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何种阶段,孕妇腹中的「生命」,才算受法律保障的「人」?堕胎是一种「杀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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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阿拉巴州参议院。(路透)

(节录自转角国际)

「怀孕者,全面禁止堕胎——包括被迫怀孕,也不管胚胎有否心跳。」

美国阿拉巴州参议院5月14日通过了一份全美最严苛的《禁止堕胎法案》,内容无分怀孕胚胎发展阶段,无视孕妇是否因强暴、乱伦、未成年等强制因素而受迫怀孕,全州全面性地禁止施行人工流产手术。违禁令者,凡操作堕胎手术的医护人员,都将面临10年以上、99年以下有期徒刑;孕妇本人则无刑事责任。

消息传出后,全美沸腾的舆论虽一面倒地谴责阿拉巴马州「仇女疯狂」。但强推法案的共和党与反堕胎组织却直白表示:这份苛刻禁令的目的,就是要引发诉讼,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大法官们,「一举推翻保障妇女堕胎权的1973年《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

与过去诸多反堕胎保守派追求的「心跳法案」不同,阿拉巴马甫通过的这份《堕胎禁令》,堪称「全美最严苛」——根据新令,除非怀孕孕期对孕妇健康造成「直接威胁」,否则无分时间、无分理由,全州全面不得施行人工流产。

所谓的心跳法案,指的是美国「选择派」(Pro-Choice,支持开放孕妇自主选择是否怀孕)与「命权派」(Pro-Life,反对任何形式的堕胎行为)长期的争议核心——「堕胎」算不算「杀人」?怀孕要到那个阶段,孕妇腹中的「生命」才算是受法律保障的「人命」?

根据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罗诉韦德案》所提出的「三阶段标准」:在怀孕1至12周内,胚胎(10周之前)/胎儿(10周以后)无法于母体外存活,因此应由孕妇本身决定是否继续妊娠;在12至24周,胎儿的生命现象已趋明显;到24周之后,胎儿已具备母体外生存的机会。因此在「保护潜在生命利益」的状况下,除非母体安全遭受威胁,否则政府可于怀孕12周之后,视各州规定与条件「限制堕胎」。

在最近一波的「反堕胎运动」中,命权派的主张意见却强调:「胚胎在怀孕6周后就有心跳」,因此法律对于「人命」的定义,有必要更加严谨、尊重。于是自从今年开始,像是肯塔基、密西西比、俄亥俄、与乔治亚...等几个由保守派控制的州政府,皆先后通过了《胚胎心跳法案》,将堕胎禁令的施行门槛,调高至「6个星期」。

但对一般妇女来说,怀孕6周以前的孕期现象并不明显,此阶段的受孕检测误差率也比较大,许多人根本无法在6周期限内知晓自己已经怀孕;再加上实施人工流产手术,还有配合规定的谘询期与冷静期。时间零零总总相加,也极大程度地限制了受孕妇女的人工流产选择时间,是为变相的「堕胎禁令」。

然而这回阿拉巴马州的新令,比起其他州争议的《胚胎心跳法案》更为严苛——因为阿拉巴马州直接拉掉了时间选择期间,无论母体本人是否知道怀孕;只要一「受精」,孕妇与医护人员就一律不得施行人工流产——否则实施堕胎者将被判处10~99年的重刑,唯孕妇本人无刑事责任。

儘管在法案但书中,阿拉巴马州仍保留了「孕期危及母体生命时,得手术中止怀孕」;不过新法并未加注例外条款,因此无论是儿童怀孕、乱伦怀孕、还是强暴犯罪怀孕...各种受迫状况,全都不准以人工手段中止妊娠。

「贊成这项恶法的诸君...你们真的有在意过小孩生小孩,以及强暴、乱伦受害者的立场吗?」民主党籍的阿拉巴马州立参议员辛格顿(Bobby Singleton),在表决过后愤怒地表示:「你们就是一批玩弄修辞的法匠,才会用这部法案把阿拉巴马州打入万劫不復之地!」

辛格顿等民主党议员之所以如此愤怒,是因为在新法表决之前,民主党团曾试图加入「修正条文」,以排除强暴、乱伦与其他犯罪受害者「被迫产子」;但修正案却遭到共和党团强势否决,「因为加了修正条文,会减弱我们迈向『最终目的』。」

在州议会的辩论中,不少命权派的议员明白表示:他们并不是真的「要无视于乱伦与强暴的产子问题」,但这部反对堕胎新法之所以如此严苛,就是为了「保证全案争议一定会被拉到联邦最高法庭」,以期待透过大法官辩论,重新确认——甚至推翻——1973年最高法院的《罗诉韦德案》判例。在此情况之下,若是对强暴、乱伦案例「法外开恩」,对于生命派强调「生命权绝对性」的释宪诉讼或有不利。

(全文见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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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怀孕要到什麽阶段,孕妇腹中的「生命」,才能算是受法律保障的「人命」?
阿拉巴州的新令,排除了危及母体生命之外的例外条款。你支持州议会的决策吗?
许多反对者认为,堕胎法伤害女性对自己身体的合法掌控。你支持以女性自主权,作为堕胎合法化的理由吗?
堕胎是否是一种「杀人」?
泠鸢0412 黑名单 自由职业
我认为堕胎合法化必须完全放开。生育权女性独有,因此堕胎权(胎儿出生后才享有人权)也是母亲的自主权利。男权制度越顽固的地方,堕胎往往法律不允许却私下泛滥猖獗,女性的人权被压迫剥削。举例说,西班牙在弗朗哥时代是西欧非法堕胎率最高的国家,直到1985年才立法通过有限度的合法堕胎权(即只有母体濒危,胎儿畸形,强奸受孕这三种情况才允许堕胎),三十多年后的今天,西班牙天主教势力卷土重来,由于保守政党的议会席位占有率上升,胎儿畸形导致的堕胎再次非法。美国作为父权意识浓烈,性别平等落后的国家,很多红州立法规定堕胎带有刑事责任。
我想,整个世界的女性生存状况都在急转直下,一旦合法堕胎权收缩严重,甚至全部非法,历经两百多年的女权运动取得的成果会付诸东流(西方国家,合法堕胎权是1970年代女权运动高潮时普遍争取的),女性在出生,受教育,财产继承,职场准入,同工同酬等方面的各项权利会丧失殆尽。
因此,必须同剥夺女性合法堕胎权的恶势力斗争到底。
burleigh 好好说话
我支持体外存活的标准。如果不能体外存活那就应该可以堕胎。胎儿(或者按Georgia的标准,应该只能叫胚胎)不少器官都没有发育完全(或者按照Georgia的标准,甚至都不存在),是没有体外存活的可能的。
或者也可以按照成人脑死亡的标准来。要是按照心跳的标准,配合呼吸机之类的生命支持,估计会有人永远都不会“死”。怎么可以把这些人给烧掉或者埋掉呢?
不过这里我有一个问题:如果未来有了类似人造子宫之类的设备,只需放入受精卵就可以存活,那体外存活的标准又该怎么看待呢?
我不支持阿拉巴马州政府的决策。因为它完全没有考虑到(不在短期内威胁生命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之后照顾婴儿的负担(以及这会给母亲和孩子带来的健康问题)。而且这里还需要考虑避孕并不能做到百分之一百可靠,怀孕本身并不一定是自主的(例如强奸或者乱伦,或者就是避孕失败了)。允许在胎儿尚不能在体外存活时人道地堕胎,是最简单的解决方案了。
胎儿的权利甚至胚胎的权利,甚至受精卵的权利,肯定是和人类的权利不一样的。我拔头发的时候也没有问过我毛囊愿不愿意。可是我毛囊细胞核说不能可以拿去克隆一个我呢。
这种认为"生命神圣"的论点,我也可以来个滑坡。我吃鸡的时候也没有问过一只拥有完整的神经系统,能对外界做出反应和互动的鸡愿不愿意。人类当然会享有一些更高的权利……但是为什么一个没有意识,脑子不完整,并且控制不了身体的任何部分的人类细胞团就可以拥有和一个人类一样的权利?那HeLa细胞线的权利在哪里?鸡的权利在哪里??在阿拉巴马的议员们全部成为素食者之前,我不想和他们聊这个话题。
stargazer 品葱娘创作者
由於現今社會難以定義人類的「意識」是在甚麼時候建立的,
因此鄙人讚同以「能否在胎外獨立存活」作為胚胎是否成為人的標準。

至於墮胎是否視為殺人,
鄙人認為在胚胎成人之前墮胎的話,
在法律上不算作「殺人」,但需要了解這是「殺生」的行為:
雖然懷孕期間亦會有不同情況導致死胎、流產等結果,
但墮胎是出於個人意志所作出的選擇,
作出這選擇的人亦要了解這事實。
註﹕若果被人強制墮胎的話,自然是強制墮胎的人要負的業。

而因天生缺陷、嚴重的遺傳病等影響嬰兒終生健康的要素在作出的墮胎,
鄙人認為其性質跟安樂死相近,
因於未來的不確定性加上嬰兒成長時必定遭受的痛苦,
在出生前便終結其痛苦亦難以在道德上加以指責。

最後來一段George Carlin對Pro-Life的吐糟:
https://youtu.be/AvF1Q3UidWM
鄙人認為在這議題上,沒有此這段吐糟更有力更有趣的言論了。

PS:有關超自然存在和男權女權這些永無完結的爭論點還是可免則免,
你有你的耶和華,我有我的麵神;
她有她的女性自主權,他有他的男性拒絕權。
這些信仰的衝撞難以有皆大歡喜的結果。

個人觀感﹕
墮胎和進食(不分素食與否)相似--犧牲其他生命及可以成為生命的物體來維持個體的存活,
只是墮胎維持的是偏向間接影響的要素(例﹕生活質素)。
那人類要做的便是儘量避免犧牲,以及讓這些犧牲不會白費,僅此而已。
利维坦 利维坦
“体外存活”是比较好的标准。

孕妇有决定自身生育的权利,孩子有生命权,当两者冲突时怎么办呢?只能人为划定边界,以社会意识来决定什么是必须保护的生命,什么时候必须尊重孕妇的生育权。“体外存活”标准好在,在此前可以堕胎,可以视为孕妇行使决定自身生育的权利终止妊娠,胎儿并未被杀死,只是因无法存活而死亡。在此后不能堕胎的合理性在于,是终止妊娠后再采取行为将本可以存活的婴儿杀死。

阿拉巴马州这么做是很过分的,形成受精卵即不可堕胎让孕妇完全丧失了选择权,无论是否自愿,都必须长期背上妊娠的负担和抚养孩子的责任,是女性权利的大倒退。我猜想阿拉巴马州的二人独立小家庭比例可能非常低,而基督教信徒数量和虔诚度都应该很高,因而非常认同禁止婚前性行为的观点,又有社区和家族对于生育妇女的金钱与服务的支持,导致选民在法案上支持议员投赞成票。但无论怎么说都是女性权利的倒退。
bianhao9527 昭和精神在华夏
看了评论,品葱的平均水准确实不太行。其实这个法案和女权根本半毛关系。这个主要是关于人类社会权利的定义。首先作为人权的一部分,生命权永远是第一优先级。那么妊娠这一过程就有了胎儿的生命权和孕妇的生育权的冲突。如果胎儿算一个社会定义人的权限,那么毫无疑问孕妇是无权决定胎儿生命权的,这样就会决定孕妇无权堕胎。那么胎儿何时才能具有社会人的权力呢?如果以受精卵来看,很多人会认为这只是个细胞根本不能称为人。那么我们不妨用极限推理一个发育接近完成的胎儿但还未出世,甚至能直接体外生存,那么此时打胎是算杀人?还是堕胎?此时胎儿是否有社会人权限?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定义何时赋予胎儿社会人权限,胎儿的生命过程什么时间段我们可以将其看待为人。其实这时就发现社会性很难定义,而此时从生物学的角度反而更容易定义,在受精卵形成这时,从生物学角度看一个生命就已经形成。堕胎这一行为从生物学上看待毫无疑问是杀人,但是社会一般不将胎儿视为人以降低堕胎的道德上的不安。这一法案主要还是想实现对生命的尊重,但法律本身就是为社会大众服务的,这一过程的推动还是要靠人们主观观念的改变。
一只鹿兒 除推特、品蔥與medium,本人並不在其他社群活躍,請注意假冒現象| https://medium.com/@onedeeroneroad
根据几天来的新闻风向,阿拉巴马州政府的堕胎禁令,普遍并被认为是可行性存疑。当然,这也应该并不是该州立法的主要目的,而是希望发起违宪审查,针对《罗诉韦德案》判例而来(不过这点也不被看好)。

关于胎儿是否具备生命的意义,已经有很多讨论,或许可以谈谈女性自主权的问题。儘管这是一个女性权益飞速进展的时代。然而,「生育」这件事情,仍然只能够发生在女性身上。我并不认为自己是一个拥有激进观点的女性。但在查阅新闻,看到一群议员与抗议群众(男的)在那大放厥词,辩论婴儿胎儿重要性跟孕妇自主权。心中仍然燃起怒火,这些人到底懂什么阿!你们一辈子都不会知道什么叫怀孕的好吗。

女性就是这么倒楣,无论到底是自招的,还是被迫害,总之那个结果就是会降临在身上。到这个紧要关头,还得思考「何谓生命的开端?」、「胚胎是一种生命吗?」、「我是不是在杀人阿?」这种人生大哉问。拜託喔,多数人连今天晚餐要吃什么,大概都不知道哩。

结果最后变成个人吐槽与碎念。当然,在书写这些文字时。那大概也是因为我是个女的,才可以在这件事情上大鸣大放.....这就是政治正确的威力。总之,个人认为该州的堕胎禁令过于严苛,也并不贊成推翻《罗诉韦德案》判例。
水浅茶清 从品葱到新品葱
宣扬堕胎罪大恶极的人,一味鼓吹胎儿的权利,却忽视了母亲的权利。堕胎并非像小广告上说得那样轻轻松松,本身就是对女性有很大伤害的。这不像男性完事后套套一扔就行了,没有女人能承受无限次堕胎,所以做出这个选择,本身就是无奈和迫不得已,已经承受了很大的心理压力。

选择堕胎的人,大概分为以下几类:

1、并非出于自身意愿怀孕,比如被强奸或者被骗。

2、无力抚养,比如还在上学的少女怀孕,或者家庭经济拮据且已有子女。

这两种情况下留下孩子,不仅可能会对女性造成一生都心理阴影,而且很多少女会因此被迫中断学业,贫困的单亲妈妈或者双亲有多大概率将孩子培养成才?更多是贫困代代延续,且父母忙于生计忽视对孩子的管教,孩子很容易走上歧途。美国贫民区的犯罪率为什么更高呢?看看那些家庭的模式吧。

更可怕的是,如果禁止堕胎,怀孕可能成为控制女性的手段,女性被当做生育工具的现象会更严重,甚至连婚姻自由也会失去,一个被迫生的孩子就能“栓住”她。

3、生下来可能会不健康的孩子。

这条没什么好说的,这种情况下劝人不要堕胎才是作孽。

4、单纯不想生育。

生育自由是既有生的自由,也有不生的自由。无论是因为事业还是因为享受生活而决定暂时不要孩子,别人无权干涉。非要管的话,反对堕胎的那些人是否愿意管到底,负责这孩子的一生?只要孩子出生就是他们的胜利,而这孩子未来的生活质量就与他们完全无关了。倘若因为这些善人的劝说或者是恐吓使得母亲留下了孩子,却又无法给孩子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无法让他接受好的教育,没有给他足够的关照,最终一生劳苦不堪,甚至违法犯罪危害社会,这到底是行善还是作恶呢?

综上,可以从对女性健康的伤害,对生育能力的影响等方面宣传堕胎的坏处,也可以宣传生育对女性的好处,但不要再说什么堕胎是罪大恶极了,除非你愿意代为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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