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个评论

出口敏感军事技术之前就取消了,如果就这两条基本就绥靖川伯伦盖棺定论了。


今天的行政命令算是個非常好的開端啊。
拖到最後一刻還是簽了,又附贈一個行政執行命令,應該給他鼓鼓掌。

未來按該法規定會有一系列的制裁措施。
川川妥不妥協也要看未來制裁名單都有些什麼人,什麼企業。😉

復讀台灣蘋果對這個法的解釋,供各位期待未來發展。
貌似台灣蘋果參考了港人自己做的懶人包。


《香港自治法》最先是由共和黨籍參議員杜美(Pat Toomey)與民主黨籍參議員范霍倫(Chris Van Hollen)5月21日共同提出,據法案內容,美國國務卿在法案生效的90天內,須向國會提交報告,列出助長中國政府未能履行《中英聯合聲明》或《基本法》義務的「外國人士」(個人或實體),行為包括:令港人無法享受集會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司法獨立、無法參與民主選舉,或有損香港高度自治,制裁對象包括:鎮壓示威者的港警及實施《港區國安法》的中共官員、港府官員。

在這之後60天內,國務卿也須列出在知情下卻仍與上述人士有大量資金往來(重大交易)的外國金融機構。法案明訂,上述人士遭點名後,美國總統得以施行凍結資產、拒發簽證或拒絕入境等制裁措施,但最晚一年內應實施制裁。由於名單可依情況隨時更動,代表該人士若一年內沒有被除名,就會面臨遭強制制裁命運。

法案也要求總統在一年內,對遭點名的外國金融機構實施法案中所列9項制裁的至少5項,並最晚在2年內採取全項制裁。可動用制裁包含:限制與美國交易、禁止使用美元結算、禁止美國銀行放款及提供信用額度、禁止美國公民大量投資或購買該機構股票或債券,及拒絕該機構管理人員或擁有控股權益股東入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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