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任总书记不存在任期问题
最近葱油都在讨论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并且认为李克强依据规则也要到站下车。
但是经过分析之后,我认为李克强上不存在问题。
首先是领导干部任期管理条例,我只列第二条和第七条,第四条两届任期的因为没有讨论价值不再列出: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可以看到,第二条列出的是国务院、党中央、人大、政协各个地方的正职。
而李克强作为常委,2007-2012年担任的是国务院副总理、党组副书记,是副职。并没有在这个办法范围内。
而2013-2022年,担任国务院总理、党组书记,属于正职,受这个条款制约,时间是10年。
也就是说,李克强再出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职务,受到这个条款制约还可以担任5年也就是一届。
作为对比,可以看下胡锦涛。1993-2002年担任常委和中央书记处书记,作为中央书记处正职干了10年,03-12年作为总书记,也就是党中央正职干了10年。不违反该规定正职15年的任期限制。
正国级干部并不都是机构正职,也不全是同一级别机构正职,不一定受到该条款的限制。
而该条款的意义,一是限制了县级以上地方领导在同一级别的任期,举例就是你当县长,一个县最多干10年,县长这个层次最多干15年,超过15年要么提拔到市长,要么退居二线。
二是限制了最高领导层普京梅德韦杰夫二人转的模式。
所以,李克强是否能当总书记,在法律条文上没有任何问题。而汪洋当总书记,目前看还是不太可能。
但是经过分析之后,我认为李克强上不存在问题。
首先是领导干部任期管理条例,我只列第二条和第七条,第四条两届任期的因为没有讨论价值不再列出: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可以看到,第二条列出的是国务院、党中央、人大、政协各个地方的正职。
而李克强作为常委,2007-2012年担任的是国务院副总理、党组副书记,是副职。并没有在这个办法范围内。
而2013-2022年,担任国务院总理、党组书记,属于正职,受这个条款制约,时间是10年。
也就是说,李克强再出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职务,受到这个条款制约还可以担任5年也就是一届。
作为对比,可以看下胡锦涛。1993-2002年担任常委和中央书记处书记,作为中央书记处正职干了10年,03-12年作为总书记,也就是党中央正职干了10年。不违反该规定正职15年的任期限制。
正国级干部并不都是机构正职,也不全是同一级别机构正职,不一定受到该条款的限制。
而该条款的意义,一是限制了县级以上地方领导在同一级别的任期,举例就是你当县长,一个县最多干10年,县长这个层次最多干15年,超过15年要么提拔到市长,要么退居二线。
二是限制了最高领导层普京梅德韦杰夫二人转的模式。
所以,李克强是否能当总书记,在法律条文上没有任何问题。而汪洋当总书记,目前看还是不太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