也是無可厚非的。
國安惡法在香港通過的事情確實很重要,可是東亞大陸人的苦難不應該被國安惡法的事情掩蓋。
不患寡而患不均,大家在表面上都给国家做农奴,在表面上看起来是平均的
前清有所谓的“废三饷”,实际上是把三饷纳入正税
后清有所谓的“土地改革”,实际上是把刚分下来的土地全没收回去(人民公社),再让老百姓租(土地承包)
后清有所谓的“土地改革”,实际上是把刚分下来的土地全没收回去(人民公社),再让老百姓租(土地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