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版的问题:是无上光荣还是厚颜无耻
我知道很多人会欢迎盗版,无论是盗版电影、盗版书籍,……因为盗版的存在,使得我们可以免费的享用各种资源,从而从某种程度上进入了共产主义。
但是这对于创作者的伤害,我就不必赘述了。我只想谈一下我个人的态度。
我个人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我是个普通人,有和大家一样的贪小便宜的思想。但另一方面,我觉得把使用盗版资源进行无限拔高,甚至赋予正当性则是非常无耻的行为。换句简单的话来说:我可以用,但我不应该厚颜无耻的认为这么做是对的,是无上光荣的。套句长者的话,叫作“闷声发大财”。
当然,我最希望的结果是:这些资源最终能够以低廉的价格在互联网上出现,同时保护创作者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但是可能要实现这一点要面临很多困难。
但是这对于创作者的伤害,我就不必赘述了。我只想谈一下我个人的态度。
我个人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我是个普通人,有和大家一样的贪小便宜的思想。但另一方面,我觉得把使用盗版资源进行无限拔高,甚至赋予正当性则是非常无耻的行为。换句简单的话来说:我可以用,但我不应该厚颜无耻的认为这么做是对的,是无上光荣的。套句长者的话,叫作“闷声发大财”。
当然,我最希望的结果是:这些资源最终能够以低廉的价格在互联网上出现,同时保护创作者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但是可能要实现这一点要面临很多困难。
82 个评论
>> 英国人因为有知识产权保护才有了轰轰烈烈的技术革命和工业革命 中国至今抄了个半吊子还在不思进取想...
如果你觉得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始终是“保护创作者”,那你就大错特错了。当下知识产权制度最严重的弊端就是,这项制度保护的客体并不是“创作人”,而是“权利所有人”。但现实却是,很多时候“创作人”并不一定就是“权利所有人”。知识产权制度内在最大的矛盾也是由此而生——这项制度,尤其是其中的财产权制度,尽管规定创作者具有一定的权利,却也规定,这些权利可以被转让,并且,现实中很多时候必须被转让。以版权为例,版权之所以叫“版权”,就是因为这项制度,尤其是其中的财产权制度,依赖于出版发行,而其中便天然产生了真正创作了实际内容的创作者与并没有创作,只是为原作者提供了社会发行资源的出版者的分立。然而,由于地位的不对等,创作者很多时候只有将自己的权利大幅度、甚至全部让渡于出版者,才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悖论此时就产生了:一项标榜于“保护原创”的制度,却允许、甚至鼓励对原创者利益的剥夺?而出版者的贪欲与原创者的弱势的分歧达到最大时,也就诞生了让知识产权法成为彻底恶法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西方的学术出版业。西方的学术出版制度到了什么境地?比如,创作了学术论文的原作者,必须无偿将自己的论文提交给学术出版社,出版社再将论文交给同行进行无偿评议,最后,出版社将文章连同其期刊,以天文数字的价格卖给原作者所在的机构,作者才能在发行的刊物上读到自己的文章。而且作者为了发表一篇论文,不仅拿不到一分钱(实际上还倒贴了大量的钱),还必须放弃自己本来的权利,比如连自己上一篇文章的插图,在下一篇文章里都不能用。又比如,西方国家的教授耗费心血写一本教科书,把它交给出版社发行,出版社“啪”的一下,定价两百美刀。你认为原作者能靠这价格赚翻了吗?大错特错!高昂的价格,导致使用者被迫高频次地对书进行二手流转,或选择短期租赁,但这些手段都无法让原作者拿到一分钱!这个制度下,赚到钱的是书店与同书店分成的出版社,但在极低的新书销售额面前,原作者能分到的却只是极为可怜的版税收入。所以,知识产权制度可能不合理吗?当然可能。不仅可能不合理,甚至会完全背离其“保护原创”的初衷。更甚者是,当知识产权的垄断达到一定程度时,一些本来根本不应该被私人所有的公众资源,却可能被某些私人组织以“知识产权”为名强行占据,甚至以之谋取暴利。记录已故的美国著名自由软件运动者亚伦·斯瓦茨的纪录片《互联网之子》讲过这样一个事例:早年间,美国的联邦法院记录的公众浏览权,被一个叫PACER的网站垄断,公众想要获取美国的法律文件、判例,这个了解自己国家的民主制度最为天经地义的材料,竟需要向该网站付费!于是纪录片里提出了这么一条尖刻的讽刺:You know, the law is the operating system of our democracy, and you have to pay to see it?而后,纪录片的矛头也指向了当下的学术出版垄断,和法律文件一样,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客观规律、规则,这也根本不应该被某个私人或组织所有,正如牛顿不可能对万有引力定律拥有专利,要求后人每次使用万有引力定律进行计算都需要向他付费。然而今天的学术出版界,却明目张胆地干起了一个性质的事情,而他们甚至跟这些“客观规律”一点关系都没有!P.S. 在这还是不得不再说一下,“知识产权”这词简直是一个翻译得再糟糕不过的法律术语,这词经过英文、日文两重转译,把英文中的"intellectual"生生转成了一个八竿子打不着的”知识“(knowledge),但实际上”知识“是根本不应该为私人所拥有的。《互联网之子》里也讲到,亚伦·斯瓦茨入侵美国学术出版社JSTOR数据库,大量下载其中论文,以致招来FBI直至被捕并对簿公堂的全程,作为受害者的JSTOR却完全不敢出声,甚至到了法庭上也仍愿意寻求私了,案件最后演变成了利益方退出,只剩美国政府穷追着一个普通公民的闹剧。这不莫过于对这项制度之弊端最好的讽刺了?所以,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也是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益的,但是,这项制度的问题,在于想要利用它的人的人心,比这制度的纸面规定本身复杂了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