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堕胎权与反对根据性别选择性堕胎是否矛盾?

【注意以下内容旨在讨论某中逻辑上的一致性,我没有预设我个人的偏好】
我今天看到一个有意思的argument,由以下几步组成:
  1. 关于堕胎权pro-choice vs pro-life的争论中,关键在于是否承认胎儿具有人权,支持自由堕胎的人(不妨放松为支持在X个月以前,X是个固定但可以任选的时间)认为胎儿在X个月之前不应该被视为具有生命权的人,因此堕胎不是在杀人。
  2. 中国(至少在部分地区)一种重男轻女的表现是在可以进行性别鉴定后(这个时间通常早于X)根据是否为女婴决定是否堕胎。通常认为这种行为是歧视女性的表现,被认为是不好的。这也出现在某种对「性别红利」的争论中:「一些女孩仅仅是因为性别,连出生的权利都没有」。
  3. 若以上两点都成立,那么一个人不能逻辑一致地同时选择pro-choice并谴责根据性别鉴定结果堕胎,因为前者需要否认(X个月前的)胎儿具有生命权,而后者需要承认(可以进行性别鉴定后的)胎儿具有生命权。

这个论证是否成立?当然,在人造子宫普及之后可能情况会有变化,人们将选择新的理由来进行这个论题,所以我们仅仅考虑那之前的情况。
如果成立的话,假如选择了pro-choice,是否不能仅仅根据选择性堕胎来谴责这样做的家庭,因为并没有具体的人受到了损害?(注意这里仅仅考虑在时间点X之前进行堕胎的情况,显然出生后再杀婴是杀人无疑)
如果不成立的话,怎么做到同时支持pro-choice与反对根据性别鉴定结果决定是否堕胎?
相关问题0:其他反对选择性堕胎的理由是什么?或者说选择性堕胎最终伤害的是谁?我怀疑影响性别比例平衡不一定是一个足够好的理由,因为一些人可能希望自己的生理性别数量略少于另外一个生理性别。这样的话认为理想的性别比例是1:1的原因是什么?有没有办法计算一个「理想的性别比例」(考虑到自然出生率和死亡率对于两性来说是不一样的)?
相关问题1:根据性别鉴定的结果选择性堕胎是否一定是歧视女性的表现?注意到有这样一种想法:A生活在中国,它选择尽量避免生育,因为「不想让小孩生活在这样糟糕的环境中」;用类似的逻辑,一个选择性堕胎的人同样可以被解读成「不想让女儿生活在一个对女性不利的环境中」。另外,如果一个人平时平等地对待不同性别的人,但仅仅因为更喜欢男/女婴而进行选择性堕胎,这个人有错吗?如果有办法在受精卵形成前影响不同性别的概率,那么这个时候进行某种性别选择行为有错吗?如果一个人选择的基因特性不是性别,而是根据基因检测结果中其他的内容呢?
相关问题2:如果一个家庭根据孩子的性别选择是否继续生育,是女婴的话继续生育,是男婴的话就停止生育,这时出生人口的比例期望上仍然是1:1,那么这样的家庭算是重男轻女吗?
万物的血统书 观察 生物狗
1. 目前为止,大陆依然禁止出生前的性别鉴定,就是为了防止你说的情况。但是,还是有不少人通过各种渠道去鉴别胎儿性别,并堕掉女性胎儿。
2. 在大陆,选择性堕胎的原因绝不是女婴会在社会中受到歧视,而是因为家族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
3. 支持堕胎的人大多是为了支持男女平等,因为在不允许堕胎的情况下,女性在两性关系中承担了巨大的风险,比如强奸生子,或者怀孕中离婚或分手,这时候如果不能堕胎,女性就要独自承担抚养的责任。就算是家庭关系和谐,意外怀孕也时有发生,如果不能堕胎,就会对女性的事业产生影响。考虑到女性是抚养孩子的主力,一个有两个以上孩子的家庭中妻子很难事业上有建树。
4. 在大陆独生子女制度实行后,每对夫妇只允许有一个孩子(少数民族除外),多生会被处以罚款,并且不能从事政府公务员的工作。这种制度很大程度上促成了男女平等的实现,只有一个女儿的家庭会把所有的资源倾注到女儿身上,避免了女性的失学现象。但是,由于在农村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很多家庭宁可交罚款也要多生,造成了大量女性儿童失学。为了加强在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采用了粗暴,甚至残忍的手段,这些手段后来在国际上遭到了广泛的指摘。
5. 男女平等与男女数量是否1:1没有任何关系,并不是说数量少就要多生,除非男女比例已经偏离到了影响人类发展的地步,否则不需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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