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美國EB4宗教移民,了解美國法律的討論一下

我想在美國成立一個符合501c3條款的新興宗教團體
(例如飛麵神教之類教義簡單的教派,又或者教義就是崇拜自由女神,讓每個人都可以輕易成為神職人員)
然後再以聘請有薪教職人員為名招募海外人員入美取得合法宗教移民身份
申請教職者須提交奉獻金,而這些奉獻金會成為教職人員的薪酬來源
每個成功入美的教職人員,會派往另一個城市/州去成立新教會,然後同樣方法再不斷copy
不斷壯大團體的同時,也可以不斷提供宗教移民名額
是否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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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1-08-21

6 个评论

如果有可行性的话,法轮功没搞过这个吗?他们不是都成立这么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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