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月27号零点,司法部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墙内引发热议,微博上的小粉红又一片沸腾,反正他们是没希望移民了,还唯恐全世界人都想要跟他们抢粪坑。
通读了全文,比较有意思的有两点:
1. 全文没有提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这是指那些为躲避疫情入境青岛大连的韩国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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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链接地址:http://www.moj.gov. cn/news/content/2020-02/27/zlk_3242559.html
全文在这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永久居留外国人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
第八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
第九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方式,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所需材料、手续以及办理流程等审批政策信息。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一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三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就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标准等进行会商。
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条 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九条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条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应当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材料,按规定接受面谈,并留存指纹等人体识别信息。
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不受居留地限制,并可以直接向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手续和材料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手续和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并进行登记。
对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优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申请事由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人的国籍、信用记录和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等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审批期限最长为一百二十日,自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之日起计算。
等待配额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批准永久居留资格,并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身份证明。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凭该证证明身份从事相关活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本人照片、永久居留身份号码、发证机关、证件有效期等。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式样,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永久居留的决定: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四)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生活所需费用;
(六)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满足前款居留时限要求的永久居留外国人,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适当降低居留时限要求。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事项有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或者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损毁、遗失、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换发、补发申请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受理回执,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补发的决定。
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换发、补发期间,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核查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的实际居留时间、居留地、国籍变更以及在中国工作、生活等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宣布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身份证作废: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缴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一)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
(二)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死亡的;
(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宣布作废的。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国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服务和待遇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规范永久居留外国人所在单位、社区和相关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社会融入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化应用,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入境安家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有关规定办理。永居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两年,又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入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者向海关补税。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其他入出境货物、物品通关事宜,参照居民旅客规定办理。
永久居留外国人出入境时,可以从中国公民专用通道通行。
第三十八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考试和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技术创新类奖励的评选。
第三十九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对外缔结的有关税收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第四十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缴存地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适龄永久居留外国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国接受义务教育,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本地区内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参加社会保险、购买自住自用房以及本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其他待遇事项本条例未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十六条 履行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应当受理的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未予受理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
(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国人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配合信息核查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永久居留外国身份证件效力的。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推荐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
(三)永久居留外国人居留地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登记的;
(四)有其他违反出境入境法律规定情形的。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推荐函件的,同时取消推荐资格。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居留地是指与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事由直接相关的,申请人的引进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投资地,以及本人或其配偶、投靠人或赡养人的经常居住地等。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通读了全文,比较有意思的有两点:
1. 全文没有提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这是指那些为躲避疫情入境青岛大连的韩国人吗?
https://i.imgur.com/rytYoP4.png
司法部链接地址:http://www.moj.gov. cn/news/content/2020-02/27/zlk_3242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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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永久居留外国人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
第八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
第九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方式,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所需材料、手续以及办理流程等审批政策信息。
第十条 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一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三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就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标准等进行会商。
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条 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九条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二十条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应当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材料,按规定接受面谈,并留存指纹等人体识别信息。
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不受居留地限制,并可以直接向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手续和材料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手续和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并进行登记。
对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优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申请事由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人的国籍、信用记录和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等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审批期限最长为一百二十日,自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之日起计算。
等待配额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批准永久居留资格,并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身份证明。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凭该证证明身份从事相关活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本人照片、永久居留身份号码、发证机关、证件有效期等。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式样,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永久居留的决定: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四)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生活所需费用;
(六)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满足前款居留时限要求的永久居留外国人,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适当降低居留时限要求。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事项有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或者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损毁、遗失、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换发、补发申请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受理回执,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补发的决定。
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换发、补发期间,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核查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的实际居留时间、居留地、国籍变更以及在中国工作、生活等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宣布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身份证作废: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缴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一)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
(二)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死亡的;
(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宣布作废的。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国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规范永久居留外国人所在单位、社区和相关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社会融入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化应用,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入境安家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有关规定办理。永居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两年,又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入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者向海关补税。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其他入出境货物、物品通关事宜,参照居民旅客规定办理。
永久居留外国人出入境时,可以从中国公民专用通道通行。
第三十八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考试和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技术创新类奖励的评选。
第三十九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对外缔结的有关税收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第四十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缴存地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适龄永久居留外国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国接受义务教育,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本地区内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参加社会保险、购买自住自用房以及本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其他待遇事项本条例未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十六条 履行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应当受理的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未予受理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
(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国人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配合信息核查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永久居留外国身份证件效力的。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推荐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
(三)永久居留外国人居留地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登记的;
(四)有其他违反出境入境法律规定情形的。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推荐函件的,同时取消推荐资格。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居留地是指与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事由直接相关的,申请人的引进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投资地,以及本人或其配偶、投靠人或赡养人的经常居住地等。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这一条就够了,其他关于绿卡条件的十几条都是放屁的摆设。
种族大置换,够阴险。
这一条就够了,其他关于绿卡条件的十几条都是放屁的摆设。
种族大置换,够阴险。
在微博看大家组团上法律网发反对票,又发邮件炮轰政府,甚至有粉红说,一定要参与,这关乎每一个人的利益,不开玩笑会引起社会动荡。
我真是,一面幸灾乐祸神级加速,一面又觉得,即便是与我等政治立场相左的人们,其实只要意识到自己是这国的主人,自己有权投出自己的票而不是做韭菜做奴隶被中共欺压,这其实是一场公民意识的进步。
我真是,一面幸灾乐祸神级加速,一面又觉得,即便是与我等政治立场相左的人们,其实只要意识到自己是这国的主人,自己有权投出自己的票而不是做韭菜做奴隶被中共欺压,这其实是一场公民意识的进步。
几年前一次聚会,有个朋友说,现在坐在人民大会堂里开会的,早就没几个中国人了,早他妈成八国联军了。
这句话印象深刻,怎么都忘不了。
这句话印象深刻,怎么都忘不了。
迫真送中条例 这下体验了一下为何反条例了??
方便了天龙人子女回国探亲问题。这都是你国的“未来”啊,怎么能不方便他们呢?至于其他会产生的社会问题嘛,管它干嘛。
第十九条真的很有槽点。
----------------
正经分割线:
如果真按照这些条例执行的话。对于很多已经在华外企与商人来说确实是比较便民的措施(诸如上海这种本来外国人居住就很多的地方)。
对于人才引进来说,拥有满足条例条件的外国人,他们可以选择的其他国家的机会有很多,同时个人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也小太多了。再加上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与自由度这两点硬伤,以及中文学习难度。吸引力应该是零。
另外需要关注的就是超国民待遇。如果形成一等赵二等外三等韭,必然引起公愤。此次微博炸成这样,表面上是嫁娶,其实内在还是在于对于社会不公平的抗议。
目前中国的人口结构同时也存在巨大问题。在对内鼓励生育的政策失利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养老社保体系等正常运行,可以走的棋就可能就只剩下开放移民了。而赵国这种除了能让你赚点钱一无是处的地方,大部分能够吸引到的不出意外就是中亚与非洲人口。这不仅解决了目前中国已经开始降低的人口红利与用人成本增加,同时也能让生产与资金继续保持在国内,维持世界工厂与GDP量。但开放移民之后也会相继出现很多的移民问题,中国同样需要面对。如宗教冲突,恐怖主义,以及显而易见的种族歧视与城中村等。56个民族的事情也没解决好,哪里来的国之自信解决多种族问题?
好处则是,现在广东那边非法滞留的非洲人终于有法可依了,也省得那边变成各种违法犯罪滋生的地方。
因此,除了条例中的“其他”两字,其他都没法看。
第十九条真的很有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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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经分割线:
如果真按照这些条例执行的话。对于很多已经在华外企与商人来说确实是比较便民的措施(诸如上海这种本来外国人居住就很多的地方)。
对于人才引进来说,拥有满足条例条件的外国人,他们可以选择的其他国家的机会有很多,同时个人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也小太多了。再加上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与自由度这两点硬伤,以及中文学习难度。吸引力应该是零。
另外需要关注的就是超国民待遇。如果形成一等赵二等外三等韭,必然引起公愤。此次微博炸成这样,表面上是嫁娶,其实内在还是在于对于社会不公平的抗议。
目前中国的人口结构同时也存在巨大问题。在对内鼓励生育的政策失利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养老社保体系等正常运行,可以走的棋就可能就只剩下开放移民了。而赵国这种除了能让你赚点钱一无是处的地方,大部分能够吸引到的不出意外就是中亚与非洲人口。这不仅解决了目前中国已经开始降低的人口红利与用人成本增加,同时也能让生产与资金继续保持在国内,维持世界工厂与GDP量。但开放移民之后也会相继出现很多的移民问题,中国同样需要面对。如宗教冲突,恐怖主义,以及显而易见的种族歧视与城中村等。56个民族的事情也没解决好,哪里来的国之自信解决多种族问题?
好处则是,现在广东那边非法滞留的非洲人终于有法可依了,也省得那边变成各种违法犯罪滋生的地方。
因此,除了条例中的“其他”两字,其他都没法看。
我有個想法:這會不會是指黃皮膚,然後說著中文的外國人。
接下來也許就是開放外國人入黨、當官,最終達成全員外國人統治中國的成就。
接下來也許就是開放外國人入黨、當官,最終達成全員外國人統治中國的成就。
这个条例是一定会通过的,微博上那帮人再上蹿下跳都没用
中共都把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改名叫 移民管理局
这个条例肯定会顺理成章地进行下去
但是条例本身写得糊里糊涂的
到时候执行也肯定糊里糊涂
颇有南美垃圾国家的风格
中共都把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改名叫 移民管理局
这个条例肯定会顺理成章地进行下去
但是条例本身写得糊里糊涂的
到时候执行也肯定糊里糊涂
颇有南美垃圾国家的风格
按照2016年人均收入8000万美元预估,年收入达到平均工资的六倍需要在4-5万美元这个范围。而这个工资水平已经勉强在欧美发达国家技术移民的工资要求及格线,4年拿绿卡的时间也和发达国家技术移民的时间差不多。如果某个来自shithole country,想要改善生活的高技术人才在准备技术移民,他能在中国拿到5万美元的工资,在欧美只可能拿到比5万美元更高的工资。他一定选择移民发达国家,这是一个很简单的用脚投票的问题。
也就是说,中共试图通过放低永居权标准,学欧美拉拢高技术人才的想法,注定是要落空的。如果该条例严格执行,最终的结果就是没有结果,因为能吸引的高技术人才太少了,不可能出现美国那种技术移民要抽签,跨国大公司所在地物价被技术移民推高到影响本地人生活的程度。当然根据中共的执政水平,最后这个为了吸引高技术人才的新政策,达到了吸引世界低端人口的反效果是说不准的。比如第十七条团聚移民给结婚移民提供了便利,第十九条正当理由移民让前面的规定都成了屁话。很难说会不会发生,智商等于半个习近平的领导干部们为了国际化,从一带一路大撒币shithole countries引入非洲人,穆斯林留学生,配合非洲人发扬制造single mom的传统艺能,让世界低端人口涌入中国。想到未来的黑人张献忠(阿忠哥哥)和根正苗红八个大大,就令人感到发酵。
也就是说,中共试图通过放低永居权标准,学欧美拉拢高技术人才的想法,注定是要落空的。如果该条例严格执行,最终的结果就是没有结果,因为能吸引的高技术人才太少了,不可能出现美国那种技术移民要抽签,跨国大公司所在地物价被技术移民推高到影响本地人生活的程度。当然根据中共的执政水平,最后这个为了吸引高技术人才的新政策,达到了吸引世界低端人口的反效果是说不准的。比如第十七条团聚移民给结婚移民提供了便利,第十九条正当理由移民让前面的规定都成了屁话。很难说会不会发生,智商等于半个习近平的领导干部们为了国际化,从一带一路大撒币shithole countries引入非洲人,穆斯林留学生,配合非洲人发扬制造single mom的传统艺能,让世界低端人口涌入中国。想到未来的黑人张献忠(阿忠哥哥)和根正苗红八个大大,就令人感到发酵。
大体上可以接受,接受不了的有:
一、没有汉语水平要求
二、对华人和东亚东南亚人没有优惠
三、对前中国国民/永居卡持有人没有特殊优惠
四、以中国的国情来说,工资性收入要求形同虚设
五、前面提到“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考虑到中国性别比例失衡,理应女性优先,但我却没见到相关政策
一、没有汉语水平要求
二、对华人和东亚东南亚人没有优惠
三、对前中国国民/永居卡持有人没有特殊优惠
四、以中国的国情来说,工资性收入要求形同虚设
五、前面提到“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考虑到中国性别比例失衡,理应女性优先,但我却没见到相关政策
认真看了一下原文,我觉得没什么特别大的问题和漏洞,基本符合现代国家移民管理政策的精神。韭菜在微博上闹,主要是联系到三非外国人管理不力(比如广州黑人),以及各地对外国人过度优待等问题。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一直在发,这又不是第一次推出,修改这个管理办法,主要还是放宽申请标准,另外明确与国民同等待遇。 比如“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可以直接申请,不用坐移民监。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一直在发,这又不是第一次推出,修改这个管理办法,主要还是放宽申请标准,另外明确与国民同等待遇。 比如“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可以直接申请,不用坐移民监。
粉紅現在氣瘋了,我跟他們說這是祖國强大的證明,不强大哪有外國人來定居,不滿意可以移民,他反問我是恨國黨還是小粉紅。。。,TMD我明明是支持祖國的政策,怎麽可以對祖國生氣和不滿意呢,一帶一路的時候怎麽不見你出來反對。
好多人居然担心以夷变夏,想太多了,外国人在中国住个酒店都要派出所登记,这完全歧视性条款。这个公布后其实大大方便换掉国籍的人了。以前绝大多数两头吃的人是中国国籍外国绿卡,但中国国籍也就决定了他只能在这两国跑。现在完全可以拿着外国国籍中国绿卡满世界跑了。
这算不算政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今天去逛了微博的抗疫专栏,结果随便点了几个官媒的底下全是坚决反对的,看看你们的主子理你们吗?
今天去逛了微博的抗疫专栏,结果随便点了几个官媒的底下全是坚决反对的,看看你们的主子理你们吗?
不太明白粉红们为什么要反对。万邦来朝这不正是你国强大的象征吗?(迫真
引进人才可以,引进偷窃强奸没素质的洋垃圾就算了。
美国移民法都要求绿卡持有人,即美国永久居民,如果出境超过半年的,就要申请回美证;日本永驻者也是类似,出境不得超过半年;而加拿大枫叶卡和澳洲绿卡要求永久居民在5年内必须居留满2年。
在大陆永久居民的大陆地区居留时间方面,这次是最重大的改动,只要求绿卡持有人一个自然年内住满3个月。
这是什么水平?
等同于每4年内住满一年,比加拿大和澳洲的绿卡要求要松多了。
这点改动是最令人匪夷所思的,除了新西兰的永久回头签证以外,绝大部分国家对于永久居民在该国的居留时间都是至少要够40%或者50%的总时间的。
2004年版的条款,要求大陆绿卡持有者(永久居民)每个自然年居住大陆地区的时间不少于9个月,这是很正常合理的要求。如果这次改动,可以降低到每年不少于6个月,也是很合理的。但是一下降低到只需要不少于3个月居留时间,就很不合理了,和一般的旅游者的在大陆的停留时长并没有什么区别。
在大陆永久居民的大陆地区居留时间方面,这次是最重大的改动,只要求绿卡持有人一个自然年内住满3个月。
这是什么水平?
等同于每4年内住满一年,比加拿大和澳洲的绿卡要求要松多了。
这点改动是最令人匪夷所思的,除了新西兰的永久回头签证以外,绝大部分国家对于永久居民在该国的居留时间都是至少要够40%或者50%的总时间的。
2004年版的条款,要求大陆绿卡持有者(永久居民)每个自然年居住大陆地区的时间不少于9个月,这是很正常合理的要求。如果这次改动,可以降低到每年不少于6个月,也是很合理的。但是一下降低到只需要不少于3个月居留时间,就很不合理了,和一般的旅游者的在大陆的停留时长并没有什么区别。
针对这个条例有几点不解
如果是习总发的不合理,他的政策延续应该是闭关锁国这方面的
如果是李的政策为解决经济问题,但是这个政策根本不可能吸引到外国先进人才和外资属于自欺欺人
就算真的吸引来了,背后涉及到的人权和民主问题根本无法解决吧,不是拆自己的台吗
唯一逻辑上说的通的只有习近平给李扣个帽子,内斗的可能性大一点
如果是习总发的不合理,他的政策延续应该是闭关锁国这方面的
如果是李的政策为解决经济问题,但是这个政策根本不可能吸引到外国先进人才和外资属于自欺欺人
就算真的吸引来了,背后涉及到的人权和民主问题根本无法解决吧,不是拆自己的台吗
唯一逻辑上说的通的只有习近平给李扣个帽子,内斗的可能性大一点
让我想到大老板们都是,澳洲人,加拿大人,美国人,几乎都没有中国籍的。一外逃很难寻回。更别说高官的美国籍儿子了。简直符合兜底条款——其他正当理由。
别了吧。
估计中国人口比例越来越外籍人了。而且不只是中层啊。
还有,这种法律缓解人口断层的问题。是激发市场灵活,人力不足。我觉得实施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这种政策没准接下来,这个集权国家越来越自由化,因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靠的是外国人。这样的舆论都搞上台前,公众面前损失了一部分觉得自己是单纯的一族(纯血的一族)挑起的挑起的民族主义情结。
这样强烈民族主义有利有弊,反对的一派都是民族情结下的果实。
类似的还有优秀大韩民族,优秀的白人至上主义。
别了吧。
估计中国人口比例越来越外籍人了。而且不只是中层啊。
还有,这种法律缓解人口断层的问题。是激发市场灵活,人力不足。我觉得实施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这种政策没准接下来,这个集权国家越来越自由化,因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靠的是外国人。这样的舆论都搞上台前,公众面前损失了一部分觉得自己是单纯的一族(纯血的一族)挑起的挑起的民族主义情结。
这样强烈民族主义有利有弊,反对的一派都是民族情结下的果实。
类似的还有优秀大韩民族,优秀的白人至上主义。
让这些洋人进来入党嘛
字数补丁字数补丁字数补丁
字数补丁字数补丁字数补丁
中国人在外国流浪是被逼的。在外国受歧视就算,外国人跑到自己家里作威作福不能忍。一定要把这个条例撤掉。习要当吴三桂,引外国列强进来。以中国的体制,搞不好到时候中国就成为外国的殖民地了
呵呵,这个条例是个警告,不是有鬼佬骂囍博士嘛,是不是想尝尝当中国人的滋味了??
第十九条也没什么大问题吗?第十九条也没什么大问题吗?
我现在才知道原来14亿屁民是会反抗的,对不起是我错了
聽說天龍人一個個都在反對這法律,哈哈哈哈哈
聽說他們還要一個個去投票反對者法律,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這是我最近聽到最好笑的笑話了
聽說他們還要一個個去投票反對者法律,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這是我最近聽到最好笑的笑話了
所谓五毛,不是独裁的拥护者,而是被党国利用的民族主义者。搞出这种事情来,党国就触犯了民族主义者的根本利益,不死也要扒层皮。我就坐看加速。
“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反送中残缺版啊,这么明显,狼子野心,在香港搞不成还不能在土大陆搞?那帮奴才敢上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