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搏击俱乐部=====(情绪发泄专楼)

政治环境残酷,来品葱的朋友们难免有情绪。在讨论时,本来想心平气和地说事,却控制不了自己,非要钻进牛角尖争个高下。
这是人之常情。

因此,搏击俱乐部开张。

简单来说,就是个情绪发泄专楼,本楼允许一切政治不正确、脏话、扣帽子、人身攻击等不文明、无逻辑言论。

搏击俱乐部规矩有三:
1. 仅限文字,不发图片;
2. 不主动寻衅,本楼是用来发泄情绪,不是用来制造更多情绪的(发泄时请勿at、回复他人);
3. 不可因本楼内言论在其他地方争吵、报复。出了本楼,一切放下。What happens in the club, stays in the club.

搏击俱乐部潜规则:
不使用踩赞功能。如果你特别想踩赞,可以踩赞之后再取消,在投票纪录中留下自己的痕迹。

欢迎愤怒的人。
欢迎痛苦的人。
欢迎悲伤的人。
欢迎无聊的人。
不欢迎恶意的人。老板认识很多白道大佬,【警黑合作】可不是说着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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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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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實施全國性法律

《基本法》第十八條(下稱"第十八條")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實行的法律為《基本法》、香港原有法律[sup]1註釋符號代表根據《基本法》第八條,香港原有法律指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sup]和香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下稱"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實施。凡列於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在何種情況下須在香港實施全國性法律?

  • 第十八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行使其權力,對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時,會依循甚麼程序及條件。
  • 根據第十八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決定對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時,先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政府的意見。第十八條又規定,列於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下述3個範疇的法律:(a)國防;(b)外交;及(c)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
  • 第十八條亦訂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內發生香港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


附件三現時載有哪些全國性法律?

  • 《基本法》於1990年頒布時,附件三載列了6條全國性法律,包括關於國都、國慶日和外交特權與豁免等事宜的法律及條例。自1997年至今,全國人大常委會曾經3次決定對附件三作出增減[sup]3註釋符號代表在1997年7月1日作出的決定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基本法》附件三中刪去《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及其附件。[/sup]。目前,附件三載有12條全國性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在香港進行甚麼諮詢程序?

  • 第十八條訂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決定對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前,先徵詢香港政府的意見。1998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增加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立法會議員其後就附件三的增減機制及程序提出質詢,尤其是如何決定某條擬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是否有關國防、外交和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在1999年2月10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時任政制事務局局長回答一項口頭質詢時表示[sup]4註釋符號代表有關詳情,請參閱政制事務局局長在1999年2月10日立法會會議上就李柱銘議員有關"《基本法》附件三的增減"的口頭質詢所作的口頭及書面答覆。[/sup],根據第十八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會就某條全國性法律應否列入附件三徵詢香港政府的意見。視乎該條全國性法律的性質和內容,各有關的政策局、部門和律政司會研究該條全國性法律是否與第十八條所指明的3個範疇有關。他們亦會考慮該條全國性法律對香港是否有實質影響,例如該條法律是否與香港的內部事務有關。
  • 至於諮詢立法會的機制,時任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如某項擬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對香港會有實質影響,當局會諮詢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的意見。[sup]5註釋符號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8年決定在附件三中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香港政府認為,由於該法所規管的範圍在香港水域以外,對香港並沒有實質影響,因此未有諮詢立法會。[/sup] 此外,當局亦會諮詢法律界及其他有關人士。有議員關注到,香港政府是否有權反對實施某條全國性法律的建議。時任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若經研究和諮詢後,認為有關的全國性法律不應列入附件三,可將有關意見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至於徵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的機制及程序,時任政制事務局局長表示,由於基本法委員會屬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香港政府沒有關於該諮詢機制及方式的資料。


以公布還是本地立法的方式實施全國性法律?

  • 在香港實施全國性法律,須由行政長官公布或藉本地立法實施。時任政制事務局局長在1999年2月10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回答同一項口頭質詢時表示,如果某條全國性法律有必要作本地化修改或適應才可在香港實施,該全國性法律便會透過本地立法方式實施;否則,便會以公布的方式實施該全國性法律。有時候,亦可在其後透過本地立法方式,配合某條全國性法律的實施。
  • 公布實施附件三所列的全國性法律的方法,是由行政長官在憲報刊登法律公告的形式進行,而這類全國性法律是以原文照錄方式實施,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 全國性法律亦可藉本地立法方式實施。舉例而言,透過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以在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sup]6註釋符號代表政府傾向以本地立法的方式在香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sup] 有時候,亦須藉本地立法配合列於附件三的某條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例如《領事關係條例》(第557章)及《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第558章)。據政府所述,可藉此因應本地情況作出適應化修改,以顧及內地與香港兩地在法律制度和實際情況的差異。



https://www.legco.gov.hk/research-publications/chinese/essentials-1516ise07-applying-national-laws-in-hong-kon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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