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斥《“联合国军”入朝参战合法性争议》一文
https://www.wenmi.com/article/q05bgf02igao.html
今天正好是韩战(朝鲜战争)停战70周年的纪念日,我就专门写一篇文章来反驳这文章里的谬论。
他的观点主要就是,联合国军成立的法律文件(安理会第84号决议)是在苏联缺席的情况下通过的,因此是违反宪章程序的非法决定,因而联合国军属于非法成立的组织。
虽然联合国宪章原文提到:
但是实践并非如原文所写一样,需要5个常任理事国全部都投同意票(缺席或者弃权都不行),当然作者也是这个意思。
所以要探究当年联合国军的合法性,就要看实践的惯例了,但我认为他引用的惯例本身就有很大问题,有意忽略对自身立场不利的部分。
https://research.un.org/en/docs/sc/quick/meetings/1946
实践上,安理会从1946年的3号决议(伊朗问题)开始,就已经打破了宪章原文。
这个决议在苏联缺席(absence)的情况下通过了。
https://undocs.org/zh/S/PV.30
紧接着同一年的4号决议,也是在苏联弃权(abstention)的情况下通过的。
https://undocs.org/zh/S/PV.39
他提到的安理会议事录惯例(1946-1951)的投票部分:
https://www.un.org/securitycouncil/sites/www.un.org.securitycouncil/files/en/sc/repertoire/46-51/46-51_04.pdf

从实践来看的话:
A部分是“强制弃权”,即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的情况。但从实践来看基本就是用爱发电,全靠自觉XD。
记录的实例包括英国在科孚海峡事件中弃权,埃及在中东停火问题中弃权,以及印度在印巴冲突中弃权;
B部分是“自愿弃权”,即排除了争端当事国的自主弃权情况。
C部分是“有关27条第3项的常任理事国的缺席”。
今天正好是韩战(朝鲜战争)停战70周年的纪念日,我就专门写一篇文章来反驳这文章里的谬论。
他的观点主要就是,联合国军成立的法律文件(安理会第84号决议)是在苏联缺席的情况下通过的,因此是违反宪章程序的非法决定,因而联合国军属于非法成立的组织。
虽然联合国宪章原文提到:
第二十七条
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但是实践并非如原文所写一样,需要5个常任理事国全部都投同意票(缺席或者弃权都不行),当然作者也是这个意思。
所以要探究当年联合国军的合法性,就要看实践的惯例了,但我认为他引用的惯例本身就有很大问题,有意忽略对自身立场不利的部分。
https://research.un.org/en/docs/sc/quick/meetings/1946
实践上,安理会从1946年的3号决议(伊朗问题)开始,就已经打破了宪章原文。
三(一九四六). 一九四六年四月四日决议案
安全理事会,
备悉伊朗代表所提声明,谓伊朗向理事会申诉,实缘苏联军队驻扎伊朗境内,并于一九四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三国条约1所定撤兵期限届满后,仍继续留驻伊朗,
备悉四月三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政府及伊朗政府徇秘书长之请,就两国政府谈判现况及苏联是否以两国就其他事项订立协定为撤兵条件二事,所提答复之内容2,3,
特别注意并信赖苏联所提保证谓苏联军队业已开始由伊朗撤退;苏联政府拟尽速进行此项撤军;苏联政府预期在五六星期内可将苏联军队悉数撤离伊朗全境;及苏联伊朗两国政府刻在谈判之事项“与苏军撤退事无关”,
切望苏联军队驻扎伊朗一事不致被利用以影响苏伊两国政府谈判之过程,
承认苏联军队悉数撤离伊朗全境所需时间,确如苏联政府声明所需之时间,难再切实提前,
爰议决理事会将伊朗申诉延至五月六日再行置议,届时请苏联政府及伊朗政府向理事会报告苏联军队是否已悉数撤离伊朗全境;然后由理事会审议对于伊朗申诉是否应续采任何步骤,
惟若此时期内情势发生变化,以致延阻或可能延阻苏联军队依照苏联政府向理事会所提保证迅速撤离伊朗,经苏联政府、伊朗政府或安全理事会任何理事国报告秘书长时,秘书长应立将此项报告提请理事会注意,并由理事会将其列为议程上最先受审议之项目。
第三十次会议以九票通过(澳大利亚出席但不参加投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缺席)。
这个决议在苏联缺席(absence)的情况下通过了。
https://undocs.org/zh/S/PV.30
紧接着同一年的4号决议,也是在苏联弃权(abstention)的情况下通过的。
四(一九四六). 一九四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决议案
查联合国一会员国前曾依据宪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促请安全理事会注意西班牙之情势,并请求安全理事会宣布此项情势业已引起国际磨擦,且危及国际和平及安全,
因此,安全理事会,
鉴于理事会中对于佛朗哥政权曾作一致之道义谴责,金山联合国组织会议12及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13曾通过关于西班牙之决议案,及安全理事会理事国曾各表明其关于佛朗哥政权之意见,
兹决定继续探讨此事,俾断定西班牙情势已否引起国际磨擦,危及国际和平及安全;如查明属实,届时再决定联合国采取何项实际步骤,
为此,安全理事会指派一以五理事国组成之小组委员会,负责审查各方前此就西班牙情势向理事会发表之陈述,收取其他陈述及文件,并从事其认为必要之调查,然后于五月杪以前向理事会具报。
第三十九次会议以十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一(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
https://undocs.org/zh/S/PV.39
他提到的安理会议事录惯例(1946-1951)的投票部分:
https://www.un.org/securitycouncil/sites/www.un.org.securitycouncil/files/en/sc/repertoire/46-51/46-51_04.pdf

从实践来看的话:
A部分是“强制弃权”,即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的情况。但从实践来看基本就是用爱发电,全靠自觉XD。
记录的实例包括英国在科孚海峡事件中弃权,埃及在中东停火问题中弃权,以及印度在印巴冲突中弃权;
B部分是“自愿弃权”,即排除了争端当事国的自主弃权情况。
C部分是“有关27条第3项的常任理事国的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