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支持賣淫/大麻合法化嗎?
1.兩者皆支持
2.僅支持賣淫合法化,不支持大麻合法化
3.僅支持大麻合法化,不支持賣淫合法化
4.兩者皆不支持
你支持/不支持的原因是什麼?
2.僅支持賣淫合法化,不支持大麻合法化
3.僅支持大麻合法化,不支持賣淫合法化
4.兩者皆不支持
你支持/不支持的原因是什麼?
去過荷蘭嗎?一個非常美的國家,這個國家賣淫和抽大麻都合法,可是人家是先進國家。
重點在管理。
重點在管理。
支持卖淫合法,但不支持大麻等毒品合法。
个人信条,一个正常的人,有责任心的人,
赌博,毒品和高利贷是万万不能碰的,谁碰
谁基本没什么好下场
个人信条,一个正常的人,有责任心的人,
赌博,毒品和高利贷是万万不能碰的,谁碰
谁基本没什么好下场
两者皆支持。
因为本人是熟读三大方面经济学理论的自由主义者。
因为本人是熟读三大方面经济学理论的自由主义者。
这些都是小事, 不值得一提, 先把枪解禁吧? 最起码.22的气枪让我们玩玩
以前都支持,现在都不支持。
荷兰卖淫合法后,人口贩卖、强迫卖淫反而增加,妓女还不敢报案。和初衷完全相反。
美国几个州大麻合法,磕高了出车祸比例反而增加。另外大麻的副作用也有待商榷,有的研究认为会导致其他毒品使用增加,以及大脑损伤。危害比香烟更高。
荷兰卖淫合法后,人口贩卖、强迫卖淫反而增加,妓女还不敢报案。和初衷完全相反。
美国几个州大麻合法,磕高了出车祸比例反而增加。另外大麻的副作用也有待商榷,有的研究认为会导致其他毒品使用增加,以及大脑损伤。危害比香烟更高。
這個問題, 在成家有小孩之後, 會有完全不同的立場, 因為要負擔的東西太多了.
年輕人通常只負擔自己的"逼逼"(自我消音) .
這個話題一面倒, 可能品蔥上都是年輕人吧.
年輕人通常只負擔自己的"逼逼"(自我消音) .
這個話題一面倒, 可能品蔥上都是年輕人吧.
4
大麻合法化,吸大麻的一大堆,至于吸毒者是些什么玩意,大家都有数
卖淫吧,我觉得这种东西可以做,但不能合法化拿到台面上公开,毕竟败坏社会风气
大麻合法化,吸大麻的一大堆,至于吸毒者是些什么玩意,大家都有数
卖淫吧,我觉得这种东西可以做,但不能合法化拿到台面上公开,毕竟败坏社会风气
1。
性交易:一個要用勞力賺錢,我看不到任何合理理由去禁止。
大麻:個人經驗,大一開始抽煙,大三開始呼麻,當時身邊另外一票人出來玩的吃搖頭跟拉K,大六畢業回家,沒主動找過大麻,沒停止過抽煙,現在身邊一票老外,有遇到玩電子麻的才抽兩口。
簡單來說,所謂「大麻是入門毒品」根本荒謬,要不要搖頭拉K跟大麻完全無關,大麻跟那些致幻製兩者提供的效果本來就不一樣。
成瘾性真別開玩笑,煙我想戒但真戒不掉,最多因為大病斷過一星期,身體好了煙瘾又回來了,而大麻我從畢業到現在N年後,還真沒有一天是會想主動去找的。
至於我那些會玩電子麻的老外朋友,有航空業有金融業,都是因為有實力所以外派出國的。
性交易:一個要用勞力賺錢,我看不到任何合理理由去禁止。
大麻:個人經驗,大一開始抽煙,大三開始呼麻,當時身邊另外一票人出來玩的吃搖頭跟拉K,大六畢業回家,沒主動找過大麻,沒停止過抽煙,現在身邊一票老外,有遇到玩電子麻的才抽兩口。
簡單來說,所謂「大麻是入門毒品」根本荒謬,要不要搖頭拉K跟大麻完全無關,大麻跟那些致幻製兩者提供的效果本來就不一樣。
成瘾性真別開玩笑,煙我想戒但真戒不掉,最多因為大病斷過一星期,身體好了煙瘾又回來了,而大麻我從畢業到現在N年後,還真沒有一天是會想主動去找的。
至於我那些會玩電子麻的老外朋友,有航空業有金融業,都是因為有實力所以外派出國的。
凡是支持的,一看就是没什么生活阅历的精神小白左。
兲朝连拐卖妇女儿童都解决不了,红黄蓝还藏着掖着,什么法治水准自己不清楚吗?
一旦开放,这些精神小白左就是第一批被牺牲的,黄赌毒黑永远不分家,你觉得自己连居委会都干不过,能干过黑涩会地头蛇?
人家东北警察可都组织麦银了,八成这是普遍现象,只不过没爆出来而已。
当然支持的也有道理,毕竟加速主义大旗下又一批小先锋而已,等我拿了绿卡,随你们怎么折腾。
兲朝连拐卖妇女儿童都解决不了,红黄蓝还藏着掖着,什么法治水准自己不清楚吗?
一旦开放,这些精神小白左就是第一批被牺牲的,黄赌毒黑永远不分家,你觉得自己连居委会都干不过,能干过黑涩会地头蛇?
人家东北警察可都组织麦银了,八成这是普遍现象,只不过没爆出来而已。
当然支持的也有道理,毕竟加速主义大旗下又一批小先锋而已,等我拿了绿卡,随你们怎么折腾。
均不支持,我還希望連香煙也禁止。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提高民生投入、調整生育政策、引進外國人才,才是解壓之道。大麻合法,則其他毒品也會要求合法,毒品氾濫,國將不國;妓女合法,則致拐賣婦女的案件頻發,加劇社會不安定因素,生女者尤其姿色過人者人人自危,或為求財賣女作妓也會發生,敗壞風氣,所謂男女平等也會名存實亡。人的慾望沒有限度,社會不公,貧富差距很大,是不是要將偷盜也合法化?為何富貴可以敲詐貧賤,而貧賤不可以偷盜富貴?這樣推下去,社會完全亂了套了!香煙貢獻的稅收能抵消煙民們造成的火災、疾病、新生兒缺陷等等的損失嗎?
支持两者的有控制合法化。
卖淫强制体检,持证上岗,季度体检,信用积分制,不良行为终身淘汰制,结合执法人员对卖淫者的保护。
大麻可以参考酒精的管制方法,禁止吸后驾驶,刑事不免责。
卖淫强制体检,持证上岗,季度体检,信用积分制,不良行为终身淘汰制,结合执法人员对卖淫者的保护。
大麻可以参考酒精的管制方法,禁止吸后驾驶,刑事不免责。
2!
联合国削除所有形式的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公约》第11条第一部分规定:“公约要求妇女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后来为实施该公约而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CEDAW)确认说:自愿卖淫包括在“自由选择 ”的范围之内。这样,联合国文件以妇女工作选择自由权的形式第一次确性交易是一种基本人权。]
近年来,国内学者主张成人间性交易合法化的越来越多,但是他们的理由都是建立在地下性交易危害严重,使其合法化有利于改善性工作者的生存条件、防止性病、防止由性产业带来的相关犯罪等方面。
如李银河认为应该提倡卖淫的非罪化,根治对性工作者犯罪“是把政策理顺,比较好的办法,是卖淫的非罪化,才能使得这些人有合法的身份,她才能够保障她们的人生安全,保障她们基本的生存条件,让她们需要谋生的技巧,才能最终消灭卖淫,如果一味打击,把她们抓起来只能造成现在的情况。”(李银河,实行卖淫非罪化 根治对性工作者犯罪,2005年08月29日。)而著名学者皇甫平(周瑞金)则认为,“普遍对“性产业”制订行规进行规范,以设置 “红灯区”的办法,把它从地下转到地上来,限制范围,严加管理,严把性工作者健康关,杜绝性病流行。还成立有专门工会组织,为性工作者开展维权活动和社会保护,等等。(皇甫平:地下"性产业"需要阳光管理,2006-03-23,大众生活报。)
但是,成人间性交易合法化的来源却并非源于“两害相争取其轻”这个原因,而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人权:
第一,成人之间的性交易源于身体自由权利。任何人都有性的选择权,在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保护儿童权利等前提下,有权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能性,是否存在金钱,是身体自由的一部分,是自己对身体进行处置的方式。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十七条“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两个条款中的身体权和隐私权当然包括人们以何种方式自由进行性结合的权利。这两个联合国人权公约没有直接提到性自由结合的权利,但是由于他是一种具有概括性的文件,从其人身自由自由权的规定中可以派生出这一权利。
1999年8月23-27日,世界性学会(world association for sexuality)在中国香港召开了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14th world congress of sexology )。会上通过了《性权宣言》(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认为“性(sexuality)是每个人人格之组成部分,其充分发展端赖于人类基本需要—诸如接触欲、亲密感、情感表达、欢愉快乐、温柔体贴与情恋意爱—之满足,通过个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而构建。性的充分发展为个人、人际和社会健康幸福所必需。性权乃普世人权,以全人类固有之自由、尊严与平等为基础。鉴于健康乃基本人权,故而性健康亦为基本之人权。为确保人与社会发展健康之性,所有社会必须尽其所能以承认、促进、尊重与维护下列性权利。性健康乃承认、尊重与实施这些性权的环境所生之结果。”该《宣言》第7条规定了“性自由结合权”。“该权意味着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能性。 ”(赵合俊:《性权与人权——从 <性权宣言>说起》,在《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第97页。)
其实,早在1985年,性工作者国际人权委员会(ICPR)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发表的《世界性工作者人权宪章》就指出:“应当将各种由他们自行决定的成人性交易非罪化。”“发展教育项目帮助公众了解:嫖娼者在性交易现象中起到的关键作用,这一点总的来说被忽视。但是,嫖娼,象卖淫一样,也不应当犯罪化和受到道德的遣责。” (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hores. Seattle: Seal Press, 1989. (p.40) )该宪章不仅从规范的角度指出不应当将成人之间性交易行为犯罪化,而且认为卖淫嫖娼不应当“受到道德的遣责”。也就是说,性交易合法化的原因不在于法律的宽容与没有犯罪化的必要性,而在于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应当尊重天赋的个人自由予以保护。
第二,除非政府和社会保证在没有性交易的条件下使每一个人获得性快乐的权利,否则不能禁止性交易。在中国香港举行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通过的《性权宣言》对性权利作了较为详尽地列举,包括性自由权、性自治权、性完整权、性身体安全权、性私权、性公平权、性快乐权、性表达权、性自由结合权、自由负责之生育选择权、以科学调查为基础之性资讯权、全面性教育权、性保健权等13种性权利,获取性快乐是人的本性。它是与生俱来的,就象人为什么有性欲一样不需要证明。
社会大多数人能够通过卖淫嫖娼这种性交易以外的方式获得性的快乐,但是始终有一部分人由于多种原因无法通过婚姻、恋爱等通常方式获得性的快乐。在这些原因中,最重要而又最有说服力的一条是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国际上长期观察的结果显示,在未受到干预的自然生育状态下,出生人口性别比介于103至107之间,联合国1955年设定的正常值在102至107之间。
而我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结果报告,零岁组的人口性别比为121.18。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程度比较严重、持续时间比较长的国家。我国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和2000年五次人口普查出生人口性别比分别是104.9、103.8、108.5、111.3和116.9,从1982年以来有明显偏高势头,并有继续攀升的迹象。如果以107为合理范围的最高限,2000年全国只有西藏(102.7)、新疆(106.1)和贵州(107.0)在正常界域,其余都超过了标准,其中有7个省超过了120.0,海南和广东高达135.6和130.3。(穆光宗 ,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研究,21世纪经济报道,2006.4.10)
事实上,政府和社会只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口性别比例失调,而不能完全削除这种情况一,所以只少有一个绝对数量很大的人口会因为性别比例失调而无法通过婚姻、恋爱等通常方式得到性的机会,更不要说充分而有个性的性的快乐。每一个人性快乐的方式会不一样,但是如果一个社会让一部分人绝对不能得到性快乐,这是残忍而不人道的。
第三,在人口比例失调的情况下,禁止性交易就是实行多数人的暴政、剥夺少数人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合法的卖淫嫖娼实质上就是鼓励其他婚外性行为甚至强奸等犯罪行为。正如评论家、著名记者陈杰人所说,“法治的基本目标在于人的自由和尊严的最大实现,实现法律下的自由。” 他引用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李银河教授的话说:"我们应该给予青少年更多的信任,相信他们的判断力,承认并尊重他们的性冲动。"(陈杰人:回首法治2003,《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12月下。防止类比失当以及分举谬误和乐队花车逻辑谬误!) 法律不应当为了公共管理的方便而将管理的措施简单化,这样做也许管理者方便了,但是公民的很多自由权利同样被剥夺了,政府有义务在民主的前提下尊重少数人的利益。
美国《独立宣言》说:“我们认为下述真理不言而喻: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造物主赋予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 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经被治理者同意而产生。”但是,在政府不能保证每一个人都有性交易以外的性快乐的前提下,禁止性交易又涉及到少数人权利与多数人暴政的问题。在美国政府的一个文件中,有这么一段话: “多数决定的原则是组织政府和决定公共事务的一种方式,不是导致压制的另一途径。正如没有任何一个自我任命的群体有权压迫其他人一样,多数派,即便是在民主制度下,也不应剥夺少数群体或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 (IIP)编写:民主制度基本原则)现在,很多站着说话不腰痛的道德说教者,就是以大多数人的名义漠视少数人的权利,来指责性交易的。
第四,性交易合法化是联合国人权公约保护妇女工作权的一项基本人权。《联合国削除所有形式的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公约》(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制定于 1979年12月18日,修订于2000年10月5日,至今为止,已经有165个国家签署该公约,美国于1980年由卡特总统签署该公约后一直没有批准加入这一公约。公约第 11章第一部分规定:“公约要求妇女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后来为实施该公约而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CEDAW)确认说:自愿卖淫包括在“自由选择”的范围之内。(What countries have legal prostitution?, http://www.sexwork.com/coalition/whatcountrieslegal.html,November 2003。)我国1980年7月17日签署了该公约,11月4日交存批准书,公约12月4日对我国生效(我国仅仅对该公约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公约争端解决方式有保留)。
这样,联合国文件以妇女工作选择自由权的形式第一次确性交易是一种基本人权。
联合国削除所有形式的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公约》第11条第一部分规定:“公约要求妇女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后来为实施该公约而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CEDAW)确认说:自愿卖淫包括在“自由选择 ”的范围之内。这样,联合国文件以妇女工作选择自由权的形式第一次确性交易是一种基本人权。]
近年来,国内学者主张成人间性交易合法化的越来越多,但是他们的理由都是建立在地下性交易危害严重,使其合法化有利于改善性工作者的生存条件、防止性病、防止由性产业带来的相关犯罪等方面。
如李银河认为应该提倡卖淫的非罪化,根治对性工作者犯罪“是把政策理顺,比较好的办法,是卖淫的非罪化,才能使得这些人有合法的身份,她才能够保障她们的人生安全,保障她们基本的生存条件,让她们需要谋生的技巧,才能最终消灭卖淫,如果一味打击,把她们抓起来只能造成现在的情况。”(李银河,实行卖淫非罪化 根治对性工作者犯罪,2005年08月29日。)而著名学者皇甫平(周瑞金)则认为,“普遍对“性产业”制订行规进行规范,以设置 “红灯区”的办法,把它从地下转到地上来,限制范围,严加管理,严把性工作者健康关,杜绝性病流行。还成立有专门工会组织,为性工作者开展维权活动和社会保护,等等。(皇甫平:地下"性产业"需要阳光管理,2006-03-23,大众生活报。)
但是,成人间性交易合法化的来源却并非源于“两害相争取其轻”这个原因,而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人权:
第一,成人之间的性交易源于身体自由权利。任何人都有性的选择权,在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保护儿童权利等前提下,有权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能性,是否存在金钱,是身体自由的一部分,是自己对身体进行处置的方式。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十七条“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两个条款中的身体权和隐私权当然包括人们以何种方式自由进行性结合的权利。这两个联合国人权公约没有直接提到性自由结合的权利,但是由于他是一种具有概括性的文件,从其人身自由自由权的规定中可以派生出这一权利。
1999年8月23-27日,世界性学会(world association for sexuality)在中国香港召开了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14th world congress of sexology )。会上通过了《性权宣言》(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认为“性(sexuality)是每个人人格之组成部分,其充分发展端赖于人类基本需要—诸如接触欲、亲密感、情感表达、欢愉快乐、温柔体贴与情恋意爱—之满足,通过个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而构建。性的充分发展为个人、人际和社会健康幸福所必需。性权乃普世人权,以全人类固有之自由、尊严与平等为基础。鉴于健康乃基本人权,故而性健康亦为基本之人权。为确保人与社会发展健康之性,所有社会必须尽其所能以承认、促进、尊重与维护下列性权利。性健康乃承认、尊重与实施这些性权的环境所生之结果。”该《宣言》第7条规定了“性自由结合权”。“该权意味着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能性。 ”(赵合俊:《性权与人权——从 <性权宣言>说起》,在《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第97页。)
其实,早在1985年,性工作者国际人权委员会(ICPR)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发表的《世界性工作者人权宪章》就指出:“应当将各种由他们自行决定的成人性交易非罪化。”“发展教育项目帮助公众了解:嫖娼者在性交易现象中起到的关键作用,这一点总的来说被忽视。但是,嫖娼,象卖淫一样,也不应当犯罪化和受到道德的遣责。” (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hores. Seattle: Seal Press, 1989. (p.40) )该宪章不仅从规范的角度指出不应当将成人之间性交易行为犯罪化,而且认为卖淫嫖娼不应当“受到道德的遣责”。也就是说,性交易合法化的原因不在于法律的宽容与没有犯罪化的必要性,而在于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应当尊重天赋的个人自由予以保护。
第二,除非政府和社会保证在没有性交易的条件下使每一个人获得性快乐的权利,否则不能禁止性交易。在中国香港举行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通过的《性权宣言》对性权利作了较为详尽地列举,包括性自由权、性自治权、性完整权、性身体安全权、性私权、性公平权、性快乐权、性表达权、性自由结合权、自由负责之生育选择权、以科学调查为基础之性资讯权、全面性教育权、性保健权等13种性权利,获取性快乐是人的本性。它是与生俱来的,就象人为什么有性欲一样不需要证明。
社会大多数人能够通过卖淫嫖娼这种性交易以外的方式获得性的快乐,但是始终有一部分人由于多种原因无法通过婚姻、恋爱等通常方式获得性的快乐。在这些原因中,最重要而又最有说服力的一条是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国际上长期观察的结果显示,在未受到干预的自然生育状态下,出生人口性别比介于103至107之间,联合国1955年设定的正常值在102至107之间。
而我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结果报告,零岁组的人口性别比为121.18。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程度比较严重、持续时间比较长的国家。我国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和2000年五次人口普查出生人口性别比分别是104.9、103.8、108.5、111.3和116.9,从1982年以来有明显偏高势头,并有继续攀升的迹象。如果以107为合理范围的最高限,2000年全国只有西藏(102.7)、新疆(106.1)和贵州(107.0)在正常界域,其余都超过了标准,其中有7个省超过了120.0,海南和广东高达135.6和130.3。(穆光宗 ,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研究,21世纪经济报道,2006.4.10)
事实上,政府和社会只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口性别比例失调,而不能完全削除这种情况一,所以只少有一个绝对数量很大的人口会因为性别比例失调而无法通过婚姻、恋爱等通常方式得到性的机会,更不要说充分而有个性的性的快乐。每一个人性快乐的方式会不一样,但是如果一个社会让一部分人绝对不能得到性快乐,这是残忍而不人道的。
第三,在人口比例失调的情况下,禁止性交易就是实行多数人的暴政、剥夺少数人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合法的卖淫嫖娼实质上就是鼓励其他婚外性行为甚至强奸等犯罪行为。正如评论家、著名记者陈杰人所说,“法治的基本目标在于人的自由和尊严的最大实现,实现法律下的自由。” 他引用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李银河教授的话说:"我们应该给予青少年更多的信任,相信他们的判断力,承认并尊重他们的性冲动。"(陈杰人:回首法治2003,《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12月下。防止类比失当以及分举谬误和乐队花车逻辑谬误!) 法律不应当为了公共管理的方便而将管理的措施简单化,这样做也许管理者方便了,但是公民的很多自由权利同样被剥夺了,政府有义务在民主的前提下尊重少数人的利益。
美国《独立宣言》说:“我们认为下述真理不言而喻: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造物主赋予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 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经被治理者同意而产生。”但是,在政府不能保证每一个人都有性交易以外的性快乐的前提下,禁止性交易又涉及到少数人权利与多数人暴政的问题。在美国政府的一个文件中,有这么一段话: “多数决定的原则是组织政府和决定公共事务的一种方式,不是导致压制的另一途径。正如没有任何一个自我任命的群体有权压迫其他人一样,多数派,即便是在民主制度下,也不应剥夺少数群体或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 (IIP)编写:民主制度基本原则)现在,很多站着说话不腰痛的道德说教者,就是以大多数人的名义漠视少数人的权利,来指责性交易的。
第四,性交易合法化是联合国人权公约保护妇女工作权的一项基本人权。《联合国削除所有形式的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公约》(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制定于 1979年12月18日,修订于2000年10月5日,至今为止,已经有165个国家签署该公约,美国于1980年由卡特总统签署该公约后一直没有批准加入这一公约。公约第 11章第一部分规定:“公约要求妇女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后来为实施该公约而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CEDAW)确认说:自愿卖淫包括在“自由选择”的范围之内。(What countries have legal prostitution?, http://www.sexwork.com/coalition/whatcountrieslegal.html,November 2003。)我国1980年7月17日签署了该公约,11月4日交存批准书,公约12月4日对我国生效(我国仅仅对该公约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公约争端解决方式有保留)。
这样,联合国文件以妇女工作选择自由权的形式第一次确性交易是一种基本人权。
支持性交易合法化。就像没人喜欢每天都吃米饭,每次都对着同一具身体确实很无聊。没办法,这是人类的天性,稍微顺应一些这种天性不算是十恶不赦的事情吧。
我都支持。原因很简单,所有事情都应该放在阳光下讨论。合法,是先承认人有这方面的欲望,再去探讨它的边界与限度。如果处在暗地里,看不见不等于没有,只会出现一系列灰色产业链与黑组织,会发生类似禁酒令的错误。
兩者皆支持。
發個投票更好。
但不管支持大麻合法化,還是性交易合法化,這都算是左派的主張吧?
發個投票更好。
但不管支持大麻合法化,還是性交易合法化,這都算是左派的主張吧?
1。
只要不侵害他人自由,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不应该被管控,否则就是暴政。
因此,抽大麻合法,种大麻合法,卖大麻合法,毒驾非法;卖淫合法,自慰合法,群交合法,击剑合法,强迫他人卖淫非法。
只要不侵害他人自由,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不应该被管控,否则就是暴政。
因此,抽大麻合法,种大麻合法,卖大麻合法,毒驾非法;卖淫合法,自慰合法,群交合法,击剑合法,强迫他人卖淫非法。
睡太多對身體不好,所以應該由政府來決定來該不該睡覺
不支持,,,别的不说,这二者带来的黑色产业链难以估计,合法化之后,政府不一定能够有效监管,会导致更多人利益受损。在相关所有法律制度完备之前,谈这两个合法化都是扯淡
毒品:
政府垄断了毒品,使毒品价格奇高,吸食者为了购买高额毒品产生的衍生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更重。
卖淫:
政府打击卖淫,即垄断了婚姻市场。因为只有结婚才能合法性交。婚姻市场的垄断引起彩礼高涨,妇女人口贩卖等诸多问题,尤其在中国,政府垄断婚姻市场可以促高房价,使土地财政得以维系。
政府垄断了毒品,使毒品价格奇高,吸食者为了购买高额毒品产生的衍生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更重。
卖淫:
政府打击卖淫,即垄断了婚姻市场。因为只有结婚才能合法性交。婚姻市场的垄断引起彩礼高涨,妇女人口贩卖等诸多问题,尤其在中国,政府垄断婚姻市场可以促高房价,使土地财政得以维系。
支持两样合法化, 外加 LSD 合法化, 入门毒品理论在学界尚有争议共党就拿来立法站不住脚
要么法定禁止, 要么单说成瘾性, 既成瘾性低于香烟酒精, 无理由说成毒品, 按毒品立法
要么法定禁止, 要么单说成瘾性, 既成瘾性低于香烟酒精, 无理由说成毒品, 按毒品立法
卖淫合法化可以接受,但真正实行起来会在社会伦理道德上遇到很多障碍,个人觉得还不如放宽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实际,大麻绝对不支持合法化,对这类东西支持更严厉的管制
我反对有组织的卖淫,但对双方自愿的性交易认为完全属于双方个人事物,法律不应该干涉。因为一旦卖淫组织化,半强迫的卖淫与强奸很难界定,也会在法律灰色地带大大滋生相关暴力犯罪。
至于大麻合法化,本人实在不能认同。我认为禁毒应该采取缓禁的人道措施,但是大麻合法化完全与消除毒品对社会不利影响背道而驰,毒品不是烟酒,它的成瘾性与对人体危害完全是不容忽视的。很多人会说大麻是一种温和的毒品,但我认为再温和也是毒品,万事皆有一始,大麻合法化是给新兴毒品泛滥的一个重大契机,这个口子绝对不能开。
至于大麻合法化,本人实在不能认同。我认为禁毒应该采取缓禁的人道措施,但是大麻合法化完全与消除毒品对社会不利影响背道而驰,毒品不是烟酒,它的成瘾性与对人体危害完全是不容忽视的。很多人会说大麻是一种温和的毒品,但我认为再温和也是毒品,万事皆有一始,大麻合法化是给新兴毒品泛滥的一个重大契机,这个口子绝对不能开。
4
蝻的压榨女的的通通暴毙,管你反不反共,要是非要说卖淫合法化不会压榨女性,那我只能说你这个外宾是外星球外宾吧
蝻的压榨女的的通通暴毙,管你反不反共,要是非要说卖淫合法化不会压榨女性,那我只能说你这个外宾是外星球外宾吧
1兩者都支持
風俗業產業不能有專門的營業場所,不能成立組織,不能有資本湧入開設,只允許小姐用社交軟件或街頭中尋找客人,否則會出現逼良為娼得現象
風俗業產業不能有專門的營業場所,不能成立組織,不能有資本湧入開設,只允許小姐用社交軟件或街頭中尋找客人,否則會出現逼良為娼得現象
肯定支持啊,其实嫖娼再中共国基本也就是公开和常见,很多小城市,满大街都是。古今中外五千年,哪里不能卖淫,又当婊子又立牌坊的搞个卖淫违法,那你倒是抓啊。还有大麻不合法,那把烟、糖、盐什么的也给禁了,反正都对身体有害。最重要是中共国,压根就没有个像样的立法机构,也不能代表老百姓的意思
卖淫你很难说它到底能不能合法,说实话哪怕是在规定卖淫违法的中国,性行为交易的衍生产物也早已超出了法律所能规定的范围。个体性质的无偿约炮或者有偿性服务等等要查是相当难的。查都查不到就更罔论合不合法了。至于强迫卖淫,本质上是对人权的侵害。你要打着人权的大旗那就必须把强迫卖淫定为非法,否则就是打着人权旗反人权。
至于大麻,好的哪怕政府不需要人民放弃享乐为它做牛做马,至少也要保证人民健康。讲到这个我可以举一个好的例子那就是槟榔,这玩意目前还是合法的,至于产生啥结果现在基本能看出来了。
至于大麻,好的哪怕政府不需要人民放弃享乐为它做牛做马,至少也要保证人民健康。讲到这个我可以举一个好的例子那就是槟榔,这玩意目前还是合法的,至于产生啥结果现在基本能看出来了。
淫慾是人出生就帶來的.政府永遠禁不了.你禁.只是讓這產業地下化.導致更多黑暗面產生.
開放賣淫需要有合理的配套.不是只有YES 或NO 這麼兩極化的選項.
比方說.
我是覺得某個大小的城市配合一個適當大小的紅燈區是可以的.
這個區域必須圍起來.進去就要登記.且有武裝維護安全.避免流氓介入這產業.
賣淫者必須也只能自願.且沒有雞頭.無抽成.全都是個體戶.
健康檢查的管理也是必須.
從事這行將被記錄.在準備婚姻時.配偶有權知道對象從事過賣淫.但其他人無權查資料.
相關維護與紅燈區維持費用由從事賣淫者支出.也就是使用者付費.
賭博也可在此城進行.但是只准現金.不准產生欠賭債事件.只要追賭債就是違法.也要訂立相關罰則.
只在這個紅燈城裡開放賭黃相關行業進行.於城外完全禁止.規矩有了.不是全禁.一般老百姓就有選擇權.這樣就能大幅減少性犯罪.
我只是大致說自己想法.真的要實行勢必要一些專業人士討論細節.
國家治理也不是只有這項.其他整體配套其實也都需要.
大麻我是覺得不需要開放.他不是天生就帶癮來的.
開放賣淫需要有合理的配套.不是只有YES 或NO 這麼兩極化的選項.
比方說.
我是覺得某個大小的城市配合一個適當大小的紅燈區是可以的.
這個區域必須圍起來.進去就要登記.且有武裝維護安全.避免流氓介入這產業.
賣淫者必須也只能自願.且沒有雞頭.無抽成.全都是個體戶.
健康檢查的管理也是必須.
從事這行將被記錄.在準備婚姻時.配偶有權知道對象從事過賣淫.但其他人無權查資料.
相關維護與紅燈區維持費用由從事賣淫者支出.也就是使用者付費.
賭博也可在此城進行.但是只准現金.不准產生欠賭債事件.只要追賭債就是違法.也要訂立相關罰則.
只在這個紅燈城裡開放賭黃相關行業進行.於城外完全禁止.規矩有了.不是全禁.一般老百姓就有選擇權.這樣就能大幅減少性犯罪.
我只是大致說自己想法.真的要實行勢必要一些專業人士討論細節.
國家治理也不是只有這項.其他整體配套其實也都需要.
大麻我是覺得不需要開放.他不是天生就帶癮來的.
2.僅支持賣淫合法化,不支持大麻合法化
自由主义主张基于个人的自由意志有能力为自己做出决定,也有应该为自己的决定负责。
但是毒品会破坏人的自由意志,吸毒成瘾者是毒品的奴隶,是对自由意志的破坏。
自由主义主张基于个人的自由意志有能力为自己做出决定,也有应该为自己的决定负责。
但是毒品会破坏人的自由意志,吸毒成瘾者是毒品的奴隶,是对自由意志的破坏。
两个都有条件支持。条件都是一样的,只要相关法律条款的设计能基本消除这两种行为的负的外部性,就可以依法合法地进行。
卖淫嫖娼目前没看到什么特别好的法律设计,红灯区是一种比较通行的。不过很多文化不喜欢红灯区,看见就觉得困扰,那就不行。暗娼是比较普遍的,哪个国家都有,这个必须想办法登记管理,要不然问题很多,整个社会也会为之付出较大代价。
大麻相对简单一些,烟酒怎么管制的,大麻一样管制起来就是了。那玩意儿没那么上头,很多小朋友没抽过,谈之色变,我个人观感,还是茅台劲儿大。没见你们把茅台禁了?lol
卖淫嫖娼目前没看到什么特别好的法律设计,红灯区是一种比较通行的。不过很多文化不喜欢红灯区,看见就觉得困扰,那就不行。暗娼是比较普遍的,哪个国家都有,这个必须想办法登记管理,要不然问题很多,整个社会也会为之付出较大代价。
大麻相对简单一些,烟酒怎么管制的,大麻一样管制起来就是了。那玩意儿没那么上头,很多小朋友没抽过,谈之色变,我个人观感,还是茅台劲儿大。没见你们把茅台禁了?lol
支持卖淫合法化,不支持大麻合法化。
原因很简单,卖淫这个行业实际是存在的,且规模是很大的,而大麻不是,大麻就算存在,也是很小的规模。
同时卖淫合法化的好处是正规化之后可以保护女性,性病检查可以保护女性的身体健康,同时正规化之后也保证了逼良为娼的存在。而大麻没有这种好处存在。
原因很简单,卖淫这个行业实际是存在的,且规模是很大的,而大麻不是,大麻就算存在,也是很小的规模。
同时卖淫合法化的好处是正规化之后可以保护女性,性病检查可以保护女性的身体健康,同时正规化之后也保证了逼良为娼的存在。而大麻没有这种好处存在。
用中文的時候不支持,支那豬手淫,姦淫、賣淫、淫穢本身就=骯髒之物,光這個叫法都充滿罪惡了,還能讓你行動起來?
用其他語言,就不存在這個問題,這都是正常國家的生理需求,完全可以明面上講
用其他語言,就不存在這個問題,這都是正常國家的生理需求,完全可以明面上講
要是有行業標準。我都沒意見。比如作爲動保分子,在墻内曾經與吃狗肉的家夥辯過,我說只要你的是合法養殖檢疫合格的專門肉用品種狗,我都不會多説一句話,就像牛羊肉一樣看待。問題你不是。你這是地下產業,偷摸販運來路不明連檢疫都牟的啊?
兩條都支持。
理由可以有很多,關鍵在於作為一個公民,如何看待“立法,司法,執法”的政府職能。
問題的關鍵是“個人”對某個事件“合法化”的看法,也就是說一個個體對司法程序的影響。
如果不能明確“公民”的權利,不能確保“三權分立”,討論這個話題只會流失在道德層面,因此毫無意義。
理由可以有很多,關鍵在於作為一個公民,如何看待“立法,司法,執法”的政府職能。
問題的關鍵是“個人”對某個事件“合法化”的看法,也就是說一個個體對司法程序的影響。
如果不能明確“公民”的權利,不能確保“三權分立”,討論這個話題只會流失在道德層面,因此毫無意義。
为什么不支持, 只要不侵害他人自由就没理由反对, 当然对于支那这种大头都进鸡头腰包的剥削是坚决反对的
支持妓女合法化,反对大麻合法化。
妓女卖淫,嫖客买单,你情我愿的交易,不会伤害到无辜的大众。
而大麻合法化,开启的毒品合法的先例,后续就是社会越来越多的吸毒者,大家耳濡目染,降低对毒品的警惕。有好奇心的人会去尝尝,其中有部分人会上瘾转为硬毒品。二手大麻气味也会污染社区的空气,影响居住者的健康。支持大麻合法化的人,最终会发现,当用毒人群逐渐大众化,你随便住在哪个社区,都可能会遭遇爱吸麻的邻里。不吸大麻的人群就会成为二手大麻的受害者。
妓女卖淫,嫖客买单,你情我愿的交易,不会伤害到无辜的大众。
而大麻合法化,开启的毒品合法的先例,后续就是社会越来越多的吸毒者,大家耳濡目染,降低对毒品的警惕。有好奇心的人会去尝尝,其中有部分人会上瘾转为硬毒品。二手大麻气味也会污染社区的空气,影响居住者的健康。支持大麻合法化的人,最终会发现,当用毒人群逐渐大众化,你随便住在哪个社区,都可能会遭遇爱吸麻的邻里。不吸大麻的人群就会成为二手大麻的受害者。
两者我都无所谓,要合法化也没关系
其实说句实话,我对卖淫嫖娼和吸大麻都有轻微的反感,但是我不会因为个人喜恶就反对一些本来就存在,且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现象,这样就像反对太阳东升西落一样,没有什么意义
其实说句实话,我对卖淫嫖娼和吸大麻都有轻微的反感,但是我不会因为个人喜恶就反对一些本来就存在,且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现象,这样就像反对太阳东升西落一样,没有什么意义
都支持,该嫖还是嫖又无法彻底禁止无非是被抓会交保护费,让他们有钱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