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罷免制度有問題

《中華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這種罷免制度,對於市長、縣長、區域立法委員(單一選區制)是適用的,但是對於市議員、縣議員(復數選區制)是不合適的。

假設某個市議會的選區一共選出十個市議員,其中九個市議員都是A黨籍,只有一個市議員是B黨籍,絕大部分選民都支持A黨。該選區裡的A黨支持者的數量肯定超過選民總數的¼,因此這些A黨的支持者可以很容易的罷免掉該選區裡唯一一個B黨籍市議員。

目前的選舉制度是在鼓勵一個選區裡面的多數民意霸凌少數民意。

目前的選舉制度就是專門欺負深綠選區裡面的藍營議員和深藍選區裡面的綠營議員,這種議員很容易被目前的選舉制度罷免掉。

你們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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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5-07-23

54 个评论

asdfgh68 回复 Eleanor 黑名单
>> 我说的是县议员和市议员,你根本没有仔细看我的帖文。

還是一樣啊,縣議員跟市議員都是地方選區選舉阿,你要是深綠選區根本選不出國民黨阿,複數多劑選的還是綠的阿,你說10% 怎麼可能這10%的人比所有人投票率都要高一整節,如果真的高一整節,那不就代表罷免時深綠同意人也會很少嗎?就跟你說了,不要把中國人那套放在台灣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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