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自干五“打了一记耳光”

关键是我把话说得太满了(不过我现在也不确定到底是我说太满了吗?)
我说在美国绝无可能出现因为言论而坐监或者其他刑事处罚的情况。我始终相信美国应该能保障最基本的言论自由。没想到他竟然翻出了个例子,打了一下我的脸:
第一个例子:
“今年2月25日,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学生安雅·巴格(Anya Bargh)在一个学生邮件列表中针对法学院院长更替而群发了一封邮件。该邮件标题为“让我们用不选犹太人做院长来庆祝种族多样性”(Let’s celebrate diversity by having the next dean NOT be Jewish)。而后她又群发了一封言辞更激烈的邮件,攻击了犹太人和黑人。巴格随后被警方逮捕,并受到二级妨碍治安和二级骚扰指控。若罪名成立,可能面临一到六个月的监禁。”
这个我始终没搞明白,这么些话为什么会受到受到“妨碍治安和二级骚扰指控”?

第二个例子:
“2009年加州一名47岁的白人男子沃特·爱德华·巴格达萨利安(Walter Edward Bagdasarian)因在网上抱怨奥巴马政权并说“他的头很快就会中一发50口径的子弹”,结果他被逮捕并起诉。法庭判其60天监禁,狱外执行”

这个例子我认为不是言论自由的范畴,因为这已经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威胁了。这显然不应该是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必须要严厉打击的。

最后他还问:为什么美国不能容忍斯诺登和阿桑奇的存在。这两个人,虽然名气很大,但老实说我没有做过什么研究,我很难回复他的问题。
对于第一个例子,我猜想可能是因为信中提到了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例子。但是现在我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说明这一点:为什么她会被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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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0-08-03

38 个评论

第一個例子她被控罪的原因是她的言論有種族仇恨嫌疑,並且持續不改的發出這些言論。言論自由只保障對社會沒有威脅性的言論,仇恨言論是不會被保障的。因為你的例子前頭說面臨控罪,後頭問為什麼入罪,我只能回答:到底是入罪沒有?有沒有足夠的證據說明,是由法官收集案子相關的資料後進行判斷的,不是我們這些普通市民去判斷,有仇恨言語的嫌疑會被控罪,但如果證據不足她就會被釋放,無法入罪。

另外,法律是一種不停進步,有自我糾正機制的系統,就算Anya現在被入罪,未來如果上訴,或者法律有改變,她的案子在歷史的角度上也可以被當做誤判。那個,那個入罪率99%的中國有這樣的自我糾正機制嗎?

阿桑奇和斯諾登一個是把國家機密洩露給所有人,一個是在為國家安全局打工的時候違反合同洩露出不能洩露的內容。在理想的世界裡,國家和公民之間應該沒有任何機密,但如果人和人之間都會有不能說的秘密,我覺得這很難做到。任何國家都不能容忍把自己的機密洩露出去的人,因為他們不是光是洩露給自己國家的公民聽,全世界都知道這個國家是怎麼監控國土安全的,也就是那個國家被暴露在其他國家的惡意裡,自身安全隱患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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