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的中华民国政府或者国民党,是否要因当年滥发金圆券而给予中国大陆一些赔偿?

问题的标题是:当今的中华民国政府或者国民党,是否要因当年滥发金圆券而给予中国大陆一些赔偿?

金圆券是什么,可以参考维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zh-cn/%E9%87%91%E5%9C%93%E5%88%B8
部分文字摘录如下
金圆券中国在1948年8月至1949年间的法定货币,流通范围为除台湾省外的中华民国政府实际控制区域。中华民国政府发行的一种纸币[sup][1][/sup][sup]:4439[/sup]。1948年8月19日开始发行[sup][1][/sup][sup]:4439[/sup]。由于发行准备不足以及未严格实行发行限额导致恶性通货膨胀而闻名。金圆券发行初期,政府以行政手段强迫民间以黄金外币兑换。规定每金圆的含金量为0.22217克,但不能兑现[sup][1][/sup][sup]:4439[/sup]。以金圆券1圆折合法币300万元的比率收兑急剧贬值的法币,并用以强制收兑民间金银外币[sup][1][/sup][sup]:4439[/sup]。特别是城市的中产阶级所受的经济损失极巨,令中华民国政府失去原来最重要的支持者,亦是中华民国政府在第二次国共内战中失败迅速的原因之一。


客观上说,金圆券确实给当时的的中国大陆的人民造成了经济损失。
那么,当今是否有某个组织应该为当年的事情负责?
如果有,是当今的中华民国政府还是当今的国民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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