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美国宪法后,对美国宪法的一些感悟

1、表面上的成文宪法,实质上的不成文宪法。表面上的刚性宪法,实质上柔性宪法。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最古老且沿用至今的宪法(1787年生效)。修改程序复杂,形成普遍不愿意修宪的负反馈。虽然修宪提案很多,但连国会这一关都很难过。至今仅修改了27次,且已经连续28年不修宪。在民主国家中,仅次于日本(连续74年不修宪)、韩国(连续33年不修宪)。

相比之下,第二古老且沿用至今的的宪法是1814年挪威宪法,但迄今为止200年来已经修宪160多次,因此很少存在与现实脱节的问题。

事实上,美国宪法文本严重脱离了社会现实。对宪法许多文本的解释也与其原来含义背道而驰。

联邦最高法院事实上承担发展美国宪政的责任。也就是说,美国宪法的实质内容来自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确立的规则,而不是宪法文本。在许多问题上,宪法文本上的制度反而是阻碍宪政发展的,例如参议院走过场会。

2、人权理论不完善,人权保护薄弱

美国不接受民主国家通行的人权理论(比例原则、保护义务等),亦未发展出自己的替代理论,且至今以人权对私人的“无效力说”为出发点。

目前,联邦最高法院面对人权案件,依然在琐碎的具体案件中艰难前行,尚难总结出普遍性的人权理论。

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个性鲜明,经常突然推翻判例,宪法判决缺乏可预见性和安定性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从制度上保障宪法法官中立。宪法法院的法官通常严格遵守先例,法官个性色彩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则不同,个性鲜明,因而经常推翻判例。宪法判决严重缺乏可预见性和安定性。

4、总统权力膨胀,三权分立被破坏

大陆法系国家以传统的“议会保留”限制行政权的膨胀,禁止议会对政府空白授权。
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允许议会对政府空白授权,但议会对政府的罢免权可以限制行政权膨胀。

美国则不同,采“可理解原则”理论,允许议会对总统空白的立法授权,只要议会设置了一项“可理解的原则”即可只要议会设置一项总统可以理解的原则,即可授权总统立法(1928年“JW Hampton,Jr.&Co.诉美国案”)。

甚至刑法事项也可以授权行政机关立法。例如2019年“甘迪诉美国案”,授权总检察长制定刑事法律,存在重大争议,最终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3认定授权立法有效,维持上述原则。

也就是说,无论多么重大的事项,都可以授权总统立法。总统的立法和议会立法具有同等位阶,即总统在议会授权下可以修改或废除议会制定的法律。

在现行体制下,议会对总统的制约仅剩预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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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0-03-30

28 个评论

美国不成文的宪法规则,事实上是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制定,并由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自行修改。突出表现在美国联...

首先,美国宪法是成文的。 什么叫做”不成文规则“?,请定义一下。
第二,大法官不是修改宪法,只是按照自己对宪法的理解来解释宪法并做出判例。
第三,美国最高院推翻自己的判例是经常么? 您有做个统计么,超过20% 还是30%叫经常?
美国每年会有数以千计的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但大法官们仅会挑选很少一部分(80左右)审理,也就是每年80个左右,推翻的有几个?你可以去google下推翻了几个先例。
几年甚至十几年才推翻几个,那就是全美大新闻了。
找到一篇论文,国内人的研究,但是数据应该不会偏差太大。 P120
美国最高院多年8027件中,有7879件是符合判例的,占总数的98%。〔37〕
论文链接在这里
https://law.sjtu.edu. cn/uploads/fckeditors/file/%E4%BA%A4%E5%A4%A7%E6%B3%95%E5%AD%A6/2016%E5%B9%B4%E7%AC%AC4%E6%9C%9F/%E5%85%AC%E4%BC%97%E6%84%8F%E8%A7%81%E4%B8%8E%E5%8F%B8%E6%B3%95%E5%86%B3%E7%AD%96%EF%BC%9A%E4%BB%A5%E7%BE%8E%E5%9B%BD%E8%81%94%E9%82%A6%E6%9C%80%E9%AB%98%E6%B3%95%E9%99%A2%E4%B8%BA%E4%BE%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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