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婚姻制度到底是什么
本文写于2026年2月2日江苏某男喷火烧死老婆情人新闻之后。
本文参考的婚姻法指的是中国大陆婚姻法(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也会提及美国无错州的婚姻法(美国婚姻法由各州制定,在此仅指部分无错州)和日本婚姻法。其余伊斯兰法和欧洲的婚姻法实践并未纳入考量。
首先,婚姻法不保障夫妻双方性关系的唯一性。也就是说,婚姻法不保障丈夫和妻子只能和对方性交。丈夫和妻子都可以和对方以外的人性交,并不触犯刑事条款(即不是犯罪)。这一点在中国大陆的《民法典》、美国无错州婚姻法以及日本婚姻法中是高度一致的。这些法律均不设“通奸罪”。即便曾保留通奸罪的台湾地区,也已于2020年宣告该罪违宪并予废除。至此,性唯一性在上述地区均失去了刑法的保障。举例:如果丈夫回家,发现一个男人的阴茎正插在妻子阴道内,构成无误解的性行为。此时,妻子的行为也并未触犯《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这在本质上属于“倡导性条款”,无强制执行力。中国法下的“重婚罪”或“事实婚姻”认定,均指向持续性的、稳定的同居关系,而非单次或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其次,婚姻法不保障妻子必须生下丈夫的子女。(由于母子关系在分娩瞬间即具备天然的生理认定,所以只提男性)如果妻子在婚内为其他男性生下子女,这一行为本身并不犯法——法律既无法强制女性产下的子女必须匹配丈夫的DNA,也不会因这种“血缘错位”而对女性施加刑事制裁。在中国、日本及美国无错州的法律实践中,均普遍采用“婚生推定”原则:即只要孩子在婚内出生,法律首先在名义上将其“拟制”为丈夫的子女。除非丈夫启动昂贵的法律程序(如否认生父诉讼及DNA鉴定)来挑战法律的认定,法律宁愿维持这种虚假的平衡。即便真相大白,法律给予丈夫的救济也仅仅是经济层面的“止损”(停止抚养义务、追索已支付的抚养费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非从制度上杜绝这种可能。
那么,婚姻法到底保障了些什么呢?答案是,财产清算权与有限的生存扶助义务。 具体而言,就是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以及配偶死亡后的法定继承权。
大陆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平分共同财产。这个共同财产的认定颇为复杂,大体上指的是结婚之后双方各自获得的财产;婚前财产的非自然滋息部分。大陆民法典还规定,如果能举证对方犯有重大错误,那可以多分。比如,上面所说的婚外性行为和为丈夫以外的人生下子女。这些都可以作为多分财产的理由。这些理由日本同样适用,但是在美国无错州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在美国无错州丈夫即便有现实的证据证明妻子出轨,在财产分割上也毫无作用。当然,所有上面说的三个法律都认可,如果证明子女不是自己的,则无抚养义务。
大陆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互相照顾的义务。如果一方发生重大困难如生病、失业,而另一方弃之不顾,则可以认定其需承担民事赔偿。不过一般这个的实践还是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之中。美国无错州和日本都有类似的条款,其实践也类似。
大陆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死亡,则另一方得继承其遗产。若有遗嘱则按照遗嘱执行;若无遗嘱则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同一序列,平分遗产。美国无错州和日本婚姻法的规定类似,但是美国各州有各自规定的份额限制,日本则保障配偶有50%的遗产分配权。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现代的婚姻法下的婚姻制度,其实和爱情、忠诚、贞洁之类是毫无关系的,也不保证参与方的DNA能够通过婚姻延续。那它到底是什麽呢?其实,这就是一个保障整个社会延续的合伙经营制度。你看,丈夫和妻子进入婚姻,然后拿出自己的财产来维系这个小团体--家庭,为社会创造出原先不存在的需求:新房屋、新家具、新电器;然后可能的话为社会创造出新的个体:子女。于是,这个小团体就为社会不断存续贡献了力量。社会会维系这个小团体的动机也就在于此。而社会根本不在意的东西,婚姻法也不会维护,比如小孩是不是你的,你们的无产出性行为等等。
中国特色。
中国的特色就是,有关系就是没关系,没关系就是有关系。(此言经常quoted by 台湾馆长陈之汉)。如果老婆或者老公出轨,一般人依法是没啥办法的,最多最多就是分财产时多分点了。但是,如果你是一个有关系的人,那就不一样了。你可以像西汉张汤那样“深文,置之以死”。
现实的例子是大约1980年代严打期间,有一个安徽某县长儿子的媳妇跟人乱搞。其实现在都不少见了,就是跟两个男人3P。这种按照当时的婚姻法,最多也就是离婚罢了。但这个县长有办法,他说这不是什么出轨,这是流氓罪(流氓罪是中国经典口袋罪之一)。然后法院判3P的三人死刑,立即执行。
当时死刑是在大桥之下执行,群众在桥上围观,鄙人也在其中。犯人先从桥上押过,类似游街示众,然后带到桥下,一枪爆头。路过之时,瞥了一眼那女人,挺漂亮的。心中便有一句,卿本佳人,奈何3P?
以上。
本文参考的婚姻法指的是中国大陆婚姻法(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也会提及美国无错州的婚姻法(美国婚姻法由各州制定,在此仅指部分无错州)和日本婚姻法。其余伊斯兰法和欧洲的婚姻法实践并未纳入考量。
首先,婚姻法不保障夫妻双方性关系的唯一性。也就是说,婚姻法不保障丈夫和妻子只能和对方性交。丈夫和妻子都可以和对方以外的人性交,并不触犯刑事条款(即不是犯罪)。这一点在中国大陆的《民法典》、美国无错州婚姻法以及日本婚姻法中是高度一致的。这些法律均不设“通奸罪”。即便曾保留通奸罪的台湾地区,也已于2020年宣告该罪违宪并予废除。至此,性唯一性在上述地区均失去了刑法的保障。举例:如果丈夫回家,发现一个男人的阴茎正插在妻子阴道内,构成无误解的性行为。此时,妻子的行为也并未触犯《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这在本质上属于“倡导性条款”,无强制执行力。中国法下的“重婚罪”或“事实婚姻”认定,均指向持续性的、稳定的同居关系,而非单次或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其次,婚姻法不保障妻子必须生下丈夫的子女。(由于母子关系在分娩瞬间即具备天然的生理认定,所以只提男性)如果妻子在婚内为其他男性生下子女,这一行为本身并不犯法——法律既无法强制女性产下的子女必须匹配丈夫的DNA,也不会因这种“血缘错位”而对女性施加刑事制裁。在中国、日本及美国无错州的法律实践中,均普遍采用“婚生推定”原则:即只要孩子在婚内出生,法律首先在名义上将其“拟制”为丈夫的子女。除非丈夫启动昂贵的法律程序(如否认生父诉讼及DNA鉴定)来挑战法律的认定,法律宁愿维持这种虚假的平衡。即便真相大白,法律给予丈夫的救济也仅仅是经济层面的“止损”(停止抚养义务、追索已支付的抚养费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非从制度上杜绝这种可能。
那么,婚姻法到底保障了些什么呢?答案是,财产清算权与有限的生存扶助义务。 具体而言,就是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以及配偶死亡后的法定继承权。
大陆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平分共同财产。这个共同财产的认定颇为复杂,大体上指的是结婚之后双方各自获得的财产;婚前财产的非自然滋息部分。大陆民法典还规定,如果能举证对方犯有重大错误,那可以多分。比如,上面所说的婚外性行为和为丈夫以外的人生下子女。这些都可以作为多分财产的理由。这些理由日本同样适用,但是在美国无错州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在美国无错州丈夫即便有现实的证据证明妻子出轨,在财产分割上也毫无作用。当然,所有上面说的三个法律都认可,如果证明子女不是自己的,则无抚养义务。
大陆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互相照顾的义务。如果一方发生重大困难如生病、失业,而另一方弃之不顾,则可以认定其需承担民事赔偿。不过一般这个的实践还是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之中。美国无错州和日本都有类似的条款,其实践也类似。
大陆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死亡,则另一方得继承其遗产。若有遗嘱则按照遗嘱执行;若无遗嘱则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同一序列,平分遗产。美国无错州和日本婚姻法的规定类似,但是美国各州有各自规定的份额限制,日本则保障配偶有50%的遗产分配权。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现代的婚姻法下的婚姻制度,其实和爱情、忠诚、贞洁之类是毫无关系的,也不保证参与方的DNA能够通过婚姻延续。那它到底是什麽呢?其实,这就是一个保障整个社会延续的合伙经营制度。你看,丈夫和妻子进入婚姻,然后拿出自己的财产来维系这个小团体--家庭,为社会创造出原先不存在的需求:新房屋、新家具、新电器;然后可能的话为社会创造出新的个体:子女。于是,这个小团体就为社会不断存续贡献了力量。社会会维系这个小团体的动机也就在于此。而社会根本不在意的东西,婚姻法也不会维护,比如小孩是不是你的,你们的无产出性行为等等。
中国特色。
中国的特色就是,有关系就是没关系,没关系就是有关系。(此言经常quoted by 台湾馆长陈之汉)。如果老婆或者老公出轨,一般人依法是没啥办法的,最多最多就是分财产时多分点了。但是,如果你是一个有关系的人,那就不一样了。你可以像西汉张汤那样“深文,置之以死”。
现实的例子是大约1980年代严打期间,有一个安徽某县长儿子的媳妇跟人乱搞。其实现在都不少见了,就是跟两个男人3P。这种按照当时的婚姻法,最多也就是离婚罢了。但这个县长有办法,他说这不是什么出轨,这是流氓罪(流氓罪是中国经典口袋罪之一)。然后法院判3P的三人死刑,立即执行。
当时死刑是在大桥之下执行,群众在桥上围观,鄙人也在其中。犯人先从桥上押过,类似游街示众,然后带到桥下,一枪爆头。路过之时,瞥了一眼那女人,挺漂亮的。心中便有一句,卿本佳人,奈何3P?
以上。
13 个评论
现代婚姻 起码我觉得有必要先准确定义下什么是现代
我的定义是现代政府 即宪政条件下的法律婚姻 跟神权政府下的宗教婚姻没有关系
这种定义下的婚姻 起码在我看来与感情无关
相当于是一个大合同 里面包含了无数个小合同的大合同
比如婚后共有财产
你在急救室的时候 你的结婚对象有权签署放弃治疗 或者一些高危手术的时候你的结婚对象是需要签署同意书的
或者你死于他人全责的事故 作为非血缘亲属的你 有权向他人索赔
总之当代婚姻 在我看来是个法律意义上的合约包
同时我并不反对同性恋婚姻 因为在我看来这只是一个法律程序的问题
与感情无关 唯一需要注意的是 婚姻必须是双方自由意志签署的契约 而不是强迫签署
---------------------------
就本贴谈到的您支婚姻
出轨 感情之类的东西并不是我在乎的
唯一能提到的就是王宝强那件事了 王宝强那件事特殊之处在于是女方不仅出轨 而且提前转移财产
总之在我看来 当代婚姻与感情是无关的
作为无神论者 我倒是希望婚礼在宗教场所内举行 比如教堂内
毕竟教堂内举行的婚姻 有对上帝宣誓的一个过程
我的定义是现代政府 即宪政条件下的法律婚姻 跟神权政府下的宗教婚姻没有关系
这种定义下的婚姻 起码在我看来与感情无关
相当于是一个大合同 里面包含了无数个小合同的大合同
比如婚后共有财产
你在急救室的时候 你的结婚对象有权签署放弃治疗 或者一些高危手术的时候你的结婚对象是需要签署同意书的
或者你死于他人全责的事故 作为非血缘亲属的你 有权向他人索赔
总之当代婚姻 在我看来是个法律意义上的合约包
同时我并不反对同性恋婚姻 因为在我看来这只是一个法律程序的问题
与感情无关 唯一需要注意的是 婚姻必须是双方自由意志签署的契约 而不是强迫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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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贴谈到的您支婚姻
出轨 感情之类的东西并不是我在乎的
唯一能提到的就是王宝强那件事了 王宝强那件事特殊之处在于是女方不仅出轨 而且提前转移财产
总之在我看来 当代婚姻与感情是无关的
作为无神论者 我倒是希望婚礼在宗教场所内举行 比如教堂内
毕竟教堂内举行的婚姻 有对上帝宣誓的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