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覺得法律應該以大陸法體系比較好,還是海洋法體系呢?
首先,我在看臺灣相關的判案時,發現臺灣的法官在審判中常出現以最低刑罰結案。
本人的觀感上是很多是屬於輕判的。
臺灣這邊確實是有讓人民不太相信法律的有效性,以及公正性的問題。
這邊舉個關鍵字:恐龍法官
所以這邊我想提到,是否是因為我們的法律體係是以符合罪名然後再下去裁決,對於判例的問題是採取參考,而不屬於實質法律,進而造成對於審判中大多以輕型裁量為主?
因為若是以海洋法系審判,勢必要以遵循先例爾後進行裁量,其懲罰以及判決也將會影響下一例判決,所以在法官審判時,對於案件的懲罰伸縮度較小,較容易出現相同判決。
按臺灣的法律問題,就是先例為參考,法官裁量權太大,導致一個案件如果碰上不同法官將會有不同的懲罰量度。而這似乎並不是一件好事。
各位是怎麼看待大陸法系跟海洋法係呢?
判案是否要遵循先例?
若是遵循先例的話,為什麼呢?
對了忘記問各地蔥友是否也有覺得自己國家法律不公的問題?
本人的觀感上是很多是屬於輕判的。
臺灣這邊確實是有讓人民不太相信法律的有效性,以及公正性的問題。
這邊舉個關鍵字:恐龍法官
所以這邊我想提到,是否是因為我們的法律體係是以符合罪名然後再下去裁決,對於判例的問題是採取參考,而不屬於實質法律,進而造成對於審判中大多以輕型裁量為主?
因為若是以海洋法系審判,勢必要以遵循先例爾後進行裁量,其懲罰以及判決也將會影響下一例判決,所以在法官審判時,對於案件的懲罰伸縮度較小,較容易出現相同判決。
按臺灣的法律問題,就是先例為參考,法官裁量權太大,導致一個案件如果碰上不同法官將會有不同的懲罰量度。而這似乎並不是一件好事。
各位是怎麼看待大陸法系跟海洋法係呢?
判案是否要遵循先例?
若是遵循先例的話,為什麼呢?
對了忘記問各地蔥友是否也有覺得自己國家法律不公的問題?
我个人觉得海洋法系更好,判例法的原理符合科学实验的原理,同样的科学实验,不管是谁来做,只要满足条件,实验的结果就是客观上一致的,不以你的主观意志而转移。同样,只要符合判例,就不应该得出不一样的结果。像墙内的大陆法系,同样的贪污案件,贪得高的反而判的少,贪的少的重判,还有孙小果案等一系列精神分裂的判案。相比大陆法系,海洋法系的灰色空间通常要小些。
但是海洋法系也有一个巨大的缺点,那就是,它不是能够轻易模仿的,判例法的构建需要大量的历史积累和更迭,不像大陆法系那样易于移植。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制基础很薄弱,法制历史也很短的话,强行用海洋法系只会更糟,就会你举的例子:动不动法官吵架,然后大家觉得法官裁量权太大了,影响判决。其实海洋法的老牌国家如英国,法官权力也是相当大的,但是平时用不着人家老人家出手,大量的判例积累已经足以应付绝大部分情况,必要的时候才会上衡平法或者大法官重释判例。
但是海洋法系也有一个巨大的缺点,那就是,它不是能够轻易模仿的,判例法的构建需要大量的历史积累和更迭,不像大陆法系那样易于移植。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制基础很薄弱,法制历史也很短的话,强行用海洋法系只会更糟,就会你举的例子:动不动法官吵架,然后大家觉得法官裁量权太大了,影响判决。其实海洋法的老牌国家如英国,法官权力也是相当大的,但是平时用不着人家老人家出手,大量的判例积累已经足以应付绝大部分情况,必要的时候才会上衡平法或者大法官重释判例。
这还用问?英国人自评从大航海时代以来,对人类社会影响最大的就是输出和普及了法制!
大陆法律的服务于包皇,包皇说的话就是法律,大陆的法院就是走个过场,判决早在你进警察局就判好,对于异议人士就是往死里整,知名学者就轻一点,是个屁民有多重就判多重,而且局子里牢里虐待嫌犯囚犯还相当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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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要培养个合格的法官太难了,案例根本学不过来
谈法律离不开社会背景。孤立静态地看强国法律,照抄德日台还有瑞士等典型大陆法国家的法条甚多,术语直接照抄日本,并继承了六法全书的理论框架,除了在民商分离问题上为了凸显特色也好,或是因为苏联老大哥恨商主义遗存也好,有些特别以外,一眼看上去是个典型大陆法国家。不过仔细读,会发现鹅毛色彩所谓社会主义体系色彩浓烈,唯独两千年重伦理的中华法系尸骨无存。
但实际去打官司,就会意识到老祖宗还是在的啊。最明显的就是所谓调解,法官脱下现代马甲,变身各打四十大板连吓带哄的县太爷。英美法系也有调解,以我在的英国为例,有对各种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有极为详细的规定,但重视程序的本性仍然贯彻始终,并非游离于整个体系外的事物,和中式啃蒙拐骗调解根本不是一回事。
反过来,近些年强国法院也想引进判例法的优势,比如近五六年来最高院发布了N多批钦定典型案例,今年还发文鼓励按优秀先例判案,但问题是。。。判例法对法官素质有更高要求,并不是捷径,强行上马反倒增加了法官偷懒或摸鱼的机会。这就是强国法制的最大特点,看什么好就都来一下,结果留下的要么是皮毛要么是糟粕,因为根子并不是哪种体系更好,而是有没有正常法治能够成长的土壤。
但实际去打官司,就会意识到老祖宗还是在的啊。最明显的就是所谓调解,法官脱下现代马甲,变身各打四十大板连吓带哄的县太爷。英美法系也有调解,以我在的英国为例,有对各种非诉讼解决争议方式有极为详细的规定,但重视程序的本性仍然贯彻始终,并非游离于整个体系外的事物,和中式啃蒙拐骗调解根本不是一回事。
反过来,近些年强国法院也想引进判例法的优势,比如近五六年来最高院发布了N多批钦定典型案例,今年还发文鼓励按优秀先例判案,但问题是。。。判例法对法官素质有更高要求,并不是捷径,强行上马反倒增加了法官偷懒或摸鱼的机会。这就是强国法制的最大特点,看什么好就都来一下,结果留下的要么是皮毛要么是糟粕,因为根子并不是哪种体系更好,而是有没有正常法治能够成长的土壤。
首先,你要考虑下品葱很多人文化水平有限,他们不知道大陆法律是欧陆,不是中国大陆的意思。
你说的海洋法系是英美的普通法吗?普通法也很难避免法官每个人判断不同。
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说,讨论这个意义不是很大,只要司法独立了,怎么样都行。况且普通法一般只有英美和其殖民地用吧,其他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多。让中国改成普通法估计不适应。
你说的海洋法系是英美的普通法吗?普通法也很难避免法官每个人判断不同。
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说,讨论这个意义不是很大,只要司法独立了,怎么样都行。况且普通法一般只有英美和其殖民地用吧,其他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多。让中国改成普通法估计不适应。
法律的本质其实还是语言,有语言就有歧义,为了避免歧义必须在法律体系里有成熟的解释实践,这一点普通法比大陆法有绝对的优势。其实现在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德国,日本以及荷兰也越来越重视判例在现实中的作用,虽然没有跟英美一样那么恪守stare decisisi原则,但是可以说越来越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了解不多,两种体系各有优缺点,就我个人而言无所谓,重要的是司法独立、公正。
你老这里举了“判刑过轻”,但也完全可以有相反的争议,对原则来说更糟糕的则是双重标准,比如我记得在不同案例中,法官根据情况完全可以给两个同罪的人不同的刑罚。
还有就是,判例往往具有地方性,同时也不是绝对的准则,被新判例推翻的可能性很大。所以习惯法也没有外在可见的稳定性。
归根结底,习惯法是社会(人群)意志的体现,而不是对社会意志的限制。其优点在于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因为执行难的部分根本得不到执行。缺点就是不体现任何固定的原则,而只体现一时的气氛(姑且可以说是对正义原则的理解)。
上面都是对单纯习惯法的解释,现代普通法则添加了“衡平”这个原则,对正义原则的理解构成了审判的基础。不过和成文法的区别(政府的法和法官的法)仍然是显而易见的。
习惯法需要稳定社群的长时间积累,成文法则是给被统治者维护秩序的工具。哪个好就取决于怎么对待人群这个问题了。。。
还有就是,判例往往具有地方性,同时也不是绝对的准则,被新判例推翻的可能性很大。所以习惯法也没有外在可见的稳定性。
归根结底,习惯法是社会(人群)意志的体现,而不是对社会意志的限制。其优点在于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因为执行难的部分根本得不到执行。缺点就是不体现任何固定的原则,而只体现一时的气氛(姑且可以说是对正义原则的理解)。
上面都是对单纯习惯法的解释,现代普通法则添加了“衡平”这个原则,对正义原则的理解构成了审判的基础。不过和成文法的区别(政府的法和法官的法)仍然是显而易见的。
习惯法需要稳定社群的长时间积累,成文法则是给被统治者维护秩序的工具。哪个好就取决于怎么对待人群这个问题了。。。
判例遵循先例,是符合常识的做法,以前就是这样,为什么现在就不一样了?这是说的在同一法律框架内,法律的实施应该具有裁断准则上的唯一性和确定性。
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优点、各有劣势、未来的趋势当然是综合判例法和成文法、各取其优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