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应与人权纪录不佳的其他国家保持多大程度的关系?

如题,这是去年一道新加坡中学作业的其中一条讨论
我觉得挺值得讨论的
疯狂习近平 法轮大法坏,退轮保平安
从法律角度讲,全世界各国的法律,包括中国,和中东一些保守主义国家(不包括伊斯兰国)的刑法,都对家庭暴力做了立法,并且入刑。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你在家如果打老婆,虐待孩子,是违法的,你不能以这是你的家事,个人隐私,外人没资格插手为由,拒绝警方的逮捕和检察官的起诉。更不能因为你老婆和孩子原谅你,就可以免除指控和刑罚。家庭暴力是公诉案件,只要警方和检方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发现了你的施暴证据,是否起诉你,如何判决你,最后怎么惩罚你,都跟你和你老婆孩子没关系了人权,全部都是由政府暴力机关说的算,当然,你享有辩护权。

把这条法律引申到一个国家层面的话,其实联合国应该承担这个警察和检方的责任,他们有义务调查任何国家的迫害人权,侵害公民自由的情况,如果找到这个国家政府犯有反人类罪行,侵害人权的行为,就应该联合世界对该国政府提起公诉,该国政府主要负责人,党组织,都不能以“我国内政”为由,拒绝配合国际组织的调查和起诉。

结论:侵害公民人权,就如同家暴,因为作为政府,你有枪,有坦克,有军队,而人民没有,如同家暴的施暴人,他通常是体力,武力,占有绝对优势,且拥有这个家庭的财务绝对掌控力。在这一点上,侵犯人权(家暴)没有内政(家务事)可言,必须调查,必须惩罚,绝不能姑息。
NZRdlClr5 嗆聲完了改回來了
什麽叫人權紀錄不佳,怎麽樣算不佳?記錄到多久?誰來記錄?
中國政府對你說,教育營裏的維吾爾人都很快樂,還請來幾個維吾爾人說是啊是啊,你覺得你該怎麽辦?
會有記錄不佳,就説明他現在比較人權,因爲真的不人權的記錄會很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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